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2024-05-21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精选8篇)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第1篇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

我市出台新规,对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挑空空间等进行详细规范

可被改造成一个房间,但只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空中花园设计在房地产市场相当受欢迎。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被规划部门叫停了,开发商今后很难再用这种方法“偷”面积了。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规划局近日出台了《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比如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居住建筑挑空空间等进行了详细规范。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

在房地产市场上,一些开发商推出的“赠送面积”楼盘,采取的是可改变设计等弄虚作假的做法,比如设计超大的入户花园、阳台等,让购房者获得所谓的“赠送面积”,并以此作为项目的卖点。

对于买房者来说,只要付出一半的钱就可以拥有一个房间的面积,即便计算建筑面积后单价往往不低,但这种“阳台变房间”的户型还是相当受欢迎。业内人士则指出,这些“偷”出来的面积,不仅会导致小区的建筑密度增加,影响居住的舒适性,还会让房价虚高。

不过,开发商这一“小聪明”现在起就不灵了。根据补充规定,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补充规定再次明确了露台的定义。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户内空间仅客厅可以挑空

不少开发商将住宅高度提高到3米甚至3米以上,通过挑高住宅层高来“偷”面积,并作为抬高房价一个卖点对外兜售。

补充规定就居住建筑挑空空间做了明确规定,即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空调外机搁板总宽不应大于60厘米

补充规定称,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厘米;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另外,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

凸窗部分也有明确规定。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凸窗宽度不应大于开间的一半。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第2篇

(厦规„2010‟6号)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

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

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

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应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廊道”与“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2 廊道”在建筑设计上,每户仅可设置一处,且面宽不超过两个开间、进深不超过3米。

八、关于“凸窗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 凸窗宽度不应大于开间的一半。

九、关于居住建筑所有类型的阳台、廊道、入户花园面积计算

本补充规定第七点的“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其中第一至第七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八至九点自发文之日起30日(即2010年2月18日)后生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第3篇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城市交通,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以电为动力的自行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 规定, 属非机动车。当前, 电动车以其节能、环保、轻便、价廉的优势进入千家万户, 但随着厦门市电动车的激增, 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车的管理问题, 已经是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一、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现状

(一)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 但符合标准的车辆少

我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 》 (简称99标准) , 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应同时具备六个特征: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 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 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符合此标准的即老百姓通常所称的电动自动车。

依据以上六标准, 福州市区原本大约7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中, 只有8万辆合格。据业内人士估计, 厦门岛内的电动车约有20万辆,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加, 电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 其中60%是“轻摩化”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 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足一半, 这些车体积大、速度快, 对机动车道构成交通妨碍, 对非机动车道的其它非机动车又构成交通威胁。

(二) 电动自行车作为无防护型交通工具, 安全性较低

电动自行车系无防护型交通工具, 具有摩托车与自行车的双重特点, 潜在的危险性大, 安全性较低。首先, 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快。近年电动自行车呈越来越严重的轻摩化倾向, 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很多速度达40km/h, 甚至更快, 进一步加剧安全隐患。其次, 根据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距离长即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 但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早已超过20km/h的限值, 并且没有加强刹车系统的设计性能, 实际行驶中电动自行车的刹车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4m的规定。再次, 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都采用抱刹设计, 这种刹车构造简单, 便于维修, 但缺点也非常明显, 新车时刹车性能好, 使用一段时间后刹车效果会降低。电动自行车不进行年度检验, 无法定期检查刹车性能, 难免带病上路造成事故。最后, 电动自行车的防护性差。其外部对驾车人没有保护设备, 驾车人的身体完全暴露在外面, 当受到外力冲撞时, 驾车人很容易被撞倒在路面, 从而导致其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重者造成死亡, 实践中,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率较高。

(三) 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突出, 事故损害赔偿无法得到保障

目前,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现象普遍, 存在严重交通事故隐患。目前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驾车上路, 部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 本身对车辆机械性能无法系统掌握, 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 由于驾驶人的主观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因电动自行车没有上牌,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象突出, 给交警部门侦破案件带来难度;因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追究责任和寻求损害赔偿也往往陷入困境, 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 电动自行车的属性界定不清, 使其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电动车属性界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 但这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而言, 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属性却没有明确界定, 管理部门也找不到相应的治理、违法处罚依据, 人们将凡冠名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均视为非机动车。起初, 在电动自行车较少的时候, 社会关注度也不高, 政府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薄弱, 电动车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上, 各职能部门相互脱节, 使不法厂商可乘之机, 造成国家颁布的标准普遍得不到执行。

(二) 未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 驾驶人交通意识淡薄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 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条件、驾驶资格的规定与普通自行车相同, 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 电动自行车的机械性能与普通自行车完全不同, 与踏板摩托车更为相似,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却省却了办理驾驶证的步骤, 他们没有经过培训、考核, 对道路交通法规了解甚少, 很容易忽视骑行中的安全问题。因此超速、闯红灯、闯禁行、驶入机动车道、随意变道、逆行、超载等交通违章现象突出, 交通事故层出不穷。

(三) 城市慢行系统规划不周, 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行驶需求

厦门市大部分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交通工具的使用并不普遍, 非机动车道按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进行设计建造。甚至有一段时间在错误理念的指导下, 城市改造时, 把非机动道缩小甚至改成机动车道, 对今后非机动车的发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人行道、自行车道与整体交通路网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因此当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后, 非机动车道一时间难以容下发展势头迅猛的电动自行车。并且由于城市管理方面的疏忽, 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现象随处可见, 电动自行车的交通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 客观上也造成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大量产生。

三、对厦门市规范治理电动自行车的若干建议

(一) 明确厦门市治理电动自行车的基本思路

厦门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坚持科学发展观, 努力探索符合市情、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方法, 使其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交通方便的同时, 避免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笔者认为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疏”而不是“堵”, 尽快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现状出台相应管理措施, 促进电动自行车出行合理、健康发展。

(二) 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源头管理不力, 道路上飞驰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属于超标产品, 即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不应当上路的产品。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严格把关, 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销售、流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厂家的查处力度, 积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严查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市销售行为, 严查未经批准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为, 严查销售商私自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私自拆除、改装限速器的不法商贩的惩处。

(三)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的治理问题不仅考验城市管理者的水平, 更关系到城市长远发展、城市整体规划、交通结构和环境保护。电动自行车属于低效率的个体交通方式, 在运输效益、城市资源利用等方面远不如公交车, 混合交通中电动自行车所占比例越高, 对机动车流和非机动车流的干扰就越大。并且, 如前文所述, 电动自行车具有一定“机动化”特征, 运行安全性能较差, 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既可控制其数量大规模增加, 又能保证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

(四) 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对于诸多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难以得到赔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建议对电动车实施强制购买小额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这样可以缓解电动车事故发生后车主和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减少因经济赔偿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保险公司可以参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 努力探索, 推出适合电动自行车的小额保险险种。

(五) 加强日常电动自行车秩序的动态管理

目前,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突出, 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势头。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载物、乱穿乱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击, 使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对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加强认识, 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同时应提高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 对于无牌无证上路、改变技术参数、醉驾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新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设定了高额罚款、暂扣车辆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从100元到500元不等, 暂扣车辆期限最长可达3个月。今后, 参照此新规定, 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定点和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积极组织交警开展查处违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行动, 并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期管理机制。

(六) 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区域进行限制, 逐步开辟非机动车道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电动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条件成熟的道路才能通行, 条件不成熟的路段不能通行。虽然厦门目前尚未给电动自行车上牌, 但早从2007年1月起, 厦门已经划定了禁行区域, 禁止电摩上路。在禁行路段, 电动自行车应遵守相应的禁行规定, 但是笔者发现在这些路段均有电动自行车行驶, 甚至在只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高架桥上, 也有少数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

从长远考虑, 政府应根据厦门城市实际状况建设自行车 (包括电动车) 专用道, 并做好人行道、自行车道与整体交通路网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厦门市规划局表示, 已将慢行系统纳入规划项目编制要求, 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2.5米, 并开展了本岛及岛外新城区的自行车交通专项规划, 已建成区通过改造逐步完善, 岛外新城将按新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同时, 建议恢复建设部分 (电动) 自行车停车场, 解决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停放问题, 方便居民出行。

(七)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倡导文明驾驶

在我国, 长期忽略对电动自行车的骑乘人员的教育, 提高广大骑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是解决整个电动自行车问题的重要环节。应教育骑乘人员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交警部门可以发挥社区优势, 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讲座、流动展板、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电动车出行交通安全知识, 通过生动案例让骑乘人员了解, 在违法交通规则行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中, 绝大部分车祸受害最严重的是电动自行车的骑乘人员。

(八) 树立公交优先的发展理念

从长远看, 城市的交通管理者必须树立公交优先的发展理念, 这是解决厦门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手段, 也是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把群众出行需求有效吸引到公交出行方面来, 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通过大力发展快速公交和地铁等其它大运量公交服务, 有效减少长距离电动车的出行。

四、结语

总之,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努力探索符合厦门市情的科学管理方法, 使电动自行车这一交通工具在为广大市民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 避免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当坚持有序疏导, 做到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 使这一新型交通工具真正为老百姓带来实惠。

参考文献

[1]卢一夫, 廖喜良, 刘洪希.浅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 2009 (12) .

[2]许玮珑.我国城市交通中的电动自行车问题探析[J].交通工程与安全, 2011 (8) .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第4篇

当前,厦门市委、市政府正以金戈铁马、狂飙突进之势,扎实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强做大经济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有利于厦门市走一条规模效益并举的发展道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

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基础

国际上创新型城市发展的路径与模式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文化创新型城市,这类城市主要通过文化艺术创新实现城市的新生和繁荣,代表城市有巴黎、赫尔辛基等;第二类是服务创新型城市,这类城市主要通过不断创造新的服务,充分满足人们的交通、购物、娱乐、休闲、安全、教育等各种需求而获得持续发展,代表城市有柏林、东京等;第三类是科技创新型城市,这类城市拥有一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具有雄厚的科技创新实力和明显的产业优势,是在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大潮和当代先进科技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础上,脱颖而出的新型城市形态,代表城市有加拿大的渥太华、美国的奥斯汀、韩国的大田等。

特区建设25年来,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方面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功能完善的创新体系。目前,厦门市已初步建立起包括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在内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企业科研能力不断提高,到2005年底,全市已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6家、企业技术中心35家,其中国家级的有5家,省级的有18家;知识创新体系建设得到有力推动,已拥有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为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各类机构不断涌现,全市拥有各类综合、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8家,其中国家级创业中心2家;科技中介机构蓬勃发展,全市技术贸易机构达到250家。

发展迅猛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支撑和带动厦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250家,完成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55.3%。光电、软件、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2005年创造的工业产值大致为100亿元、30亿元和15亿元,亿元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成为国家第一批四大基地之一。同时,涌现出一大批知名企业和品牌,在软件产业方面,东南融通、巨龙软件、厦门精图、美亚柏科等软件企业已在国内的金融、公安、社保、地理信息等行业平台软件和手机、彩电、自控产品等嵌入式应用软件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在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方面,中国频道是亚洲排名第一的域名注册商,一级域名拥有量682640个,占全国总量的44%,二级域名拥有量86883个,占全国总量的25%。

富有吸引力的创新环境。科技园区(开发区)载体建设日新月异,“个五”期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实施“一区多园”战略,园区面积在岛内、岛外实现了同步扩张,已扩大到13.75平方公里,成为全市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基地,2005年,火炬高新区实现工业产值58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8%,“十五”期间五年年均增长38.570。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持续增加,2005年科技投入达3.23亿元,占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3.9270,2006年安排科技投入3.63亿元,占市本级可供安排财力的4.19%,增幅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高出59.91个百分点;科技投入以扶持产业科技项目为重点,5年间共资助33项重大产业化项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引进和激励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组建了留学生创业园、台湾学者创业园、大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机构作为引进吸收人才的基地;到2005年,留学生创业园共引进留学生企业210家,全市共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11个。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其它先进城市相比,厦门市在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需要在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进程中认真加以解决,主要体现为:优势学科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程度比较低;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产品比较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仍不够畅通;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等。

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构想

“十一五”期间,厦门市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主要思路是通过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设施和平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在迅速做大经济总量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一、夯实创新型城市的产业基础。

在制造业方面,重点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继续巩固壮大电子、机械、化工等三大制造业支柱,并通过进一步降低资源和环境压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光电子、软件、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使其成为厦门经济新的增长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食品、包装、服装、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提高其产品附加值。在服务业方面,重点是应用信息化技术发展物流、旅游、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医疗以及社区安全服务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形成安全、舒适、高效、节能的现代服务体系。在农业方面,重点是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从城郊型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二、健全区域创新体系。

在知识创新体系建设方面,重点是围绕制造业三大支柱、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综合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知识创新基地,开展基础应用和关键技术的开发研究,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方面,重点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或行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中试基地等,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厦门开设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鼓励企业通过本地化研发升级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为突破技术壁垒的研发活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三、完善创新设施平台。

在成果转化创新体系建设方面,重点是按照投入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原则,将火炬高新区、中科高科技产业基地、厦门知识产权转化基地等科技园区建成为成果转化基地;支持企业、高校、行业协会和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科技人员转化科研成果。

在中介服务创新体系建设方面,重点是完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加快建立科技信用和监理体系,建立厦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培育专业化的科技经纪人队伍。

在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重点是依托知名大学和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企业,构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和大学技术研发环境的共享、信息交流渠道的共享、高端智力资源的共享、共性技术成果的共享。

在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重点是整合全市科技情报资源,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针对主要出口市场存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建立相关的信息预报服务平台,辅导企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四、优化创新环境。

在投融资体系建设方面,重点是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和引导民间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市场,逐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到主板、二板市场乃至海外上市,形成多渠道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在健全人才机制方面,重点是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充分体现科技人员的劳动价值;以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带动人才引进和培育,在重点技术领域建立良好的研究环境,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保障力度,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加盟,并通过项目实施培养本地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厦门高校与本地企业以共建的形式,开展针对本地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重奖对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保护制度方面,重点是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支持国内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专利在我国申请的抗诉。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第5篇

一、总则

厦门市城市绿地的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城市绿地共分为四级,分别是特级绿地、一级绿地、二级绿地和其他绿地。各等级绿地按相应确定的养护单价进行养护经费管理。

二、城市绿地等级确定原则

市级城市绿地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占50%)、养护管理的精细要求(占30%)及养护难度(占20%)进行确定。

区域性城市绿地则根据所处位置区域内的重要程度、绿地历史文化背景(占50%)和养护管理的精细要求(占50%)进行确定。

三、绿地等级划分

厦门市已建城市绿地均可按绿地等级确定原则进行等级确定,新建绿地可根据建设投资情况及预期目标暂定等级进行养护管理,待目标养护期完后再申报相应等级进行确定。

1、特级绿地: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黄土不露天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高的城市门户广场绿地、街头公共绿地、道路与交通岛绿地、公园主景点及周边绿地、重要绿地等。一般要求每5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

2、一级绿地: 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较高的城市主干道绿地(含边侧绿地、中分带、边分带、行道树、高架道路

配套绿化等)、公园主游览道路周边绿地等。一般要求每6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

3、二级绿地: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不明显的绿地,主要为城市次干道绿地,以行道树为主(含少量边侧绿地),公园其他配套设施周边绿地和生产绿地等。一般要求每9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

4、其他绿地:以上绿地以外相对较次要的绿地,主要指小巷行道树、城乡结合部道路绿地、公园配套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等。

四、特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

(一)景观效果

绿量充足,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枝干健壮,外观丰满、整洁、美观、叶色浓绿、花繁叶茂; 无枯枝断枝。

(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

1、乔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上缘线和 下缘线整齐划一,修剪适度,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死树缺株,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行道树树穴无黄土裸露,补植苗木与原有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10%,且有三级或以上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

2、灌木:生长旺盛,花繁叶茂,修剪工艺精细,具有立体感、艺术感,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 2

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3、地栽花卉:生长旺盛,花繁叶茂,色彩艳丽,图案新颖美观,具有引人注目的立体感、艺术感。随缺随补,超出30%的地栽花卉处于凋谢期必须更换,除消毒整地时间外,无空置现象。

4、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3%,草坪四季常绿、平整、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100%;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5、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优良,水量适度。须及时清除杂物,定期(每月)清洗水池,控制好水的深度,管好水闸开关,节约用水。水生植物配植合理,生长旺盛,无病叶、枯叶。

6、环境卫生: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烟头、纸屑等),无石头砖块(景石除外),无干枯枝叶。保洁时间为6:00-18:00(6-10月延长至21:00)。

7、绿地维护: 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上报并及时修复。

8、设施维护:绿地上的设施完好率达100%。护树架、护栏、水电等若有损坏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时限(3天)修好。

9、街头游园维护:游园内亭廊、雕塑等构建物外观整洁无招贴刻画;围栏、标牌无破损、无招贴刻画;园路铺装无积水、无淤泥,如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儿童游乐设施等保持正常使用,如出现破损,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设立警示提醒标志,并尽快修复。五、一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

(一)景观效果

绿量充足,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枝干健壮,外观丰满、整洁、美观、叶色浓绿、花繁叶茂;无枯枝断枝。

(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

1、乔木:生长旺盛,枝干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上缘线和下缘线整齐划一,修剪适度,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行道树树穴无黄土裸露,缺株率控制在2%以下,补植苗木与原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20%,且有二级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

2、灌木:生长旺盛,花繁叶茂,修剪工艺精细,具有立体感、艺术感,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

3、地栽花卉:生长旺盛,花繁叶茂,色彩艳丽,超出50%的地栽花卉处于凋谢期必须更换,除消毒整地时间外,花坛无空置现象。

4、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5%,草坪四季常绿、平整、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98%以上;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

5、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节约用水。水生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叶、枯叶。

6、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塑料袋、烟壳等),无石头砖块(景石除外),无干枯枝叶。实行10小时(8:00—18:00)巡扫保洁。

7、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

8、设施维护:设施完好率达95%。若有损坏,护树架、竹篱、水电设施、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时限(3天)内修好。六、二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

(一)景观效果

植物配置较合理,裸露地不明显,植物生长良好,枝干健壮,整洁美观、叶色正常;无明显枯枝断枝。

(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

1、乔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树穴无杂物垃圾。行道树缺株率控制在3%以内,补植苗木与原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20%,且有二级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

2、灌木:生长旺盛,修剪及时,工艺精细,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

3、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8%,草坪四季常绿,较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95%以上,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

4、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正常,无异味,水量适度。节约用水。水生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叶、枯叶。

5、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无土头砖石。8小时巡扫。

6、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

7、设施维护:设施完好率达90%。若有损坏,护树架、竹篱、水电设施、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3天)时限修好。

七、其他绿地等级管理标准

(一)景观效果

植物配置简约自然,植物自然生长,生长势正常。

(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

1、乔木:生长良好,树形美观;修剪适度,干直冠美,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

2、灌木:生长良好,造型美观。灌木无明显残缺,绿篱无较大断层,灌木丛中无明显垃圾,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

3、地被:生长良好,整洁美观;目的草坪地被无明显被侵现象,四季常绿,较平整,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

4、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枯死株、垃圾杂物,无土头砖石,定期巡扫。

5、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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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申报,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单位,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未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由排放者(单位)负责申报。

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九条 车辆、火车、飞机及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收集容器(袋),并在其停靠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境外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在本市处理的,必须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预处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按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十条 禁止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船舶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对进入的垃圾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

禁止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捡、生活垃圾处理等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五条 由政府财政支付清扫保洁费用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可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行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第三章 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生活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实行考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应当设置、建设生活垃圾设施而未设置、建设的,或已设置、建设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的,责令限期申报,处以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

(二)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擅自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或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活垃圾收集场所擅自收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或者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清运、收集,或者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损、擅自移动、占用生活垃圾设施以及改变生活垃圾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分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应优先落实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应安排专门的海绵城市相关研究。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十二条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鼓励通过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向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送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设计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一般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海绵办同意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项目设计评估应通过数学模型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保证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刚性指标要求。

第四章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确定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六条公园、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海沧马銮湾和翔安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或专项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二十条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尽量融入屋顶绿化、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二十一条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平衡等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理念,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截污设施分离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于享受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或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进行核验,出具核验报告,作为享受财政补贴或鼓励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制定长效化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同时,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市场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由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第8篇

专业电子元器件代理商益登科技与其代理的高性能模拟与混合信号IC领导厂商Silicon Labs联手举办的201 1年Silicon Labs&EDOM新品巡演及应用技术研讨会于深圳完美收官。本次活动从10月25日到11月10日分别在北京、成都、上海、武汉、福州和深圳6个城市进行了新品巡演,吸引了各地共400多名听众参会,共同交流了各项应用技术信息!

Silicon Labs是高性能模拟与混合信号IC创新厂商,拥有世界一流的工程团队。公司设计人员以丰富的混合信号设计知识,研发出种类广泛、易于使用的各种高集成产品,具有性能强大、体积精巧和低耗电等优势。本次巡回研讨会主题涵盖了Silicon Labs—系列全新的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为现代家庭提供更智能家居生活的单芯片超低功耗无线MCU Si10xx系列产品,如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的Sil1xx全新红外线传感器在智能手机上的应用方案、全系列时钟产品在通信领域及嵌入式系统中的应用以及全新隔离器产品在通信领域内的应用方案等。

作为Silicon Labs长期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益登科技在中国市场拥有良好口碑,其专业和强大的技术服务能力深得客户认可。此次巡回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客户提供了及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了Silicon Labs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益登科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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