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合同协议

2024-07-21

垃圾清运合同协议(精选11篇)

垃圾清运合同协议 第1篇

垃圾清运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有关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管理区域内(厂区)设置垃圾箱六个。由乙方负责年上半年生活垃圾清运工作(不包括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和工业垃圾)。

二、本合同履行期限为6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管理、检查乙方在甲方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工作。

2、乙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清运,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通知乙方限期整改。

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垃圾清运费。

4、甲方负责安排人员将垃圾装入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站点。

5、在垃圾清运工程中,甲方保证辖区内的道路畅通、方便清运。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按时支付清运费用,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垃圾清运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由甲方

保洁主管电话通知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工作人员接到电话通知后,及时清理厂内生活垃圾。

3、在甲方辖区作业时,有义务保证工作现场及运输道路的清洁。

4、乙方按要求及时进行清运,如因乙方服务不达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四、付款期限和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期间垃圾清运费元(大写:),合同签订后先付一万元(大写:),余下款项月日前一次性结清。

五、其他:

1、以上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予以解决。

2、此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垃圾清运合同协议 第2篇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城中村的拆迁垃圾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垃圾清运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在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垃圾(含小孟庄)及地上杂物、杂土的清除外运。

二、清运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清运费按

元/方结算,共计

万元,大写人民币

2、乙方按甲方给出的基准点进行清除外运,待清除外运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以转帐或现金方式结算)。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将清运垃圾的场地坐标点准确提供给乙方。

2、甲方提供停车场地。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坐标点进行垃圾清运和部分拆除。

2、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完成清运任务。

3、乙方组织清运工具,如装载机、挖掘机、翻斗运输车等。

4、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加封盖,对甩到路面上的垃圾及时清除并积极配合环卫工作。

5、乙方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

四、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协议履行,违约金为总额的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1、确定清运费发票总额(清运费、利息、部分白条)

2、现金付税款(发票总额的4.5%)

3、清运协议出票单位不持或最多持复印件,对方若持原件的话,请其出具清运费结算的现金收款收据。

4、确定付款方式

转帐:支票走背书(以确保奖金安全)现金:对方开收据

5、三奕已支付的114.5万元(104.5万元还宋振山,10万元为清运费)也包括在发票总额内,需倒到龙湖帐上,如下:(1)宋振山退款给三奕

三奕给宋开114.5万收据(2)三奕将款转龙湖

龙湖对三奕开收据(3)龙湖付出114.5万元

垃圾清运合同协议 第3篇

迄今为止, 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国家虽没有“垄断协议”的法定概念, 但对其实质均有规定。如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则是有所突破, 直接运用“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直接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 该法第13 条第1 款和第14 条分别对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 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1]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2]

从上述界定的概念来说, 垄断协议明显符合商事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但又有其独特特征: 一是主体。从概念可知, 垄断协议的主体须是独立的企业, 且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一般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二是意思表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明示, 还可以是默示。除此之外, 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 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对于其他合同, 垄断协议是一种可以直接影响商业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 签订垄断协议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或批准, 这在事实上往往会造成两种法律后果:有效或者无效。有效是因为垄断协议虽然妨碍公平竞争, 但却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一般来讲, 只有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时, 垄断协议才有可能被通过; 而其无效的理由也很显然, 便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机制, 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易引致认识错误。正因垄断协议易造成负面效果, 人们容易对垄断协议产生是违法破环竞争秩序的观念, 引发认识错误。其实, 垄断协议并不全是违法的。判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二、以垄断协议视角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 一) 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通过上文对垄断协议概念特征的分析, 想要从垄断协议这一特殊合同视角入手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首先要区分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其中,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是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的基本前提; 二是合同签订目的不同, 由于世界各国均没有“商事合同”的法定定义, 因此, 本文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界定认为, 认定合同是否为商事合同的核心标准即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项认定标准也符合商主体与商业活动营利性的特性; 三是合同表现形式不同, 众所周知,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合同可分为双务或单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 商事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而民事合同多为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 四是归责原则不同。从主体来看,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 对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 即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且极为精明, 一般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此外, 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权、默示的效力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合同均有不同。

( 二) 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颠覆

在大民法的背景下, 将合同划分为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进行比较区分本是痴人说梦。但垄断协议这种商事合同中的极端类型使得和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存在逻辑上的可能。经过上述论证, 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垄断协议作为特殊的商事合同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

一是主体不同。从上文可知,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其他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这是由垄断协议本身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 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二是对传统民事合同“合意”的突破。垄断协议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合意包含“拟制的合意”, 而这就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共同意思甚至共同行为的界定。

因笔者能力所限, 以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为基点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只是进行了极简的初步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合同也会更加多元化、新型化。对垄断协议这类极端商事合同的研究更显必要。而普通商事合同纠纷, 在民商合一的大前提下, 应发挥民法对商法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将商法内容与民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 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不与民法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法规, 在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摘要:作为商事合同的类型之一, 我国对垄断协议这一法定定义其概念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我国大民商法合同概念的桎梏, 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了颠覆。

关键词:垄断协议,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周昀.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J].比较商法学, 2010 (5) .

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第4篇

建筑垃圾清运协议 第5篇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马花苑管理处

乙方:

一、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花苑小区内所有的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商,并按政府相关妥善清运处理建筑垃圾。

二、委托期限:

自园区第一户住户起至住户装修结束

三、委托费用

垃圾清运费按别墅建筑面积元/m2由甲方向业主代收代付给乙方

四、委托方式

乙方承包全权负责园区全部住户(承诺自行清运住户除外)建筑垃圾清运,并定期收取由甲方代收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不按车另计。若有住户再次装修产生建筑垃圾,视情况与住户协商另行计收。

五、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约定,以行业公认的最高水准,勤勉、尽职地从事本约定项下之工作并提供服务。

2.乙方应遵守甲方现有及/或以后随时制定的各项与履行相关之规定及/或规章制度,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工作。

3.乙方应根据约定项下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整洁地被清运。

4.乙方应服从甲方就项下物业之各项管理要求,建立并健全有效的物业管理体系,保持并持续改善工作质量,以达到约定的管理要求。

5.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其履行约定项下义务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将依甲方要求随时纠正或改进其工作。

6.在履行本约定过程中,乙方应善意树立并维护甲方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及品牌。对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及/或品牌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

7.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其履行本约定的过错行为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及费用。

8.乙方应指定一名乙方代表并授予其足够的权力。该乙方代表将统一行使本约定项下的权利,并在约定履行过程中负责与甲方间的协调。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配合1.甲方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尽可能为乙方从事本约定项下管理及服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指定一名甲方代表并授予足够的权利。该甲方代表将统一行使本约定项下的甲方权利,并在约定履行过程中负责与乙方间协调。甲方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七、乙方管理限制

1.乙方作为甲方委托之承包商,其应在本约定项下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行事。

2.除非本约定及/或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及/或以甲方代理人名义对外洽商、谈判或签约。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误导任何第三方使其认为乙方拥有上述权利。

八、责任不免除

1. 乙方于本约定项下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因为甲方依本约定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同意或保险而获得免除。

建筑垃圾清运协议 第6篇

甲方:

乙方:

一、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沙沟村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所有的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商,并按政府相关妥善清运处理建筑垃圾。

二、委托期限:

至沙沟村宅基地房屋拆除开始起至房屋拆除完毕后结束。

三、委托费用:

垃圾清运费按车结算,包含平整场地、垃圾装车、外运、装满每车

四、委托方式:

乙方承包全权负责沙沟村宅基地拆除后的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按车计收,清运完后结算。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约定,以行业公认的最高水准、勤勉、尽职的从事本约定项下之工作并提供服务。

2、乙方应遵守甲方现有规章制度,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

事约定的工作。

3、乙方应根据约定项下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整洁地被清运。

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其履行约定项下义务行为的监

督、指导,并向甲方要求随时纠正或改进其工作。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

年月

垃圾清运外包协议 第7篇

甲方:武汉鑫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武汉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瑞景天成)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事项承包给乙方并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清运内容

甲方承包万嘉物业(瑞景天成)约15万平方米房屋内垃圾需要清除,现由住户或装饰公司运至物业指定垃圾堆放场的建筑垃圾清运外包给乙方。乙方负责对垃圾堆放场内垃圾进行清理,并负责建筑垃圾的清运,乙方必须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清运事宜款项

经由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同意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人民币2.5元将业主及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堆放点外包由乙方进行处理。

三、押金款项

由于施工时间较长业主装饰时间不集中。为保证施工进度有序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缴纳叁万元作为信用保证金,施工完成后给予退还(叁万元信用保证金以开工后从第一个月节点开始扣除一月不够以此类推扣足叁万元整则停止)

四、施工工期

乙方必须有足够的人手和相关设备进场施工,配合甲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清运需要清运的所有内容。

五、安全生产

乙方负责清运现场安全管理,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都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违约条款

乙方在清理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经三次告知不能改正,并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实质性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叁万元信用保证金不给予退还。乙方失去清理资格,不得向甲方索赔。乙方在施工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完毕,则合同自动终止,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失去清理资格,不得向甲方索赔。

七、付款方式

完成承包项目之后经甲方鉴定审核将由财务付清承包工程款及退信用质保金。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清运工作完成后自动失效,未及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合同网协议中的信用模型 第8篇

关键词:Agent,合同网协议,信用

0 引 言

合同网协议CNP是多Agent系统 (MAS) 协商研究领域中一种经典的协作协议, 为Agent之间的协商提供了良好且明确的交互模型, 是多Agent系统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它把系统参与者分成两类角色:管理者和任务承担者。基于合同网的协商过程的基本流程为:首先管理者向它认为有能力完成任务的承担者发布任务;承担者根据任务属性和自身能力、资源等评价任务, 向管理者投标或拒绝任务;管理者接收标书并对标书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一个承担者, 授予合同;被授予合同的承担者向管理者确认接受任务。

经典合同网协议在解决多Agent系统协商问题时有很多不足之处, 主要体现在系统负载会随着问题规模的扩大急剧上升、协商质量不能保证以及难以适应任务环境的动态变化等。因此随后研究者一直致力于提高其交互效率并改善其灵活性, 提出各种形式的扩充和改进方案。其中Agent之间的信任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2,3]。

为了满足大型开放式MAS 的需要, 降低合同网协商的通信开销, 提高协商速度, 本文构造了一种新的信用模型, 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引入信用模型, 设计了一种基于该信用模型的扩充合同网协议, 该协议能提高系统对用户任务的适应性, 在保证协商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提高了协商的效率。

1 系统结构

考虑到分布式应用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下面讨论的基于信用模型的合同网协议的需要, 我们首先给出一种多Agent系统的结构, 如图1所示。系统中的Agent分成三种类型:UA (UserAgent) 主要负责与用户交互, 并把用户任务转交给合适的MA (ManagerAgent) 。MA负责任务管理、任务规划、启动协商机制挑选合适的AA (ApplicationAgent) 构成任务求解联盟完成任务;求解质量评价及结果反馈等, 是整个系统的核心。AA是任务求解Agent, 可以承揽或拒绝MA发布的任务。各类Agent通过网络连接并用Agent通信语言 (ACL) 进行通信。为方便系统管理与维护, 系统中有一个名字服务器NS (Name Server) 。NS登记所有Agent的编号 (AID) 、类型 (AType) 、能力属性 (AAbi) 、地址端口等基本信息 (AIP2Port) 。以及下文将提到的协商过程中使用的信任模型信息。MA在承揽任务以后首先要访问NS, 以获取必要的AA的信息来启动任务求解过程。

2 信用模型

信任或信用是人际关系的核心价值, 是MA对AA的合作行为的主观评价, 在NS中登记, 可供所有Agent查询, 并影响Agent的决策。为简化问题, 本文只讨论MA对AA的信用评价, 即只考虑AA的信用问题。

2.1 Agent的能力信誉度定义1 AA的能力评价

每一次合作以后MA都会用公式 (1) 对AA该项能力进行评价:

O (AID, AAbik) =α×C+β×Eu+γ×Et (1)

所有公式中涉及到的各种评价的取值都为[-1, 1], 其中1为最好, -1为最差。O为MA对AA能力k的评价值;C为MA对该能力提供服务的正确性评价:一次成功的合作C的取值为1, 而失败的合作C取-1;E为MA对AA该能力服务效率方面的评价:其中Eu为效用期望, 即MA委托某任务给AA所获效用的期望;Et为时间期望, 即AA完成MA委托任务的时间消耗期望;用于衡量AA该能力的执行效率。同样, 成功的合作E取值大于0, 失败的合作E值小于0。αβγ为权重。

定义2 AA的能力信誉度

AA某项能力的信誉度由所有的评价综合而来。

R (AΙD, AAbiΚ) =i=1nΟi (AΙD, AAbik) n (2)

其中Oi (AID, AAbik) 为某MA对AID的第k项能力的评价, 为方便对其更新, 式 (2) 简化成:

R (AΙD, AAbiΚ) =Ο (AΙD, AAbik) + (n-1) ×Ro (AΙD, AAbik) n (3)

式中Ro (AID, AAbik) 是其信誉度原值, O (AID, AAbik) 表示有新的评价, 故对其进行更新得到新的信誉度R (AID, AAbik) 。

为了更好地反映Agent当前的工作状态, 我们引入一个时间衰减函数ψ (t) , 也就是说如果Agent在最近时间段没有参与任务, 其信誉度的绝对值会自动降低。反之, 如果AA最近参与的任务得到较好的评价, 相应的其信誉度的提升速度就快。

规则1 能力信誉度衰减规则

R (AID, AAbik) = R (AID, AAbik) ×ψ (t) (4)

时间衰减函数ψ (t) 可以更好地反映Agent当前的工作状态。

2.2 Agent的投标信誉度

有些AA由于有较高的信誉度会收到大量的标书, 而只能拒绝大部分的委托;有些AA出于欺诈或哄抬的目的会对其收到的标书胡乱投标;有些AA由于故障或通信障碍没有响应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MA虚耗大量的时间和通信资源。为此我们引入AA的投标信誉度。

定义3 AA的出价评价

MA每发出一份标书, 在规定的时间T之后都会用下式对AA的出价进行评价。

所有公式中涉及到的各种评价的取值都为[0, 1], 其中1为最好, 0 为最差。B 为MA对AA的出价评价值;如果AA拒绝出价 (AA没有响应等同拒绝出价) , 则B (AID) =0;σ 为MA对AA该标书偏差的评价:其中σu 为效用偏差;σt 为时间偏差;中标者偏差为0, 即B (AID) =1;βγ为权重。

定义4 AA的投标信誉度

类似式 (2) 和式 (3) 我们可以得到每个AA的投标信誉度RB (AID) 。

规则2 投标信誉度衰减规则

对投标信誉度, 我们也应用前文提到的时间衰减函数ψ (t) , 仿式 (4) 对AA的投标信誉度进行修正:

RB (AID) =RB (AID) ×ψ (t) (6)

规则3 投标信誉度激活规则

如果AA的投标信誉度下降到一定值以下, 将导致AA收到的标书数剧减甚至收不到标书。如果AA是由于信誉度高而一直处于忙碌状态, 在其空闲时可以使用激活规则要求NS提升其投标信誉度RB (AID) ;或者AA由于故障无法响应标书, 在故障解除以后, 同样可以使用激活规则要求NS提升其投标信誉度RB (AID) 。

规则4 投标信誉度惩罚规则

为防止AA恶意出价, 拒绝已中标任务, 必须对其进行惩罚, 降低其出价信誉度。引入下式:

RB (AID) =max (0, RB (AID) -ζ) (7)

ζ[0, 1]为惩罚因子。

2.3 MA的决策函数

任务管理者在发布标书时不再采用公告或随机选择Agent的形式, 而是充分考虑Agent的信誉度;对任务中标者的选择任务管理者可以根据任务本身性质的不同, 灵活调整策略以体现任务求解代价和信誉度的权重, 从而适应不同的任务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定义5 发标决策函数Fa

发标决策函数Fa:在所有有能力完成某任务的AA集合中选择若干个Va值较大者作为发标对象。

Va=Fa (AID, AAbik, R (AID, AAbik) , RB (AID) ) (8)

函数参数中主要考虑的是能力信誉度和出价信誉度。

定义6 中标决策函数Fc

中标决策函数Fc:在所有有效标书中选择Vc最大者为唯一的中标者。

Vc=Fc (AID, Cost, S_Qual, S_Time, R (AID, AAbik) ) (9)

函数参数中Cost是求解该任务所需的代价;S_Qual是预期的解质量;S_Time是预期的时间开销。MA可以根据任务本身特性的不同, 灵活调整函数以体现任务求解代价和信誉度的权重。

3 协商过程

利用上述的信用模型, 结合MA的心智状态以及发标决策函数Fa、中标决策函数Fc, 构造如下的协商过程:

(1) MA接收任务来自UA的任务T, 利用知识库对任务进行规划得到子任务序列T={ST1, ST2, ……STn}。

(2) MA对每个子任务ST准备标书Announcement:

Announce (T) ={AID, TName, Req_Ability, Req_Qual, Req_Time}

其中AID是MA名;TName为任务名;Req_Ability是求解该任务所需的能力要求;Req_Qual是解质量要求;Req_Time是时间限制。

(3) MA查询NS上的AA信息, 应用发标决策函数Fa选择若干AA发布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期限T_out

(4) 收到任务招标信息的AA根据自身能力及当前状态, 决定出价或拒绝该任务。出价的标书如下:

Bid (T) ={AID, TName, Cost, S_Qual, S_Time}

其中AID是AA名;TName为任务名;Cost是求解该任务所需的代价;S_Qual是预期的解质量;S_Time是预期的时间开销。

(5) 若在时间T_out内MA没有收到投标书, 转 (8) ;否则MA根据自己的中标决策函数Fc选择一个AA中标, 向其发送中标通知,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并对各相关AA的出价进行评价, 通知NS修改各AA的投标信誉度。

(6) 若中标者愿意执行任务, 向MA发送确认通知, MA收到确认通知后向中标者发送任务T, 并协助其执行任务。若MA在T_out时间之内没有收到确认消息将通知NS应用规则4修改中标者的投标信誉度并转 (8) 。

(7) 中标者完成任务 (超时、失败) 以后, 向MA返回任务结果。MA应用能力评价公式对结果进行评价并通知NS修改AA的能力信誉度。

(8) 一轮协商处理结束。

(9) 若MA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 (3) 。

(10) 任务处理结束。

4 仿真结果与分析

下面将用仿真实验来说明信用模型在合同网协议中的效果。作为对比, 我们设计了三种不同类型的MA, 他们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发标函数和评标函数。随机策略的MA发标和评标的策略都是随机选取, 这是一种简单的策略。效用策略的MA发标时随机选取, 评标策略是基于效用 (价格) 的, 价格最低的投标者将被授予合同。直观上看, 这种策略MA获取的效用是最优的。信用策略的MA发标和评标的策略是基于前文介绍的信用模型的。为避免网络状况、资源约束等环境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实验选取MA能获得的效用 (采用MA接受任务的委托价格与其完成任务的价格差) 和为完成任务进行的协商次数进行对比。信用模型中的部分参数如下设定:能力评价 (式1) 的参数取值为 (α=0.8, β=0.2, γ=0) , 出价评价 (式5) 的参数取值为 (β=0.5, γ=0) , 惩罚规则 (式7) 的参数取值为 (ξ=0.3) , 发标决策函数Fa中能力信誉度和投标信誉度各占一半权重, 中标决策函数Fc中能力信誉度权重取0.4。系统中有100个AA, 每个AA设置一个随机变量P (0<P<1) 表示其自私的程度, 其意义是该AA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 会以P的概率对任务进行投标或拒绝已中标任务。P服从 (0, 1) 上的均匀分布。

从实验的效用结果 (图2) 中可以看出:在非合作环境下采取信用策略和效用策略的MA所获取的效用比较接近, 但均明显优于随机策略。这是因为信用模型的评标策略中也考虑了效用 (式9) 。

从实验的协商过程增加的次数 (图3) 中可以看出:非合作环境下系统内自私的AA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或拒绝中标任务会导致协商次数显著增加, 而采取信用策略的MA考虑了这种情况, 减少了协商次数。并且, 随着任务数目的增加, 这种优势愈加明显。

5 结 论

在多Agent协作研究中, 信任是一种基于规避协作风险、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手段。本文考虑在开放的分布式应用系统中自治、自利的Agent, 建立一种新的信用评价机制。系统初始化时, 名字服务器NS给所有的Agent相同的信誉度,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任务管理者对Agent的合作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得到Agent的能力信誉度和投标信誉度。任务管理者在发布标书时不再采用公告或随机选择Agent的形式, 而是应用发标决策函数把标书发送给少数几个信誉度高的Agent (类似于我们经济活动中的邀标) , 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协商时间, 提高协商效率。对任务中标者的选择任务管理者可以根据任务本身性质的不同, 灵活调整以体现任务求解代价和信誉度的权重, 从而适应不同的任务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的工作将是名字服务器内容的分布, 任务性质与中标决策函数的关系等。

参考文献

[1] Hu Y J.Some Thoughts on agent trust and delegation[C]//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bational Conference on Autonomous Agents (AGENTS’01) .Montreal, Quebec, Canada, 2001.

[2]Grandision T, Sloman M.Trust management tool for Internet applica-tions[C]//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rustManagement, Greeece, 2003.

[3]Wang W, Zeng G S, Yuan L L.A reputation multi-agent system in se-mantic Web[C]//Proceedings of the Ninth Pacific Rim InternationalWorkshop on Multi-Agents (PRIMA) .2006.

[4] Chen Xueguang, Song Haigang.Further extensions of FIPA Contract Net Protocol:threshold plus DoA[C]//Proceedings of the 2004 ACM symposium on Applied computing, ACM Press, 2004, 45-51.

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第9篇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生活垃圾清运协议 第10篇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小区生活垃圾事宜(不含建筑垃圾),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由指定垃圾清运点运至市政府相关部门允许倒置的地点;

2、清运频次:甲方根据生活垃圾数量确定清运后通知乙方进行清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170元/车(大写:壹佰柒拾元/车)。

2、结算方式:乙方前来清理垃圾的车辆需通知甲方保安负责拍照记录后报甲方留存备案,根据照片登记按月度结算,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客服人员统计计算当期垃圾清运费用,并由乙方按此金额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乙方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若有变更,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同未变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垃圾点,并保证运送道路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小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车辆维修维护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在清运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于乙方作业造成自身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及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事故及争议,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乙方如中途未经甲方同意单方终止清运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尾款。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确认)。

七、协议的续签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可续签。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生活垃圾清运协议 第11篇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梅州市宏信环卫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本项目生活区内的环境质量,现甲方将该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项目工人生活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甲方所租借用乙方的垃圾箱满时甲方管理人员提前一天电话通知,乙方需在半个工作日内到达并处理。乙方将生活区内的生活垃圾从生活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四、合同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元/月(含税)的每个垃圾箱租借费;以及每车元/车(含税)的清理费,按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签名为准结算,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乙方必须在收款前五日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给对方。五、六、七、八、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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