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2024-05-28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精选11篇)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1篇

山东银宝轮胎集团员工实习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山东银宝轮胎集团

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262735)

职工(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山东银宝轮胎集团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招用(以下简称乙方)为实习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及制度。

2.合同有效期为自月

3.乙方的职务工种为:

4.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实习工作/月。

6.乙方在实习期内,凡是请假按照甲方考勤管理办法扣除工资。

7.乙方在实习期内,除工资外,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将扣除奖金,当月工资在60%—80%内酌情发放。

9.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乙方奖金不予发放,工资在80%—100%内酌情发放。

10.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周内提出辞职,甲方将不会发给乙方任何报酬。甲方在乙方工作的第一周内辞退,甲方不会发给乙方任何报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2篇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接受乙方在甲方实习和做毕业设计。鉴于乙方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本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毕业前实习阶段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实习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实习期限,津贴及实习时间:

1、实习期:本合同实习期为 (自月日起至年)

2、实习期间,不发工资,乙方不享受公司社保与其他福利,但根据实习时间给予乙方适当津贴。

二、实习内容及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在

2、甲方安排师傅和工程师协助丙方导师指导乙方完成毕业论文。

3、甲方免费提供住宿及工作餐。

4、如有夜班实习,甲方提供夜班津贴。

三、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公司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和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公司财务损失的,按甲方公司规定处理。

3、实习期间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需保密,不得泄漏。

四、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实习环境和条件,保证其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实习。

但实习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五、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的实习内容等情况的,可以提前7天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协议。

双方在该合同生效期间未作其他约定的,在本合同约定结束日期到期时本合同约束自动解除。

六、违约责任

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缺席。如果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且必须事前征得甲方批准。

七、其他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个人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及健康状况真实。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式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管理

每年都有大量来自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义务和权益,企业、学校与实习生的三方法律关系等应该如何界定处理,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在实习生的使用问题上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心存侥幸地认为学校派有教师跟踪管理,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学校承担,甚至有些就没有劳动合同。学生的社保工伤得不到保证,试用期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证,出现问题易陷入既不是员工又不是学生的“两难”身份,产生所谓的“实习综合症”。

一、关于实习生的概念厘定及其双重身份

从实习生的概念来说,在词典中实习生的意思主要有三种:(1)trainee: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intern: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大多数顶岗实习的学生均属于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并且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自身来讲,没有领取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实习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法律依据。

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主要体现在企业实习生有着明显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还没有毕业的在籍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有着学生群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具有学生身份;另一方面又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具有劳动者身份。当然,实习生同时也是可转换的动态角色,在企业实习是相对稳定的双重角色,一旦失去实习工作就成了单纯的学生角色,一旦毕业就不再具有学生的身份了。

厘清实习生的身份就是要明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上看,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就可以当然地成为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学生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实际应用中也只有实习生作为劳动者才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在实习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实习生伤亡事故的风险责任。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既然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就理应构成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把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用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把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这一判断标准,改革为无需劳动者举证而加以沿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企业用工即为开始,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有效地防止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第11条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实习生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所得

(一)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杜绝了用工单位把实践学生半年或一年顶岗实习时间都视作试用期的做法,保证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有些用人单位把这一年都视作试用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即至少增长百分之二十。

(二)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防止用人单位对实践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顶岗实习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甚至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甚至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一旦试用期满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廉价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因为实习学生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在薪酬的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四、《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的工作稳定性

(一)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除外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的情形,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负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劣势地位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践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即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即不符合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践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学生适合的工作岗位,如要解约就必须按照程序要求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使用人单位辞工变得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五、确需辞工流动的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功能不明显

(一)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习学生流动更自由。《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现象更为频繁。

(二)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刚到企业顶岗实践,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而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三)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的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要发个短信就走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六、基于《劳动合同法》,切实转变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一)转变管理思路,顺势而为,把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权更多的向企业(员工管理)移交,形成企业员工管理为主,学校跟踪协调为辅的管理方式。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生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为主。学校要以协调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关系,跟踪实习生的实习目的与任务完成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二)调整实习期间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不只是简单接受实习生的角色,而是能助推企业发展的人才供应站。从教育过程来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虽然教育行为没有发生在学校,但是实习过程依然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职校学生来说,它更是一个能够在真实工作环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重要步骤。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不能以为只要学生不出事,就不用再管其他了。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过程,对于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来说,更是要将行为和思想指导渗透到学生顶岗实习的细节之中。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包办所有的实习管理风险,对于企业就是要引导按《劳动合同法》来依法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把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的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的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就负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如何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出路,对学生主动辞职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和减少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管理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管理。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下,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实现三方“三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有效衔接研究与实践”(编号BJA11008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李德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远锋,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谭晓玉.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1,(9).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5篇

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

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单独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专题实习证明金融专业法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机电专业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下面的补充知识里有详细介绍)

2、劳务合同归《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调整。

3、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劳动关系;

4、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是还不允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因此,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主体其实是学校与单位的,而非你和单位。

5、还有如果要走人的话,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单位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实习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为难你的。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补充知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在企业的实习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全部工资扣除800元基本工资后的20%。

补充问题1: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补充问题2:在甲公司实习结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拖了两个月仍未没签,公司还是按照实习的发;此时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签合同,同时想去劳动部门投诉甲公司,请问可以吗?

回答:

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约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离职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3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协议书《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三、就业 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1、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2、格式: 略

四、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实习合同协议书精选 第6篇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应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赴甲方实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资质认定

1、甲方是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2、乙方竖家承认全日制学历教育大学在学学生。

二、实习生信息

1、姓名性别专业校园

2、实习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习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带给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知识学习的机会,带给实习岗位。

2、乙方实习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必须数额的生活补贴。

3、乙方实习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如乙方在实习岗位上从事实习范围内的活动时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职责。

5、实习期间,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职责。

6、实习期间,发现有不利于群体如发现乙方有精神病、病毒性肝炎及严重的肝胆肾疾病病史或正在治疗中,未向乙方在报到进厂前如实说明或隐瞒真实状况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实习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8、实习期满后,甲方颁发乙方实习合格证。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务必带给所在校园介绍信,证明校园知晓并同意乙方到甲方实习相关适宜。

2、乙方务必到甲方要求的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开始实习。

3、实习期间,乙方有权理解甲方带给的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知识学习。

4、实习期间,乙方务必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依照甲方规定处理。

5、实习期间,乙方有权享受甲方同意给予带给的生活补贴及其他待遇。

6、实习期间,乙方想终止本协议,务必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

7、实习期间,乙方患病或者在非实习时间,从事非实习范围内活动负伤的,甲方不承担职责。

8、实习期满后,如乙方实习表现突出,乙方享有优先被录用到甲方工作的机会。

五、实习待遇

1、实习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补贴费用____元/月

2、补贴发放时间每月日前

3、根据乙方工作表现,甲方可能给予其他奖励。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能够向当地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七、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一方如需变更条款,务必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职责和法律职责。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7篇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三者的法律用途

1、实习协议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 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2、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适用法律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 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3、实习期的特殊规定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三者的区别

实习协议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适用身份

实习学生

学生

劳动者(毕业后)

适用期间

实习期

毕业前

毕业后

适用法律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劳动法

签订三种文书的注意事项

1、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 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

2、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3、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中职学生 实习 就业指导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产模式从过去劳动集约型逐渐过度到大规模生产型,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及实践运用能力的人才进入社会和企业,这给中职学校及学生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机遇。学校作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踏板,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其中对学生实习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是中职学校最为明显的责任。目前,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中职学生身份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护、工资与工作时间如何把握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思路转变,以此为中职学校学生提供更科学、高效的实习就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竞争力和中职学校社会影响力。

二、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及国内各大企业、单位竞争力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当然这就给学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中职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群体,比较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强调学生必须掌握一技之长,具备良好的动手能力和运用能力。但近年来,中职学校生源逐渐减少,加上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职学校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学生实训及实习教学一体化工作,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而提高中职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其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由此可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技能型、综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中职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不仅能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还能增强自身专业技能,明确现代化企业的用人需求,以此更快、更顺利地适应企业要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对后期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促进学生就业,多数中职学校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考核内容中,因此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逐渐成为了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三、《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但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方面,《劳动合同法》是空白的,多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仍然参考以往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规定下,中职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实习与就业出现了诸多问题。

1.在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中职学生毕业前进入企业实习,往往会与企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离校后毕业生即可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政策,学生毕业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若在实习期间,学生、学校及企业出现劳动纠纷,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中职学生实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2.在实习、就业期间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通常情况下,中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关于实习期间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安全协议,学校、学生及企业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几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因中职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向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同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在中职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

1.界定学生在实习与就业中的主体地位

中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责任、义务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了关于中职学生“工伤赔偿”“集体讨薪”的问题,企业往往会以“在校学生实习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名义,阻塞学生的维权之路。但在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这几年维权成功的案例逐渐增多。在学校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若内容包括按劳付薪、“有偿”等,那么该实习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如果仅仅是学校委托实习,则不属于法律范围。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主体地位问题,《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生及企业三者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学生在实习期间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近年来,市场经济竞争力与日俱增,为增强中职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学习,转变教学观念和模式,积极推行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对于企业来讲,通过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由于学生综合能力存在差异,并非每一名学生都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充分展示出自己的技能,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机会。当中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优异,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日益激烈,为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需要大批量技能型人才,这就对学校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中职学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管理,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中职学生实习就业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家长、学生负责,更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高希华,王涛.浅议劳动合同法在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2,11(21):236.

[2]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1):66-69.

[3]王一洁.论高职院校学生不同就业形式中的法律适用[J].宜春学院学报,2009,31(03):88-91.

[4]金鑫.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的思考[J].商情,2010,08(13):150.

毕业生实习用人协议合同 第9篇

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学习期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王恒朝

经营地址:周村兴鲁大道2588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农业或非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地址:

在淄博的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本学习合同的基本条件:1、签订本合同的期限为两年,包括第一个月的试用期,半年以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的期限至少是两年。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以后本合同未到期,将作为正式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仍然有效。

2、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0--元的学习费用,分4次从乙方的

工资中扣除(即:每月500元),试用期不合格无需支付学习费用。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所缴纳的学习费20--元。

一、 学习(实习)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月日至20年月日。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本公司的生产车间从事机械加工工作,除突发事件抢险避险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变动调整,需经过双方同意。

三、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日40元,第二个月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另行制定,如果需要计件则按照公司的计件工时计算工资。乙方每月的工资在次月25日前公司与之结算。

四、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试用期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详见公司规章制度及具体执行办法)

3、乙方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除第一条试用不合格退还学习费用以外,其他情况均不退还学习费用。

五、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按以上规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不予退还学习费用。乙方未按以上规定解除本合同,公司不予退还学习费用,并且 扣发当月工资。

六、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大学实习生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10篇

乙方:学生姓名:____班级:____学生手机:_______

家长姓名:____家长手机:_______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今后学生实习就业做好准备,现经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拔,该同学被________(填公司名称)面试合格,即将开始顶岗实习,实习期限为20___年___月___日——20___5年___月___日。为确保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协作和学生的实习质量,并加强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现拟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习前期选拔工作,安排学生实习前准备工作。

2.就学生有关实习待遇与用人单位商谈,并在实习前通报乙方。

3.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做好学生实习期间思想工作和定期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工作。

4.负责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实习选拔工作本着本人自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选拔的原则,具体实习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生待遇。

2.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服从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安排,服从实习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调度;对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实习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实习单位提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病假、事假必须按实习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实习班主任报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辞退,取消其实习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在到学校报到,否则按旷课论处,并参照旷课的有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4.对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可向实习班主任反映,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方式予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5.在实习期内,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若私自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习期间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则问题应告知甲方以便处理。

7.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工作,掌握好子女实习状况和工作时间,协助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全过程负责子女的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对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习单位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管理条例》(《学生实习手册》第2页)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实习班主任签字:____乙方签章:(家长签字)______

甲方签章:(学生签字)_________

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一般员工实习合同 第11篇

08年颁布了新的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见习期”一词,条文采用的是“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毕业生填写《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干部申报表》,向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身份转正手续,确定行政级别,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有关原见习期制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已经失去了有效性。

事实上,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月17日对见习期制度的答复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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