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2024-05-31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精选8篇)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1篇

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

(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提供);

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提供);

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3、()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表(月至

月)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

化情况表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2篇

以来,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范围扩大,“4050”人员就业成为城乡统筹就业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些情况,县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当作解决下岗职工就业主渠道,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个体户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在解决“4050”人员就业方面成效显著。为

此,笔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中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调查。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有成绩,也有潜力

县是一个林业大县,森林覆盖面积达到92.4%。拥有7.4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6万人,城镇人口1.4万人,目前共有下岗职工263人,占城镇人口的1.9%;采取公益性岗位开发解决下岗职工132人就业,其中“4050”人员23人,分别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和11%,还有26人等待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社会管理岗位就业27人,占20%,主要在劳动保障协管员、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岗位;在社区服务岗位就业49人,占37%,主要集中在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岗位;在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56人,占43%,主要在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岗位。在以上三大类中,政府采取购买和支持岗位的共92个,占到岗位总数的69.8%,。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生态旅游强县、加大旅游投入作为解决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重大举措,提出以生态旅游带动二、三产业发展的号召,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供了新的广阔的空间。初步预计,可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其中,各旅游公司预计可解决岗位70人,主要集中在门卫、保安、停车管理、卫生保洁等方面;城镇、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收发、门卫、老年人服务、群众娱乐、公用设施维护等方面可开发公益性岗位15个。政府组建中老年人娱乐中心,在交通执勤、卫生督管、汛期监测等方面可开发岗位15个。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链条”脱节

公益性岗位如同一部机器一样,仅仅是主轴高速运转,相关部件不能跟上主轴运转步伐,就达不到实际效果。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过程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1、政府与部门之间脱节。(来源:好范文 http:///)中央、连续两年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以一号文件发出,中央的第一个会议就是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提出了就业再就业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省、市、县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就业再就业奠定了政策基础。但是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情,劳动部门也无能力全部包揽下来,需要全社会、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实现充分就业。可是,政府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对开发公益性岗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合力。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素质低下,无技能、无专长,开发岗位后,认为不能为我所用,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就不予安排工作。甚至个别部门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后,不给下岗失业人员安排工作,却发给他们50元岗位补贴,而自己却得到了安置下岗职工的政策补贴资金,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当作创造收入的渠道。二是不愿意掏钱为下岗失业人员出资付酬。政策上的补助只是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大部分资金需要用工单位支付,但是,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过程中,有的用工单位以占用自己财政经费为由,拒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2、岗位待遇不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需求。公益性岗位开发后,一般单位只负担300元左右的工资待遇,加上公益性岗位补贴50或80元,还达不到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400元的标准。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不能接续,工伤、医疗保险不能落实等实际困难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3、岗位安置与就业观念脱节。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中存在三方面的观念问题。一是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存在观念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就业的理解存在歧意,把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视为就业,甚至把就业的范围缩小到仅仅是“吃财政饭”的国家干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不稳定就业或者无稳定收入的就业视同没有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产生歧视,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心理压力。二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身观念问题。特别是下岗职工拿自己原有的工作经历做资本,在选择工种时,既要待遇高,又要工作轻松,高不成,低不就,就业平台难以建立。三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的闲置岗位视同公益性岗位开发中,配套了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但

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在使用下岗职工时,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违背《劳动法》的行为,如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

4、岗位开发与主导产业建设脱节。任何一项产业的兴起,必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会促进更多人员就业。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主导产业也是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突破口,如生态旅游、矿山企业、城镇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各个方面,在这些产业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上上之举。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脱节现象。政府在推动主导产业发展中,没有统一规划,岗位资源没有整合。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下岗职工就业问题,没有与投资商、开发商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多少下岗职工等问题,造成外地人蜂拥而致,而本地下岗职工却无业可从。在招商引资项目中,投资企业往往使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使用的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却很少,原因是本县下岗职工生于本乡本土,难以管理。

三、环环相扣,促进公益岗位开发

1、政府出面,合理整合公益性岗位资源。请求政府出面,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合力,在部门中形成“下岗失业人员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不是社会负担”的认识,用好了下岗失业人员既是财富,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用不好下岗失业人员就是社会的负担,甚至为经济建设造成不稳定因素,他们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因此,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从部门中将可以吸纳下岗职工的岗位腾出来,合理整合,统筹使用,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减少不稳定因素。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己任,抛弃“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劳动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的思想。劳动部门有义务为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问题,但劳动部门无权包揽。

2、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在生态旅游、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矿产开发等各个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与投资商、开发商达成协议时,能否将部分岗位让于本县下岗失业人员,使下岗失业人员不离土、离乡也能取得丰厚的收入。

3、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下岗失业人员是就业再就业的弱势群体,素质低、缺资金、缺技能是他们的共同特征,因此,要在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意向、报酬要求等基本情况的条件下,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他们实现就业打好基础。

4、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开发岗位。继续采取政策鼓励措施,按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属“4050”人员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以此激励更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个体户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补助标准,促进城乡就业。继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领办、创办自己的经济实体、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促进就业和就业岗位开发。同时,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险覆盖面,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3篇

国家农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蔬菜优势产区规范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西南生态区项目组科技人员响应项目牵头单位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的倡议,在项目主持人吕中华研究员的组织带领下,积极投身抗震救灾、服务灾区的活动。项目组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积极组织相关单位,从蔬菜行业的角度收集受灾信息,及时了解并通报灾情对西南地区蔬菜生产、市场等产生的影响。二是除积极参与我院抗震救灾捐款活动外,还捐赠价值3500余元的甘蓝、大白菜、莴笋、萝卜等蔬菜种子1700余袋送往四川灾区。三是将根据蔬菜生产受灾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并派出西南片区蔬菜专家前往灾区帮助恢复生产。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出现了就业困难的局面,而这些就业困难人群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再就业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如何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仅是政府应该思考的,同时也是各社区应该思考的。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在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及标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上显得杂乱,而这对于公益性岗位作用的有效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而这不仅仅是对于资金的一种浪费,同时也未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所以,对于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效的管理迫在眉睫。

1、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的问题

1.1管理系统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随意性

在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定规定制度,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些岗位的开发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能够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的,而管理上的缺失,造成的就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人们的需求是不相匹配的。同时在监管上的缺失,对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之后的信息的反馈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整理,就不能够确定公益性岗位是否真正的起到了作用。

1.2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阻碍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首先在开发公益性岗位之前,我们要了解受益人群的状况,是否适合这些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后,这些工人是否进行积极的工作,是否适应这些工作。最后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次的岗位的开发提供经验的准备。而任何一个环节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都将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带来阻碍。

2、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认识

对于公益性岗位来说,是为了实现“4050”人员的再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进行近距离的就业的,而社区对于他们来说,便是起到直接影响的组织。换一句话说,社区对于这些再就业困难户是相当了解的,能够为他们提供最为直接有效的帮助的。所以说,社区组织应该重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只有在思想上对于公益性岗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才有可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效的开展。

2.2做好相关的信息的收集

根据该地区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研活动,收集下岗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同时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做好就业服务,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确保这些再就业的工作人员的有效的工作,从而避免出现好坏不分的局面。而对于未能够进行再就业的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的能力进行就业信息的传递,帮助他们进行就业的咨询,为其再就业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3加强社区组织的队伍建设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是要依靠人的力量。需要人进行方案的构思,需要人进行方案的实施,而这些都在告诉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的具体的工作的职责,进行人员的有效的选拨,有奖有惩,明确考核机制。或者是对于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的有效的开展。同时加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而这是确保公益性岗位中公平、公正的有力的思想保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2.4多渠道的开发公益性岗位

在社区进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进行岗位的开发,能够为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就业服务,这对于社区的工作来说,便提供了一定的挑战。所以说社区工作者要积极进行市场的调研,对于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培训,同时和相关用人单位取得一定的联系,一边不断提高再就业人员的数量。同时对于再就业人员我们做好规划,把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让他们积极落实。这样有压力的工作,才能够让他们积极的开拓公益性岗位,对于市场所需要的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调研,为更多的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带来再就业的机会。

2.5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的精细化

毕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是服务于人民的,社区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让全社区的民众参与到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中来。而对于社区的内部,要实现监督的精细化管理。成立专业的监督小组,注重社区内部各部门的专业素养,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整体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局面。再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种类的不同,选择专业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查工作,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不再是形同虚设,各个环节脱节。

3、总结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不仅仅是考验社区服务的一个综合能力,同时也是进行社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虽然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能够更好的满足再就业困难户和“4050”人员的要求,但是社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说,需要的不仅仅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人们的支持,同时还需要人们尽自己所能去帮助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将各方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共同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出力。(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5篇

[甬劳社就〔2008〕169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管理规定,审核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监管公益性岗位资金,指导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业务运作。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选聘安置,举办岗位培训,承担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4.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运作。

二、公益性岗位组织形式

1.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为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或企业。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有规范、统一的名称,名称中要包含“XX街道(乡镇)公益性岗位”的字样。2.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由发起人担任或街道(乡镇)委派。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要是安置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置不超过5%的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作为管理人员。

2.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3.公益性岗位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可以予以解聘;对通过努力达到脱困的人员,应该按规定建立退出机制。

4.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四、经费管理

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包括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必需费用。

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180%确定,其中,工资按市区最低工资的108%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从工资中扣除;最低工资的5%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工伤事故后单位应支付部分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专项经费实行区级统筹使用。具体支出项目由各区自行制定,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五、其他

1.原各区的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在2008年底前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或企业。完成依法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在“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公益性岗位”模块中变更名称,并在1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有效的管理和运作,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报表台帐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输入电脑,动态反映公益性岗位运作和各类困难人员安置情况。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岗位的审核,建立公益性岗位审核准入制度,严禁将经营性岗位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岗位列入公益性岗位范畴。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6篇

近日,我市出台《富阳市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补贴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建立了准入机制,界定了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我市的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农村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公用设施维护员、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托(安)养护工、村道养护工等岗位均属于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内。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内容和标准。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商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商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统一代为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每人每月250元。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 各市(区)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下一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区)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

第三十二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支付从业人员有关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的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明确程序,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报表制度。各市(区)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8篇

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理解

要理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对象的特殊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适用对象是高校毕业生。与“4050”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且技能单一、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就业机会非常有限、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同,高校毕业生具有年纪轻、可塑性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程度,接受过完整的专业训练,掌握较为先进的技术与方法,思想观念活跃,充满激情活力,有较强法制民主意识等相对优势和一定市场竞争力。

(二)目的的公益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如同登哈特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指出的那样,要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动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是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众的公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职责,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由公共财政或社会筹集,对公益性岗位的的管理主要依据政府的调配,而一般难以遵循市场机制来加以配置。

(三)就业范围的基层性

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城乡基层的工作,属于基层就业范畴,其共同特点有:一是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二是工作内容繁杂、千头万绪;三是生活条件与工作环境相对大城市、大企业、大机关要艰苦。

(四)工作范围的综合性

从服务对象来看,涉及社区内的个人、家庭和用工单位;从管理方面来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从服务内容来看,既可对应政权建设、公共管理在基层的需求(如大学生村官),也可承担基层公共服务的工作(支教、支农、支医等),还能承担一定居(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具有公共性、服务性的工作。

(五)工作类型的专业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民群众提供技术服务或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岗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具备一定的专业训练的人才。尤其是在新一轮农村改革和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领域,既要求注重效率、也要求注重公平,改革发展的难度加大,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来胜任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岗位的辅助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辅助性的特点。在农村,协助农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辅助性工作,重在协助、配合农村“两委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城市社区,辅助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服务和管理。

(七)服务的时限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一定的时限性,一般为2-3年,主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从学校到工作的中间过渡空间和时间,也为其今后就业发展提供空间。

基于此,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的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以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共利益为目的,由高校毕业生承担的具有一定服务期限的基层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岗位。广义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既包括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时也涵盖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属于基层就业范畴。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

二、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高等教育精英化向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从“皇帝女儿不愁嫁”的供不应求转向了“总体不够用、局部有富余”。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益向纵深发展,城市社区与基层农村对各类人才需求不断提升。在上述“推力”和“拉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将从少数具有加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东部沿海城市或者部门向外扩散。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扩散具有多维度的特征,其中,向城市社区或基层农村拓展是重要方面。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在镇村、社区和高校之间直接架起一座桥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帮助那些有志于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找到更多、更对口的实践机会,从而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在大城市过度淤积的就业矛盾和压力,促进毕业生自身的人力资本保值增值。

(二)搭建高校毕业生成长与发展的平台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政府培养的宝贵人才资源,但缺乏处理实际事务、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缺乏对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环境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找不到着手点和着力点等因素,都阻碍了高校毕业生成长与成才。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接受各种挑战和磨练,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基本国情,增强扎根基层、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经风雨、见世面、丰富阅历、磨炼意志,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把所学专业知识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熟知社情民意,善于与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有用、有为人才。

(三)促进城乡基层建设与发展

当前,加快基层建设、促进农村社区社会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才匮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实施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能有效推动人才资源城乡互动、促进人才区域间的合理流动,优化人才配置,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有效提高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

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但从现实来看,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干部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通过公益性岗位给基层组织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有利于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更加具有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同时,通过基层锻炼,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深切了解执政来源、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夯实基础。

三、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对策思考

(一)找准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定位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在正确把握几对关系中找准发展定位。

1、正确把握促进基层发展与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关系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最现实、最直接的意义在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从更深层来理解,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具有长期性、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问题上,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停留在现实层面,更不能简单地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等同于一般的就业援助、等同于面向“4050”的公益性岗位。这要求我们:一要把着眼当前和立足长远有效结合起来。要着眼当前的实际,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契机和突破口,更重要的是立足促进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经济增长、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发展。二要把安排困难毕业生和吸引优秀毕业生结合起来。要优先安排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吸引更多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专业知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2、正确把握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调控功能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关系。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能因为突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由政府“乱作为”、挤占市场配置的空间。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属于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求、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大多是市场机制不能或者不愿发挥作用的领域。面对公众共同的需求,政府要积极承担起回应公众需求、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责任。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问题上,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

3、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必须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一是加大统筹力度。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统起来、管起来。把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就业项目有效整合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下,要建立统筹管理机构和联系机制,根据基层农村、城市社区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进行整体规划,要集中物力、财力、人力,在整合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招录、统一选派,避免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缺乏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二是加大协调力度。一方面要加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组织、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与其他面向基层就业岗位、面向“4050”公益性岗位的协调力度,加强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企业市场招聘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做到有效衔接,相互促进。三是加强分类管理。一方面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的内部分类管理,按照不同性质,明确不同招考标准,设计不同的发展通道,进行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在管理上,要结合东中西部、基层农村与城市社区的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特点,各有侧重、各有特色。

(二)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

2009年,有关部门在原有四个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随着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根据基层特点,拓展开发领域,建立开发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拓展开发领域

一是协助政策执行类。这类岗位主要协助政府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开展政策执行,促进有关政策更好地在区域内落实,如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政、老龄工作、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统计、合作医疗、工会、妇女就业、青少年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税费收缴等。二是基层社会管理。这类岗位主要是基于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开展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在基层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岗位主要涉及农村经济,包括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村委会日常事务等。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包括党务、行政、安全生产、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兵、综治、治保、民事调解、住房保障、业主委员会管理等方面。三是提供公共服务。这类岗位主要满足本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科学普及、红十字、计生服务、就业援助、农技推广、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等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公共服务等方面。四是提供公益服务。如市(村)民学习、图书室、健身活动、文化活动、老年护理等岗位。

2、完善开发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进程中的主导作用,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发展,紧密结合本地特点,紧密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增设公益性岗位,拓展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合理购买岗位,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大力开发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利用优势大力开发岗位。四是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机制,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变动,动态投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作为调节市场供需的补充。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管理

建立管理主体明确、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有效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在农村、在社区成才发展,在公益性岗位上建功立业,成为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明确管理主体

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2、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选任机制。要结合当地资源条件,明确选拔招录目的与标准,严格选拔程序,明确选拔重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那些专业对口、能力强、作风正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公益性岗位。二是完善培养机制。要注意“关口前移”,要在在校期间进行辅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做好心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加强岗前培训,传授开展基层工作经验的方法和服务技能,使其尽快熟悉工作业务。此外,还要建立传帮带机制和自我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三是完善使用机制。要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工作职责,避免“放羊”现象;要搭建实践平台,通过重点工作和重点岗位锻炼和培养高校毕业生;要建立流动平台,加大岗位调配力度,使公益性岗位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四是完善考核机制。要制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加大岗位绩效考核力度;要注重过程考核,明确考核方式,通过综合评价,不断增强在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业绩,提升其服务意识和能力。五是完善激励机制。在物质激励方面,要落实各项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在事业激励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们搭建发挥才干的舞台和空间,帮助和鼓励他们在农村、社区干事业、出成果、作贡献;在精神激励方面,对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在职业发展激励方面,积极疏通职业发展渠道。六是后续管理机制。要加大跟踪力度,将优秀的苗子纳入后备干部培养;要完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的后续管理,通过办理正式聘用、自主择业、延续锻炼等方式,及时安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3、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身份。在政策上,对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给予准确定位,例如应及时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经过党委政府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愿意回村干事创业的大学生本村合法的选民资格,使其能够参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支书兼主任的竞争,并在待遇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证。二是确保待遇。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要按照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不同,分别给予计算工龄、社会保障缴费年限等保障。三是加大投入。要建立专项资金,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加大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转移支付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完善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的有关政策。要加大政府财政金融对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程,为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上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四)加大舆论宣传

一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使他们从思想上安心基层,扎根基层。二是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就业。三是要拓宽宣传渠道,及时总结、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让更多有知识、有干劲、有能力的青年学生到农村、社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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