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2024-06-25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精选13篇)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1篇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本人因重大疾病短短半年内用去人民币近12万元,还有后续治疗。每月要还房贷3000多元,供养孩子读书,孝养年老的没有任何收入的年迈母亲。还有其它的各类支出,经济极其紧张。恳请上级对我进行救助。谢谢!

申请人:XXX 2017年12月22日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2篇

政府相关领导:

我叫XXX,生于XXXX年,系韩XXXXXXXXXX村民。现向镇政府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我们全家有五口人,有老人有学生,自己还是一个残疾人。家庭为低保家庭。2011年因为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导致本人成为智障,是重度残疾,现有二级重度残疾证,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享有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因为本人重度残疾,被丈夫遗弃近五年不给生活抚养费。虽然家庭属于低保户,每人每月有120元的最低生活津贴也被丈夫领走自己得不到。现本人由女儿XX监护抚养,生活经济十分拮据,现在又面临严冬来临,需要添加棉衣棉被及取暖急需用品,请各级领导各级政府能够扶助救济。

此致

XXX政府。

申请人:XXX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3篇

为进一步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中央财政再次下达补助资金524.75亿元。截至目前, 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 374.55亿元已全部下达。其中,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中央财政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90.12亿元。

按照有关规定, 此次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三个使用方向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 由地方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人民日报》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书 第4篇

崇州市(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书

_____村(社区)委员会:

我是___乡(镇)___村(社区)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现年__岁,全家__口人,系____ 对象(城镇低保/城镇优抚/城镇三无/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优抚/农村五保/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现代表我家庭申请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原因:

我保证所提供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各项资料完全真实,绝对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如有任何隐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立即终止申请办理;如已申请成功,我愿立即退出救助资格,退回已发款物;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5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现年XX岁,家住XXX,因多年耳背眼疾,一直借助助听器与人交谈,加之前年的一次车祸使我两年多来一直借助轮椅及拐杖行走,导致生活困难,妻子多年来一直有病,每年的吃药及看病费用较大,随着年龄的增加,越来越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由于我们夫妻都是农民,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而我现在因患重病,没有劳动能力。又因申请低保一直无结果。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 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 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别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深表感谢。

申请人: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6篇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

救助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1月 5日十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甘孜州城乡困难居民实施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矿难、车祸、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和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录取的和就读高中阶段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和教育费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家庭成员遭遇特大事故,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和高中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

(二)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当年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统招录取的通知书和相关学校证明;

(四)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10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补充材料,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应再次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未发现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方可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完备发放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州、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州级财政按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进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按城乡低保上支出资金总和的1%进行预算安排,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专帐核算,及时按规定拨付,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

留或挪作他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执行临时生活救助上报、审核、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当事人,一经查实,除收回救助款外,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从事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7篇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最高标准5000元 我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非本地户籍也可申请

我市近日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明确城乡困难群众遇到5种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救助最高标准为5000元。根据该实施办法,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开始实施。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遭遇突发事件后的“过渡性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五种情形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实施办法》中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符合下列规定的5种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不应有这4种情形,即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每户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实施办法》中提出,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

特殊情况超过救助标准最高封顶线时,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各县市区临时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提供相关材料,向户籍(居住地)所在地政府申请 临时救助还打破了户籍“门槛”。根据《实施办法》,临时救助的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的申请;一种是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则应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救助,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如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民政部门将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8篇

我叫***,现年*岁,身份证号********************,家住肥西县**镇。本人退伍后成为肥西县***粮站一名普通员工,因病下岗多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再三考虑,特申请贫困救助。

我的家庭是一个四口之家:母亲、妻子、孩子和我。我本人患精神分裂症多年,长期依赖药物维持治疗,生活需要照顾;母亲现年*岁,家庭妇女,体弱多病;妻子***,现年*岁,小学文化,没有一技之长,家庭成员依赖其照顾,没有工作劳务收入;孩子***,现年*岁,读中学。我的家庭生活只能依赖我每月微薄的社保收入,家人的生活十分拮据,入不敷出,让我非常的揪心,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孩子的健康和未来。全家人商量之后,为维持我们家庭的基本生活,特申请贫困救济补助,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关于申请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的 第9篇

关于申请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的 报 告
尊敬的东方红镇政府: 我叫黄友武,现年 58 岁,家住东方红镇华龙村喻家坝村民组。家有四口人,妻子现年 55 岁,体弱多病(高血压、冠心病)由于家 庭教育和家庭生活有关,一个儿子犯法服刑(刑期 16 年)现已服刑 5 年,一个年迈的老母亲,现年 88 岁,年迈多病,需要赡养(我的 父亲在 1958 年修建英雄岭公路光荣牺牲)。我于 1976 年入伍,入伍期间表现突出,部队领导器重关怀,曾 多次受到部队嘉奖,1972 年 2 月份参加中越自卫还击战,表现突出,一腔报国热忱,为祖国的国防施工建设,忘我的劳动,在一次施工建 设中被哑炮炸伤,当即送往广西玉林 183 军医院治疗,后又转贵县 191 军医院,经医院鉴定。头部重并受伤,神经失常,眼视力损坏到 0.1 和 0.15,几乎失明。伤势稳定后,我要求出院,到连队后,我迫 切要求退伍,本人于 1979 年退伍回家,回到家里,伤病年年复发,医病费用十分昂贵,家中本来经济拮据,但我只好年年拖看病体到相 关部门报告求助医疗经费,虽略有补助,但还是杯水车薪,难解燃眉 之急,疾病缠身,举家原本都探望我,可妻子长期是药不离身,不曾 料想,天有不测风云,2002 年一场车祸,把我撞成重伤,本来有伤 病,可又雪上加霜,致使我清贫的生活更加贫困难,负债累累,事到 如今,我只能念党恩浩荡,盼政府察民情,恤民苦,迫切恳求上级政 府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对我进行适当的补助。不胜感谢!

报告人: 年 月 日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10篇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发〔〕199号)执行。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号)执行。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逐步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第11篇

第二条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

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第六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12篇

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对于在区居住的本区居民、来双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一)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二)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区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四)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以及各类专干、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区政府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与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四、紧急救助的资金来源

设立区紧急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向上争取;二是区本级财政安排;三是慈善捐赠。紧急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 第13篇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营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 1的重大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存在就医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生活贫困造成子女求学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六)农村困难居民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或长年失修造成房屋倒塌、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住房困难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六)因干旱、洪涝、地震、低温冷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内遭遇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不予救助;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临时救助每年每户不超过两次,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5000元。按照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执行。具体分为:

(一)生活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因天灾人祸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2000元的救助。

(二)医疗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城乡居民,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医疗花费数额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三)突发性意外灾害救助

1、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元-6000元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元-1000元的救助;

2、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6000元-10000元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2000元的救助;

3、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4000元的救助;

4、对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性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5000元救助。

(三)助学救助

1、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

(四)住房救助

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500-3000元的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营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急重病医疗诊断书、医

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以及其他遭受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民政专职助理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九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予以公示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条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政局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或患有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建立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和患重大疾病人员病历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

(一)区财政每年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上一篇:《棉鞋里的阳光》教案下一篇:毕业班复习备考动员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