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

2024-09-15

法官的职业道德(精选6篇)

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1篇

文章标题: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

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

文章标题: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page_break]总书记“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做一名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

《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来源于,欢迎阅读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2篇

法官的职业道德

授课地点: 专

业: 年

级: 姓

名: 单

位:

目录

一、内容摘要„„„„„„„„„„„„„„„„„„„„„„„„„1

二、关键词„„„„„„„„„„„„„„„„„„„„„„„„„„1

三、正文„„„„„„„„„„„„„„„„„„„„„„„„„„„1

(一)法官职业道德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感„„„„„„„„„„„2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3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5

四、参考文献„„„„„„„„„„„„„„„„„„„„„„„„„10

法官的职业道德

[内容摘要]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由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官员要有官德,从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关键词]法官 职业道德 时代发展 客观要求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也正是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由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官员要有官德,从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所谓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那么,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呢?它包含哪些内容呢?自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以来,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法官的队伍建设不再仅仅是毫无法官职业特色的活动。由于如何搞好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属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探讨。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1 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一、法官职业道德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广大政法干警目前所面临的基本政治要求,在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构建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民族道德系统工程中,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无疑是这一系统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九九八年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由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北京各界群众发放的一万份对政法部门队伍建设情况的问卷调查中,有35.1%的被调查群众认为政法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有35.4%的人认为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不高,有33.9%的人认为政法干警的道德较差。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程度。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是一脉相承、相互作用和相互限制的,所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首先是要从 2 法官的职业素质谈起。全国每年有90%以上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都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来完成的,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主体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法官进人渠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党政机关中调进;二是从转业和复员军人中安排;三是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选拔;四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这批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且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渐成为中、基层法院的工作骨干,甚至大部分都是院、庭领导。这是一批经验型的法官,他们与接受高等法律专业教育,且有实践经验的法官相比在理论功底、法律思维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法官本身就带有的职业道德上也有所程度的差别,这一定意义上影响了法官职业的道德化建设的发展和走上正规轨道。就法官的使命和职责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要求法官是公正的人,是法律的代表,是正义的化身。曾经有位哲学家讲过: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当是完人,正是因为法官地位的神圣,职责的重大,职业道德是占有很重比例的。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催促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官面前的迫不急待的、事实存在的一大课题。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克服历史及其它客观存在的种种困难,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应当建立在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 3 为自己的国家服务,为自己的人民服务。没有自己的祖国,没有自己的人民的法官在世界上是没有的。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来自于国家的授予。法官行使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符合自己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二者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和出发的根本点,至于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是他唯一应当服从的对象,正如一位世界著名的法学家所说:法官唯一的上司是法律。法官必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其第二生命。对于司法者而言,其神圣的职责是奉行法律、捍卫法律、弘扬法治。

(二)是良好的职业技能与学识,即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职业训练,通晓法律,阅历丰富。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针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人员都要有特别的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与解释法律规范的技能,包括法律逻辑思辨和撰写法律文书、调研材料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技能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也就是司法水平的问题。这些技能不同于文化,并非能够通过书本和一朝一夕即可掌握的,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再就是法官的学识,需要指出的是,常识并不排斥学历。因为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即对法律规范的掌握、理解和适用,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方面的深刻理解和感情。对于法官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须的。4 法官的学识还要求他们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的发展中保持适度的稳健而非激进的立场和态度,才能起到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是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无私的精神。无论古今中外,法官的职责都在于平停狱论、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然而,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值、清明、廉洁。无怪乎世人认为: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身为法官,仅仅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与过人的才知学识是不够的,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就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和良知的存在。

(四)是谦逊文明、勤勉敬业。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因此,谦逊文明是作为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敬业的榜样,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必须运用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尽全部努力而有效率地去解决那些没完没了的问题,包括及时地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法官的职业道德既包括法官这一职业群体主观上对一定的职业道德原则规范的认识,也包括法官群体基于这种认识所产生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是主观上的道德认识,实际上就是对实现崇高的司法道德理想的不懈追求,它在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司法道德理想规定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和方向,并成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精神力量与衡量标准。故而,对于任何一位法官来说,其高尚的职业道德养成是他对崇高的司法道德不懈追求的结果,拥有并崇尚司法道德理想是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可或缺的。应当看到,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在内的任何一种职业道德的建设,最终都要体现为该职业群体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然而,任何一种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是不会自然形成的,通常是经过长期的教育及自觉的修养才能形成,因此,在建设法官职业道德的过程中,我们应既重视对于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同时也重视激发他们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即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自觉性。

(一)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为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的活动。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 6 重要手段。因此,持久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是同法官职业道德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相一致的,即:从提高法官群体对于其职业道德的认识开始,逐步培养起法官对其职业道德的情感,树立对其职业道德的信念,坚定其职业道德意志,养成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习惯,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品质。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和提高法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过程。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识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先导,没有一定的道德知识,就不可能有相应的道德行为。加强和提高法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道德观念为指导,向法官系统地传授、灌输社会主义法官职业论理道德观念,使之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官职业理论道德的原则、规范、基本要求及意义,为陶冶职业道德情感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陶冶职业道德情感的过程。提高和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识固然可以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的养成。没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情感,就不可能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作为一种内在精神力量,职业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陶冶职业道德情感,实际上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职业道德知识,变成法官个人内在的自觉要求过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环节是确立和坚定法官职业道德信念。法官职业道德信念是法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司法工作职责的精神支柱,也是法官在一定的职业道德知识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理论训练和司法实践,使已有的职业道德知识 7 得以深化和升华,融化为个人内在道德品质的一种自觉的道德追求,对于更好地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履行法官的职责是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使每一个法官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培养出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品质自然的、无意识的流露和表现,是衡量一个人的道德水准、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程度的客观标志。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习惯,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在长期的职业道德实践中形成的,是一个从有意识的经过主观刻苦的努力并在接受监督的情况下养成,直到自觉地转化并完善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般地说,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塑造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等三个方面。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是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身为法官,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因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意识修养的实质,就是实现法官 8 个人职业道德意识的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为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和培养奠定思想基础。塑造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归宿,是法官通过职业道德意识和司法行为品质方面的自我陶冶、锻炼及完善,使之成为稳定的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笔者认为主要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更应当身体力行地去培养、陶冶这样的道德品质。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己。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己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三是内省和兼听。所谓的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我批评。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它不仅要求实践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着虚怀若谷的襟怀。四是慎微和慎独。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慎独就是要求在独自一人,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能非常谨慎地不做坏事,是道德修养达到较高境界的重要表现。

作为人民的法官,在职业道德上有上述修养,就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能走向比较发展和完善的道路,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 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论司法主体中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3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而对于法官而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可见, 这就对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 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 然若受外界之引诱, 物欲之蒙蔽, 舞文弄墨, 徇私枉法, 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 有如为虎添翼, 助纣为虐, 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 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推进, 人们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要求的是越来越高。

道德, 众所周知,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职业道德, 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 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国家机关, 法官是维护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因此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非常重要。

而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让人忧心忡忡, 以下这是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人数。1998年为2512人, 1999年为1450人, 2000年为1338人, 2001年为1080人, 2002年1至7月有378人。一个人受处分是特例, 可是6700多人受处分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较为忧虑原因如下:第一, 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情况受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组织法》、《法官法》的明文规定。但是, 现实情况中却有很大反差。我国法院的管理是偏于行政化管理体制的, 这就使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 裁判权集中到少数领导手里。第二, 我国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些年, 打造“阳光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 法官的裁决关乎着当事人的权益, 很难保证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好处。第三, 我国法官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在的司法队伍中, 法官的来源各不相同,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也同样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较为令人担忧的一个因素。提高其自身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也是势在必行。

我认为我们需要主要是完善以下相关制度;一, 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领导对法官进行监督, 并不是领导。让法官在审判时真正独立。贯彻落实办案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二,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法官审判权、执行法官执行权的监督。继续加大推进习总书记的“反腐倡廉”工作, 促进廉政建设。三, 完善教育体系。在教育过程中, 不仅要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 更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法官真正将职业道德与自身融为一体。

总而言之, 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审判事业的崇高灵魂, 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 法官是法律的运用者和实践者。法官应当具备刚直不阿、诚信正义等品质。另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前提。“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就阐明了为政清正廉明的重要性。但是, 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 这样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 很难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 因此, 法官必须廉洁奉公、审慎司法, 不得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试想一下, 如果法官滥用司法权力, 势必影响的将是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 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 他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因而, 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秉公执法, 清正廉明, 不徇私情, 做党和国家优秀的公仆, 做人民群众坚实的后盾。

参考文献

[1]新华视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社, 2014.10.

[2]<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统计>1998-2002.

[3]封路明.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河北经贸大学, 2014.

法官职业化的深圳破冰 第4篇

研究生毕业后,庄齐明已在深圳法院工作了整整10年。她用了6年时间,才获得法官资格;但作为法官工作1年多后,她又转岗到干部处工作,负责法警警衔评定,人大、政协代表联络和计划生育工作。

促使她重新做出选择的,是于今年7月开始施行的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这次改革全面覆盖深圳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从此,深圳的法官管理与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完全分开,法官有了独立的职级序列,成为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

“有了单独序列,法官发展就不用挤传统按行政级别晋升的独木桥。路变宽了,法官才更愿意留在一线审判岗位上。”深圳中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陈新哲说。

科员法官

在工作第7年时,法院开展调岗工作,庄齐明被调整到政治部的干部处工作。

她之前在劳动争议庭,工作压力非常大,每周固定要加班两天,手上永远压着几十件未审结的案子,桌上永远堆满卷宗,几乎一点个人生活都没有。除了案件审理本身带来的压力,法官还要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有时候在法院门口看到信访人员,她会下意识地问上一句:“这不是我案子的当事人吧?”

辛苦7年,她的行政级别还只是副科。调到干部处一年多以后,也就是她工作的第9年,她终于升到了正科。

蒋筱熙也曾是深圳中院法官的一线法官。在知识产权界颇有影响的苹果公司诉唯冠公司iPad商标案、华为诉IDC公司垄断案中,蒋筱熙均为合议庭成员。

这样的专业成绩堪称斐然。然而,在一线审判席工作11年后,蒋筱熙能够获得的职业评价,仅是行政正科级。由于法官的薪资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蒋筱熙的薪资待遇便一直徘徊不前。

2013年,这个性格泼辣、作风爽利的女法官通过竞争上岗,转岗成为公共关系处副处长,成为副处级公务员。这样的提升,在法官岗位上几乎不可能实现。法官序列中,与副处级相对应的岗位是副庭长。在一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审判庭里,通常只有两个副庭长岗位,竞争十分激烈。

深圳中院政治部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数据显示:深圳市、区两级法院处级干部比例远低于市、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比例,法院干部的成长进步速度明显慢于其他党政机关。在基层法院,当10年法官还是副科级甚至科员,十分正常。但在其他党政部门,10年工龄,多数可以升为正科级,还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可以可以升至副处。

这也是多数中国法官普遍面临的困境:晋升途径单一,晋升名额稀少,尤其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深陷“提职难”“职业前景黯淡”“专业成绩无法获得公正评价”的不安感中。

许多法官因此辞职。据陈新哲介绍,仅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深圳法院辞职、调离的人员达267人,其中141人为法官。还有一部分人像庄齐明、蒋筱熙一样,选择向非审判岗位流动。法官队伍整体流失严重。

一名深圳基层法院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晋升更高的行政级别,法院监察室、政治部等都是好去处;就连正科级的法警大队队长,也会让法官们争得打破头。

2012年,深圳盐田区法院开始探索留住法官的机制。一年后,盐田方案上报深圳市委。据陈新哲介绍,盐田方案中,已经出现了“以法官等级论英雄”的设想,但每一级法官的薪资待遇仍与相应的行政级别挂钩,“去行政化只前进了半步”,力度有限;但其中仍有不少亮点,如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限定法官员额、提高法官待遇等。这些想法打动了深圳市委。

深圳市从2010年开始探索公務员改革,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个类别,除了综合管理类仍沿用以往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外,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晋升等,都与行政职务脱钩,而与个人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建立联系。

由盐田方案,深圳市委组织部想到,或许也可以为法官单独建立一套类似的管理体系,完全脱离传统行政级别。这个想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法院系统的认可。

“法官职业化”十年停滞

法官职业化,并不是深圳最早提出来的概念。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概念。半个月后,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其作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然而,接下来的几年间,法官职业化改革基本停留在严格准入门槛、提高专业素养、加大职业保障等层面。建立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体系,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深圳市从2003年开始研究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方案。由于种种原因,改革也仅推进到严格法官准入门槛这一步。但这项改革持续至今,使得深圳市的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比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据估计,从书记员升任法官,在北京的法院平均需要3至5年,在深圳则需7至10年。有的法学硕士进入深圳中院9年,依然只是法官助理。

200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大会上公布了一份调研报告,题为《积极推进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司法队伍建设》。其中明确提出:“由于没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职级比例政策受公务员法调整,但现有的公务员的职级比例政策并不符合法院、检察院实际。”法官单独序列从此开始出现。

2012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上明确提出,应启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2013年两会期间,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呼吁,尽快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不再与行政机制挂钩。

“为法官设立一个单独的公务员序列,意味着之前所有的管理方法都要推倒重来。”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设计者之一、盐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其中涉及的问题多如牛毛:法官分为哪些等级,达到哪些条件才能升到下一等级,每个等级待遇如何,要不要给这些等级设置数量、比例限制……“因此,并不是一个仅靠研究就能完成的改革,需要很多部门协调、参与、共同完成。”

2013年7月,深圳市特别成立法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牵头,成员由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委及深圳中院组成,探讨在深圳地区,推行法官职业化的方案。

“想完成这项牵涉部门众多的人事改革,没有市委、市政府点头拍板绝不可能。”陈新哲说。不仅如此,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深圳市长许勤也多次参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调研和讨论,上级法院对此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仅为确定法官薪级表,就出了几百套方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工作小组将深圳法官职级划分9级,其中普通法官5个级别,高级法官4个级别。

之后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切实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

“研究方案时,各个部门都有一个共识,就是法官的待遇必须提高。我们期望达到的目的是,法官甲在工作30年后,累计薪资待遇可以超过公务员乙,超过的比例大约20%至25%。”赵扬说。

为此,研讨小组模拟了两个同级大学毕业生的职业生涯:甲到法院做法官,乙到政府部门做公务员。之后,依照两个部门公务员的平均晋升频率,逐年计算出甲、乙的职业提职速度和晋升空间。然后进一步测算出每个法官级别对应的薪级,以及提升的幅度。

待遇提升,严控法官人数、避免不审案的人挤入法官队伍成为必然。工作小组的解决办法是控制全深圳的法官员额。

测算是在深圳法院目前每年收案量的基础上确定的。赵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圳两级法院目前每年收案量约为20万件,正常情况下,一名法官每年可以办案150件至200件,以此为基础,确定深圳两级法院共需约1200名法官。将其分配至各法院,并考虑到今后的一定上涨空间,最终得出的结果是:深圳中院的法官员额不超过政法编制人数的60%,基层法院则不超过65%。

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方案起草,出发点不同,常常在细节上发生分歧,有时会为一个问题争论许多天,仅为确定法官薪级表,就出了几百套方案。但终于达成了一致。

比如,在薪级点工资的涨幅上,法院方面最初希望设定为30%,最终确定时定为10%;法院希望从五级法官升至一级法官的职场年限为6年,但考虑到法官成长需要更多实践,最终确定时延长至10年;在法官与普通公务员间,法院希望设立一条对应的转换通道,但最终确定时,行政人员转为法官必须从最底层的五级或四级法官做起,法官转为行政人员,则要在与法官等级对应的行政职务上下调两个级别。

伴随着晋升空间和薪资待遇的改革,严考核、严监管也是调整重点。目前的措施为:法官要想晋升等级必须通过考核,对不设职数限制的法官等级,每个等级每年按照80%的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择优选拔一次。深圳中院法官责任体系初步确定为绩效考核责任、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结案数额没有达标、判决书上出现错别字等,制裁要相对轻微,但如果被发现有违法审判等行为,一律从严从重。

重回法官队伍

2014年1月21日,《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在深圳市委常委会上通过,从2003年便开始初步摸索、2012年正式提上日程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基本成形。

5月底,深圳法院系统具有法官资格的1000多名工作人员,每人收到一份“法官薪级套转表”,清楚列明了改革后各自的法官职级、薪级计算方式和套转结果。从最初得知选岗的消息到最终选择,每个人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决定今后在法院的工作角色:是当法官,还是做行政。

一线法官绝大多数选择留守法官席,刚刚转到行政岗位不到一年的蒋筱熙,没有经过太多思考,就决定重回法官席。

但对庄齐明来说,选择不太容易。她有个刚两岁的儿子,想起之前当法官时工作情景,她有些望而却步。纠结了两三个月后,“不能辜负7年法学院所受的教育”这个想法占了上风。她决定重回审判庭。

她所在的干部处9人具有法官资格,8人全部回归法官序列。深圳中院综合管理部门拥有法官资格的副处级干部,大多数做出了同样的选择。在区法院,有的政治部主任也放弃了行政职务甚至党组成员的身份,回归法官队伍。

据深圳中院统计,在这次岗位选择中,全市原有1132人具有法官资格,选择法官岗位的有1072人,占94.8%;在各区法院中,案件数量最多的宝安法院,162名具有法官资格的干部中,161人选择了法官岗位。

“这说明改革是可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陈新哲分析说,“制度明确后,法官不用过分关注自己的职级晋升,将会安心办案,心无旁骛。”

与3年前离开法官席时不同,庄齐明如今对她的职业道路有了明确的预期。“只要好好干,退休前至少可以升到一级法官,工资待遇相当于正处。如果能到四高(四级高级法官),工资就能达到局级。”

从对“人”去行政化,到对“权力”去行政化

2014年9月5日,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内举行了一场宣誓仪式,45名审判长身穿黑色法袍,红色前襟上装饰着金色纽扣,集体宣誓履新。刚刚回归审判庭的蒋筱熙,也在宣誓队伍里。

“法官职业化改革是对‘人的去行政化。”深圳中院研究室主任袁銀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法官职业化的真正的目的,“在于权力行使的去行政化”。

这也是深圳司法改革的下一个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下称“审判权改革”),为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让合议庭成为真正拥有审判权力的实体。

事实上,部分改革措施已在实施。

蒋筱熙担任知识产权庭的一名审判长,从9月5日开始,她的合议庭成员便完全固定下来,相当于成立了一个“蒋筱熙团队”。深圳中院共建立了74个人员固定的合议庭,选定了82名审判长。合议庭既是最小的审判单元、考核单元,也是最小的管理单元、责任单元。“这既有利于团队的长期建设,也便于出现问题时追责。”袁银平解释说。

重新穿上法袍,手握法槌,蒋筱熙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说明开庭程序。“一开始感觉不那么流利了。”她笑着说,“不过,整个案子审下来,感觉又恢复了。”

不只如此,她也感到责任更重了。

过去,在深圳中院的二审案件,审判长只能签发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若需改判,则要经过副庭长审批;如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必须经庭长认可;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还需提请审委会定夺。现在,除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拟判处死刑、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检察院抗诉等6类案件需提交审委会外,合议庭有完全的自主权。

“就是说,案子是否改判,改判成什么,现在完全不再需要通知庭长。”蒋筱熙说。

与之相对应,法院各级管理岗位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庭长不再有“批案子”的负担,副庭长则全部被编入合议庭,工作重心由之前的批案件、开会、抓考核,全部转移到审判具体案件上。

为了保证副庭长的审判工作,深圳中院审管办特意为副庭长们制定了结案指标。比如:刑庭副庭长每季度至少审结12件案件,是过去的一倍,比普通审判长少3件;民事庭副庭长每季度至少审结18件案件,是之前工作量的3倍;涨幅最大的是劳动争议庭,原来每季度副庭长只需审结6件案件,现在的指标是39件。

“这样的改变,如果非要说动了谁的奶酪,那只能是减小了领导的审批权,”袁银平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但是那块奶酪本来就不属于他们。”

少了层层把关,案件的审理、裁判速度得到提升。民事庭审判长翟墨的直观感受是,案件的流转时间提高了约百分之二十。“在过去审批案件制度里,如果领导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还要反复讨论。审判链条就会被拖得很长。”

没有了“把关者”,法官们审案时更细心了,撰写判决时下笔也更谨慎了,就连法官助理给裁判文书校对时,都锱铢必较起来。翟墨说,原因很简单,“权力不一样了,责任也不一样了”。

初回審判席的庄齐明,每个案子都要做大量的庭前准备,吃透案卷,查找相关的司法解释、裁判指引,有时,为了一个案子要翻查十几个案例,切磋琢磨。就连在法院门口看到上访人员,她都会下意识地问上一句:“这不是我案子的当事人吧?”

“接下来的改革重点,是落实审判责任制。”袁银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包括筹备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出台配套的法官追责规定,“到那时,法官的各种责任将会更加明确,就连裁判文书的标点符号错了,都会有相应的责任规范。”

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5篇

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

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6篇

中国共产党八十年的发展史证明,党的纪律是党赖以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保证。我党始终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一、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十五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优点。

党的纪律是严格的、铁的纪律;同时,又是自觉的纪律,它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靠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的。这种强制性与自觉性的辩证统一,就是共产党的纪律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同其他政党的纪律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党的纪律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违反者就要受到批评教育,甚至纪律的处分。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个人认为是否正确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条件。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违反了纪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有着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坚持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的纪律不仅仅是靠强制性,而且还依靠党员的高度的自觉性。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党员把遵守纪律看做是自己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党的纪律在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党员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党的纪律反映了全体党员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党员既是纪律的自觉执行者,又是纪律的自觉维护者。

切实加强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党领导中国革命几十年来的宝贵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加强纪律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党的纪律得到改进和加强。但也应该看到,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有些领导干部中淡漠了,从而影响了党的思想统一、组织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要历经数百年,乃至更长的时间,要经历若干代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而要完成党在每个时期的历史任务,就必须时时有党的纪律作保证,否则党的每个时期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党的千秋伟业迟早会毁于一旦。作为新时期的共产党员,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每个党员都要加强组织观念,顾全党和国家的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在政治上光明磊落,讲真话,办实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二,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不论何人,何时何地,职务高低,都服从组织的调遣接受组织的监督,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行事,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严格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财政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

第四,严格遵守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是树立法官形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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