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2024-07-06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精选8篇)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第1篇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第十九条

道路红线以内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

(四)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城市规划、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场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认定后,及时通知经营者或者使用者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

(四)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本条前款

(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经营期限或者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退还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本条前款

(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营期限或者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扣除相应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道路停车场内设置挡车器等影响车辆停放的障碍物。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委托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对外公开招标、拍卖。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部门和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另行制定。

对外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列入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

未经委托,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对外招标、拍卖。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取得其他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停车场应当设置引导人,引导车辆有序排放;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及停车场指示标志;

(三)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审批证照;

(四)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经营;

(五)按停车场准停车型停放机动车;

(六)负责进出车辆检验、登记;

(七)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八)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证车辆进出畅通;

(九)机动车停车场场内发生火警、抢劫、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一)保持停车场环境清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停车场服务费;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场服务费。

第四章 自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建设自用停车场。

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利用道路设置临时自用停车场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

建设自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长途客运车辆、零担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道路,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道路停车场从事修理、洗刷车辆,堆放物品、配货、营运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停车场,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撤除,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停车场的服务管理工作,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工商、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和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对不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或者未列入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停车场对外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或者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参与停车场经营活动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货运场的管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第2篇

浅谈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由于汽车生产和汽车使用规模不大,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并不突出,城市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近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汽车业发展迅速,机动车保有量逐年迅速增长,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危害.本文结合哈尔滨市市情,论述了汽车尾气污染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作 者:李明明 Li Mingming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56期 刊:黑龙江环境通报 Journal:HEILONG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年,卷(期):,34(1)分类号:X831关键词:机动车污染 环境污染 影响 应对措施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第3篇

机动车检测站是为社会提供机动车辆技术数据的服务型机构。随着汽车业的飞速发展,很多检测站已不适应现今车辆检测需求,亟待搬迁重建。而合理的规划布局是确保检测服务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我站历经选址、规划、设计、筹建、设备网络选购、安装、调试等一系列工程,于2012年6月投入试运行。笔者作为检测站的策划和建设参与者,下面将就新站建设进行分析,并结合自己的建站经验,提出新站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1 研读行业发展趋势,确定建站规模

检测站是一次性投入大、见效长久的工程。其规划必须与当地城乡发展建设相吻合,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思路,并可持续发展。

1.1 准确选址

选址应尽量靠近交通主干道,远离繁华闹市区、人口密集区及车流量较大的地段。

1.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要能满足检测标准要求,兼顾今后发展需要。场地、车间、控制系统等应留有足够的扩展空间,以保证检测法规、技术标准更新时,以最经济的投入满足要求。因此规划设计者要全面深入研读行业政策、法规发展方向,了解当地车辆分布情况及发展趋势,正确估算出新站每年应承担的检测业务总量(至少满足5年后车辆检测需求),依托每条线的检测能力(一般60~80辆/天),决定需要建设各类型检测线的条数,以及相对应的检测车间、待(已)检停车场的大小。

检测业务大厅的布置一般要与检测车间拉开距离,做到宽敞、明亮,有前瞻性。大小应依据工位数、停车场车位数、路试车道能检车辆数的总和所带来的客人数(按1~2人/车计算)乘以每位客户所需面积进行设计。

规划还应兼顾路试车道、驻车坡道、淋雨试验台以及职工食堂、宿舍、体育健身等附属设施。

2 合理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检测流程是检测站的主命脉,设计时应按照行业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土地面积、形状(理想的是长方形)及周围环境,合理规划,确保待检(已检)停车场、业务大厅以及车辆进出通道的位置、大小与检测线功能相匹配,避免流转不畅、堵塞和瓶颈现象。设计过程中可吸取老站经验,同时借鉴先进检测站的模式。

建站初期,我们专门组织人员参观考察了数家极具代表性的检测站,从发展趋势和实用性看,它们代表了检测站未来发展模式。如苏州、无锡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品字型”布局模式和山东苍山站的集安检、综检、尾气检测为一体的“L”型模式都具有简洁流畅、工位相互间干涉少、检测效率高等优点。具体做法是:各工位巧妙布局在一条“品”字型或“L”型检测线上,检测车辆沿着行车路线依次完成各工位检测项目。该布局巧妙规避了旧的“一”字型检测模式中存在的“车辆调头频繁、相互干扰频率高、复检车频繁路过每个工位而损坏设备”等现象。

通过考察学习,结合我站场地(东西长336 m,宽80 m)、地理环境等特点,我们采取了“H型”布置(图1),即1个外检、环保车间,1个安检车间。2车间之间保留横向间距25 m,纵向设置3条安检线复检车道,所有安检线复检车辆不必再通过外检线。

在合理布局检测车间同时,还应注意车间进出口处留有一定距离,保证车辆进出便利。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汽车最大长度为20 m,依据此类汽车的轴距、最大转向角等参数计算出最小转弯直径、转弯通道圆和直角通道宽度,确定车间的进出口距离不小于30 m,车间进出行车路线是“L”或“品”字型时,转弯半径应不小于25 m。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检测站布局应以“品”字型或“L”型为基础,结合实际地形,在确保检测流程流畅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平面图。

3 择优配置检测设备和计算机控制联网系统

检测设备及其联网控制系统是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应深入考察,借鉴经验和专家建议,择优选配。

(1)正确评价和选择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检测站应使用有充分质量保证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首先要对检测设备、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有明确完整的要求,然后评价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许可证、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产品性价比等。

(2)检测设备、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要严格依据有关检测标准规范,以保证设备、设施符合要求。机动车检测主要标准有:GB/T17993—200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JT/T478—2002《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3)设备、设施的配置。选择检测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各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设施的配置原则是:覆盖应承担检测业务的全部项目和参数;设备和联网控制系统要符合标准要求的功能、范围、精度(或不确定度);性能稳定;检测数据具有溯源性;有良好的性价比;有生产许可证等。

4 摒弃老站不合理模式,科学布置检测工艺

检测工艺的布置应依循“准确、高效、环保、健康”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位,安装设备。

4.1 检测工位布置

工位布置要确保“工位检测时间分配合理,车辆检测衔接紧凑且互不干涉”。工位布置应依据承担检测业务及其包含项目确定。如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依据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规定的检测项目,合理布局。兼具环保尾气检测的,可以将尾气检测项目与安全检测或综合性能检测项目整合到一条线上。如我们在环保尾气检测工位前方设置了外检工位(图2),尾气排放检测完毕,紧接进行轴重和外检项目检测,然后进入安检线。一个流程下来,环保尾气排放、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汽车安全性能全部检测完成,真正做到了三线合一。

4.2 设备布置

设备安置应能保证检测数据准确、作业流畅且检测员工最大限度免受污染等。比如大灯仪的安装位置,尽可能避免被光线照射,否则会导致大灯仪对准光心困难,影响检测速度和数据精确度;尾气排放、底盘测功、车速、喇叭声级等工位尽量安排在车间门口,且尾气安置在下风口,以减少对车间的环境污染;制动台和轴重台最好分开布置,传统的布局模式是二者紧邻,往往给大型车检测带来不便,前轴到了制动台体,后轴轴重却还未检测,车辆需频繁进退。我们的做法是二者彻底分开(图2),即将轴重台置于外检车间,既方便了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又避免了上述麻烦。

4.3 工位距离

为了保证各工位在检测时互不干涉,各检测设备的距离应依据检测车辆的车长以及首末轴距进行布置,特别是工位检测时间较长的,比如制动台和大灯仪之间就应保持足够距离,最好是不低于最长车身20 m的距离,当然应根据当地上线车辆实际情况确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5 抓住安装调试契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是新站建设过程中重要环节,它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测效率以及检测服务质量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另外,通过全程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员更容易了解、掌握网络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的基本技能。

我们建站时抓住这一时机,专门挑选检测技术人员,组成安装调试小组,全程参与安装调试。同时要求厂方安装工程师在做中传教,做后培训。通过“做、学、教”相结合,设备安装完成后,小组人员基本都能了解、掌握检测线的安装调试技术、网络服务配置、综合布线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网络测试技术、网络维护管理等知识,为保障设备及网络控制系统的正确使用、维护以及故障排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6 结语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检测工作经验和建站经历,对新站建设中整体规划、平面布局、设备选型、系统安装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特别是工位布局中,将“轴重台与制动台体彻底分开并置于单设的外检车间”的做法,既符合当前车辆燃料核查要求,又充分保障了检测的流畅,为后续建站者开拓了一条崭新的思路。本文论点得益于南通中心站、苏州狮山检测站等同行专家、老师的启迪以及连云港市运管处陈明等行业领导的关心和指导,在此一并感谢。论文内容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摘要:就机动车检测站的规划设计、流程布置、工位布局、设备联网、控制系统的选型及安装调试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结合该站搬迁建设实际经验提出了新站建设的一些见解,以便给同行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检测站,布局,工艺流程

参考文献

[1]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S]

[2]蔡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总体与设计的探讨[J].汽车维护与修理,2010(10)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第4篇

摘要:国家标准GB21861-2008将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届时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将自动废止,不再实施,为了读者更好掌握新标准,保证新标准的落实执行,我们将新旧标准主要不同之处和安检机构为了适应新标准而应修改变更之处作主要的综合总结。

关键词:GB21861-2008 GA468-2004 区别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C

0 引言

GB21861-2008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参照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在GA468-2004的基础上制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1 GB21861-2008与GA468-2004的区别

GB21861-2008实际上是将GA468-2004修订升级为国家标准,但又有所不同,它与GA468-2004的区别主要有:

1.1 在总体构成方面,与GA468-2004类似,不同的是增加了“引言”部分;将“检验方法”进一步细分为“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检验”、“路试检验”、“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六部分。

1.2 在范围方面,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更广,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参照执行。

1.3 在术语和定义方面,GB21861-2008与GA468-2004相比,增加了“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的定义,增加了“车辆唯一性认定”和“线外检验”。

1.4 在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方面,对各种类型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及检验项目的属性等做了规定,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有所区别的是:规定了入境机动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要求,明确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明确了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规定了各检验项目的属性;明确了车辆唯一性认定环节“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的具体项目(见GB21861—2008的附录A);增加了“联网查询”项目;调整、增加了部分线外检验项目和线内检验,主要有: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中的“车身反光标识”、底盘动态检验中的“仪表和指标器”等项目的检查;明确了对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通常不测试车速表指示误差,但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明确了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二、三轮机动车只装用一只前照灯时仅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明确了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性能台试检验,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增加了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测试底盘输出功率的要求;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国家环境保护部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避免出现重复检测尾气排放的情形,规定已经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1.5 在检验流程和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方面,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及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做了规定。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规定的检验流程增加了“联网查询”环节,并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流程。同时,GB21861-2008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在用车检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核查送检机动车行驶证及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要求。

1.6 GB21861-2008在车辆唯一性认定方面,按照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对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异常情形的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的规定更为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如:明确了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明确了注册登记检验时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的具体项目;明确了认定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时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增加了“异常情形的处理办法”等方面的规定。

1.7 在联网查询方面,规定了联网查询的内容及查询的结果处置要求,是GB21861-2008中新增的要求。

1.8 在线外检验方面,对“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的具体检验项目和方法做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检验时出现否决项不合格或发现其他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全安技术标准事项时的处置要求,是GB21861-2008的重要章节。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的主要区别有:根据GB7258-2004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一些检验项目,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检验要求;考虑到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十三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已经实施了强制性认证,丰富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的手段,规定应检查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加施了“CCC”标志;增加了在检验过程中出现否决项不合格及发现其他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事项时的处置要求。

1.9 在线内检验方面,按照“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排气污染物检验”、“或台试制动性能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前照灯检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车辆底盘检查”对线内检验各个工位的检验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本部分的内容与GA468-2004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有所区别的是:取消了喇叭声级的线内检验,但在线外检验时要求检查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及工作是否可靠,并规定了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嗽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明确了应使用轮重仪测量各轮的轮荷;明确了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明确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测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增加了汽车底盘输出功率的测试方法。

1.10 在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方面,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审核要求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处置要求,并对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格式做了规定。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的主要区别有:明确了检验员应根据车辆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定人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细化了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等三种评判结果的评判结果的评判要求;规定了检验报告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时,送检人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调修建议维护项目。

1.11 在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方面,明确了检验报告的签发要求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安全技术检验后应收存的资料类型及保管期限,与GA468-2004相比更为细化: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料的种类[人工检验记录单(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和时间(不少于2年);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既可以纸质形式保存,也可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1.12 在附录方面,GB21861-2008共包括八个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是对第4章表1表2中的检验项目的补充。其中,附录A规定了车辆唯一性认定时涉及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的具体项目,附录B和附录C规定了人工检验的各个检验项目。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增加附录A,删除了(附录B和附录C中)人工检验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增加了项目属性说明。附录D是GB21861-2008新增的内容。附录E和附录G是人工检验记录单的格式要求,附录F和附录H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格式要求。与GA468-2004相比,GB21861-2008的主要区别是:人工检验记录单增加了“VIN拓印膜粘贴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检验项目的打印要求,增加了“批准人”、“送检人(签字)”、“备注”等栏,并在报告最下方增加了一条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检验合格后请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有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时请及时调修车辆。”

2 检测站应对新标准GB21861-2008的变更措施

与目前执行的规定相比,GB21861-2008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结果审核等均有较大的变化,对部分检测设备也提出了不同要求。针对这些新旧标准的有所区别,那么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站应按照新标准GB21861-2008作出如下的变更措施,落实执行新标准:①检测线仍采用轴重检验台测量轴荷,还没完成对设备的改造的,按新标准应用轮重仪更换轴重检验台以测量各轮的轮荷。②制动力检验是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的,如果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不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那么按新标准应改造电气系统使得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③喇叭声级计依新标准不再作为线内检测而作为线外检测,应迁移出线内。④对于侧滑检验台,依新标准推荐在检验滑板的进车方向增加轮胎侧向力释放板,以增加侧滑量检验结果的重复性。⑤计算机检测系统随着硬件设备的变更应作相应的修改。⑥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变更修改。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应按各检验机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变化。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组织人员培训,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达到熟练掌握新标准。⑨各安检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应随着各个项目的变更作相应的修改。

参考文献:

[1]应朝阳,陈南峰,于善虎,王志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机动车检测站岗位职责 第5篇

1、机动车检测站岗位职责

(一)技术负责人职责

1、在站长领导下主持技术管理,在技术上负全权责任。

2、负责检测设备配置的策划,负责组织重要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

3、审核和确认检测方法,负责新检测项目的筹建。

4、规划和组织人员培训和考核。

5、审批操作规范和质量计划。

6、组织检测站能力验证和比对。

7、协同质量负责人处理客户投诉和检测中发生的事故。

8、研究新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水平。

9、技术负责人不在时,由质量负责人代理其职责。

(二)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

2、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

3、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4、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

5、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6、负责人处理客户投诉和检测中发生的事故

7、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

(三)检测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检测范围和质量手册的各项规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公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虚心听取客户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5、做好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清洁检测设备和场地,保证环境整洁

6、不断学习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技能

2、机动车检测站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负责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配置所需资源。

3、负责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的确定,任命关键岗位人员,为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资源保证。

4、负责各类购置计划的批准。

5、负责组织对全体人员的考核奖惩。

6、负责建立实验室内部沟通机制。抓好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奖优罚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7、主持公司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公司工作会议的决议负责组织实施。

8、负责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编写、修订《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受法人代表的委托,审定并批准签发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规范性、正确性负责。

9、负责检测程序质量控制,及时解决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和组织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以及有关人员的操作、使用、维护情况。

10、对《质量手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协助法人代表做好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准备工作。

11、负责检测质量事故和检测质量争议的处理。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负责对客户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及时向法人代表报告工作质量状况。

12、完成法人代表交办的其它工作,技术负责人外出时代行其责。

3、机动车(汽车)检测站岗位职责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检测公司经营管理全面工作;

2、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发展目标、管理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

3、组织实施、经营董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使用方案。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

4、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包括系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各级人员岗位责任监督实施;

5、健全公司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属下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录用、奖惩;

6、在董事长的委托权限内,以检测公司代表的身份签署涉及到检测公司管理范围的有关协议、合同及处理有关事宜;

7、指导部门经理、各部门的工作;

8、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纪律,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做好财务审核、监督。

9、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工作巡视、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机动车检测站岗位责任制 第6篇

一、站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2、负责全站的全面组织领导工作,监督下属和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标准,保证为车辆管理部门及社会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数据。

3、全面负责全站技术、经济及行政工作,搞好内外部门联系协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接受车辆管理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问题情况。

5、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6、负责全站的建设工作,定期召开站内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体规划和布置全站工作。

7、落实培训考核计划,处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审阅检测站内的各项报表,组织技术人员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协助站长做好站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2、做好检测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和检定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严格执行车辆检测标准,监督指导工作。

4、负责对站内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负责检测技术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检测车辆结果的签署。

三、检测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有关检测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文化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2、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坚守岗位,遵守站内各项规章制度。

3、文明工作,礼貌待人,做到文明检测。

4、自觉、虚心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5、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政标准及有关法规,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按要求做好检测记录,认真核对数据,保证检测质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准为亲朋好友办理违反规定的事情,不准接受车主的礼物,严禁向车主索取钱物。

7、爱护检测仪器和设备,遵守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保养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8、保持检车线内卫生,做到文明整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四、试车员岗位责任制

1、试车员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2、试车员工作时必须挂牌服务,严禁收受或向车主索要礼物。

3、试车员严禁吸烟,严禁办理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一切事情。

4、试车员必须由具有车辆维护、保养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5、严格按要求检测标准检查受检车辆,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配合检测人员做好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五、计量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

2、对各种计量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登记。

3、做好计量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降级报废计划,负责全站计量仪器的周期检测工作。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书) 第7篇

德钦县发改委:

德钦县县拥有各类机动车3757辆,其中进口54辆,公路客运24辆,出租车54辆,货运1204辆。按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增长20℅的速度预测,德钦县到“十二五”末汽车保量将达到4508辆。

长期以来,我县众多车辆安检时,必须往返于374百公里的香格里拉与德钦之间。这不仅给交通造成拥堵,特别是广大驾驶员误工费,在油价不断上涨的今天,增加了他们的负担。造成不必要的支出。广大驾驶员急切地盼望着在德钦设立有一个安全技术检测站能够在德钦检测车辆。《交通法》提出了“政企分开”的要求,检测机构要走社会化、企业化、便民化服务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德钦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运输市场份额逐渐扩大,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特别是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已由国家立项,该技术是应用检测线的检测系统对在用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等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废气、噪音等实施检测鉴定与监控,以保证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由于场地和资金的原因,致使德钦县在交通运输工具检

年250天计)共计检测量为5000辆,每辆收费250元计为125万元;职工15人,人均月工资及福利保险等2000元,年工资总计30万元。办公水电费按年耗资2万元计。年营业收入125万元减去上述两项费用余93万元。每年再扣去1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每年税金5.26万元。年毛利润总额76.75万元;根据前述经营分析:投资利润=年利益总额/项目总投资×100%。即:76.75万元÷550万元×100%=13.35%;资金收回年限:550万元÷76.75万元=7.1年

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提高我县地方财政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建设德钦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已经显得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望贵部门转送县政府办尽快立项,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使德钦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德钦县顺达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扎史

哈尔滨市机动车检测站 第8篇

1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的现状

1.1 机动车性能检测

机动车性能检测是指对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是客观评价机动车的稳定性、经济性、安全性和动力性的可靠指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是指对机动车关于行车安全方面的相关检测, 它包括速度、转向、制动、灯光等多项系统, 是保障机动车安全使用的检测。目前, 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检测, 主要由公安交通部门所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来进行, 所有车辆每年必须进行安检, 以保证管理部门和车主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有及时的把握。一般为一年一次, 即老百姓俗称的“年检”。

1.2 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

通过调查发现, 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检测, 有60%的问题出现在机动车的制动性能上。机动车制动性能, 是严重影响着机动车安全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 一是制动性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稳定性, 是车辆安全的关键所在;二是在现有的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中, 存在着很多不足, 比如检测标准的落后、检测方法的落后、检测站管理混乱标准不一等诸多原因。

2 当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的方法

目前我国比较常用的检测方法, 是使用滚筒式的检验台来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 其工作原理是:进行车轮制动力检测时, 被检测的机动车驶上检测台, 车轮置于主从滚筒之间, 放下举升器。然后通过延时电路启动检测台上的电动机, 经传送由滚筒带动车轮低速旋转, 在合适的时间由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 车轮受到来自制动器的摩擦力而减速, 这一摩擦力与滚筒提供的摩擦力之间的相应关系, 由滚筒上安装的检测装置记录下来, 并传送到计算机, 最后经过计算机的收集处理, 打印出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技术参数对报告作出判断。

3 机动车制动性检测中存在的不足

3.1 检测站管理缺乏统一

在不同地区的机动车检测站, 检测的内容和结果都稍有差别, 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给车主和管理者对来困惑。有时候, 在这个检测站检测合格了, 在另一个检测站的检测却不合格这样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部门都以各自的安全技术检测为标准, 重复建设, 不能有效的统一。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不能相互协作资源共享, 加重了车主的负担;一方面各个部门对安全性能的检测各有侧重, 仪器和操作不统一, 给管理造成混乱。

3.2 检测站管理不到位, 违规现象严重

机动车检测站作为为机动车管理部门和车主提供有效数据的机构, 在运营时必须取得由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资格认可, 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由于技术检测的资格认证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 而很多地方和部门对其检测站采取违规操作, 不接受认证便投入使用, 从而使的机动车技术检测的权威性得不到法律和大家的认可。

3.3 检测方法存在不足和人员操作不当

由于机动车检测的方法难以跟上机动车生产的技术发展, 而变的有些落后, 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在一些机动车身上难以取得正确的结果。更重要的是, 检测人员中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专业知识不足, 在操作中存在不合理的行为, 而且检测还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如车辆本身情况, 天气原因等这些因素都给机动车制动检测带来不确定性。

4 对机动车制动检测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监督管理, 统一标准

要树立机动车检测是一盘棋的统一思想, 将各部门的安全技术检测统一管理, 这一方面在今年来已得到很大的发展, 安全检测的可信度提高, 还要继续坚持。统一管理, 就是要加强在标准执行、仪器使用、人员上岗、结果共享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这即节约的社会和国家资源, 又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麻烦, 减轻车主负担, 营造出一个公平、合理、公开、平等的检测环境和可靠、准确的检测结果, 实现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良性循环。

加强监督管理, 要特别注意对机动车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的监督, 要使检测管理与执法部门的利益划分, 避免一些部门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现象, 可以有效的减少检测工作的乱象, 创造公平的检测环境。

4.2 加强技术改革, 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当下, 机动车的发展日新月异, 在生产环节中技术更新换代很快, 而我们的检测部门还在用着原来的老仪器老办法。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的做好检测技术的更新换代, 提高自己的检测水平, 才能适应不断向前发展的机动车检测要求。提高检测水平, 一是要求我们需要新的仪器, 更合理、更准确的检测。这要求我们要研究发展出更高级的检测仪器来满足需求;二是我们的上岗人员也要不断的提高自己, 认识到自己的操作对检测结果的影响以及检测结果对大家的重要性, 不断学习新的知识, 适应时代的发展。

4.3 发挥行业作用

要合理发挥行业的监督作用, 规范市场秩序, 提高准入标准, 是一些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在市场中失去地位而淘汰。者需要我们发展出一套被大家认可的市场规范、准则, 才能使优胜劣汰, 净化市场。

5 结论

我国的机动车发展迅速, 机动车检测部门也在党的领导下对机动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于机动车检测中的问题和不足, 我们要高度重视, 改革创新, 促进机动车检测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社会和国家建设, 再接再厉。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交通运输已经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显现出强大的作用。目前, 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位于世界前列, 机动车数量连年激增, 与此同时, 由于机动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影响着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是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大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特别是制动力的检测方面做出分析, 探讨机动车安全检测的更好方法。

关键词:机动车,制动力检测,安全技术

参考文献

[1]张宇峰.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制动力计量检测的质量[J].上海计量测试, 2010 (6) .

[2]孔凤芹, 崔明昌.以法治站切实做好机动车检测站计量管理工作[J].中国计量, 2007 (10)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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