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绿化工程合同

2024-06-10

环境绿化工程合同(精选10篇)

环境绿化工程合同 第1篇

环境绿化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将办公园区域内环境绿化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集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造价:(大写)

(小写)元。

三、绿化期限: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前期准备

绿化前甲方应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在施工前提供绿化平面图,组织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在接到图纸及技术交底后,五日内尽快做出花卉、苗木供应计划、绿化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

五、工程款支付

合同期内甲方不向乙方不预付绿化费用,绿化标准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合同期满前5日内结清全部绿化费用。

六、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花卉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绿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花卉、苗

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

成返工损失,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环境绿化工程合同 第2篇

承包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XX镇场镇秩序和卫生,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承接甲方XX场镇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工程。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及要求

对XX场镇街道的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进行管理,达到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常态。

1.环境卫生

①责任区域:XX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具体区域为XX至XX集镇范围。

②保洁时段:24小时保洁

③保洁内容:责任区域内无垃圾,无牛皮癣,公路沿线垃圾池及垃圾中转站无存留垃圾。每周六对镇政府院内冲洗一次。每个逢场天的当天下午对街道及人行道进行全方位冲洗,若有重大活动时,按镇政府要求临时冲洗。

2.场镇秩序:严格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负责集镇内市场摊位规范,做到行商归区,坐商归店,无乱摆摊设点、无占道经营、无撑杆搭棚。

3.交通秩序:集镇范围内无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

二、期限:一年

2011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全年费用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甲方每季度末按时按比例支付给乙方。另镇内各单位及各住户的清洁费由乙方按县物价局收费文件自行收取和开支。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村民委对乙方有监督检查和配合协助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和村民委按照县、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文件要求,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区域进行检查。

①城乡环境督查、暗访、检查中,被镇城乡环境办督查发现责任区内有大量的垃圾,每处垃圾(含河道)扣乙方100元;发现垃圾池垃圾溢出垃圾池外而未及时清运的,每处扣200元;如被县、市主要领导口头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乙方300元、800元,书面督查通报批评一次的,分别扣乙方1000元、3000元。

②场镇市场秩序检查,在市场秩序检查中,市场秩序必须达到摊位规范化,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无撑杆搭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0元。

③交通秩序:在检查中,发现一辆大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分别扣乙方50元、20元,乙方在交通整治执法中,发现一次违纪行为,扣乙方500元。

④甲方如没有被县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则奖励5000元给乙方:甲方如被县级书面表彰或县级以上主管领导大会表扬1次另加奖金500元给乙方。在年终评比中,我镇获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第一名奖乙方1万元,第二名奖乙方0.8万元,第三名奖0.5万元。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县、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精神和要求,保证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草。并及时将垃圾清运到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保证场镇市场秩序,交通秩序符合要求。

2.乙方有配合甲方、村民委监督检查的义务。

3.合同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其费用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在执法中,由于行为人乱作为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其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则支付守约方0.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XX镇人民政府乙 方:

甲方代表:

环境行政合同之法律问题探析 第3篇

一、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 缺乏与环境行政合同相关的立法规范。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 目前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 问题在于,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 而环境保护具有技术性、长期性、国际性、公益性等特点, 所以现阶段所形成的体系过于抽象化, 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不够成熟, 容易造成环境执法困难, 最终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 达不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此外, 已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 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提到了环境行政合同, 可见环境行政合同在立法上非常欠缺。

其次, 与环境行政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滞后性、专权性明显。在环境行政合同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本身就具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权力, 因此, 在签订环境行政合同时其专断性尤为突出,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面对日益五花八门的环境问题, 这种法律上的滞后性与专权性与环境保护格格不入,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的热情。

第三, 环境行政合同执法困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在环境行政合同中, 污染者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的了解比政府执法部门要了解的多, 受个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在实施排污行为时往往会隐瞒相关信息, 实施污染行为。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惩处, 就必须举证, 这加大了环保部门的执法难度。

第四, 环境行政合同的实施上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利益有密切联系, 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结果。而在环境行政合同领域由于没有相关的激励措施去引导民众, 导致公众参与热情不高, 无法达到环境行政合同实施的法律效果。

最后, 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不完善。当下针对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甚为匮乏、肤浅。在实践中, 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持, 在发展完善的民法理论的影响下, 环境行政合同纠纷被当作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这种做法忽略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 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也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环境行政合同之解决对策

认知到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就要对症下药, 治标治本。下面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解决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 完善环境行政合同立法规范。日本在“公害防治协定”方面完备的法律规范告知我们有法可依的重要性在环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立法机关应该将环境行政合同纳入到《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中, 加强环境行政合同的权威性。此外, 还要就环境问题的技术性和长期性, 加大相关条例和政策地适时出台, 从法律、政策两方面来完善环境行政合同, 达到实施后的立法效果。

其次, 加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合同的力度。面对环境行政合同专断性的问题, 要改变环境行政合同中格式化条款一统天下的局面, 采用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行政听证制度, 充分调动大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拓展民众的知情权, 并从保护环境这一基点出发, 双方协商一致, 在信息对称之情形下签订环境行政合同, 从而真正贯彻执行“执法为民”理念。

第三, 加强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信息披露。信息的披露可有效地缓解甚至消除环境行政合同中因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产生的误解与矛盾。信息披露对于行政主体而言, 时刻能掌握最新的环境技术、相对方的排污状况与生产状况。而相对方也能适时地了解到行政主体的最新动态, 参与到听证会等政府活动之中, 推动环保执法行程, 进而融入到社会环保队伍之中。

第四, 加大环境行政合同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告诫我们, 它需要从环境税收、环境贷款、环境抵押、环境保险、环境收费、环境认证等措施去鼓励和推动环境行政合同的有效落实, 在自愿、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去完成环境行政合同, 用市场以外的手段调处, 让环境行政合同良性发展。

最后, 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要两手抓, 一方面要采用传统的司法救济路径去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以确保救济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采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通过仲裁、调解、协商等司法外的途径去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环境行政合同自诞生以来, 在我国有了空前的发展,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法治的不健全, 环境行政合同并未发挥其最大功效, 因此, 要深刻认识环境行政合同在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完善法律体系, 为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实现“共赢”的局面创造良好条件, 从而将和谐、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真正贯入平民社会之中。

摘要: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 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其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进而完善环境行政合同体系, 从而改善社会环境管理状况。

关键词: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环境绿化工程合同 第4篇

关键词:监理制;合同环境;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TV5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9-0139-02

1 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

(1)工程监理是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为业主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及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是工程承建合同的管理者、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者和承建合同关系协调人。

(2)工程监理的名词源于日本1939年制订的《建筑士会会员业务规程》和1950年制订的《日本建筑士法》。

(3)工程监理是一门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种专门的工程管理和咨询行业,其早期为雇主提供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工程量测与计量服务的建筑师和测量师,可以追溯到欧洲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此后,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程建筑业的繁荣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工程项目管理科学不断得到发展。

(4)实行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积累经验为最终实行与市场经济发育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接轨的重要步骤。 1983年,位于云南黄泥河上的鲁布格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按世界银行要求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在鲁布格引水系统工程中,鲁布格工程管理局作为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师机构,履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控制和工程施工管理职责。

(5)1987年7月,国家建设部正式提出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通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建立并不断完善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承包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闽江水口、广西盐滩、云南漫湾、清江隔河岩、广州抽水蓄能电站等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普遍实行了工程监理制。

2 工程监理的职责、地位与作用

(1)工程监理是一门技术密集型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行业,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工程项目法人授权,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工程监理合同规定,建立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监理机构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的管理者和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者,承担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合同支付目标等合同目标控制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在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法人与工程承建单位之间合同关系协调人,以独立的判断公正地协调工程承建合同双方的合同争议。

(3)20余年的工程监理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取得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节约工程投资等明显的效益。

(4)为保持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工程监理公司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同时为业主和其他工程建设方提供服务。这也是国外工程咨询业界的执业准则。

3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1)适用于我国工程监理制的合同条件必须是明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进行管理和对合同目标实施控制的合同条件。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由业主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合同目标进行控制,并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1988年订正版)正式条文共分27节、72条、194款。其中涉及到工程师职责或权限的部分分别占25节、56条、122款。它对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于合同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正式条文共分24节、131条、295款。其中涉及到监理人职责或权限的部分分别占24节、79条、136款。它对监理人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于合同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

规定。

4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准则

(1)工程监理对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品质、技术素质、敬业精神、协调能力、组织效率和决策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监理公司企业文化的体现,也是监理单位商业信誉的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同权益,正确运用监理的职责和技能,指导、检查、督促工程承建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尽职尽责地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

(4)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守法、廉洁、公正、科学、求实、敬业、勤业的职业准则和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尊重他人、乐意合作、团结协作又敢于负责的思想品德。在处理可能影响承建方的权益、责任与风险事项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其被授予的监理权限范围内,在全面考虑合同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其独立的判断做出公正的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业务技能与责任能力对业主和工程承建方都是一种合同风险。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工程监理单位受聘于业主,履行其监理职责,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限,并由业主对工程承建方承担合同责任。为业主提供服务并向业主负责是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其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其合同权益,也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是指他们在履行合同职责和行使监理权限时,应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行为,运用其所具备的技能、经验和责任能力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判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的前提。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和监理工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准则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给出合理的投标报价,并为合同履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和促使合同双方能够相互信赖的合同环境,而最终使业主受益。

5 结语

合同双方均具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

(1)工程监理制同业主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一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合同双方都具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是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最基本的合同环境。

(2)业主和工程承建方都具有履约的诚意,立约双方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来进行双向选择,业主和承建单位有着相容的利益目标,即业主愿意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采购工程项目,承建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并按合同价格取得酬劳是双方立约的

基础。

(3)承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实施者,应以足够的责任能力和自身的商业信誉作为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包括遵照合同条件规定,接受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的监理,确保工程建设目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业主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应以提供合同条件和商务支付的能力作为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尊重工程监理单位所作出的判定。

参考文献

[1]王雪青,孙慧.工程估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2006.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

件汇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08)[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高以宁(1972—),男,江苏徐州人,江苏省徐州市水务局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书 第5篇

甲方:XX镇人民政府

乙方:XX村村委会

甲方有XX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程一宗。为加快进度,尽快完工,本着特事特办、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经市有关部门同意继续由乙方XX村村“两委”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抓紧建设。为了明确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述:为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和创建“村容整治、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改变农村整体环境面貌,须对XX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完善。

二、工程造价:该项目资金来源属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工程造价为柒拾贰万元(¥720000.00元)。

三、承包形式:XX村委会包工包料。

四、双方职责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及义务:负责监督该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协调省市国土环保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

(二)乙方职责及义务:严格按照该项目施工方案要求、省市国土环保部门的质量要求和甲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各项任务。

五、质量要求:乙方要做到按照该项目施工方案要求、省市

国土部门的质量要求和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项目按时全部建成。工程竣工后,由省市国土部门和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施工达不到质量标准或项目要求,甲方拒付工程款,由乙方自筹资金按工程要求进行返工。

六、开工至竣工时间: 2009年9月15日至10月底。

七、工程结算及付款:

(一)工程结算:经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以实际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二)工程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该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款的30%支付给乙方;工程施工到一半后支付该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款的30%;工程竣工后再支付该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款的30%。工程经市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该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款的10%。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XX市XX镇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乙方:XX村村委会

乙方代表:

论环境行政合同 第6篇

论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欲厘清环境行政合同的含义,应先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当前,对于行政合同的.概念,学者之间分歧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上.所谓的环境行政合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舍意.有关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深入,为此,在界定了环境行政合同概念的同时,阐述了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以期能对相关的理论研究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 者:张名洪 作者单位:福建经济学校,福建福州,350003刊 名:水土保持应用技术英文刊名:TECHNOLOG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年,卷(期):“”(3)分类号:X321关键词:概念 环境行政合同 特征

环境景观设计合同 第7篇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说明:甲方就工程项目及具体要求,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1:小区铺地、水景及景观小品方案与施工图;

2: 小区的植物种植设计方案与施工图;

3:小区环境的水电方案及施工图;

4: 植物种植设计方案。

三、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 住宅小区规划图;

2:建筑、半地下车库及人防施工图。

四、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合同书补充条款为准。

五、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

1:小区景观规划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彩图与各景点效果图、色彩效果图。(不少于六张)2:小区景观绿化、建筑小品施工图。(六份)

六、甲方的责任

1.应主动为本工程的设计提供一切有利条件,负责及时提供乙方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及其它条件。

2.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3.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和成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和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七、乙方的责任

1.按照本工程批准的规模和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2.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技术条例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3.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5..甲方施工阶段,乙方设计人员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现场指导。

八、提交设计文件日期、份数

1.设计周期:合同生效后,提供原始土建的所有资料和设计要求给乙方。乙方在规定日期内交付设计方案。待业主认可和规划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图纸在月日交齐。

2.份数: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文件六份。超过规定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九、设计收费标准和拨付办法

1.小区景观设计收费标准为(含方案、扩出设计、施工蓝图)。

绿地面积(暂定),设计费(暂定)总额为;

2.方案通过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设计费50%(即¥万元);

施工图交付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实际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的约80%(即¥万元);

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支付余款约 20 %(即元)。

3.设计面积以图纸测量为准,设计面积等于用地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市政道路面积。

十、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文件及说明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甲方有权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错误提出及要求改正,对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施工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乙方承担。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环境行政合同及其可诉性问题概述 第8篇

(一)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 或行政契约, 目前在我国还停留在学理研究的层面, 法律文本没有明确地界定过。而在行政法学领域, 关于行政合同的研究也未形成占主要地位并且被多数人赞同与接收的系统化理论。一些学者认为, 行政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过协商, 并进一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还有学者认为关于一个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判断, 不应该浮浅地停留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上, 不应该只关注签订者的身份, 关键在于合同关系本身的性质, 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所涵盖的各个方面。除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外, 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下级机构、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公务员之间也有可能达成行政合同的关系;而在非行政机关之间也还是可能缔结行政合同, 即在行政机关监督下的相对人互相之间签订的协议。

但是, 无论如果界定, 和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相比, 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性, 注重主体各方的意思表示。同时,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在以对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具有及其明显的单方性。在这种情况下, 行政合同因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无法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处理。在法律实践中, 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 也主要按民事合同规则处理, 但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合同的解除等权利、单方变更行为, 在实践中, 却偶尔又以行政侵权案件的名义进行司法审查。总体而言, 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实践显得较为混乱。

(二) 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应该说是伴随着行政合同和环境法的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而成为了部门行政法, 即环境行政法而产生的。1964年12月, 日本“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的创设, 成为在环境行政法领域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为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案可查的最早手段。

这里的公害防止协定, ①指的是地方公共团体和从事可能发生危险的企业活动的企业主体通过对防止公害的措施的交涉而签订的, 以该企业采取防止各种公害的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协定。

在日本, 公害防止协定的创设, 对于当时环境污染难以控制的局面,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扼制作用。公害防止协定的创设不仅逐渐确定了全国的限制标准而且缓和了当地居民和企业的关系。至1977年10月, 日本有关当局签订了多达13000份这类协议。包括各种环境法律策略让日本因此成为世界著名的“清洁国家”。

当然, 环境行政合同仍属行政合同的范畴, 与行政合同概念存在着相类似的争议。通常来说, 环境行政合同按照合同主体的不同, 分为三大类:一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 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相关管理事务的环境行政合同。如由政府与环保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承包合同。

上述分类, 第一种分类是内部行政合同, 合同责任的形式为行政处分, 当然地不具有可诉性。后两种则是外部行政合同, 合同是以设定各个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合同的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 因而具有可诉性。后两种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合同, 两者的不同在于第二种合同中的双方主体都为行政机关, 第三种合同中的则存在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普通主体。第三类合同,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环境行政合同。笔者所讨论的, 也限于这一类环境行政合同, 此种环境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应当将其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赋予其可诉性。

二、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

环境行政合同虽然表现为一种合同的形式, 但这种合同的目的是环境行政主体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行使环境行政职能。其在性质上区别于民事合同, 主要还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存在的。就其行政性而言, 它除了具有行政合同的一般特性外, 自身的独特性也不容忽视。具体来看, 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行政性

行政性是行政合同, 当然也是环境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在体现。这是因为环境行政合同建立在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 为实现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 即一个特定的环境行政合同是将合同所涉之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形式具体化。环境行政合同首先是一种行政合同, 区别于民事合同。主要表现为:

1.就法律关系主体而言, 狭义上的行政合同当事人指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其中有且只有一方为行政主体。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被告理论、行政职权理论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相对应的, 采纳这一概念将更有利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也使得行政合同确认更加简化, 只要看合同是否基于合同双方既存的行政关系即可确定当事人的范围。

2.从特定的合同成立的过程来看, 环境行政合同要约发起人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 这是行政行为的本质要求, 也是行政合同目标以及它的职能的行政性所决定的。因而行政职能的实现方式、行政合同的适用事项、可协商的内容、是否准用行政合同等等, 这些都只能由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 而不取决于相对方意思表示。

3.环境行政合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由行政主体一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随时监督, 并在必要的时候加以指挥, 确保其履行的全面、适当, 而不能像普通民事合同那样可以任由法律关系主体各方自由履行, 被动地通过违约责任等后置的途径获得救济。另外, 环境损害的不可弥补性更加强了行政机关随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干预的必要性。

4.环境行政合同, 从本质上来讲, 是行政主体依据现实情况的要求而采取的, 以合同的形式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所以, 其具有很强的行政性, 从而异于民法领域中的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享有依据实际的情况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特权”, 从而更高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二) 环境性

环境行政合同是有关环境行政管理的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合同的具体特征就是体现在他的环境性上。环境行政合同的目的是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 故而就其法律关系内容而言, 环境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其重要内容。建筑工程合同, 即环保行政机关为方便办公的目的而签订的建筑办公大楼的合同, 这一合同虽然看起来也是为了更加方便的环境管理的有效进行, 但在法律层面中并不具备直接性, 故诸如此类的合同仅仅是普通合同。然而, 如果是以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等具体的目的出发所订立的有关环保设施建设方面的合同, 这种建筑工程合同却可以认为是环境行政合同。

(三) 合同性

环境行政合同是一种合同, 合同性是环境行政合同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基本特征, 其重要性表现在他的优势可以是合同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 环境行政合同的订立更多地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环境行政合同的成立及最终生效要依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意思表示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出要约订立合同, 而相对人则有却决定是否接受要约以促成的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的订立更加依赖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另外, 除了合同的订立, 其内容和范围也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三、环境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中,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单方行为, 概括的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对特定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事项, 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样界定, 实际上使得行政合同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但是从以上论述的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来看, 环境行政合同更宜被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其纠纷也更宜做为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对待。

首先, 就其行政性来看, 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存在绝对的权力优势, 现实中其滥用职权, 擅自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合同, 从而使得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目前, 我国对于此种权益的救济一般都还是按照民事合同的救济方式, 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要原则的举证责任。有关诉讼责任的分配显然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一方。如此一来, 在合同履行中本来就是劣势一方的相对人, 面对法律的救济, 又被不公平了一把。

其次,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合同并未通过单行的《行政合同法》规定具体的救济形式。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协商、仲裁以及内部裁决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对于环境行政合同, 当然更没有明确的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了。

再次,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着极大的缺陷, 无力应对环境行政合同纠纷的复杂问题。环境行政合同的环境性决定了它的实施是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目的,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障环境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决定着其订立合同的积极性。

最后, 由于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这和行政诉讼保护弱势一方的价值归依相契合, 从这个角度来看, 也宜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类纠纷。

环境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是环境行政合同这样手段是否能发挥, 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功能的保障, 在这种管理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举足轻重,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 环境行政合同可以说就失去其存在的基本支撑点, 其价值将大打折扣。

摘要:环境行政合同虽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但其已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承认环境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对于规范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 保障合同相对方, 推进环保事业来说, 具有迫在眉睫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环境行政合同的简要介绍, 着重从其特征着手分析环境行政合同具有可诉性。

关键词:环境行政合同,特征,可诉性

参考文献

[1]王明宇.论行政合同可诉性[J].天府新论, 2008:12.

[2]周孜予, 周玉华.论环境行政合同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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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霞.探析环境行政领域中的契约方式——以日本公害防止协定为进路[J].法制与社会, 2007.6.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7-84-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迎来了它的繁荣期。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都有了质的飞跃,建筑工程建设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合同管理已成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点所决定。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也决定了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发包方与承建方之间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合同管理是解决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对工程建设当事人就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成本、工期等一系列问题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施工种类多、施工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与其他行业的合同大不相同,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条款更为繁杂、涉及面更为广泛。如果签订的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全面、合理,这将是保护企业双方利益的重要举措,既保障了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保障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建设合同的内容无法涉及建设过程的方方面面,这不仅会给合同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法律的约束下,有效规范了工程建设行为,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保证工程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顺利竣工。

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2.1 合同签订内容容易存在歧义

建设工程的合同必须保持一定的严密性,因为涉及法律效应,应用严肃的态度看待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合同对发包方与承建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对双方的违约赔偿问题进行明文标示,但建设工程是一个动态的实行过程,其中涉及很多变量,建设合同是在工程建设前签订的,所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责任归属问题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2.2 合同管理涉及面广

工程项目合同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包含业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相互关系较为复杂,只有在确保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并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2.3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期长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期长是由建筑工程的建筑特点所决定的。建筑工程由于建设过程比较烦琐、复杂,其内容包含招标、签订合同、制定方案、工程施工、竣工等,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全部完工。这也就决定了合同管理时间较长,与工程建设保持同步,并且合同管理的内容也要涉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建设过程,发挥合同管理应有的效能。

2.4 合同易变更

建筑工程由于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工程比较容易发生突发情况,建筑施工的预想可能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合同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必须采取动态的管理理念,依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真正的合同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法律效应为保障的协议。但是,一些建筑企业违背国家要求,合同内容缺乏公正性、合理性,并且“阴阳合同”签订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不具备法律效应,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对建筑合同的认知不充分,没有正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无视合同的管理内容,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法律意识淡薄。

3.2 合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在具备合同管理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具有一定的建筑知识,这样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现有的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低,且管理人员不足,无法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合理性。而且建筑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合同管理的有效性无法实现。

3.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实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在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规范,而且在合同管理实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考核体系,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措施

4.1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建筑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审查其中的条款,对工期的成本、时间以及赔偿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在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签订双方对其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承包商和发包方都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对合同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查,并养成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行为意识,切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提高合同管理的执行力,关键在于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首先,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完善合同管理监督体系、考核体系,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合同管理的执行力;其次,完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对合同管理各项流程中都设置专门的人才,保证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做好合同管理的监管工作,要保证合同管理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合同变更做到及时的应对。

4.3 加强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

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在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合同管理科学性、合理性的根本保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培训体系,利用先进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质量。还要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保证管理人员对工程造价有基本的认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合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也逐渐增多,而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使建筑管理更加的有序化、法律化、制度化。但是在建设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力度,必须加强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保证合同管理的法制性、科学性以及完整性。现代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 杨聪敏,朱丽娟,张译尹,等.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J].消费导刊,2015(4):132.

[2] 杨运林.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J].大科技,2015(23):21.

[3] 王娟.浅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点认识[J].价值工程,2014,33(33):97-99.

[4] 马抒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研究[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4(10):162-162.

[5] 马惠青.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J].房地产导刊,2015(9):398-398.

环境评价合同书 第10篇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服务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

2、乙方工作内容:(1)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该项目有关文件,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对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得出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2)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份。(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支付乙方本次工作经费。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甲方应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开始提供技术服务。涉及技术服务的费及费等由甲方提供。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报告表批复及环评费用付清时止。履行地点:市。履行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向甲方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服务在完成后20天内,即年月日前,按国家标准,采用技术审查方式验收,所需费用由方承担,由方出具服务验收证明。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已验收。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费)为:万元整,由甲方提供。

(二)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①一次总付:万元,时间:年月日前。乙方在甲方付款后,提供技术服务。②分期支付:万元,第一次支付万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后,提供技术服务。第二次支付 万元,时间:验收后天内。③其它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上限为合同额的10。

(二)违反本合同第一、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上限为已支付金额的10。

(三)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违约方应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额。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平顶山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它: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委托方(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服务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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