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2024-09-10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精选8篇)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1篇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中国小摊贩历史

众所周知,摊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国,在电视台播出的每一部古装片,都能看到街道两旁有许多的百姓在摆摊叫卖。还有在历史教科书中学到的《清明上河图》中,可以看到桥梁、街道上都有小摊贩的身影

由此可见,小摊贩对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也反映出了当时社会的繁华与否。

到了近代由于战乱的原因,摊贩的数量急剧减少,但依然可以见到摊贩与百姓的买卖。在解放战争后,也就是解放初期五十年代期间,由于国营和集体商业力量薄弱,而个体摊贩业都是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收入差距也很大。为了配合对摊贩业的管理。财政部制定了《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从1950年3月起实施,1951年9月又改为摊贩业税。

1946年上海摊贩业空前鼎兴。工厂倒闭、商业破产、农村凋敝的直接后果,是把大批失业人员逼向市井街沿。据统计,其时上海靠设摊为生的市民近40万。他们朝夕流动,不受控制,拒绝交纳税收及其他捐派,且对市容交通构成不良影响。在吴国桢“整理市政、改进市容”的基本思路框定下,是年7月,市警当局以“有碍市容”、“整顿交通”为由,宣布取缔设摊最盛的黄浦、老闸两区内的所有摊贩。以抽签方式,分期淘汰。

8月28日,摊贩5千麇集市政府请愿,要求收回成命。吴国桢坚不改口。

9月1日,溪口路一带专贩美军剩余物资的摊档,先行遭劫。

10月中旬,取缔之举蚕食般漫延。摊贩们要求划几个固定地段给予谋生,仍遭拒绝。

11月,警察带着“取缔不力,渎职论罪”的命令逡巡街头,凡遇抗命者,连货带人,一并掳掠。

生路决绝,众摊贩忍无可忍,群起反抗。11月30 日,3千摊贩赴市参议会请愿,随后包围黄浦分局,要求释放被捕同人。大批警察前往镇压,开枪打死7人,伤多人。

是日,吴国桢亲往黄浦分局,下令释放被拘摊贩,以图事态缓和。然而,局面已成不控。摊贩业税以从事固定和流动经营的摊贩为纳税人。对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按民主评议的方法,除征收摊贩业税外,还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而对一般的摊贩,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按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此税。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对摊贩改征工商统一税,摊贩业税取消 现代小摊贩的社会地位

今日之中国,正处于改革的风口浪尖之上,也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中国的农村问题非常严重,九亿农民生活在人多地少的土地上,新生人口还源源不断的挤压着本来已经狭小的生存空间,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解决农村问题的唯一出路是逐步减少农民数量,把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入城当市民,在城市里谋得一席之地,从而推动中国的城市化。但现行城管制度已经严重威胁城市底层贫民的生存,使他们处于就业无门的悲惨境地,而由于严苛而带有歧视的城市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导致农民想入城千难万难,就算进城来,想在城里站稳脚跟更是难于上青天!

我们现在实行的城管政策是既收且禁,最终目的就是要让街头的小摊贩销声匿迹,以免影响市容。按规定缴纳摊位费的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城管人员隔三差五的过来刁难,借机敲诈勒索。而对于那些没有办证照,没有缴纳摊位费的所谓“三无摊贩”,城管则采取了赶尽杀绝的政策。因此我们就看到了在中国的城市里,一帮帮穿着制服的人在街头耀武扬威,看到小摊小贩就上前追逐。

而对于居住在小摊贩较集中地段附近的居民,我们第一次分发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根据统计的结果来看,绝大部分的居民都表示在小摊贩处买过东西并觉得摊贩的方便性更大些,而且在能规划出专属摊贩地段的前提下支持摊贩的经营。经过上面的总结我们小组成员得出了下列结论: 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能在家门口买到家居产品及服务也是一种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的资金与技术要求都很低,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城管的强力打压的效果也并不明显。更何况城市摊点经济也不是一天之内形成的,有些马路摊点还带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如北京著名的秀水街,以及武汉的吉庆街、户部巷等。这种马路摊点不仅仅是简单的市场交易的场所,还承载着城市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属于城市宝贵的文化遗产。小摊占道经营的影响

① 影响交通。由于经营者经常把装蔬菜、水果的箩筐摆上马路,把三轮车、单车放在路边,加上市场人流密集,马路上人车混杂,经常造成塞车,甚至造成交通事故。许多上下班的职工,上学放学的学生,都因交通问题而耽误了时间。根据现场勘测,十里亭市场门前的十里亭大街全长只有 200多米,路面宽 5米。而小贩们摆设在马路边的摊点就占去100多米长4米多宽的马路。每天的交通高峰期,公交车、人力车和行人互相挤塞,险象环生。我们在上午七时对处于高峰期的这段200米长的大街的车辆行驶时间进行了测量,并与下午三点(低峰期,市场情况对道路基本无影响)的情况进行对比。

高峰期 低峰期 耽搁时间

公交车 2分16秒 20秒 116秒 出租车 2分10秒 18秒 112秒 自行车 2分 1分10秒 50秒

可见车辆越大,所耽搁的时间越长。而且,当公交车等大型汽车经过时,摩托车、自行车等较小型的车又由于大型车辆的阻挡而往往耽搁了更长的时间。过往者对此深为不满。② 影响市场运营秩序。无固定摊点的“马路市场”,让市场管理秩序陷入了被动的局面。食品卫生和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短斤缺两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管理部门也难以收取相关的税费,更严重的是造成市场内外卖者利益冲突。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3%的市民认为市场秩序较差,35%的市民认为市场秩序一般。

③ 影响市容市貌。由于不法小贩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把摊点摆到马路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如果皮、菜叶、稻草、塑料袋等,随地丢弃。这些废弃物容易腐烂变质,滋生蚊子苍蝇等有害臭虫,造成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这与“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是格格不入的。

④ 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在市场边,马路边,往往有居民住宅区,有的市场就设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马路市场”的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附近居民不但出入不便,而且还要忍耐醺天的异味,无穷无尽的噪音。据调查,大多数居民对此深感不满,却又无可奈何,只能自己适应环境而求生存。

利益差异。利益是造成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更加猖狂不羁的根本原因。赚取最大的利润是经营者最终的目的。就固定的收费而言,要在市场内获得一席之地,需要参加投标竞争,并且要交纳一大笔费用,而“马路市场”就不必要这么麻烦。在市场内,每月定期交纳营业税、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租金等,一个月的费用也不少。而“马路市场”既不用租金,也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偶然给有关部门抓住了就交一点,省事得多了。场地

缴纳费用 市场内(元/月)市场外(元/月)收费单位

租金 300~1000 0 物业管理局 税 300~500 0 地税局

水电费 25~350 0 物业管理局 卫生费 30~50 0 物业管理局 管理费 100 50以下 工商局 合计 755~2000 50以下

营业情况 较差 较好

“马路市场”避开了拥挤的固定市场,赚取了费用低、价格低的优势。不仅如此,占道者还占有更大的市场,其收益远大于市场内经营者。现在部分省市对摊贩的最新政策 上海:

上海市将在今年“五一”前出台《城市设摊导则》,允许多年来一直受到城管取缔的部分街头游动摊点。据市容环卫局的数字,目前在上海街头“非法经营”的游动摊点至少在5万个以上。事实上,这是个相当保守的估计数,考虑到卫生、工商、城建、公安、文化、食品安全监督等行政执法机构也有一定的街头执法管理职能、权限和执法对象,“非法经营”的游动摊点肯定远不止5万个以上。就算是这个数字,每一个游动摊点背后,往往维系着一张嘴甚至整个家庭的基本生计来源,仅凭此一条,我们称“导则”为善政,善就善在它有利于民生的改善!

早在2003年9月早报创刊的第三个月,上海有关部门为提高市民饮食的“安全系数”,曾动议对散布于上海街头的餐饮场所进行重新登记,凡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小饭店、小餐馆将因经营场地达不到规定面积而不能再行登记。此举倘若施行,意味着民生将大受影响。早报闻讯后,以连续报道的形式,并配发《公共政策当以民生为要》的社评(早报2003年9月8日),对此项动议中的政策举措提出了多角度的善意质疑,强调公共政策理该把便民利民作为政策实施的落脚点,简单地取缔餐饮“小字号”,对监督者来说轻松省事,可如此一来,又该由谁对广大市民和数十万外来餐饮从业人员的生计负责?所幸,有关部门最终接受了舆论的善意提醒,取缔餐饮“小字号”的政策被放弃。今天,我们之所以重拾旧例,是要作一番有价值的比对:当年,上海街头大量不足40平方米的餐饮“小字号”得已保留下来,社会舆论对政策纠偏作用功不可没。今日,市容管理部门在保持市容整洁和便民利民的“两难选择”中,调整工作思路,弃堵而行疏,其变管制为善治的动力又来自何方?显而易见,“动力”来自构建和谐上海的紧迫需要。

所谓“两难选择”,其实并不构成悖论,矛盾无法由对立转化为统一,往往与政策选择的不当大有干系。同样,大城市现代化进程中“脏、乱、差”治理与基本民生需求之间的矛盾,如果政策选择得当,也可以在不同阶段寻求各自的阶段性平衡。由此,我们寄望于上海的《城市设摊导则》为上述“平衡”走出一条新途。顺义:

顺义允许商贩进社区摆摊。据了解,顺义目前在各小区内设立了瓜果摊,瓜果摊在“不要占用小区道路,不要破坏周边卫生,不要造成噪音扰民”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在小区内为其设立指定地点。海口龙华区:

人性化执法 龙华城管将小摊贩“请”进小街巷

龙华城管将小摊贩“请”进小街巷

改变过去违章一律取缔的做法;安置流动摊主116家,解决就业人数173人

昨日,记者从海口市城管执法局获悉,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积极有序地开展城市道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把全区“游击战”流动摊贩疏导到背街小巷。

据悉,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符海曼组织各中队干部对辖区道路逐街逐巷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把一类道路需要整改和取缔的违章行为,以及二、三类道路可以批准设置临时疏导点的区域位置,进行登记造册,绘出效果图,制定逐巷管理方案,把主干道上长期与执法人员“打游击”的流动摊贩,向背街小巷疏导,从一类道路向三类道路疏导安置流动摊主116家,解决就业人数173人。转变过去不管大街小巷,违章行为一律清除取缔,把小商贩推向城管对立面的做法。

一位长期在龙华路海医附院附近人行道上占道经营的小摊主以前曾多次被执法人员处罚,对执法人员存有怨恨和偏见。这次被疏导到盐灶路盐灶市场附近后,他说:“你们城管人员已做到尽心尽力地帮助我们,我不好意思再违章了。”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符海曼表示,城市是社会各阶层和各种利益群体的共有生存空间,小商贩的一担水果、一担蔬菜也许就是一家人的生计。城市道路分类管理考虑到广大居民的生活需要,为弱势群体创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空间,把“管理也是服务”的理念做在实处。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在二、三类道路的规范管理上要付出更大的人力物力,但给一类道路杜绝违章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郑州: 一周以来,一则消息在河南省郑州市众多马路小摊贩之间广为传播和议论:来自郑州市城管执法局的消息称,该局已经制定了路边摊“禁改限”的管理方案,目前正在等待市政府的 批准。这个方案如经批准,政府将划出特定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允许小贩摆摊经营。“如果真给俺一个能放心摆摊儿的地方,谁愿意像现在这样四处躲藏,像老鼠躲猫一样天天躲着城管?交点钱也愿意!”郑州市一位在马路边摆摊卖臭豆腐的大胖哥儿,一边用肩膀上的毛巾擦汗,一边对记者说。

作为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副局长,张新兴手下的众多城管执法人员,几乎天天都在干着处罚路边摊贩的工作。但是,他这个副局长却对路边摊一直心怀恻隐。

“路边摊占道经营,确实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但是,对它们一概取缔,一是难以实现,二是不符合实际。”张新兴说。

张新兴认为,路边摊长期存在,屡禁不绝,首先是因为市民传统生活习惯的需求。“有不少郑州人专门开车几十公里,到开封的夜市去吃小吃。为什么?因为有需求。在郑州,不少夜市里,不少客人也都是开车跑很远去吃的。为什么?这是传统饮食文化的习惯,是市民正常的需求。在大饭店里吃多了,一些人就喜欢到路边的小摊儿上尝尝鲜,体会一下不一样的感觉和味道。人们的这种心理需求,谁能把它禁止掉?”

“其次,路边摊之所以存在,是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业和生存压力导致的结果。”张新兴说。他认为,城市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众多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收入人群以及外来人员等,需要在城市里找到一个低成本的养家糊口的途径,摆路边摊就成了他们无奈之中最好的选择。“他们大多靠诚实辛苦的劳动,挣得一点生活费用,养一家老小,供孩子上学。如果把这些人唯一的生活来源禁了,他们靠什么生存?如果他们无路可走,又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不良后果?” 据介绍,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转变路边摊贩管理模式的建议。随后,一些城市开始了尝试。一周之前,由郑州市执法局起草的《郑州市占用公共设施设摊经营分类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出台,并送交郑州市政府申请批准。这个《导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路边摊实施“禁改限”。

可行性建议

针对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形成发展的原因,我们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提出我们所能想到的较为合理的建议。

① 扩建市场。对于一些由于市场空间太小或根本没有专业市场而造成占道经营的地方,应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选择适当的地方新建或扩建专业市场,彻底解决“马路市场”存在的客观因素。可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经营者投资的方式解决市场建设资金的问题。② 改善管理机构。划清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应当制定合理的市场管理政策,适当减少对市场内的收费,增加档位,一方面引导“马路市场”经营者自觉进入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更多的经营者迁入可以增加收费的对象,补偿对各摊位收费减少的损失。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现象的发生。③ 完善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对市场占道经营的合法性不很明晰,具体法律条文不到位,造成了执法困难。通过立法来管理市场,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市场管理就会步入法制管理的正常轨道了。韶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加水洗车、积肥制坯、摊晒农作物。由于该法令刚出台,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④ 努力提高市民抵制“马路市场”的自觉性。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和广泛宣传,分析“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现象的社会危害。如果每个市民都不光顾“马路市场”,“马路市场”的经营者就会失去其市场,没有利润可图,就自然消亡了。

我们真诚地渴望有一天,市场是真正买卖交易的地方,马路是真正的交通道路。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这是一件多么美好的事![附件一] 采访记录

采访对象:书摊摊主(以下简称摊)采访者:蒋亚男(以下简称蒋)采访时间:2007.8.27 蒋:谢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我们的采访!摊:没事没事,反正也没什么人来光顾。蒋:您一般会挑选什么样的地方摆摊呢?

摊:当然是越热闹的地方生意越好啦,尤其是学习门外。因为上下学的学生人数多,又会经常光顾

蒋:呵呵,您每月收入大概有多少呢?

摊:大概每天能挣30吧,那也要人多的时候。蒋:那您的这些收入能够支持您的生活所需么? 摊:马马虎虎吧,反正不会饿肚子。

蒋:那您当初是出于什么原因才来这里摆摊卖书的呢?

摊:当时没有工作,主要是找不到,为了生计没办法,家里还要养妻子孩子呢。蒋:您有遇到过城管吧?他们对您的态度好吗?

摊:感觉还不错吧,其他地方的不知道,我们这边的城管态度较好,大多都是劝,没没收过我的东西,不过有时会罚款。

蒋:嗯,谢谢您接受采访,不好意思打扰您了。摊:呵呵,没事,你们也够辛苦的。

[附件二] 调查问卷

亲爱的朋友,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闲,配合我们完成这份问卷。在此,对您深表谢意!

一、您对小摊经营所持的态度: A.支持(20%)B.不支持(33%)C.无所谓(47%)

二、您在小摊上购买过东西么? A.经常(74%)B.偶尔(26%)C.从来没有(0%)

三、小摊贩的经营给您带来了好处么?

A.有(67%)B.没有(33%)

●如果有,请您说说它有哪些好处?

四、您认为小摊占道经营

A.给街道增添了热闹气氛(9%)

B.影响市容市貌(78%)

C.无影响(13%)

五、您对小摊经营者有什么想法?

A.为了养家糊口,可以理解(52%)

B.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严加管制(32%)

C.其他:________________

六、您认为小摊经营

A.利大于弊(19%)

B.弊大于利(17%)

C.利弊均等(64%)

七、您认为政府对小摊经营应该

A.严厉管制(15%)

B.规划专署他们的地方(72%)

C.无意见(13%)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2篇

委托经营合同常见于商城店铺,在铺位买卖的过程中即约定由某商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所购买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对于投资性的业主是非常好的选择方式,可以依据合同得约定取得固定的收益,而自身无需烦恼铺位的招租、经营、物业等事务。根据目前的大型商城的商铺买卖情况,大多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就约定了委托经营管理固定年限的条款。但是委托经营合同在为业主解决烦恼的时候,同样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即约定委托经营年限结束后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商铺的交易时间不尽相同,导致同层商铺的委托经营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同,这样势必影响到商铺招租的时候签订租赁合同的年限:失去确定租赁年限的依据,同时对于预租赁商铺进行经营的店主而言,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一般选择较长时间的租赁期限,这可能与委托经营管理的年限不相一致,甚至远远超过这个年限,同时为了方便大型客户的进入,对于原有商铺的格局有可能进行修改,这些都会对业主今后想自行经营造成了困难。

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如果商铺正在被店主租赁使用的,一般不会支持业主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已经到期而返还商铺并恢复原状,因为这关系到商城的整体形象,也关系到其他还未到期的业主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维持现状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这个时候的矛盾是:业主的利益回报是依据原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还是依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市场调节的问题,法院不会直接干预,这样的结果就可能是业主的利益回报是根据几年前的合同约定取得,显然不是业主期待的价值了。

煤炭企业托管经营的利与弊 第3篇

一、托管经营的法律依据

托管经营在现行的法律中无章可循, 从民法学的原理看, 可以把托管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 托管经营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 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让渡经营权及与经营权相关的处置权, 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 包括无形的采矿权和经营权。

二、煤炭企业采用托管经营的好处

1.我国煤炭资源配置一直是靠行政手段进行配置, 市场配置程度很低。托管经营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 托管经营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地方政府考虑到地方税收和就业, 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积极性并不高, 导致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展缓慢。如河南省政府2010年经过2个多月的强力推行煤炭兼并重组, 省骨干煤炭企业与437家小煤矿签订了框架协议, 占兼并重组小煤矿总数的93.8%, 双方真正达成意向并签订正式协议的只有14家。

煤炭企业托管经营中委托方和托管方都承担煤矿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任, 确保了托管经营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还照样为当地政府创造税收和解决就业问题, 这就解决了地方政府的担忧。因此托管经营通过市场配置煤炭资源, 能加快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

2.煤炭企业托管经营较其它重组方式经营成本低、风险小。大型煤炭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并购中小煤矿, 而且大多数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机械化水平低, 兼并后还需要较多资金去恢复生产和技术改造。煤炭企业托管经营是委托方把经营权和处分权让渡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托管方, 先期不需要支付大量并购资金, 恢复正常生产后定期支付收益金给委托方。托管经营虽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 但是企业经营风险最终由委托方与托管方共同承担得, 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

3.煤炭企业托管经营是委托方把经营权和处分权让渡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托管方, 这样可以克服委托方自身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不足, 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重组的煤矿大多数是效益不好或者是濒临倒闭的煤矿, 这些煤矿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技术改造, 属于政府强制兼并重组对象。托管经营这些煤矿既能让委托方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还可以避免由于安全管理不力可能引起的刑事责任追究。

4.托管经营相对于租赁经营来说可以取得采矿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租赁行为是和租赁物相联系的, 租赁物具有下列性质: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资产;租赁物使用后能保持原有形态;能独立发挥效用。租赁经营是不能取得采矿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而托管经营是完全可以取得采矿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

5.托管经营相对于承包经营来说可以快速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承包经营后, 虽然承包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是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托管经营是让渡经营权及与经营权相关的处置权, 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 因此煤炭企业托管经营后仍具有托管前的相关资质, 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托管经营的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益。托管经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政企分开;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 煤炭企业托管经营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煤炭企业采用托管经营的弊端

1.如何甄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托管方。经营管理能力取决于管理环境, 大型煤炭企业可能对某个区域的煤矿管理比较好, 但不是万能的。如贵州的喀斯特地貌、煤与瓦斯突出、地质条件复杂、运输条件差等因素制约着煤炭的生产经营管理, 北方大型煤炭企业来到贵州管理煤矿就不适应。如何甄选出适合经营管理托管煤矿的托管方, 是摆在委托方面前很关键的问题。

2.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 托管经营的重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还很短,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很难完全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收益金分配上也可能存在分歧。

3.托管经营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托管方受托管期限限制, 不能完全放开投入到托管煤矿中, 这样会影响安全生产和正常的生产经营。

煤炭企业托管经营是煤炭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探索, 在煤炭企业重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煤炭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碰到托管经营协议中未涉及的问题, 委托方和托管方应及时协商, 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并签订补充协议。煤炭企业托管经营实施组织应逐步积累经验, 不断完善煤炭企业托管经营模式, 让托管经营在煤矿重组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摘要:自2012年以来, 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下滑, 煤炭价格出现了较大的下跌, 煤炭企业进入暴利终结时代, 中小型煤炭企业逐渐进入停产或关闭状态, 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煤炭企业则迎来进行低成本扩张最佳时机, 加快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托管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企业重组模式, 得到了煤炭企业的青睐。本文将着重探讨煤炭企业托管经营的利与弊。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4篇

关键词: 流动摊贩 占道经营 治理 立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对于很多进入城镇化发展中后期阶段的城市而言,流动摊贩的正面价值正在缩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与日俱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问题,成为制约潮州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一大顽疾。有效治理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着力消弭其对城市生活环境、营商环境和交通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引发的突出问题

流动摊贩作为非正规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实现其劳动权、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体现,曾有效缓解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基本矛盾,弥补了城市规划过程中的部分缺失,满足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低端需求,促进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的改善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扰乱正常的营商秩序、食品安全无保证和增加社会治安管理难度等,也为社会所公认。就我市而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弊大于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流动摊贩缓解我市就业压力的功能已不明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各行业各业迅猛发展,用工需求持续旺盛。但受到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产生的虹吸效应的影响,我市因经济落后,收入较低,导致吸聚人口的能力不强,难以保持长期有效劳动力供给。“用工荒”已成为困扰我市产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在此环境下,流动摊贩行业只成为一种分流产业工人的方式,其化解就业压力功能并不明显。

(二)流动摊贩扰乱潮州市区的营商秩序。随着市区各规划配套的逐步完善和网购消费方式的兴起,潮州各类型实体商品消费市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需求萎缩、供过于求的状况,其中以市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份额的下降尤为明显。市区的流动摊贩多在各主要菜市场周边及繁华商业道路两端占道经营,且以地域和价格优势大量挤占正常商户的商品销售份额,致其经营困难,收入下降。基于挽回销售颓势,争抢优势资源,很多正常商户相仿流动摊贩进入占道经营行列,从而提高市区道路占道经营的混乱程度。可见,流动摊贩已成为扰乱我市市区营商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流动摊贩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产生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市市区面积较小(仅40平方千米左右),主要道路因原先超前规划不足普遍狭小,汽车保有量大(城市建成区私家小汽车车保有量超过19万辆),另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泛滥,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更严重影响交通通行,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对潮州市区空气质量的恶化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二、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难以有效治理的原因

为有效治理流动摊档占道经营的乱象,我市先后出台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潮府〔2004〕5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等政府指导性文件并责成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采取多种方法方式,对其加以制约,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根治,其原因如下:

(一)流动摊贩拥有稳定消费市场。

流动摊贩作为一种自古有之的经济形式,本质是属于农耕文明,与现代的工业文明、城市文明和法治文明本并不匹配,本应为时代所淘汰。但因市民城市文明、法治意识整体不高,加之社会普遍同情流动摊贩舆论导向的影响,导致市民往往容易忽略流动摊档占道经营行为侵犯公共资源的社会危害性;流动摊贩的“经济实惠”、“交易便利”,也是吸引很多市民,尤其是中老年市民消费群体并保证其稳定的消费市场,不被时代发展淘汰的根源。

(二)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

为缓解流动摊贩对于交通与环境的压力,我市通过设定指定的疏导性路段和区域,按合理的消费需求,为流动摊贩规划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摊位进行疏导,在部分区域的确取得较好的整治成效。但因市区、尤其是市中心区总体优质存量摊位资源存量相对有限,难以满足流动摊贩“流动”、“多变”的现实需求。流动摊贩常因“得不到理想摊位的分配”或“达不到收益预期”就擅自转移到“人流量更多”、“生意更好做”的非指定性道路占道经营,导致流通摊贩集市区域经常性发生位移。可见,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是流动摊贩不服从规范管理的直接原因。

(三)城管执法效果欠佳。

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社会“暴力抗法”案件的负面影响下,其依法履职确实举步维艰。因缺乏有效的执法法理依据、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难以协调的部门协作,加之工作福利下降、工作风险陡增等不利因素影响,让很多城管人员在面对非法占地经营行为时行为保守,多以口头劝退、警告为主。这样不但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更让很多流动摊贩产生违法成本骤降的错觉,导致更多的流动摊贩敢于公然挑战政府规范性文件权威、肆意在各严管路段占道经营。

三、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的建议

要有效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应通过完善城市立法和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为核心的疏导方式对其进行长期性和系统性的治理,笔者建议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城市立法,实现对流动摊贩的“总量控制”。

1.明确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质。建议我市人大应紧抓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赋予潮州地方立法权的有利契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流动摊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立法。通过明确定义流动摊贩肆意占道经营为违法行为和其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减低相关人员进出该行业的随意性。

2.加强法律宣传,消减违法行为生存空间。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开展多形式宣传,引导和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和舆论导向,形成社会对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统一认识,凝聚社会对违规占道经营齐管共治的合力,从根源上压缩其消费市场和生存空间。

3.应立法设定准入机制机制,有效管控流动摊贩整体数量。我市人大应立法设置科学的“流动摊贩准入机制”和“流动摊贩登记制度”。这里建议,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宜过低或过高,否则将不利于“总量控制”或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具体可强化综合“《潮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收入”、“年龄”、“技能”、“身体状况”、“从事行业”、“社会公平”等要素的门槛设置,严格对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批和授权,过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存量控制和增量压缩实现“总量控制”。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条例立法,提高城管执法效率。

1.对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建议我市效仿广州市通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立法,确立城管部门为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这一做法,由我市人大制定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性文件,通过赋予我市城管部门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负责组织实施的主体地位,授予其兼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权于一身的充足执法权限,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再底气不足而畏首畏尾。

2.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部门执法协作体制机制。立法过程要注重意对城管人员工作程序、相关部门的协作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之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多头管理、无序管理、互相推诿”的分工不明确问题,提高城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执法效率,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

3.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和明确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通过形成系列监督体制,着力解决城管部门中容易发生的腐败、消极执法和行政不作为问题,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立法划分严管区域,优化流动摊贩疏导管理。

1.科学划分严管区域。建议立法划分流动摊贩的严管区域,应仅限于我市市区、县城区的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城市建成区,不宜在我市全市域范围内进行严格限制。这样才能避免过于压缩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和降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公共服务规划配套不完善民众的生活质量。

2.科学规划、增加划分摊位。建议在指导性疏导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引导和摊位的重新规划划分,增加优质摊位供应,盘活有限的摊位“存量资源”,优化合法摊贩营商环境。

3.设立该行业协会,优化市场管理。鼓励摊贩以个人身份加入其中,以自主化管理为机制,优化组织和监督摊贩的经营活动,优化摊贩群体与政府部门的意见交流沟通,更好地维护摊贩自身利益,有效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发展摊贩行业协会,可不拘一格,温州通过采用企业性管理公司管理流动摊贩的方式更显高效,值得我市学习效仿。

(四)健全完善的“退出扶持”机制,降低从业诉求。

1.建立“退出机制”,清退违规行为主体。对于经营范围不合法、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流动摊要坚决予以清退。其中要严格确保有固定铺面、摊位,较高从业能力,经济较为宽裕的人员,退出流动摊贩行业,维持流动摊贩的供应和市民需求之间的平衡,避免恶性竞争,保障合法从业人员的稳定收入。

2.完善帮扶机制,引导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行政部门职责并确保一定资金投入,通过扶持退出流动摊贩行业人员的转移就业,如引导扶持年轻摊贩通过开拓电商平台转变经营模式、或提供基础就业培训将人员转移到第二产业等,促成实现缓解我市企业“用工荒”问题和有效保障行业退出人员基本生活的共赢效果。

3.扶助企业、个人消化商品库存,降低从业诉求。可定期由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联合电商企业采用依托借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和实体展销会形式,帮助企业、加工小作坊、农民促销其库存、积压、滞销产品,提高上述的人员的收入或降低其资金损失,进而多角度、多层次地消减非常规性人员季节性进入流动摊贩行业的诉求。

参考文献:

[1]张兴华.非正规部门与城乡就业矛盾的缓解[J].中国农村经济,2002.

[2]杨滔.北京街头零散商摊空间初探[J].华中建筑,2006.

[3]肖伟.基本权利视域下的城市摊贩经济的治理[J].现代经济,2009.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5篇

我国远程教育市场目前主要以职业教育、培训教育和高等教育为主,其中尤以高等教育市场最大,前景也最广阔。远程教育在运营方式上通常是由大、中小学校独自或与校外企业合作来运行的管理营模式。

一、学校独立经营模式是指由学校负责投资、建设、组织教学教务等活动。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是教学活动的组

织、实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完成等都由学校自行负责,这样有益于学校总体教学进度的把握与完成。但他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这种运行模式虽有益于学校教育方针的落实,但由于远程教育有其自身的专业特征,学校的行政管理体系不利于有效管理;缺乏充足的人力、物力。这种学校独立经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1999年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

二、校企合作模式指的是由企业负责远程教育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专业技术的服务维修等工作,学校负责教务管理等教学业务工作。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是技术力量得到最大化保障,由企业负责,便于商业化运作和管理,由于专业技术力量的雄厚,专业分工得到更明确化,实现教育公平。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运行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政策的限制和影响。我国现行校企合作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全国重点学校、中国大陆最早探索素质教育、开创了我国互联网教育先河的北京四中网校和1998年由人民大学创办的完全采用互联网的教学的大学——网上人大。

三、学校与电信、邮电或广电部门等企业合作的运行模式指由电信、邮电、广电、联通、移动等网络运营商和学校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且双方分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远程教育设施建设,学校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日常网络教学等教学教务。这种运营形式的优点是减少学校在基础建设

方面的过多投资、利于优势互补。但唯一的不足是它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受到运营商业务发展方向、电信、邮电、广电、联通、移动等服务信号强弱的影响。比如在偏远地区要以此种模式建设,如信号强度不够,无法保证正常的远程教育教学业务的开展。此种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上海交大远程教育模式。

目前,绝大多数远程教育是以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在学校方,有关事务统一由学校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网络学院的院长(即最高行政领导人)由学校专管远程教育的副校长兼任,但在日常的管理运营中,由网络学院的副院长负责;至于网络学院的领导层,则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协商指定。

4、技术模式

远程教育从技术模式上可以分为实时和非实时两种类型。实时就是通过高速的传输系统(如:卫星、专线、有线电视等)实现远程同步交互的课堂教学;非实时是指通过建立网站,提供教学资源(包括视频和音频、教学课件等)和学习指导等。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学及职业培训学校采用的是建立网站的方式,而高等院校则通常采用实时与非实时相结合的方式。

以网站为依托,建立一个基于网站的教学平台或虚拟教室。同时将课件等教学资源放到网上;学员通过上网进入

学校网站获取所需的教学资源、教学指导,并以Email 或BBS的方式与老师进行交流,以完成讨论、答疑等教学环节;另外,学校也可以将课件制作成多媒体光盘,随同其它纸介教材分发给学员。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初期投资少,如果网站是建立在原有校园网的基础上,那么对硬件的投资就会非常小;对学员端的系统要求比较小,通常只需要通过一台能上网的计算机在家里就可以学习。

劣势是对网络带宽的要求很高,目前还不能进行实时的教学。对网络的利用通常只局限在收发Email、BBS讨论、布置作业、交作业及疑难问题解答等;对网站的维护要求较高。它的典型代表是北京四中网校和人民大学网校。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6篇

镇政府:

罗阳中心幼儿园在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与关爱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许多家长将幼儿送到我中心园来就读。由于幼儿上下学都是家长接送的,需要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但是,近期家长对商业步行街路口的小摊和出租车占道经营反应很大。因为他们把整个路口都给堵死了,有时甚至连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都难以通过。此处家长多次在接送幼儿时发生“碰瓷”、摔倒等交事故。不仅给家长接送幼儿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镇容镇貌。

恳请镇政府领导能加以重视,彻底治理这些占道经营现象,确保广大幼儿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罗阳镇中心小学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治理商业街路口小摊占道经营的报告

镇城管所:

罗阳中心幼儿园在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与关爱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许多家长将幼儿送到我中心园来就读。由于幼儿上下学都是家长接送的,需要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但是,近期家长对商业步行街路口的小摊和出租车占道经营反应很大。因为他们把整个路口都给堵死了,有时甚至连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都难以通过。此处家长多次在接送幼儿时发生“碰瓷”、摔倒等交事故。不仅给家长接送幼儿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镇容镇貌。

恳请镇城管所领导能加以重视,彻底治理这些占道经营现象,确保广大幼儿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罗阳镇中心小学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治理商业街路口小摊占道经营的报告

镇派出所:

罗阳中心幼儿园在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与关爱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许多家长将幼儿送到我中心园来就读。由于幼儿上下学都是家长接送的,需要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但是,近期家长对商业步行街路口的小摊和出租车占道经营反应很大。因为他们把整个路口都给堵死了,有时甚至连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都难以通过。此处家长多次在接送幼儿时发生“碰瓷”、摔倒等交事故。不仅给家长接送幼儿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镇容镇貌。

恳请镇派出所领导能加以重视,彻底治理这些占道经营现象,确保广大幼儿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罗阳镇中心小学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治理商业街路口小摊占道经营的报告

镇安监所:

罗阳中心幼儿园在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与关爱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许多家长将幼儿送到我中心园来就读。由于幼儿上下学都是家长接送的,需要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但是,近期家长对商业步行街路口的小摊和出租车占道经营反应很大。因为他们把整个路口都给堵死了,有时甚至连行人、自行车、电动车都难以通过。此处家长多次在接送幼儿时发生“碰瓷”、摔倒等交事故。不仅给家长接送幼儿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镇容镇貌。

恳请镇安监所领导能加以重视,彻底治理这些占道经营现象,确保广大幼儿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小摊贩占道经营的利与弊 第7篇

银行与小额账户管理费

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银行针对那些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的账户每月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账户管理费。一般各家银行都有这个收费项目,具体的数额不同。收取这个费用是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

以下是各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工商银行每3个月日均存款低于300元,每月收取1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可能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上海分行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是指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500元(不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每季度3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结算时间是每个季度末月20或21日。所谓日均存款余额就是每日存款余额的平均数,即统计期内将每天的存款余额按天累加,除以统计期内天数,就等于日均存款余额。账户日均余额=统计期内每天存款余额合计数/统计期内天数。

2011年7月1日起,备受争议的账单打印费、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等34项银行收费被正式叫停。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从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银行服务收费,但不少费用照收不误。多数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被叫停的收费项目中约九成以上已取消或者原本就没有收取。比如同城本行查询服务收费,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等,各家银行都是免费。储蓄开户免费,销户方面也只针对开户3个月内销户者补收5元工本费。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则有多家银行在收。比如,有的银行重新设置密码要收10元,有的银行密码挂失要收5元。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市内多数银行没有收费。

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市内多数银行没有收费。对于信用卡的密码重置,多数银行也只需要携带相关证件,核对其他信用卡信息,就可免费办理。而提供12个月内纸质对账单这项服务除了几家银行会收取10到20元不等的费用外,大多数银行也不收取任何费用。现行收费项目还很多,虽然此次有34项银行服务收费被取消,但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在此次取消的34项银行收费项目中,大部分已与市民的工作、生活关系不大,而市民真正关心的收费项目并没有在列,如银行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机跨行取款费和短信服务费等。“现在银行的收费,有挂失手续费、换卡手续费、同行异地汇款手续费,同行不同城转账手续费,跨行汇款手续费,同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开具存款证明手续费(VIP客户免收),还有一些电子银行的费用,短信服务费、手机银行服务费等等。具体有多少项收费,不好统计了,因为每个行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就拿借记卡的管理费来说吧,有些银行收取,还有一些银行是不收的。”

各银行收取数据:

中国大陆各个银行2010年初小额账户管理费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致电当地银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这个是全部使用农行卡的青大学生应该知道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部分城市低于100元每季度收取3元(针对借记卡收取,存折免收)(我主要用邮政卡和农行卡,所以这个也是我比较关心的)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吉林银行:2009年9月1日起新开户账户低于1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010年4月1日,辽宁农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开始涨价了。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季度;

中国建设银行:每季度日平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此类账户以年利率0.01%计利息;

中国银行:日均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如本日账户余额600,则算做两日。(中国银行的借记卡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中国交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交行的借记卡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针对借记卡收取,存折免收)数据2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 中国光大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信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华夏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兴业银行:开户满3个月,且3个月内日均余额小于300元(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3元/季,3个月内日均余额大于300元的账户不收费。开户未满3个月的账户不收费。具有指定功能的账户可免收费。

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目前(2012年2月),深圳、重庆地区为3元/月。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综合季日均资产<1000元收取3元/季/人的小额帐户管理费; 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渤海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恒丰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浙商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南京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北京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上海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天津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平安银行:账户日均余额低于1000元,收2元/月的账户管理费;[1] 江苏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华融湘江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各方观点

据了解,银行每季度扣3元钱与银行开征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有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2005年12月发布公

告称,从2006年3月20日开始,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500元(不含)的人民币普通活期存款账户以及活期一本通账户,每季度收取一次账户管理费,每次3元人民币。银行

银行观点:收费主要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

某股份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从个人账户的现状来看,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对银行账户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放大到全社会层面,同一客户常常在不同银行间开立多个账户,浪费社会的金融账户资源。

其次,通过收取账户管理费,银行希望现有闲置账户客户能够对自身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合并,积极争取客户能归并在各家银行间的资产,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行,从而既能提升个人客户的金融理财意识。

专家观点:银行收费应当更加人性化

对此,一些律师质疑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认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说,银行在储户开户的合同中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银行以公告的形式收取储户钱款,要看开户协议是否约定银行有单方面变更的权利。部分银行在与储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违反了合同法。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说,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睡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针对银行“提高服务、节约成本”“促进个人理财,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的说法,有关专家表示,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银行能够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技术上说,银行管理100元的账户和管理100万元的账户的工作量是一样的,那为什么没听说要清理存款100万的账户呢?

银行乱收费

“银行乱收费”一直以来也广受公众诟病。尽管央行、银监会、发改委三部委要求商业银行自2011年7月起免除11类共计34项服务收费,但由于被免除的多为原先并不收费的项目,客户得到的实惠并不多。日前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事实上,现阶段银行收费项目五花八门,数目繁多。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收费项目850项,占比79%。在银行业服务项目中,个人业务服务项目共276项,其中个人有偿服务项目共196项。自去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要求取消了34项收费,但此后银行收费项目仍呈增长态势。

手续费、佣金收益上涨

在银行利润强劲增长的同时,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贡献不容忽视。五大银行年报数据显示,去年共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515.05亿元。其中,农行增幅最大,增长49%至687.5亿元。其次是工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15.5亿元,增幅为39.4%。(为啥青大的领导要给学生选用农行卡呢?最贵的,收费最狠的,比如小额账户管理费的“500元”。)

另外,2011年建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69.94亿元,较上年增长31.55%,占该行中间业务收入的45.03%。中行公布的新闻稿也称,在传统优势和新兴业务的带动下,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达到646.62亿元,比上年增长18.68%。交行2011年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5.49亿元,比上年增加50.70亿元,增幅为35.02%。

“暴利”与“乱收费”究竟存在何种关联,这是上市银行高管们2012年不得不面对的质疑。

3月29日,工行业绩发布会上,行长杨凯生坦言,收费是否合理与收费结构相关。“只要这些项目(结算、清算、现金管理、个人理财、私人银行等)继续发展,我们的手续费收入增长仍可期待。”“(手续费)未来增长速度对农行和整个银行业而言,都会适当回归。”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该行2011业绩发布会上所述。

中国银行业协会去年公布的通报称,与2003年银行服务产品与项目比较,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7年来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354个,增长了55%。

项目收费差距大

银行的乱收费一直以来广受消费者诟病。例如,北京工行、建行等前不久率先停止办理存折业务。停止办理存折业务看似不属于新增收费,但以收取年费的银行卡替代不收费的存折,是乱收费的另一种表现方式。

与大银行相比,中小银行继续提供的免费项目仍有不少,包括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转账费、短信通知费等。

以短信通知为例,民生、招行、华夏等中小股份制银行均是免费,四大行现在仍在收费之列。记者分别通过四大行的客户热线进行咨询,了解到短信通知费对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来说,现在都还在正常收取之中,客服人员均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到将减免该费用的通知。只不过各家银行对于其诸如金卡等贵宾客户,有一定程度的免费收取范围。例如在工行,只有理财金卡和信用卡等部分卡种才可以免费享受到这一服务。

通过咨询,了解到目前工行、农行、中行的短信通知费均为2元每月的标准,而建行收取标准相对高一些,为3元包月,包年30元。

此外,消费者最有意见的是借记卡年费、跨行转账等基础服务收费。一方面是部分消费者认为有些银行收费项目“无理”,另一方面是银行认为征收相关费用“有据”,银行针对大众客户的服务性收费究竟谁说了算?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大都是宏观业务,比如存贷款利率。而目前公众争议较大的项目,如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支取手续费等,属于银行既有的中间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银行自主定价空间也较大。

“去年初存的200元,这几天取款时才发现不到190元了,没得到利息反而倒贴银行钱!”昨日,在机关工作的苏女士有些惊讶地说。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事情很多,都是被银行收取了小额账户的管理费。

一般银行的存折、借记卡都有小额账户管理费,日均不足300元,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收取,每季度3元。但是对一些功能性账户是予以免收的,比如代发工资、还贷账户、低保家庭、签约三方存管的账户等等。

ATM机跨行取款银行收费很让人反感。“这些收费如果只收一次倒也还好,问题就在于几乎次次都收。”市民张先生质疑,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银行间跨行转账收取手续费,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转账不成功手续费不退,许多用户对此提出质疑。短信通知持卡人业务月还要收2-3元服务费。为保证持卡人用卡安全,目前多数银行都会提供短信通知业务,将账户变动情况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持卡人。但很少有人知道,银行每月会收取2-3元的服务费。

日前,张女士的信用卡丢失,挂失费就花了50元。记者从一些银行了解到,信用卡挂失费差异很大。从各银行的收费情况看,银行信用卡挂失费从20元到80元不等。对于银行收费,业内人士称,商业银行已成为经营货币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要讲成本和收益,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支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通过适当的收费来补偿成本、获取收益,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商业银行的企业属性。

选择省钱专家支“招”:

浦发银行理财师马金良提醒,银行间的收费标准不是很统一,都会有些差异。应谨慎选择开户银行、银行卡和各项服务。对于普通持卡人来说,要想避免被收费,就要做到心中有数。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多张卡的持有者最好对不常用的账户进行整合,对长期休眠的账户进行销户。并且把自己的资产集中在这一两家银行,逐渐升级所持卡的等级,可以享受银行更多优惠政策和费用减免。各个银行有自己的VIP标准,有些费用VIP卡也是不收的。对于信用卡的年费一般银行都规定,刷卡几次就可以免年费,消费者最好养成刷卡消费的习惯。

银行卡刷卡消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在平常购物消费时,尽量刷卡支付,如需要取现金也尽量选择持卡行的服务网点和设备。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对自助办理业务的手续费给予折扣。一些常规业务如查询、转账等,用户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不仅方便,也可免去部分不必要的开支。同时,用户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充分了解所持卡片的功能和收费标准,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费”。

我常用的银行卡是“中国邮政储蓄借记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今天在取钱时惊讶的发现账户明细中有一项“小额 3元”,然后我就打电话咨询,我还以为前些年的整顿银行乱收费政策已经把小额账户管理费取消了呢!

银行乱收费的霸王条例好不好?为什么非要在邮政储蓄交电费?据我所知,在我家乡,村民交电费都是用乡镇统一办理的邮政账户,老百姓有谁知道这个小额账户管理费啊?那多用电客户,老百姓基本上都是一二百的交这个电费,不会存太多,所以即使我没看到邮局收取用户的这个费用账单,我依然确定,大部分勤俭节约的老百姓家庭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被邮局收取了这个小额账户管理费,单凭这一项,每季度三块,邮政储蓄这可是暴利啊!

相比于中国农行卡日均余额低于500元收费,邮政的100元,似乎还算仁慈了一点点,不过人家邮政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农行卡每年10元。可能我们青大领导觉得青大学生都很有钱,不会在乎这点钱,有几个学生的卡内余额不是经常低于500?农行啊,你又赚大发了。还有关于网上银行的办理,农行U盾收费,加上工本费,一共要50多元。如果开通手机短信提醒,这个每月三元,有些同学还觉得自己的网银账户一有变动,就能收到短信提醒,其实大多数学生如果算算自己一年要为这个短信支付36元,就不会觉得农行的这个提醒很贴心了。银行方面美其名曰,这样安全。安全你干嘛收费?保护客户的账户资金安全不是你应该做的吗?而且有时候这个业务是默认开通,很多用户并不十分清楚。

浅议经营者持大股的利与弊 第8篇

经营者持股的提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设计密切相关。“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了抓大放小、通过存量的调整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提高国有经济运行效率的总体改革思路。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为经营者持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空间。我国的经营者持股最初是从员工持股计划 (ESOP) 发展而来的。比较多地出现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初期的定向募集公司改制中。我国的职工持股事实上是把员工持股和经理人员股权激励合二为一的一种作法。但从实践来看, 对职工的激励作用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平均持股的弱点表现较为突出。因此, 如何把实行员工持股与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区别开来, 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对此, 许多地方采取调整股权结构, 鼓励和引导经营者持大股的作法, 以解决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二、经营者持大股的利

经营者持大股符合国企改革方向。在计划经济时代,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享有对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但不承担“出资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正在逐步退出“出资人”地位, 只剩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股的代表机构, 办理国有股权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但重点也不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管理。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退出和国资管理部门工作重心的转移, 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形成了空白, 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仅受政府国资部门的委托管理企业, 他们不是产权的所有者而是受委托的经营者。加上国有企业或部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长期以来机制不活, 历史包袱沉重, 需安置的职工多, 劳动纠纷多, 使得有关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对国有企业的改制深感头痛。

因此, 国有股从中小企业中退出由经营者和职工购买, 相应地经营者持大股, 其有利方面是显而易见的:

1. 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彻底改制。

许多中小企业成功改制的典型意义在于真正实现了两个“了断”:一是国有股权全部退出;二是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最大的包袱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改制是否成功, 关键就在这两个方面, 即产权和人员安置。政府以企业的部分净资产用以安置职工, 剩余部分实行出售, 这实现了安置企业职工和产权的平稳移交。但是, 原企业职工的出路何在?这一现实问题又推到了改制者面前。由于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经营理念和机制上反差较大, 国有企业职工对民营企业有不信任感, 特别在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上戒心很重。因此, 无论政府还是国企职工, 都欢迎原国企经营者控大股。毕竟原国企经营者同当地政府部门有千缕万丝的联系, 对国企内部情况最了解, 与职工关系已有了较好的基础, 因此, 国企老总持大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说, 在民营企业未唱主角的今天, 他们将在国企改制中最具竞争力, 颇有可能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一支生力军。

2. 有利于国有股权从股份制企业中退出。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我国涌现出大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组建的占大多数。这些股份制企业从董事到董事长, 大多由国有股权委派的人员或者由原厂长经理班子成员担任, 因此从性质上说, 董事、董事长仍仅仅是国有股权的代理人, 他们同国有股权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由此带来了国有股权委派的董事对企业不甚关心, 即使担任经营班子成员的董事也是如此, 这就造成“董事不懂事”, 经营班子包赢不包亏, 机制不灵活, 观念不新, “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因此, 要求改变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 提倡经营者持大股的呼声甚高,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股份制企业内部, 都感到打着现代企业的旗号却走着老路的股份制企业已到了股权结构调整的尽头。国有股东之间也为由谁持大股而频频磋商。国有股东往往愿意将大股东地位让给自己任命或聘任的经营者, 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经营者时, 国有股东甚至还会给予一些优惠条件。在经营者持大股之后, 原国有控股公司转变为经营者控股企业, 这里改变了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即由国有股权代理人转变为以自有资产入股者, 具有股东与董事双重身份。这样做, 能使经营者将经营业绩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提高了股东、董事、经营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同时,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给经营者, 也达到了自身从股份制企业中全部或部分退出的目的。

3. 有利于股份制企业筹集民间资金。

国有企业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资金沉淀在不良资产上, 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职工转变劳动关系的补偿代价很高。随着企业的亏损增加、国有资产正在逐步流失。而经营者持大股, 国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收回原先沉淀在企业的资金, 同时也可以一次性卸掉企业职工安置的包袱。再有, 经营者为受让国有股权, 会千方百计地筹集社会资金, 从而将一部分社会闲集资金筹集起来, 流向企业, 这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4. 有利于国有企业轻装前进。

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根本出路的牛鼻子。实践证明, 如果离开了产权制度改革, 国企改革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曾经进行过一系列改革, 如厂长经理负责制, 扩大了厂长经理自主权, 但由于产权不明晰, 没有取得成功;而被当时称为“一包就灵”的企业承包制却包赢不包亏, 吃亏的是国家;一哄而起的股份制改革, 尽管在产权制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但改革产权制度不够彻底, 国有股权实际仍控制着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通过经营者持大股, 国家可加快完成国企改制的重任, 从一定意义上降低了改革成本;同时, 经营者把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挂钩, 并承担了由此产生的后果。经营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 必然要转变观念, 采取灵活的机制, 改革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 以求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三、经营者持大股的弊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 经营者持大股也将凸显出其不利的一面, 经营者持大股仍是权宜之计。

1. 从长远看, 它不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改革开放以来, 国企改革一直呼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为此作过各种尝试, 如厂长经理负责制、经营者承包制、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等等。现在实行经营者持大股, 从所有权改革上迈出了一大步, 即国有股权从竞争领域逐步退出, 经营者从雇员身份转变为老板兼雇员, 这必然会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身份重合现象, 也就是出现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的现象。这在小型企业也许两权重合暴露不出很多缺点, 但在大中型企业中, 两权重合会带来新的不利因素:

①持大股的经营者支配股东会和董事会, 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尽管经营者持大股后的股份制企业是股权多元化, 但是经营者们凭借绝对或相对控股权, 在股东会表决权和董事名额分配权上占优势, 再加上经营上的管理权, 实际上已支配或变相支配了企业。在目前股东会权利弱化, “董事会不懂事”较为突出的情况下, 经营者持大股便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支配企业的现象, 而少数股权的股东和董事则只能成为持大股经营者的陪衬和装饰, 股东会和董事会更加形同虚设。

②经营者持大股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鉴于持大股的经营者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 在公司处于支配性地位, 因此, 如果经营者素质欠缺, 就可能随意处置公司资产, 以谋私利,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③经营者持大股不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加入WTO之后, 国际性竞争进一步加剧, 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管理体制的竞争。经营者持大股后, 由于对企业放心不下, 易占着董事、经理位置不让, 这就给引进企业经营管理精英制造了障碍。由于经营者持大股的实质是又走回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的老路, 因此, 这种模式的弊病将会逐渐显露出来, 成为中国企业参加国际竞争的阻力。

2. 易出现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

①经营者持大股的优惠条件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每个国有企业或国有参控股企业情况不一, 处理的方式各有千秋, 特别是优惠条件上, 当地政府有很大的决定权, 政府可以奖励经营者20%, 也可以30%或40%, 经营者群体一次性付款再给予一定优惠比例, 没有规范的操作方式, 因此, 全凭当地政府的决定, 随意性太大。

②如果把关不严, 易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 在为国企解困卸包袱的过程中, 易迁就于经营者;经营者也易趁机压价购买或受让股权, 两者形成交易。如果个别经营者利用这种机会展开公关活动, 则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当然, 这种优惠实则来源于国有资产。亏了国家, 肥了个人, 这也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

③经营者持大股操作过程中要求经营者拿出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去受让股权, 这的确有种种困难。为此, 有的经营者就会“虚拟出资”, 或以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 或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购股或干脆向企业借款购股 (以上三种虚拟入股的方式, 持大股的经营者都未出钱或只出了一小部分钱) , 甚至在变更股东验资后再抽回资金, 从而就将股权变动的风险转嫁到企业头上。可是得利的是经营者个人, 承担风险的是企业, 这就违背了地方政府的初衷。

综上所述, 由于经营者持大股有其得天独厚的天时、地利、人和, 因此,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今天, 不失为国有股从竞争行业全部或部分退出的一种行之有效模式, 但如果管理不严, 这种模式会因为经营者手中拥有特权而进一步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加入WTO以后, 这种模式的弊病将会越来越明显。笔者认为, 经营者持大股, 有利于加快国企的改制步伐;但它仅仅是解决当前国企改制的权宜之计, 并非长久之计。因此, 在改制过程中, 要注意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管理, 减少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上的主观随意性和企业风险, 制定相关的操作规则,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降低企业改革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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