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2024-07-06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精选4篇)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第1篇

附件6: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编号[200]号再就业援助中心:

经调查核实,同志确属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特此证明。

1、“4050”人员□

3、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 □

2、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

4、持残疾证人员

5、享受低保失业1年以上人员□

6、零就业家庭人员

街道(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章)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

成都市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编号[200]号再就业援助中心:

经调查核实,同志确属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特此证明。

1、“4050”人员□

3、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 □

2、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

4、持残疾证人员

5、享受低保失业1年以上人员□

6、零就业家庭人员

街道(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章)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失业登记农民工认定证明

编号[200]号 邛崃市再就业援助中心:

经调查核实,同志确属失业登记农民工(原就业于,现已失业)。

特此证明。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章)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返乡农民工认定证明

编号[200]号 邛崃市再就业援助中心:

经调查核实,同志确属返乡农民工(原就业于,现已返乡、失业)。

特此证明。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章)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第2篇

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对象

法律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本市户籍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

(五)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填写五张《芜湖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且核对人签字)、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且核对人签字)和以下所列附加材料(相关证件均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附加材料为:《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已领一次性安置费相关证明(注:此材料只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需要提供)

(二)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附加材料: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社区出具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0岁]

附加材料:《失业证》(含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相关证明)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低保证》)。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

附加材料:本市核发的《残疾证》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五)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附加材料:被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材料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附加材料: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毕业证书,社区出具毕业两年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第3篇

福建: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建立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对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实行跟踪服务。

据介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可能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积极主动为登记失业、求职的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要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且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第4篇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

暂行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要求,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就《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公开、广泛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7年11月1日下午15:00-17:00。听证会地点: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3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参加人等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1— 吴红卫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二)听证陈述人

李邦耀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科长

(三)听证邀请嘉宾

吴少强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四)听证记录人

吴绮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书记员

(五)听证参加人 农工党代表:

黄建好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蔡秀霞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市促进就业创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 乔书志

佳能珠海有限公司 李国松

珠海市就业创业协会 街道(镇)、社区(村)居委会代表: 关明华

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李晓团

高新区唐家湾金峰社区居委会 企业代表: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冯

珠海金濠汉堡食品有限公司 就业困难人员代表: 唐止戈

左手面食店

—2— 杨艳娟

吉大白莲路113号

刘进常

斗门区井岸镇2017交通志愿者 林红莲

艾康莱养生理疗店

梁容根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梁伍福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市民代表: 陈华辉 黄松娟 许

(六)旁听人员 黄雪君 胡可超 邹少玲

四、听证陈述人发言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此次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第四条规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 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需要。一方面,部分就业难的人员,如精神病康复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未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需要适度调整和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使就业困难的人员得到政府的帮扶。另一方面,目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申请各项就业补贴时进行,属于事后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无法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存在就业困难人员底数不清、被动服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认定工作,实现从事后管理到全程服务的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目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建立分级帮扶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托底安置等措施,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1.合理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人员: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办法》第 —4— 三条拟增加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根据市委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农办„2017‟69号),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二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第十七规定,将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三是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2.简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一是实行就近申请。《办法》第六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网上提出申请,将服务下沉到基层,延伸到电脑终端,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办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均由经办机构通过有关部门或信息系统查询,减少了申请资料,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实行网上审核。《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减少了资料传递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5— 4.建立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实施精准帮扶:其中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五送”标准化援助;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等“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5.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措施,通过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与此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加大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法》明确现行各级政府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发布和招聘办法;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有关规定,新增加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失业时间长、就业难度大的“双困”人员,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进行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 —6— 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双困人员”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五、听证代表所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一)各方代表对《办法》的总体评价

《办法》的拟定将更好地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异议

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建议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又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等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三)建议新增的内容

1.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办法》就业援助部分未提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方面的内容,建议予以完善。

2.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目前,通过做保险、开网店、直销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比较多,建议《办法》补充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的内容。

3.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问题。针对目前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问题,建议《办法》补充加大扶持政策宣传的内容,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知道、享受到就业创

—7— 业扶持政策。

4.关于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举办专场招聘会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建议《办法》补充这方面内容。

5.关于增加身份注销时救济途径问题。《办法》第十条只提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前应进行公示,没有设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建议《办法》加以完善。

(四)操作问题

1.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可能会出现延长公示时间的情况,建议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2.关于辞职界定的问题。鉴于辞职有正当理由和无正当理由,建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分正当理由辞职和无正当理由辞职。

3.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市人社局信息系记没有记录的问题。建议《办法》第十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六、听证陈述人答辩

(一)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鉴于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农村单亲家庭,因此《办法》没有将其单列。对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社保帮扶,不属于针对劳动力人口的就 —8— 业扶持政策内容,因此未予考虑。对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是否放宽到3个月,会后将研究考虑。

(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目前,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基本上是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挂钩,鉴于目前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精简到81个,今后职业培训将会以就业为导向试行“职业培训包”做法。会后,将会考虑在《办法》加入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的内容。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问题。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四)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对于通过直销、保险、开网店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灵活就业的补贴范围。

(五)关于公示时间问题。会后将研究考虑固定一个公示时间。

(六)关于退出注销时救济渠道问题。会后将研究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救济渠道的内容。

(七)关于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起草《办法》时,有区分正当理由辞职的内容,由于经办机构反映是否属正当理由辞职较难界定。对此,会后进一步研究。

七、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9— 经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合议,会后经市人社局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讨论,认为在本次听证会中,参会各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均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

市人社局将全面采纳各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即将正式印发执行的《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继续进行修改。现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

1.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低收入单亲母亲户)已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成员均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关于放宽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的问题。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3.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办法》拟在就业援助部分增加职业培训、举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活动的内容。

4.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办法》拟增加对新就业形态支持的内容,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

5.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拟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10— 6.关于退出注销问题。《办法》将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7.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办法》拟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8.关于区分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相应表述修改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的”,更好地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权益。

(二)不予采纳情况。

关于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官的扶持政策,因此政策上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经济困难的建议寻求其它救济渠道,因此不予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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