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保洁服务合同

2024-07-13

物业保安保洁服务合同(精选9篇)

物业保安保洁服务合同 第1篇

保安、保洁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九江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中辉·世纪城项目工地及售楼部保安、卫生保洁作业服务管理,对此双方签订本合,以资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

甲方将九江中辉·世纪城项目工地及售楼部保安、卫生保洁作业委托乙方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服务管理时间及范围:

1、工地保安人员4个,上班时间为:18:30~次日7:30,四人轮流值班,乙方必须保证夜间有两名保安人员在岗值班,负责工地内的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及时处理好巡逻过程中发现的不法事件。

售楼部保安人员2个,上班时间为7:30~18:30,其中晚上必须留一名保安人员在售楼部内值班(临时床位由甲方提供),负责售楼部内外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好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法事件,并做好值班记录。

2、售楼部保洁人员1个,上班时间为:7:00~18:00,保洁人员负责售楼部保洁及生活区、大厅、桌椅、沙发茶几、烟灰缸、柱子、吊顶玻璃、台面、大门玻璃及过道卫生清扫、卫生间墙面、洗脸盆、马桶、垃圾桶每天都要多次清洗消毒。保洁标准:干净、明亮、无污渍

三、服务管理费用:

1、保安员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月。保洁员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2、付款方式:

四、工作内容及职责:

为了维护甲方工程项目正常治安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甲方财产和职工生命不受侵害,特制定保安、保洁岗位职责: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使全体职工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纪守法,预防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2、乙方保安人员负责工地、售楼部的消防工作,对工地、售楼部的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始终处于有效状态;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3、严格执行工地关于人、物进出管理规定和出门证管理制度、负责人、物进出大门的传达、登记、检查、询问等管理工作,预防工地及售楼部财物被盗出,制止不法分子进入或在工地及售楼部附近扰乱工程项目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4、保安人员负责对工地及售楼部发生的偷盗、截留、打架等恶性事件进行预防、排查、审理、侦破处理。

5、保安人员负责工地内外的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及时处理巡逻过程中发现的不法事件。

6、保安人员要合理安排工地及售楼部照明灯的设置,按昼夜变化情况随时开关,及时检查维护损坏灯泡线路,便于夜间各个角落的巡逻。

7、保安人员负责对工地及售楼部员工各类车辆的存放按规定进行管理,对外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按规定进行引导存放。

8、保安、保洁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并服从甲方办公室安排的其他职责。

9、保安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服装统一整洁,站立姿势正确大方,要讲究文明礼貌。

10、保安人员值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严禁睡岗、串岗、空岗、下棋、打扑克、看书刊、吸烟、与他人聚谈等影响值班行为,如有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保安人员若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对工地及售楼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

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实事证明,工地及售楼财务确属被盗,而保安人员未抓获的,按被盗物品价值的100%对乙方进行处罚,罚金从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12、保安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准为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不准徇私情;如保安人员抓获偷盗、窝藏、截留工地及售楼财物者,因徇私情故意放走的,则甲方对责任保安除按事物价值的10倍罚款外,予以开除处理;经查明,保卫人员对偷盗、窝藏、截留工地及售楼财物知情不追查的,除对保卫组按物品价值的100%罚款外,对知情者给予开除处理。

13、如保安人员利用职权乱罚款,对职工进行报复等,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对保安人员执法犯法,自身违犯,予以开除。

14、乙方必须对保安与保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要求保安及保洁人员遵守甲方工地及售楼部制定的安全制度,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5、保洁人员负责对工地及售楼部的废物、垃圾安排堆放地点并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影响公司环境卫生,做到服务范围内卫生干净、明亮、无污渍。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 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重申乙方在服务单位及岗位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要求乙方按其规定严格执行。

② 根据保安工作职责、标准及相关规定、政策,甲方对乙方实施工作考核并按考核得分兑现服务费。

③ 配合乙方对在九江中辉·世纪城项目从事服务的保安人员进行规范、标准化培训。

④ 按照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

⑤ 对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岗厅、值班监控房屋、取暖、照明、饮水设施。

2、乙方权利义务:

① 按照服务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② 按照行业标准和被服务方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

③ 定期培训考核保安人员。

④ 接受甲方考核管理。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有权限根据责任和造成后果追究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其它事项: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物业保安保洁服务合同 第2篇

服务单位(乙方):

地址:

甲方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

4、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

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6、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

2、费用:拾全月 人,服务费合计元。

四、待遇福利

1、食宿、服装:由甲方解决。保安保险费用由甲方给予支付。

2、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办理。国家法定休假日(如五一等)加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由甲方支付。

3、付款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 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日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

开户银行:

账号: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知照乙方是否续约。

甲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刍议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3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的传统界定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历来都有争论和模糊之处。我们从实务和理论上进行分析。

实务上, 以各地颁布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来看。如《上海物业服务合同》在“使用说明”第3条中是这样表述的,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 乙方为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是说, 上海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将业主大会作为主体。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考虑得更为细致和全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 当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时, 则直接由业主作为签约主体。在这种情况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

在最新推出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13版) 则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表述一致, 也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同样《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也不约而同地给出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两种主体。关于乙方, 所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都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

从理论上讲,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出发, 显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规定看, 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但该条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以自己的名义, 还是以业主的名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 从上述《物业管理条例》两个条款看,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会产生三种理解, 即

一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履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业主;

二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一方, 独立承受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业主委员会以业主的名义,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不承受物业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业主。

总体来说, 理论和实务对物业服务合同甲方的界定有很大出入。笔者认为, 其关键就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和性质、地位不同。

二、物业服务主体的重新定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条款看出, 尽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但业主大会本身并不直接承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而是代表了业主的权利, 且不承担业主的义务。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 我们可以进一步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如下定性:

1.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有权利享受物业服务, 有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

2. 业主大会:

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 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 是全体业主的代表, 不承受《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业主委员会:

是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其代理范围不仅受限于业主的授权, 还必须符合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解决了《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问题, 进一步我们需要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是谁的问题。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这一条款可以得出结论,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受托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且物业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于业主。从这个角度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合同签订主体是正确的。

业主大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 不直接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 业主大会的只能是决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重大事项, 显然让业主大会作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合适。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业主大会差不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业主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者, 其不是物业服务的承受者, 真正的是承受者自然是业主,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

综上所述, 尽管目前没有任何地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提出业主是唯一的甲方, 我们认为, 真正的甲方, 即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

参考文献

[1]陈慧娜.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J].上海房地, 2009.1:58-59.

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第4篇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物业保洁服务合同 第5篇

甲方:

乙方:

为了使市保洁工作更加规范化,创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范围:报价文件范围内的保洁。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物业保洁费每年为:人民币元。

四、物业保洁费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预付一季度服务费,以后每季度结算一次,以此类推。

五、委托服务项目及管理标准:

服务标准如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委托服务的范围及服务要求质量: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张贴,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3)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房、池,对垃圾(专用)房、池、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4)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服务范围区域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5)在雨季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6)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7)公共卫生间每天实时清洁,保证洁净;

8)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保证清洁;

2、卫生保洁要求:

保洁人员要按照有关行业卫生标准搞好楼内大厅、各楼层办公区、会议室、停车场、楼梯、走廊、卫生间、标牌、墙面(不含玻璃幕墙)、地面、公共部分的门窗、玻璃及办公区内的各部位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使用清洁、环保高效的清洁试剂进行日常的清扫、擦洗、吸尘、消杀,以保证房间内外、楼宇内外清洁卫生,给工作人

员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工作环境。

1、室外卫生标准:室外卫生包括公共环境的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公厕等所有各个部位的环境卫生。要求:地面无杂物,无纸屑,无污迹,清洁干净。要定时清运垃圾,对办公楼的垃圾每天不少于两次清运。特殊情况随时清运。对办公楼前地砖、石制地面每天清扫一次。对绿化区每天清理一次,对检查井、阀门每月清理一次,定期对办公区内的蚊虫、鼠害进行消杀,确保无“四害”。

2、室内卫生:室内卫生包括:大厅、走廊、卫生间、电梯间、楼梯间、会议室、活动室、回廊等所有公共部门的环境卫生。卫生要求按相关行业卫生标准要求。

(1)对各种地面要用正确保洁方式保洁,要求无杂物、无纸屑、清洁干净。

(2)公共卫生间:大楼每有一个公共男女卫生间,要求纸篓、垃圾桶每天清运垃圾二次,保持无积物、无臭味,外表干净。大小便池保持内外光洁,无污垢,无尿碱,无水垢,无脏物,无积尘,无异味,无积水,定期消毒,放卫生球,清新剂,保持地面干燥。洗手盆、镜台、镜面保持内外光洁、无污垢、无积水、无斑垢、无斑点、无积尘。地面、墙面保持光洁、无污迹,无脏物,无积尘,顶棚无蜘蛛网,对各楼层指示灯、壁灯、各种标牌等保持表面干净,无灰尘、污渍。

(3)楼梯间卫生:要求楼梯、扶手每天上班前清扫擦干净,平时

随时清扫。定期上不锈钢油,栏杆及门窗、楼梯走廊保持无杂物、无蜘蛛网、无污迹、无堆放物品。

(4)电梯间:电梯间内的卫生保持轿箱外表及轿箱内壁干净,无污迹,无手印、无积尘、无杂物,定期清理电梯隙缝间的积尘,使用专用清洁不锈钢油,电梯间内的踏垫每日列换一次。

(5)会议室:会议室包括各楼层会议室,每月进行一次保洁;会议室桌面、椅子、电器、窗台、玻璃、烟灰缸、灯具等保持整洁、干净,要求无积尘,无污垢,地面无杂物、无纸屑、无痰渍、无烟头;对地毯应定期吸尘;玻璃窗要保持明净、光洁、无积尘、无污迹。无斑点;会议室的桌、椅、烟灰缸等摆放有序整齐;对各个会议室的窗帘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清洁工作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经甲方检查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作出口头警告或经济处罚。

2、为乙方提供水电以及清洁用品库房。

3、乙方若达不到委托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及服务质量,影响甲方环境卫生,甲方有权提前中止本合同。

4、管理期间出现任何安全管理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定物业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节,开展各项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2、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工作人员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

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要求检查大楼内进出物品、人员来访、车辆出入。

5、乙方有权对安全、消防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6、爱护办公楼内外设施,注意节约用水电。

7、加强乙方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做好保密工作。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给甲方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从合同终止日起10日内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及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

10、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物业保洁服务外包合同 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管理的 小区保洁服务外包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保洁范围: 小区内公共区域及楼道、沿街商铺、地下车库保洁卫生等项目区域服务

二、保洁费用:

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包括保洁工具、用品等)将以上 项目小区保洁卫生保洁人员 名 工作交于乙方负责,费用为 元/月,乙方凭有效发票每月10日前报甲方,每月15日前结算上个月保洁人员服务费用。

三、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保洁工作要求及标准:

1.对垃圾桶实施维护保洁,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2.每天上、下午清扫、收集垃圾道内生活垃圾各1-2次(待定)。

3.小区内道路、广场、绿地、明沟、公共楼道等每天保持清洁,按服务标准频次清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4.公共楼道内地面、楼梯扶手、栏杆保持清洁,每周湿擦不少于1-3次; 5.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至少清洁1-2次;

6.配合工程人员对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灯具每月清洁1次;

7.每周至少1-2次打涝水景漂浮杂物,配合工程人员更换水池水体,保持水体清洁。8.每月配合工程人员对户外共用雨、污水管道疏通检查,发现堵塞及时清掏; 9.每日不定时进行巡回保洁,及时清除楼道内小广告,保证小区内环境干净整洁。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保洁所需用水、用电; 2)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 3)甲方应协助乙方制止人为破坏行为;

4)甲方有权对乙方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验收; 5)如遇特殊工作需求时(如外来人员参观、创优检查、台风、火灾等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保洁工作;

6)经甲方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仍未达到约定的保洁标准或违反乙方权利义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应按规定范围内合理安全使用水、用电;乙方工作时,尽可能不影响业主休息 3)乙方不得在工作期间拾拣废品或将废品存放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地方。4)乙方对甲方验收不合格之处,乙方应及时限期进行整改;

5)乙方在用水用电管理方面,承诺采取措施以尽可能节约以维护甲方权益,日常工作做到工完场清,文明作业。

6)乙方需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关于灵活从业人员的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九、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竞业限制:在未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提下,乙方不得在同行企业或者同一性质岗位工作。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每月所领取服务费二倍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1 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保洁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签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3)乙方因故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期间乙方岗位如有人接替,乙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报备,需向甲方支付每月所领取服务费二倍的违约金。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华润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华润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该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条合同造价

合同总造价:88万/年(合同期限4年)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别墅、连体住宅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62504.2平方

建筑面积:约27000平方米。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4年。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青岛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7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华润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经我单位物业招投标小组评审,确定贵方为:xxxxxxx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88万/年。

请贵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于2015年5月15日持中标通知书到我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进场手续。

特此通知书

单位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与招投标 第8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一节招标项目需求, 招标人应明确项目概况、物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物业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筑物功能简介、主要设施设备介绍物业管理有关说明、付款方式等项目, 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这些内容均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另外, 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第四部分, 则要求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 投标文件需要最大限度地对招标文件的项目需求做出响应, 而实际上项目需求构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招投标的最终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此条, 确定中标人之后必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且签订的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第9篇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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