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养老保险

2024-07-24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精选8篇)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 第1篇

从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看军人

保险制度的发展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草案。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会上表示,本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重大历程事件的军人保险法即将颁行之际,本文将从该法颁行的重大意义、主要亮点、如何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浅见,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军人保险法颁行的重大意义

(一)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军人保险制度加以规定和完善。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由此拉开了军队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相继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可享受伤亡保险待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1999年12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此军人退役后能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这一系列保险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从无到有地

确立了军人保险制度,为保障军人及军属的保险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军人保险法》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经验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制定并颁行军人保险法的意义非同寻常。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军人作为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者,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那么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保护系统。同时,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完善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来调节因体制转化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矛盾,如军人家属结构性失业与激烈的就业竞争之间的矛盾,军人退役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化的矛盾等,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政府信誉和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将一部分社会收入通过再分配成为保险基金,为收入较少以至丧失收入来源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军人享有参与国民收入社会再分配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所存在的差距,从而调动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军人战 2

斗意志,增强军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融洽的社会关系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为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抵御外侵、保卫国家的神圣职责,而军人是部队战斗力的核心,军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军人及家属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社会地位得不到提高,军心不稳,又何言战斗力与国家安全稳定呢?把军人社会保障写进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进而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克服军人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的困难,对于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全面发展和建设,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是我军向现代化迈进的又一重要体现。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军人社会保险立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基本模式。纵观世界各国,大凡已实行军人社会保障的国家和政府,也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政府直接组织指导实施。如俄罗斯政府和国防部坚持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化,对军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保障内容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便于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队遵照执行。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保护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就更多。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以法律的形式把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下来,实现军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使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也是我军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体现。

二、军人保险法草案的主要亮点

(一)健全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该项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草案中予以补充完善,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此外,草案在总结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草案规定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二)完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为了保证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关系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衔接,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时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三)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草案根据绝大部分军人通过转业、复员等方式退役回归社会的实际,规范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有关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解决,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基金的来源。同时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这些都是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法律规范,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四)为军人保险制度的全面发展搭建了平台。我国国情和军情都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草案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使军人保险制度能更好地服务部队建设和发展。

随着军人保险法草案的通过,军人有望得到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但就军人保险的运营模式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吸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军人保险,实现以军人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军人保险模式。

三、对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拓宽现有保险险种保障范围、完善军人保险险种。一是拓宽现有保险险种保障范围。尽可能把军人因病致残致死纳入军人伤亡保险覆盖范围,同时提高伤亡保险给付水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相结合,注重当前消费与未来积累相结合,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险种,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抓住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契机,尽快建立起多层

次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的保障范围扩展到已婚未就业的中高级士官家属。二是结合军人职业特点建立专项保险制度,如建立军人子女教育保险,为家庭困难、生活水平较低的军人解决子女教育的后顾之忧;建立军队特殊岗位伤害保险,为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做好后勤保障;建立士兵退役安置保险,解决军人在退役安置过程中生活无保障的问题。三是借鉴外军经验将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军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除享受军人福利、抚恤之外,还享受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

(二)完善军人保险机构设置。军人保险事关全军军人利益,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尽量体现出这种地位的优越性,保证军人保险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从宏观上把握军人保险发展方向,尽量消除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建立精干高效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

适当放宽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渠道,给予军人保险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的运营权,以激发他们的管理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基金运营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基金管理好,收益率高,可以给予基金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基金管理效益挂钩,充分发展“军营为主、民营为辅”的军人保险经营机构。

(三)积极吸收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军人保险体系。大力探索在地方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军人保险险种,军队保险管理机构和地方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协调,制定符合军人投保的保险险种,拓宽军人保险范围、提高提高军人保险给付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军人保险体系。中国军人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仅局限于被保险人——现役军人的

个体利益,更是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中国军人保险运营的社会公益价值特别突出。这就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军人保险经营,不能一味地追求高额利润,而应当在完成公司投资者获取投资利润的同时,建立充足的军人保险偿付准备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军人保险之保障功能,实现其保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发展的社会价值。

(三)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补充和完善军人保险法规制度。军人保险法颁行以后,部队立法机关应该以军人保险法为依据,出台一些保险法规和规章,对保险法中概括性和兜底性地条款进行有益补充和完善,建立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保险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组织、规范全军保险活动。要加强军人保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保险考评制度,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部队保险工作的正常和有效运转。

总之,军人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为军队建设服务、为广大官兵服务的特点。军人保险工作既要充分考虑到国家总体社会保障水平,坚持均衡发展,又要切合部队实际,最大限度地保障军人及其军属的保险权益。以军人保险法为龙头,逐步建立起以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退役养老保险等基本险种为主体,以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其他险种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 第2篇

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臵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臵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臵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臵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臵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臵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

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

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浅析如何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3篇

1、军人保险的概念。

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设立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风险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医疗保险、军人养老保险与军人补充保险等。其实质是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将军人的职业损失分散到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将军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国家和社会保障之下。

2、军人保险的重要作用。

对军人适度优待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纳米尼指出,“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面,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我军的军人保险制度,是军人物质生活待遇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保险作为“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一项工作,具有经济抚慰补偿作用,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对军人待遇的一种提高。

二、军人保险制度现状

1、制度的保障力度不够。

军人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奉献、高牺牲的职业,理应得到较高的保障。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在保障军人社会风险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缺乏保障军人职业风险方面的险种,导致军人在发生职业风险时缺少应有的保障,使军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出现不平衡、不对称,军人保险保障水平不仅低于地方人员,与外军相比也相差很多。这体现在:一方面军人保险给付水平与军人承担的义务不相符,军人职业特点得不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军人险种单一、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水平较低。

2、制度运行效率不高。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分设,使这两个部门存在着职能作用交叉重叠,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等问题,导致基层工作忙乱。二是制度实施机制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导致基金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效率低下。三是军人保险基金投资渠道限制过死,保值增值压力大。随着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利率水平不断降低,这种运营方式已经很难实现保值增值的需要。四是军人保险军地接轨比较困难。由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军队都没有建立统筹基金,导致军人退役时,应由国家负担的责任推给了地方政府,影响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保险关系的接续。

3、军人保险法规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乏力。

现行军人保险制度散见于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中,过于粗略、立法层次较低,不能对军人保险工作做出全面指导,制度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军人保险法》不应当是各项制度的简单综合,而应当对适应范围、保险项目、保障水平、基金筹集与管理、管理体制、制度模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总体规定,既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要为将来的发展预留空间。目前一个体系完善、制度健全的军人保险制度还没有真正形成,要建立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相配套,与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尽快健全完善我军的保险法规体系。

三、外军经验借鉴

外军的军人保险工作起步较早,已发展了近百年,我国军人保险只发展了十几年,外军的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汲取借鉴。我军的军人保险工作需要立足国情军情,从实际出发,广泛学习和借鉴外军的有益经验。其主要有:一是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俄罗斯、德国、法国、泰国等国家的军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除享受军人福利、抚恤之外,还享受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二是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给合。如俄军、法军、美军等都是以政府令或国防部长令的形式对全体军人进行强制性人身保险。对商业保险,俄国军人个人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对军人实行优惠;泰国军队以兵种形式集体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日军由防卫厅统一办理,发生伤亡事故后,参保的军人及其家属可以得到及时赔付。三是军队自办或参与经办。德军由军区财会局专门负责办理军人保险业务;俄军由国防部主管,指定军事保险公司经办军人强制性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占军费预算的2%;日军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共济组合会,防卫厅长官为法人代表,受益范围包括军人及其六代血亲、三代姻亲。四是开设险种多,赔付标准高。各国军人保险项目种类较多,主要有战争保险、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等,服务保障面较宽。

四、完善军人保险的几点建议

1、完善军人保险险种,拓宽现有险种保障范围。

根据军人职业风险与现实需求,建立项目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一是拓宽现有险种保障范围。军人伤亡保险要尽可能把干部和中高级士官因病致残和军人因病死亡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同时要提高伤亡保险给付水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相结合,注重当前消费与未来积累相结合,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军人的健康需要;要以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契机,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要把保障范围扩展到已婚未就业的中高级士官和干部家属,减轻他们刚组建家庭的生活压力。二是根据军人职业风险的特殊性建立专项保险制度,如建立军人子女教育保险,解除军人子女教育的后顾之忧;建立军队特殊岗位和特殊地区伤害保险,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建立士兵退役安置保险,解决军人在退役安置过程中生活无保障的问题。三是借鉴外军经验将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军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除享受军人福利、抚恤之外,还享受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

2、完善军人保险机构设置。

首先,建立精干高效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军人保险事关全军军人的利益,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尽量体现出这种地位的优越性和相对独立性,从宏观上把握军人保险发展方向,尽量消除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可以考虑,将军人保险局隶属于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专门负责全军军人保险工作,具体负责制订军人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监督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在军人保险局下设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等事务性工作,即:军人保险局和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行政上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另外还应当设置一个有地方社保官员、专家参加的协调部门,以便于更好地把握地方社会保险发展态势,也有利于军地保险关系的衔接。在军区、军兵种、四总部设立军人保险处,隶属于党委直接领导,负责根据军人保险法律法规和军人保险局制订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部分运营。军人保险处直接对基层预算单位保险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基层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一名保险助理员,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的收缴、领报、预决算等工作,并负责抓好制度落实和宣传工作。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基金流转环节和办理手续,减少基金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次,发展“军营为主、民营为辅”的军人保险经营机构。一是适当放宽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可以适当给予军人保险处一定比例的运营权,以激发他们的管理积极性,同时可以投资一定比例的市政债券或投资性基金,也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基金以稍低于市场利率贷给军人购房,这样能实现“双赢”,既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也能满足军人的购房需求。要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基金管理好,收益率高,可以给予基金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基金管理好坏挂钩。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军人保险体系,大力探索在地方商业保险投保的方式。从沈阳军区保险服务中心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情况看,军队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是完全可行的。三是目前新出现的股份制保险企业,是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有益尝试。股份制对企业的管理和机制的要求比较严格、规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权真正落实到企业,迫使企业走上面对市场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一改多年来所形成的保险企业依赖于行政手段经营的官商作风。鉴于此,可以尝试选定一个股份制保险公司专门发展部分军人保险业务,如军人补充、就业保险等。

3、完善军人保险法规制度。

首先,应与保险管理体制协调配套,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立法制度,确保保险法规的统一性。其次,要建立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科学管理,并与新的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保险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组织、规范全军保险活动。与新的保险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军人保险法规体系应如图1所示。再次,要加强军人保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保险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保险考评制度体系,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部队保险工作沿着规范标准的轨道正常运转。主要包括:第一,健全决策层内部制衡机制。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必须依靠军务、组织、干部、卫生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否则就会造成伤残等级、医保情况不实,死亡性质认定不准,虚报多领保险金等问题,影响制度有效落实。因此,要下大力气做好协调工作。一要明确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在本职权限内对军人保险工作各负其责,如死亡性质认定,军务、干部和组织部门要严密组织。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查。凡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应由该部门负责。二要明确内部责任。工薪、会计等单位或人员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划拨经费等,保证工作正规有序地开展。第二,健全上下级权力分工制衡机制。一是简化审批程序。首先各级职能部门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不怕辛劳地及时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审批程序上要特事特办,体现机关的作风和关爱;其次要实行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仅保险金的给付和核算要实行电算化,在审核审批上,为节省时间及时发放,应充分运用传真、联网等手段将有关资料上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先给付保险金,尔后再将正式资料上报审批。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在保险工作管理过程中,加强审计力度。同时要把审计重点放在审批程序、预算、决算、基金划拨渠道、基金收缴给付、基金运营情况以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三是加强外部监督。上级部门可以定期、不定期对军人保险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强化群众对保险管理的监督力度。

摘要:自《军人保险实施方案》出台,军人保险历时十几年,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然而,这十几年的发展情况也反映出军人保险空间拓展不够、关系协调不顺畅等问题。本文意在通过中外军人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完善我军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军人保险,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魏珍:军人保险险种管理方式改革浅探[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9(1).

[2]曹舒璇、吴嘉华:论军人保险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1(2).

[3]范成芝:你了解军人保险吗[J].安徽消防,2002(3).

[4]张莹、段鹏、李伟亭:利用商业保险发展军人保险探析[J].军事经济研究,2007(4).

[5]李岭、伊言:军人保险制度军人的保障——总后勤部财务部副部长阮志柏答本刊记者问[J].中国社会保障,2000(8).

[6]文校:俄罗斯的军人保险[J].国防,1995(9).

[7]孔德超、张占强、杨义国:军人保险水平及其测算[J].军事经济研究,2006(12).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接续如何办理 第4篇

非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如有接收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携带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勞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到该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如尚未就业,按照有关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规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窗口办理转入手续,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在所在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可。

专家解答: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如何确定

来信咨询:我爷爷退休前是辽宁省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久前因病去世,请问如何领取丧葬费?标准又是多少?

专家解答: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从2011年8月起,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办理程序,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审核表》、《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到所在参保分局事业科办理。

考上异地公务员,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来信咨询:我参加外地公务员考试刚刚被录取,请问之前在本地缴纳过的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根据来信中提到的情形,您在本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办理暂时封存。

如果您之前有工作单位,应先办理离职手续,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员增减变化表及相关手续,到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如果您之前无工作单位,一直是以个体身份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则无需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只要本人把代缴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即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视为暂时封存。

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能否补发

来信咨询:我于今年5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能补发吗?

专家解答: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上报而延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次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延迟期间的退休待遇由企业负担。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本人。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推荐] 第5篇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须知

一、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

退役军人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第6篇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

年金补助如何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资金如何划转?

军人退役

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手续如何办理?

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除了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关于军人保险的政策还有哪些呢?(以下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仨鱼泡)

军人保险政策有哪些?

1、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2、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目前为50万元。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给付月数根据不同残疾等级为7至29个月不等。

3、如何申领?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4、发生残情加重或二次致残等情况时,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 第7篇

对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新时期公安边防部队使命任务的变化,边防部队不断提高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能力,处突维稳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现有军人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要求,难以有效化解边防部队执法执勤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能否充分利用国家经济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道路,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谈一谈对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一、公安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体系现状

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增强部队战斗力、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诸多方面的不足日益凸显,不能满足边防部队执法执勤需要。当前,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的给付标准偏低,与官兵职业风险不对称

“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军人保险要体现以人为本,就要着力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从广大官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研究和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公安边防官兵长期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担负着维护沿边沿海地区治安秩序,执行反偷渡、反走私、缉枪缉毒等特殊任务,长期在特殊环境下工作,对官兵身心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官兵牺牲、伤残的几率增大,也给官兵家属带来许多困难。当前部队保险机制仍然沿用2000-1200元/月的给

付标准,官兵因公、因战伤亡,最多可以拿赔偿金86400元(最高给付标准(烈士)也只能赔付86400元),比地方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付标准还低。另外,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用得不到有力保障,成为官兵个人、家庭及单位的沉重负担,现行保障制度很难满足实际需要,根本解决不了官兵的后顾之忧。

(二)现行保险待遇设计层次不分明,与官兵特殊职业不相符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赔付等级,是在原有军人抚恤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依据军人的死亡性质、伤残等级确定,在指导思想上未根据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及伤亡原因进行更具体的细化。虽然2005年的改革增加了必要的等级,但是保险待遇的层次性还是没有得到全面提高。由于赔付等级的限制,不同岗位、不同原因导致的伤亡在同一等级的赔付标准相同,很难有说服力。如普通因公致残与一直驻守高原、船艇等高危岗位致残的赔付等级相同,因此赔付标准也就没有多大区别,这无法充分体现军事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补偿性的科学性要求。

(三)现行保险险种体系建设不全面,不能满足官兵保险需求

现行保险制度虽然构建了“2+3”的险种体系,即基本保险项目开办了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在补充项目上,则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设计了医疗、失业、养老三个社会保险险种。但是,现行保险制度险种设计并不充分,很难解决官兵遂行重大任务时的保险需要,同时部队的军人由于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参与强制性、保险对

象特殊性等特点,目前的部队保险不能与地方接轨,我们每月所交的保险只是上缴部队,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随军配偶保险同样面临相同问题,官兵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引进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及现实平台。商业保险险种繁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定,可以根据遂行任务需要为官兵购买具有针对性的保险。特别是商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很适合当前公安边防部队提高官兵保险保障的工作需求。

(一)当前市场保险机制较为成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就商业保险而言,随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完善和风险防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根据大数法则,参保人数越多,风险分摊越有效,保险安全系数也就越高。同时,商业保险领域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所有这些都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借助商业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军人伤亡保险保障率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平台,创造了有利的制度运行环境。

(二)可以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难题

我国医药价格居高不下,对官兵的直接冲击之一就是“重大疾病”

救治难。从医疗费用和医疗项目方面看,受卫生事业经费供给的限制,公安边防部队医疗单位无法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往往高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此外还有陪护、家属误工损失等等,如此巨额费用,一般单位和个人都是难以承受的。再如一些医疗诊疗项目中,个别药品及一些高额诊疗技术等费用,是属于自费项目,病人要接受这些高级药品、医疗设施和服务,是无法依赖边防部队医疗保障的,只有自寻资金来源。依托商业保险体制,就能有效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丰富和完善公安边防部队医疗保障层次。从现实条件出发,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商业保险能够较好得到解决。

(三)可以解决偏远地区官兵的医疗保障难题

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由于生活艰苦,普遍存在相对发病率较高,救治环节复杂、周期长,诊治水平低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地方医疗服务机构,有效解决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从而大大减少内地与偏远地区、机关单位与基层部队之间存在并有逐渐加大趋势的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地方政府均设立有地级或县级医院,且医疗门类设置相对较为齐全。官兵参加当地商业保险就可以依托当地医疗服务机构,利用地方卫生资源对官兵进行医疗保障,大大缩小官兵救治周期,减少医疗救护环节,保证诊治质量,还可以大大提高卫生事业经费使用效益。

(四)漳州支队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商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赔付率高,可以大大提高等量保险费军人伤亡的赔付水平。从2006年开始,武警漳州边防支队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定了《官兵综合福利保险协议书》,协议规定凡属于支队在编的官兵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意外事故伤亡(致伤)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在理赔范围内。官兵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保险金额以协议中规定的该险种保险金额为限。2006年以来,该支队按照现有实力每人每年交纳保险费130元(个人缴纳、集体办理),每年保费10万余元,3年来累计投入保险费30万余元。期间,43名官兵共获理赔50余万元,赔付率高达166%。不仅缓解了部队经济压力,也提高了官兵参与积极治疗的水平,较好地弥补了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薄弱环节。

三、地方商业保险的概念及引进险种建议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的险种可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需要设置,保障范围较为广泛。根据公安边防部队的工作实际,当前最为适合引进的是商业保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对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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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三)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四)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

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五)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四、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的促成措施

社会化保障是当前世界军队后勤保障的主流和发展趋势。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实际,以下几点建议或许可以促成商业保险制度的引进和发展。

(一)部局根据任务实际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胡锦涛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人保险工作十分重视。胡主席曾指出:“要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职业特点、深化军人工资福利、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调整改革。”商业保险运行环境好、给付率高、险种多,可以解决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瓶颈问题,实现共赢。部局可以根据各省市部队执勤执法实际,分层次以团体方式为官兵购买商业保险,切实提高官兵各项保险保障。

(二)总队设立专项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公安边防部队可以支队级单位为基础,以团体方式购买商业保险。总队可在专项资金下设立“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具体经费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中提取30%设立。关系到理赔的实际,“意外伤害保险资金”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提取后由总队集中管理,总队每年按部队保密需求和各支队实力统一支付保险费,理赔事宜由各单位负责。

(三)申请地方保障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的双重事权特点。要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大趋势,严格遵循“三个不变”原则,自觉把公安边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自觉服从服务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多请示汇报、勤沟通协调,以真心换真情,赢得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信赖和大力支持。各单位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根据部队实力及执法执勤实际,积极协调政法委等地方政府部门,申请官兵商业保险专项补助经费,统一为官兵购买商业保险。

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8篇

一、军人保险制度的建立

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设立专项基金, 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时, 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以及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 给予军人及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它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社会保险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军人保险制度是军人保险运作的核心, 而法律与政策则是军人保险制度的外在形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 军人的生活保障实行供给制, 衣食住行、生老病死, 全由国家包下来;复员、转业也均由国家统一安置。改革开放以后, 军人的生活、医疗、养老等问题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中国《劳动法》第70条明确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受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并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为建立中国军人保险制度提供了根本依据。

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0条明确规定,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这为建立和实行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解放军四总部联合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主要规定了军人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基本险种设置、基金管理和管理体制等具体内容, 明确了“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保险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规章的颁布, 标志着中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

2000年6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 《军人保险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军人保险法》是军人保险的基本法律, 它既是《宪法》、《国防法》、《劳动法》的立法细化, 又是军人保险具体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 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内容主要对军人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军人保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保险项目、保险待遇、保险基金运作、法律责任等作出基本规制。该部法律的出台, 将为开创军人保险制度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

从《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到目前为止, 已颁布各种层次的涉及军人保险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达十几个, 这些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军队效益。

1998年7月, 解放军四总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确定对于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可享受伤亡保险待遇。这是中国军队第一项军人保险制度, 标志着军人保险从理论走向实践。该《暂行规定》共分7章31条, 对伤亡的性质、保险内容和范围、保险给付、保险受益人、伤亡性质与评残、基金筹集和管理以及违法责任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伤亡保险按死亡与伤残两种情况确立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 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原因分别享受42到6个月不等的保险金。国家为军人伤亡保险设立专项基金, 伤亡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军队、个人三方共同筹集, 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的给付。

为使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1999年12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这是继出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后, 中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保险金为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 其适用对象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 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退出现役后, 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一《暂行办法》的出台, 目的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重点在于与地方接轨。

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 不仅体现在险种的增加, 还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完善方面。2000年5月,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 总后财务部下发了《关于军人伤亡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2年10月, 三总部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对军人伤亡保险办理程序资格认定审批权限管理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范。随着军人保险险种的陆续出台, 也推动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2000年3月, 总后勤部出台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 总后财务部出台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2003年12月, 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 解除军人后顾之忧,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确立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 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等社会保险问题作了规定, 还制定了针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养老保险办法等。

三、军人保险制度的完善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部分。当前, 中国社会保险虽然发展很快, 但在各地区、各人员间发展并不平衡, 而绝大多数军人将退役成为地方人员, 这就客观上造成军地制度接轨难, 影响了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因此, 军人保险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 与社会保险制度在体制形式、运行机制、主要险种设立上协调一致起来。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 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总的设想是理清保险关系, 明确保险责任, 采用不同的保险方式和改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扩大军人伤亡保险的范围, 进一步提高保障力度, 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比如, 可以将军人伤亡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 遵循军人伤亡保险有关法律规范收缴保险费用、组织基金、确定责任、分配保险主体与保险对象的权利义务、规范赔付行为, 以团体意外伤亡保险合同为纽带, 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大数效应”分散风险。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借鉴地方医疗制度改革的经验, 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对现役军人的医疗实行基本医疗免费和特殊医疗免费与自费相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还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军队的做法, 设立军人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 提高军人家庭长期的抗高风险能力。

二是尽快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正朝着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制方向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也在迅速发展之中, 并呈现良好势头。按现行政策规定, 军人服役年限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但军人又没有养老金账户和基金积累, 所以地方经常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转业退伍军人。有的单位即使接收, 也不按规定为其补足养老保险金, 极大地损害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研究开发军人特殊补充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构成了军人保险的基本保险体系, 这对于保障军人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但这仅仅是最基本的保障。因此, 必须在目前已经和即将设立的三大基本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 比如设立军人特殊环境伤害保险法律制度、军人退役安置保险法律制度、军人家属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还可以设立军人退役医疗补充保险和退役养老补充保险等, 以此提高军人的健康质量和生活质量, 增强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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