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2024-06-18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精选7篇)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第1篇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有没有明确

法规规定?

我公司是从事建筑装饰施工,总部在上海。由于全国各地都有工程项目,所以根据相关国家税收规定是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并开据相关发票,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由公司在上海缴纳。

可是目前全国有些地方(例如杭州、青岛、河北省)出了各自的地方规定,在缴纳营业税开据发票的同时必须要求我们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都是按营业收入代征的),我公司为了开据发票只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上海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导致我公司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税务局领导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在此表达深深谢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你问题中的地区的做法违反了总局的规定。之前,我们将你的问题已向总局反映,据悉,总局对此问题将制定相关规定。

你若在2008年度已在异地缴纳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和提供相应完税证明申请暂作已交税款处理,待总局规定出台再作相应调整。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第2篇

专家介绍,只要带上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事大厅,开具一张社保证明即可。目前,很多地方推出了个人网上自助打印参保证明的便民服务举措,只需登陆当地的社会保险服务网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下载区域,找到相应的“社保证明”,按要求操作,即可网上打印社保证明。

据了解,证明记载内容涵盖了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参保单位名称、单据号、证明编号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本市缴费起止时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基本可以满足参保人办理各项社会事务的相关需要。

案例:深圳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指南

据了解,市社保局已经为我市参保人建立了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参保人只需通过互联网进入“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http://e.szsi.gov.cn)”,点击注册和按指示填写身份信息,所填信息与社保档案信息库比对一致,确认身份后即注册成功,可登录页面;参保人登录社保服务个人网页后,选择左列的“社保证明”,点击“供他人查阅社保信息(可作参保凭证)”,即可弹出本人的社保参保证明页面(注意是弹出页面,使用时请点击取消屏蔽弹出窗口的功能),并可即时打印。

参保人如何打印社保证明

1.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注册后自行打印;

2.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何一个社保分局或社保站办事大厅的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

3.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区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打印。

注册个人社保网页操作步骤

1.登录页面http://e.szsi.gov.cn,点“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2.用户注册时必须阅读服务条款,只有用户点击“我接受”按钮才能继续注册;

3.输入身份证号及个人电脑号,设置密码,点“下一步”。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身份证号码已注册或是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不能注册;

4.若身份证号验证通过后将进入以下界面填写注册信息,填写的姓名、电脑号和社会保障卡号必须和社保档案库的一致(为保障个人社保信息安全,带红色星号为必填项),若是个人缴费用户还需要填写银行账户后六位;

5.如果所填写信息成功将显示输入两次服务密码的界面,两次输入的密码必须一致;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相关问题探讨 第3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以下简称28号文) 具体规范。

根据28号文规定, 分支机构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额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按应纳税额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 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 (权重分别为:0.35、0.35、0.3) 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 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三是年度终了后,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 多退少补。简言之, 企业所得税征管方法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存在的问题

(一) 引发两套征管系统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博弈

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60%上缴中央财政, 40%留给地方财政。新税法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但汇总纳税方法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间的矛盾, 导致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问题不可避免。一方面, 新办法激励了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税款最大程度地留在当地, 出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少分甚至不分税款的现象。由于目前总机构大多设在发达地区, 新办法的实施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 使分支机构所在地面临“有税源无税收”的困境, 挫伤了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该方法也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 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因此, 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 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同时造成国税、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 计算方法本身存在不足

1. 总分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

情况下, 按照不同规定计算出的税负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08]10号文, 以下简称10号文) 规定, 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28号文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依照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比例和第23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享受优惠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摊额不等于该分支机构所占利润份额时, 两种处理方式下企业税负存在不同。如果分摊额高于利润份额, 根据28号文计算出的税负略轻。

2. 操作中可能存在随意性。

在具体计算分配过程中, 是由法人公司的总机构按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结合各自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各因素的具体数额都由总机构核算, 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在当地预缴也基本上由总机构进行判断, 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缺乏事先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只能被动等待总机构的分配表, 加大了该办法的随意性, 不利于协调各地税收利益分配不公问题。

3. 计税方法本身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的问题。

10号文和28号文使用的上述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就在于, 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可能性。但是, 这种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该方法下, 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 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 一些细节问题尚需完善。

比如分支机构的收入、工资和资产三项因素不能齐备时 (如企业初创时所有分支机构均无收入) 将如何处理;法人企业总机构自行调节分支机构资产 (如流动资金) 和收入 (订单时) 如何处理等。

(三)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出现新问题

1. 责权利不匹配。

分支机构收入、涉税事项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 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 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2. 缺乏有效的沟通手段。

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 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实行法人汇总纳税, 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 但目前很难做到。

3. 就地预缴监控难度较大。

由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分处不同地域, 未能实现统一的监管, 有可能出现征管漏洞, 且不易查处。比如, 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机构已预缴50%税款并出具分配表、但分支机构仍然按照旧方式申报的情况, 造成分支机构实际并未预缴。又如总机构经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情况不易查证, 总机构可以通过调整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因素, 而影响分配税额。虽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纳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的汇算清缴调整, 但过分依赖于中介机构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显然不尽合理, 仍然需要统一的监管系统。

(四) 分支机构征收管理存在问题

1. 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

由于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理解及执行的差异, 对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较为混乱, 存在很多总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 规定不十分明晰, 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 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

2. 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

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 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 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 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3. 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

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 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 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 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 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 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 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 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 显然不尽合理。也有纳税人为加盟连锁经营模式, 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并无实际财务联系, 难以进行纳税分配;还有的分支机构没有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与资产总额都由总机构承担, 无法进行纳税分配等。并且, 纳税人还反映对分配方法不能理解或者感到不便利, 也影响了该方法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汇总纳税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 明确总、分支机构和总、分支机构主管机关各自责任

应规范总、分支机构和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的责任界定和约束制度, 妥善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与地方财政利益之间的矛盾。总机构应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三因素”, 不得随意调节;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规要求总机构不分配税款;应适当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二) 完善计税办法

1. 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

变化避税的监督, 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 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

2. 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

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 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 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 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财务核算的监管。

3. 分支机构适用低税率的前提是实

行独立核算, 所以这种情况下总分机构独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能更为合理。

(三) 建立操作性强的综合交换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 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 借助金税三期工程, 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 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 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异地高考,难在哪里? 第4篇

近期不断的利好消息,让在大城市工作生活、但户口不在本地的家长和孩子们似乎看到了希望——不为户籍所累,在当地参加高考。

2月29日,山东省出台相关政策,率先突破户籍限制,从2014年起将允许非户籍考生在山东参加高考。

虽然此举在政策上的突破显著,不过但凡是了解或参加过高考的人都清楚:山东省历年高考门槛都很高,其一本重点分数线在全国一直名列前茅。“同样考600分,在北京可以念北京大学,但是在山东连山东大学也念不了。”一位高三学生说。

显然,山东省提供的“便利性”在“分数”面前有些吸引力不足。于是,人们期盼的目光锁定了北京、上海等拥有大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同时分数线较低的大城市。

3月5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态,自去年1月起,教育部就在各地展开对异地高考的方案调研工作,现在到了最后一个时期。教育部很快就会出台一个总的文件,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出台自己的高考方案,方案公布时间会在10个月之内, “不一定山东最早(实施)”。

袁贵仁表示,异地高考不意味着完全开放,而是存在“条件准入”:一方面要考虑城市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家长满足在当地工作等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随后也表示,各地要在年底前出台有关允许“异地高考”的时间表,但“最后实现年限”由当地政府决定。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难就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

异地高考,难点何在·

难点一:谁有资格·

两会现场,虽然被记者围得水泄不通,袁贵仁还是耐心地向大家纠正了一个概念上的错误。他表示,大家说的“异地高考”,其实是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所謂的异地高考其实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不在这个地方上学却在这里参加高考。而我们要解决的是进城务工子女的高考问题,指的是父母在这里务工,达到一定年限,孩子在这里上学能够就地高考。”

谁家的孩子将符合这一标准·“一定年限”是几年·政策出台后,会不会像北京车市、楼市“限购令”一样,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异地高考是社会教育公平最重要的一环,它意味着农民工子弟可以在城市里高考了,现在高考受户籍制度管理太严,其实是用户籍制度保证了城市孩子的特权,早晚要开放,只是各个城市处于自我保护的心态,不一定很快接受。“这意味着以前享受特权的人就要损失一些,要失去一些优势。”朱清时说。至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朱清时认为还是有必要的,“不能够像春运大迁移一样都拥到城市去考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交通大学理学院教授王玉凤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待异地高考不能“一刀切”,不同的地区、城市,根据不同的人员、孩子、教育资源状况,要有不同的解决办法,“比如你在当地工作多少年,纳税情况怎么样,孩子教育情况如何,地方应设不同的‘台阶’,北京、上海‘台阶’可以高一些,但一律不解决是不对的。”

王玉凤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非户籍孩子的人口数量、当地的教育资源数量进行设定,“如果放开,能有多少人要参加高考,会占用多少高中教育资源的空缺·会给城市带来多大问题·这都需要地方政府好好调研。”

她还建议,从国家层面上出台指导意见,这样各地才会按要求拿出解决异地高考的办法,“最初的口子可以开得小一些,然后逐步放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葛晓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她认同考生可以在异地高考的政策,对于“资格”问题,她建议可以规定一定年限,比如初中、高中都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或者再“严厉”一些,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各地将怎样制定规则,还是一个未知数。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坦承,有关异地高考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其他省份的问题都不是很大。

难点二:谁给录取指标·

如果实行异地高考,是占用户籍地的指标还是高考所在地的指标·这也是政策设计者和各省市执行者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真的实行异地高考,设计操作会很复杂,这是对招生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意味着高校的招生指标等都要重新分配。如果异地高考考生由考试所在地录取,就必然挤占了当地考生的名额;但如果该考生回到原籍录取,又可能因考卷不同、无法排名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诸如此类。

对此问题,朱清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真的下定决心,教育部完全可以重新分配教育指标,全国考生一视同仁,统一分配指标也不是不可能。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表示,异地高考牵涉的利益很复杂,这不是教育部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教育部门需要和方方面面协调,一方面是看给各地的名额怎么改变,一方面是看能否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难点三:新高考移民·

异地高考,是否会带来新一批的高考移民·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院长伍中信认为,开展异地高考,总体上有利于教育公平,但也会产生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目前的高考是很多地方自己命题、标准不一,导致非农民工人口产生随机流动,带来新的不公平;高考移民合法了,对录取分数线低的地区带来冲击,怎么办·

伍中信表示,异地高考对正在艰难推进的素质教育也会产生冲击。北京、上海等地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如中部一些省份,但不能因此说京、沪生源考生的总体综合素质要差一些。异地高考可能会“驱动”中部地区的“中等生”成为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这些考生再以“优等生”的分数考上京沪名校。而北京、上海地区因为推行素质教育,结果是高考分数不如“高考移民”,这会逼迫那些重视素质教育的地区转而为了升学率去重视应试教育。

难点四:户籍改革能否联动·

朱清时表示,若异地高考真的要实施,首先还是要解决户口问题,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差异,如果农村城市户口一视同仁,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异地高考的难度,不是1~2年能解决的问题,10~20年都是乐观的估计。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秘书长李逸平表示,要真正实现异地高考,恐怕还要和户籍制度改革联系起来。李逸平强调,实现异地高考需要系统设计,包括入学模式、户籍制度、初高中阶段教学大纲等通盘考虑,但关键点还是户籍制度改变问题,“上海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但要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进行。”

吴启迪表示,从教育部门看,考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技术上没问题。但当地的利益就不是教育部能管得了的了,要把各种因素进行仔细分析,因为现在的情况不像以前那么单一。她透露,现在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专门研究考试问题,今后还有可能成立一个国务院层面的委员会来协调这些事情。她也强调了户籍制度改革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应太慢。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

教育部副部长 杜玉波

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难就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

南方科技大学校长 朱清时

异地高考是社会教育公平最重要的一环,它意味着农民工子弟可以在城市里高考了,现在高考受户籍制度管理太严,其实是用户籍制度保证了城市子女的特权,早晚要开放,只是各个城市处于自我保护的心态,不一定很快接受。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王玉凤

对待异地高考不能“一刀切”,不同的地区、城市,根据不同的人员、孩子、教育资源状况,要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地方应设不同的“台阶”,北京、上海“台阶”可以高一些,但一律不解决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代表、

教育部原副部长 吴启迪

异地高考牵涉的利益很复杂,这不是教育部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教育部门需要和方方面面协调,一方面是看给各地的名额怎么改变,一方面是看能否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第5篇

一、汇总纳税的概念

汇总(或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子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

汇总纳税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汇总缴纳;另外一种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属地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清算。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缴。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以上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四)集中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汇算清缴。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方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全额汇总缴纳的企业

下列行业和企业仍按原方式实行全额汇总纳税: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企业。

四、股权变化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不得进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

汇缴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入库。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缴,按实际实现数预缴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纳税申报。汇缴企业应在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北京市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

1.汇总(合并)纳税的逐级申报制度。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定,按季、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1)终了后2个月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其中一份留存,另两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3)终了后 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或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或合并)纳税资格,并要求成员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2.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终了后两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3.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在当地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间可延长至终了后三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至终了后六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至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至到终了后四个月内。

4.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实行多退少补,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市局规定的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比例,报市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在经济特区上、上海浦东新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18%预缴企业所得税。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1)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报经国税局批准,对在外省(市)汇缴,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6.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报纳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系列政策解读

近几年来,为贯彻执行好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着既要支持企业改革,又要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但是由于总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成员企业管理地的不一致,征收与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其中还存在地方税务机关越权审批的现象,下面我们将就近些年下发的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一下系统整理和分析。

一,可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国税函[2006]48号文中,对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五种企业可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

业。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权限

在国税发[2000]第185号文件中规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没有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权力。这里需要注意,国税函[2002]226号有特殊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能擅自扩大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对于新办的分支机构,必须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如果是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需报请省级国家税

务局。

另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申请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四、汇总纳税的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

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3、企业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扣除,但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另外: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4、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5、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结转扣除。

五、汇总纳税企业的适用税率的规定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非独立核算企业申报地点的选择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七、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需要进行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二)、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应

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这里考虑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规定: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

适当调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适当的调节二

级以下成员企业的预缴比例。

(三)、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

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

税。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2.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八、汇总企业清算发生亏损的处理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发生的亏损,必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盈亏抵补,各成员企业不得用以后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九、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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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但并不是任何一个职工都是可以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通常在一些大型企业或者好的单位,职工才能有企业年金。而企业年金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也是需要交纳个税。那具体来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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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区别

1、概念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缴费标准

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16.67%)。

3、领取方式

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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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4、参保条件

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自愿参保。(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同时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5、参保人员范围

职业年金: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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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

2、文化出版类转制事业单位

3、研究型国有企业

4、社会组织单位等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企业年金:参保人员工作发生变动,若新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个人企业年金账户需要转移;若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个人企业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以上就是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的具体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区分不清楚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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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赢了网小编也做出了具体的对比,但愿能帮助各位准确的区分开这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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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第7篇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点。

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

②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纳。

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①分月或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②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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