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依法治国范文

2024-06-09

谈依法治国范文(精选6篇)

谈依法治国 第1篇

浅谈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如何发挥好职能作用

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绘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省十一次党代会也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当下全国全省人民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认真学习专家的解读,对于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了更深体会,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怎样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明确了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下面,就在依法治国征程中如何发挥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要认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应担负的职责使命

认真传达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把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上来。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通 过学习传达,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理解5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巨大成就,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工作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责使命,切实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使命感和紧责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作出应有贡献。

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职权是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决定》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调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等各个方面对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着眼于服务党和人民事业,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厉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道德的教化作 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和运用司法行政工作经验成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行政制度。

三、要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中不断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和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就要求我们要持之以恒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当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为契机,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精心设计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载体,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掀起法治宣传教育的高潮。要把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时期对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普法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察办法》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履职能力。

四、要在服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协调发展中突出特 色

法律服务要遵循“五位一体”的发展原则,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服务经济建设,依法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服务政治建设,着力做好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当好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律帮手。服务社会建设,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建设完备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更加做好特殊人群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保障文化事业发展,依法促进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生态建设,依法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要面向基层广大群众,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有条件,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服务站点和法律服务顾问工作。全力构建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大厅为龙头,区(市)法律服务大厅为主体,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法律服务站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为触角的城乡一体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建立推广律师会客厅、社区律师工作室、一村一顾问,努力为群众提供均等化法律服务。深入开展中 小微企业专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健全完善“城市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服务圈”,让社会困难群众就近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五、要扎实做好司法行政领域保安全、护稳定工作。司法行政系统是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骨干力量。司法行政系统要立足自身职能,扎实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诉调、检调、公调、访调等对接机制,做到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密切关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形势新动向,加强互联网金融、现代物流等新领域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更加重视劳动社保、医患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涉法涉诉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动态排查化解工作,深入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把各类不稳定问题发现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发挥好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集中排查化解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重点排查化解可能诱发集体上访闹事的不稳定因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最大努力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切实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深入开展“平安监狱”“平安戒毒所”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恶性案事件发生。大力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认真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新政策,严格按法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刑罚执行案件。积极 主动抓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深入推进戒毒工作转型,完善社区戒毒医疗体系,加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指导站建设力度,加强出所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戒治的质量和效果。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好配强值班律师,规范完善律师值班制度,抓好资金管理使用、督导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繁重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为发展司法行政事业创造了新的重大历史机遇。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做好思想、工作和人才的准备。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切实增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和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党和人民坚强的法律卫士。注重加强能力建设。把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为重点,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疑难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等各方面能力,更好服务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始终保持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情怀,始终保持共产党人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进取,勇于实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不懈的努力。

谈依法治国 第2篇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有关依法治国问题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对此,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健全法制,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指健全民商法。

应当看到,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的协调一致和有效的综合调整,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然而,民商法的许多规则及原则,有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某些规章所确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

第一,民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确认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因此,民商法被称为“权利法”或“保护权利的法律”。而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许多规章,注重的是对被管理者的管理以及对被管理者从事某类民事活动的限制。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主体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从来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限制过多或不合理,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对公民或法人基于民商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合法的契约并保障其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因此,市场经济必须以合同自由为其基本原则,必须确保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民商法律的颁行,已使在计划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的交易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然而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仍然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注: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

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门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许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强调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应当适度、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如果交易的审批、许可过多,则当事人依据民商法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就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妨碍。

第三,民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依据民法,所有人可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有权自己使用或消费其物,亦可将其财产出租、出让或设置抵押等。所有人有权获得在其财产上所产生的各

种收益,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均受到我国民法的平等保护。不管所有人的经济形式或实力等是否存在差别,其所有权在民法上都应得到一体保护。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因而保护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是,目前许多行政规章在对公民或法人财产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和转让限制较多,某些限制也不完全合理(例如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及不备案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等规定。)

民商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和精神,正是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规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注:刘海年,前引书,第22页。)对此,我国广大民商法学者已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在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运用上述原则,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或对交易的发展未能起到促进作用或未能尊重交易当事人的必要的合同自由和财产权利,就根本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制定再多,也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在这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

我们所需要的,正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而不是动辄限制权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而不是处处设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对其财产自由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法律。只有以这样的法律为重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所真正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强调立法质量,应当用上述原则和精神来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而决定其质量。诚然,我们应当坚持经济行政法的国家干预原则,但国家的干预一定要适度,干预的对象要适当,不能过度地不适当地干预经济,妨害市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必要的民事权利和自由。当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等法律,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仅仅制定这些单行的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建立的客观标准,应是各个重要法律、特别是民法的法典化。民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斯·韦伯所称的法的“形式合法性”(formal

rationality)。在民法典问世之前,很难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完备的。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注: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如果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要求公民守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注: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995年,第44页。)尤其应该看到,行政机关在发挥其行政职能时,与公民、法人之间常常要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订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解释行政法规等,都被认为是行政权的行使,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必须遵从。至于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多年来,依法办事被认为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行政部门不存在依法与否的问题。(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这说明依法行政需要克服许多观念上的障碍。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注:见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然而,这些困难丝毫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不过,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如下观念:

第一,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

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注: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第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然,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行使职权,放弃或不行使职权,也未履行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

第三,尊重并保障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必须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梁慧星教授指出,与专制主义、自然经济的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法优位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一切社会关系均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注:梁慧星:“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载1993年1月31日《法制日报》。)而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则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按照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公共权力应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注:参见郑成良等:“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载刘海年主编,前引书,第127页。)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于政府的侵害以后,应有权获得政府的赔偿,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秩序。

应当看到,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注: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无权对这些规章实行审查。但依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而对规章实行审查具有宪法依据,只是目前缺乏一套程序和制度的规定。如应由哪个政府部门承担审查规章的职责,应由谁提出审查的要求,如果规章不合法,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宣告其无效,等等这些都需要作出规定。当前,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显违法的规章要予以修改、废除;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健全规章的审查制度,对规章的制订和出台应严格把关。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注:参见张明杰等:《行政法的新理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注:张杰明等,前引书第71页。)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

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管法官法中提到了有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但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很多方面仍然无章可循。如离退休的法官于一定期限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法官的配偶和子女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等。尤其是在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责任,迄今为止尚缺乏规定。除建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外,对法官的考核制度也应完善。目前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往往流于形式,考核的内容过于简单或单一,不能考出真实水平。笔者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考试及选拔录用。法官应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从未从事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工作的人,不能立即担任法官。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谈依法治国 第3篇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且主观的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换言之,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理性把握,同时将此种情感升华后达到对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最高境界。公民的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普遍认同、谨慎遵守和自觉运用。

(二)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的力度,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精神层面的指导又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在赋予法律以权威性的同时,更能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作为依法治国原动力的法律信仰,是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勇于维权的勇气;是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保护自己的决心;是面对不公时主动监督的态度。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第一,公民对于立法产物陌生。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并颁布,使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都达到了“有法可依”局面。然而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所带来的弊端是公民对于大部分法律法规不知晓,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来界定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强烈的陌生感使得法律信仰的生成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方面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服务人民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将法律和法定职责抛之脑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

第三,司法不公、腐败等现象严重。司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在实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方面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司法环节存在的不公平、腐败现象等严重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及法治社会的构建。

第四,公民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受到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被置于道德之下的地位。在做事时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然而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最终触犯法律的底限。由于公民对于法律无亲切感导致主动使用法律,利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用“无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来面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法律的实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封建特权思想的长期存在,法律信仰无从产生。秦朝时,我国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行动唯君命是从,在这样一种高强度的“人治”统治之下,法律无法占据权威地位,因此没有适合法律信仰生成的土壤。君主自己制定出的法律往往在于维护自身的统治,并未针对臣民的切身利益量身打造,同时传统的“法即刑”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公众对于严苛的律法所表现出的更多的是恐惧,信仰之情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又一原因。法律工具主义是强调法律本质及法律功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存在的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具。这种极端的思维观念忽视了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等,彻底将法律世俗化和工具化。更为严重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工具主义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声音。人们因受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更多的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戒,因而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的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情感及信仰。在我国当前的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反响最为强烈、意见最大的。法律其自身在没有被遵守和适用的条件下是无法激起公民的信仰及拥护的情感的,只有在得到正确而公正的适用时,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才会被激发生成。然而当前司法环节中频发的司法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更有甚者,在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法律信仰的培育。

最后,普法教育不足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一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普法宣传主要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宣传普及,忽略了对法律内在伦理品质的宣传。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只有了解了事物的本质后才能更好地掌握该事物,明了法律条文背后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才能激发起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第二,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关注宣传的后期实效,往往事倍功半。常常形成的局面是前期做了较为充分的普法工作,后期不去落实工作是否取得一定成果,不管不问;第三,各地区对于普法的重视程度及法律宣传力度不一,尤其表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法工作力度不够,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难以实现普法工作的预期效果。

三、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第一,健全民主化的政治体制。进一步明确党和政府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保证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民主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公民的主体权利,同时为民主提供一定的法治保障。

第二,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普法宣传时着重对法律精神的宣传。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公民大多认为法律与日常生活无太大关联性,以致于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必须要清除这种不良影响,将法律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内在精神广为宣传。政府部门可以邀请专家、知名律师等定期走进居民社区开展法律大讲堂,激发公民的法律信仰,从而自觉遵法守法用法。

第三,严格执法,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定期组织执法者对于执法不严反面案例的学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执法。同时,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者,在追究其自身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领导的责任,加大领导对下级人员严格执法的重视。

第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关注司法活动公平。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关键一步。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督促他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办“关系案”和“人情案”。

参考文献

[1]贺然.法治“困惑”呼唤法律信仰[J].法制与社会,2011(1).

[2]卢泽铭.法律信仰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J].学术论坛,2006(08).

[3]王秀鹏.论法律信仰的培养[J].桂海论丛,2011(3).

我谈依法治国 第4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地位;人民当家做主;民主执政

中图分类号:G4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8-03

一、前言

党处于领导的地位,其在带领人民成功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道路的同时,也坚持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历史机遇期,民主政治建设越来越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符合国情及人民利益的需要,而想要实现民主政治,则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落实依法治国,把这三者进行有机结合。”[1]关于这方面,在党的十七大中又再次进行重申:“我国要坚持走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之路,这条路不好走,需要党在这过程中始终处于领导的地位,在实践中真正体现人民得以当家作主,以及从始至终要坚持依法治国,这三者相互之间要实现有机统一……。”[2]基于此,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究,提升认识,以便促使在实践中确保三者之间的有效统一,这是激活人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保障。

二、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我国,不仅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绝对处于核心地位,而且在走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道路中也同样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经过不断磨练及积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上更加如鱼得水。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更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我们党处于领导地位并非偶然性,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进行的正确选择。前国家领导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中国,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个是要坚持下去的,不能动摇,否则,国家的发展就会倒退,人民的生活就会受到影响,实现现代化更是变得遥遥无期。”[3]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需要确保党处于领导这个核心地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成功的长期领导了中国革命,在新中国成立后不断的建设和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心愿的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中国开启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有新的突破,且获得备受世人认可的成绩,整个中国焕发出发展活力,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民主权利也逐渐获得保障,使得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获得提升。历史已经向国人证明:如果缺乏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新中国就不可能获得诞生,社会主义民主更是无法获得实现。邓小平就曾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想要把各个民族的人民团结起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如果缺乏党的领导,那国家就会衰退,无法实现发展。因此,而在促使人民的团结及社会的安定等方面,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依靠党的领导是国家的需要,是民族的需要,也是人民的需要。”[4]在这方面,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一个反面教材,我们需要吸取这方面的教训。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在进行宗旨的定位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其根本宗旨。党在成立之后,一直把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放在第一位,且尽心尽力为人民提供服务,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获得凸显。而党在进行领导的过程中,则要依靠于人民群众,只有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及支持,所实施的领导行为才会有效,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为人民民主保驾护航。不管在进行党的路线及方针的制定上,还是政策及相依法律法规方面的落实上,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简单来说,是人民的意志体现。为此,这就需要党能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好为为人民服务的相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党的领导,从本质上来说,实际上就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驾护航,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我们党始终追求的一个目标便是实现人民民主。不管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建设时期,或是改革时期,我们党都非常注重发展人民民主,并为此进行不懈奋斗及努力。我们党深切意识到,只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能让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且发扬人民民主,人民才会认可党,愿意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才能有效激活人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及潜力。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确保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则会困难重重,而反过来说,一旦人民无法实现当家做主,必然会质疑党的领导,进而对党的领导不会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党的领导地位则无法获得有效保障。我国是世界上认可最多的国家,即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当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在各个方面还需要提高,这就更加需要加强党的领导,把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从各个方面促使我国实现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使得党处于领导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之处,也是两种体制国家的的本质区别。一旦缺乏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则与社会主义法治存在本质的区别。当前,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相应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厚实的政治根基。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江泽民也曾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即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专门对此进行阐述。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而在党的领导要求下,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党在进行领导的过程中,是一种科学性的民主的领导,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领导的核心思想。依法执政并不是一种口号,也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上,而是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体现,即需要在实践中真正获得落实,此外,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循序渐进。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我们:“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5]因此,党的领导保证了民主的循序发展。法治社会需要靠党来进行领导和推动,党从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各种要求出发,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之际,首都各界开展纪念活动,习近平就在纪念活动大会上指出:当前,在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挑战仍然严峻,党作为执政党,需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作用,这就需要党落实治国理政。而在依法治国方面,党要起到带头作用,在这基础上促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民主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标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自身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从本质上来说,实际上体现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政治理念。只有发挥人民的监督角色作用,注重对政府进行监督,政府在落实服务职能工作的过程中才不会也不敢松懈。而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已经进行明确的规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凸显人民当家作的地位,这也是国家性质及方向的具体体现。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其实质上就是要求人民当家作主。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之梦,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让全体人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即能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来,真正享有各项相应的民主权利,而不是被动的参与。积极强化做好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工作,从各个方面促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获得实现,对人民要尊重,要注重确保人民享有相应的政治权益,此外,还有经济权益以及文化权益,这也是党进行执政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热情普遍高涨。这势必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快形成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积极为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等创设平台,使得人民群众能真正参与到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来,让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当家做主。而在确保人民当家的这一项权利上,还要积极深入到民众之中,与民众进行零距离的接触,了解民意,并对这些民众的真实声音进行收集,作为党制定相应决策的依据。同时,还要积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提升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的发挥作用,为人民服务,最大限度的为人民谋取利益。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出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需要。

人民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是主体,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进行依法治国,其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以便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获得保障。而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过程中,则要确保人民群众能获得参与各项权利的机会,其中包括保证人民能获得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具体体现在确保其能行使民主选举及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依法治国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处理国家各项事务。事实上,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并且逐渐完善和发展。我们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就无从谈起。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保障。因此,进一步促使及拓宽人民民主的范围,激活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愿望;不断开拓人民民主参与的新途径新形式,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供制度保证;“注重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且吸引其参与到基层民主的实践中来,让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行驶民主选举的权利、行驶民主决策的权利、直接行驶民主管理的权利、真正能行驶民主监督等权利,在这过程中强化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积极为实现人民民主创设条件。”[6]而一旦社会主义民主获得更好的发展,就能大大的激活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并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及高速发展。

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旦没有依法治国作为支撑,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真正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则显得困难重重,事实上,依法治国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具体途径和根本保障。这是我们党不断总结探索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结合当前形势的需要需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及执政方式进行改革及完善,以便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保障。民主与法制之间联系紧密,这在社会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法治也是一样的道理,两者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保障。从法治的层面上来说,民主是其内容及基础,而从民主的层面上来说,法制则是其保障。民主需要有法制作为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能真正获得实现。试想,如果社会陷入混乱,没有相应的法治进行规范及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谈不上还能实现民主。

我国坚决实行依法治国策略,确保人民民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体现,不仅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以及创造性,对于促使国家各方面实现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利。不可否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并不是被统治的对象,而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则是为了确保人民的利益获得保障,是人民的意志体现,实现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且自觉接受来源于人民的监督。当然,在推行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推进,强调要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维护好及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础上,强化进行科学立法及民主立法。在实践中,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维护好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防止法律的效用被弱化。同时,还要确保执法机关做到公正执法,把各种滥用公权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注重对政府职能进行更新优化,强化要严格进行行政执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工作,促使监督渠道实现拓宽化,加强建设监督制约机制且发挥其监督效用。此外,还要从加强进行法治教育及宣传方面进行着手,通过相应渠道促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及法治精神得到提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社会存在。确保党的领导、实现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强化依法治国,这三方面的思想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集中反映,是指导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论。我们要深入学习其科学内涵,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在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总之,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结合当前的具体形势建设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化,且要梳理及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这也是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根基及保障。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始终融入这三者的思想,以便为党实现长期执政及国家实现长治久安奠定根基。只有这样,中国各项事业才能更加顺利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11月8日.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7-268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1-342页.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页,1983年版第176页.

[6]白钢,潘迎春.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浅谈依法治国之效应 第5篇

专业:诉讼法姓名:尹代媛学号:2009201060143

一、2009年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

近年来,非法“飙车”行为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电影《头文字D》的场景常常再现于现实生活。北京甚至出现过“二环十三郎”现象,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二环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主要场所。此次肇事车辆贴有三家汽车俱乐部的标志。车祸发生后,这些俱乐部纷纷撇清和胡某的关系。业内人士称,杭州的玩车人员分成“成功人士”和“富二代”两批。“富二代”这批人的年龄基本上在二十岁上下,有的还在念大学,但父母非常有钱。“这批小鬼喜欢出风头,最容易出事的也是他们。”

“牢头狱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自从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在云南省,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

1.2006年7月23日,辽宁葫芦岛市看守所,半年前因“非法行医”被警方收押在此的小诊所女医生王爱民,在被拘留20多天后,没能走出那里。

2.2007年4月2日,因涉嫌受贿而被羁押在广西兴安县看守所的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中。这是第一起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传讯而当场暴亡的案件。

3.2007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自行车,17岁少年周增志被羁押在河南开封市看守所,8天后,带着满身的伤痕,周增志“猝死”看守所中。尸身上十几处烟头烫伤清晰可见。

4.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看守所,17岁的服刑少年陈枫死亡,其死亡时“皮肤呈大面积的紫青色并伴有黑色斑点,双腿浮肿,双手及双脚浮肿,鼻腔流黄色液体,口吐白沫。”

5.2009年1月6日,因涉嫌抢劫而被羁押的年仅15岁的少年封林君死在了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6.2009年2月13日,云南玉溪北城镇因盗伐林木被刑拘的男子李乔明在看守所身亡,警察称其是在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中不慎撞到墙壁“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珍爱生命,不躲猫猫”

幸运儿变成阶下囚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深圳机场月收入仅千余元的清洁工何丽,因为在垃圾箱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黄金首饰,而因此可能被判盗窃罪而面临无期徒

刑。这件事在社会和法律界都引起震动和热议。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记者获悉,巴东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面对不法官员的侵害,邓玉娇在阻止中致人死亡,但其行为超出了必要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不过检方同时认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

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如何防止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良法律后果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安工作的指导,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公安机关将突出强化五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政治思想教育培训,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我们将结合公安一「作面临的形势,向广大民警讲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他们自觉投身于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并将公安民警中的先进典型作为深化执法为民思想教育的生动材料,切实作好宣传;把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搞好警示教育,以塑造公

安队伍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建立督查指导联系制度,不断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民警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职责,推进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警法律素质。我们将紧紧抓住提高执法素质这个关键,建立一整套领导干部和民瞥主动学法、苦练内功的教育培训机制,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和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以全警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为原则,深人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领导集中培训、一线执法民警分期培训及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培训考核内容,着眼于法律法规、办案水平的提高,着眼于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进一步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我们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的基础上,在制定制度和完善机制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中,创新思维,跳出执法看执法,把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谋划,放到维护稳定的大局中去落实,建立一种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执法工作新机制,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把各项执法活动纳人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同时,立足制度层面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积极 探索和建立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 体系,并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深人调研,积极创新.努力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们将按照公安 部“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坚持不懈,一抓三年”的总体部署,把基层公安机关和科、所、队执法质量建设作为重点,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打牢执法基础,苦练执法基本功,使基层民警的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一是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检验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重视执法基础建设。二是完善统一考录选用制度,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考录民誓和选调民警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力度,鼓励民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三是提高公安决策水平,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推进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四是深人基层所队调研,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听取执法一线民替、管理相对人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需求,面对面的指导,手把手的帮教.帮助解决基层执法疑难问题,建立健全调研制度,切实提高调研质量。五是帮助、培养、创建“执法示范单位”,发现、推广执法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引导、推动基层公安机关抓好执法工作。

浅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第6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走法治之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们党在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问题。如果人人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西方社会也不是仅仅靠法律来治理,西方社会是依法治国与宗教治国相结合,宗教就起着道德教化作用。所以,我国历史上强调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是有它的道理的。正如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比如,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又要有法律来约束。现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信条文,这就大大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和践行力。再比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敬老孝老已成为一种社会呼唤,成为一个普遍的道德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就大大推动了敬老孝老传统美德的弘扬。还有志愿服务,这是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道德精神的一个重要载体,许多国家都是用法律来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的。我们也应该很好地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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