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

2024-07-09

电子商务与税收(精选6篇)

电子商务与税收 第1篇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5.《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1999年2、3、4、5、6期

电子商务与税收 第2篇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

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通俗地讲就是把税务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务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知识经济时代的税收事业,离不开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复合型的税务管理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与思考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1 引言

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 这一行业实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 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 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在互联网的带动下, 电子商务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9.9万亿元, 同比增长21.3%。其中, 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5万亿, 同比增长35.1%。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也势头强劲, 仅2013年上半年交易规模就达7542亿元, 同比增长47.3%。淘宝在“双十一”当天就创下350.2亿的佳绩。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背景

电子商务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环境, 尤其是近几年来, 在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 许多企业都面临着经营甚至是生存的困境, 在电子商务助益和传统销售模式困境的双重影响下,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了电子商务大潮中。

但是, 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等特点, 因而对传统的税收体制、税制要素以及税收征管等形成了冲击, 因此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漏洞。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B2B (企业间交易) 、B2C (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 和C2C (消费者间交易) 三种。在现行的税制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 但C2C模式的电商 (俗称“网店”) 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

3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

3.1 电子商务免税主张

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96年11月, 美国财政部提出, 对电子商务征税将阻碍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该观点构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的核心观点。1997年7月1日, 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了被誉为代表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 认为:在电子商务领域, 私人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 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当的限制, 在需要政府介入的领域, 政府的目标应该是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并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可预见的、一贯并简明的法律环境。1998年2月, 克林顿《网络新政》演说再次表明了政府旨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同年, 美国国会于10月20日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 这是继财政部文件和《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后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该法案的根本目的是在一段时间内给予网络免税空间。《互联网免税法案》的颁布, 使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从理论、政策和原则的探讨阶段进入实质性的立法和执行阶段。

2000年5月, 通过美国众议院的投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 互联网上免税的空间将延续到2006年。在这段时间内, 暂缓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以及服务征税, 与此同时不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增加新的赋税。2001年11月28日, 国会提交的延长互联网禁税期的法案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 该法案通过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从而保持互联网贸易的免税。

美国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不仅影响着本国利益, 还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的处理问题施加了重大影响。总体来说, 对网上交易不征税或者少征税是美国政府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核心思想。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 美国处于主导者、先行者的地位, 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贸易额最大的国家, 电子商务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所以, 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便坚定了对电子商务减免税的态度和立场。而事实上, 美国的做法必然加大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这对提升出口能力是非常有利的。美国对电子商务的政策主张是基于本国利益的, 从中获益最多的无疑是其自身。

3.2 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3.2.1 开征新税主张

加拿大税收专家Authur·Coedel (1994) 在其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比特税 (BitTax) 概念, 即按照互联网上传送和用户接受的计算机数字量比特和字节征税。其后荷兰林堡大学教授Lue·Soete在其领导的一个欧盟独立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正式提出了这一税收方案, 该方案认为应该对全球信息传输的基本数字单位Bit征税, 同时对于由网络传递的无经营行为 (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 , 也应该通过其信息传输来征税。支持者认为该方案有助于应对电子商务威胁现有税基带来的挑战, 从而避免政府税源的大量流失。但该方案遭到了各国政府及企业界人士的反对, 认为该方案不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 指出如果计征收税的依据是电子信息流量, 那么对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 以及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就会无法识别区分, 无法对数字信息的流动量进行准确测量, 并且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2.2 完善现有税制的主张

(1)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普遍实行增值税体系是欧盟的做法, 增值税是欧盟大多数国家的一大税种, 但电子商务对现行欧盟的增值税体系而言是新的挑战。欧盟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开始对该领域的研究, 并对税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详细分析电子商务增长对欧盟税收体系的影响。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 认为对电子商务不应该承担额外的税收, 但不也希望将电子商务归入免税领域, 电子商务必须和传统商务履行同等纳税义务, 否则将导致不同贸易方式上竞争的不公平性。

1997年7月,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在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 明确了官方态度: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不对其征收额外的税收。但出于控制税基流失, 保证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目的, 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是必要的。1999年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由欧洲委员会公布, 总体原则是将现行各个税种特别是增值税运用到网上交易中, 不再开征新的税种以及附加税。在增值税问题上, 为保持税收中性, 将电子传播视同劳务。同时加大对网上交易的管理及执行力度, 并且采用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

2000年6月7日, 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通过欧盟委员会审议并发布, 该方案规定对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当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 应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 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01年12月13日, 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商量后达成协议, 协议指出:即使销售商位于欧盟境外, 如果将数字化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给欧盟境内的消费者, 对这些数字化产品同样增收增值税, 具体税率的确定参照欧盟各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数字化产品的范围囊括了音乐、软件、教育产品以及视频产品等。

概括来说,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态度是: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和其他贸易活动同等征税。这样做的目的是既不造成税收对网络经济的障碍, 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 财政受损。电子商务在促进欧盟经济发展的同时, 欧盟经济的发展也为电子商务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但相比较于美国而言, 欧盟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略逊一筹, 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态度上也显得相对保守, 在严格制定检查和管理措施的同时对待关税免征问题比较谨慎。欧盟认为税收系统的法律确定性应该被认可, 纳税义务必须公开、明确、可预见并且保持税收中立性, 即无论是新型贸易方式抑或传统贸易方式都应承担相同的税收。但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现行税收法律的完善是必要的;欧盟还指出, 增值税征收范畴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化交易。欧盟的这些政策建议都表达了同一个主题:创造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中性”税收环境, 这是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 同时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

(2) 印度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规定, 即使通过使用境外的计算机系统, 只要款项的去向是从印度公司到美国公司, 那么都应该认定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 并且印度政府有权对此征收预提税。

这一做法坚定否决了美国免税派的主张, 由此, 印度成为首批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印度税务方面专家Namita·Chandra (2005) 在《国际税收评论》 (英文版) 上发表文章指出:如果对电子商务不征税, 既不符合现行税制改革的精神, 也将对印度正在开展的反避税斗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理论依据, 包括利益说、公平说以及税收中性原则。

3.3 本章结论

从国内外已有的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研究可以得出, 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差异很大。一方面原因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悬殊, 各国政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以更好地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 各国的财政收入现状以及目标不同, 这也是政府间态度存在差异的一大原因。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 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 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 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政府重视程度的提高, 对于这一领域税收征管的加强是未来的趋势。

4 对我国电商征税的建议

信息时代是属于全人类的, 它在为发达国家赢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潜力是巨大的。在看到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增长带来的益处时, 也应该认识到它对税收征管形成的挑战, 因此, 完善现行税制、改进征管方式, 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变得刻不容缓。

2013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 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 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但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有关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 因此对电商征税展开探讨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下提出几点对我国电商征税的建议。

4.1 对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

之所以如此, 是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同时降低创业的门槛, 鼓励中小企业家自行创业。不管全职还是业余兼职电商,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都要着眼于激励想干、肯干、敢干的人多干, 创造更多的国民财富。对于企业卖家, 由于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 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 因此, 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至于个人卖家, 给个人和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 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 当然也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 欧美已经先行了。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该缴税, 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 应该适当减免。其实, 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 电商的发展过程本身就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当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 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 他们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 为此会愿意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只要抓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 对“小户”税收待遇宽松一点, 并不会造成大的损失, 反而有助于税源的成长。

4.2 对电子商务适用合适的税种

离线销售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 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货物是有形动产, 因此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增值税;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 因而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适用5%的营业税。

4.3 研制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 委托网站代扣代缴税款, 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 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客户在网店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 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 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 从而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

4.4 加强复合性人才培养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 需一大批既精通税法又要熟悉英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税务工作人员。只有在技术上、水平上超越被管理者, 才能有效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

4.5 加强税收管理的国际协作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未来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 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 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 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 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 应协调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的差异.在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 制定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法律措施。

5 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 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期。因此, 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主权等原则, 加大科技产业的资金投入与扶持力度, 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健全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 最终在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 保障财政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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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成熟,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据统计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了快速发展,全年交易规模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33.5%。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7.0万亿元,同比增长46.4%。预计未来3-5年内,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仍将维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平均增速超过35%,2015年达到26.5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和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因此,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美国政策的出台对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非所有国家都对此表示赞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就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他们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当然,同样出于公平的考虑,电子商务也不应该承担任何额外税收。

发展中国家的心态更接近欧盟。由于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所以希望通过征税来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rnet用户和Internet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也希望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整个经济前进的步伐。总体而言,赞成征税的心态还是占了上风,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但是就實际操作来看,除了印度等少数国家,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出于谨慎考虑,还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

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虽有争论,但世界各国也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大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税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二是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

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难以确定,企业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就能逃税。传统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保留下相关的实物型商业凭证或单据。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等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以在线交易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这些记录即便被保留下来,也可以通过对计算机上信息的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同时,网上电子支付、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真正有效监控纳税对象的交易行为。另外,网上交易的匿名进行,还有利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制定适宜价格来逃避税收。

2.电子商务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税收政策无法实施。在现行税制中,各国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特许权转让等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种差别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在线交易是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某些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便可以通过浏览或下载来达到使用的目的。在这种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传统的以标的实物形式来区分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税务机关很难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判定本交易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另外,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征税自然也就无法实施。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难以确定

从各国税法来看,其税收管辖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属人原则。即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凡本国居民从事的应税交易,本国均进行征税;二是属地原则。即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凡应税交易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之内,则进行征税;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合并实行。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与跨国经营比较多,故较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但是,当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属人”或”属地”这两个税收管辖的连结因素都被割断了,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应采取的策略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其税收征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产生了冲击。早在 2000 年,我国人大会议就产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一号提案,此后我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规条例,但这些都未涉及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1.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的原则

制定我国的税收原则,可以参考各国的一些经验。具体来说,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所谓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交易的形式不同,在征税时不应区别对待。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应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为鼓励网上交易的发展,不宜开征新的税种。同时对电子商务单独开征新税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并会引起重复征税等问题。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可以实行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问题将会凸显,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原则仍是坚持税收中性。

(2)对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网上登记和申报制度。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申报时,对于提供的劳务、服务及销售的产品要向税务机关详细汇报,并出示相关的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税务机关要定期核查有关的账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定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情报交流,并与提供安全支付的第三方保持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电子商务的产生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对这方面的税收问题缺乏经验,更需要参与国际间的交流,加强税收协作征管,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各方利益,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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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志刚,赵楠.浅议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J].经济研究导刊,2007(2).

应加强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研究 第5篇

为什么电子商务这么“热”、而且还可能会更热?从以2000年4月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情况看,其原因很多。各国企业纷纷看好这个虚拟的大市场,为了在因特网的环境下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他们需要借助于电子商务增强本身的竞争力。各国政府为了抢占全球信息化的制高点,也需要通过电子商务来提升本国的综合实力。全球公众无论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则都希望从电子商务中大得实惠。这些情况的出现,归根到底同电子商务具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优越性分不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改变商贸模式、带动经济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很大,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创造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可分“硬”、“软”两类。“硬”条件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化程度,这是首要条件。现行的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的,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一个好的网络平台,就谈不上什么电子商务网络的容量、速度、特宽、互联互通的情况/以及管理的有效程度,却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转。“电子商务一方面构成国良经济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企业化、政府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的发展程度。企业内联网、外联网、网际网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又一个”硬“条件。电子商务涉及商务谈判、资金划拨等重要事宜,网络运行必须安全可靠,保证不出差错。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的外部安全和内都安全。需研究开发商业密码及其技术;加强密码的管理。应防范网络人侵行为,使电子商务有个安全可摧的环境。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电子支付系统、货物配送系统等,也都是发展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硬“条件。电子商务”软“条件包括:一是法则与政策、标准与规范。电子商务有特殊的交易规范,启动电子商务要从新建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规则入手,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符合国际需要,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我国正在起草框架。二是政府约有效管理。电子商务能否成功既取决于企业的主动性,又取决于政府的协调管理,特别是政府与企业的有效合作。政府部门按照电子商务发展规律来管理,以保证商务的信誉度与灵活性,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此外,知识产权与信息的保护、信用和信誉、人才的培养,也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软"条件。税收的征收和缴纳是屯子商务的难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问题实际上是税收征管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跨国进行,很难确定交易地点,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驾非发达国家是不一致的,发达国家是居民地原则,即居民管辖权,国家把正在国内居住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都收入都予以征税,而对非居民在国内的收入则不予以征税,发达国家通常是正的国外收入净值,这样使他们税收收入最大化。而非发达国家是实行税源原则,即收人来源地管辖权,以经济活动场所为准,对其领土内的所有收入予以征税,而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不纳税;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有大量国外投资,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使其税收收入最大化。不同的经济组织对上述两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如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经济组织分别偏重于居住地原则和税源原则。电子商务则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条约体制,为国际税收体制奠定基础。如何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符合公平原则的国际税收分配体制是要从本国利益出发,通过谈判来争取。而美国对电子商务采用零税率决税的立法,对发展中回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要逐步适应新环境。

电子商务与税收 第6篇

与思考

税收征管资料是形成于税收征纳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它反映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过程。但是,多年来传统的档案管理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致使目前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保管、查找、使用要专人,十分不便,利用率低,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认为结合总局提出的“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电子化管理是税收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一)取材容易,采录便捷。对于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来说,需要的是将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目前日常税收征管中有许多资料已经是在计算机中操作,如Word文档和 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纸质资料可通过扫描仪扫描进入微机,只需要设计出实用的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软件将它们组合、分类、存储起来,再配以适当的查询应用系统便可顺利运行。

(二)投资不大,技术不难。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难点是软件的编写,虽然一般单位缺乏熟练的程序员,但通过“借脑”的办法,结合本身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术先进人员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三)容易普及,实用性强。软件的前台应用十分简洁,通俗易懂,先用扫描仪将纸质资料的扫描进机保存,再用档案管理软件将已保存的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检索资料,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同时,网络版的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通过授权可以实现系统内网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检索和查阅征管档案资料,而不论你是在县局、分局还是在市局,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根本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档案室去,十分实用而又容易普及。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初期资料的扫描录入,但使用高

速扫描仪可解决这一问题。

二、实现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点。

(一)标准统一,要求规范。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要求以软件的形式编制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不按规定流程整理便无法归档,从而使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标准统一,要求规范。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二)即时采集,随时归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

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三)易于管理,查阅方便。电子档案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纸质档案资料,几百甚至几千本纸质

资料用一张光盘便可轻而易举地容纳下,而无需固定的库房、档案架、防霉防虫等设施,节约了人力和财力,管理起来十分方便。联机后凡是在经过授权的微机上,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阅自己想要的各类征管资料,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现象,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基础管理水平,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的传统档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资料档案利

用价值。

(四)监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扫描,纳税人的签名、章印、审核人意见、文书中的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机中审核涉税资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报表未审核签字,哪些报表审核不认真,哪些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全等,将纳税监控工作前移到受理录入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各项基础征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为内部考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依据,想查基层征管书面资料

情况直接在计算机上就可实现,无需再到基层分局检查。

三、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的特点。

(一)“一户式”与“分类式”相结合。对于档案来说,不论是“一户式”管理还是“分类式”管理,其原始资料本身都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只是排列组合的方法不同而已。纸质资料一旦按某种分类方法归档装订后,就很难再改变,而运用数据编程技术却可任意地对电子档案进行排序、组合和检索。目前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就是充分利用此项技术,按照总局“一户式”管理要求及以往“分类式”管理的特点,编写出相应的档案软件,轻而易举地实现了“一户式”与“分类式”档案管理模式的结合。

(二)项目内容与省局征管信息系统相结合。软件设置内容是以江苏省地税局征管信息系统中各模块功能项目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将一户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资料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也分为税务登记、税源管理、批文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评估稽核、保全强制、行政处罚八大类四十四个小类和四十五个三级目录,与江苏省地税局征管模块一一对应,易于相互进行资料比对,查找不足。同时进入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的工号、密码以及纳税人微机代码等都取数于征管信息系统。确保一名税务干部在系统中只有一个身份,一个纳税人在微机中只有一个识别号。弥补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部分不足:省局的征管信息系统记录反映的是征管情况的一系列数据,而这些数据所对应的原始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却无法反映。例如:如果人为想提高申报率,将某户未申报的企业录入零申报,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是无从查证的,但通过档案电子管理系统,查看该单位有无零申报表,损益表中有无销售收入等相关资料,一查便知道零申报是否属实。概括为两句话“想查征管数据用省局的征管信息系统,想查征管信息系统中数据所对应的原始书面资料

用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了互补作用,为征管信息化建设辅平了道路。

(三)档案资料格式与税务文书规定相结合。进入系统的文书档案格式是严格按照省局规范化《表、证、单、书》中的资料的式样进行,确保整体文书资料的规范统一。

(四)档案质量与ISO管理相结合。借用ISO的标准实施规范化档案管理,每一件事都确保做在档

案中看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记录,事后有考核评价。

(五)纸质资料与电子目录相结合。在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查询出的资料,如果想进一步查看实际的纸质资料,可通过电子档案目录后面的档案类目号,直接查找书面档案即可。解决了在纸质档案登记目录

中花半天出找不到想要的资料的问题,提高了档案服务于征管的价值。

四、实行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加强数据录入前的资料审核。资料整理是档案电子化工作中的一个基础环节,准备不充分会造成数据录入内容与名称不对应或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这要求在档案录入或扫描前,必须加强审核,对错误或模糊不清的书面档案资料(如未签字的申报表、填写不全的税务登记表等)必须及时改正后才能

扫入微机。

(二)录入过程中应注意按顺序操作。税收档案在向电子化管理方向推进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卷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将那些利用价值较高的档案进行优

先加工整理,循序渐进录入数据,可以取得“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三)应注意录入后的电子资料保管。

电子档案资料虽然不怕虫蛀、霉烂,但也有其自己的缺点,其是存储在微机中的一系列数据,一旦发生中毒、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将会造成数据的丢失,因此要加强对已录入的数据的保存,在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同时,可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还要加强数据的保密处理,防止人为的数据

破坏。

(四)应加强对档案资料的利用。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能为征管所用,而电子化就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服务于征管,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工作,因此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系统的宣传,让人人都了解并会查询档案,以实现档案电子化的真正目的。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将“一户式”管理和征管资料的科学归档作了有机的融合,并借

助现代化手段,对于税务档案的分类和利用必将开创一个崭新的未来。

近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国税局启用了新的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税收征管档案资料使用中存在的资料不易保存、使用效率低、查阅不便的难题。

新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由郊区国税局自行开发,是该局2008年的重点创新项目。该系统在原有的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模块。新系统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档案纳入了征管档案管理,使档案类型增加为基础类、资格认定类、行政许可类、纳税评估类、税务稽查类5大类,其功能也覆盖了税务登记、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征管各个环节。

新系统由单机版拓展为网络版,实现了对局域网的全面覆盖。管理人员凭借系统授予的权限,可以在任何一台内部网络计算机上方便快捷地调阅征管档案资料。档案资料的远程调阅、多用户调阅、不同单位同时调阅成为了现实,系统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对工作的指导作用也大大增强。

郊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软件功能的拓展和完善彻底解决了征管档案管理完全依靠手工、检索定位困难、收集归档繁琐、增值利用不高等问题,为税收征管资料的科学利用探索了新的途径。

本网讯(蒋丰)近年来,泉州市国税局积极落实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开发出一套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系统。这一系统有利于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规

范化和价值利用最大化,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近日该系统已在泉州市下辖3个县市局进行推广使用。今年7月份,在德化县局进行推广时,德化县局仅用15个工作日全面完成了今年上半年35000多张征管档案的扫描归档工作。从运行情况来看,该系统的运行不会导致税务干部工作量的增加,而且能够实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方便查阅,及时发现日常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档案收集不完整的问题。为今后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管方式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泉州国税局该系统项目负责人介绍:使用该系统具有节约存储成本成本、便于工作考核、统一存储标准便于后期应用、提升信息管税水平、减少环节提升效率等五大优点。

节约存储成本,节省存放空间。纸质档案经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后,系统将按照一定规则形成流水号。因此纸质档案可以不再按户归集存档,只需打印一个记录档案份数、流水号码的起始和终止号的封面。这样节约了纸质资料的存储空间,同时由于纸质档案全部集中在县局保存,基层分局不再设立档案室,也节约了办公成本。

便于考核,推动工作任务完成。在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时,可以先集中有关人员通过系统查阅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后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核实,无需在不同单位之间来回跑,也省去来回搬动档案资料,提高工作的针对性。还可以通过档案资料来检验税收业务是否真实发生,防止造假现象。

统一标准,规范征管质量考核。该系统将档案分为征管档案、出口退税档案、稽查档案三类,并且实现与CTAIS的定期数据同步。只要是在CTAIS系统中操作过的业务,该系统会自动要求相应的档案,通过这样的比对,考核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清晰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实现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征管质量进行考核,也便于各个单位或税管员了解掌握本单位或个人所管辖纳税人档案的报送情况。

信息管税,为“同城通办”奠定基础。征管档案电子化不仅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利用率,使其更好地服务征管,而且推行税收业务“同城通办”后,办理地税务机关直接将纳税人的档案扫描归档,加注“同城通办”业务标志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查阅相关档案,纳税人也无需再另外报送资料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真正实现“两个减负”。

减少环节,便于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涉税事项。今后,办税服务厅将承担全部涉税事项的受理和各类审批文书的出件等工作,可以在第一时间取得比较完整的档案,并直接扫描进入系统,减少因纸质档案传递环节多而给扫描工作带来的不便。提升效率,实现税收业务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由于系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档案扫描归档后,管理员即可查阅,符合征管方式变革的精神,同时,使管理员从收集整理纸质档案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精力用于税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思路。

日前,沛县地税局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为提高征管质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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