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6-01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8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石化协会科技奖),聘请石油和化工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全国石油和化工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为维护石化协会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石化协会科技奖受理本协会所属的会员单位和为石油和化工做出贡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公司所取得的学技术成果。其获特等、一等、二等奖的项目,将由石化协会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申报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下称石化协会奖励办),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部。

第二章 奖种的设置及奖励等级

第六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设立以下奖种:

(一)技术发明奖(奖励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和物质等发明);

(二)科技进步奖(奖励技术开发类、工程建设类、应用基础类和社会公益类,包括: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著作、软科学成果等项目);

(三)青年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45岁以下为石油和化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别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奖金额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青年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其奖金额为8千元。

第三章 科技奖励范围和申报渠道

第八条 科技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技术发明类成果,运用科学技术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物质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已取得了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科技开发类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使之产业化,具有示范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工程建设类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设计、勘探等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应用基础类成果,能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应用具有重要价值的;

(五)社会公益类成果,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或编撰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信息、著作、档案、软科学等公共类成果,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青年科技突出贡献者,需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系列高水平文章发表或至少有1项重要科研成果排名第一或有3项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在前三位,(以专利或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排名为准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技奖励的申报渠道主要有:

(一)石化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二)石油、石化和化工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完成的石油、石化和化工的优秀科技成果;

(四)石油、石化和化工各专业协会组织申报的优秀科技成果。

以上单位所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向石化协会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四章 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石化协会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取得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公开发表、出版、颁布、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申报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十一条 申报石化协会科技奖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石化协会科技奖励申报书(书面材料和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

(二)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著作权、专著出版权、软件注册权等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原则上是由中石化协会或国家科技部认证的权威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评估)、行业组织的验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信息、软科学、出版物等未鉴定项目需五位同行专家评议的推荐意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总结报告;

(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特种产品、设备或技术的行业许可证、准入证、登记证或注册证;

(六)未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2年以内);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证明、出口证明、收录或引用证明等;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五章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发明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发明人应是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特等奖的获奖人数和单位的限额,由中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科技奖励的评审和授奖

第十八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和填写说明及每年科技奖励申报通知,将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奖励网”(.cn)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中石化协会科技奖终审授奖项目将在“中国化工报”刊登,在“中国化工信息”周刊和以上网站公告评审项目、征求意见和颁布授奖。

第二十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争议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聘请同行专家预审和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授奖项目,其授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特等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项目的评委,不得参加本科技奖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调查核准后撤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科技奖励的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其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

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对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科技著作”申报除按本办法外,参照执行“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8年3月30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中国消防协会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79号)。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面向中国消防行业科技型企业,是中国消防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中科技型企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消防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消防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在消防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在为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在消防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届奖励数量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三等奖最多15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 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聘任。

应届委员从中国消防协会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从我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中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每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从评委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或担任专业主审员,参加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评奖规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不受干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最终评奖结果宣布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办事机构内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途径

第十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行业分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

(三)中国消防协会企业单位会员;

(四)中国消防协会理事5人以上;

(五)两院院士2人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必须是消防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理论、决策科学、科研开发、工程应用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二)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为同行所公认,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指导意义;

(三)决策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五)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或第一完成人为中国消防协会会员;

(六)凡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或被推荐本奖;

(八)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申报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技术评价证明需由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或由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推荐项目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申报项目专业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每专业主审员2人以上)。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项目,在中国消防协会主办的《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三本刊物(以下简称“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30天为异议 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评奖资格。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项目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即可授奖。

第六章 颁奖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公开授奖,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奖项的奖金来自协会会费和社会捐赠。受理社会赞助和冠名。

第二十六条 本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受奖者任何费用,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成员为尽协会会员义务,不取得报酬,但参加评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交通、食宿费用等)可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协会科技创新奖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本奖。处理结果将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申报、推荐、评审等具体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奖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3篇

当前, 我国石化产业迫切需要通过标准化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订, 增强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话语权。为此,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化工标准体系, 修订化工标准体系表, 加快采标步伐, 加强重点标准化领域的前期研究, 提高标准技术水平。

据全国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国家计量认证化工评审组组长魏静介绍, 目前化工行业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组织机构。最新统计结果显示, 截至2008年底, 化工行业共有现行标准4493项, 其中国家标准2047项、行业标准2446项。据统计, 化工标准占全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量的10%以上。标准范围覆盖了基本化学品、农药、化肥等20多个重要专业, 涉及石化行业各个方面。

石化协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赵珊则表示, 目前我国石化产业新标准缺失、旧标准更新换代慢的问题仍然存在。在当前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的关键时期, 将标准作为产品升级、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 符合石化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当前的重点是抓好化学品安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 着力提升标准水平, 更多地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标准已成为提高石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技术基础,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对标准的需求也尤为迫切。同时,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不断提高标准化水平。此外, 经济全球化也将标准化工作推向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沿。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4篇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在地代表协会开展工作、进行联络。

第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检查以

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十条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的非会员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入会手续按协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分支机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根据协会授权聘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选举负责人或向协会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三)主任委员(理事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理事长)提名。候选人报协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经协会审核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协会委派。

第四章活动原则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工作总结和下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分管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同意并抄报协会。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登记证书和印章在启用前应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按协会外事工作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协会可按一定比例拨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或加收年费。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协会机关的,在协会财务进行独立核算,不单独开设帐号;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的,经协会批准,财务可由挂靠单位代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协会委托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其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按财务报协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5篇

二OO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评审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六章授奖

第七章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称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有色金属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有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推动有色金属工业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有色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授予单位或者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及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它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七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6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对个别特别重大的项目,人数可适当增加,具体授奖人数经评审组评审后,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进有色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有色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科技成果水平,对科技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重大作用,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

(二)审定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7-9人。主任委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有色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色科技奖评审组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人员不少于5人。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有色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当年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各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章推荐、评审

第二十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成员单位及有色行业的其它单位都可以作为推荐单位,推荐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评价材料”是指鉴定、验收、评估、评审„„等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发明专利,查新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研究项目未完成及未取得有关评价材料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已推荐参加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有色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四条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并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二)复评:由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本初评结果。

(三)终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在行业报纸或行业相关信息网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四)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有色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五条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单位、人员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根据异议性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授奖

第三十八条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来源由奖励基金列支。奖励基金需多渠道筹集。授奖经费也可由获奖单位按额度自行解决。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机械行业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

(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2.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布。

第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4.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25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渠道

1、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会员(专业协会、地方协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统一申报;

2、科研院所、勘察设计院、大专院校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个体会员单位直接申报;

3、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二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个专业评审组;

(三)审批获奖项目;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专业评审组经初评推荐的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二等奖项目;

(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定三等奖项目,评审二等奖项目并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

(二)向评审委员会建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2.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

3.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同意。特邀评委在本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三十二条 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三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7篇

2013年度石油工业QC小组活动, 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激发活力、开拓创新”这一活动主题, 在改进质量、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涌现出一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中国质量协会石油分会组织评审, 对荣获QC小组活动成果奖、荣誉奖和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并颁发了荣誉证书。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的“提高大规模压裂施工成功率”等218项成果, 被评为石油工业QC小组活动成果奖, 其中一等奖58项、二等奖68项、三等奖92项;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的“戈壁虹QC小组”等218个QC小组, 被评为石油工业优秀QC小组;辽河油田金马油田开发公司等35家企业, 被评为石油工业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气分公司经理石波等41人, 被评为石油工业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张艺新等66人, 被评为石油工业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吐哈油田分公司三塘湖采油厂的“设备维修组”等36个班组, 被评为石油工业质量信得过班组, 其中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电力大队的“抢险保障班”等8个班组被推荐为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

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8篇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机械工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面向全国机械行业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干预。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选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下列机械工业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发明成果;

(二)推动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

(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或同申报其他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项目;

(三)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四)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五)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一)科技发明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两年以上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包括:

1、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工程总承包中,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在出口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或是在工程总承包中探索出的、有理论基础又有创新的,且经实践经验证明能指导工程承包活动的先进管理方法、流程、软件等;

3、在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材料和技术,并有新的突破,在节省能源、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并经过实践检验,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行业进步有显著作用;

2、项目经两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原则上近五年内通过技术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在本行业对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评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以及系统管理方面重大创新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工程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承建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15个;

2、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3、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4、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制。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两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由15--25人组成,从专家库(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建立)中挑选专家按专业聘任,负责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组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家会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效投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审委员数的五分之四。评审专家为报奖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专家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教授级高工或在本行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

(二)对所评项目所属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意见与报告负责;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守秘密,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十七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等级和标准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特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特别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特别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很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申报要求和方式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九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技术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应用证明(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排列独立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申报方式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者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者本不得参加评审。

第七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将在国机集团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集 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报国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国机集团领导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及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将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由国机集团科技奖励基金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奖单位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准备资料的,当年不予受理评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荣誉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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