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2024-07-16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精选6篇)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1篇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 来源: 市国资委 作者: 更新时间:2013-1-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五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投融资计划。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 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第十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投资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招投标、比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一)市属大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需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核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等相关材料;

3、合资、合作方资信情况,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第二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市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第二十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5、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第二十五条 融资管理权限:

市属大型企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融资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申请报告;

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3、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6、企业董事会讨论融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第二十八条 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本办法履行申报批准及备案程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2篇

“学校人才”

“强教计划”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人[2008]2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5]19号),结合本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强教计划的目标与任务

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人才强教计划在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范围内实施,由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选拔计划、人才培训计划三个层次九个项目构成。

第四条 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引进计划由“北京市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人才引进资助计划“2个项目组成。

项目1:北京市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项目

本项目主要面向国内外聘请能够领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设置北京市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一般应为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普通本科院校的主干学科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原则上每校每个岗位只能聘任1名特聘教授,北京市特聘教授聘期三年,要求全职在校工作。受聘人员除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北京市特聘教授工作资助经费每人每年8万元。

北京市讲座教授不受设岗学科限制,由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聘请,属于兼职工作性质。北京市讲座教授在聘请学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享受北京市讲座教授工作资助经费每人每月1万元。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或一流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讲座教授的,可以享受北京市讲座教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2万元。

北京市讲座教授不能同时享受教学名师待遇。

项目2:人才引进资助计划项目

本项目是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引进的高水平学术人才、教育专家、高级管理人才,市教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科学研究经费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依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著名学者,资助50万元;

引进国外及国内211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资助30万元、博士生导师资助10万元;

引进国内外院校知名学者资助10万元、优秀留学归国人员资助5万元;

引进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资助5万元。

引进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艺术、体育类院校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资助3万元,高级教育管理人才资助2万元。

第五条 创新人才选拔计划

本计划包括“拔尖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学术创新团队百团计划“和“骨干教师千人计划“3个项目。

项目3:拔尖创新人才项目

本项目要在市属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教师中遴选100名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师,给予重点扶植资助和培养,使其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成为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自然科学项目每人每年资助科研经费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每人每年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连续支持3年。

项目4: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本项目主要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以及高等学校重要主干学科中遴选100个学术创新团队,给予重点支持和资助,带动高等学校学术团队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自然科学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经费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经费30万元,连续资助3年。

项目5:中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本项目主要面向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5岁,遴选1000名作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给予重点培养。使其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成为教学名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提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水平,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每人每年资助经费2万元,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预研;调查研究工作;出版著作、教材,发表论文;连续资助3年。

第六条 人才培训计划

本计划包括访问学者研修计划、教师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计划、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计划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项目6:访问学者研修项目

本项目包括选派国内、国外访问学者。

设立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内高等学校资源特别是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云集的优势,在一批国内一流大学建立北京市高等学校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轮流派遣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作为访问学者进“站“开展教学实践、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工作一年。根据不同类型、学科资助学费,其中教育部骨干类访问学者:文科专业每人3000元,理工科专业每人4000元;市级一般访问学者:文科专业每人6000元,理工科专业每人7000元。校级国内访问学者:文科专业每人5000元,理工科专业每人6000元。

国外访问学者的选派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实施操作,一般每人每期半年到一年,半年期的资助不超过30000元,一年期的资助不超过50000元。也可以由各学校根据专业需要自行派遣。

项目7:教师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项目

本项目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与学校合作共同承担,以提高青年教师的基本教育教学技能为重点,开展基本教学技能、学术科研能力、双语教学能力、双师型教师培养和现代教育技术等培训,同时包括组织境外培训项目,并针对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项目8: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项目

高等学校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研究生导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要有更高要求。高等学校教师要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营造高等学校优良的育人环境。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的部署和要求,各校从实际出发提出师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安排专题讲座、社会实践考察、走访学生家庭,开展师德建设情况调查、测评、考核,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新鲜经验,提高教师文化修养及综合素质。

项目9:高级管理人才培养项目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管理人员队伍,市教委和市属高等学校将有计划的组织高等学校管理干部进行国内交流调研和国内外中短期进修等相关业务培训。国内培训项目每人次培训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国外培训项目每人次培训费20000元,交通费20000元。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市教委是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试行)》,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人才强教计划相关项目的进度要求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布置下一工作任务。对学校上报申请材料组织审核,6月底前将初审项目名单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

(二)组织高校配合市财政对计划项目预算进行专项评审;

(三)检查、督促和考核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市属高校受市教委委托对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教委下达的下一工作任务,编制下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时间要求上报市教委;

(二)配合市财政对计划项目预算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组织实施;

(四)检查、督促和考核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项目经费用于资助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引进、培养和选拔人才,师德建设,开展教学技能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等项目。

第十条 人才强教计划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2.培训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的费用;

3.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及交通费;

4.文献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必需的图书资料、进行文件检索、专用软件的开发及购置以及复印等费用;

5.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编写出版费、版面费及印制费用;

6.专家聘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其中:聘请国内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含住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聘请国外专家费用包括咨询费、食宿费和交通费;

7.设备及原材料购置、租赁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租赁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及必要耗材的费用,以及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和测试等费用(本项不适用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计划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强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计划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三条 凡在“人才强教计划“各项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

英文翻译为:

Funding Project for Academic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缩写为:PHR(IHLB)

第十四条 人才强教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才强教计划各项目验收:

(一)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市教委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聘任合同和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二)市教委每年对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三)“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过程中,受资助者必须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进展报告》和《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由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一并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四)学术创新团队负责人应按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进展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市教委委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

(五)受资助的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上述受资助者,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受资助者,终止并追回已经给予的资助。

(六)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进行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应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业考核时,人文社会科学类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两篇达到公开出版的论文,其他学科至少提交一篇公开出版的论文。

(七)在实施“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项目“时,市教委将定期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参加培训人员的实际效果,通过学习考核和出勤考核进行评估,不断予以完善,总结经验,确保效果。

第六章 附则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管理, 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根据《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检 (试) 验室。

第三条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制定质量考核制度, 实行检 (试) 验室验收管理制度。

第四条检 (试) 验室的验收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墙革办) 负责组织, 委托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以下简称省新型墙材协会) 承担。

第二章检 (试) 验室的人员配备

第五条检 (试) 验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配置不少于2人, 人员相对稳定, 并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检 (试) 验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检 (试) 验室的管理和检 (试) 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省新型墙材协会颁发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培训合格证》, 检 (试) 验室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 (试) 验室负责人应熟悉相关标准、规章和制度, 了解生产工艺, 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检验人员应掌握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范围、检 (试) 验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

第三章检 (试) 验室的管理

第八条检 (试) 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 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 (校验) 周期和使用维护记录等。

第九条检 (试) 验室的计量器具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时经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验。根据国家或行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验标准的最新修订情况, 及时更换和增加检 (试) 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必须建立完整的检 (试) 验室检验台帐和检验原始记录制度, 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完整、清楚、准确。原始检验记录须按月序编号, 统一分类, 按年汇总。产品检验必须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 须留样的样品应保存三个月, 做好唯一性标识。检 (试) 验结果必须由检验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定期根据检 (试) 验室检验结果写出技术分析报告用于指导生产, 并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制度、主要生产控制项目及指标范围、半成品和成品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检 (试) 验操作规程等要求公布张贴。

第十三条检 (试) 验室应每年与法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比对, 以保证企业检 (试) 验室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产品出厂由检 (试) 验室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 并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检测项目的质量报告单。企业法人授予检 (试) 验室可以独立行使产品出厂的管理权。产品在市场监督检查或工地材料复验中出现不合格的, 追查检 (试) 验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检 (试) 验室的验收

第十五条检 (试) 验室符合《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可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程序

(一) 新型墙材企业首先向设区市墙革 (改) 办提交检 (试) 验室验收申请, 填写《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申请表》 (附件1) , 设区市墙革 (改) 办初审后报省墙革办。

(二) 省墙革办委托省新型墙材协会对申报企业的检 (试) 验室组织现场核查, 核查组人员由行业专家、省、市墙革 (改) 办等共同组成。人数5~7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

负责制, 组长由行业专家担任, 核查过程实行成员分工负责。

(三) 核查组对照《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企业检验室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填写《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现场考评表》 (附件2) , 并进行单项和总体评价。验收记录表由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省新型墙材协会将核查组意见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墙革办。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应承担起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省墙革办委托省新型墙材协会, 每年开展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

第十八条审核发证

省新型墙材协会将审查意见报省墙革办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新型墙材协会颁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 并报省墙革办备案。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一) 设区市墙革 (改) 办对已经取得《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的企业, 实行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的检 (试) 验室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

(二) 如发现企业检验室日常运行不规范, 由设区市墙革 (改) 办责令整改, 整改时间一个月。

(三) 对于企业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有效期内, 监督检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报省墙革办批准, 由省新型墙材协会予以暂停或收回《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附则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4篇

一、背景介绍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①现代意义上的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利用互联网来发布融资项目并筹措资金。从国内发展现状来说,股权众筹通常利用众筹平台实现融资目的,即发起人在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过程实际就是股权投资的过程,众筹平台扮演着私募股权投资中介这样一个角色。

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2年,美微传媒在中国淘宝上的众筹案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美微传媒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本店的会员卡,不同于普通的会员卡,买家除了订购美微的电子杂志,还能拥有美微的原始股份。不久,证监会叫停了这一项目,因为此次众筹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近年来,私募股权众筹发展迅速,特别是2014年,政府多次提及众筹这一概念,使得众筹逐渐走进公众视野。

从目前来看,众筹由中国证监会严格依据《证券法》监管。然而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其它法律中都没有任何具体关于众筹的条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促进中小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且拓宽其融资渠道,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征求公众意见。

本文旨在揭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问题并且说明分析这份“办法”,尤其是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关于私募股权众筹提供一些看法。

二、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私募股权众筹极易在以下情况中触碰法律红线: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列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而对比自身特点,私募股权众筹很容易触及这四个条件。第一,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没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这点触及到了“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资金”。第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融资,便不可避免地凭借媒体或者手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承诺以股权形式回报本金和利息可能会触及条件三。第四,众筹从普通大众手中筹集资金,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所以,如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在合法的私募股权众筹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很难划清界限。

2.擅自发行股票的风险。

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如果私募股权众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会被认为是擅自发行股票。众筹平台通常会为投资者制造准入门槛或者限制参与者的数量来规避此类风险,但是这种类型的限制会给发展中的众筹带来负面影响。

3. 集资诈骗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众筹过程中,一些众筹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信息进行宣传。此外,也可能存在利用皮包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隐患。

4.合同诈骗的风险。

在中国,大多数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采取“领头+跟投”的众筹模式,领投人一般由一名专业投资人或者一家专业投资机构担任,跟投人则指众多的普通出资者。实际上,假如缺乏有效的监管,专业领投人可能会恶意串通众筹发布者来欺骗普通投资人。

(二)投资风险。

1.投资方式增加了风险。

私募股权众筹最明显的特点是其投资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这便意味着其具备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一般风险,投资收益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另外,众筹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但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了私募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

2.投融资体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缺陷。

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必须具备健全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但众筹属于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投资方式,相关的管理体制还未成熟。另外,健全的投资退出机制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众筹还未建立起有关的投资退出机制。

3. 众筹平台能力差异造成风险的多样化。

目前,不同众筹平台背景不一,一些已经形成了资深专业经验的团队,一些则刚刚起步。资质较浅的一些平台,很有可能在实际操作程序和资本回收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

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评析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试行无疑对我国众筹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也显示了政府对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鼓励和支持。同时,办法的出台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次积极尝试,并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更增强了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另一方面,这一文件作为有关股权众筹的第一个行业规范,部分规定还是略显保守,具体规定也不明确。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有许多规定是直接借鉴对私募股权的监管而忽略了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特,许多条款是直接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应用,如此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办法》的亮点。

1.界定了一些私募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

《办法》所称股权众筹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平台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正如第二部分讨论的,如果私募股权众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会被认为是擅自发行股票。《办法》对此作出了要求,即: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完成后,融资企业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2.明确了各参与者的资质以及禁止活动。

首先,《办法》列举了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禁止活动,从而预防风险并鼓励互联网融资的创新和竞争。《办法》还提出了众筹平台应该履行的义务,例如: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完成后,融资企业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其次,《办法》指明了融资者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办法》要求融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且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应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保证融资者自身及其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办法》还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只能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而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

3.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对私募股权实施自我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将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会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将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这种监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的鼓励与保护。另外,这些体制的建立重分避免了融资诈骗行为并使得整个融资过程透明可信。

4.禁止了众筹平台兼营 P2P 网贷或小贷业务

这条规定旨在避免行业混同并规范众筹平台的经营范围。虽然p2p网贷广义上也属于众筹的一种,但在概念、性质、业务模式上与股权众筹均有差异。P2P 网贷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而股权众筹属于风险投资类投资,分开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投资者风险。另外,两者的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如果混业经营,也会造成监管上混乱。

(二)《办法》的缺陷与相关建议

1.关于众筹发起人与投资者。

首先,关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了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办法》借鉴《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并将投资者范围圈定在“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并要求投资者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尽管《办法》的初衷在于保护投资者并减少风险,但这些准入门槛却没有考虑到众筹本身的特点,将绝大多数净资产较低、期望通过小额投资收取回报的投资者排除在外。关于个人投资者的股权众筹,可以对比美国的《2012 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 法案”)。JOBS法案根据个人投资者的收入情况进行比例限制:对于网上小额集资,投资者的投资数额根据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应设定相应的上限,其中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 10 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为 2000 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的 5%;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 10 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为年收入或净资产的 10%,但无论年收入或净资产多高,其投资金额均不能超过 10 万美元。由此可见,我国的规定较为机械,可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调整。

其次,关于股东人数200人的问题。《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众筹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可谓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大突破。但是问题在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法》又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在《公司法》等上位法尚未修改前,第十二条能否实际操作也存在疑虑。

2.关于众筹平台。

第一,关于众筹平台的宣传方式。由于私募股权的非公开发行性质,《办法》要求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必须实名注册,并且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众筹项目。然而,众筹的迅速发展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的传播性与互联性,在融资的同时宣传融资项目。所以,私募股权众筹必然需要一定的宣传才能让更多投资者了解这些融资项目。事实上,大多数众筹都是通过微博或者微信等自媒体进行宣传。如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宣传内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现象,是否可考虑允许融资者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公开宣传。

第二,关于众筹平台的职责。《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众筹平台,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机构,通常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并有职责审查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要求审查这些项目的合法性可能就超过了众筹平台的 职责与能力。所以,对审查的内容还需细化。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包括许多方面,例如财务、法律、运营等。事实上,众筹平台应专注于确保项目真实性等层面来展开,不应要求其承担过高的合法性审核职责。

四、结语

私募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中小微企业融资变得更便利。《办法》的试行虽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股权众筹的各项要求略显保守,条文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致,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实际操作难度。但《管理办法》的发布,无疑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表明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方式合法性的认可以及推动其发展的明确态度。总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有效监管下,私募股权众筹行业会健康蓬勃发展。

注解:

①宋奕青.众筹,创新还是非法[N].中国经济信息, 2013年第12期:45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5篇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人民银行最近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该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将同时终止执行。

办法指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摘自《金融时报》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6篇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 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 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 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州 (市) 、县 (市、区)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 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 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 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 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 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 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 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 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 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 近二年内, 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 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八) 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 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6.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7.近二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和缴税证明;

9.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 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明 (以政府名义申报的以公章为准) ;

3.产品的独特地域环境、资源及特性特征描述;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7.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界定证明;

8.申报产品实物及统一的包装标识照片;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考核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发展评价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各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 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 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形成推荐意见, 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 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 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 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 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 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在有效期内,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 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 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 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 每年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

(一) 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 超过有效期未续展或续展未通过的;

(三) 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 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 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 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 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 由云南省农业厅通报批评, 并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表明真实身份,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并做出答复,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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