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2024-08-09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1篇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提供给公司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工作由公司技术部具体负责。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在网上发布单位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上网信息发布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填写《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按照技术部门自审—保密办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保密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确需上网发布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删除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办指定的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对于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公司保密办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条:公司保密办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负责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技术部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审。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保密办公室报告。

(三)接受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2篇

为规范我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加强上网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和普通传真机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三、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科室负责人具体抓”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全院各部门信息发布负总责;党办、宣传科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科对发布的信息负直接责任。

四、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党办等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信息发科发布人员再审,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五、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时,要强化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管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的不泄漏。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3篇

上网行为管理设备正是迎合这种需求而生。新IT基础架构领导者华三通信结合多年的网络建设经验,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特点,经过潜心研究,近期推出了新一代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应用控制网关。此系列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主要为用户提供全流程、全天候的上网行为管理,监测一体化,让网络实现实时可视、可控、可查。

对比现有网关“一竿子打死”的全屏蔽限制上网措施,华三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可以精准化地区分应用功能,并能全方位按照上网行为前瞻性地进行事中管控。其中包括明确用户身份、精准应用识别、精细应用授权和全局流量管控四个功能,它能使事中监控不再依托IP和接入位置,真正基于用户的上网行为管理。

同时,ACG上网管理设备能根据不同用户分配不同权限,即使位置和上网设备发生变化,访问权限依然随行。同时支持本地Web认证、第三方Portal认证、扩展微信认证等多种认证方式,满足多种业务环境需求。智能化精准识别应用,如允许微信、QQ正常的通信行为,保障业务的正常进展,但限制刷朋友圈、QQ空间等分散工作业务注意力动作。

而且,华三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多维度整合,从用户出发智能关联分析,形成“日志跟踪轨迹”,方便对网络中主体的“人”进行风险控制和业务优化,使之更能匹配企业的业务需求。

事实上,比事中管控更令人惊艳的是,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还具有出口智能选路、急速上线、微信认证营销和应用快速下发等四大特色功能。

特色功能一:出口智能选路。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可以根据访问地址,自动选择所属运营商,提高访问速度和稳定性,并能够依据客户业务不同应用和用户组而选择不同的出口,让最优质的链路承载最关键业务,将非关键应用分流到低成本链路。

特色功能二,急速上线。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可在10秒钟完成自动配置,20秒钟内将连接广域网的网线接入设备WAN接口,网络就绪时间更短,业务开展更快,而且无需专业人员到场维护,大幅节约总分型客户部署成本。

特色功能三,微信认证营销。能够简化终端客户上网体验,让用户能够摆脱繁琐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程序。用户无需大量费用投入,就可吸引关注,让客户上网即自然成为精准推广目标,助力商家营销,同时能够严格满足公安部82号令要求,使得无线访客上网安全可控,规避商家自身风险。

特色功能四,应用快速下发。该功能类似轻量级的“云点”方案,可以统一将要求学习的课件、资料、资料提前推送到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上,降低重复数据对广域网宽带的占用,提升机构文档访问体验。

上网行为管理设备ACG既能够满足中小企业需求,也能够满足集团、连锁等类型的大型企业需求,还可以满足大型园区、高校等的需求,能够帮助他们从容面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应用,适应深入互联网化的技术变革,更好地提升办公效率。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条 为保证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 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 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八条 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

第十条 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 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

第十五条 涉及我局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审计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局工作内部信息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 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科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内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科科长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二、机关、单位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三、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委办公室负责初审,委主要领导终审。

四、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信息上网时间以及计算机操作员。

五、严禁国家绝密级、机密机、秘密级信息上非泄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六、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不允许在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传输和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委主要领导严格审批。

七、更改原对外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八、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水电局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股站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四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五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及其分管领导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局保密办。

第六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对于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股站,局保密办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八条: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九条:互联股站、接入股站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60发布Q2上网安全报告 第7篇

在新出现的木马病毒中,广告型木马和盗号木马是360拦截量最高的恶意程序。根据木马病毒拦截频率的抽样统计,贵州、甘肃、新疆的上网风险人群比例最高,一个季度内遭攻击的网民比例分别达到33.9%、32.2%和31.9%。北京、澳门和香港则相对安全,风险人群比例分别为19.5%、17.6%和15.9%。

令人吃惊的是,电脑知识水平相对更高的大学生群体反而更容易中毒。在教育网检测木马病毒的统计中,首都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北京科技大学、西华大学、重庆工学院、郑州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名列上网最危险的十所高校,风险人群比例普遍超过40%。清华、北大、人大等名校上网环境则相对“干净”,风险人群比例只有20%左右。

报告还指出,目前超过90%的盗号木马以游戏账号为目标,DNF等热门大型网游是木马重灾区,游戏外挂则是盗号木马的主要载体。随着暑期到来,游戏玩家活跃度提升,盗号木马的数量很可能将进一步增长。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8篇

第一条 贵港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第9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国家保密局、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第六条(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处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公文目录的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审核程序参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复查制度)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依法解密)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行政机关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委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

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10篇

为切实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计算机的信息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定:

一.涉密计算机、内网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

二.坚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负责人为本 科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备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

三.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 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四.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 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六.对涉密计算机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落实专人负责涉密计 算机的运用。对涉密计算机一律摘除网线,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七.是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使用。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11篇

一、适应形势需要,构筑强大的人事信息安全网络

目前,人事档案中的某些数据已经实现了联网,如公安部门已经建立的覆盖人事档案的信息系统,将整合个人信息资源,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和应用。但在个人信息电子化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漏成为最突出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共享性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往往给个人及单位造成麻烦及致命打击。而且随着网络规模的日益扩大及深入应用,各单位自身对网络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网络结构及使用日趋复杂,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几年,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较严重的问题。2013年2月28日广州日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中国人寿个人信息泄露,80万份保单可上网任意查”的消息,据消息称有的人莫名收到一份免费保单,或刚在银行办完业务就接到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问题因系统升级操作失误所致。目前,发生问题的查询模块已关闭。公司就此事公开道歉。由此看来人事档案个人情况信息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个人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实行资源整合,方便快捷查询;另方面,若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的不到位,人为失误,那么个人信息就会泄露,后果则不堪设想。

当今单位网络所面临的威胁主要可以分为对网络中设备的威胁和对网络中数据的威胁。因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分为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网络中的物理威胁主要包括对硬件设施、网络本身以及其它能够被利用、被盗窃或者可能被破坏的设备的威胁。信息安全主要对信息系统及数据实施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事故及恶意攻击下系统不会遭到破坏,个人及单位数据信息不会泄露,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信息安全主要面临有病毒及黑客的攻击、人为恶意攻击、非法将信息泄露。其中病毒可以借助文件、网页、移动介质等诸多方式在网络中迅速进行传播和蔓延,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破坏力大的特点,单位内部网络一旦受感染,就会利用被控制的计算机,破坏数据信息,造成网络性能下降、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但真正的威胁还是来自内部。人为的恶意攻击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如,对网络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系统共享情况比较普遍,缺乏有效的访问权控制等。此外信息安全意识和认识不足,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利用和资金投入不足等非技术层面购成的网络信息安全缺陷也严重威胁个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性。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督查力度,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泄密隐患预警机制

在政务公开的背景下,人事档案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增加人事档案透明度的方法,既不违背党和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又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平台中,达到权限范围内的人力资源信息共享。人事信息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非法人员冒用授权用户合法身份登录信息系统,窃取敏感信息。如何有效地管理人事档案的个人信息系统平台,提高系统的安全保密性,确保单位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利用能够更加可靠、正常、高效地运行?这是一个集技术、管理、法规综合作用为一体的、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单位应成立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处、保密办、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明确小组成员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形成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人力资源信息安全责任体系。

2.建立人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控体制

在技术上采取隔离技术、鉴别技术、控制技术、加密技术、防漏技术等措施予以管控,防范个人信息泄漏;在管理上,建立健全“既满足单位实际需要,又符合国家有关人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策略和相关制度的要求。

3.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督查力度

将人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年底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设置考核标准,制定评分细则;建立相互关联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内审机制、日常检查机制、违规事件查处机制,个人信息泄露隐患预警机制,为在人事档案信息化进程中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1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粮食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检查工作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关于开展苏仙区门户网站及部门子网站网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局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且明确了责任人,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二是专门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把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中失泄密作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足点。三是局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列为年终考核项目。

二、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1、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工作纪律,全力保证本局的上网信息绝对安全。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工作人员确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时,应当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查,截止目前,我局在我区门户网站及部门子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未发现涉密信息。

2、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和文件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范治理工作和文件的治理。指定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加密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对机关各股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协调。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涉密网络的检查。经审查,到目前止,上网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未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

3、建立健全了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关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

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重视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审查到位。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保障。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能力。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1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A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要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止出现公司重要信息泄露,防止利用重要信息进行投资交易,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公司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与总经办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对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工作中。

第四条公司员工对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确保公司业务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及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参与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公司重要信息及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要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公司与拟投资对象在洽谈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价格、交易结构、投资信息、专有信息、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

(二)公司为受托管理的客户企业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信息;

(三)公司客户、投资人及关联方向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披露的文件;

(四)基金销售及投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及合作伙伴等相关信息;

(五)涉及公司及公司旗下基金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其他尚未批准公开披露的信息。

对于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其余未明确类型的信息,应当结合重要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在拟披露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批准,未批准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重要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重要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总经理会议授权分管领导有权决定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之日。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信息知情人指在重要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重要信息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的公司关联方;

(二)公司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等;

(三)公司涉及投融资、基金事务的员工,包括公司投融资部门、公司信息披露部等相关员工;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投资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的相关人员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上述(一)至

(四)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上述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在经总经理会议通过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主动向投资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披露如下事项:

(一)资金募集时期应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在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三)在基金运作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其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

第三章 重要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岗位应妥善处理业务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业务相关资料信息。不得以复印、拍照、扫描、下载、拷贝、抄录等任何方式将业务资料用在业务之外;非工作需要,不得将业务资料带出办公室;存有业务资料的电脑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电脑离开本人视线时退出业务系统或文件。第十二条公司业务相关资料如需在会议、培训班等较多人参与的活动中散发,应在资料上标有“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或“内部资料,对外保密”等字样,并要求领取人妥善保管,不得扩散。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保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及谈论产品投资组合情况,不得将产品及项目的财务报表和交易文件外传。第十四条项目投融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系防止重要信息泄露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团队成员的信息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其工作内容包括:(1)信息披露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核拟披露的重要信息并督促部门直接业务人员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详见附件一);(2)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前,已与接收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详见附件二);(3)若发生重要信息泄露事件,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核查出泄露原因及相关泄露人员,并将核查结果上报至分管领导;(4)如发生重要信息知情人员变动或非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知情人涉及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交接及委派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公司外部报送程序的登记。

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拟将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对外披露的,部门直接业务人员需在信息披露前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并获得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审批许可,并有义务在披露前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将该协议及《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一并交由风控法务部审核,并在最终签订后一起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

第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保证将严守重要信息,除非为公司的利益,不会使用任何重要信息,未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个人(包括按照公司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重要信息的公司其他员工)、企业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任何重要信息。员工同意将对这些重要信息保密,并至少以不低于合理的谨慎来保护和维护重要信息不被擅自使用、披露、报道、转让或出版。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应当做好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该业务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重要信息知情人做好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的提醒及教育,并定期及不定期的向分管领导汇报信息保密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不得将知晓的重要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重要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委派相关代表对该员工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员工相应处分。具体操作规则如下:(1)若公司员工在披露重要信息过程中,已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并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未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公司有权给予该员工警告或扣罚部分绩效奖金的处罚;(2)若公司员工未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而将公司应保密的重要信息泄露,但尚未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总经理会议可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恶劣程度给予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开除等处罚;(3)若公司员工故意泄露或利用公司重要保密信息且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公司可要求其立即离职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因泄露/利用公司重要信息而获得的利益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追偿,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若对外报送重要信息的员工已完成所有公司内部报送手续且与接收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但项目中应保密的重要信息仍被泄露且对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则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核查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泄露人员。若在上述时间内,项目负责人无法核查出原因及泄露人,则由总经理会议另行协商处理办法。

在上述情况中,若泄露员工的部门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存在过错或过失,公司有权认定该主管或项目负责人为第二直接责任人并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附:保密信息对外披露流程表

项目组成立并确立项目负责人及重要信息传递人

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并报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

将已核准的《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及项目相关的《保密协议》一并交由风控法务部

审核

与项目对方签订业经风控法务部审核的《保密协议》,并将该协议与《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并交公司档案室备案

附件

1、保密协议(标准版).doc

2、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doc

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14篇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本网站的一项基本政策,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本网站一定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本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本网站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件在以下三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本网站合法服务程序。

(2)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3)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二、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本网站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根据指示改变您的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网站。

三、论坛注册

为更好地促进学术交流方便网友,促进论坛发展,对正式会员开放发表帖子。

(一)注册办法:

必填项包括用户名、密码、Email、正式成为论坛会员。

(二)信息保密:

1、论坛管理员作为唯一可以查看认证资料的管理者,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所有认证信息在认证以后均作保密处理。

2、正式用户将获准进入“论坛”发表帖子和非注册用户能浏览大部分内容。

3、用户必须保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有效,管理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已通过认证的会员应保管好自己的注册网名和密码。发现密码遗失应及时系统找回密码处理。

四、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有限责任

本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本论坛服务,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网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网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本网站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制度和行业管理标准的。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本网站将做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若在本网站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本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七、论坛系统维护与技术开发由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合法性有专人监督。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调试论坛系统。

八、实行版主责任制

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有权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论坛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则追究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医院信息管理保密制度 第15篇

为了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加强对医疗及相关辅助信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信息管理保密制度。

一、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多种技术手段保护中心数据库的安全。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3、中国计算机安全法规标准 在国家没有制定电子文档合法性相关法律之前,医院必须保留纸张文档作为法律依据。

4、严格执行内、外部网络物理分离的原则从根本上杜绝医院内部资料信息通过互联网外泄并传播。

二、对信息系统数据的全程安全保密管理:

1、重要数据资料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对数据输入、处理、存储、输出的各个环节严格审查和管理,不允

许通过医院信息系统非法扩散。

2、重要保密数据,要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贮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的文件和数据,由专人负责收集

保管并建立登记制度以备查询。

3、对载有重要数据资料的废旧报表做到及时销毁。不得将其按普通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处理。

4、严禁私自转储医院内部重要数据及资料。如需上报的必须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人提供并记录在案。

计算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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