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024-09-05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精选6篇)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第1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9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七日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园林绿化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责。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以及城市绿化市场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编制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参与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评审;负责或参与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重点绿化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核。

(三)负责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有关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指导辖市、区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四)负责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负责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和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许可;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的行政许可;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五)负责园林、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论证;负责园林的文化挖掘、整理和利用;指导直属公园维修项目、绿化调整、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内外各种园艺参展和交流活动。

(六)承担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职责。组织制定全市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指导园林绿化行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常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统筹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绿化发展工作;编制全市重点绿化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的职责。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综合管理园林绿化科研、申报和适用推广工作;指导与组织有关技术和品种的引进工作;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学术交流和外事交流活动;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和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负责园林绿化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管理;按规定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计划、核算和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党、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全局工作部署、会议决议、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组织和校核;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办理;负责文

秘、政务信息、保密机要、文书档案、信访接待、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内部管理、计算机网络建设和资产管理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全市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参与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指导辖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参与绿线划定;指导乡镇绿化导则编制;编制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和利用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评审;负责和参与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重点绿化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核;编制所承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的实施建设。

(三)城市绿化管理处(科技处)

贯彻执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办法,指导、监督市区绿化的养护管理,并组织检查考核;负责市区古树名木建档、挂牌、复壮等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长效管理绿化养护经费的核定;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研、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指导与组织有关技术和品种的引进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四)风景园林管理处

贯彻执行园林、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论证工作;负责园林的文化挖掘、整理和利用;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直属公园维修项目、绿化调整、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内外各种园艺参展和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展览和市区主要道路的花卉布置工作;负责直属公园展览活动、游乐表演和影视拍摄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园林、花卉盆景等专业学会、协会工作。

(五)行政服务处

依法负责园林绿化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和临时占用绿

地的行政许可;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的行政许可;负责初审古树名木的移植、修剪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承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的核准、发证工作,负责一级、二级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参与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和审查;负责核定园林绿化损失赔偿费和建设单位补偿易地绿化的相关费用。

(六)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负责机关经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核算;负责园林绿化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管理;负责征收园林绿化损失赔偿费、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建设单位补偿易地绿化等相关费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计;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财务登记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和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督查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系统经济活动绩效评价(估)和经济数据综合统计工作。

(七)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拟订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方案;承担局党委管理干部的考察、考核、选拔、调配、任免和奖惩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的调训工作,负责公务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出国(境)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统战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宣传法规处

负责全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承担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人才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园林绿化行业法制工作规划和计划,协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负责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四、其他事项

常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书记1名,局长1名,副书记1名(含纪委书记),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7日(地方法规)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建制镇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绿地包括以下几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和道路广场、河浜等处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化绿地。

第三条常州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常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武进、金坛、溧阳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常州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各区建设(园林)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应当自觉履行保护绿化义务。提倡以自建、共建形式,搞好城市绿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和各所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和所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和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以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在城市新建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绿地一般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应接受园林绿化和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

第十三条为了逐步实现城市园林化要求,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绿化规划发出通知,限期绿化。

凡是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围墙,各产权单位或个人都应建成或改建成敞开式围墙,围墙内五米范围内不得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此范围内违章建筑要自行拆除,有妨碍的辅助用房要限期移建,空地全部用于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前,邀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商定绿化和保护绿化的具体措施。在树木保护区域(距树冠外缘1至2米范围内)不准“见缝建屋”,各类地下管线的埋设要与树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城市的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用水量。

第十五条生产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物质基础,必须重视生产绿地的基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搞好生产绿地基地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帮助有条件的机关、部队、厂矿、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城市古典名园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修复、设计方案,应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和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公路、铁路、水利等单位在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归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

(六)在私人宅院内户主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户组所有,由户主负责保护、管理。

对上述(二)、(三)、(四)项的绿化管护工作,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现有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无土地补偿的,按城市不同地段,缴纳相应的绿地重建补偿费。应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核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实施。市政公用、电信、供电、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3日内报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标志,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加强管理,严禁破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各所辖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绿化专业队负责迁移,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建各类管线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电力、交通、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采花、采果,在树干上刻划、敲钉、拴挂物,在树旁倾倒垃圾和有害污水、废渣,堆放物料、挖泥取土、借树搭棚,践踏绿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或绿地护栏上竖立广告、标语牌的。

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由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审批权单位和个人擅自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已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的绿地,按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处理,依法追究越权批准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园林绿化、各所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的罚款标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按市财政局常财行[1993]第77号、市绿化委员会常绿委[1993]第14号和市园林局常园发[1993]第5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所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浅析郑州市园林绿化设计与管理 第3篇

近年来, 我国城市绿地面积增长很快, 1998年、1999年、2000年, 分别比上一年提高了9.14、9.58、8.95个百分点, 都接近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这个成就的取得, 归功于全民环境觉悟的提高, 增强了绿化祖国的自觉性;国家法律、法规, 把绿化建设列为各级政府的职责, 并且规定为各行各业以及公民的义务;在城乡建设中, 把绿化列为必须同步进行的建设项目之一。总的来说,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控下, 绿化事业与经济发展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基础的态势。

在绿化事业的发展过程中, 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测算, 在城市绿地中, 公共绿地占15.8%~16.95%, 公园占9.8%~10.1%, 属于园林专业部门以外的占61.19%~62.82%。苗圃占城市绿地的3.67%, 其中属于园林专业部门以外的占40.58%~59.16%。

当今绿化事业的实践, 比过去任何时期都要丰富得多、精彩得多, 不但出现了量的增长, 而且形成了质的变化。卫星遥感结果显示, 郑州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34%、29%。据此推算, 郑州市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7平方米。 “2005年可以称得上是郑州的‘绿化’之年。”郑州市园林局局长邢建新说:“今年, 郑州市共新建了7个区级公园和42个游园;月季公园完工, 文化公园 (二期) 、植物园、北环公园3大市级公园如期推进;金水河滨河公园上下游扩展工程、东风渠滨河公园也正在进行;同时, 11条绿化景观示范路已经改造完毕。”由于绿化事业格局的演化, 形势在呼唤符合时代特征的管理理论和管理策略。形成了如下新的行业特征:

(1) 绿地功能由以休闲、游览为主, 转向以环境功能为主;

(2) 管理范围由对行政系列内单位的管理为主, 转向涵盖城乡面对全社会绿地树木的管理;

(3) 绿化建设的投资由政府单一渠道, 转向投资主体多元化;

(4) 绿化生产由计划管理, 转向市场运作;

(5) 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由行政指挥, 转向依法调控;

(6) 绿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和建设事业处于相辅相成的地位。

三、绿化管理法制化

法制建设是管理能力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出发点, 在于以立法的形式把城市绿化规划目标, 化作具体任务, 落实到社会各项经济活动中去。管理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 管理者的行为只能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 法制是实施管理的准绳。人们常说:“领导重视就什么都好办了”。但是, 这与法制相比较, “依法治绿”才是最公平、最持久、最权威的管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 对保障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都作了若干规定。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绿化事业的推进, 实施管理中有些问题值得重新探讨。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 增加了“依法治绿”迫切性, 需要以法制保障绿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该清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 对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修改与市场经济和“入世”不相适应的法规、条例。至少应该研究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面对绿化事业社会化的特点, 确立绿化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2) 面对绿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的现实, 确立全社会发展绿化和维护绿化的法律保障;

(3) 对新兴的、发展中的绿化产业, 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相应的中介机制、监管机制。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 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2) 新建居住区 (含居住区、小区、组团, 下同) 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3) 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 (疗) 养院 (所)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 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4) 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5) 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 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几个管理策略问题

(1) 加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

“绿线”的划定是实现绿化规划的前瞻措施, 维护“绿线”比划定“绿线”更重要。当今实施的“拆房建绿工程”, 对当代人来说是个大成就, 但需要以数倍、数十倍的投入进行环境重塑。前车之鉴不容忽视, 以多少无奈吞下历史的苦果, 不要因现在的宽容给后人留下隐患。应该严守规划, 从法制出发, 像维护“红线”一样, 维护“绿线”的严肃性, 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 制订土地转让、土地借用、房屋拆建等的法制措施。

(2)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协调绿化发展

当今, 城市绿化是涵盖城乡的系统工程, 近郊、远郊都纳入了城市绿化系统规划之中。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采取绿化与生产相结合的措施、开展多种经营, 是城乡一体化大规模发展绿地的基本措施。回顾人类的生产历史, 绿化、植树从来就是谋求生存、富民强国的手段。为农业生产者开辟生产致富的道路, 是发展绿化的必由之路。在法制建设和绿化管理中, 应该研究解决资金投入、合作经营以及土地使用、农业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3) 养护管理法制化

城市里的一切绿地、树木, 不论所有权属于谁, 都是绿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做好所有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 使其茁壮生长, 是发挥绿化效益、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巩固绿化成果的关键, 与发展具有同样意义。我国法律、法规已经规定, 即使是绿地、树木的所有者, 也不准损坏树木、侵蚀绿地。绿化事业发展到目前的水平, 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把绿地、树木、养护、管理列为所有者的责任。国外在城市绿化管理中, 不乏这方面的先例。需要制定不同的养护质量标准, 把养护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市民中去, 建立赏罚法规。同时, 兴办绿化养护企业, 开发绿化养护市场。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行集约化经营, 为社会绿化养护服务。

(4) 绿化效益的技术保障

城市绿化效益来源于功能, 功能来源于绿地的数量和质量, 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都是以植物为基础的。过量建造亭、台、楼、阁, 堆砌假山, 搞豪华的硬地铺装, 其后果是投资与效益成反比。在当今绿化建设高速发展的时候, 应该制订绿量指标、建筑物限制指标, 从技术政策上保障绿化的实效。 为改变省会郑州的生态环境, 2003年郑州市提出建设郑州森林生态城的目标, 即要在涉及43个乡镇、总面积298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造林100万亩, 使郑州市的森林覆盖率从现有的18.4%提高到40%。截至目前, 郑州市用了3年的时间, 已造林60万亩。针对郑州市绿化现状, 为实现“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森林生态城目标, 郑州市在造林绿化上将抓住5个重点, 一是做好环道绿化, 要把绕城高速、四环路建设成高标准的防护林、景观林;二是在西北部邙岭和西南部尖岗水库周围分别建设10万亩以上的大面积森林, 使之成为集生态、景观、旅游休闲为一体的高标准绿化区;三是西流湖和贾鲁河要建成城市重点绿化隔离区;四是东北部的马头岗机场附近要结合现在的大型苗木基地、防护林网, 建设大面积的绿化区;五是东部和东南部的枣林、槐树林、路林、农田防护林网, 要进一步完善, 真正把沙子固定下来。

五、市场导向

仅以“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为例, 要达到其基本要求, 需要投入的土地即接近城市土地面积的1/3, 城市中任何行业都没有这样多的土地投入。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用建设中, 对绿化的投资, 都占有相当比例。城市绿化产业正蒸蒸日上地活跃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全社会对绿化建设的投资, 以及市民对绿化的消费, 都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各种所有制的相关企业, 构成了丰富多彩的绿化市场。其中包括:规划设计、科学技术、绿化施工、绿化材料生产、机具肥料药剂生产、绿化养护及游览服务等。千万家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原来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为市场体制所代替。绿化材料生产已不受所有制、地域的局限, 而依土地租金、劳动力价格、生态环境、技术条件、运输费用而自由选择。绿化业的经营领域已经向市内外、省内外、国外开拓。尤其是“入世”以后, 需要建立与国际贸易相一致的市场规则, 把经营活动纳入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轨道之中。

从事绿化行业的法人成千上万, 分布在各个专业、各个地区, 具有不同的所有制和经营方式。他们的经营成果是社会经济成果的组成部分。他们的诚信经营、生产质量、技术水平, 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城市绿化的质量、造价等诸多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各个法人进行直接管理。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效应, 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绿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引导市场的运行, 运用法律、法规, 规范市场行为, 使行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资源配置符合城市绿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在此情况下, 客观上就形成了建立行业组织, 加强行业管理的迫切要求。

郑州, 河南省省会, 地处中原腹地, 北临滔滔黄河, 西依巍巍嵩山, 南接茫茫黄淮平原, 山河壮丽。全市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 人口724万人, 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著名商埠和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中国八大古都之一。

如今, 以生机勃勃的绿色为基本色调的郑州, 凭着独特的城市魅力, 先后荣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 在此基础上, 又向“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殊荣冲刺。

“绿化模范、生态宜居”这样一个萦绕人们心头的梦想, 似一幅至善至美的画卷再度在郑州这片热土上徐徐展开!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郑州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时提出:“作为省会, 郑州不仅要成为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首善之区, 还要成为全省生态环境首善之区。”他为郑州的生态建设指明了方向。

郑州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 着眼于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商贸城市的建设目标, 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摘要:园林绿化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环境产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控下, 城市园林绿化与经济发展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基础的态势, 做为绿城的郑州市也从中显示着古老园林的崭新魅力。在绿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 制定可行的发展规划, 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 把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轨道之中。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 走出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发展之路。

关键词:城市绿化,环境产业,管理趋势

参考文献

[1]张浪, 王浩.城市绿地系统有机进化的机制研究———以上海为例[J].中国园林, 2008, 3.

[2]张浪, 李静, 傅莉.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结构进化特征及趋势研究———以上海为例[J].城市规划, 2009, (03) .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第4篇

关键词 苏州市;园林绿化;害虫防治;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S688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7-0-02

苏州的园林绿化主要品种有香樟、榉树、广玉兰、银杏、重阳木、合欢、金合欢、黄山栾树、白玉兰、樱花、杜英、桂花、含笑、腊梅、桃树,等等。片植色块主要有大叶黄杨、金边黄杨、金叶女贞、红花继木和龙柏、毛鹃、茶梅、伞房决明以及龟甲冬青、红叶石楠、金森女贞、书带草、草坪等。

园林绿化病虫害分为病害和虫害两种,这两种危害其实是有相关性的,比如蚜虫、介壳虫的虫害如果治理不及时就可能爆发比较严重的霉污病病害;当植物染上某个病害时,植株的抵抗力下降,也往往更容易遭受到虫害的侵袭,所以病虫害的防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不能简单的见虫杀虫,见病治病。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必须以防为主。园林植物的虫害主要有:食叶型、蛀干型、地下害虫,危害最严重的要数蛀干型和地下害虫。

1 食叶型害虫主要有:

1.1 蚜虫

蚜虫主要危害红叶李、海桐、石楠、法冬等,在春季发芽季节频繁发生,每年春季是高发季节,每年都要发生4~5代,所以防治蚜虫需要多次防治。虽然蚜虫只是啃食植株的嫩叶,不会影响到植株的成活,但是蚜虫爆发的话会引起植物新叶的长成,影响当年的生长,蚜虫在吸食嫩叶的同时,也分泌一些粪便等物体停留在植物的叶片上,会导致叶面污染继而引发如霉污等病害。

1.2 网蝽

网蝽主要危害毛鹃、悬铃木,主要吸附在叶片背面吸食树液,导致叶片发白,影响景观效果。市区很多林荫大道都种植成排的悬铃木,景观效果和遮阴效果极好,也是老百姓比较散步的地方,所以对于网蝽也要加强重视,及时防治。

1.3 刺蛾

河边的垂柳、法冬、悬铃木等都会有刺蛾的身影,在道路尤其是人行道及公园休闲场地,人流量大,刺蛾不仅在树上吸食树叶,而且有时候会掉落到地上,如果有行人经过就容易对人造成伤害,所以对于刺蛾的防治必须要提前防治。

1.4 重阳木锦斑蛾、国槐尺蠖

这两个虫害近几年发生的特别严重,尤其前几年老百姓投诉的也比较多,锦斑蛾和尺蠖主要吃叶片,但是其食量很大,严重的话一个晚上就可以将整个植株的叶片全部吃完,严重影响其景观效果,也给养护工作者来个措手不及。目前,苏州市区、工业园区多条道路和不少的小区都种植有重阳木和国槐,对于道路绿化来说对植物的养护工作比较重视,一般发现虫害发生就能及时使用药剂喷杀,但是对于小区绿化养护作业本身对养护的要求比道路养护低,所以小区内容易爆发这两个虫害,这些虫子不仅吃树叶,也会掉落在地上影响居民生活,近几年不管小区还是道路都对虫害更加的重视,所以现在大面积爆发虫害的几率也减少了。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在农药上优先选用生物性化学农药,其次是低毒低残留农药。

1.5 夜蛾类

夜蛾类有比较多的品种,如斜纹夜蛾、淡剑灰翅夜蛾等,主要是幼虫危害,幼虫食叶,发生时也容易将叶片全部啃食完,尤其发生在高羊茅草坪上比较多见,每年可发生多次,特别是梅雨季节期间,尤其雨季雨水多,养护作业相对减弱,容易忽略对病虫害的巡视,一旦有了虫害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打药处理,都会大面积的爆发虫害,一夜之间可能草坪已经全部被吃完,所以发现夜蛾幼虫危害草坪,即便是下雨天,也要对其进行喷药,在农药的配比上要增加浓度,让雨水对农药的影响降到最低。

食叶型的还有黄杨上的绢野螟,合欢、桃树上的木虱,香樟上的樟巢螟等。食叶型虫害对植株的死亡威胁不大,但是其防治工作不可忽视,以前在苏州很多养护单位、施工单位对于这些食叶型虫害的危害并不重视,发现虫子不及时处理,或者直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喷杀,使用过度导致虫子对这些高毒农药产生抗性,这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在杀死虫子的同时,也对虫子的天敌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天敌的减少势必将造成虫害的扩大,产生恶性循环。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所以近几年,对于这些食叶型虫害首选生物型农药,其次是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喷杀,这样即保护了环境也保护了害虫的天敌。

2 蛀干型和地下害虫

蛀干型和地下害虫是造成植物虫害死亡的杀手,虽然大家对其危害比较了解,但是由于这些害虫比较隐蔽,给养护的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1 天牛

天牛主要危害红枫、垂柳、桃树、悬铃木等。天牛也是目前在苏州地区危害比较严重的虫害。天牛幼虫、成虫都对植物有危害,所以在防治的时候要更加密切的观察,了解天牛幼虫及成活的发生规律,有的放矢的进行针对性的防治。每年的春季到秋季都是防治天牛的时候,春夏季节主要以化学防治为主,尤其是夏季,天牛成虫比较活跃,化学防治结合人工捉除的方法效果比较明显。春末夏初,每周施用绿色威雷,对天牛防治效果比较明显。现在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前几年也开始使用天牛的天敌进行防治,如在夏季释放赤眼蜂等。夏末秋初,密切觀察,发现虫蛀及时人工掏除。天牛的危害对幼树的危害最严重,当年防治不力,就可能导致第二年春季幼虫在根部或者树干深处啃食树干,导致不发芽或者发芽后死亡,所以一年中的防治工作不可怠慢。

2.2 蛴螬

地下害虫主要啃食植株的根部,导致植株死亡,一般蛴螬主要危害灌木、草坪类,在苏州地区发现蛴螬危害严重的是金叶女贞、高羊茅草坪和书带草等,蛴螬发生时整片植物忽然死亡。蛴螬每天凌晨出动啃食树根,到8:00就会钻到更深的土层,所以人工捉必须在8:00前翻土清理。一般发生虫害后及时将死亡的植物清理掉,翻土人工配合药物治理,由于局部用药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周边虫害的发生,所以在补植前对周边土壤也进行松土用药。蛴螬虽然防治难度比较大,但是蛴螬怕水,所以在干旱季节要及时浇水,浇水一定要浇透,才能达到良好的防治效果。

2.3 介壳虫

介壳虫虽然不属于蛀干或者地下害虫,但是其危害性与这两种害虫一要大,介壳虫主要吸附在树干,吸食树干汁液,严重时会导致整株植物死亡,而且介壳虫由于有厚厚的壳保护,普通农药对它无效果,所以如果防治不当会使虫害发生严重,使植株成片死亡。介壳虫有很多种,如红腊蚧:危害杜英、红果冬青、香樟等;白蜡蚧:危害金叶女贞等。介壳虫严重时还会导致霉污病的发生,严重影响植株的光合作用。

在苏州工业园区杜英上的介壳虫普遍存在,原本杜英不是本土树种,在种植后由于对气候的不适应长势有的地方就比较弱,再加上介壳虫和霉污病的双重影响下,增加了杜英的死亡率。近些年,养护管理工作者也意识到了非本土树种不适合种植,所以在补种的时候进行了适当的更换品种改造,使绿化更加适应化,景观效果更加美化。

香樟树介壳虫危害不算普遍,但是几年前的金鸡湖大道上由于养护措施的不到位,整条大道的香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介壳虫的危害,继发严重的霉污病。在病害初期使用大生、多菌灵等药物防治霉污病,一直都无效果。后来植保专家过来察看,发现其罪魁祸首是介壳虫,在接下来的时间针对介壳虫规范用药,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养护,介壳虫基本被消灭,同时霉污现象也就不存在了。

3 园林植物的病害

园林植物的病害主要有:金叶女贞、金森女贞的叶斑病、樱花、红叶李等的穿孔病、杜英、香樟的霉污病、高羊茅草坪的纹枯病等。

对于植物的病害只能结合往年的经验以防为主,不能因为未发现病害而不去防治,因为发生病害后只能用药控制其发展,不能彻底消灭病害,而且一旦发生病害要及时用药,对于病害的用药一般采用抗菌素类,长期使用同一个药,病菌对药会产生抗药,所以用药要替换使用。

一般病害对植株的长势会产生不良影响,但是也不会太多的影响其成活,现在的养护工作通常养护时间都是2~3年,但是病害不及时防治会使植株连年发生病害,时间长了树木营养得不到改善,就会容易导致植物死亡。所以作为养护工作者来说一定要对病害重视起来,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病虫害防治是养护工作的重点,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参建者和维护者,我们要重视病虫害的防治,合理选择方法针对性的防治。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5篇

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

(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 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 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居民在公房产界区自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五)贯穿城区的铁路两侧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管护,其投资种植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归铁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驻辖区内各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不得低于20%,城市干道绿带总宽不得低于路幅总宽的25%。在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中,必须确保上述指标的实现。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道路红线时,要尽可能保护原有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与原有树木间保持合理距离。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建设规划设计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会审。建设项目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绿化用水管网和绿化用水量应纳入到城市给水规划中。黄河两岸公共绿地要创造条件用黄河水灌溉,有条件的厂矿应采用二次循环水灌溉。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中,园林绿化专业苗圃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园为主,植物造园的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非植物造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一5%。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不得挪作它用,擅自占用的绿地必须限期退还,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时,须经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十六条 现有城市绿地更新改造需要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上或者损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市园林部门批准;在此限额以下,由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列为古树名木,严加保护,不得采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必须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行道树和干道绿带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统一适时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或移植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经园林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

第十九条 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树木花草病虫害的防治。凡调入或调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植物材料,调运之前必须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植物保护部门要及时做好病虫情预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严禁在园林绿地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焚烧杂物。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攀折、刻划树木或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挖土、践踏花坛、圃地、草坪不听劝阻的,处以损失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建筑材料,车辆机械撞伤、撞倒树木;乱设标牌,依树搭棚,放牧牲畜的,处以损失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摘花采种、破坏、盗窃树木花草和盆景的,处以损失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破坏园林设施,涂抹、刻划和拆毁亭廊、雕塑、壁画、景墙、游艺机具等园林设施的,处以损失费四至六倍的罚款;

(五)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还的,处以损失费五至八倍的罚款;

(六)单位不按规划绿化,或逾期未完成绿化、管护任务的,处以每平方米绿化建设费用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时要出具收据。第二十六条 违章个人拒绝缴纳赔偿费和罚款的,由罚款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收缴。违章个体经营者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收。违章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其抚养人或监护人负责缴纳。

第二十七条 被责令赔偿损失或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对园林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园林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林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收缴的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和绿地占用费百分之七十留区(县),百分之三十上交市园林部门,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的补充投入,用于奖励的部分要严格控制。

收缴的罚款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第6篇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是扬州市政府直属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下设7个基层单位,主要行使市政府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古典园林建设和城市绿化等工作职能。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管理蜀冈----瘦西湖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茱萸湾市级风景名胜区,依据“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扬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和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组织开展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范大纲、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的编制、申报和批准后的实施工作,指导风景区内单位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安全风景名胜区达标活动。直接负责市区9处城市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修缮,其中包括个园、何园等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指导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指导市区现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扬州古典园林建筑业从事国内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在国内、国际古建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担负扬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城市绿化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式住宅小区和园林绿化达标单位活动。督促、检查市区重点绿化工程和各类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和保护市区内古树名木,并对扬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市树、市花、花卉苗木及扬派盆景的产、销进行行业管理。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园林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风景园林、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拟订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价,按权限申报风景名胜区等级并负责相应的规划管理。

(四)实施公园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公园规划方案及建成公园的调整方案,参与新建城

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承担直管古典园林的建设、保护、管理、修缮和现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非直管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开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风景区、公园等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文物古迹(含古树名木、古典园林遗址、古建筑)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参与审核风景区、古典园林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

(六)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按权限审批有关资质;负责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干道绿化带和滨河绿带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负责对绿化养护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

(八)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以及与城市绿化相关的创建达标工作;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城市移、伐树木。

(九)管理城建资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公园补助经费、城市绿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城市绿化费;编制绿化和管理项目的专项经费及正常业务经费预决算。(十)制定风景园林、城市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十二)指导县(市、区)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扬州市园林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胡安荣电话:87346043)

负责参与局重点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保密、信访和对外宣传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管理和扬州园林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史志。

(二)党群工作处(负责人:吉琳电话:87331129)

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专业技

术职称申报、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人武、双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案件查处;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接受群众的控告、举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徐军电话:87321060)

负责编制系统内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基建维修项目经费、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市属各类绿地养护招标经费、绿化项目经费等专项资金;管理局机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经营承包计划;监督系统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的审计监督;参与风景名胜资源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和城市绿化费的管理。

(四)风景园林处(挂“安全保卫处”牌子)

(负责人:朱业平电话:87321066)

负责贯彻执行风景园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风景园林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按权限申报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级,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资料;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费的收取;参与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门票价格的调整申报以及票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经营管理、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制定与执行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公园环境管理及各类展览活动、规范服务的检查监督;负责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和游乐设施管理工作。

(五)规划建设处(负责人:裴建文电话:87311950)

负责编制所辖风景名胜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所辖范围内基建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工作;参与审核风景区、古典园林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负责制定园林建设、维修计划,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工作;承担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体事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各类园林展览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和发布风景园林绿化专业科技信息,组织重点科研项目攻关,负责科研课题申报、研究、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主持编制科技经费预算;指导园林行业协会工作。

(六)城市绿化办公室(挂“行政办事服务处、园林绿化监察处”牌子)(负责人:吉琳电话:87349863)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古树名木调查、评价、登记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等行政办事服务工作;负责对绿化养护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制定绿化养护质

量等级标准;负责城市绿化数字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组织开展单位和居住区绿化达标创建工作;组织绿化、花卉盆景展览;负责系统内风景区、公园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

三、直属机构

扬州旅游景区营销中心。

(一)领导信息

主任:张志安

常务副主任:肖洁

(二)服务内容

主要负责对扬州旅游景点和文化景点的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建立一体化的营销体系。

(三)(四)

局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张福堂同志主持局党委全面工作。联系扬州市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

张家仁同志负责局机关内部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瘦西湖申遗工作。联系扬州市何园管理处。

顾爱华同志负责组织人事、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和工会工作,分管党群工作处。联系扬州市茱萸湾风景区管理处(扬州动物园)。

赵御龙同志负责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分管城市绿化办公室。联系扬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处。

唐红军同志负责景区(景点)规划建设工作,分管规划建设处。

张志安同志负责纪检、监察,景区(景点)营销、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风景园林处、营销中心。联系扬州市个园管理处。

创建理念: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与“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一样,是体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崇高荣誉之一。我市2007年被建设部列为全国首批11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之一。创成国家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我市努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1、综合管理责任完善

2、绿地建设成果突出 地点:扬州市大虹桥路17号 联系方式:873413243、建设管控质态良好

4、生态环境舒心怡人

5、节能减排卓有成效

6、市政设施功能齐全

7、人居环境独领风骚

8、社会保障落实到位

1、综合管理责任完善

扬州市政府批准实施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了城市绿线,并在扬州日报、扬州园林网等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扬州人大先后两次作出决议,明确万花园等20块绿地为永久性保护绿地,此举为全国首创。

2、绿地建设成果突出

扬州拥有悠久的绿化传统,历史的基础加上当代人的努力,使扬州处处演绎着沁人心脾的绿色交响。李白笔下的“烟花三月”,描写的正是“柳絮飘飞轻如烟、桃花映红半边天”的生态园林景观。

3、建设管控质态良好

扬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建设、考核激励、强化监督、团队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措施,使园林绿化的建设管控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质态,公园实施规范化管理。

4、生态环境舒心怡人

扬州把“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列为“幸福扬州”的主要内容,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使扬州的“天更蓝、水更清、树更绿、花更艳”。

5、节能减排卓有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国家对节能减排目标的指导和部署,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建立了八大节能减排管理体系,为改善全市生活和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市政设施功能齐全

扬州把“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列为“幸福扬州”的主要内容,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使扬州的“天更蓝、水更清、树更绿、花更艳”。

7、人居环境独领风骚

拥有2500年历史的文化古城扬州,放大城市的视野,从最宜人居的角度切入,抒写了一部特色鲜明、韵味隽永的浪漫诗篇,处处体现着高品位、大手笔和独特的城市性格。

8、社会保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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