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2024-07-2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精选1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篇

中铁四局成都地铁7号线6标三分部项目部

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制度

为确保中铁四局成都地铁7号线6标三分部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能有序进行,现场安全工作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特制定本举报制度制度:

1、现场全体施工人员都有权对现场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举报的权力。

2、现场所有人员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后可以举报给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各分部相关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整改。

3、任何人员发现现场检举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人进行过问或整改,可以向经理部领导进行举报。

4、对于现场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上报的,任何人员发现此情况都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举报,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对于举报有功的人员,各分部给与一定的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1、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4、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6、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举报形式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357-3010586 电子邮箱:guohua1977@163.com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3篇

常言道: 只有从源头上抓起, 真正将隐患遏制于萌芽阶段, 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才可能最大限度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因素, 从而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为煤炭安全生产提供一些借鉴。

1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因素

只有充分了解造成隐患的原因, 才可以具有针对性地探索应对策略。影响或造成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 人、设备、环境。三者既可能独立影响, 也可能交互作用, 导致隐患。

1. 1人的影响

在煤矿生产中, 涉及各个环节, 包括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一旦其中某一个环节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操作, 不按规则办事, 都可能给安全隐患造成潜在因素。可见煤矿安全生产中, “人”的重要性。然而, 实际生产中, 就是人往往容易麻痹大意,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 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 为省事, 操作工不按程序操作作业设备, 或对操作的设备机械不熟悉, 不了解。存在侥幸心理: 以为一点点小动作不会造成多大后果; 以为抽一支烟不会怎样; 以为在一个小角落随便窟一个小洞也无关紧要等。假若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 疏于严查管理, 那么, 这些“以为”, 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 就可能埋下重大隐患。煤矿生产无小事, 切不可掉以轻心, 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人既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执行者, 也是造成安全隐患最大的活动因素, 危害也最大。

1. 2设备的影响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 煤矿生产作业也普遍实现了机械和自动化生产。一大批功率大、性能高的机械设备得到众多煤矿生产企业的青睐, 并广泛运用到实际生产中。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机械设备使用到一定时间后, 没有及时保养维护, 且由于多为井下作业, 一些故障的发生不易被察觉, 年久失修、“亚健康”作业、超负荷生产, 造成了安全隐患。

1. 3环境的影响

水、火、瓦斯、粉尘、顶板是威胁井下作业的五大自然因素。一般情况下, 由于自然环境所致的隐患包括长期和短期性事故隐患[1]。水患、煤粉尘爆炸、自然起火、瓦斯突涌、顶板压力等为长期性隐患威胁; 地质构造改变引起煤尘水等大量涌出, 视为短期且突发性隐患。不管是长期或短期性隐患, 一旦事故发生, 都可能造成致命的威胁。

2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

2.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生产需求的规章管理制度, 并对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并分解到每个人,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 确保每一个操作岗位的人员都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作业标准, 进行规范作业, 遵守劳动纪律, 上班时间不擅离职守, 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认真负责[2]。此外, 还必须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 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及时防范事故隐患, 与此同时, 企业还应加大资金投入, 确保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2. 2定期严格检修维护保养设备, 加大巡检力度

制定并完善隐患排查巡检制度和流程。企业应由主管领导、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生产单位的安全员等组成巡查组, 按照既定流程和要求, 定期认真对各生产作业环境进行隐患排查。巡检过程中, 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角落。同时要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排查, 尽一切力量排除一切存在的安全隐患。巡检内容应具体到生产环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防止造成事故甚至扩大化[3]。

2. 3加大环境安全防控

煤矿生产主要为井下作业, 受客观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 且不可预见因素大量存在。在我国多年的生产实践中, 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防范方法。针对自然环境所致的事故隐患其突然性的特点, 除了要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外, 还应提高应变能力, 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同时, 企业还应加强技术投入和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报警系统配置, 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井下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定期更换或维护顶板, 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还应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加强对井下环境的监督检查[4]。

3 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无小事, 企业要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人、制度、设备、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造成隐患。所以, 企业重视, 制度健全, 管理到位, 操作规范, 人人堤防, 多管齐下, 全方位保证, 安全隐患也就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夏日新.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之策[J].衡阳通讯, 2015 (1) :35-36+48.

[2]梁子荣, 辛广龙, 井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与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三项工作关系探讨[J].中国煤炭, 2015, 41 (7) :116-119.

[3]康国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探索[J].煤矿安全, 2011, 42 (10) :158-16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4篇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5篇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 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7篇

罗田县落梅河中学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

1.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均有权及时向学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学校存在和发生的校园消防、食堂食品卫生、校舍环境建筑、财产安全、教学活动等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2.学校指定安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工作人员:方锐、吴明远、夏阿童、金春晖 举报电话:0713-5763215 工作时间:全天24小时。

3.学校接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登记编号,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移送、移交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4.举报人原则上向学校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及按规定程序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5.学校对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科室限期办结。涉及多个科室的举报案件,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6.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7.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10.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二.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

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

(一)学生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1—3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并记入档案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奖励 班主任奖励方案

1.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次数与价值决定。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奖励方案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学期()绩效安全考核加5分,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学期()绩效安全考核中加5—10分,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5.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四)校外人士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8篇

2015 年12 月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总局令第85号) ,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确定了15 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 号) 而制定,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9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生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防事故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或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除后,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接受举报(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邮编:350001),举报电话: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电子信箱:fjaqxh@126.com。

属于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范围的或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省安监局直接调查处理或转由各地安监局调查处理。属于跨设区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属于省直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安监局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规定。

第九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举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及时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特别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受理查处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0篇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各部门各级员工应按要求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和存在不安全操作行为,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各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举报应及时安排落实。

三、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班长汇报,由班长初步判断隐患影响的大小。对于不影响生产不需要停产治理且治理过程不会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也不需要治理资金的,班组自行治理。对于影响生产或治理过程可能会涉及到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治理的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

四、对于违章违规操作的,发现隐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或公司领导报告。

五、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要及时向区安监局申报,由区安监局在逐级上报。发现隐患人员向公司报告后,也可同时直接向区安监局举报。

六、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慌报。

七、对于不影响生产不需要停产治理且治理过程不会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也不需要治理资金的,班组自行治理。班组不能自行治理的要及时上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治理。

八、对于举报违章违规操作及其他事故隐患的,一经查实,公司将视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公司电话:0571—64812308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11篇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办发[2012]28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1、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1、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

2、火灾事故隐患。

3、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4、公司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5、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隐患。

三、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隐患排查领导部门报告。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所属部门或单位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的举报应有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4、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举报管理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2、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3、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5、对同一事项有 2个或 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6、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五、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工会、安环部负责。

六、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文 第12篇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地方国营旬邑县运输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3篇

一、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隐患与预防

在车工实习中, 常有学生校正零件时, 当卡盘扳手还插在卡盘上就启动车床旋转, 甚至有学生手握卡盘扳手就启动车床主轴旋转检查, 导致车床导轨和卡盘扳手击伤手指, 直接打断卡盘扳手反弹射向人;也有学生不注意或不小心碰压到控制杆, 使主车床轴突然旋转, 这样一来, 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学生的实习安全, 笔者认真研究了华南理工大学的卡盘扳手安全归位保险装置。当车床挂轮箱门开或关、卡盘扳手取出插座或插入, 这两种情况都能使电源断开或接通。当要使用卡盘扳手装夹工件时, 电源断开, 车床就不能够转动, 卡盘扳手插入插座电源接通才能够转动, 这样起到安全保险作用。该车床安全归位保险装置, 十分适合技工学校学生车床实习的使用。笔者建议学校安装该装置, 学校采纳了建议, 结果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 没有出现安全事故。1) 门开关。2) 挂轮箱。3) 微型开关。4) 卡盘扳手插座。5) 卡盘扳手。6) 床头身。7) 其控制元件。8) 微型开关。9) 门开关。10) 主电机的交流接触器线圈。学生初学刃磨车刀时, 磨伤手的事时有发生。有极少数不认真实习的学生没有看实习指导教师示范操作, 对刃磨车刀的要领不理解, 错把200mm长的车刀插入砂轮侧面刃磨, 使砂轮受压力太大引起爆裂高速飞出, 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其他的安全隐患还有:没有停止主轴就转换刀架、头部靠近旋转的卡盘或工件、用手拉铁屑、摸旋转部分工件、用棉纱或毛巾抹擦旋转中的工件……预防和解决安全事故发生的方法:实习指导教师要让学生注意安全, 主要是在示范操作中重点提示注意事项, 务必让学生明白其原理, 做到多示范, 勤巡视, 发现学生有危险问题及时纠正;对砂轮机房和砂轮机加强管理及维护保养, 及时消除杜绝事故隐患。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隐患与预防

在技工学校学生车工实训时, 特别是新生车工实习操作第一天的课程, 总会遇到不同的甚至重复的违反操作安全的现象。学生在熟悉车床的练习中, 对车床那种新鲜好奇感, 随意摆弄, 车床主轴箱内的转换拨叉以及大拖板等部位容易受到损坏, 造成经济损失。

学生练习加工锥度零件时, 由于退出小拖板凹形V型槽过长, 在自动进给中, 只看着车刀的切削点, 没有注意小拖板凸形V型槽突出的部位而碰伤机床, 影响了车床的精度。在车锥度工件车好后, 小拖板角度复O原位, 有的学生只是紧固了一边的螺丝, 有的学生甚至两边的螺丝都没有紧固就交给下一个班级的学生使用, 埋下了安全隐患。当切削力大时, 把中、小拖板的连接处翻起, 导致车床损坏不能使用, 造成经济损失。

学生加工螺纹练习时, 在螺纹加工好以后忘记了把开合螺母手柄提起复O原位, 导致另一个学生操作车床起动, 使大拖板迅速移动碰向卡盘卡住, 车床碰得伤痕累累。

为预防和解决上述的事故隐患,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突出重点, 狠抓落实, 在操作示范中重点提示注意各事项和要求, 强调设备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让学生清楚“要我安全, 我要安全, 我懂安全, 我会安全”并建立经济赔偿、扣除实习分数等有效制度。

三、机床设备使用、维护与保养

机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关系到机床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生产成本的支出。我校某毕业生去公司没多久就给解雇了, 原因是他不懂得机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公司用几十万元买回来的数控设备, 操作者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降低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加工质量, 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 实习指导教师要教导学生学会对机床进行例行保养、一级保养, 注意清洁、润滑和调整机床, 并把机床的日常维护保养纳入教学中进行管理, 联系实习成绩, 进行考评, 使学生做好机床的日常维护保养。

四、安全分析与探讨

企业进新工人都要通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播放安全教育影片, 上安全知识教育课等。而技工学校机械加工专业的实训安全教育, 存在安全体系不够完善, 内容不够深入具体, 没有播放安全教育的影片, 进行有效的电化安全教育等。笔者认为, 对象、内容突出针对性, 安全工作要有创新、有思路、有成效, 在执行实习任务之前提供安全信息, 要求学生牢记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要提高实习指导教师的安全意识, 教育好学生, 改进现有的安全知识教育方式。要有一套完善的安全机制, 制定长期系统的安全教育理念。针对技工学校学生机械加工专业的特点, 选定一套安全教育影像片, 制定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易实施、能考核, 使安全教育收到实效, 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为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教师要学生完成一式两份的车工实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一份学生留底, 一份交给实习指导教师, 使学生牢记安全操作规程, 达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4篇

关键词:火灾;举报投诉;社会化;消防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自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召开“10.19”全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现场会后,各地纷纷学习借鉴北京、广东中山等地的经验做法,推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的建立完善。本文就如何从社会化角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发动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人民战争”,建立长效机制,以补足“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的短期效应,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目前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1年,漳州市县两级共接到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近300起,制度的逐步建立、群众的热情参与、消防部门的严格证实,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相对于现实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数量,经举报投诉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所占的比例较小,说明群众的参与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的热情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公众火灾隐患知识欠缺。例如建筑布局、结构和耐火等级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焊工、电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这直接导致公众不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更谈不上对于出现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是公众举报投诉观念淡薄。一方面是公众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有来自外界环境的,是综合因素的使然。对于公众自身来说,主要是公众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观念淡薄,参与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力度不够,使公众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其对消防安全的参与意识淡薄。

三是举报投诉的渠道单一。一些单位投诉举报制度走形式,举报渠道对外公布和宣传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宣传,群众对一些火灾隐患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向谁举报。这些都说明目前的举报方式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四是奖励规定落实不足。由于各单位对于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中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缺乏可靠的奖励资金保障,奖励制度不完备,缺乏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物质报酬和奖励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差,以及如何发放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导致落实难、可操作性较差,致使举报报酬和奖励在实施过程中盲目性、随意性较大,难以激励举报者的参与积极性。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制度关键在于很好的贯彻执行。然而在有些单位,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重形式轻落实,往往在制度和政策出台之后便没了下文,不仅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造成举报渠道不畅和公众举报难,而且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和查办期限,使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不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办案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推诿现象,这样会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不用说从消防社会化角度来谈如何解决火灾隐患的问题了。

二、落实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制度的对策

要使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在社会中积极推广,必须创新消防宣传思路,充分运用有效的宣传舆论阵地,加大火灾隐患内容的宣传,让公众的防火观念从家庭转移的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来。

一是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工作机制,确保警务公开透明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细化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要实行有奖举报,政府要拨入财政资金,对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核实的群众要给予奖励,注意保护举报人隐私。

二是不断拓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确保制度效力最大化。要在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等传统举报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网络等资源,拓展建立热线电话、互联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使火灾隐患投诉制度的效力实现最大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研判分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出台相关规定严惩“虚假投诉”的现象,对于一经查实的虚假投诉人严厉查处,营造举报投诉的风清正气;另一方面,要设立举报投訴的研判中心,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情、隐患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制度,对火灾隐患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定期分析研判,从中查找、归纳出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警力,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督改责任,确保落实责任到个人。要发挥好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报送、移交、督办等制度,彻底消除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思想,实现多部门齐抓共管、多警联动的良好格局。

五是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并明确奖励标准。首先,火灾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最好能以政府牵头,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保证奖励机制的有序进行;其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要建立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物质奖励。在对奖励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在奖励时,尽可能地使奖金数额明确化,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消防工作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丰.浅谈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

[2]薛报春.试论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构建[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04).

[3]李军平,冯令甲.火灾隐患的分级评价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5篇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幼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园安全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霞浦幼教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教职工奖励方案

(一)主班奖励方案

1、每月对班级进行的安全考核,作为学年末主班考评的一个项目。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一学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级优先。

(二)教职工奖励方案(包括主班)

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奖励金额在20—100元不等):

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以安全加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如遇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二、社会人士奖励方案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16篇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五类: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

公司安环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环部。

举报电话:89654149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环部。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环部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五、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环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17篇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编制及修订本制度 2.2各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的实施 3.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物品胡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车辆安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车辆安全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7.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车辆安全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8、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18篇

近日, 茂名市农业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103号) 文件精神, 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促进茂名市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茂名市农业局会同茂名市农机推广站等部门在高州市泗水镇举行了农机安全生产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会。其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据悉, 此次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展出宣传图片、安全生产知识和购机补贴政策有奖问答、多媒体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等形式, 为农民群众解答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活动期间, 共向群众发放《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交通安全小册子》、《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给农民群众、拖拉机驾驶人的一封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须知》等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材料5000余份, 出动宣传车辆1辆, 宣传人员20多人, 宣传横幅5条, 派送松果牌电动喷雾器、洗衣粉等奖品200多份, 参加现场咨询群众500余人。

通过此次宣传咨询日活动, 有效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对普及安全教育、促进茂名市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第1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奖励;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北京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南京2005年伊始就在全市推行放心食品有獎举报制度,同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6年,上海金山区出台食品安全奖励办法。这些出台的办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各地设立的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了肯定[2]。随后《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就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进行了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后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民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便利。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性规章明确要求在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就食品安全举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社会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次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动员社会民众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做法,并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举报的奖励制度不完善

第一,奖金计算方式不科学。如贵州省、天津市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都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挂钩,如规定奖金数额为“货值金额的5%、3%、1%”。如此简单地将奖励标准与举报案件货值金额进行联系,并不科学,因为货值大小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危害并不能等同[3]。

第二,奖金启动时间不确定。当前各地的文件大多规定在结案之后启动奖励程序。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奖金认定问题。此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举报人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到结案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举报者在未获得奖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诸多压力与风险,不利于激励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

第三,奖金领取不规范。很多地方将奖金的领取时间规定为1—3个月,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的最长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举报人在收到奖金通知后必然会观望一定的时间,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领取。否则,在权衡危险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放弃奖金,这也是各地“有奖难发”现象的重要原因[5]。

第四,奖金来源无保障。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如黑龙江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以上级别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如此的规定对于确保奖励资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从有限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上成为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6]。而如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无法保障食品有奖举报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2.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

首先,对于匿名举报问题,各地政府态度不一。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限于实名举报,如辽宁、广东就是规定必须是实名举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可以匿名方式或者实名方式进行,如天津规定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可以。福建对举报形式则没有进行规定。实名举报的好处在于降低职能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不实举报发生的概率。但是相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举报人在自身和家庭安全的考虑下,会考虑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

其次,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缺少规定。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当前我国各地的规定来看,都明确了职能部门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举报人身份泄露后如何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却多没有规定。

再次,举报者信息可否公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都规定不得公开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但经举报者自身同意后可以公开。但同时又规定必须举报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举报者的身份证领取奖金,这一方面能够防止奖金被冒领,但也将是举报者信息被泄露。

3.缺少举报程序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的,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的。因此,食品安全举报中受理机构也是分段负责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各地政府在食品安全投诉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常因投诉部门不对而被“踢皮球”,不仅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使得食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另外,我国现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举报结果反馈上没有做出规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奖金制度

第一,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是有奖举报制度的基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简单挂钩的规定,要从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和违法者的损害度出发来确定奖励标准。要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奖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将奖金启动时间提前,提高奖金领取方便性利于该制度的实施。政府要不断明确奖励最低标准的条件,即只要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就能获得最低奖金;在结案后,举报者还可依据涉案货值价款的一定比例获得奖金。如此,更利于激发潜在举报者。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安全,在相应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奖励举报者。

第三,在奖金领取时间上,举报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考虑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关于债的期限,将奖金领取时间规定为一年,有效改变各地“有奖难发”现象。

第四,建立举报激励基金,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通過财政专项拨款、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罚款的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款与赞助等多种方式来基金获得资金来源,减轻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通过举报激励基金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效。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一,实行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过分追求实名举报,将使得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信息量减少。实名举报只能被鼓励,但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实现。安徽地区推行的“匿名举报+密码举报”的方式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人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举报人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要不断细致具体。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程序制度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对于举报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查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职权行使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健全举报程序制度,包括具体的受理机构、举报的具体环节、受理机构各环节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福建省的“首问负责制”很值得推广 。第二,保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实施。要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的落实,不断明确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范围,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此外,良好的监管需要完备的法律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不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可以借鉴美国以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食品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更加公平。

四、结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视,通过长期的努力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途径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在前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对是否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有奖举报制度就争议不断,最终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是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为此,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整,从奖金制度、举报人特殊保护、举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正,确保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拓.中外公众参与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2003版,第238页

[3]杨青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D].北京:中央民族法学,2012:13

[4]尹春,唐晓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7期

[5]便洪涛.“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政府法制,2006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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