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

2024-09-14

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精选8篇)

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 第1篇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仅供参考 根据不同情况而商定)甲方(借款人):

乙方(委托贷款人):

委托方:

鉴于(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须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现甲、乙双方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章贷款事项

第1条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1.1贷款币种为:;

1.2贷款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

1.3贷款用途为:;

1.4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实际的贷款分期到位,发放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

1.5贷款年利率为:。

1.6一次性操作费用为:。

第2条甲方的提款计划:。

第3条甲方的还款来源:。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使用委托人委托乙方发放的此笔委托贷款;

4.2甲方在使用此笔委托贷款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与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3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6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8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5.2在委托人将足额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划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5.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5.4乙方代收甲方利息和本金代付给委托方,如甲方的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5.5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5.6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7如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偿还及利息计付方式

第6条委托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1.上付息,甲方在贷款到账10内付清第一年利息8%和一次性操作费8%;

2.下一年度利息甲方提前(XX)月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由乙方到期代为支付利息(提前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银行可代为理财,收益归甲方);

3.甲方从第三年开始归还本金,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偿还本金,如果委托方同意展期五年,可从第六年开始按照每年20%的比例归还本金,甲方提前(XX)月将本金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由乙方到期代为支付(收益同上)。

第7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委托人或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担保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2.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3.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4.。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9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0条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第11条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并可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委托方要求代扣罚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乙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委托拍卖甲方抵押物,如果乙方无力按照授权委托承担拍卖,在期限内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委托担保公司或专业公司负责抵押物的拍卖,拍卖不足的部分,上述公司负责代付及追缴。

第1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13条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贷款放出,则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由于甲方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14条 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则甲方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条甲方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其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则在其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质权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1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8条 如甲、乙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修改超出委托人委托乙方之权限,则应就修改内容同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甲方、乙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章附件

第19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3.。

第八章附则

第21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及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2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23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签订。

甲方:

乙方:

委托方:

年月日

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年(季)度单位: 行次

项目

上年(季)度际或预测

本年(季)计划

较上年(季)

增(+)减(-)%

企业主管部

门意见财务

负责人

行政领导

年月日

(公章)

1一、流动资金占用

2

其中:储备资金

填报企业:

制表人: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年月日

(公章)

3

生产资金

4

成品资金

5

其它资金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7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8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9

投产项目结转

10

其它银行借款

1

1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12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13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说明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第1-10行,15-22行)

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填列。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5.19=18/17×100%

6.20=1/17×100%

14

其它可占用资金

1

5四、申请建设银行借

16

五、总产值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19

八、销售利润率

20

九、销售资金率

21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22

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 第3篇

2008年7、8月期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 (以下简称桥西支行) 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鹿集团) 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总额为1.5亿元。合同约定某些情形下, 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这些情形包括:“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我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些情形, 那么桥西支行可以“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 (三鹿集团) 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08年9月11日, 三鹿集团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随后全国各地受害者均开始向三鹿集团主张权利。

2008年9月12日, 三鹿集团被有关政府部门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日, 桥西支行以特种转账支票的形式, 单方从三鹿集团在桥西支行所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扣划了本案所涉贷款本息。因不满桥西支行提前收回贷款, 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以该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从而将桥西支行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上述债务清偿行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桥西支行能否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对三鹿集团的贷款?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清偿, 能否被撤销?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 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在理论上, 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 如发生一定的事由, 纵然债务尚未到期, 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 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款。加速到期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 此条款的生效须以一定事实 (所附条件) 的发生为前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常作为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 如借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改变借款用途等其他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情形。仔细辨别,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 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当贷款加速到期条件成就时, 金融机构享有通知到期权, 当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界至, 贷款人享有要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请求权, 借款人原有的期限利益丧失, 负有及时清偿借款之义务。

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 桥西支行能否提前收回对三鹿集团的贷款是本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加速到期条款是由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格式贷款合同中的条款, 若要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须判断是否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当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基于借款人预期违约或者实际违约情形下对合同履行期的约定, 并未有免除银行责任, 加重借款人责任和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的情形,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 可认定加速到期条款是有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 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 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由此可见, 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一般而言,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有效性是被承认的。本案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亦没有免除银行的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的情形, 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约定, 初审和终审法院均承认本案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有效性。

(二)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功能在于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对破产财产无实际利益的情况下, 通过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利益, 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

一般情况下, 基于加速到期条款商业银行有权按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这是商业银行的合法权利。但当在破产案件中, 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那么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清偿的范围, 是否应该被撤销?本案中, 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认为桥西支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应该予以撤销;桥西支行认为基于加速到期条款, 合同已经到期, 不属于提前清偿。这是桥西支行和三鹿集团金融借款纠纷的关键争议焦点所在。那么在实践中, 基于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文所述, 合同之债何时到期, 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在特定时间到期, 可以约定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到期, 可以约定债务何时到期由一方当事人决定, 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决定。本案中, 有关贷款期内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贷款银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 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 属于合同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 一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一种情形。因此, 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但就本案细节来看, 法院认为桥西支行划款时, 三鹿集团并不存在歇业、停业整顿情况, 仍有足额资金可支付借款本息, 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尚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与《企业破产法》中禁止一定期限内个别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的规定相违背, 桥西支行的提前收贷行为等同于三鹿集团的提前清偿, 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破坏了应当有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向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的程序。 (3) 笔者认为法院之判决理由过于简单, 事实认定过于简单化, 法律问题亦没有具体分析, 说理太过原则性, 没有通过逻辑推理得到判决结果。笔者认为, 本案中“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应该给予具体的分析, 借鉴会计实践中的规定, 确定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的具体指标, 如因本事件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及其它费用的总和占应付款项的20%以上, 或者占总负债的5%以上都属于重大变化。而不能仅做原则性的陈述, 应将法律问题技术化。

因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 不能依据第31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而撤销, 那么能否依据破产法32条规定的危险期间个别清偿而予以撤销?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通说认为此条中的“个别债权人”指单一债权人或多数债权人的集合;“个别债权人”中的“债权”应仅指“到期债权”。对于条文中是否暗含债务人恶意清偿则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 破产制度设立撤销权的直接目的是挽救破产财产的不当减少, 其立足点是在债务人经济状况达到破产界限时, 无论债务人是否被开始破产程序, 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分摊破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 破产制度中的撤销权是纠正债务人行为引起的不公平结果, 更注意行为结果的公平与正义, 而主观要件不是构成行为失去效力的主要条件。 (4) 但对于到期债务之清偿是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若不问主观是否恶意, 一律予以撤销对于善意的债权人难脱不公平之嫌,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对于到期债务的清偿不属于可撤销行为。理论上, 大多数学者认为《破产法》第32条是一柄双刃剑, 虽然具有制约恶意优先清偿之作用, 但同时也会使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所有的自愿或非自愿的清偿行为面临全部被撤销的风险, 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5) 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文字含义分析, 其适用条件为:第一, 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第二, 清偿行为发生在危险期间内, 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本案中, 桥西支行扣款时尚未发生《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既没有出现对到期债务的不能清偿, 也尚未发生资不抵债的现象, 所以不具备撤销清偿行为的条件。所以, 桥西支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抵销清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并不为《破产法》等其他立法所禁止, 是不可撤销的行为。

三、加速到期条款在贷款合同中适用限制

虽然本案中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不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都不能被撤销。当加速到期条款被大多数债权人利用的情况下, 援用此条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 最可能的后果就是债务人的破产, 在破产程序下债权人所得到的清偿往往杯水车薪,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 必须对加速到期条款加以限制, 避免出现“法之极, 害之极”的情况。 (6) 因此, 应对加速到期条款进行分类识别, 再加以区别其在破产撤销中的效力。

笔者搜集了各个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 并将加速到期事件其分为三大类:一是对于本贷款合同的违约, 如改变贷款用途、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擅自处分抵押物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对于其他合同的违约行为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即交叉违约条款而导致贷款加速到期。三是其他重大可导致贷款收回存在风险的事件, 如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此三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贷款加速到期的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应被认可, 当债务人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 损害贷款人的利益时, 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我国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借款人实际违法了贷款合同义务, 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加速到期, 收回借款。对于第二类对于其他合同的违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在实践中, 此类条款叫做“交叉违约条款”, 是指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交叉违约条款在地贷款合同中也普遍出现, 目的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一般而言, 只有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 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极大扩展违约事件的外延, 任何对于其他贷款合同的违约行为均可导致本贷款合同的提前清偿, 这意味着借款人的期限利益可因其他违约行为被任意剥夺, 这无疑是商业银行利用其贷款人加重借款人的责任。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的危险期间内, 因交叉违约事件而导致的贷款加速到期债务人而为的清偿如果不能被撤销的话将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首先, 违法了公平的法律价值, 因交叉违约而为的清偿同因实质违约而为的清偿是不同的行为, 在法律上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只有对不同事物不同对待才是真正的公平。其次, 如允许债权人恣意利用交叉违约条款, 那么在破产程序开始前, 各债权人将会极尽所能追讨债权, 减少风险, 这将会导致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的滥用, 待债务人破产时, 可能除了担保之物外财产所剩无几, 已无产可破。这样破产程序的功能完全丧失, 导致“破产制度的破产”。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债权人都立即主张债权会使企业马上出现财务危机, 使许多原本不会破产、有挽救可能性的企业“猝死”,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与现代破产法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立法价值背道而驰。 (7) 因此为了防止违约事件的无限扩大, 增加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应在不履行主体、违约性质、违约性质及金额等方面对交叉违约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第三类因其他重大事件而导致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也不应一概而论, 此类规定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情形相似, 合同法规定:出现法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的, 可以中止履行,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可借鉴合同法对此的规定, 当商业银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因其他重大事件借款人有违约可能的, 导致贷款加速到期, 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应认定清偿有效, 不属于被撤销;反之, 当无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可能而要求的清偿, 则应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

四、结语

破产撤销制度是为了防止偏袒性清偿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是公平清偿原则的集中体现。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破产撤销权不易随意扩大。对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 应根据条款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于此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还有很多争议, 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应如何保护, 破产撤销之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对矛盾如何统一, 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摘要: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 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 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 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 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 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偏颇性清偿,破产撤销

参考文献

企业虚假委托支付银行借款探析 第4篇

一、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仅凭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就能够办理委托支付;在贷款资金按《购销合同》名义上的约定首次支付后,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对手或者关联企业的账户将部分甚至全额款项过渡回流到借款企业的账户。在这里,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借款企业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满足了银行在形式审查上的要求;二是银行未对购销合同等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2.化整为零逃避委托支付。企业将本来已经达到委托支付金额起点的信贷资金,拆分为多笔,每笔金额控制在委托支付起点金额之内,在短期内自主划至某一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银行审查,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3.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委托支付。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银行往往难以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委托支付,将资金划至虚构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提供虚假垫付款资料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在流动资金借款中采用编造虚假购销合同支付的情况较多,而垫付款证明则经常出现在项目借款中,借款的种类不同。

4.通过“长贷短用”委托支付。最常见的情况是借款企业将固定资产借款变成流动资金借款来规避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较之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更为严格,而银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点条件的规定也相对明确。目前,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比目前各个银行可自行设置的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低得多,从而导致一些贷款银行将固定资产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以规避银监会委托支付的相关规定,挪用信贷资金。

(二)虚假委托支付的危害

1.严重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目前经济下行阶段,这种危害很容易被叠加放大。国家要求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鉴于投资实体经济短期难以见效,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虚假委托支付转移到了理财等非实体经济。造成的结果是账面上实体经济信贷规模在上升,但现实中实体经营活动仍处于资金匮乏的状态。

2.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进行其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纳入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视野,一旦投资失误或失败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风险。

3.部分企业逃避银行监督。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楼市、黑市等不正当投资领域,无形之中加大了贷款资金风险。

4.虚假委托支付。往往需要借用多个其他单位账户,并经过多家银行流转最终转回借款企业自己控制的账户,只要一个环节失控资金转不回来就会导致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企业与银行的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委托支付打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原有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一是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会对贷款银行的收益产生影响。以项目贷款为例,在自主支付下,企业自主决定借款资金用与不用、如何使用,在此情况下,贷款银行一般在项目建设的准备期内,都会利用项目资金投放的时间差,选择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但采用委托支付后,银行一次性支付贷款的可能性下降,企业短期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企业为追求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主观上必然存在规避委托支付的冲动。二是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用款了。三是如何处理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交易对手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贷款银行将可能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就可能成为问题。在现阶段,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出于“早投放、早受益”考虑,希望企业尽早提款,而在委托支付方式下,企业反倒不急于提款,因为贷款一旦被支付到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供应方,对企业而言,既承担了利息却又不能实际使用资金,显失公平,资金也脱离了银行监督。鉴于以上情况,对较大金额的贸易类贷款,企业与银行双方会心照不宣地想法设法促使贷款资金在首次委托支付后回流借款银行账户,当然,回流资金也不排除被银行人员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政策执行存在一定障碍。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委托支付政策的执行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一是市场的多变性因素。市场是多变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购销活动必须随之而变,这就有可能使企业与银行预先协定的贷款具体用途和交易对手产生脱节。二是银行贷款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不确定性。企业购销合同的履行是有时间要求的,但商业银行贷款获得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时间受诸多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信贷政策的变化,信贷计划规模的调整等,不可能单一考虑客户的支付因素。鉴于信贷资金到位与企业资金需求客观上存在的时间差,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迫使客户临时安排调节其他资金用于履行购销合同的资金支付,而贷款资金到位后要完成实贷委托支付就难以操作了。三是银行全过程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银行往往只能管住信贷资金的一次支付。面对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和众多的金融机构,贷款客户的销售回笼资金与原贷款资金难以一一对应分辨,因此贷款客户的二次及后续资金支付商业银行无法管控。这便产生了银行客户经理对内审及银监部门检查指出的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违规行为并不认可,因为在他们看来,依据贷款新规,只有首次贷款资金支付到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就算执行了委托支付规定。

(三)企业存在某些抵触情绪。从近年来贷款新规实施的情况看,企业对相关管理要求依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一是企业依然存在掌控资金使用权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要,根据轻重缓急自主使用和支付资金。特别是在贷款规模收紧的时期,企业取得贷款难度较大,自主支配资金愿望就更为强烈。二是部分企业集团集约化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与银行要求的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相抵触。不少贷款资金首次委托支付后,便会通过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被挪用,而且资金流比较复杂,监管难度很大。三是部分强势企业(如一些垄断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有充分的主动选择权,如果银行硬性实行委托支付就会丢失优质客户和市场。目前,几乎对所有银行而言,都面临着贷款放不出和不敢放的纠结局面。一方面,拼命向一些国字号央企和知名上市公司放款,即使不能新增贷款,也要设法保住存量贷款;另一方面,对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银行则出于规模效益、管理难度考虑,介入意愿不够强烈。

(四)银行严格执行政策的意愿不强。严格执行委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会对银行积极竞争优质客户、增加存款和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增加办理贷款频次和贷后监管工作的负荷,加大了信贷管理难度,容易使银行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因此,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存在被动执行委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问题。即使通过监测、检查发现客户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资金回流等问题,往往出于维系企业与银行关系以及后续合作等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监管。

三、治理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建议

(一)树立全局意识。作为委托支付的两个当事人,无论是借款企业还是贷款银行,双方只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将落实委托支付等贷款新规上升到稳定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高度来认识,才有可能遏制企业或者银行直接实施或助推虚假委托支付的行为。

(二)加大贷前调查力度。银行应当准确测算贷款需求,避免因过度放款而给挪用贷款留下空间。从已查处的信贷资金被挪用案例看,凡是超企业需求发放的贷款,被挪用几乎是必然的。因此,要通过对借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购销合同、库存和财务状况进行仔细核查,准确测算申请事项的资金实际缺口,严禁超需求放款。

(三)构建新型银企关系。虚假委托支付之所以难以根治,除了前述原因之外,与企业和银行双方长期位置不对等、互信感缺乏等有一定关系。为此,要建立平等、互信、互惠的新型企业与银行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相对于国字号的大型央企和上市公司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强势客户来说,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向强势企业扩大放款或者争取其所掌控的巨额行业性、系统性资金,银行不得不在利率、结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总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与银行强弱互转,从长远看,不论是中小弱势企业面对强势银行,还是弱势银行面对强势优质客户,都应该平等相处,并不断增进在信贷投放、结算服务和资金监控等方面的互信互惠,并在落实委托支付等管理制度中相互理解支持。

2013企业与企业借款合同 第5篇

合同编号:ASTO20120827

债权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BUSINESSCOLTD

债务人: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SUZHO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借贷双方就相关借款事项约定如下:

1.借款金额:人民币捌佰壹拾万元整

2.借款期限:自拨款日起算

3.利率:年息6%,按单利计算

4.用途:用于购进设备及新建厂房(固定资产)

5.本息还付:利随本清,可分次偿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还款,还本付息需经借债双方外汇管理局核准

6.担保品:无

附注:

1.以上,系依据授信合同编号ASTO20120827

2.截至目前止,(含本次借款)人民币810万元,占合同总额度的 41.85 %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15日内到借债方主管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BUSINESSCOLTD

代表人:

日期: 2012 年 9 月 1 日

债务人: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SUZHO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代表人:

银行借款合同 第6篇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银行出口借款合同 第7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x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________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企业与银行借款合同 第8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我国对电力资源的市场需求也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 导致部分电力企业在电力项目建设中出现了盲目投资扩张现象, 造成企业投资效率和收益下降;当前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率高, 融资结构单一, 实际中投资支出大多通过资产抵押方式取得银行长期借贷资金来维持, 加大电力企业的经营投资风险。因此, 电力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更加全面考虑企业的债务结构、银行借款水平以及现金流量等。目前国外学者大多认为负债对投资支出具有约束作用, 企业的总体负债水平, 短期负债水平以及银行借款水平对投资支出产生抑制作用。Mills, Morling和Tease (1995) 建立投资支出模型证实负债融资与投资支出显著负相关, 并且资产负债率越高两者负相关性越强;Bernea, Haugen和Senbet (1980) 指出短期负债可以降低企业过度投资动机;Jensen和Meckling (1976) 研究认为相比商业信用而言, 银行借款的债务约束作用更强;Burkar, Gromb和Panunzi (1996) 认为银行借款作为优先债权对经理层具有更强约束作用。李胜楠 (2005) 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负债水平和投资支出显著负相关, 杨兴全 (2004) 则发现相比长期负债, 短期债务更能抑制企业过度投资和资产替代行为;王鲁平和毛伟平 (2009) 研究发现银行借款与商业信用均与投资支出负相关, 并且银行借款与投资的负相关性显著强于商业信用。由于我国电力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特点及规律以及当期的债务结构现状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 现有研究结论在电力企业具体适用性值得商榷。本文拟就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银行借款水平与投资支出的相关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为控制电力企业经营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和投资效益水平提供新的思路。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从债务期限结构看, 由于短期债务先于长期债务到期并获得偿还, 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和短期再融资压力, 通常不会将低风险短期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 从而形成短期债务对企业投资支出的天然约束效应。从债务类型结构角度看, 银行信贷是大多数企业首要债务融资选择, 银行可通过其金融优势地位以及对借款人信贷筛选以及债务条款来发挥银行借贷债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商业信用是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然债务, 通常对企业投资行为很难起到约束作用, 企业大多会积极利用商业信用融资, 但却很难将其用于长期投资项目。考虑到我国电力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特点、运行规律以及当期债务结构现状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我国电力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 受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和融资渠道限制, 以及电力项目投资活动本身投资金额大、期限长, 对资金充足性和稳定性要求高, 实际中电力企业大多通过资产抵押方式取得银行长期借贷资金维持日常投资支出, 这种融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将增强长期债务对投资活动的影响;而过高债务水平会促使银行债权人加强借贷监管限制, 显著削弱电力企业投资能力, 将进一步发挥长期负债, 特别是长期借款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此外, 电力企业日常的短期债务绝大部分为短期借款和已到期长期借款, 实际中其偿还支付大多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来解决, 这种行为将极大显著削弱短期负债, 特别是短期内需要偿还的银行资金对企业流动性和短期再融资产生压力。从债务类型结构角度分析可知, 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负债类型主要是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 只有少数电力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债券融资活动。由于目前国家对电力企业投资资本金比例要求较低, 电力资源市场需求增长迅速, 并且考虑到电力建设项目自身对投入资金具有严格要求, 使得电力企业在实际中只能大量依靠银行信贷资金来满足投资支出;与此同时, 电力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商业信用通常对投资行为很难起到约束作用, 加之企业间信用缺失和商业信用长期占用等行为, 使得商业信用很难发挥对投资支出的抑制作用。此外, 现金流量信息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衡量企业价值及投资决策具有更好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而建立在应计制基础上的传统财务指标, 无法满足投资决策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基本需求, 其真实性和有用性也易受人为因素操纵。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负债和融资结构状况, 电力项目投资的特点以及其对资金的独特性要求, 本文认为基于现金流量信息的财务指标能够更好的评价电力企业财务状况, 指导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基本假设:

H1: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总体负债水平与投资支出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H2:与短期负债相比,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长期负债与投资支出的负相关性更为显著;

H3:与商业信用相比,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银行借款与投资支出的负相关性更为显著;

H4: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短期债务的借款比例与投资支出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H5: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长期债务的借款比例与投资支出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H6:与短期借款相比,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长期借款与投资支出的负相关性更为显著。

(二)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5年至2008年度沪、深两市电力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剔除样本期间终止上市的公司;剔除样本期间被PT和ST的公司;剔除2005年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净资产为负和数据不全的公司。其中2005年度数据用于构建滞后一期指标数据, 最终共得到28家电力上市公司样本, 共84个观测值。所需样本原始数据来自于色诺芬 (CCER) 金融经济研究数据库, 采用EXCEL 2003和SPSS17.0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

(三) 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本文将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作为企业的总投资支出 (IT) , 并将IT分为维持性投资支出 (IM) 和新项目投资支出 (INEW) 。其中, IM用折旧与摊销进行估计, INEW则通过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与折旧及摊销的差额来估计。本文主要关注我国电力上市公司债务借款水平与其投资支出间的相关性问题, 设计建立回归模型从不同角度研究电力上市公司债务状况、借款水平与投资支出的相关性。模型具体设计如下:模型1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总体债务水平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检验基本假设1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Debtcashi, t-1+β4INEW.i, t-1+ΣYear+ξi, t (1) ;模型2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检验基本假设2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Sdebti, t-1+β4Ldebti, t-1+β5INEW.i, t-1+ΣYear+ξi, t (2) ;模型3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债务类型结构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检验基本假设3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BLdebti, t-1+β4CSdebti, t-1+β5INEW.i, t-1+ΣYear+ξi, t (3) ;模型4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短期债务的借款比例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研究短期借款比例和到期长期借款比例是否会对短期债务约束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 检验基本假设5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SBLdebti, t-1+β4SLTBLdebti, t-1+β5SNBLdebti, t-1+β6INEW.i, t-1+ΣYear+ξi, t (4) ;模型5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长期债务的借款比例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研究长期借款比例是否会对长期债务约束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 检验基本假设4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LBLdebti, t-1+β4LNBLdebti, t-1+β5INEW.i, t-1+ΣYear+ξi, t (5) ;模型6用于研究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期限结构是否对投资支出有显著影响, 即检验基本假设6的正确性。INEW.i, t=β0+β1Cincomei, t-1+β2ASSeti, t-1+β3SBLdebti, t-1+β4LNBLdebti, t-1+β5INEW.i, t-1+ΣYear+ξi, t (6) ;其中, INEW.i, t-1为滞后一期投资支出, 用于控制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影响;Year表示年度虚拟变量, 用来控制不同年度差异对投资水平的影响。此外, 由于我国电力企业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基本全部由到期的长期借款构成;因此, 样本企业的到期长期借款采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来近似替代。本文建立回归分析模型的变量说明及描述如表 (1) 所示。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债务总体回归分析

表 (2) 提供了电力上市公司债务的总体水平、期限结构以及类型结构与投资支出的回归分析结果。其中, 由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知, 变量Cincomei, t-1, INEW.i, t-1与新项目投资支出呈显著正相关, 表明样本企业的现金收入增长率以及前一年度投资支出水平越高, 则本年的投资水平越高;变量与新项目投资支出呈显著负相关, 表明负债总体水平对投资支出发挥了债务约束作用, 本文基本假设1得到证实。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 短期负债比例和长期负债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4和-0.005 (在10%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 ;表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债务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会受到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 企业长期负债水平对投资支出具有约束作用, 而短期负债无约束作用。这与现实中我国电力企业投资支出主要源于长期银行借贷的实际情况相符, 本文基本假设2得到证实。模型3回归结果显示, 银行借款比例和商业信用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6 (在5%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 和-0.012;表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负债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同时会受到债务类型结构的影响, 具体表现为投资支出主要受银行借贷状况约束限制, 而不受商业信用的制约限制, 本文基本假设3得到证实。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二) 长期债务回归分析

表 (3) 提供了电力上市公司长期债务借款水平、短期债务借款水平以及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与投资支出的回归分析结果。其中, 由模型4的回归结果可知, 短期借款比例、到期长期借款比例以及短期负债非借款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4、-0.017和-0.004, 三者均不显著;表明短期债务的借款部分无法发挥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 借新债还旧债现象导致短期借款和到期长期借款严重影响了短期债务约束作用的发挥, 本文基本假设4得到证实。模型5的回归结果显示, 长期债务借款比例和长期债务非借款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6 (在5%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 和-0.008;表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长期债务借款比例对投资支出有显著抑制作用, 长期借款比例会对长期债务约束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 再次印证了现实中电力企业投资支出主要来源于长期银行借贷的实际情况, 本文基本假设5得到证实。模型6回归结果显示, 长期借款比例和短期借款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5和-0.006 (在5%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 ;表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也会受到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 投资支出主要受长期银行借贷状况的约束限制, 而短期借贷状况的制约作用不显著, 本文基本假设6得到证实。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8年度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债务可以发挥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 并且债务的不同期限结构和类型结构的约束效果存在显著的差异性;长期债务的约束效果要优于短期负债, 银行借款的约束效果要优于商业信用, 长期借款的约束效果要优于短期借款;长期债务的借款比例与投资支出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 短期债务的借款比例均与投资支出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我国电力上市公司债务水平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实质上是由于长期借款与投资支出间的负相关性所决定的, 并且由于电力上市公司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偿还到期借款, 导致短期债务无法发挥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因此, 加强我电力上市公司经营投资风险控制、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和投资效益水平, 首先, 需要电力企业高度关注自身的负债状况及财务风险, 综合运用多种筹资渠道和方式来调整合改善当前的资本结构;其次, 需要银行借贷机构充分利用其信贷体系、债务条款等措施加强对电力企业的信贷资金管理;再次, 需要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力企业当前的盲目性投资扩张行为出台必要的政策调控措施。

摘要:本文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8年度数据为样本, 分析了债务借款水平与投资支出的相关性。结果发现:债务可以发挥对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 长期债务的约束效果优于短期债务, 银行借款的约束效果优于商业信用, 长期借款的约束效果优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与投资支出间负相关性, 借新债还旧债现象导致短期借款无法发挥对投资支出的约束作用。

关键词:电力上市公司,债务约束,银行借款水平,投资支出,现金流量指标

参考文献

[1]李胜楠、牛建波:《上市公司负债水平与投资支出关系的实证研究》, 《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3期。[1]李胜楠、牛建波:《上市公司负债水平与投资支出关系的实证研究》, 《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3期。

[2]杨兴全:《企业债务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2]杨兴全:《企业债务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3]童盼、陆正飞:《负债融资、负债来源与企业投资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3]童盼、陆正飞:《负债融资、负债来源与企业投资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4]王治、周宏琦:《负债、负债结构与企业投资行为》,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4]王治、周宏琦:《负债、负债结构与企业投资行为》,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5]王鲁平、毛伟平:《银行借款商业信用与公司投资行为》,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5]王鲁平、毛伟平:《银行借款商业信用与公司投资行为》,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6]Mills K., Morling S., and Tease W.The Influence of Financial Factors on Corporate Investment.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esearch Discussion Paper, 1995.[6]Mills K., Morling S., and Tease W.The Influence of Financial Factors on Corporate Investment.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esearch Discussion Paper, 1995.

[7]Bernea, Haugen, Senbet.A Rationale for Debt Maturity Structure and Call Provisions in the Agency Theoretic Framework.Journal ofFinance, 1980.[7]Bernea, Haugen, Senbet.A Rationale for Debt Maturity Structure and Call Provisions in the Agency Theoretic Framework.Journal ofFinance, 1980.

[8]Jensen and Meckling.The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 1976.[8]Jensen and Meckling.The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 1976.

上一篇:生产测井应急预案下一篇: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