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泥渣土堆放合同

2024-05-25

余泥渣土堆放合同(精选2篇)

余泥渣土堆放合同 第1篇

余泥渣土运输排放方案

一、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域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2、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3、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

2、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3、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4、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禁止下列行为:

 1)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2)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 3)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 4)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二、现场余泥、渣土管理措施

1、与具备处理普通废物资质的单位签订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协议;

2、建筑垃圾、废弃物按要求分类堆放;

3、包装盒、水泥袋等废弃物分类回收并按地方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4、通过优化工艺、材料定额包干使用等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数量;

5、设置垃圾专用通道或专用容器运输垃圾;

6、材料、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运输车辆要维护、封闭、覆盖严禁遗洒;

7、现场施工人员要遵守规定不得在现场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

8、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

9、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点需安排在指定的卸泥场。

三、承诺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余泥渣土堆放合同 第2篇

2010年6月5日,江苏省新沂市城市管理局无锡—新沂工业园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新修的三山路两侧堆放有建筑工程渣土长达十多米,约五千立方米左右。经查,该工程渣土系新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堆放的。执法人员找到该公司的总经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但到期后当事人并未整改。执法人员经批准开始立案,2010年6月12日调查终结,于2010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该公司领导称本公司属于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而且建筑渣土很快就会回填,城管局不应该管。后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出差”,其他工作人员也拒不配合调查。

二、案件处理过程

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且态度蛮横,造成执法困难。在根据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城管执法队伍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理,一种是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9项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经过讨论,最后一致同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于2010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当事人表示不服,并表示要提起诉讼。

此案后经集体讨论,发现在办理过程中城管部门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于是于2010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书,撤销了2010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于2010年7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事先告知书,但当事人以企业负责人外出为由拒绝签收。执法人员于2010年7月6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仍以处罚主体错误,企业负责人不在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后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上述文书。当事人于2010年7月8日向城管部门邮寄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指控城管分局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及重复罚款。当事人辩称,分局于2010年5月26日收取了工程施工单位新沂市某建筑安装公司1.3万元的渣土处置费,不应再交罚款。如果处罚就是重复罚款。

对此,分局执法人员书面答复认为,渣土处置费是根据市政府文件收取的,与违法行为的罚款是两回事。而且主体不同,谈不上重复罚款。至于执法程序,未告知听证的程序已补正,目前的执法程序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谈不上程序违法。本案的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凿。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当事人总经理询问笔录一份;(3)当事人总经理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现场照片6张;(6)当事人关于三山路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0年7月8日,当事人开始对工程渣土进行回填处理。城管局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错误,并进行了整改,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撤销了第二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道路原貌,并处以罚款一万元。当事人于2010年7月23日缴纳了罚款。

三、案例启示

本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这在理论上称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一词源于刑法理论,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律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本不应出现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但由于社会现象复杂多变,加之立法技术不高,对某一违法行为常出现多头调整的情形,法条竞合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目前我国行政法中尚无明确的竞合概念,所以对于行政执法中的竞合,通常参照刑法中的基本原理来处理。有人认为应按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处罚,从一重的违法行为论处。有人认为应该根据法条之间竞合关系的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重合、交叉、吸收等情况,不宜简单采取按处罚重的一种法条处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条竞合的关系,选择最合理的法条处理。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前者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来说属于特别法,针对性更强,而对于后者,建筑垃圾的规定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从实际情况来看,违法的情节也比较严重,如果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显得处罚过轻。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听证告知程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听证程序往往容易被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对于多大数额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够参照的就是各个地区或部门的具体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内,行政处罚拟给予2万元以上处罚的,都应该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对于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当地或者本部门关于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程序错误,影响执法的权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余泥渣土堆放合同】相关文章:

渣土运输合同书06-27

渣土工程承包合同07-16

建筑垃圾渣土07-26

渣土整改报告05-24

渣土消纳费申请06-28

渣土车整治总结08-02

渣土整治总结范文06-11

渣土运输方案范文06-11

渣土运输整改范文06-11

渣土运输处置方案08-15

上一篇:个人简历的自我评价范文下一篇:关爱老年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