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保险范文

2024-05-23

关于平安保险范文(精选9篇)

关于平安保险 第1篇

如题,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问题 关于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问题,关于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平安保险 第2篇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1]1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1 编辑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一系列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

(一)要突出重点。要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及森林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合理制定费率,配合春耕生产,全力抢抓农时,做好承保工作。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政策,提高保障程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

(二)要突出亮点。要紧密围绕中央区域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发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种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的宏观战略部署,深入调查,加强研究,创新产品,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

(三)要突出特点。对地方支柱农业和区域优势品种,特别是肉、蛋、奶、渔、果、菜等“菜篮子”产品,要积极开展试点,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要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灾害管理预报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农林主管部门的合作。要结合有关预报信息,认真评估对承保农作物的致害性,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培训,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二)要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各公司要加大投入,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及时为农户提供投保告知、报案和索赔指导、业务咨询等保险服务;要及时查勘灾情,确保农户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要及时调度资金,确保预付和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到达受灾农户手中。

(三)要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倾斜力度。各公司资源投入要向农业保险业务一线倾斜,向粮食主产区和畜牧业大省、林业大省倾斜。要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部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切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农业保险全面协调发展。

三、要坚持规范经营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业务开办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要强化内控管理。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财政的补贴能力,更要考虑到费率要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要确保承保理赔资料的完整。要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合规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

四、要强化农业保险监管

农业保险事涉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是中国保监会规范市场的重点险种之一。各保监局要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农业保险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春耕生产已经开始,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农时,早规划、早安排、早部署,进一步抓紧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国家支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 第3篇

一、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都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基本, 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抚恤等。在这些保障项目中保基本的形式是不同的, 如大部分和生活保障相关的项目可以用一个相对固定的生活费用来确定基本保障的水平,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生活区域内测算出保障一位退休人员或失业者基本生活所需的平均费用标准, 每月发给退休人员和失业者一个确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失业保险金。但医疗保险就不同了, 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像管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那样向每个参保者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医疗保险金。这是因为基本医疗保险既不能用一个固定的费用额度来限定, 也不能用大病和小病、门诊和住院或病种来划分。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最低要求是保障生命的延续, 而对生命威胁最大的不是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等小病而是大病, 大病不治就要死人, 因此保大病是保基本的重要内容。大病花钱多, 一些门诊疾病也不一定花钱少, 如高血压、糖尿病、肾衰竭、乙肝、冠心病、心脑血管疾病等一些慢性病, 虽然不是要命的病, 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积累下来花钱很多, 也应纳入保基本的范畴。所以, 医疗是一种特殊的消费, 相应的医疗保险就不能模仿养老、失业等保险项目来制定基本保障的政策和办法。当然, 也不能因此认为基本医疗保障是无度的、不可控的。任何保障都是有限度的。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方式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保基本就体现在无论是对大病、小病, 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该是疾病治疗必需的、医疗技术可及的、经济上可承受的医疗服务项目, 具体措施就是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来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限制。因此, 大病属于基本保障范畴, 因而大病保险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就是保大病

目前国家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下简称新农合)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城居保) , 其保障的重点本来就是大病。

新农合, 作为国家在农村推行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2003年开始试点, 2008年起全面推开, 至2012年4月份参保人数达到了8.32亿, 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新农合是一种政府补贴, 农民自愿参加,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文件) 中明确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号文件) 中进一步指出, “各试点县 (市) 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 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 鼓励基层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 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 可建立家庭账户”。可见, 虽然提出可以建立家庭账户制度, 但依然是以大病统筹为主。2006年以后, 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加大了对新农合的财政支持力度, 补助重点依然是大病统筹。2006年, 卫生部财政部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6]13号文件) 明确提出, 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

城居保, 是针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学生、少儿等开展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目前已经覆盖2.21亿城镇居民。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明确提出, “要通过试点, 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对从2011年起普遍开展的城居保的门诊统筹, 主管部门也明确提出, 门诊统筹要坚持基本保障, 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避免变成福利补偿。

可见, 新农合和城居保两项制度都是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因此, 指导意见的出台并不是提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 而是对既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三、完善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虽然并非提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新政策, 但也不是现行制度的重申, 而是针对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和城居保的大病患者个人经济负担依然较重的突出问题提出的, 说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制度缺陷, 保大病的重点体现的不够。

现行的新农合和城居保这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的。如对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设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门槛) 、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 和支付比例等政策;对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医疗服务上采取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在门诊统筹上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据有关机构对近几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研反映, 按照这样的支付政策和管理办法, 参保的大病患者的报销上限少则几千元多不过一两万, 不能解决经济困难家庭成员遭遇大病的经济负担。当然, 现行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低有其客观原因, 主要是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都不长, 从试点至今都不到十年, 有关政策需要通过实践来完善。其次, 参加新农合和城居保的人群过去没有保障, 他们的医疗消费情况没有历史数据, 应该保障到什么水平心里没底, 所以采取了低水平起步的政策。另外, 两种制度都是参保人自愿参加, 保障水平取决于参保人数的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情况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目前, 两项制度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应参保人群, 对他们的医疗消费情况已经积累了一些年的数据资料, 基金积累也有了相当的规模, 具备了提高支付水平的能力, 经办机构比较健全, 管理经验逐步提高。这一切都为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落实指导意见精神, 完善新农合和城居保制度, 我认为应当修改目前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 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即封顶线, 将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 患者发生的医疗费越多, 报销的比例越大, 充分体现对大病患者的照顾, 也可以考虑设立个人自负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当然, 这里说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是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即符合规定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总结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个人医疗账户制度, 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把医疗保障责任分为门诊、住院和大病 (超过封顶线之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部分, 并规定,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般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封顶线) 以上的医疗费用, 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种三段式的支付政策不仅复杂, 还造成社会上和老百姓认为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小病不管”, 即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和个人自付, “大病管不了”, 即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 由各地自行建立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把大病排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责任之外, 这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的原则。近几年虽然多次调整政策, 如将一些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增加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放宽封顶线的标准等, 但对少数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的保障力度还显不足。建议取消封顶线, 将统筹基金和各地自行建立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合并,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 分段按比例报销, 医疗费用越多, 报销比例越高, 对大病患者给予充分保障。

四、关于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分析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一项新政策, 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 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是由政府所属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绝对的对错, 有些国家的基本养老、工伤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 经营的业务主要是规定的养老金、工伤补助金的发放, 但基本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多见。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立过程中曾有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保险的经历,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办过部分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结果都以失败告终。1998年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期,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中也曾明确提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然而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积极性开展这项业务, 结果迫使各地政府的社保部门建立了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以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原因很简单, 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社会大病保险与其经营原则不符。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投保风险必然要进行风险选择, 筛除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投保人, 而社会保险是面向全体民众, 不能只保障部分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风险不经筛查的标的, 而且是在对费用和保障程度都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 只能采取提高缴费水平或降低赔付, 否则就无利可图甚至赔钱。

其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全有能力经办大病保险业务。这些年来无论是新农合还是城居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有相当的结余,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断提高, 各统筹地区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以上的人数并不多, 费用是比较容易核算和管理的。在既不需要增加缴费, 又不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加人员、设备的情况下就能做到的事没必要再增加成本去购买商业服务。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的测算, 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经办的费用率约为0.5%, 而委托商业保险的费用率则最低也要4%。更主要的是,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并不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具优势。商业保险公司没有比社保机构更有效的手段来合理控制大量患者和众多医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所以, 即使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瑞典, 他们“并不认为私人提供者就一定更好, 相反, 绝大多数人都相信, 在讨论服务的问题时, 除儿童照顾外, 其他每一项主要服务的提供, 只有‘国家的或地方的权威’是‘最合适的’”。另外, 指导意见提出,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用社会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保险, 容易被人们指责是一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按照商业保险法规的规定, 医保管理机构作为投保人, 为参保人购买人身保险范畴内的商业医疗保险, 也需要经过每个参保人即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且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符合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关于平安保险 第4篇

摘 要 《保险法》作为规制保险经营活动,规范保险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国家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新《保险法》总结了以往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对规范与保障保险关系各主体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作为保险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保险合同,表现的尤为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中产生的问题,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新《保险法》相关规则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合同 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相同。保险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做出邀约,通常为投保人,内容具体确定,保险人在做保险宣传时若宣传内容具体确定的话也可认定为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真实,内容形式有效的承诺,保险合同以有效承诺做出时即告成立,基本过程与普通合同并无二致。但是,对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我们需要稍加讨论。根据我国传统《保险法》学说,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即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对此笔者提出,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保险合同通常时间持续较长,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口头形式不足以将上述权利义务准确的表述及记录下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自成立到生效,直到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确定中间间隔时间较长,要式保险合同可以有效排除双方对于合同的矛盾分歧。虽然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依然秉承意思自由的原则,但诚如上文所言,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算是整个投保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其关系到投保人何时转移了自身风险,保险人何时具有危险承担义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投保人能否获得赔偿。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可推知:对于大多数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保险责任随之开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即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但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承担的时间未必同步,而实践中,这种情况占多数。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往往都是附条件的,如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等。保险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不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利,若保险合同上规定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为承保责任开始时”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承保,在这段时间投保人的权益将如何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责任起算时间应更加明确,方案有三:一是将此类不明确或故意模糊保险责任起算时间的条款划为无效条款,这在下面会论述到;二是对该条文进行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三是尽快出台《保险法实施细则》确定一个必要时间,如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十到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承保与否等条文,对保险人的承保时间加以确定性限制。

新《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既是本法的核心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文对于该义务本身不做过多分析,只对说明义务的对象进行简要分析。新《保险法》对于说明义务有了三处变动,一是仅对于格式条文进行说明;二是在订约时需交付格式条文;三是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义务的确定。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其操作性笔者却持有保留态度。对于说明义务的核心无非有两点,说明对象与说明程度。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说明对象是格式条文,当下保险业使用的保险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是否要逐条为投保人进行解释?对于说明程度法律上沿用了“明确说明”这一模糊的概念,究竟怎么样才算明确?而对于保险人进行的说明,在事后投保人又如何举证?这一系列问题在新《保险法》中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观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倒容易操作。

正如上文所言,保险合同条款绝大多数是格式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及《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一)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一般是保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非格式条款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因此,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优于格式条款①。(二)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解释”原则。该规定被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但实践中,人们往往片面理解《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这种“有利解释”原则扩大化加重保险人的责任。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保险法》的这一原则,必须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所说的“通常理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通常理解”还包括这样一层意思,即应当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这里所讲的“一般人的理解”,是指不特定的群体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具体某个人的理解。

注释:

①韩秀丽.<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大众商务.2010.7.

参考文献:

[1]杨华柏.保險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9.5.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韩秀丽.<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大众商务.2010.7.

[4]张玉.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认定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8.

[5]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6]崔建元.<合同法总论> (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

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 第5篇

一、平安保险经济发展概况 2005 年,平安保险全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 1.1 亿元,比上年增长 12.6%,高出全 市平均水平2.7 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 0.7 亿元,增长 5.8%;第二产业增加值 0.5 亿元,增长 17.8%;第三产业增加值 0.4 亿元,增长 10.7%,从需求的角度看,投资、消费、净出口“三驾马车”同向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其中,总投资增长 18%,最终消费增长 8.8%,净出口增长 14.3%。

二、平安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近年来,随着安国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保险业获得了 发展的良好外部条件,许多保险机构十分看好平安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一)产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平安险在安国市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 年,平安保险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平稳增长 态势,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三农”、大力发展县域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开 放水平显著提高,保险业务规模在安国位列第一,全年实现保费总收入 1.04 亿元,同比增长 18.9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 53.76 亿元,增长 11.84%;为安国各类财产提供 234 1.36 万元保额的风险保障; 产险公司合计支付赔款金额 0.85 亿元,同比增长 21.4%。(二)保险公司情况

1.从保费收入看,2005 年平安产险业全年实现保费收入 537 566.27 万元,较 2004 年增长 11.84%。其中,人保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265 153.30 万元,其市场份额虽较 2004 年 下降约 5 个百分点,但仍然达到 49.32%,占据半壁江山。2.从增长速度来看,平安产险市场与全国产险市场呈现同样的趋势:保费收入增长水平较 2004 年出现大幅回落,但仍达到 11.84%增长率,与全市 12%的总体水平相当。其中,人保产险保费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永安产险出现负增长,其它公司则保持在 10%以上的 增长率。

3.从赔付率来看,平安产险虽然排名第一,但在赔付率上却高达 87.23%。同时,2005 年平安保险市场车险赔付率比 2004 年上升了 9.80%,直接导致厂总体赔付率较 2004 年上 升了 4.38 个百分点,达到 55.53%的水平。(四)险种结构概况从财产保险险种结构来看,2005 年四川产险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依然是产险业的支柱险种,其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 70%表 以上,成为各家产险公司争夺的焦点。虽然车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 10.09%,增长 贡献率达 62.54%,但车险赔付率却

在同时增长 9.80%,并直接导致丁产险业务总体赔付率 的上升和产险公司效益的下滑。2.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产险业的整体增幅:自从 2003 年保险公 司开始进入“两险”领域以来,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增幅迅猛,2005 保费 收入逾 4 亿元,市场占比接近8%,已经初步显现了产险公司通过发展“两险”业务来达到提 供多元化服务和完善险种结构目的的迹象。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占比不到 0.5%的同时,还出现了 9.91%的负增长,这在 一定程度上昭示:在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消费结构不断升级、购买高档消费品比例 越来越大、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家财险方面没有很好 的满足市场需求,若能在产品组合、销售渠道等方面推陈出新,应该可以对改善险种结构 起到较大作用。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 2005 年迅速萎缩,这主要是因为:房贷险的热销之后,借款人 提前还贷、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退还客户保费后,当初一次性付给银行等代理 商的高额手续费并不能收回,造成信用保险无利可图,进而造成业务萎缩。信用保证保险 的赔付率则由于受 2003 年以前车贷险业务的影响,依然呈现 389.5%的极高水平。

三、平安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产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近年来,安国市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 消费力不足等问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整体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产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有序竞争,有效供给不足,产险业务 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为 61.44 元和 0.73%,远远落后于保定北部地区。(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依然明显,缺乏适度竞争 从目前的产险市场供给主体来看,参加产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偏少。虽然安国市产 险公司的总数已达 6 家,但是只有平安险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同时,平安险控制着一半的产险业务,而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则都在 4%以下,且平均市场占比不到 2%。这种情况与我市多层次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及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目标不相适应,并充分说明安国市产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市场竞争不充 分。这种寡头垄断的格局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 到优质全面的服务。(三)险种结构不合理,市场有效供给不足近几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一直占安国市产险保费收入的 70%以上,并没有明显的下 降趋势,因此,车

车险经营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险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产 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加大。同时,安国市各家产险公司都是分公司建制,缺乏独立开发产品 的能力,直接销售由总公司从全市层面出发而设计的产品,导致产品雷同,不能很好满足 地方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如何创新观念,加快产品的更新速度,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 产品,使其满足市场的需要,逐步提高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并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成为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四)中高级管理人才及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一方面,新兴产险公司在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机构网络布局,而网点的铺设 理所当然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另一方面,产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精算、承保、理赔和查勘等方面保险专业人才的强烈需求。但是,中国保险业由于长达 20 年的 停办,带来严重的人才培养断层,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各级管理人才的选拔无法符合 保险监管的要求。四川地处西部内陆,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本身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成 都、绵阳等中心城市以外的地区,由于条件艰苦等各方面的原因,更是难以留住人才。

四、进一步推进平安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加快产险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保险企业一定要审时度势,及时更新思想与理念,大力加强自主创新,积极 推进诚信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市场,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新型观念和意识;另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强化机遇观念和机遇意识,认真研究当前产险业务发展的新的业务增长点,紧 跟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条主线,积极实施“十一五”规划,落实 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四川产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力争使地方经济的增长点成为产险业务 的增长点。(二)推动不同经济类型地区的产险业和谐发展 安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为此,要推动平安保险 业和谐发展,首先,应充分发挥成都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骨干支撑、先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尽快形成区域性保险中心;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其实现跨越式发 展。(三)努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 目前,平安险业务的保险密度为 61.44 元,与全国平均水平91.06 元相比存在较大差 距,这说明平安保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需要在巩固传统业务、保足保全的 同时,抓好市场潜力的调查工作,发现和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保 险市场以及基础建设、生态建设、科技建设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拓展产险业服务和展业

关于平安保险 第6篇

《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将落地 储户存款获更好保护

2016年,金融改革“风生水起”,取得不少进展,包括创新货币供给工具,批准民营银行,提高利率市场化,将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倍扩大至倍,同时,还简化了存贷款

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

今年,金融改革有望乘势而上,备受瞩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16年落地实施,几乎已成定局。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TOP100范文排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这一限额能够为全国%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老百姓需记住“存款有风险”,但也不必过分担心,在这一新的制度下,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随着这一重要制度的“瓜熟蒂落”,金融改革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等将获得更多关注。今年两会预计将进一步明确这些金融改革的时间表。

以上是《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涉及到存款、制度、保险、金融、改革、这

关于保险 第7篇

[关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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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保险 第8篇

生育保险是国家建立制度政策, 筹措一定的基金, 对因受到怀孕, 生育的风险而不能提供劳动的职业妇女, 为了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基本生活而给于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我国的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具有许多社会保险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它与医疗卫生服务密切联系, 也具有医疗保险的特点。

2 我国生育保险现存的问题

2.1 生育保险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 存在选择性参保

在2014年年末, 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大约有1.7亿人, 与此同时在职劳动者有7.7亿人, 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1) 。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仅覆盖了女性劳动者的一部分, 政策制定没能实现保基本、广覆盖, 不能保障我国广大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 她们的薪资待遇普遍较低并且工作稳定性较差。当怀孕和生育时, 她们面临的不仅仅是高额的诊疗和检查费用, 同时还有失去工作的风险。但往往她们是最需要这部分保障和风险分担, 因此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 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但针对她们的生育保险仍没有落实。大量城乡居民中的非就业育龄妇女被排斥在生育保险之外, 企业男职工和育龄外人员的参保积极性较低皆是选择性参保的现象。

2.2 生育保险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 缺乏统一化的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低, 目前是县级统筹, 各地在生育保险费用的征收费率、保障条件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经济条件好的省市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较快, 参保人数较多, 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已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纳人进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其保障目标群体小, 生育津贴给付金额低, 不能使女性的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有的地区提供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有的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而有的地方还包括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男性护理假津贴等, 各地的生育物质补偿政策不同。在对生育保险津贴的核算方面, 不同的地区其提供的补偿条件和领取金额也相差较大。

2.3 生育保险领域的立法滞后

现行的2011年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部分对生育保险的法规, 但是专门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当前我国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 还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仍是各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对待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二孩政策的放开落实, 原有的试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我国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在近些年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作为规制和管理的依据, 相比较而言生育保险的政策建设最为滞后。我国也尝试对生育保险进行完善, 在2012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用来征集社会大众不同阶层的看法, 但是新的政策却迟迟未曾露面。从2016年1月我国全面贯彻二孩政策实施的进程才刚刚拉开帷幕, 完善生育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4 其他

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权利和义务对等不明晰。作为五大险种之一, 生育保险单独设置险种, 在经办管理上也需要自成系统, 无论从基金筹集、支出还是基金管理上都需要一定的行政费用投入。而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精准的运行机制, 拥有较为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护服务, 医疗工具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出现重复投资现象。

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并轨的意义

3.1 生育保险的参保群体, 缓解选择性参保

据统计在2014年年末, 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13.9亿人, 从政策层面的角度讲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7亿人, 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1/12。对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并轨, 迅速将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大, 灵活工作、没有工作和非正规工作人都将纳入到参保的目标人群中, 届时参保人数显著增多, 对于生育保险的选择性参保现状也会得到有效缓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重复和交叉的领域也得到一并解决。

3.2 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率提升, 人员整合, 精简成本

基本医疗保险相较生育保险来说, 现已拥有成熟的运行管理体系, 医保信息系统也日趋完整。两者整合后, 被保险人相关生育保险信息将纳进社会保障卡内, 共享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增强人口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刷卡就医、联网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也将应用到生育保险中, 服务和核算效率显著提高。原承担两险管理经办的机构和人员可以相应精简, 大大减少行政管理和运行费用。在降低了管理成本的同时, 也简化了企业和育龄妇女的参保步骤。

3.3 提供了改革社会保险的新思路, 为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提供有力支持

从1949年开始至今,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的目标群体日益扩大, 但是从根本上没有变更大的方向和框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 是“五险一金”精简归并的一大举措, 开创了一条少而精、少而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思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 从优生角度和从社会公正和效率出发, 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显得十分重要和紧急。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第2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邓大松.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关于平安保险 第9篇

问题。

关键词:高压保险;跌落保险;免跌落式高压保险

中图分类号:TM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3-0053-02

高压保险俗称是跌落式熔断器,也是高压熔断器的一种。熔断器的使用非常广泛,它常常使用在10KV和35KV线路上,主要为了当线路上发生过电流和过电压时,及时采取熔断熔丝,切断线路,保护其它正在运行的设备。它具有操作简单、经济、适应户外环境强、可靠性高等特点。它安装在配电线路上,可以缩小停电范围,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断路器开关一样,给检修线路和维护设备带来了方便,也给检修的人员带来了安全。本文将介绍另一种高压保险——免熔丝熔断器,它相较于传统的熔断器在风场使用更适合,比传统的更可靠,更好的保护设备,也免去了在风大时,吹落了跌落保险需要人去重新装上或者更换保险时的尴尬。

熔断器是最简单的保护电器,它用来保护电气设备免受过载和短路电流的损害;按安装条件及用途选择不同类型高压熔断器如屋外跌落式、屋内式,对于一些专用设备的高压熔断器应选专用系列;我们常说的保险丝就是熔断器类。作用是在通过短路电流或过载电流时熔断,以保护电路中的电气设备。在3KV-35KV小容量装置中,可用于保护线路、变压器、电动机以及电压互感器等。本文介绍免熔断式的熔断器,它没有了传统的保险丝,然而却对电气设备有着同样的保护作用,更适合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特别是像风场的使用,在风、雨、雪、冰雹等恶劣条件下时,会将保险吹落,或者是烧断时要更换保险,这给工作在电场的一线员工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和很多的不安全因素。

1 安装要求

安装位置:(1)一般安装在配电变压器高压侧或者配电支干线路上;(2)接点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3)熔管内应清洁,熔丝安装应适当拉紧、拧牢;(4)熔管的轴线与垂线的夹角应为15°~30°,允许偏差5°,熔丝熔断后跌落动作应灵活可靠,接触紧密,上下引线应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应紧密可靠;(5)熔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者弯曲现象;(6)熔断器不能安装在有严重振动、灰尘、氧化气体、潮湿的场所;(7)对安装在靠近供设备或带电导体附近时,应满足安全条例的规定。

2 高压保险的工作原理

高压保险的组成:上触头、下触头、操作环、熔管、熔丝、绝缘子、安装铁板。它的工作原理:熔管由环氧玻璃钢或层卷纸板组成,其内壁衬以红钢纸或桑皮做成消弧管。熔体又称熔丝,熔丝安装在消弧管内。熔丝的一端固定在熔管下端,另一端拉紧上面的压板,维持熔断器的通路状态。熔断器安装时,熔管的轴线与铅垂线成一定倾斜角度,以保证熔丝熔断时能顺利跌落。当熔丝熔断时,熔丝对压板的拉紧力消失,上触头从抵舌滑脱,熔断器靠自身重力绕轴跌落。同时,电弧使熔管内的消弧管分解生成大量气体,熔管内的压力剧增后由熔管两端冲出,冲出的气流纵向吹动电弧使其熄灭。熔管内所衬消弧管可避免电弧与熔管直接接触,以免电弧高温烧毁熔管。

在这里我将介绍一种免熔断型的高压熔断器,工作原理是一种在高压供电领域使用的免熔断型高压跌落保险,电磁线圈的一端经高压接线端子与高压电源相连接,电磁线圈的另一端与上触头相连接。在电磁线圈对应位置安装有衔铁。动触头经连通管与下触头相连接向负荷侧供电。当通过跌落保险的高压电流达到某一预定数值时电磁线圈内产生一定的电磁力,吸引衔铁克服复位弹簧的弹力产生位移,迫使动触头与上触头脱开使动触头连同连通管向下跌落,将负荷侧断电。电流回落后电磁线圈内电磁力减小,此时衔铁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回复原位。这样不需要维护就可以重新合闸运行,克服了现有的跌落保险熔丝熔断后需要更换熔丝的不足。本实用新型中所使用的电磁线圈可采用交流电磁线圈也可采用直流电磁线圈、可采用高压电磁线圈也可采用低压电磁线圈。

3 熔断器额定电压的选择

(1)熔断器的额定电压与电网电压相符。限流熔断器一般不宜降低电压使用,以避免熔体截断电流时,产生的过电压超过电网允许的2.5倍工作电压。(2)一般用三相电路的熔断器其额定电压按相应额定相电压选择。用于单相系统熔断器,其额定电压按相电压的115%选择。(3)用于三相中性点绝缘系统或谐振接地系统时,因系统可能发生所谓双接地故障,即一个故障点在电源,而另一个在负载且不同相,此时熔断器的额定电压应按最高线电压选择。用于三相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阻抗中性点接地系统时按最高线电压选择。

4 熔断器按额定电流的选择

熔断件熔管额定电流或大于等于熔体的额定电流,熔断件的额定电流应为负载长期工作的1.25倍。熔断器安装在三相封闭柜体中,或单只装绝缘浇铸的筒内,或三相装在不封闭柜体中时,皆要考虑。适当降低容量使用。

5 熔断器开断电流的选择

根据熔断器保护的作用,其最大开断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器电路和最小短路电流。

6 熔断器的保存和检查

熔断器应储存在干燥合适的场所。

对摔落过的或受振动的熔断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直流电阻、零部件是否完好)。

放置久的熔断器出厂/出库时应两次进行检查其电阻值。

7 熔断器的安装及更换

安装熔断器时,应紧固所有的零部件,防止接触部分在正常运行时过热。

对三相安装的熔断件时,即使有一支动作,其他两支均应同时更换,因为其它两支虽未损坏但已接近动作点,已到了损坏的程度。在更换动作过的熔断件时,应切断电源在动作10分钟后进行更换。如果在熔断件动作后发现有烟雾泄出或有噪声现象时,不应更换熔断件,需待熔断器与电源完全隔离后才能允许更换。

8 熔断器的运输

熔断器在运输途中,要严格防止振动、跌落、碰撞现象。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要进行性能测试后再予使用。

根据以上针对跌落式保险安装要求、保养、维护可以清楚的发现,这些也是对免跌落式保险的规定和要求,那么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处:第一、它们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导致它们在安装时有小小的区别,由于它们的工作原理不同,免跌落式的保险更适合使用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对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二、它们两者的维护量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跌落式保险在后期需要很大的维护量,因为它完全不适合在风、雨、雪、冰雹条件下使用,如果是雪、冰雹天气还好,只要雪、冰雹一旦化成水了,就会流进保险里,就会有爆管的现象;如果是风大的天气,跌落保险不稳,就会被风吹落地,需要工作人员把跌落保险重新挂上使用;如果是雨天,雨水有可能下到保险里,导致爆管断裂的情况发生,而这三种天气又是风场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这种跌落式保险不推荐在风场使用。那么,免跌落式保险就不同了,它更适合在恶劣条件下使用,尤其是在风场中减少了大量的人员维护量,保障了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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