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2024-09-02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精选12篇)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1篇

商标局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

国泰佳明知道你不知道的秘密,商标局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达到了与有关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水平。自1995年至2006年5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

商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2篇

一、案情介绍

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劲翔事务所”)于分别于2010年9月、10月接受石狮市古浮紫菜研究会、南安市石亭绿茶研究会的委托,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古浮紫菜”、“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几乎是同时申请,然而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命运却完全不同,“古浮紫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1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11年06月28日取得商标专用权,而“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迟迟未能初步审定公告。

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命运完全不同呢?深究其因:原来早在2005年1月4日山东省的自然人侯鲁明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在第30类的茶叶上申请“石亭绿”商标(见附图),并于2007年6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南安市石亭绿茶研究会会长傅先生十分重视,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到了2011年初此异议案仍未审结。第4447195号“石亭绿”异议案审理时效事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石亭绿茶”的申报进程。为了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劲翔事务所受委托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加速审理第4447195号“石亭绿”商标异议案的报告》,在国家商标局地理标志处的支持以及各方的共努力下,第4447195号“石亭绿”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目前该商标已无效。到本通讯截稿前,笔者从国家商标局获悉:“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前的排版阶段。

二、案件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很明显,“古浮紫菜”、“石亭绿茶”都由当地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所决定,地域性极强,历史悠久,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征,在当地知名度高,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将它们列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保护,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增收,以及践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三农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百度百科对石亭绿这样描述:“南安石亭绿茶是条形炒青绿茶之一,产于福建省南安县丰洲乡桃园村的莲花峰。莲花峰上之石亭又称不老亭,建于明正德元年(公元1506年)。相传,宋末延福寺僧人净业、胜因两人在莲花峰岩石间发现茶树,便加以精心培育,细加采制,制成的茶为僧家供佛之珍品,和招待来石亭游客的礼品。因茶叶质佳,再加上产于佛门古刹,故饮茶者日增,石亭绿因此而驰名。” 本案中,山东省的自然人侯鲁明在茶叶上申请注册“石亭绿”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注册行为误导公众,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几点启示

1、地方的政府部门应当擅于挖掘当地的特产资源,对当地享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尽早去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这几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抢注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前文提到的“石亭绿茶”,还有“崇武鱼卷”、“泉港紫菜”、“安海土笋冻”等等。由于商标局的审查人员无法一一了解各地涉及地理标志的产品,因此无法在审查中依职权驳回,导致很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虽然通过异议或者争议程序能够取得商标所有权,但费时、费力、费钱,同时还耽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广。

2、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先申请普通商标,防止被他人恶意抢注。如“古浮紫菜”在尚未成立石狮市古浮紫菜研究会之时,先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了“古浮”商标,在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古浮”商标,从而保证“古浮紫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又快又顺利地获得注册。

3、依托政府平台,向国家商标局加急审理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异议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三农品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如果一旦有涉及异议或者争议案件,由地方政府发文给国家商标局请求加急审理的,一般情况下,国家商标局都十分重视。否则一个异议案件

少则二年,多则四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地理标志基本知识解析:

一、地理标志含义与特征。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地理标志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其与商标不同,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地理标志保护时间不受限制,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转让。

二、申请保护地理标志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和消费的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特色、质量,而不是数量,而这种对产品特色、质量的追求,产生了要求其地理来源可以识别和确认的需要,产生了地理标志存在的厚实土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是在1994年才开始保护地理标志的,到2011年4月国家商标局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就已突破1100件,现实中我们身边耳熟能详的地理标志也是数不胜数,如:“安溪铁观音”、“浙江龙井茶”、“绍兴老酒”、“德化陶瓷”、“景德镇”等,这些地理标志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深受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牌子,并在相关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为当地人民经济来源的重要载体。地理标志的申请与保护对品牌的建设与地方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已得到现实的实践,具体有:(1)地理标志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地域性的品质或特点,而这些本质上的品质或特点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方文化、经济发展,保护了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如法国在向全世界推销其“香槟酒”的同时,也宣传了法国的酒文化,提高了法国的知名度和法国文化的影响力。(2)随着现代商

品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消费者逐渐远离了生产者。距离远了,生产者及其产品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这必然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担心。地理标志要求产品按规定必须使用专用标志,这不但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而且为产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提供了政府担保,使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具有了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声誉和身价,为消费者放心购买和使用提供了依据,为商品打入市场提供了一定的便捷通道。(3)地理标志是未开发的经济潜能的宝库,属于团体性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作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其中大多数尚未得到开发。这些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严格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如安溪铁观音茶,自2000年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以来,严格按照《“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安溪铁观音”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信誉度空前提高,销售网络遍布国内外,在国内已经形成福建、广东、长江流域和北方地区四大市场;外销方面,由原来的日本、东南亚地区逐步扩大到欧洲、美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创汇600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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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3篇

据了解, “长寿夏橙”自1972年从中国柑橘研究所引种成功, 38年以来, 因其个头大, 色泽好, 甜酸适度, 汁多味浓, 逐渐成为远销全国的一大品牌。目前“长寿夏橙”种植面积5333公顷, 年产量70000余吨, 是国内最大的夏橙生产基地之一。

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品牌, 每到夏橙上市之时, “长寿夏橙”都会遭受“名誉侵犯”、价格沉浮等苦恼, 广大果农难以持久增收。为了对“长寿夏橙”进行品牌保护, 2010年4月, 正式申报“长寿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4篇

挖掘本地特有农产品资源

公主岭市乃至整个四平地区的地理标志工作,都一度落后于省内其他地区。为了实现地理标志零的突破,公主岭市工商局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产品资源大调查,深入田间地头,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取得广泛联系,发动全局各基层工商所的能量,先后挖掘出公主岭玉米、公主岭大米、公主岭油豆角、公主岭西瓜、岳家店褐壳鸡蛋、黑林子大葱等相对具有地理标志特点的农产品,并建立了地理标志培育储备库。

以储备库中的农产品为依托,查找历史资料,翻阅史志年鉴,找寻该农产品的历史渊源和性质特点等工作,为培育申报工作打好基础。

媒体宣传 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申报地理标志,需要本地众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有强烈的申报意识和需求。针对全市对地理标志概念陌生,内涵不清的问题,公主岭市工商局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宣传地理标志知识的工作,借助于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大规模宣传,使民众对地理标志有了最基本的认识。

深入农产品加工企业,了解农产品原料品质,市场销售情况,向他们讲解地理标志产品对企业产品附加值提升和品牌发展的种种优势,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需求意向,形成全社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和需求,从而增强申报相关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了与粮食局、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动员他们作为主导,利用粮食协会、农业协会等部门开展地理标志申报工作。

2011年,公主岭市被命名为中国玉米之乡,并将于当年9月23日举办中国公主岭玉米节,公主岭市工商局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向市委市政府积极建议申请“公主岭玉米”地理标志商标,并及时派出商标广告监管分局的两位分局长到中国公主岭玉米节组委会宣传地理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终于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工作。

全程跟踪 力求地理标志申报成功

地理标志申请人刚开展此项工作时,往往一头雾水,不知从哪下手。公主岭市局亲自上门指导,提供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指导申请人一步一步实施。从最初的资料搜集到最后的材料成形,每个环节,都全程参与指导,力求做到材料详实全面,论证有理有据,遇到问题,积极帮着想办法,出主意,不断为申请人加油鼓气。

在“公主岭玉米”地理标志商标申报过程中,他们又多次深入公主岭市粮食行业协会上门指导,沟通省工商局,联系商标申报组织,一次又一次往返于公主岭和长春,真正将申报的工作当做自己的工作,没有一丝抱怨和懈怠。当申报工作遇到困难时,他们从不气馁,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并几次前往北京国家商标局进行请示汇报。

2012年2月,春节刚过,他们就随同粮食局又一次前往北京,安排公主岭市市长杨洪波拜会国家商标局,阐述全市发展玉米经济,打造玉米品牌的工作情况。公主岭是全国十大产粮县之一,是国家唯一命名的“中国玉米之乡”。玉米产量高,总产量全国县级第一;质量好,单产居全国县级前列;玉米购销量大,数量全国县级第一;玉米产业发展壮大,加工转化率全国第一等,玉米影响广泛,地位明显。公主岭市玉米种植覆盖24个乡镇404个行政村,面积375万亩 ,产量稳定在45亿斤以上。公主岭市玉米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希望得到国家局的支持。此次拜会相当成功,为公主岭市今后发展玉米产业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奠定了基础。2012年11月初审公告,在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协调国家局并说明补充相关证据情况下,2013年2月“公主岭玉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填补了公主岭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空白,更实现了四平地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零的突破。

注重实效 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服务

在开展地理标志工作中,力求实效,督促权利人加强自身权利的保护,并提供行政保护方案。同时,与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地理标志的开发和运用,以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公主岭玉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为全市着力打造玉米品牌,发展玉米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玉米购销量多年保持在270万吨以上,位居全国首位。据公主岭市粮食局介绍;公主岭玉米的收购价格一直比全国其他县市每市斤高出2—3分钱,按每年收购200吨计算,全市农民每年比全省其他县市多收入8000万元以上。公主岭玉米的收购价格成了全国粮食主产区的“风向标”、“晴雨表”。他们将借助于公主岭市被命名为“中国玉米之乡”的有利契机,向全国、全球推出“公主岭玉米”这一品牌,扩大“公主岭玉米”的品牌知名度,提高“公主岭玉米”的品牌附加值,争创吉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5篇

2009-06-18 16:41:59 来源: 作者: 【】 浏览:132次 评论:0条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对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除适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外,还应对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一)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不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的,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1、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3、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

(三)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

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第6篇

关于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1]的商标保护

作者

高凌华

摘要

TRIPs协议要求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的保护,我国适应TRIPs协议而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的合理保护问题。

关键词: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商标 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更加彰显了我国如此灿烂的文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作为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地理标志附着着商业利益,它可以推广特定地区的商品。所以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应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①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2]在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方面,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作为领土原则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标志可以在一个国家被认

1为是地理标志并受到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同一地理名称却可能被认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②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便要通过双边协议[3]和多边协议[4]。而多边协议中的TRIPs协议是较它以前的几个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更强的一个。

一、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③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如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达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这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作商品名称的禁止。又如,非法国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此情况下,地理标志便会被禁止用作商品表达。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1、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

2、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二)、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我国新商标法第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来源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亦适用本条以上三款。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也会误导公众呢?郑成思教授对此做出了解释:如果英国剑桥的陶瓷商品在新西兰消费者中较有名气,这时一家美国波士顿的厂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兰销售,商品包装上表明“坎布里奇”陶瓷。“坎布里奇”实实在在是波士顿地区的一地方,英文却正是剑桥的意思。这种标示法,显然会使得用惯了英国陶瓷的新西兰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

不是来自美国的坎布里奇,而是来自英国剑桥。④郑成思教授的举例解释,清楚得讲明了此种难以理解的情况。由此可见,此款是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显示了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周全。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阐述。

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从80年代的两个案 例讲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他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8年12月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5]

(三)《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三、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商标的作用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而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所以,地理标志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大家自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大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自青岛。但是,现在青

岛啤酒集团公司又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用“青岛”这一块商标作大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一种危险的决策,无疑是饮鸩止渴。因为,使非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用,长期如此滥用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多少年后,又有多少人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用,从而使这一由多少代人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有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① 李永明,《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② 原琪,《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工商报》2001年09月20日第B08版

③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④ 同上

⑤ 杨一平,《地理标志现有保护途径》,《中国工商报》2001年09月20日第B08版

⑥ 谢冬伟,《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1年第5期

⑦(美)ROBERT STOLL 汪泽译《TRIPs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

注释:

[1]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TRIPs协议的用语,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用语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它们含义基本相同。

[2]此中文系郑成思教授翻译。

[3]如法国和南非1930年签订的《Crayfish协议》、欧盟和澳大利亚1994年的酒类协议。

[4]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写写帮推荐) 第7篇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重庆新增17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8篇

彭水魔芋、璧山儿菜、永川水花等地方名优特产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 从重庆市工商局商标处获悉, 截至目前, 今年重庆市地方特产获得该商标的, 已经有17件。加上既往的38件, 重庆市已经有55件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获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重庆市政府给予每件30万元的奖励, 各区县政府还要再进行奖励。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律师袁野介绍,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两大好处:一是通过品牌的统一推广, 更能让外界认识其独特品质, 提高市场占有率;二是对内可依据地理标志相关法规, 制定统一标准, 加强内部管理, 不达标者禁止使用, 从而维护产品品质, 提高竞争力。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9篇

云南省的地理标志特色产品通过商标品牌运作,附加值巨增,溢价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云南省物种资源富集,民族文化荟萃,在培育发展地理标志产业上潜力巨大、优势明显。管好用活云南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形成,助推云南特色产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晗在接收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道出了培育发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工商部门紧紧围绕茶叶、林果、中药材等特色优势农业资源和制陶、玉雕等资源,加强服务指导,加快推动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注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注册总量在较短时间内进入了全国前列,形成了一批具有云南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的证明商标组合。

规范管理 优化产业环境

据了解,云南省的“宣威火腿”、“文山三七”、“凤庆滇红茶”、“建水紫陶”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运用取得明显实效。“全程介入服务,加强行政指导,建言献策助推动,引领品牌建设,是确保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李晗如是说。

规范管理,离不开服务。“云南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服务贯穿注册前、中、后各环节。如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造‘建水紫陶’的过程中,通过努力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积极参与行业综合扶持、发展、规范工作,引导品牌运用,打响了大品牌,引来了投资热,一些外地客商注入重资打造建水紫陶步行街和产业园,或直接参与制陶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赵书华告诉记者。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辖区证明商标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假冒侵权、标识使用不规范、无证无照、非法印制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状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季节和重点市场,各地先后组织开展了“宣威火腿”、“呈贡宝珠梨”、“大姚核桃”、“墨江紫米”、“凤庆滇红茶”、“建水紫陶”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项保护行动,优化了地理标志产业环境。

培育品牌 壮大产业规模

赵书华表示,从云南省已投入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情况看,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品牌化运作,在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产业规模壮大、产业链延伸等方面作用明显,地理标志品牌有效助推了区域经济发展。

“商标注册以前,宣威火腿生产企业几乎都是作坊式生产,现在,特别是获准使用宣威火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完全脱离了原始的生产模式,如荣升、宣泰、顺达等多家企业已发展成为花园式现代加工企业,宣威火腿加工企业面貌、实力、产品质量彻底改观,经济效益显现。宣威火腿地理标志商标全面使用的第一年即2009年,“宣威火腿”证明商标使用企业收购腌制火腿5110吨,原腿销售均价每公斤45元,精加工3233吨,销售收入1.8223亿元,利润1602万元。到2013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企业收购腌制火腿5800吨,原腿销售均价每公斤60元,精加工4200吨,销售收入3.3亿元,利润2850万元。”赵书华以“宣威火腿”为例,列举了一组可观的数据,充分说明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助推宣威火腿产业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还了解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促进了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有效调动了全省农村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临沧市凤庆县9.1723万户农户中有8.0716万户种植茶叶,占88%。全县39.38万农业人口中有37.8万人从事茶叶种植和加工,占96%;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使用,带动了相关产业协会、农村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全省已有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196个,从业人员1360万人,专业合作社711个,从业经纪人6221人;通过‘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了生产、加工、物流等产业链的发展,形成了“一业兴、百业旺”的良好格局。”赵书华说。

李晗表示,商标是品牌的最佳载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色产品比一般产品更受消费者认同和青睐,云南省的地理标志特色产品通过商标品牌运作,附加值巨增,溢价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10篇

首先来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官方定义。在商标法中提到三者的定义分别如下所示: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意事项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资格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2.商标使用商品要求: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应具体、单一(如“苹果”),不能是某一种商品的总称(如“新鲜水果”)。

3.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原因:写明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描述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如何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4.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的称谓、品质或信誉的完整描述。

5.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出具地理标志商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的,可以根据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的相应表述,确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6.证明申请人的监督检测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

(1)是申请人本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说明文件,还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2)是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以及受委托机构的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

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建阳建盏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12篇

2015-10-11 09:19 来源:闽北日报 0

摘要:10日,笔者从建阳区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7月21日正式审核通过认定“建阳建盏”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0日,笔者从建阳区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7月21日正式审核通过认定“建阳建盏”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标志着“建阳建盏”作为一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得随意使用“建阳建盏”这四个字。目前,建阳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数已达4件,位居南平地区前列。

近年来,随着产业的不断扩大,建阳建盏逐渐在国内与海外市场打开了销路。在巨大市场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外地陶瓷企业和作坊开始打着“建阳建盏”的旗号,兜售仿造建盏,对建阳本地建盏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以及损害。建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核通过,既保护了建阳本地的建盏企业利益,也使得建阳建盏的产品品质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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