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2024-05-13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精选11篇)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第1篇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绿之韵和各协作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特制定本制度。

一、齐抓共管制度。成立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分工,带领全公司党员领导和级主任、主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清查行动。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打击传销工作会。听取当月打击整治情况报告,督促打击传销的责职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清查清理、反查跟踪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清查行动和做好情况上报;做好帐册登记并把反查结果及时上报县打传办。

四、信息举报、定期汇报制度。设立公司园举报投诉传销举办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箱负责人主动收集信息,定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宣传教育制度。大力营造宣传教育的声势,在公司内挂横幅、派发宣传单张及手册和宣传海报等,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让全公司师生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违法性,使打传工作深入人心。

绿之韵

2019年12月8日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各项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保证绿之韵和各协作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案源,应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汇报,进行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绿之韵对于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情况要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进行汇报,做好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绿之韵在配合工商局、公案局传销端窝挖点行动结束的次日,应及时将工作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进行备案。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绿之韵

2019年12月8日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信息报送制度

1、绿之韵非常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传销信息、传销线索上报辖区工商所、派出所,以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动态,并将有用信息和线索上报上级部门。紧急情况当即上报。

2、信息工作要紧密结合打击传销工作特点,围绕打击传销中心工作以及当前打击传销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

3、所报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前绿之韵所在地打击传销工作情况。信息内容务求真实、全面、客观,具有典型性并能反映工作的动态发展。

4、保证信息质量,要求文字精练、数字准确、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绿之韵

2019年12月8日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建立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绿之韵打击传销负责人员在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绿之韵工作中,要各负其责、恪尽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凡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一经核实,立即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凡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对瞒报、漏报或日常工作检查中不到位,导致传销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依据《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绿之韵

2019年12月8日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打击传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责任制。要落实责任,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3、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公司园”活动。建立完善“三位一体”监管网络。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社区管理、建立起打击传销监管网络。

4、严厉打击采取“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绿之韵

2019年12月8日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第2篇

灵秀社区打击非法传销工作

计 划

灵秀社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在鹿城镇党委政府,鹿城镇综治维稳中心的领导下,灵秀社区为了有效防止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抬头趋势,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社区特制定打击非法传销工作计划:

一是建立社会联合打击。争取工商、公安、司法、等多家部门联合打击传销网络,制定社区打击传销计划,依靠辖区成员单位、社区的力量,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引导和监督举报等工作,及时发现辖区内传销苗头和动向,争取将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联合打击网络。对异地聚集、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给予重拳打击,对出现的传销窝点,联合工商、公检法部门快速进行清理。

二是日常巡查。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联合公安对辖区出租房屋、宾馆、闲置厂房、新开发区空房等进行重点防控排查;加强对各类招工广告的梳理,认真查找传销案件线索,接受群众举报。

灵秀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是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讲解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宣传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对抓获的传销人员加强教育劝导,对辖区内曾参与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实行定期回访教育,避免传销人员再次误入歧途。

四是信息交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社区的紧密合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联合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物业小区、认真清理摸排,对排查发现的非法传销窝点逐一捣毁、取缔。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第3篇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7月在山东省枣庄市加入武汉新田公司的传销组织, 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案发时为该组织的代理商级别。其发展被告人曾某等人为其下线, 在曾某下线网络中约有200余人, 收取下线人员款项达50余万元。2007年5月其负责的传销人员100多人转移到榆次, 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之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为被告人刘某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辩护人辨称: (1)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诉[2008]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等人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本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经人介绍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加入所谓的“新田公司”, 搞无产品推销, 通过“上课”、参加“生意介绍会”等形式, 拉人头发展下线, 要求被发展人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 牟取非法利益, 其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 属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 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 判决被告人刘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 (1) 《批复》能否作为此类传销案件刑事处罚的依据? (2) 此类传销案件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3) 传销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何种罪名定罪处罚?

一、对于非法传销案件, 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定罪处罚缺乏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中, 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规范。该《批复》的及时出台, 有力地打击了“传销型”刑事犯罪, 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将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缺乏立法依据, 违背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一)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为一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充分说明, 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中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同时, 为有效管理国家各方面的事务, 宪法又赋予不同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法规创制权。宪法赋予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 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它是成文法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张力作用的结果。一定条件下的司法机关造法职能的存在, 也是我国司法裁判的必然要求, 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就可以不断地扩张其造法职能, 侵入立法领域。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解决法律纠纷, 而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行使立法权的职能。

更为值得商榷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才是中国法的直接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无权用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更无权将其司法解释界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由此可以看出, 仅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非法传销犯罪行为的打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非法传销类案件并不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中对非法经营罪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非法破坏市场经营秩序, 违法专营、专卖而且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 (即情节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定义为:“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 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扰乱经济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实际中, 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大多是“传而不销”, 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会员费牟取暴利, 一般没有产品或者产品只有到达一定级别的会员才能拿到。大多数传销案件中没有产品, 没有经营行为, 无法形成市场, 不可能扰乱现有的市场秩序, 其更多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 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和客体来说, 大多数传销案件没有侵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也没有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完善非法传销案件的刑事处罚

(一)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针对不同的传销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明案件事实, 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侵犯的不同客体和客观方面来定罪处罚, 不能一概而论。

1、针对传销公司中的组织者或经营者, 如果公司有产品, 并有国务院《禁止非法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 按该罪定罪处罚。

2、如果传销公司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有国务院《禁止非法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并且公司没有产品, 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夸张收入, 骗人入伙的, 其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3、如果实施上述犯罪, 同时触犯刑法不同罪名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做到罚当其罪。

4、同时对传销者应区别对待, 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严惩传销头目, 摧毁传销网络, 挽救失足人员, 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 对一般参与者, 特别是上当受骗的群众, 重在批评教育、疏导劝解;对滞留在他乡的传销者, 做好遣返安置工作,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致富观。

(二) 提高直销法规的立法层次。

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第4篇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镇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泥汊”,根据无为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由工商、公安、民政、社区联合开展清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镇成立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臵专职联络员,同时还召集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3月15日开展工作。由于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落实,从而为我县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样翻新,传销活动屡打不禁。按照县委、政府领导要求,拟定了《泥汊镇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期邻镇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致使大量传销人员蜂涌至我镇,这些传销人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受传销头目的欺骗,由于身无分文,虽经宣传教育,仍有部分滞留于蒙。部分传销头目转移居住点,并让传销人员互换住房,给我们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五、下步工作重点

1、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度,做到露头就打,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抓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强有力措施,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2、组织好专项打击活动。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刻揭露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4、加强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取证查处难,性质认定难。因此,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安、民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第5篇

按照xx镇整治维稳中心5月31日召开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和取替非法传销组织工作专题会议,会议通报了xx城区部分社区辖区范围内发现了非法传销死灰复燃的迹象,有可能会往城郊结合部蔓延的状况,xx社区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立即召开了社区严厉打击和取替非法传销组织的专题会议,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建立社会联合打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争取工商、公安、司法、等多家部门联合打击传销网络,制定社区打击传销长期计划,依靠辖区成员单位、社区的力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引导和监督举报等工作,及时发现辖区内传销苗头和动向,争取将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联合打击网络。对异地聚集、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给予重拳打击,对出现的传销窝点,联合工商、公检法部门快速进行清理。

二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和辖区单位自检自查。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要求辖区成员单位做好自检自查,联合公安对辖区出租房、宾馆、闲置厂房、新建空房等进行重点防控排查;加强对各类招工广告的梳理,认真查找传销案件线索,接受群众举报。

三是要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讲解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宣传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对抓获的传销人员加强教育劝导,对辖区内曾参与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实行定期回访教育,避免传销人员再次误入歧途。

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交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社区 的紧密合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联合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物业小区、认真清理摸排,对一旦排查发现的非法传销窝点逐一捣毁、取缔。

通过为期一周的严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增强了辖区成员单位,辖区居民对传销危害的认识,净化了社区的辖区环境,提高了大家打击非法传销的意识,让辖区居民认识到了传销与直销之间的区别,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社区决定一如既往的做好打击非法传销的长效机制工作。

打击非法传销总结 第6篇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在元和工商分局的实际指导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我社区采取有力措施保持打击传销高压势态,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由社区党委书记亲自组织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式,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定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传销作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履行属地管理职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部署周密,措施得力,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一年来,我社区打击传销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针对这些情况,我社区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发放《致居民的一封公开信》、《致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直销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

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我社区专门成立了以社区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公布给每个村民和商户,以便及时保持联系,实行群防群治群管制度。使群众能及时快速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传销活动,让各村及时掌握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动态,使执法单位能够迅速及时地出动。

五、存在的问题

打击传销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对于我社区来说是在不断摸索、学习、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中开展的。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工商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借此打击传销工作为契机,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力争使我社区的打传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朱泾社区居委会

打击非法传销总结 第7篇

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区秩序、维护社区稳定、净化社区环境、构建和谐社区、创建“平安社区”,根据长沙县《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我单位全力配合县工商、公安和社区积极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清查工作。对外来人员在本小区的居住处进行清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由公司领导组织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式,组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严格落实此项工作,全力配合,部署周密,措施得力,使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针对这些情况,我们采取了发放宣传资料和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告知广大业主不要参与传销活动,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的区别;发动业主积极举报。发动业主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我们与工商、公安、社区密切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情况,实行群防群治。使业主能及时反映出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传销活动。有效及时的进行打击,共清查8户传销组织。

长沙市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来现代城管理处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方案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维护我辖区社会的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二、行动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建立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协调工作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阶段。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和案件线索排查情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彻底捣毁传销窝点和网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组织对联合执法行动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情况综合汇总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摸底,掌握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工商、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要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

(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查处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配合,做好维稳。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镇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镇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

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的同时,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上当受骗但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以帮助教育为主,提高其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反复上当受骗参与传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和时机,坚决防止因查处措施不当引发不安定事端,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项庆典活动的顺利举行。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要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刑法修正案

(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和联合执法行动取得的战果,用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同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工商、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执法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行动中,工商、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的沟通、案件线索的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

作配合。在案侦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打击合力。

非法传销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第9篇

摘要:

自从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至今日,非法传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顽疾,极大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安全,在今天这个将传销列入刑法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本文就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法律界定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法传销 形成 特点 打击对策

一.传销的含义及其表现

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不仅组织严密,还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制定出了一整套的工作 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

1、利用人民群众急于发财的心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部分地区经济上的差异,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部分人民群众急于发财、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利用传销或者非法传销手段,大肆非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公众存款,来达到组织者牟取暴利的目的。

2、注重精神麻醉。从掌握的情况以及已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非法传销的组织非常注重从思想上、精神上来控制、麻醉传销人员思想行为。非法传销组织无论大小每分支机构必备的两个部门,一是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传销人员缴纳的钱款,统计传销人员所谓的业绩;二是培训部门:主要负责对参与传销人进行思想上的麻醉。主要采取“奖励兑现会”、“骨干 旅游 ”、“讲座”、“上课”、发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由专职或兼职“讲师”、“业务突出骨干”现身讲课。宣讲的内容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运用的市场营销基础 理论 和商品直销的操作程序,典型事例。长期大量的精神灌输,使传销人员幻想不久的将来,自己会成为富翁级人物。从根本上讲,传销组织的理论培训是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痴迷于传销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主要手段。

一. 传销的特点

随着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现阶段的非法传销,组织上更为封闭、活动上更为隐蔽、传销人员更为分散,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犯罪手段的科技性。非法传销组织为了提高传销的效益和逃避监管、打击,往往最大限度的利用起 现代 化通讯、物流方式和工具。组织者之间通讯*手机,客户名单及订货单传递用传真机,传销款用银行卡异地存取,发货用邮政包裹,传播信息通过英特网等等。现代化工具的运用,使现阶段传销隐蔽性更强,传销款汇集的速度更快。

5、传销形式的多样性。虽然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是吸收公众存款,但其打着传销的幌子在形式上的表现是五花八门的。比较典型的是利用非法成立的公司或地下组织吸收公众存款。也有通过松

散型的机构、组织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采用虚构经营业绩、通过各种形式展示其 经济 实力的手段,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6、后果的严重性。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一旦网络构建成功,得到群众的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浪费,或作为利息支付出去,给投资者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传销面广,数额较大,受骗上当的群众往往是倾家荡产的投入,因此一旦出现 问题 极易带来家庭不和等社会的震荡,形成不稳定的因素,同时造成人民财产损失 三,打击

近年来,地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频频告捷,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打击与防范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并且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作为主力军的公安经侦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才能遏制和消除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1.认识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虽然,近年来各行政部门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的地方政府还未能及时从讲 政治 的高度来认识传销的危害性,认为传销无关大局,有的甚至存在传销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错误认识,认为外地传销人员在当地吃住、消费,可以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有的人还认为 中国 已经加入WTO,WTO中对销售方式的不歧视性,会使得传销在中国合法化。因此,我们要

充分认识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同时更要树立长期打击的意识。

2.传力度,提高群众的 法律 意识。由于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成本低、传播快以及下线资源丰富的特点。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手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揭露其诈骗、欺诈本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充分宣传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查获的案件。让群众认识到财富是智慧和劳动去创造,教育 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3.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同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查处。各相关部门应在打击非法传销这一活动时,要经常交换信息,综合 分析,研究 对策。

4.息来源渠道,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警机制。事实证明,一些由传销活动引发的恶性事件发生前,都会出现一些反常现象,而作为打击非法传销主力军的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公安机关在收集、调查、预警性信息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往往等案发后群众来报案了公安机关才知道。因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本着“服务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主动出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警机制,把该类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5、总结。打教结合,力促传销人员迷途知返。首先是充分发挥舆论

xx社区打击非法传销半年总结 第10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全面深化平安建设,有效实施预防和打击传销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了打击传销工作方案,这半年来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了对传销活动的集中排查摸底工作。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三次集中排查摸底,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进行走访,对出租民房进行调查,与公安、政府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等方式,走访群众600余人,调查出租房30多户,在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城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与辖区单位进行协调沟通,重点调查是否有假借“连锁销售”等名义和形式的传销活动,是否有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三五成群聚集开会、学习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诱骗返乡农民工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

在集中排查摸底中,我辖区范围尚未发现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租用我社区的民房三五成群聚集学习、开会活动的现象,也没有发现涉嫌传销的人员聚集授课情况,更没有对传销活动的投诉、举报。

二、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宣传。着力加大宣传力度,社区干部进行了几次宣传,并在社区内悬挂了打击传销宣标语,印发了300份有关传销危害性材料,在社区办公室设立打击传销宣活动咨询台,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违法犯罪本质,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做到了把传销活动的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

三、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绝不允许传销分子在我社区范围内集结。

由于我市加强开展打击传销力度,为防止传销人员向我社区转移,我社区干部加大了排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出租房屋集中的地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四、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

绿之韵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制度 第11篇

一、开展了对传销活动的集中排查摸底工作。

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三次集中排查摸底,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进行走访,对出租民房进行调查,与公安、政府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等方式,走访群众600余人,调查出租房30多户,在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城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与辖区单位进行协调沟通,重点调查是否有假借“连锁销售”等名义和形式的传销活动,是否有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三五成群聚集开会、学习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诱骗返乡农民工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

在集中排查摸底中,我辖区范围尚未发现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租用我社区的民房三五成群聚集学习、开会活动的现象,也没有发现涉嫌传销的人员聚集授课情况,更没有对传销活动的投诉、举报。

二、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宣传。

着力加大宣传力度,社区干部进行了几次宣传,并在社区内悬挂了打击传销宣标语,印发了300份有关传销危害性材料,在社区办公室设立打击传销宣活动咨询台,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违法犯罪本质,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做到了把传销活动的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

三、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绝不允许传

销分子在我分局辖区范围内集结。

由于周边县市都在开展打击传销力度,为防止传销人员向我县转移,我分局加大了巡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出租房屋集中的地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巡查监控。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00人次,执法车辆20台(次)。

四、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

上一篇:少队辅导员工作总结下一篇:大学生安全知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