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4-07-12

电动车管理规定(精选10篇)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F)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第十六条 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残疾人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第十九条 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的,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限期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及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饮酒后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以2倍保费的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并督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六)故意遮挡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故意污损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九)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悬挂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注册登记的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规安装棚架、边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加装置的(带驾驶室的三轮电动车除外),处以5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附加装置。

(十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十四)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30元罚款。

(十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六)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七)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20元罚款。

(十八)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九)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电动车的有效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电动车上缴国库;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本办法规定,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凡违法生产、销售或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维修,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5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到实处

1、研究制定《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3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编制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制定出台《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编制 《大同市2016-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按国家要求完成,持续实施。

5、编制完成《大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6、制定出台《大同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7、制定出台《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

二、推动产业发展,壮大电动汽车产业

8、落实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加快电动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重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9、组织召开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企业对接会,推进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配套企业同步发展。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0、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项目库,积极组织招商对接活动,推进我市与国内外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资合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三、加大推广应用,扩大电动汽车保有量

11、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 30%。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2月份。

12、市、县、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要达到 50%。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3、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2016 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14、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15、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创新建设及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商业模式。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五、落地配套政策,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保驾护航

16、贯彻落实《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366 号),加快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7、电动汽车注册登记启用专用号段。对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电动汽车,依申请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免收电动汽车新车牌证费用。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8、按照《大同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低速电动汽车牌照系统,开始对外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交局交警支队。

时间进度:4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9、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研究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鼓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农机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12 月份。

20、推动电动汽车检测中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1、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部门:市考核办。

时间进度:5月份。

22、对符合国家规定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不征收车船税。

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3、将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及我市生产的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纳入我市县、区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3 月份。

24、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12月份。

2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时间进度:12 月份。

26、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意义, 普及电动汽车知识,解读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时间进度:12 月份。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2篇

为了规范*******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刷卡(或投币)后,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数字控制按键,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充电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6个小时;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7、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8、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9、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0、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客服服务中心办理。*******物业管理处

电动车项目风险管理实践 第3篇

某电动车项目的生命周期中, 决策阶段的风险是项目风险管控的核心, 在整个项目投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风险管理从项目立项和研制阶段就开始介入, 真正将风险管理流程融入项目管理活动中, 项目研制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业务后续发展提供决策信息。通过业务运营模式创新来转移和控制项目风险。通过对比发现, 风险管理在A公司电动车项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1 总体思路

某电动车项目风险管理遵循识别风险、强化管理、融入业务、指导业务的原则, 以风险评估结果推动业务, 促进管理提升和业务模式创新, 有效降低风险。以项目研制阶段和产品批产阶段的风险评估为例, 说明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 研制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业务后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选择有效的业务运营模式以降低风险。

2 项目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

将电动车项目风险管理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评价、风险应对三个阶段, 使用定性和定量风险评估工具, 建立项目风险的风险评估表。

2.1 风险识别方法

电动车项目风险识别采用了项目团队头脑风暴法、部门访谈法、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多种方法。风险识别是确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事项, 其结果体现在风险评估表的风险识别部分。

2.2 风险评价标准的确定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事件需要评估风险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 采用5分制。风险影响程度包括进度、成本、质量、经济损失四个维度, 计算时取四个维度评分中的最大值。

2.3 权重分配方案的确定

针对识别出来的风险事项, 业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同一风险事项进行评分, 然后对他们的评分结果进行加权汇总。因此, 在风险评估之前就需要各部门对各类风险的评分权重。

另外, 即使采用的是同一评价标准, 由于评分人的风险偏好不同, 可能会出现不同评分人的标准基线差别较大, 对同样的风险事件, 有人所有评分集中分布在3~5分, 而有人评分全部集中在1~3分之间。为了降低评分基准线不同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先对各评分人的评分表进行了均值化处理再进行风险评分汇总计算。

2.4 风险等级判定及控制措施

根据前述的风险评价标准, 由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分别进行风险评价, 将风险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得分相乘得出风险事项的风险度, 按照风险度进行综合排序, 对照风险等级矩阵确定风险等级, 对关键风险提出风险应对措施, 并设定风险责任人或部门。

3 项目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3.1 项目研制阶段风险评估结果

某电动车项目研制阶段, 共识别出二级风险30项, 根据风险评估的排序结果绘制风险图谱如图1。风险集中分布在高风险区域, 整体风险程度较高。

3.2 产品批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

产品进入批产阶段后, 依据风险分类框架重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 共识别出二级风险20项, 风险图谱如图2。

3.3 风险评估结果比较分析

对比研制阶段和批产阶段的风险图谱, 可以看出产品批产阶段的风险程度明显低于研制阶段的风险程度。Ⅳ级风险由研制阶段的5项减少为1项, Ⅲ级风险由研制阶段的18项减为2项, Ⅱ级风险由6项增加为9项, Ⅰ级风险由1项增为8项, Ⅰ级风险、Ⅱ级风险明显增加, 但总体风险明显下降。

原因是A公司经过反复考察论证, 达成与RH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 A公司负责产品设计和销售, RH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和组织生产, 抓两头中间在外的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了A公司的技术优势, 抓住了产品的高利润环节, 规避了批量生产和质量管控等A公司不擅长的业务和低利润环节。通过上述资本合作, A公司的电动车项目风险大大降低。

4 小结

总结A公司电动车项目的风险管理做法, 成功之处在于: (1) 通过在项目研制阶段加入风险管理, 了解投资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针对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 使可研报告真正起到论证和评估的作用。 (2) 风险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选择合适时机介入, 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下一阶段项目开展的决策依据。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生产人员管理等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外包来转移风险, 降低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 (3) 通过阶段性风险评估结果验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管理效果。通过对比发现, 通过资本合作产品批产阶段风险程度明显降低。

摘要:本文着重介绍了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与标准。针对某电动车项目进行了不同阶段的风险评估, 上一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下一阶段提供决策支持, 以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估结果推动业务开展和管理模式创新。

关键词:项目风险,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顾孟迪, 雷鹏.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石丽霞, 胡庆培等译.The CRM project management handbook-零风险CRM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4.

[3]符志民.航天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4]王景山.项目投资与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5]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论电动车的规范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电动车;政策;规范管理

一、各地对电动车的管理

中国的电动车行业由无到有,由零星分布到大范围普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群。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电动车的管理,大致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包括北京、上海、苏州、杭州和南京等,电动车按非机动车辆实行交通管理,可在非机动车道开行;二是禁止销售,禁止上牌照。包括广州、珠海、海口、厦门等地;三是国内大多数城市对此既不明确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如辽宁、江西、湖南、广西、新疆、内蒙、西藏、甘肃、青海、黑龙江、重庆等地。这些不一的意见人为地分割了全国市场,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形成稳定预期,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极为有害。

二、一些政府禁止电动车使用以及带来的问题

针对电动车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政策。理由大同小异。即一是事故多发,带来道路安全隐患;二是与人与车争道,妨碍交通;三是污染环境,一般电动自行车使用2~3个月必须更换电池,这部分废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远远超过了汽车尾气的污染。事实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电动车的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并不是电动车的使用导致问题的出现。而且电动车所用的大都为铅酸电池,我国对铅酸电池已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回收利用技术,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均有回收工厂。电动车行业内也制订了废旧电池回收公约,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回收协议。虽然在电动车电池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漠视环境保护的行为,但是,只要监管到位,电动车的电池污染是可控可防的。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只要是不违反交通法规,电动车就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在广州等地,用电动车载货做小生意的人很多,中小企业和商户在数量、就业规模上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电动车的禁止使用无疑让这些商户“断了腿”,由于交通运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原来的生意不再有利可图,只能关门歇业了。如果说对于依靠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白领以及图其省力快捷的妇女和老人而言,“禁电”损害的是他们的出行权;那么,对于靠其谋生的小生意人而言,“禁电”改变的则是他们的整个生活。强行禁,搞一刀切,不合情理,也很难达到实际效果。在禁止电动车使用的城市,禁令并没有阻止市民使用电动车,而且政府对于强制报废的电动车实行“不回收,不补偿”的“双不”政策。许多市民和警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面对政府的封杀,消费者与经销商几乎是与政府在打游击:偷着买卖。明着不让卖,交易双方就在柜台后面交易。

三、如何达到利益最大化

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应该兼顾到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才能获得公众的支持。职能部门在制定涉及多方公共利益的行政政策时,普遍缺乏科学细腻的考虑。政府应该听取生产厂家和电动车用户的意见,考虑到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电动车的规范使用问题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首先,完善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使电动车的管理有法可依。对电动车的管理应尽快制定有关专门的法规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把电动车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电动车的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应遵循“多管齐下”的原则。对电动车进行科学合理的日常管理,不仅是保障人们出行权的需要,同样,也是对政府管理智慧的一次考验。随着电动车进一步普及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动车替代自行车,给道路交通的压力也在加大,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仅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显然是不够的,还需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合力做好电动车的管理。无论是站在环保还是能源安全的角度,无论是立足于服务大众还是发展民族产业,电动车的发展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怎么管理才是正道,而不是一刀切。

通过各级政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作为新时期发展前景良好的电动车一定能够规范有序地发展。通过规范和管理电动车市场,对于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和谐发展,完善交通管理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建立良好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96~97

[2]马吉军.发展电动自行车刻不容缓[N].中国消费者报.2006

[3]王坤,孙小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多[N].北京日报.2007-10-12(3)

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第5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6篇

为保证二轮车间生产的正常运行,特规定如下:

1、零部件管理:1)各生产线领料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零部件、烤漆件领取到生产线,确保零部件的准确性。

2)零部件摆放整齐,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之外

2、工具的管理:1)工具实行实名制,将工具落实到使用者,并有使用者负责每天的保养与维护。丢失由使用者负责。

2)工具使用者必须保证工具的完好无损及正常的功能,出现故障时,马上反馈给生产线长维修。每天下班时,要完成保养工作

3、车间门窗:将门窗落实到个人,在各个窗口都贴有负责人名单,在下班之前必须将门窗关闭后方可下班,节假日门窗必须贴上封条。每天下班之前,生产线长对门窗进行检查。发现未执行着,将计入本人及本线长的考核范围之内。

4、水电管理:在涉及用电的工位,必须注意安全,而且要本着节约用电的优良品德。在白天不需要用电的时候,保证电灯为关闭状态。注意用电安全,对外露的电线等危险物品及时报线长维修,并将此范围隔离,避免出现火灾等事故。员工应自觉做到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电灯和风扇成关闭状态。生产线长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并将此计入业绩考核范围。

5、文件管理:车间技术文件及生产专用文件,有专人负责,并做到定期整理,将更改的配置单及技术文件作标记存放,作废的技术文件

及生产内部文件,生产任务做粉碎性处理。避免出现文件外泄的现象。

6、人员管理:各生产线长要保证本生产线人员的稳定性,员工请假及辞职均按照车间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实施。员工出勤率将纳入生产线长的考核范围之内。

7、环境管理:生产线上的物品要做到摆放整齐,垃圾物装箱存放,避免随地乱扔的现象。保洁必须在再快的时间内将垃圾扔到指定地点,并保证车间地面清洁。

8、设备管理:各线的生产设备由各线长负责维护,做到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再出现故障时及时报有关部门维修。以免耽误生产。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处理,解释权在生产部。

生产部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7篇

为了保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安全和物业小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特征定本规定:

(1)凡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存车棚内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在路边、楼道口、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车。

(2)存车是,须将车辆上锁,并将车辆上的物品随身带走。存车处,不负责看管其它物品,如有丢失一概不负责任。

(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内应减速行驶,严禁骑飞车和横冲直撞,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5)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存入存车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8篇

近年来, 微型短途电动车 (常称“低速电动车”) 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发展很快。以山东、河南、江苏等地为代表的低速电动汽车发展迅速, 生产企业逐年增加, 产量不断攀升, 并呈现快速发展之势;质量基本集中在750~1000kg, 最高车速集中在40~60km/h, 续航里程集中在100~120km。主要在农村、中小城市、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的这些小微型纯电动车, 由于身份得不到承认,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

标准缺失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付于武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项目启动会上总结认为, 我国低速电动车发展有如下特点:三、四线以下地区消费人群需求量巨大;产品尺寸较小、质量轻, 结构简单, 普遍采用廉价的铅酸动力电池;大都参照美国低速车辆、日本轻自动车或欧洲四轮机动车等类似产品的标准进行开发设计;产品成本约3万元/辆;企业类型以民营企业为主, 且较为集中, 如:山东、河南、江苏;国家层面无相关法规, 地方开始立法规范, 但无法律效力。

“低速车无明确定义及管理规范, 市场准入和产品标准缺失是目前在低速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付于武还介绍说, 从民生需求看, 农村、小城镇等区域的人民出行需要“简单、快捷、低成本”的出行方式, 以该目标群体为主的低速车有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政府“正视市场、疏堵结合、规范管理”, 通过科学引导来逐步推动产品技术的升级。

而从产业形势看, 新兴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增长, 活力增强, 对产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哄而起、产品制造工艺粗糙、配置简陋、安全性差等问题。为鼓励新兴企业成长, 避免巨大的重复性低水平建设, 需要将低速电动车纳入规范管理。

相比之下, 发达国家针对短途代步及适应老龄化社会出行的需求, 一直允许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 并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如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采用分类管理, 分别对生产商、销售商制定要求;日本发布《超小型交通工具可在道路行驶的认定制度》, 将低速电动车归类为超小型交通工具;欧洲对低速电动汽车的相关法规要求在002/24/EC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型式认证) 有所涉及。

亟待“转正”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长陈清泰提醒说, 在中国, 电动汽车的发展不仅涉及到技术创新、技术路线、商业模式, 还涉及到支持性政策的设计和排除一些体制带来的政策性障碍。

目前国内生产企业数量迅速增加, 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的二三线城市。大部分产品是在传统小排量汽车的基础上进行改装, 外廓尺寸普遍较小、质量较轻、乘员数少, 呈现小型化、轻量化的特点。市场上产品性能参差不齐, 技术水平逐步提升。产销规模逐年扩大, 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地方政府开始立法规范, 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

国外在标准法规方面对低速电动汽车实施分类管理, 交通管理方面一般都限制低速电动汽车的使用区域。低速电动汽车市场规模较小, 主要为满足特殊需求, 并且政策补贴力度逐年减弱, 其智能化是国际研究亮点。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志新强调, 在我国, 低速电动车如能规范发展将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如不加以技术改进和管理规范就会盲目发展。因此规范引导, 利大于弊。管理思路建议:疏堵结合, 对一些有基础的企业在规范的情况下发展, 禁止条件较差的。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成强指出欧洲标准用于中国应符合中国国情;在国内, 铅酸电池和锂电池指标要进行对比;产品要有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加强过程管理, 尽快形成规则、制度、好的发展模式。

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兴震提出“一二理论”:一是指电动车成为城镇和乡村家庭中的第一辆车;二是电动车成为城市家庭的第二辆汽车。低速电动车有广泛的市场基础, 而电动车的安全问题也是有保证的。在电池回收问题方面, 他认为关键要抓好回收, 指出全国性的管理势在必行。

超威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杨元玲指出目前九部委在整治, 以后铅酸污染肯定能控制, 他提出对电池不要做限制, 只要对能源、减排有益都可以尝试, 由市场来决定。此外, 他建议在产业集中的地方搞试点, 试行规范标准, 之后上升到国家标准, 而山东是最适合做为试点的省。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执行副理事长欧阳明高对小型电动车的产业定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 先有需求, 再有产业, 然后带动技术升级, 最后要靠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小型电动车是民生车, 在中国的国情下, 满足低端收入群体的短途出行需求。

陈清泰赞同小型电动车应该是市场导向、需求导向, 而一般的电动汽车是产业导向。“微型短途电动汽车有序发展与规范管理”这个课题的研究, 本质上就是释放低速电动车的市场需求。在小型电动车的管理上, 应该尽量使政府的管理适应已经发展起来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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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规定:在不含电池的前提下, 小型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0Kg;微型低速电动四轮车则不能超过350Kg。这类车型在欧洲不必参加NCAP碰撞测试, 不必安装气囊, 但需要满足对轮胎、喇叭、后视镜、安全带、灯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规定: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50Km;且车身长度不超过2500mm, 车身宽度不超过1300mm。

欧盟、日本等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单独管理:这类车上的是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牌照, 车主可享受购车补贴、免年检、过路等费用的优惠政策。在欧洲, 一些国家已经为低速车型专门划分了行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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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缺乏真正的管理机构 第9篇

提供电能的均在此范畴内。但产品属性决定了它的

不同功能、不同用途、用于不同场合、分作不同行业、

循于不同技术标准。其技术要求、特征又千差万别、

相距甚远。但基本构成要素、机构功能、技术原理、

操作方式又十分近似,万变不离其宗。

由于不同产品归不同行政机构管辖,这个体制

限制了电动车的发展、推广。同时不能形成合力,

政出多门,都管都不管,最终造成自发无序的发展。

到了造成负面影响乃至形成某种危害时再亡羊补牢,

或迫于既成事实再追加认可。原因何在,一目了然:

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专业对口、责无旁

贷的行业协会或类似于此的政府职能部门。

为了缓解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为了对现有电动

车的群龙无首的状态得以改善,应该成立这一产业

管理机构。从电动自行车到各种电动汽车、专用电

动车辆的直接管理。它将突破行政、行业、专业的

限制,以产业、产品为主线,纵览全局,制订、实

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品种,严格管制产品质

量,监督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推广新的技术、关

键零部件,淘汰、控制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和污

染环境的产品。对整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生产许

可证、资质的核发年审管束起来。对违规、超标的

产品坚决制止,对所生产的企业实行彻底制裁以儆

效尤。在此基础上鼓励支持引领各研发、制造企业

进行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制,新市场的开拓和新

服务的推行。围绕这个完整的产业链,进行引领、

管理,使电动车产业得以强大和可持续发展。电动

车产业管理机构与民间和企业为架构,归属行政相

关部门指导,可在各省市下属机构分支,并以产品

为分类,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处,如汽车工业协会,

或由这些专业协会分设一个专业部门,专管电动车:

如电动汽车协会,电动摩托车协会,电动自行车协

会等等。

电动车产业管理机构建立后,首先对电动自行

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按国标进行区分,按各自的要

求分开生产、销售、上牌上路,其次应对无人管制

的电动黄鱼车、三轮客运车、货运车和观光游览车、

高尔夫车改型的四轮车进行管理,尽快制订相应的

行业技术标准,标准的产品设计、计算等各项规范。

对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可参照电动自行

车许可证办法)。对镉等重金属电池进行禁用措施,

对铅酸电池之生产、回收进行行业管理,并找到替

代产品以逐步减少用量,降低环境污染压力。对制

约电动车提升档次,和比不上燃油汽车的续行里程

的途中充电站问题要极力施行推行之。最后要力促

电动汽车在城市、乡镇区域内的商业化运营,以减

少石油的用量和对石油的依赖程度,这是电动车存

在的基本理由和根据,这是电动汽车产业做大做强

的关键所在。

现在电动车产业到了转折关头,一方面市场保

有量巨大,需求更加旺盛。而且石油的供应现状不

容乐观。另一方面电动车失去有效的管理,归属不

明、纷争不断、电池使用量的逐年递增,给环保造

成了新的负担。两者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禁”、“放”

之争,以致要请最高层裁决。这点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且有加剧之可能。作为电动车产业应乘势规范行业

所为,严格按国标生产销售,拿出对策应对电池问题,

造出既符合国标要求、电池又环保清洁、车型又合

适又实用的产品来应对之。如果空谈“路权”、“草

根经济”、“穷人经济学”是不能根本解决电动车产

业当前之困的。电动车行业应以此为例来一次转变,

以避免被淘汰。那种死扛“电动车是环保产品”而

拒绝改变的,那种电动车就是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对

己、对行业、对产业均无益,应科学客观的转变思

路来适应国家环保的要求。

产品已经为市场所接受,产业雏形已初现,同

时“意外后果定律”之端倪也已初现,此时急需一

个强力的产业引领人机构来管理并规划下一步大计,

切莫错失良机。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10篇

1、目的

为了便于公司内部员工车辆停放,杜绝员工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棚内车辆整齐摆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停车棚只停放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共享单车、外来人员车辆等。(外来人员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3、管理要求

1.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棚内,车头朝里,同向顺位停放。严禁横放或停放在道路上,禁止侧支撑停放车辆。

2.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车辆停放时按照先来后到次序有序停放,先来的必须整齐停放在里侧。4.停放在外侧的车辆请勿锁车头、车锁及报警器,方便里侧车辆出入时挪车。5.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取走自己的贵重物品。

6.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违禁物品带入停车棚存放,如有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7.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8.严禁在停车棚内洗车和维修车辆。

9.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棚内;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3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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