处分违纪检讨书

2024-09-04

处分违纪检讨书(精选6篇)

处分违纪检讨书 第1篇

九江县育英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为了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规范学生在校行为,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做到有规可遵、有章可循,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处罚的条例》。

一、违纪处分、处罚的种类、裁决与执行。

1、违纪处分等级(七等):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2、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须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报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并附有一定违纪事实材料和当事人的检讨书,报政教处审批。

(1)学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处分,由校委会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教育局审批。

(2)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划分责任附带经济赔偿。

3、学生若有违纪行为,班主任应先与本年级组长和分管领导依据条例标准协调处理,处分由校政教处执行,校内公布(书面张贴或大会通报),并通知家长。有关处罚记录一律如实地载入学生档案。

4、学生受处分后不得享有奖学金、助学金待遇,不得授予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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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等)。

5、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同意,报学校政教处审批,可以撤销其处分。

6、在学生受处分期间,若再次违纪,实行升级处分。

7、学生违纪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地改过,态度很好或积极揭发其它违纪行为的,可考虑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8、对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开具转学证明,勒令退学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毕业证。

二、学生违纪行为及其相关处分、处罚。

第一条:违反国家的法律,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各种行为,除受国家法律制裁以外,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学生打架、闹事处分、处罚。

1、五种情况从重从快处分、处罚:

(1)邀集或指使外校学生或社会青年,在校外或校内殴打我校学生,调查属实的。

(2)唆使同班同学或有亲威朋友关系的其他班级的同学到其外班或寝室进行闹事或进行报复,导致群架发生的。

(3)在打架中,不了解事发原因,不主动平息事态,而是唆使或组织学生打群架的,导致事态扩大和进一步恶化的。

(4)在打架中,动用刀等凶器或木、铁棍棒的,不论是否导致伤害的。

(5)在有矛盾双方争执中,先动手导致打架的一方从重处罚。

2、三种情况相对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在打架后,主动向教师或学校诚恳地承认错误的,态度很好的。

(2)打架后主动报告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通过学校组织来处理的。

(3)在双方的争执中,被打而没有回手的一方,不予以处分、处罚。

3、具体处分、处罚如下:

(1)凡是动手打架的双方都必须叫家长到校,轻则要写打架经过、检讨书、保证书,并在政教处备案;情节较重,则要与家长签订协议书,交押金和受校纪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勒令退学。

(2)凡是与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第二次再打架的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一律勒令退学。

(3)唆使外校同学或朋友在校外或校内殴打我校学生一次即一律勒令退学,严重的要交送公安局处理。

(4)在我校组织、唆使打架的为首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至少留校察看处分,并交押金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要勒令退学。

(5)凡在校内外打架中,运用凶器或木、铁棍棒等打人,根据致伤轻重,至少要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交押金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要勒令退学。

(6)凡是在我校打架中先动手一方,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对较重处分、处罚。

(7)在打架中,受伤一方,医药费要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来分担。

第三条: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各种凶器、棍棒等,学校将开展不定期搜查,一经查获,将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劝其退学或开除。

第四条:学生偷窃处分、处罚。

1、通知家长到校。

2、退还钱物或照价赔偿。

3、第一次偷窃50元以内受记过处分,100元以内(含100元)受留校察看处分,100元以上勒令退学;第二次偷窃不论数量多少劝其退学。

4、对偷窃团伙主谋的,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严重送交公安机关。

5、暗藏赃物、赃款或包庇偷窃行为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辱骂、恐吓、严重不尊重教职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的,甚至殴打教职工的,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外,还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凡有敲诈勒索行为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要勒令退学或开除。凡实施抢劫的学生,一律开除。

第七条:严禁校内赌博,一经查获,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要劝其退学或开除。旁观者(未参赌同学)知情不报的,受警告处分;提供赌具受记过处分。

第八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抽烟、喝酒,并带动其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严禁不经班主任或教师批准,擅自离校,特别是爬围墙出校上网现象发生,一经查获,一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的要勒令退学。

第十条: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对故意破坏公物,损坏门、窗、桌、凳、玻璃或其它学校设施,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学校组织考试有舞弊行为的,除该题以零分计算或该科以零分记档外,还要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严重地影响考场纪律的,要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严令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发生。凡乱买打火机、乱点蜡烛,乱动各类电器设备、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园,单独或私结团伙外出游泳、郊游、野炊等,一经查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学生进入“三室二厅”和网吧,一经发现或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住读生一律在学生公寓就宿,不准在校外借宿或留宿,未经寝室管理员同意,不准他人在公寓留宿,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乱串寝室,特别是未经管理员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一旦查获,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晚上男生进入女生寝室的,一律勒令退学。

第十六条:严禁学生谈情说爱。若发现属实,学校将通知双方家长,并对其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要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实在无法挽救的要勒令退学。

第十七条:凡传看色情、凶杀、迷信等不健康书籍和影视作品,传唱下流歌曲,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受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男生不得留长发、怪发、不准打赤膊、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在校女生不准涂口红、指甲油,不准佩带饰物,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严禁学生染发,第一次染发,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其染回,第二次再染发,将勒令退学。

第二十条:严肃课堂纪律,上课自习时不得大声叫喊、谈笑等影响课堂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检讨书,屡教不改者给予其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提倡节约粮食,讲究清洁卫生。不准乱倒剩菜剩饭、乱扔瓜皮果壳、纸屑,不准随手抛洒垃圾,不得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令其维持相应地段卫生,屡教不改(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时报名注册,无故逾期不到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生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学生请病、事假期满而不回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上课、自习、晨读、早读集合或其它形式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持书面请假条,一天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两天以上由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同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

旷课累计10节学生:受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20节学生:受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30节学生:受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40节学生:受记大过处分;

旷课累计50节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60节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

(白天正常上课缺席按7节计算,晚自习按3节计算)

第二十四条:凡故意撕毁、涂改校内布告、广告、通告、通知的学生,受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学期没有重大违纪行为,但小错不断,特别是自己不学习,带动其他人不学习,对班风学风影响很大,科任教师和学生反映很强烈学生,经班主任上报,学校审批,将劝其转出本校。(但一学期至少要通知家长两次以上到校)

育英学校政教处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处分违纪检讨书 第2篇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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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处分违纪检讨书 第3篇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 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不良情况时, 学校及时提示,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是学生违纪处理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1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意义

1.1 有利于贯彻执行新《规定》的有关精神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是法制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新《规定》要求“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纪处理作为一种行政制裁, 既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 也是学校基于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 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的需要, 同时还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学生对学校教育的认同, 关系到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款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 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学生, 对其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规定只注重了对结果的处理, 但从学生管理的角度来讲, 也应注重过程管理。例如, 当发现学生的学习成绩有下降趋势时, 或其心理出现问题时, 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类学生实行预警制度管理。通过收集相关信息, 对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尽可能地把出现的危机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只有这样, 才不至于让学生的问题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1]。

1.2 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建立和谐校园, 就能在无形中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能够凝聚人心, 和谐可以团结力量, 和谐可以促进事业发展。通过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 能促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互相尊重、融洽相处, 在校园内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 从而建立和发展平等、友爱、高尚、和谐的人际关系, 形成相互尊重、彼此关心的良好育人环境[2]。

1.3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处分仅仅是手段, 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学生违纪一直以来都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从总体上说, 违纪人数只占很小一部分, 但违纪事件在校内和社会上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却不可低估, 它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成为学校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 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要严格学校管理, 整顿校风校纪, 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传统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是采取当众、公开点名的办法, 这样既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又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新的处理办法严格遵循“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协调统一, 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依照校规校纪, 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处分前预警的办法, 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出发,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了教与学、教与管“双赢”的良好效果。

2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要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确立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则, 明确和规范违纪处分的标准、程序、内容, 建立起有效保护学生权益的制度;对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预警, 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要有严格的界限, 不可混淆, 且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2.2 教育性原则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预警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形式教育, 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 要充分体现“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管理育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 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使学生在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2.3 规范性原则

一是指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建立过程要规范, 要以新《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和制度为依据, 对原有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 在此基础上覆盖、消化和扬弃原有的制度或政策, 履行起草、认证、审议、公示、通过、公布等程序;二是指文本体例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以增强纪律处分预警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4 实践性原则

要增强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要采取扬弃的态度, 对原有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加以保留, 对不合理部分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二是要处理好一般化与个性化的关系, 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 形成与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一致的违纪处理制度;三是要明确定性依据、定量标准和实施程序, 克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倾向,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5 参与性原则

要让广大学生和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学生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制订过程中, 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对违纪处分预警制度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具体设计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就是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考试、出勤、打架斗殴等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为了促使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和系统程序设计, 其内容主要如下。

3.1 信息和数据等预警处理依据的设计

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这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之一, 主要内容有学生基本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的建立。信息管理设计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 (1) 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3]。 (2) 信息加工系统,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比较多, 且每项管理均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指标规定, 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首先要建立实施处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并告知学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正确行为和避免哪些不良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制订《学生秩序管理办法》, 从报到注册、请假销假、课堂纪律、学生活动、公寓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做到既简洁明确, 又全面系统。学生违纪处分预警系统必须依靠具体数据的充实才能发挥作用, 但所用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 必须建立依靠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数据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由数据库和计算机模块组成, 数据库的任务是完成数据的分类、录入、汇总、储存和更新;计算机模块则由学生的学籍、考勤、违纪、考试及德育素质测评等模块组成。

3.2 预警处理程序设计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 学生违规达到什么程度, 就应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新《规定》中, 对具体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加以明确。新《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5种, 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就是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间设置“违纪警示”, 对有较严重违纪行为, 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给予违纪警示, 如对违反作息制度、放养宠物、穿着不雅、私自调整宿舍等违“规”不违“纪”、更不违“法”的行为给予警示。同时, 建立警示与处分之间的转换关系制度, 可以规定“连续受到两次违纪警示者, 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把违纪警示和纪律处分联系起来, 体现教育管理的渐进性。

3.3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设计

目前,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校还在承担着“看护”学生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但如果没有纪律规定仅靠思想教育, 对学生经常离校等外出的约束力就显得明显不够, 因此, 可以对学生不请假离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 规定对旷课达6学时的学生即给予违纪警示。这样, 通过违纪警示与违纪处分的转换机制, 给予了学生恰当的纪律处分, 增强了对学生不假离校行为的约束。

3.4 信息反馈设计

当学生的学习、生活出现问题时,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反馈和沟通。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及时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某些学习、生活习惯不良学生的管理, 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完善与强化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工作的措施

4.1 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组织领导

学生处分预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学校的基础工作, 需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指导。因此, 必须统一领导, 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提高学校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做好预警工作的同时, 也转变了学风和教风, 教学管理者应对教学信息、考试信息、成绩信息、违纪信息等通过各种合理渠道给予及时反馈。

4.2 建立预警生档案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跟踪管理

系部学工办同教务办, 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 (心理) 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 建立预警生档案, 实行跟踪管理。明确督促、帮助、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学习是学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对不及格课程的累计临近试读或退学处分的学生提出警示, 对旷课时数临近6学时的学生提出预警, 根据警示情况, 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学生的帮扶工作。

4.3 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对预警生的学习指导,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 紧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脚步。因此,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重视自身学习的提高, 研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求接受新信息, 掌握新知识, 吸纳新的教育理念[4]。在日常工作中, 管理者也要注意预防与转化的有机结合, 防止只预防而不转化, 并且要把转化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根据学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跟踪调查, 从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 深入学生, 了解和获得学生日常表现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被预警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包括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教育的讲座、谈心、沟通等, 引导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为被预警学生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4.4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校或本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实施或管理办法, 在全校或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一个连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帮助学生解决违纪危机只是一个开始, 要真正使学生化违纪危机为机遇, 从有关危机中得到警示, 从危机中得到成长, 这就需要教师后续的跟踪教育, 这不仅是对预警效果的保证, 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提高的需要。因此, 要充分重视对出现危机迹象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和后续教育, 强化预警的转化效果, 从而有效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构建真正的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鲍勇剑, 陈百助.危机管理——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刘茜.危机管理团队 (CMT) 与危机沟通:一个“释经阶层”的视角[J].中国软科学, 2005 (1) :78-83.

[3]薛澜, 钟开斌.科学应对危机[J].科学中国人, 2004 (2) :12-13.

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第5篇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6篇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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