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2024-09-21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精选9篇)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1篇

附件2:

《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申请材料: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移出单位鲜章)纸质件3份,保留电子版(Excel版);

2、移除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书纸质件3份(双方加盖鲜章)、保留电子版;

3、接受单位具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加盖接受单位鲜章)、保留电子版;

4、转移实施方案纸质件3份(加盖移出单位鲜章),保留电子版,实施方案需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相关内容。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

(一)中的4项申请材料3套交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审查,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审查后在《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的意见,并加盖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鲜章后,区县环保局留存一套,另2套返还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将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的申请材料留存1套。另一套申请材料及上述

(一)中4项材料的电子版(资质需扫描),送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四)待市环保局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并开通电子联单填报账户,即可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转移后,移出单位和接受单位于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上填写电子联单(http:///),并打印出来加盖双方鲜章,按联单要求,送相应单位存档。

二、注意事项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及电子联单在申请当年内有效。请于每年一季度集中办理《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2、请在《申请表》中的“拟转移废物情况”旁边填写转移频次(如:1周1次,1月1次等)。

3、开通电子联单填报账户需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编号作为账户名,初始登陆密码为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编号后六位。

4、电子联单一式5份,分别交移出单位、移出单位所在地环保局、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市固废中心存档。市环保局接见厅咨询电话:89031757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2篇

固体废物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为xxxxx公司,现向贵中心申请xxx年度进口铜废碎料25000吨;申请类型为年度首次申请;来源国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及欧洲国家等;进口口岸为宁波口岸;进口方式为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公司进口。具体分配如下:

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进口17000吨; 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进口5000 吨;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进口3000吨;

特此申请!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3篇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3号公告附一)。

4.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和日期)。

(1)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a.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进口的: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b.贸易方式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1)申请自动进口类

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23号公告附

四);

(3)无论申请自动类还是限制类,均需提交6个月以内的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报告;

(4)如果污水、不可利用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合同和被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程序 第4篇

为了使本公司生产、生活的废水得到更有效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废水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管理。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环保部门对本公司的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水的管理。4 程序 4.1总体的要求

a.公司内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b.在达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和排放的浓度。c.对本公司不能处理的废水、废液必须送到环保要求的公司处理。4.2 污水控制 4.2.1生产废水控制

生产废水包括锅炉及喷胶排放的废水,要加强采用循环水的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4.2.2其他废水控制

a.不得在生活水龙头处清洗油桶,清理出来的设备泄漏的机油,不得倒入水沟里。

b.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专门人员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c.洗澡间要由专门的环卫工人进行处理,保持洗澡间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d.食堂里的淘米水和残菜饭汤要倒入指定的泔水桶里,供给饲养牲畜户再利用。4.3 监测与监控

4.3.1 综合办公室应定期与县环保局联系,对本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监测,详见《监测与测量程序》。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程序》处理并记录。4.3.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4.4记录

各部门应对各项定期清理和检查的活动及出现不符合整改的情况进行记录。5.相关文件

5.1 《信息交流程序》

5.2 《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5.3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1 目的

控制和预防本公司产生的废气,明确各类废气的处理方法,减少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控制。3 职责

3.1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废气排放的归口管理并负责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定期进行废气监测。3.2各部门对废气产生部位进行控制,尽可能减少废气的产生。负责维护本部门废气处理设备。3.3技术质量科负责维修废气处理设备。4 程序

4.1控制内容: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4.2废气来源

4.2.1锅炉燃烧时所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4.2.2各类型的车辆产生的残余含油性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异常时产生的大量黑烟和废气。4.2.3各工序在使用胶水以及胶水合成车间大量挥发的醋酸丁酯气体。4.2.4食堂炒菜时所产生的油烟。

4.3 源头控制: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一些产生废气污染物量或浓度低的设备、原辅材料、燃料。4.4废气排放源的控制

4.4.1 司炉工应严格按《锅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煤炭选择合理的用量,使用符合要求的煤(II类烟煤,其含硫量≤1%;灰份量≤25%),采取其它的一些措施,如设置废气净化等装置,以减少废气的排放量。

4.4.2 各机台的相关操作人员在机器运转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4.4.3胶水合成车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车间应保持密封,防止醋酸丁酯气体随意散发。4.4.4 煤气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并在使用前、中、后要时常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气味产生,应及时找出原因并控制漏气,漏气严重或阀门失控,应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且做好有关记录。4.4.5 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减少油烟的排放量。4.5 废气污染物的监测与监督管理

4.5.1 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环保部门进行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进行,若出现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理。

4.5.2各部门对废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如果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4.5.3当目测发现锅炉烟气异常时,按《应急准备响应程序》执行。5. 相关文件

5.1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5.2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5.3 《预防火灾操作规程》 目的

对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明确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方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件下,以实现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从而达到节约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3 职责

3.1 各部门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的场所。

3.2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分类的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对无回收价值的固废的处置。3.2 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全公司可回收的固废的处置。4 程序

4.1 公司内固体废物分类:公司内的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情况如下:

4.1.1 一般废弃物的分类:

a.塑料类 b.金属类 c.棉线类 d.纸箱类 e.生活类 f.筒管类 g.其它类

4.1.2有危险性废弃物的分类:

a.液体类 b.固体类 c.容器类 d.其它类

4.2综合办公室应在办公楼、每个车间各放置适量的固体废物收集桶,各固废收集桶应按危险废物(红色标识)、可回收废物(绿色标识)和一般废物做好标识。固状的危险废物可用原料桶或其它容器收集(化学染料包装物集中堆放并有标识),液体及挥发性危险废物应用原包装桶收集,并紧闭桶盖。固废收集桶的放置要求如下: a、垂直放置,禁止倒卧;

b、有防雨水措施,远离下水道入口; c、盖好容器盖; d、禁止露天放置。

4.3各部门对产生的固废应按《固体废物分类表》分类收集,并存放在相应的固废收集桶内。

4.4 综合办公室派人每天对固废收集桶的固废收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及时将桶内的固废转移到厂部内的固废堆放场。

4.5 可回收固废由设备部负责处置,可回收废物由相应的废品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废物由综合办公室联系环卫部门统一填埋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有资源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应确保对方不将回收的危险废物再转移。除不可回收的一般废物外,其余固废的处置均应做好记录。4.6 综合办公室每季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出现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7处置废弃物过程中,遇油类或其它粉状、液体类危险固废泄漏地面时,应立即用抹布等擦拭或吸干净,抹布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5相关文件

5.1《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5.2《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5.3《食堂废物管理规程》 6 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5篇

申报程序

事项编号: 0027C009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118路四道口站 联系电话: 68466300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http://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备注: 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办事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4、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5、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7、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

a、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

c、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8、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 a、废物入场确认; b、取样方法; c、测试分析方法; d、重复测试频率; e、接收标准;

f、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a、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b、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c、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d、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e、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a、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b、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c、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 a、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 b、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c、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 d、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6300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6篇

许可告知单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转移

市内和跨市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3、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考核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产废单位要做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

5、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

7、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跨省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10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许可条件:

1、危险化学品处置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③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2、危险废物转移

①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②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③合法排污企业。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②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③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②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③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④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志和要求; ⑤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⑥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许可程序:

1、受理: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同意受理或需补齐补正;

2、审核: 对经办人所拟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现场勘验申报内容,作出审核意见;

3、审批:对拟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4、办结: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送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程序 第7篇

发布时间:2011-12-30 抚州环保局

一、办理内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产废单位转移危废的唯一合法凭证。无危废转移联单或持非市环保局派发的危废转移联单转移危废均属非法转移,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产废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危险废物转移出产生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规范运行转移联单。

二、办理程序

省内转移须向市环保局申请转移,经以下程序后,向市环保局申领联单。原则上,市环保局根据产废单位的历年转移情况和当年转移计划及处置合同,每年发放一次转移联单。

1、申请--转移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正式文件),填写《抚州市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申请表》和上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等八项资料;

2、初审--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签署意见;

3、批准--到市环保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处审批后领取联单;

4、领取--《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申报资料

1、《抚州市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申请表》;

2、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上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情况报告;

3、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资料;

5、运输单位资质及运输合同复印件;

6、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7、危险废物初查报告;

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

注:相关申请表格在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固废环境管理栏目中下载。

1、转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频次、转移期限;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初查报告主要根据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初步的认定,要具体到废物类别下的废物代码。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三条要求制定。

4、下一再次申请转移联单时,凭上危险废物转移审核的申请表、转移联单使用运行情况说明、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一式四份)等五项资料申领联单,申领程序不变。

四、联系方式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8篇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申领程序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环保局受理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许可证》的申请。

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需要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备案。

二、申领条件

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

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五)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领《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oc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同意文件(本程序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本程序实施后的新建项目还应符合省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

(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六)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七)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八)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保局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环保局审定。

(三)省环保局应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五、《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一)改变严控废物处理方式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原批准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六、《许可证》内容及有效期

《许可证》包括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内容包括:法人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处理设施地址,处理设施及相应处理废物的类别、规模,经营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

七、《许可证》续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填写《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续证审批表》,并准备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续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没有发现超出处理范围等违法现象记录的;

(二)按有关规定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三)建立规范的严控废物档案管理制度;

(四)利用、处置严控废物设施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污染控制规范;

(五)经营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六)经营场所未来5年符合规划要求。

八、档案管理

《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九、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备案

《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向经营范围内的县级以上环保局备案,接受备案的环保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单位名单。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和在备案区域内的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处理方式等。

禁止无《许可证》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许可证》;禁止严控废物产生者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利用、处置。

十、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的,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发现《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处理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告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9篇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

(四)《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10‟227号)

(五)《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年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

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意见

6、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核准文件,7、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项目未验收的可不提供)

8、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

9、申请单位于3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11、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

12、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3、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4、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15、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16、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1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

18、环境监测方案

19、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20、委托监测协议

21、人员安全、环保培训方案

22、持证上岗情况

23、事故应急预案

24、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25、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26、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2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档(word格式)

29、监测方案电子档 30、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1: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2: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附件: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方案

6、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7、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8、在持证期间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提供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未能验收的,提供核准试生产延期文件。

9、、经营情况统计图

10、经营情况月报统计表

11、二次危废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

12、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13、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4、其他材料(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情况说明、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1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6、监测方案电子档

17、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18、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日常申报,换证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三)许可证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变更)、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5、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6、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四)许可证重新申领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迁建,因工艺或主体设施改变而变更经营方式、增加经营数量或变更经营危险废物种类的,按照首次申领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

(二)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

(三)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省管县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批。

(四)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前,必须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申报(网址:hppt//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交流群QQ:19345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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