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书的

2024-08-18

司法救助申请书的(精选16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的 第1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海来阿木,男,1984年5月16日,彝族,农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古二乡洛木村保主社 申请人于2005年3月到莱芜打工,在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永峰砖厂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机器中有石块,为保证机器的安全就去想把石块捡出来,谁知此时机器突然转动,将申请人卷进破碎机中,右腿被搅烂,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被告人吴永峰支付部分费用后就躲在外地,至今法院也找不到人。申请人依法进行诉讼,相关赔偿费用一直没有执行。

申请人在四川彝族居住,家庭困难,才到莱芜打工,谁知道又丧失了一条大腿,申请人为打官司,卖掉了家中的住房,在诉讼期间在莱芜因工致残,生活靠讨饭为生,现申请人依然经济困难。被告人吴永峰又找不到,相关费用又无法执行,无奈之下,依法申请司法救助,请法院可怜申请人的处境,依法办理司法救助。

此致

莱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6月17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的 第2篇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ss,男 汉族 生于xx年x月xx日,原籍:xx省xx县xxx镇xx庄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原籍:同上。现住址:xx省xx村xxx巷(xx家租房)系: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市xx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xx年xx月x日又发了(2xxx)金执字第00xx1号终结(xx)x民第007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xxx于20xxx年就读于xx电子工业学校期间(校址:xxxx区)被同学xxx致六级伤残,二级重伤害诉讼后,xx区法院判决由xx及父xx,母xxx赔偿xxxxxxx元判决于xxx年xx月xx日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至今未执行付款财产。

因本人的家庭属社会弱势群体,本人的父亲xx岁,右眼失明,三级伤残,本人的哥哥先天性脑瘫,不能自理,一级残疾,本人的母亲长年多病医疗,我本人又被别人致残成六级伤残,家庭经济特困,现在是精准扶贫户、低保户。我本人今年xx岁,也无法上学、对人生失望了。目前身体虚弱、经常感冒发烧、免疫力下降,家里无经济来源,难以给我买药治病。我母亲整天以泪洗面,哥哥坐轮椅度日,父亲给别人拉煤打零工为生,借钱无门,前期贷款也无力偿还,当我看到这个无法生存下去的家庭日益崩溃,不由我伤心之至,欲哭无泪,谁能救我金家人呢?

当我到网上看到xx高院颁布《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我心里才有了生的希望,特申请司法救助请求法律援助,万分感激。

此致!

证据:(1)判决书1份

(2)裁定书1份

(3)精准贫困明白卡1份

(4)残疾证2份

(5)户口本复印件4份

(6)贫困证明1份

申请人:xx

代理人:xx

论司法救助程序的完善 第3篇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 西方国家则更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 认为程序不但能帮助实体正义的实现, 更有自身的价值。“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西方国家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谚语, 强调的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公平正义的精髓和要义是以合法的程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正义的实现, 司法救助制度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 法律应当设计一个程序, 明确规定司法救助机构、司法救助承办人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助人在司法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我国司法救助程序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三个方面: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定和针对执行中救助制度。目前这三项法律制度后两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各个地方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应对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位运行都在积极开展活动, 随着活动的开展, 必须构建相应的制度包括程序规定加以规范, 才能更好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利益, 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三项司法救助制度中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是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 其直接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修订的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和2007年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它们虽然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程序有规定, 但其缺陷非常明显, 主要是程序规定过于原则, 导致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一) 申请程序的缺陷

法院只接受书面形式的司法救助申请对申请人的要求比较高, 因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时困难群众, 是弱势群体, 他们中仍然存在一些文盲, 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受救助对象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到底应当提供的那一级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却没有明示, 导致司法救助申请人无所适从。

(二) 审查批准程序的缺陷

法律没有对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导致实践中司法救助申请人同样的困难情况却不一定同样能获得司法救助批准, 获得批准有的比较及时, 有的却用时过多, 影响司法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三) 对审查机构的不予批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

司法救助体现的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特别帮助, 也是困难群众获得的一项重要权利, 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 否则就是一项虚假的权利, 无法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审查机构做出审查批准决定后应当设计救济程序, 保障困难群众对司法救助权利的真实享有。

二、司法救助程序设计的原则

司法救助制度是基于困难群众所处的弱势地位而实施的体现对困难群众特别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 司法救助程序是为了保证困难群众实体权利实现的方法和步骤。为了实现司法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 司法救助程序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正义原则

司法救助制度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其程序设计也应当始终遵守这一原则。首先, 司法救助申请程序要一视同仁, 司法救助执行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但因各种原因未申请的困难群众应承担提醒义务。其次, 司法救助的审查批准程序应公开,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设置救济程序, 做到符合救助标准的坚决救助、不符合救助标准的坚决不救助。

(二) 适度救助原则

司法救助资金的筹措本就困难, 由于资金有限, 更显弥足珍贵。司法救助应当做到绝不漏掉任何一个该救助的困难群众, 也不能是成为唐僧肉, 人人都可分一杯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必须满足各自的条件, 能缓则缓、该减则减、当免则免, 不能没有原则, 任意调换;对于司法救助资金金额的审批也当遵循这一原则, 司法救助资金只是一项临时的救助, 满足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它承载不了相关人员的致富希望, 司法救助资金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太高会过多占用司法救助资金, 影响其他应当获得救助人救助权利的实现, 背离司法救助的本质要求;太低则起不了救助的作用, 失去救助的意义。

(三) 及时便捷原则

司法救助具有时效性,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这就要求司法救助程序设计时尽量做到快速救助、方便救助, 救助申请要求尽量简单, 体现方便申请人原则, 审查、救济、实施程序时间尽量简短, 体现及时救助原则。

三、司法救助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为了保障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公平正义、适度、及时便捷原则实现, 增强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大司法救助制度的程序应当统一, 未来可以参考《法律援助条例》制定《司法救助条例》, 在未来的《司法救助条例》中对程序部分可以考虑做以下设计:

(一) 启动程序

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司法救助执行人依职权启动和潜在的司法救助受助人依法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程序的启动应当以依申请为主, 依职权为辅。司法救助执行人在得知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未申请司法救助的, 可提醒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 也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要求当事人补充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依申请启动的司法救助程序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形式以书面申请为主, 以口头申请为辅, 书面申请符合国家惯例和司法救助的权威、严谨的本性, 本应大力推行, 但考虑到困难群众文化程度的实际, 对于特别的当事人可以允许他提出口头申请, 司法救助执行人要对口头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时间地点做认真记录, 这也是便民、便捷原则的体现。

(二) 审查批准程序

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救助的审查批准主体, 责任到人、责任到案;明确司法救助的标准, 哪种情况允许缓交诉讼费用、哪种情况允许减交诉讼费用、哪种情况允许免交诉讼费用, 哪种情况可以获批多少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哪种情况可以获批多少执行救助资金;明确各种证明材料的类型;明确司法救助审查批准的时限, 督促职权机关及时行使职权;明确告知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救济措施, 包括救济途径和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时限规定。

(三) 救济程序

应当设置救济程序, 这样既能保障潜在的司法救助受助人真正享受司法救助权益,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又能监督职权部门的职权行使,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减少当前社会实践中的“关系救助”、“人情救助”的现象, 真正做到“当救就救、不当救坚决不救”, 保障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最需要”的人。救济程序参照法院审判的“二审终审制”, 也设置二级救济程序,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原机构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另行指定相关人员重新作出复核决定, 如对复核决定仍不满意, 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申请人应当遵守。

(四) 实施程序

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经过相关职权部门的审查批准后, 司法救助就应当及时进入实施程序, 申请人根据申请的内容享受司法救助权益, 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 获得缓交的权益;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 获得减交的权益;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 获得免交的权益;申请发放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和执行救助资金的, 持司法救助决定书到相关职权部门领取司法救助资金。

(五) 撤销处罚程序

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扶危济困”, 但对于已经享受的司法救助如果被发现是司法救助执行人由于过失或故意错判、错批、错给司法救助的, 导致“不当救而救”, 浪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首先应当撤销已经做出的司法救助决定, 责令司法救助受助人把缓交和减交的诉讼费及时补齐、把免交的诉讼费全额补交、把收到的被害人救助资金和执行救助资金交还原发放机关, 其次应当视司法救助执行人的行为和过错大小分别界定行为性质, 如属犯罪, 及时定罪量刑, 如实违法, 及时科处违法责任。错误的司法救助决定如果是由于申请人在申请时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原因造成的, 首先也是撤销司法救助决定, 让申请人的权利回复到未享受司法救助的状态。其次也应当视申请人行为性质而给与罚款或其他惩罚。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为此, 应当设计一个科学严谨的程序来司法救助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司法救助程序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 提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适度救济、及时便捷的原则设计司法救助程序, 重点论述司法救助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司法救助程序,缺陷,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琴.谈和谐社会下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J].新疆社科论坛, 2008 (4) .

[2]李学军.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0 (4) .

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第4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的;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授助的;

(十一)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人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5篇

申请人:

xx,男,2005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一里xx楼x门x号。

法定代理人: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

申请理由:申请人xx,xx之子,母亲去世前已离婚,孩子判定由女方抚养,现年8岁,随同姥姥xxx,老爷xx共同生活。

申请人xx之母xx因与有妇之夫米清中感情纠葛问题,于2010年3月自缢身亡,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米清中对xx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海民初字第1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xxx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xx各项费用202001.00元整。该判决2012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也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未执行完结。

申请人在xx去世后,失去了生活费来源,现有上小学,家境已极度贫穷,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计。恳请贵院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望能批准,为盼!

此 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

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6篇

我因20xx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我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是负债累累。为了帮助我治病,我的妻子外出打工,我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我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我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因此,我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我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相关阅读】司法救助申请指南

一、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二、司法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①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②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③正在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④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⑤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温馨提示】:司法救助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具体到司法救助,作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一种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由其实施的救助应当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并应符合节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时,除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理由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此证明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三、司法救助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并且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

【备注】:申请救助是否成功,对此相关文件规定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如果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另外,意见还指出,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分批发放。

四、司法救助的实施流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

五、救助标准规定

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7篇

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XX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XXXXXX之母。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二申请人司法救济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XX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申请人联系过,也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开庭前,被告人XXXXXX也拒绝赔偿,作为申请人XXXXX受到丧子之痛,天天哭,现在神经兮兮,需要吃药治疗及专人看管,申请人也年龄已大,挣钱也少,维持一个家庭很困难。

鉴于,二申请人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也无人愿意替犯罪分子代为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的方面,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及不让被害人亲属“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进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济五万元。

申请人:XXXXXXXX

对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完善的探讨 第8篇

一、完善当前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合理维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要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虽然现有司法救助体系帮助了一些农民工得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司法救助一无所知、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感觉无从下手的一些农民工而言,利用司法救助体系为自己维权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同乡长期在外地打工,儿子托付给父母照管,父母年迈,加上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无力承担起抚养教育孙子的责任,孩子每天放学像一只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结果不小心触碰了村里的变压器,一只胳膊被高压电流击穿,被迫截肢。为儿子维权成了这位同乡的一件大事,由于对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如何维权成了他面临的一大难题,寄希望于当地的司法救助,当地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聘请律师维权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位同乡说,我最需要的就是能够帮助我维护儿子权益的免费的法律救助。由此可以看出,构建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从心里上消除农民工对政府和社会无望的消极情绪,消除社会隐患。应加快构建中国农村法制社会,帮助农民工合理维权。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打造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合法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可利用资源匮乏、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走极端等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缓交、 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无偿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措施的需求刚性。对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及时、全面、低付费甚至免费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刘春明(2015)研究指出,农民工由于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劣势,是社会弱势群体已形成共识,获得法律援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则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与此对应,张玲玲(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法律保障,政策制定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企业主对利润的无止境追逐导致一些企业不愿意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支出,农民工社保参保率低。郑莉(2015)调研发现,在经济困难、维权自救、受人胁迫等原因驱动下,一些农民工因为“不懂法”铤而走险,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手段维护权益,他们急需司法救助。一些地方由于对农民工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度不够,宣传不规范,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自身力量又无法完成自我保护时,他们并不知道到哪里可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所以,迫切需要为农民工培育一个能够帮助他们有效维护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救助体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救助与指导,帮助农民工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权益,沐浴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温暖。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民主、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主义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维护。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受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资源稀缺等条件的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往往无法有效及时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政府为首的组织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中央党校研究员辛鸣 (2014)指出:公正的深刻涵义一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即这种制度要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权利、权益、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二是在最大多数人中间又能保证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底线生存、底线权益和底线尊严。所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必须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

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的对策分析

徐盼(2013)研究指出,我国司法救助尚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首次就司法救助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但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群体,至于农民工是否应该在这一群体范围,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要真正提升农民工维权水平,减少因企业主拖欠薪酬、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营造社会关注农民工、支持农民工维权的氛围, 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1、在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设立“大学生司法公益救助志愿团”

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充满激情,对参与社会实践、将自己所学知识奉献社会充满渴望和热情。他们有充沛的精力、充裕的时间和充足的法律书籍资源。他们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但缺乏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的社会实践,而多数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实习课程设计中都有一笔相对固定的经费预算。尽管当前国内一些知名高校先后设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但纯公益性的较少,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所以,国家应积极倡导开设法律及相关专业的本科高校成立“大学生司法救助志愿团或救助中心”,从每年的实习经费中划出专款给志愿团以经费支持,引导志愿团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免费、全流程的司法救助活动,并使之成为一项长期、持续的工程延续下去。要明确告知每一位参与者,志愿团的活动是纯公益性的,目的是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指导法律实践,在具体实践中深化所学理论。凡是参与者经过历练,理论上会得到显著提升,心灵上会得到一定的升华。

2、借助城市公共场所、电视台公益广告栏目大力宣传司法救助知识

普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在农民工群体中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农民工文化知识水平、所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接受法律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大幅度提升。必须从农民工实际出发,探索能够有效提升农民工法律知识的途径。向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必须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当前,在城市务工的多数农民工,生活闲暇时,他们最常见的娱乐和休闲方式就是在晚上下班后到所在城市的文化或娱乐广场等公共场所观看各种免费的文化演出,或者到一些临街超市看店主提供的免费电视。这就要求政府普法机关必须从农民工生活实际出发, 制定有针对性的普法措施。例如,首先,可以在农民工光顾比较频繁的广场,在晚上定期播放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普法知识宣传片,以案例回放、知识讲座、亲身说法等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其次,在农民工生活居住区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漫画,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传授依法维权的意义、方式以及获取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条件等。再次,中央及省、市级电视台应专门录制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的公益广告,在每日的黄金时间定期播放,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的法治氛围。

3、设立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日

设立农民工(含其他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日,可以有效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减少因农民工维权不当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可将每年12月初的第一个周末设立为“农民工司法救助日”。 在救助日活动期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救助参与人员、热心于司法救助的一切公民都可以走向街头、广场,在公共场合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司法救助,集中受理农民工司法救助申请,宣传司法救助常识,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治氛围,打击非法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刘春明:探析政府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责任的依据[J].三明学院学报,2015,32(1).

[2]张玲玲: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5(1).

[3]郑莉:农民工依法维权仍是“老大难”[N].工人日报,2015-02-12.

[4]杜萌:学者剖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内涵——公正是一种能让社会凝聚起来的力量[N].法制日报,2014-03-19.

司法救助制度研究 第9篇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依据

司法救助作为一种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有五: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五是国务院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的提出和建立有其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司法救助制度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三、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而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第四、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家庭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无法伸张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为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是司法制度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三、司法救助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界定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的范围有十四种情形: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②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③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④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⑤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⑥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⑦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⑧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经营难以为继的;⑾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⑿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⒀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⒁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符合以上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四、司法救助的程序及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条件

(一)司法救助的程序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经过四个程序: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必须符合司法救助的范围;二是立案法官审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是庭长审批、审核;四是院长审批。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条件

(1)诉讼费用缓交的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2)诉讼费用减交的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④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五、司法救助中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1.正确理解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的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的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种制度,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法律援助的范围比司法救助的范围要广泛。

2.正确处理司法救助与恶意诉讼的问题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理念,在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趋利性为目的进行的不正当诉讼。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恶意诉讼不仅侵害了群众的正当权利,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坏。对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后进行恶意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加大惩戒力度,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法治的权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10篇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5月22日作出湘05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救助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5月16日出生,住:**号,系被害人**之父。申请人:**,女,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二申请人司法救济五万元。事实与理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申请人联系过,也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开庭前,被告人@@@@@@也拒绝赔偿,作为申请人@@@@@受到丧子之痛,天天哭,现在神经兮兮,需要吃药治疗及专人看管,申请人也年龄已大,挣钱也少,维持一个家庭很困难,鉴于,二申请人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也无人愿意替犯罪分子代为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的方面,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及不让被害人亲属“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10号 **年3月9日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进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济五万元。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11篇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系XXXXX下岗职工。

我于XXX年XX月XX日,发生XXX事XXXXXXX,现因家庭困难,特申请司法求助。

敬礼

申请人:XXX

司法救助申请书1 第12篇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诉xxxxx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xxx中医院及xxxxx医院附二院两次手术,前后共花费了十五万元。现除家里积蓄已用完外还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申请人现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救助,免交案件受理费。请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等 第13篇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北京 吴兢)

农业部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农业部前不久正式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重点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模式。该项目拟选择6个地区、50个县作为试点实施单位,信息服务覆盖面将达到100个县以上。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是利用电脑网络采集信息,丰富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为电话、电视语音系统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信息资源;利用电话语音系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咨询和专家远程解答服务;利用电视传播渠道,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问题和电话咨询过程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制作、播放生动形象的电视节目,提高信息服务进户率。(北京 梁宝忠)

宁夏全面推行农村水费改革

司法救助金申请书 第14篇

因申请人现今伤残失业没有收入,兹就人身伤害索赔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司法救助,请人民法院先予核准缓交诉讼费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司法救助申请 第15篇

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05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

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申请书的 第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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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遭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所以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境,那么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这是2017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那么,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可以多大程度上获得救助,记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部分专家和学者。

问题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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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能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恐怕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了。简单说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意见》具体规定了下列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值得重视的是,在确定应否对被害人救助时,《意见》规定既要考虑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及医疗等急迫需求,也要考虑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促使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人能获得多少救助金

能够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对于这份幸运,记者有必要提醒当事人期望值不要太高,因为《意见》划定了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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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意见》指出,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但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王敏远指出,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即所谓救急不救贫。

问题三:救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是“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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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三是“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最后是“发放”程序。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问题四:救助资金从哪里来

没有资金保障,司法救助就是空谈。《意见》对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记者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截至目前,该项救助资金已基本列入全国各级财政预算。近两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17年,各地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7年,预算资金较上年增长了26.9%。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这一消息还是相当喜人的。

问题五:为何要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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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为解决司法救助问题,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对于为何还要建立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救助难是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也将建立这项制度列为司改的一项任务。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由于探索时间较短,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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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帮助了多少人

按照《意见》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统计显示,2017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万多名当事人。对削减信访存量、减少信访增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表示,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救助,能够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建议,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立法,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党和国家的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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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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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怎样委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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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仲裁委

备的条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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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http://s.yingle.com/fl/666210.html

  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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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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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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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并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9.html 巧用视听资料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98.html 指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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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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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的权利 http://s.yingle.com/fl/666189.html 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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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上诉费是否退回 http://s.yingle.com/fl/666187.html

  管辖权转移 http://s.yingle.com/fl/666186.html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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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http://s.yingle.com/fl/666184.html

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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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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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http://s.yingle.com/fl/666179.html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8.html

  审判监督程序 http://s.yingle.com/fl/666177.html 具有司法精神鉴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76.html

  诉的合并 http://s.yingle.com/fl/666175.html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http://s.yingle.com/fl/666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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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  追诉时效的例外 http://s.yingle.com/fl/666173.html 协议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2.html 延期审理的情形 http://s.yingle.com/fl/666171.html 法院在先予执

行中

应注

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fl/666170.html

   未经审判 http://s.yingle.com/fl/666169.html 法律监督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168.html 怎样向

http://s.yingle.com/fl/666167.html

 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http://s.yingle.com/fl/666166.html

    哪些案件告诉才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65.html 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http://s.yingle.com/fl/666164.html 无名案由的规范 http://s.yingle.com/fl/666163.html 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162.html

  确定管辖的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161.html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http://s.yingle.com/fl/666160.html

  刚受理的“赡养费 http://s.yingle.com/fl/666159.html 证据的证明力 http://s.yingle.com/fl/666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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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夫妻因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离婚 http://s.yingle.com/fl/666157.html

 当事人如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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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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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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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如何分担举证责任 http://s.yingle.com/fl/666153.html

 二审法院如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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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51.html 哪些单位有权

要求银行

协助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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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案件是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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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责任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48.html 司法机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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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http://s.yingle.com/fl/666146.html 仲裁当事人 http://s.yingle.com/fl/666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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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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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查申请期间是否中止已经生效的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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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什么叫留置送达 http://s.yingle.com/fl/666140.html 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39.html 诉讼仲裁 http://s.yingle.com/fl/666138.html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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