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运输合同

2024-05-15

粉煤灰运输合同(精选8篇)

粉煤灰运输合同 第1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唐河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在粉煤灰、汽车衡区域装灰计量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乙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和劳动局批发的营业执照及单位等级资格证书,经营范围与所承包工作相符,并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人代表还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按照业务产品附加值的5%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业务结束销户甲方无息全额返还。

3、车辆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驾驶水平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标准及要求,所持驾驶证必须当年年度审验合格。

4、备有满足进入厂区生产现场必备的穿着、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用具、防护用品、劳保用品。

5、保证司乘人员没有从事本运输业务的职业禁忌症,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或其他影响就业疾病。

第二条 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资质要求。

2、负责向乙方司乘人员讲解信电公司及联达实业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乙方提出具体执行要求。

3、负责办理车辆、人员准入证,有告知现场安全风险的义务,对业务单位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乙方司乘人员违章作业应及时纠正,责令整改。对乙方发生的严重违章等不安全行为予以处罚,并通知乙方,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4、严格执行信电公司人员准入管理规定,对进入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办理三级教育签字表,办理准入证,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5、负责协调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协助。

第三条 乙方承担安全责任:

1、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员轻伤以上的责任事故。

2)不发生责任区域管理车辆的厂区交通事故。

3)不发生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他设备、设施损坏。

4)不发生施工期间火灾事件。

2、工作区域:严格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工作,乙方在规定施工区域内发生的人身、设备、环保、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禁止参与规定区域外一切生产与非生产活动。业务单位车辆一旦出公司厂区大门(龙江路北门、南门、进厂路一道门),乙方承担一切因车辆、司乘人员的安全责任。

3、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唐河南公司的有关要求,乙方为工程合同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在合同款中扣留,本合同委托工作完成后扣除处罚后退回余款。

4、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具备能力资质;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5、乙方每天必须进行“班前会”、“班后会”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每天施工前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严禁开工。

6、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须经过检验合格,并符合检验周期。

7、发生不安全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甲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和生产副总经理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

8、乙方严禁使用童工。

9、根据国务院《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规定,对不属于甲方责任的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其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处理,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对乙方的安全考核:

1、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发现乙方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重点提示:

(1)发生习惯性违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罚。

(2)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不安全事件的。

(3)凡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本单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4)凡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高压线管理规定的。

(5)凡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三措一案”措施执行或私自扩大工作范围。

(6)凡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没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7)凡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正确佩带防护用品。

(8)凡因乙方施工人员有偷盗行为,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并赔偿损失。

2、对乙方责任造成以下后果的考核:

(1)发生所在区域主要附属设备损坏及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扣除25%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轻伤、重伤事故,扣除75%安全保证金,并负责善后处理费用。

(4)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并负责全部善后处理费用。

(5)发生因乙方责任造成本单位或第三方设备损坏,负责赔偿,并扣除安全保证金。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当地有关消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对违章行为予以警告,并处扣分或罚款:

(1)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的。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挪用、摆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5)拒绝、刁难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6)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7)未经消防保卫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4、按照《信阳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及运输车辆考核办法》及大唐信阳发电公司有关车辆、司乘人员条例、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违反规定之一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对违章行为予以警告,并处扣分或罚款:

粉煤灰运输合同 第2篇

鉴定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关系,保护双方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远洋运输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刍议 第3篇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亏损合同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对企业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或有事项准则明确了待执行合同和亏损合同的差异和联系。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发生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国际会计准则对“不可避免的发生成本”作了进一步解释,指出这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成本”反映了履行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也就是退出该项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可见,或有事项准则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核算对象界定为亏损的合同本身。或有事项准则对亏损合同的处理提出要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和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就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2.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此外,在相关或有资产的处理方面,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对或有资产一般不应确认。如果企业因清偿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全部或部分预期应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而且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即可能性大于等于95%时)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或有事项准则第九条还规定“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二、远洋运输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一)自有船舶经营亏损合同处理。

由于船舶经营成本受燃料、人工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会出现船舶经营成本高于收入的亏损合同。在困难的经营环境中,企业考虑维持资金周转所需,也会主动签订低于船舶经营成本的合同。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受市场环境影响,运价或租金收入预计持续低于预期的情况,企业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船舶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船舶资产减值在以后期间不可转回。在实务中,航运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航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航次成本确认航次收入,航次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航次费用;不能得到补偿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航次费用,不确认航次收入。这种处理方式已经将合同实际经营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在报表中。此外,受燃油、人工成本因素导致的预计亏损合同,由于成本要素价格的波动性有时不能合理预计,使得企业在合同执行中承担履约义务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自有船舶经营产生的亏损合同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和亏损合同损失。

(二)光租租入船舶经营亏损合同处理。

光租租入船舶经营同时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即企业通过光租租入合同取得运力的,以及通过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及光租租出合同取得经济利益的。在确认亏损合同时,应首先确定主因亏损合同,通常导致亏损的主要动因是由于存在相对高价的租入船合同义务,因此企业光租租入合同是产生亏损的主因亏损合同。当对主因亏损合同计提预计亏损合同损失和预计负债后,就不必再对后续的合同计提亏损合同损失和预计负债,否则会造成重复计提。

1. 光租租入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理论上讲,对于光租租入合同预计不能产生高于租入成本的预计经济利益时,应把光租租入合同作为亏损合同进行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合同违约可能支付的赔偿、惩罚金与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最佳估计数的金额,取较低者计提预计负债确认亏损合同损失。按照光租租赁合同范本,如没有合同规定的特殊事项,承租人是不能退租的。特别是在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出租人也很难接受退租申请。因此,合同违约可能支付的赔偿和惩罚金应按照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达到取消合同条件支付的最大成本计量。对履行合同的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则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第二,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者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时,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其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笔者认为,企业航运管理部门应根据与合同对方谈判的情况或者经验估计,结合当时市场同种船舶租金水平确定该合同的未来租金成本支出的最可能金额作为最佳估计数。因此,对于光租租入亏损合同损失及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取以下两者较低值:(1)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达到取消合同条件支付的最大成本计量;(2)该合同的未来租金成本支出的最可能金额。

2. 关联合同组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光租租入船舶与企业的货物运输、程租运输及光租租出业务形成对应关系时,则光租租入合同与相关的货物运输合同、程租合同及光租租出合同形成关联合同组。在进行亏损合同分析时,应以关联合同组为对象予以考虑。按照国际通行的租船运输合同范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时,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承租人在解约方面受到较大约束。从另一个角度讲,货物运输合同、程租运输合同及光租租出船合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基本确定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可以确认。所以在关联合同的亏损合同损失及预计负债确认上,可以将其与光租租入合同一并考虑。(1)当光租租入合同期间超过或者等于与其相关的其他待执行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及光租租出合同)时,光租租入合同的未来租金成本支出的最可能金额应为扣减相关联合同取得经济利益流入后的净额。(2)当光租租入合同期限短于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待执行合同的,仅就光租租入合同期内的亏损合同按照关联组亏损合同计提预计亏损损失和预计负债。需说明的是,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涉及到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可以确认。因此,企业不得在没有相关联合同支持的情况下对未来预计经营亏损预提预计亏损损失和预计负债。

3. 亏损合同预计负债的转销及调整。

企业对亏损合同计提的预计负债应按照合同进行备查登记,当亏损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对应冲销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同时按照亏损合同对象冲减相应的成本。通常由于计提亏损合同预计负债是针对主因亏损合同(即光租租入合同)进行的,因此,冲销预计负债时应同时冲减相关租赁成本。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注释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4篇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同,但也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而独特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货物运输合同,如我国现行《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以及其它货物运输法规当中,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双方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义务,其中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需将货物按照双方的约定运至目的地。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可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合同、提单等也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是强制缔约合同,其强制缔约性体现在公共运输中,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其所负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诚信义务不对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托运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运人则不需对这些情况核实。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是多元化责任规则。比如:没有运输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承运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技术层面,如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路线运送时,则需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货物迟延、毁损,则是适用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侵权责任等。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较为独特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 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索赔与诉讼。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资格。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其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二是班轮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凭证是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及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运人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不同,除了由船舶出租人直接洽谈协商外,通常还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而达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但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索赔和诉讼。《华沙公约》規定: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延迟交付的,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是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海牙议定书》:修改了提出书面索赔期限,分别延长为14天、21天。

粉煤灰买卖合同 第5篇

出卖方: 买受方: 买卖双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

1、产品名称:粉煤灰

2、产品数量以买受方生产需求量为准,提前通知出卖方,出卖方应保证买受方的生产要求,保证供货及时。(出卖方日供300吨为标准,多供不限,买受方保证每日提供300吨以上卸货产地)。

3、供货时间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全天24小时供货。(恶劣天气除外,例如雨天、车辆检查、交警路政检查除外。)

4、计量单位,应以买受方磅房检斤单为计量单位。

5、单价及结算方式,单价10元/吨,出卖方需将粉煤灰保质保量的运至买受方场地,依据买受方管理人员要求指定地点卸货,买受方不可无缘故扣除供货方粉煤灰吨数。

结算方式,每月月底出卖方开具3%普通运输发票,买受方依据磅房检斤单,为出卖方结算,月结算方式现金或银行 承兑汇票。结算日期为每月30日。买卖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粉煤灰价格随市场价格标准进行买卖,如协商不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出卖方: 买受方:

XXXX

粉煤灰销售合同 第6篇

粉煤灰销售合同1

需用方:(以下简称甲方)xx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供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xx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常年需要3级粉煤灰,为确保甲方生产蒸压粉煤灰加气块的用料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一、价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的粉煤灰(含运费)运到指定场地后,价格为粉煤灰18元/吨,运输费32元/吨,共计50元/ 吨。乙方所供的粉煤灰必须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及业主的质量要求为依据),甲方为乙方沭阳地区唯一授货方,乙方不得向其他厂家供应粉煤灰。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粉煤灰质量不合格时有权要求乙方原船返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交货地点及收料方式

乙方将粉煤灰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地,甲方负责卸料;徐州港的上船、运输由乙方承担,到达沭阳港码头的装卸费由甲方负责。在未到达沭阳港码头前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开支、纠纷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一概不管。

三、进货数量

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进料质量和进度随时进行调整。

四、运输安全及路途耗损

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同时不得影响甲方进料,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运输费以甲方收料人出具的收料单为合法的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甲方给付乙方3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同监管,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甲方给付乙方30万元作为材料采购预付款;乙方向甲方供料40万元人民币,留10万人民币货款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再以支票或汇款支付30万元作为材料采购预付款,乙方再给甲方全额组织发货;以此类推。

六、其他

1、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乙方不得干涉其他供料商供料。如发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从乙方料款中扣除。

2、甲方根据生产要求,需要购进粉煤灰,乙方必须做到服从甲方指挥随叫随到,听从调遣。尊重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违法乱纪,扰乱甲方正常生产并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将以此对乙方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七、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任何乙方不得单方面违约,一旦发现某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提出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结束料款结清后,自动作废。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在使用粉煤灰过程中常年合同价维持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粉煤灰销售合同2

供方: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需方: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xx.10.30

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同金额 交货时间

粉煤灰 吨 100000 215 21500000 20xx.10.30-20xx.3.25

1、发货计划由需方排出,供方必须严格按需方计划组织发车,因超发造成的停时损失由供方负责。

2、发出后供方及时电告需方品种,车数,发车时间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二、交(提)货地点:需方指定料场。

三、运输方式:供方公路运输,运输票上的发货单位,品各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

四、价格:如遇市场变化,供需双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如供方不同意调整,需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量,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时的数量,质量依据。每一检验号为一批量。供方到货后,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拒付一切费用时,需方不保留重车,不退货。需方在化验结果出来后将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不予答复,按需方意见处理。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义,经供方申请,以原存查样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结算,付款方式:货到付款,需方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

七、违约责任:1粉煤灰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2供方必须以本人名义发货,供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发站,否则需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3供方若出现以次充好,上下分层等弄虚作假行为,需方不予结算,不予退货,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供方按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它约定事项:本同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供方: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香港路支行

账号:571xxx2909

需方: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027-83531860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xx

账号:572xxx10

粉煤灰销售合同3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同金额 交货时间

粉煤灰 吨

1、发货计划由需方排出,供方必须严格按需方计划组织发车,因超发造成的停时损失由供方负责。

2、发出后供方及时电告需方品种,车数,发车时间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二、交(提)货地点:需方指定料场。

三、运输方式:供方公路运输,运输票上的发货单位,品各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

四、价格:如遇市场变化,供需双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如供方不同意调整,需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量,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时的数量,质量依据。每一检验号为一批量。供方到货后,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拒付一切费用时,需方不保留重车,不退货。需方在化验结果出来后将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不予答复,按需方意见处理。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义,经供方申请,以原存查样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结算,付款方式:货到付款,需方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

七、违约责任:1粉煤灰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2供方必须以本人名义发货,供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发站,否则需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3供方若出现以次充好,上下分层等弄虚作假行为,需方不予结算,不予退货,并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要求供方按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它约定事项:本同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供方: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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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粉煤灰销售合同4

甲方(供货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粉煤灰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粉煤灰购销合同条款,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滨州魏桥热电厂生产的优质粉煤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为止。

三、产品名称、单价、数量、计量单位、金额:

1、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⑴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供应粉煤灰,并确保乙方的生产需求。

⑵ 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标GB/T 1596—20xx及《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外加剂与掺和料应用技术指南》中有关技术要求。

⑶ 甲方在向乙方移交粉煤灰时,应事先经乙方化验同意。

⑷ 甲方对移交给乙方的粉煤灰进行计量时,必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⑴ 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方式支付甲方货款。

⑵ 乙方应根据自身生产需要,正常供货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规格及数量以便甲方做好生产及运输计划安排。若乙方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货物供应中断的一切责任。

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甲方货款。如未能及时付清,甲方有权中止供货。

四、产品的交接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数量验收:粉煤灰移交时,甲乙双方需要同时在场对粉煤灰进行计量,共同确认。如有异议,双方应在收货时当场提出,当数量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地磅进行复检,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验收:收货时,乙方的收货人员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开出收到条或过磅单视为合格。如有异议,经双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复检,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执行期间,在给乙方供货时甲方应有专人确认签收,否则乙方不予卸货。

六、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约定事项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其他方购买本合同项下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供应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不能保质保量供应乙方货物,乙方有权另选供货商,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对价格进行调整。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在不需要粉煤灰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甲方货款。

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粉煤灰销售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________________

(粉煤灰)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粉煤灰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_________________

1、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1.1粉煤灰采购: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总价的调整:_________________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

2、粉煤灰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合同约定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每月粉煤灰计划用量暂定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_________________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保证及时供货。

2.2交货地点为位于

3、运输方式

由甲方自行负责运输。

4、货款的结算:_________________

4.1结算程序: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先付款,乙方根据甲方货款所对应的数量发货。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4.3应以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_________________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4.4付款地为乙方营业地。

4.5乙方指定其员工(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5、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的粉煤灰需符合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___《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596-91粉煤灰标准的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粉煤灰中抽取试样并检验,粉煤灰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粉煤灰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粉煤灰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粉煤灰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委托攀枝花市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

7、违约责任

7.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拒绝供货。7.4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_________________

第壹种:_________________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攀枝花市仲裁委员会并按

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贰种:____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

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以下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出卖人。(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粉煤灰销售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据目前市场的供求需要,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的粉煤灰运输业务。为规范运输管理,既保证甲方粉煤灰运输业务的正常运行,也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产品名称:散装粉煤灰。

数 量:按粉煤灰销售合同约定量。

第二条、运输费用:

运距及价格表 单位:元

第三条、运输要求:

1、乙方应提供可以确保运输水泥完好的车辆,运输车辆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货物所在地,并保证及时输全部开票、装车等手续;

2、乙方提货时保证严格遵守供方粉煤灰之规定,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粉煤灰,要由收货现场指定管理员出具正式《验收单》,并及时将其中一联返回至甲方营业大厅,作为日后核对及下次提货依据。无加盖购货单位印鉴、现场指定管理员签字或白头条等非正式验收手续一律不准卸车。乙方有权对此向甲方追究责任。

3、在乙方运输紧张、车辆保养、维修等运输能力下降之际,甲方不得擅自聘请其他承运人,为保证运量,由乙方负责替换车辆。

第四条、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

1、交货验收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及指定地点,由专人验收并签具收货回单。

2、按甲方地磅称重数量实收,正常情况下允许31000的磅差。

3、由于粉煤灰比重轻,在装满整车的情况下重量会较其他货物更轻,此乃干货自身的物理属性,由此产生的磅差非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因此部分磅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

第五条、结算方式:

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按此表中所列的运输路线、收货地点及运输价格为乙方结算运输费用。在甲乙双方对账核实无误后,在每月

第六条、解决纠纷的方式:

若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为与粉煤灰运输有关事宜保密。

第八条、本协方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粉煤灰销售合同 第7篇

甲方(卖方):呼和浩特市义诚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一级粉煤灰

二、产品的数量:5000吨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运输、价款、价款结算。

1.产品的交货单位:以吨计算,2.乙方装车后80元/吨。

3.运输方式:由甲方负责。

4.到货验收即结算付款。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乙方贮存包装中出现凝固现象,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从当地工程开工开始运输粉煤灰到施工结束,运输完毕,若有存货,由甲方负责赔偿80元/吨。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第8篇

一、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 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 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 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 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在这个时候,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 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发生之前, 有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 相互间没有作为的义务。只有发生了合同行为这个因, 才会有相对权利这个果。《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 发给托运人提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承运人有义务按托运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签发提单, 亦即在提单签发之前, 承托双方已经有了相对权利存在。由此可知, 签发提单是由另外一个事实引起的。这个事实不是别的, 正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行为。订舱以前, 双方互不相干, 订舱以后就产生了请求权。因此, 订舱行为就是合同行为, 这一行为发生时, 承托双方的海上运输合同就成立了。提单是以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 并在此基础上收受货物这一原因为必要前提的。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什么关系, 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一) 提单必须是书面的, 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事实上, 虽然承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 但当我们在“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个意义上使用合同这个词时, 就可以看到在提单签发之前, 运输合同确实已经成立, 只不过可能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过于熟悉, 彼此已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或其他原因, 省略了书面签订合同的程序, 但这不表明省略了订立合同的步骤。而提单是有价证券, 具有物权性质, 而且在提单上面不仅要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还要写明收货人等事项, 这些提单的作用都表明提单只能用书面的方式订立。

(二) 提单是单方行为, 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任何合同, 不管如何复杂, 其成立都要遵循要约和承诺这一基本程序, 同时还可以根据承诺生效的时间来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从《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 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单方面签发的, 并且签发提单的依据———大副收据也是一种单方面的货物收据。从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 承运人接管货物装船并签发大副收据, 托运人再以大副收据换取提单这一过程来看, 并无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的现象;相反, 在订舱阶段, 双方都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愿意按船运公司的提单条款将货物交其承运的要约, 承运人表示愿意承运, 从而开始了一次海上运输。

除了以上两个重要的区别外,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还表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除了提单以外, 还可能包括双方其他约定。提单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条款相冲突时, 以合同为准, 提单只能起到初步证明作用。

三、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的具体表现

海上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和租船合同。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 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 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 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 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 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在这个时候,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 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同样是海上运输合同的租船合同有两种形式, 即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租出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 后者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二船东”就一个或数个航次出租或转租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 租船人从船舶所有人或“二船东”处租来船舶, 是为了运输自己的货物, 这时出租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航次租船合同就是他们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 双方据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租船人出于国际贸易单证买卖的需要, 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尽管提单上也有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但真正约束双方的不是提单, 而是租船合同。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 也不证明运输合同, 而是主要起物权凭证的作用, 谁持有提单, 谁就可以凭提单提货。

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定期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送自己的货物, 这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在很多情况下, 租船人是把租来的船舶进行转租或从事件杂货物运输, 自己作为承运人承运第三人即托运人的货物。据此, 有人认为,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船舶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才是运输合同。我们主张, 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固然是运输合同, 但这并不能成为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运输合同的理由。相反, 尽管定期租船人处于承运人的位置上, 但海上企业的主体仍然是船舶所有人, 它必须自己选任并监督船长和船员, 支付工资和船舶费用。定期租船人只是行使因使用船舶而必需的指挥权, 并承担使用船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此, “定期租船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包租船舶的一部分或全部, 只不过是运输契约的一种形态。”比较而言, 我们把定期租船合同称为主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建立在主运输合同基础上, 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能大于主运输合同的规定, 因此我们称之为再运输合同。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转租, 通常是采取航次租船的形式转租, 则定期租船人处于“二船东”的地位, 转租合同就是海上运输合同, 托运人 (第三人) 要求承运人 (定期租船人) 签发的提单, 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用于件杂货运输, 则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无论哪种情况, 由于船舶所有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提单不直接和主运输合同发生联系。

综上所述, 合同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 只有当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为要式时, 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 海上运输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因此, 海上运输合同的成立以订舱为特征, 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如果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 则提单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 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后, 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起着运输合同的作用。

摘要: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 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 提单是否就是合同呢?本文对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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