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2024-07-26

员工奖惩试行办法(精选6篇)

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第1篇

员 工 奖 惩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公司现代化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荣辱感,倡导全体人员务必树正风、立正气、做正人、办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合作项目的实际,特制定《员工奖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

第二条《奖惩办法》是本公司的基本规章,是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违反。若有违反,将根据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奖惩办法》坚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基本原则,凡出现维护项目利益、创造项目效益有贡献和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的先进行为,将按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奖惩办法》分总则、奖励、惩罚、奖励执行程 序、惩罚执行程序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七十条、二百二十六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奖惩办法》经过员工充分讨论修正后,经总经理办会会议研究批准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望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奖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种类:(一)通报表扬;(二)嘉奖;(三)特别嘉奖;(四)记功;(五)记大功;(六)晋级;(七)升职;

(八)授予先进员工、优秀经理、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等荣誉称号;(九)杰出贡献奖;(十)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励(一)现金奖励;(二)物质奖励;(三)精神鼓励;

(四)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牌;

(五)公司行文通报表彰;(六)召开庆功大会给予表彰。

第七条 奖励金额:

(一)通报表扬奖100-200元;(二)嘉奖奖300-500元:

(三)特别嘉奖奖800元—1000元:(四)记功奖1000元—2000元;(五)记大功奖2000元-5000元;(六)先进员工奖1000元-2000元;(七)最佳员工奖2000元-3000元;(八)优秀经理奖3000元-5000元;

(九)先进管理者奖5000元—10000元;(十)杰出管理者奖1万元—2万元;(十一)杰出贡献者奖2万元—5万元;(十二)董事长特别嘉奖奖5000元—1万元。

(十三)股东会额外实施奖励有功人员的金额,可限制在合作项目利润总额的3%以内。

第二节 奖励条件界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突击性工作完成较好的;

(二)上级临时指令性任务完成较好的;(三)阶段性工作表现优良的;(四)维护项目利益行为较好的;(五)见义勇为受到肯定的;(六)拾金不昧受到称赞的;(七)为集体争得荣誉的;(八)为项目节省有业绩的;(九)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十)遵章守纪有事迹的;

(十一)大公无私、助人为乐有事迹的;(十二)忘我工作有事迹的;(十三)为人表率有事迹的;

(十四)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有成效的。

第九条 凡出现第八条所列行为突出的和特别出色的,可分别给予嘉奖或特别嘉奖。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突击性、指令性、阶段性工作完成出色,并且效果或收效特别明显的;

(二)维护项目利益有果敢行为和自我牺牲精神表现的;(三)见义勇为行为被社会认可,并受到公众颂扬的;(四)拾金不昧行为影响重大的;(五)为集体争得荣誉影响面较大的;(六)发挥自身能力为项目创造效益重大的;

(七)技术革新、投资节省与合理化建议方案被采纳效果和效益特别明显的;

(八)为项目特殊业务工作协调攻关收效特别重大的;

(九)有其它突出事迹和贡献特别重大需要记功表彰的;(十)年内受到三次嘉奖的。

第十一条 凡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事迹特别突出、效果贡献大的,可分别给予记大功、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十二条 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评选授予条件:(一)年内未受到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的;(二)年内受到五次通报表扬、三次嘉奖、两次记功表彰的;

(三)为人表率、工作勤奋、大公无私、工作表现和思想品质皆优被员工公认的;

(四)为项目尽心尽职工作业绩突出被公认的。

第十三条 先进管理者和杰出管理者评选授予条件:(一)为人表率、尽职工作,所在单位管理有序、成效突出的;(二)自身素质较好,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成效突出的;

(三)所管理的范围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第三节 集体表彰条件界定

第十四条 集体奖励设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三个种类。奖励条件主要是:

(一)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通报表扬;

(二)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和事迹较突出的,给子集体嘉奖;

(三)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集体记功。

第十五条 集体表彰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两个种类。评选条件主要是:

(一)被表彰单位年内未受到集体通报批评的;(二)被表彰单位员工年内未出现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员工;

(三)团队精神强、工作作风过硬、完成任务出色;(四)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六条 根据被表彰单位员工人数界定集体奖励金额:(一)通报表扬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二)嘉奖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三)记功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四)先进集体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五)先进班组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惩罚种类和惩罚方式

第十七条 惩罚种类:(一)违纪罚单;(二)通报批评;(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五)记过;(六)记大过;(七)降职;(八)降薪;(九)撤职;(十)开除留用;(十一)除名;

(十二)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惩罚方式:(一)单纯的经济处罚;(二)单纯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

(四)轻微的违章违纪用以罚单形式处罚;(五)公司行文通报处罚决定。第十九条 惩罚金额:

(一)一般违纪处罚20元-50元;(二)通报批评处罚50元-200元;(三)警告处分处罚100元-200元;(四)严重警告处分处罚300元-500元;(五)记过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六)记大过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

(七)带经济处罚的降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八)降薪处分处罚一个档次至三个档次;

(九)带经济处罚的撤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十)开除留用处分处罚一个月的月薪;

(十一)带经济处罚的除名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十二)属于过失性质的经济赔偿根据损失的大小核定,可责令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的5%—20%;

(十三)属于工作责任性质的经济责任追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的5%—30%;(十四)属于故意或品质不端性质的经济责任赔偿实际金额的50%—100%或加倍赔偿。

第二节 惩罚事实界定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子罚单处罚:(一)不按规定佩戴工牌或不按要求着装的;(二)上班迟到或早退的;(三)值班脱岗的;

(四)上班带小孩或带宠物的;(五)上班发生口角而影响工作秩序的;(六)上班编织衣物的;

(七)上班玩电脑上网聊天或利用电脑游戏娱乐的;(八)上班打瞌睡的;

(九)下班不关电脑、电灯、空调、热水器电源及水闸的;(十)下班不关锁应关锁办公房门的;

(十一)在工作环境乱扔脏物、杂物及烟头的;(十二)在禁烟环境内吸烟的;

(十三)脏、乱、差影响工作环境卫生的;

(十四)在工作环境使用粗野或不文明语言伤害他人的;(十五)高声喧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十六)旷工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罚的;(十七)损坏公物行为应照价赔偿的;(十八)酗酒过度影响上班工作的;(十九)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违章作业的;

(二十)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理的。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出现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和违纪影响较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派和顶撞上司性质不严重的;

(三)公开辱骂上司性质不严重的;(四)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

(五)在办公或工作场所吵架影响工作秩序的;(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七)散布对公司恶意攻击性言论的:(八)恶意言传有损公司声誉的;(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娱乐的;(十)在办公或工作场所酗酒闹事的;(十一)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的;(十二)有损人利己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四)虚报冒领行为被核实而性质不严重的;(十五)利用职权胁迫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投诉而 后果不严重的;

(十六)在公司内部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七)对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后果不严重的:(十八)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后果不严重的;(二九)贪污、挪用公款和索贿行为被查实而性质不严重的;

(二十)发现带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需要通报批评教育改进的;

(二十一)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通报批评和责令禁止的;

(二十二)不履行工作职责而需要通报批评教育的;(二十三)由于过失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需要处理的;(二十四)不按公司规定所发生的越权行为或违背管理程序的行为需要告诫的;

(二十五)采取不正当的语言和行为羞辱伤害员工的:(二十六)发生其它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而构不上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者,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可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 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因过失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工作责任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故意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经济损失的:(四)因贪污、挪用公款性质较重被查实的;(五)在公司内部聚众闹事围攻或威胁上司的;(六)公开辱骂或出手殴打上司的;

(七)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有后果或影响极大的;(八)恶意攻击、恶意诽谤、损害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九)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后果的:(十)发生盗窃行为后果和性质不严重的;

(十一)故意损坏和侵占工程项目财物造成后果的;(十二)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影响较大被查实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语言协迫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后果的;

(十四)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查实后果较重的;(十五)以损害工程项目利益为前提接受贿赂性质较严重被查实的;

(十六)采取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强行索贿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七)虐待、打骂、羞辱员工的人身侵害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十八)因违章、违纪、违规或违背管理程序性质严重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的;

(十九)年内受到三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十)因其它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应受到严肃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按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留用或除名处分:

(一)年内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发生本《奖惩办法》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发生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不容留用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处罚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个种类。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的整体行为时,按规定给予部门或单位整体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单位集体处罚金额:(一)通报批评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二)警告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三)记过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 奖励执行程序

第一节 施奖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所实施的各项奖励,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施奖。施奖时须重事迹,用以达到激励员工和教育员工的效果。不得乱开口子,滥发奖金,滥施奖励。

第三十条 董事长的施奖权限:

(—)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通报表扬、嘉奖和特别嘉奖;

(二)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和记大功奖励;

(三)对部门副职(包括部门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各项奖励;

(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内所宣布的各项奖励,交由总经理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施奖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嘉奖;(三)对员工实施特别嘉奖;

(四)对所属部门、单位、班组实施通报表扬;(五)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施奖权限:

(—)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二)对员工实施嘉奖;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须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一)给予总经理的任何奖励;

(二)给予副总经理的记功(包括记功)以上的各项奖励;(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的晋级、升职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一)给予副总经理的通报表扬;

(二)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记大功 奖励;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晋级和升职奖 励;

(四)给予所属部门、单位、班组的各项奖励。第二节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授予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授予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荣誉称号,在年终总结或项目终结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名报送材料或经所在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核定比例产生,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产生比例:

(一)评选表彰的先进员工名额的比例控制在员工总数的7%左右,不超过10%;

(二)评选表彰的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名额比例不超过员工总额的3%;(三)最佳员工和杰出管理者每各限额1名。

第三十七条 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每年各限额1名,由董事长提名。

第三十八条 先进集体产生程序:

(一)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名额的比例应掌握在单位和班组总额的20%左右,不超过30%;

(二)先进班组和先进集体应在单位和部门之间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的表彰,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兑现方式:

(一)通报表扬和嘉奖、特别嘉奖由公司以《情况通报》的方式行文表彰;

(二)记功、记大功、先进员工、优秀经理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三)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制发奖牌;

(四)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董事长特别嘉奖的奖励,按公司行文通报的要求执行;

(五)实施的各种奖励和表彰,按行文通报表彰要求的范围进行公布和组织员工传达学习;

(六)通报明确的各项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当即或当月兑现。凡属年终总结评选表彰的各项先进,在召开年终总结表彰大会时兑现。

第二节 施奖复议程序

第四十条 凡由公司实施的各项奖励和表彰的各项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施奖后不服众而反映强烈,或员工举报表彰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应派员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确属于弄虚作假,与表彰事迹不符 的,公司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复议,作出撤销表彰决定,收回所奖给的现金、物质和奖状、荣誉证书、奖牌。若复核事实与表彰事迹无原则性出入,应于维持。

第四十二条 凡经复核确属于弄虚作假的错误表彰,应追究推荐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惩罚执行程序

第一节 惩罚执行权限

第四十三条 惩罚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但鉴于对人的处理须持慎重态度的指导思想,对执行程序和审批权限作特别界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的处罚权限:

(一)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和撤职、降职、降薪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的开除留用、除名处分的权力;(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宣布的部门正职以上人员的各项处分决定,交由总经理执行,由专管部门履行违纪事实的复核程序。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部门正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 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包括副职)人员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降薪、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权力;

(四)总经理所宣布的对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核实程序。

第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以下(不包括副职)人员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对主管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须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程序。

第四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权限:

(一)对所属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处理的建议,交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对所属人员实施一般违纪的罚单处罚。第四十八条 须交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处罚事项:(一)给予总经理的所有处罚;

(二)给予副总经理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的各项处罚;(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撤职、降职、降薪和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决罚权限:(一)给予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下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含严重警告)以下的各项处罚;

(二)给予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下人员记过(包括记过)以下的各项处罚;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各项处罚。第五十条 劳动纪律专门部门和专管人员的处罚权限:(一)可对所有人员处以违章违纪罚单罚款;(二)所有罚单交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惩罚执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 给予员工警告处分以上的各项处分,由上一级主管人员提出或根据员工举报和投诉,由公司负责人派员调查核准违纪事实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调查核准的违纪事实,由公司负责人指派人员找违纪当事人谈话核准事实和进行帮助,并令其违纪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公司应根据违纪当事人的检查和认识态度,作出加重或从轻处理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程序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应以《情况通报》行文公布,公司所属部门应根据《通报》的要求组织传达。

第五十四条 涉及经济赔偿和罚款的处罚,由当事人主动到财务部门交纳或由财务部门在违纪当事人的月薪中扣除。为顾及违纪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对于赔偿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事项,允许违纪当事人作出违纪金额交纳计划。违纪金额交纳计划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批准的交纳计划逐月扣付。违纪罚款和赔偿扣付计划,原则上不低于违纪当事人月薪的50%。赔偿和罚金,由财务部门承担催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及人事和工资变动的撤职、降职、降薪的惩罚,由人事主管部门及时履行手续,交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员工处罚的调查材料、当事人检查和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归档备查。第三节 申诉复议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实施对员工的处罚,应根据本《奖惩办法》的基本原则,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言传,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以达到教育员工、引以为戒的目的。若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于违纪当事人的申诉,应重新派员复核调查。对与违纪事实不符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并行文公布。对于与违纪事实无原则性出入的,应予维持,由公司指派专人与其交涉。

第五十九条 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复核处理意见仍然不服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指派负责违纪事实调查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所提供的调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涉及对上班任职股东所作出的除名处理,应事先免除其任职,依法保留股额股份关系,或清算股东权益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涉及与公司确立合作关系的当事人的除名处理,在明确当事人应获得的合作权益、解除合作关系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若因过失行为、故意行为和违纪金额达大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为分清员工的功过是非,提倡以功抵过的办法。在同一年之内履行同等功过相抵的同时,三个通报表扬可抵一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嘉奖可抵一个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两个记功可持平撤职、降职、降薪处分。但功 与过,各作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奖惩办法》经讨论汇总意见修改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公司其它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奖惩办法》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奖惩办法》为试行办法,应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

第六十九条 本《奖惩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七十条 本《奖惩办法》自公司行文公布之日起试行。

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第2篇

川庆劳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11月29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和12月9日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员工

奖惩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长庆指挥部,公司机—2— 关各处室。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提升执行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程序规范、激励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员工奖惩制度,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3—

第二章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企业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4—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人或集体做出的成绩(贡献、事迹)特别突出,获得集团公司、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应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评选,并进行公示。获得荣誉称号的决定应归入员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九条 对个人或集体相同业绩和事迹,同级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员工在各类竞赛中的奖励,按照公司劳动竞赛奖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金从工资总额单列的劳动竞赛奖中列支。

第十一条 奖励由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人事劳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消极怠工的;

—5—

(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保密规定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参与或者组织迷信活动,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第十三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6—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情节和性质,可以给予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1.员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旷工具体指:

(1)请假人员期满未归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用人单位出资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和经组织批准学习培训,期满后未归的;

(4)经单位批准被外单位借聘,借聘期间不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的;或借聘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

(5)因公或因私出国期满未归的。

2.员工经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达三次的;在留用查看期内继续违规违纪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

—7— 出,拒不改正的;

4.通过提供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假荣誉等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

(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1.不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企业规定较大事故等级及其以上的;

2.严重失职渎职,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3.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6.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第十二条规定行为,负面影响小或给企业—8— 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于负面影响较大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尚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受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应降低工资级别:

(一)受降级处分的员工,降低一个职级的工资标准。

(二)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处罚期内停发工资,可另行安排工作,发给不高于本人原岗位(岗技)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地区津补贴、回民津贴之和的70%的生活费。

第十七条

在给予员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的,除可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指奖金和业绩考核奖)。

(一)受警告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20%,期限为6个月;

(二)受记过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30%,期限为9个月;

(三)受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40%,期限为12个月;

(四)受降职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50%,期限为12—18个月;

(五)受撤职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60%,期限为12—24个月;

(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绩效工资停发,期限与受留用察

—9— 看一年或两年的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做出处分决定必须经所在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征求工会意见,充分听取受处分者本人申辩,同时做好记录,并将处分决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自员工违规违纪情形出现(或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违法犯罪的,须在司法机关做出最终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员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日期、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开除员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和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办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公司工会和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0— 第二十三条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调解无效,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

(一)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二)处罚所依据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做出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处罚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由员工一次性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生活费)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给予员工处分,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本人或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完整送达本人。

第二十七条 因受处分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五年内企业不得重新录用。

—11—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发生变更的,应改按新做出的决定执行;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名誉,落实相关待遇。对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材料应归入员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员工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与上级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第3篇

一、《保密审查办法》意义探寻

1.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

从宏观方面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 十七大报告中, 胡锦涛同志提出,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 建设服务型政府,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 更要从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 而且需要从贯彻落实上提供实现条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保密审查办法》是对《条例》有关保密审查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只有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把住保密工作的重要关口, 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 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加快我国民主建设进程。

从微观方面看, 《保密审查办法》通过对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责任的确定、保密审查内容及程序的规范, 为行政机关审查政府信息提供了依据, 从而减轻行政机关压力。《保密审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中的疑惑或者责任不清问题, 提高了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意识和行政机关社会责任感, 从而增强了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自觉性。

2.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应对当前保密工作严峻形势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保密审查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工作任务越来越紧迫。一方面, 在互联网条件下, 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 就会失控, 不可能有补救措施, 会很快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扩大, 以获取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为主的窃取秘密活动呈明显上升趋势, 而且从政府公开信息中搜集整理获取情报信息的比比皆是。这就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应对保密工作严峻形势。

3.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 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但同时也要看到,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无节制、无条件的。政府信息中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大量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如果这些一旦泄露, 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 应当认真贯彻《保密审查办法》, 做到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不该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

4.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

面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是《条例》赋予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职责和权力。《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保密审查, 确实是为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设置了一个天然保护屏障。保密审查责任归行政机关, 作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只有查阅场所职责, 没有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职责。但是按照《保密法》“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求, 提供政府信息者信息放大和扩大影响的责任是不可免除的, 这就给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带来了压力。《保密审查办法办法》实施,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一个受益者, 它从保密审查责任中解脱出来, 只负应负的服务责任。经过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给公民带来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规定, 如工资、劳保、医疗等政策, 不仅能使公民直接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而且也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二、《保密审查办法》要点剖析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保密审查办法。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明确保密审查适用机构为各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与民生相关的组织也进行扩大适用, 即规定本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也适用这一办法。

2.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

科学机制是行政机关合理运行的保证。首先,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 如“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审查, 同时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如“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次, 明确了保密审查机制,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 保密工作机构协助以及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这样就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保密审查工作网络。

3. 强调保密审查原则。

《保密审查办法》基本上保留了《保密法》的精髓, 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服务时, 应注意政府信息保密问题, 要有发现可能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要有按照《保密审查办法》应急处理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把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后一关, 避免造成损失。

4. 明确保密审查内容。

《保密审查办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作出规定, 审查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 主要包括: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5. 保密审查行政救济。

首先, 确定保密审查的监督机构,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其次, 明确行政处罚规定,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一是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二是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三是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四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保密审查办法》评价

1.《保密审查办法》为人民群众获得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化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指出还有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密审查办法》成为政府信息服务于民的最有效、最具体措施。它的施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由理论变为现实, 解决了保密审查责任不清和交叉问题, 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保障了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

2. 保密审查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发展。

保守国家秘密历来就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一旦泄露, 必将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等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 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体现行政机关信息保护能力。只有将经过严格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 才能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事业长久持续发展。

3. 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社会责任。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保密审查原则及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复审、批准等, 均赋予了各级行政机关社会责任,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落实。

4.《保密审查办法》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保驾护航。

我院实施护理人员奖惩办法的体会 第4篇

【摘要】目的:观察我院实施护士奖惩办法的效果。方法:将护士的劳动纪律、仪容仪表、培训考核、工作质量、护理科研等情况制定详细的奖惩分值,对考评优秀者给于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者给于惩罚。结果:通过实施护士积分奖惩办法,护士的劳动纪律、仪容仪表明显改善,三基考核成绩明显提高,论文发表数量有所上升,护理差错及不良行为明显下降。结论:该办法客观、真实、目的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加强护理管理,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促进医院发展。

【关键词】护士奖惩;体会

【中图分类号】R473.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3-0419-01

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医院,由于医院扩建,2011年下半年--2013年招收新护士200来名,护理人员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人员年资、学历低且大部分都是聘用制护士,这与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医院的發展壮大,加强护理队伍的优化建设,有效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我们急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多元化要求,如何提高护理质量,进行科学护理考核,成为摆在护理管理者面前的迫切问题[1]。为此我院护理部从2013年开始实施富有实效、充分量化、便于操作的护士奖惩办法,该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客观真实、激励上进的原则,采取评比与考核相结合,有效提高了护士的学习氛围,加强了护理管理,规范了护士行为,提高了护理质量,促进了医院发展。现将我院护士奖惩办法的内容、方法及结果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院护理人员总数377人,年龄20-54岁,其中20-29岁人员254名占护士总数的67.4%, 30-39岁人员66名占护士总数的17.5%, 40-49岁人员42名占护士总数的11.1%, 50岁以上人员15名占护士总数的4.0%,平均年龄29.7岁;其中大本及以上学历 63名占护士总数的16.7 %,大专225名占护士总数的59.7%,中专学历89名占护士总数的23.6%;主任护师2名占护士总数的0.5%,付主任护师7名占护士总数的1.9%,主管护师56名占护士总数的14.9%,护师77名占护士总数的20.4%,护士235名占护士总数的62.3%。

1.2 奖惩内容:护理部结合我院妇产科护理管理特点和我院实际情况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奖惩内容,内容包括1.劳动纪律2.仪容仪表3.培训考核4.工作质量5. 科研项目.

1.3实施方法:通过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学习护理部奖惩办法,使其意识到此办法是依靠制度约束人,而非人管人,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得到纠正,起到了自我控制、自我加压的作用。各科室根据护理部奖惩办法制定本科室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护理部通过每周的护理大查房,护士长夜查房,质控小组检查,平时不定时下病房检查等途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我院护理人员奖惩办法做到奖惩分明,对护理工作中患者发来的感谢信、好人好事等进行核实后,由护理部统一进行奖励。基于我院低年资、低学历人员比重大,所以经常进行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做到用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培训什么,经常培训新知识、新技术、新业务。50岁以上人员可不参加三基考核,其它项目人人均等为参加科研的护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来提高护士参与护理论文书写的热情。

2.结果

我院实施护理人员奖惩办法后2012年与2013年前三季度各项目比较,劳动纪律、仪容仪表以平均每月查到的人次总和计算,理论考核、技能考核以每季度每人平均成绩计算,满意度则是通过护理部发放的患者满意度调查问卷结果见表2。

表2:我院实施护理人员奖惩办法后各项目比较(P≤0.05)

2.护理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仪容仪表不仅代表医院的形象,更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如:不按规定戴口罩现象及不及时洗手等细节问题明显减少,以前只批评指正大家印象不深,屡教屡犯,奖惩办法执行后大家体会到切肤之痛,印象深刻,知错必改。

3. 护理人员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了奋发进取的竞争意识,各项考核成绩明显提高。有的护理人员以前不重视护理部培训,现在利用公休或下夜班时间主动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了护理人员素质。

4.护理人员养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护理差错及不良行为明显减少,形成了热情周到的主动服务意识,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5.护理科研项目及护理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3.结论

通过实施护理人员奖惩办法,明确了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基本要求,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改变了以前懒懒散散的作风,奖罚分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利的调动了护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明确了努力方向,促进了护理工作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第5篇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调动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性,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术语与定义

销售人员薪金构成

4.1 销售人员薪资构成为岗位工资+销售奖金+其它补贴。4.2 销售奖金计算见奖金计算标准。销售奖金的计算标准(试行)5.1 销售奖金计算标准

5.1.1 销售人员能完成当月销售任务量的,给予固定奖励元,超出部分给予元/吨的奖励。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在下一季度首月的工资中兑现;月度销售任务量由综合管理部计划统计在考虑生产情况、市场形势等因素后,每月月底前下达给营销部。5.1.2 公司根据月度实际的销售完成情况,计算出当月实际销售平均价(加权平均价=产品总价/产品总销量),此实际销售平均价不得低于月度销售基准价(基准价每月月初由财务核算,综合考虑生产成本、承兑费用、运费、销售费用等因素后,下达给营销部),如当月实际销售平均价高于月度销售基准价,按主产品(异戊橡胶、异戊二烯)实际完成总销售额的%的提成给予销售人员以奖励(实际平均价高于基准价的同时,需完成任务量的80%以上,否则此处奖励否决),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在下一季度首月的工资中兑现。

5.1.3 计算销售价格时,以现金为准,不含运费,另外还要扣除承兑付款的贴现率、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佣金等费用;

5.1.4 所有销售奖励的销量统计均以销售回款到账为准。回款期限原则上以合同为准;先付款后发货的,可给与销售人员固定奖励,不能按时回款的将对销售人员予以经济处罚。5.1.5 废胶、共混胶不计入奖励,由公司统一销售,因市场波动等原因的特价产品的价格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5.1.6 对于公司利润有重大贡献的销售人员,由营销分管副总提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1.7 销售人员每开发一家新客户且拿货价格在公司基准价以上,连续三月拿货量超过

吨以上,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在季度奖金中兑现。每丢掉一家老客户(超过3个月不拿货)从当季度奖金中扣1000元;

5.1.8 销售人员每开发一家代理商并与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且每月平均代理量超过100吨者,年底一次性奖励该销售人员10000元; 5.2 佣金处理原则

5.2.1 属于一次性支付佣金或特别关系处理的,按财务审批流程,由销售经理写明情况经市场分管副总审定后,由总经理签批,并财务备案,可直接现金领取;

5.2.2属于长期固定支付佣金的,按财务审批流程,由市场营销部列出名单及金额经分管副总审定后,由总经理签批,并财务备案,每次合同执行完成后,由销售经理直接填写“现金领取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领取。如遇终止合作、价格调整、人员变动或其它情况,需重新写明申请后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按新批示执行; 6 销售人员行为考核 销售人员行为考核参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6.1 执行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和其他公司规定的行为规范; 6.2 履行本部门各项工作规范及行为;

6.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各项行为规范; 6.4 其它

如当月有违法违纪违章、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受到公司警告或通报者,行为考核分数一律为零,严重者取消当月销售奖励; 7 考核惩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扣罚销售人员销售奖金;

7.1 利用职务之便,私做不属于公司营利的兼职者,经查证属实,一律开除,并扣发所有销售奖金;

7.2 与客户串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者,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扣发所有销售奖金; 7.3 挪用公款者,予以辞退,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踪; 7.4 凡公司安排的公务外出,无故不执行者,扣发当月销售奖金; 7.5 凡向公司产品用户泄漏公司机密者,诽谤同事损害公司形象者,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 8 其它奖励与考核

8.1 表现突出优秀者,由部门申报,给予升职或提高岗位工资的奖励。8.2 根据公司每年的管理规定其它形式的奖励。

8.3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销售人员每月承担一定的销售额度,如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视为该销售人员不适合该岗位,部门提出意见,由公司根据规定进行处理。9 薪资发放

9.1 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由销售内勤统计各销售人员销售业绩并与财务部核对,核对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计算销售人员应得奖金数量,经分管副总审批后报工资核算部门,作为该销售人员当季奖金发放依据。

9.2 销售人员行为考核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评价。9.3 年底奖励由市场营销部核算,分管副总审批后提报公司作为发放依据。10 附则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6篇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⒈政治

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

⒉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

⒊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

第四条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考核和任期考核。

⒈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

⒉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⒊目标考核。对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⒋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第五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中,民主测评比例占,目标考核结果占,区(市)县委综合评价占。

第六条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

第七条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

第八条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

第十条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制。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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