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2024-08-08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精选6篇)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1篇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濮阳兰韵麦秆画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濮阳市高新区政和路35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不设立分支机构。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性质:由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章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为:

(一)办学规模为: 年培训2000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麦秆画制作技能培训。

(三)办学形式为: 普通全日制教育

(四)办学范围为: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

(五)开设专业: ; 麦秆画设计 麦秆画制作

(六)招生对象为: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供就业岗位。第三章 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万元,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 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八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至少10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九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居住地。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 取得合理回报。(要求〈或不要求〉。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连续两年未招生的;办学许可证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为: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本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2篇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 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附件:省、市地、农垦总局3?4位数代码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三条 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第四条 民办职业学校的培训对象包括:

(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各类转岗转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劳改劳教人员;

(三)其它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明(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增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知并督促其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学校名称统一使用“XXXX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需冠名“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批准。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市(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初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县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地市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以高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原批准培训学校的基础上,由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地市(或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市(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省直各部门和民主党派、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外地来我省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相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理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二)审核评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报告 书》;

(三)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四)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正式批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一)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管理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情况调研 第3篇

关键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活动,师生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现状

近年来,新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走出了一条稳健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成效。主要表现在:(1)办学活动不断规范。各民办学校能够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切实做到开展有序,变更有据。(2)招生行为不断规范。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能够以市场为导向,依据自身办学条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同时,坚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公示制度,真正做到如实招生,规范招生。(3)师生管理不断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学校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学籍注册,建立统一的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此外,开班备案制度也得到了较好的坚持和完善。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民办培训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诉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和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培训资金投入不足,设备更新速度慢,硬件不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培训事业的发展;对市场灵敏度不够高,不能够紧紧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专业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做到及时跟进、及时调整;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够,直接导致政府各项惠民政策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政策扶持作用发挥更无从谈起。以上诸多因素直接牵制、影响着新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壮大,必须创新思路,加以解决。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围绕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实现民办培训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笔者从专业化、市场化、标准化三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建议,仅供参考。

(一)从严把关,确保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

这一点主要是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建设,确保培训机构硬件设施、师资队伍、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和现行体系标准。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的筛选,在民办培训机构申请设立过程中,除对上报的设立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等进行报送审核外,更要以实地查看的方式,重点查看教学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租赁期限是否明确,资金来源是否充足到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职业教育设施是否齐全,以及教学、实习“一条龙”产业服务体系是否健全,确保机构硬件不仅要过得去,更要过得硬。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格办学标准。主要是加强培训质量的鉴定考核,持续坚持和加强逢期必考的原则,邀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权威机构,组成由各种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的评审小组,根据专业不同,对培训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严把培训出口关,确保培训质量。

(二)以需求为导向,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

这一点主要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产业需求,确保职业培训课程、培训方式等紧跟市场步伐,以防学用脱轨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精准性,就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围绕“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这一问题,结合当地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服务产业对技能人才提出要求,合理确定培训专业,为组织开展精准的职业培训教育奠定基础。同时,也确保受训学员走得出去,派得上用场。要根据用人需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开辟就业新途径,探索实施好“订单+定岗+定向”的培训模式。订单,即用工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发出一揽子用工意向;定岗,即根据岗位对人的素质、技能要求,选聘相应的工作人员,实现人事相宜;定向,即按照用人主体要求,培养合适人才,实现毕业即就业。要进一步改变培训方式,主要是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将工作重心从追求外延扩张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正确处理好规模、特色、质量和效益的关系,实现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专业化。

(三)提升效能,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标准化

这一点主要是作为民办培训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优势,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宏观调控和跟踪服务工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在贯彻落实省市审批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围绕民办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审批以及机构设置等环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特别是在以往培训宣传过程中发传单、村头大喇叭以及LED屏幕播放的传统基础上,充分发挥好网站、微信等现代服务平台,及时提供各类培训在线服务,定期发布各类培训信息,点对点发布推送通知,并以网络在线互动形式广泛、及时征求培训意见、建议,也让各培训机构和群众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最全的培训政策和培训动态。

参考文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民办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随着教育体制改革逐渐深入,政府管理权利下放,对民办教育的政策逐步放宽,使得很多民办教育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这种学校规模日益扩大,资源也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如何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创新,培养更多的社会人才,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已经成为各民办培训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财务管理在民办培训学校发展中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并能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财物损失,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

近几年,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迅速,随着政府对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培训学校应运而生。由于这些培训学校大多是民办机构,很难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导致办学资金紧张,使得很多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不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融资的前提是投资方首先要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这就需要学校向投资方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而这些信息需要通过会计核算与财务分析等一系列财务管理环节才能完成。

培训学校较之实体企业,基本没有应收账款,也不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通常都是先收取学费之后才提供教学服务,所以表面上看现金流比较充裕。但是由于学费都是以预收款的形式收取的,即先交费后上课会,导致学校形成较大金额的负债,所以收费管理、收入确认及后期对学员消费过程的管理等便成了民办培训学校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

二、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种民办培训机构发展旺盛,在整个社会教育资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使用。但是这类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不同于公办教育学校的问题,比如有些民办培训学校为了增加收入,会盲目进行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致使投入资金大大增加,再加上生源、师资等问题,最终都会集中体现在财务管理方面,从而导致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由于民办培训学校大都是民办机构,是由个人或合伙人创办成立的,其管理层(如校区校长)大部分是由基层销售人员发展而来,而这部分人普遍文化素质偏低,管理观念淡薄,几乎没有成本控制的概念。在校区管理过程中,只注重销售业绩,甚至为了冲剌业绩不计成本。忽略校区的成本费用控制,并且在对校区的日常财务管理中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导致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将校区管理演变成一个大销售团队的管理。

2.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大部分民办培训学校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财务操作与日常运营支出的标准均掌握在举办者手中。由于内部控制环境的不支持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些培训学校由于规模小,通常不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的财务人员,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学校的财务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混乱状态。

民办培训学校目前财务管理的现状是仅仅停留在财务数据的核算层面,财务工作流程上侧重于事后监督,财务工作范畴仍然局限于记账、算账,对内、对外只能提供有关的历史数据。学校融资筹资能力、办学成本测算等财务信息没有相关资料可依,不利于管理层运用财务信息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

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之所以如此薄弱, 最主要是因为财务内部控制环境不佳,缺乏必要的权利制衡, 如管理层意识不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家长制管理模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混乱、职责划分不清、信息沟通不畅等等。有些民办培训学校根本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范围不全面,内部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内部控制制度,但也形同虚设,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2)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

预算是财务工作的指挥棒,民办培训学校的各项费用支出都应该参照预算来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民办培训学校没有树立起科学的预算管理理念,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预算项目无法做到尽量细化,预算支出没有科学的定额和标准,所以预算经常会失控。在资金使用上,有些管理层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预算执行刚性不强。

同时,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较短、透明度不高、部门沟通不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预算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全面,不能客观地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全貌。有些培训学校管理层在预算资金的使用上表现得过于随意,预算变更频繁,甚至每个月都要进行预算更新,导致预算执行的刚性不强,失去了预算编制的真正意义,违背了预算编制的初衷。有些部门负责人缺乏大局观念,对于补助标准、提成方案等完全从本部门的情况考虑,不按要求使用预算资金。比如市场推广部门,利用学校领导普遍重视业绩的心理,随意提高市场销售人员的提成比例及各种补贴,增加市场推广费用的支出,经常出现超预算使用资金的情况,大大降低了市场推广的投入产出比。

(3)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待更加完善

在当前环境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给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以信息化带动财务管理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财务人员工作强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缺乏财务信息化管理的专业人才,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也差强人意。虽然有些学校已经实施了财务信息化管理,但财务信息的存储介质比较混乱,安全性也相对较差。

还有些培训学校的管理层安于现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也没有看到财务管理信息化给学校管理带来的便利与效率。

由于财务、业务数据的汇总核算、分析等工作量比较大,而财务信息化程度达不到要求,不能在短期内形成有效数据提供给管理层参考,致使管理层在制定决策时,得不到及时的数据信息支持,从而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

三、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财务内部控制环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民办培训学校而言,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管理层态度、组织架构和会计信息系统等。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是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管理层必须对此持肯定态度, 并且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并把这种支持贯彻到整个经营过程中。通过明确学校内部的岗位职责权限,遵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如出纳与会计必须分设,所有经济业务的审批与执行、执行与记录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等等。

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管理制度及流程。并通过这些制度、流程的实施,正确处理经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经营活动可以有序进行。具体来说应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预算管理体系、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等。

应加强财务收支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学费收入环节的控制,防止收费人员舞弊,确保学校的收入完整,降低学校财物损失。费用支付方面,必须在管理层按相应权限审批后才能支付。

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的监督及控制。加强对学员消费支出的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学员消费过程中费用支出的变动情况并进行分析,以降低课程交付成本,提高学校经营利润和运营效率。

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财务监督功能,找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学校经营过程中的漏洞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与对策。

2.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管理效率

首先,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由于预算涉及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业务收支各方面的目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必须对预算、执行、监督等各项流程进行完善,避免由于预算失误而造成的资金浪费。

其次,在预算管理过程中,要对学校日常运营所需的人工、设备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按照项目进行申报,并由财务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后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并定期总结和分析各部门的费用使用情况,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考核 。

再次,要把握好财务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环节。严格依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分析的原则进行预算管理。年度结束后及时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出现偏离预算等问题的原因,并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交管理层进行讨论并作为新年度的预算管理参考。

3.完善财务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财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以会计为主,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而管理信息系统则主要提供非财务信息,如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主要记录学生的缴费情况和课程学习进度。而教师管理系统则是对于教师课程交付管理、学员满意度等信息的记载,方便学校核算教师课时费,并根据学员满意度等信息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从而降低退费率,同时增加学员续费,形成二次销售的可能性。

管理层要重视和支持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工作。管理层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提高管理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管理风险。同时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完善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和内部牵制原则,设立相互稽核、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机制,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控制,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任何一个单位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但是安全性对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财务数据安全风险、道德风险等。所以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从组织架构设置到人员管理,从系统操作到文档管理,都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同时应提高自身操作水平和运用技能,并在网络安全部门的协助下,运用防火墙、身份认证等网络安全技术,以防控网络病毒,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教育培训行业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是我国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间,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急待解决。财务管理工作急待完善和健全,财务管理水平急待提高,以提高整体的经营水平,期待着我国民办培训学校的蓬勃崛起,成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支生力军。

参考文献:

[1] 肖良材,曾玉华.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规律初探[C].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 第1期

[2] 丁宇.民营学校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的研究[N].工业技术经济,2009年1月

[3] 吴立旭.加强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思考[N].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卷第5期

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开办、教学、运行等情况均被纳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

为确保学校的建设水平、师资水平和培训水平,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5个硬杠杠: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第6篇

2.仪器、准备室,非经专门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美术教室供电线路应合乎安全用电的规范要求。

4.仪器、材料、设备专柜保管.贵重设备应有可靠的防盗措施。

5.做好防火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消防桶、灭火器)。每学期初进行检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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