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范文

2024-05-30

人民政府范文(精选6篇)

人民政府 第1篇

大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19号)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信用大连”建设。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强化督导考评,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坚持守信践诺,提升我市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府守信践诺专项督导机制。市政府要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检查其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的兑现情况,对依法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所作出的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执行情况,并将政务

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软环境办、市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大连民意网”和“12345市民热线”,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政府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将确认的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以此推动我市软环境建设。(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信用大连”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 2 —

地将相关政务信用信息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重大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进修等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政府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纪检、司法、人社、督查等部门所掌握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违背信用承诺等政务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建立政务失信信息报送及共享机制。同时,依托“信用大连”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等

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探索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法院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虚假招标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优化政府— 4 —

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探索拓展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地落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大连”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合办;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开展各级政府债务信息征集工作,作为政府信用评级的依据之一,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

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领域诚信建设。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要及时推送激励和惩戒对象,各配合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签订的备忘录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实施情况反馈机制,将未执行相应措施等失信行为纳入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救助、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6 —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人民政府 第2篇

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项目质量无

法保证,对乡政府在监管中发现并提出的问题不予以采纳。

二、项目质量监管不规范。由于资金缺乏,乡(村)级项目

实施的政府投资,日常工作由村干部负责,因缺乏专业知识,项目质量明显下降。

三、擅自转包、分包现象普遍,致使项目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四、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部分部门不与乡政府衔接,出

现纠纷时才找乡政府。

五、乡政府办公及生活用房紧缺。

上木拉乡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第3篇

行政审批——政府拖延症重灾区

有媒体曾对“哪些领域或行业的拖延现象比较严重”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经常受到攻击的“垄断行业”,得到75.2%的选票,而“政府机关”却以高达90.1%的票数当仁不让地当选冠军,“事业单位”以55.6%位居第三。政府拖延症被高票选出,行政审批正是其重灾区。

过去,老百姓对行政审批有句形象的顺口溜:“门难进,脸难看,盖个图章跑半年;话难听,事难办,批个项目腿跑断。”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在今年海南“两会”上“晒”出了他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行政审批流程太复杂了,一天一夜都讲不完。”这张“行政审批长征图”是长达5页的A3纸张,详细记录着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需经过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全程最少需历经272个审批日。他抱怨,审批涉及的部门太多,有的部门对同一个项目的审批要涉及内部的几个科室,且前后要进行多次审批,有些流程盖章是“章套章”,既费时,又费事。“使得企业三天两头在这些部门转悠,却总有办不完的手续,盖不完的章。”

邢诒川说,尽管他所统计的投资项目整个审批流程按政府规定时限是272个工作日,但是实际所花的时间远远超过272个工作日,很多项目审批流程少则1年,多则3年。

而企业遭遇审批难、办事难的困境在各地并不罕见。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大同煤矿集团董事长张有喜在山西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同忻煤矿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最少需要跑33个政府部门及下属的单位,先后要出147个文件,盖205个公章。

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制作的一张项目审批流程的“万里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审批,要跑20个委、办、局,53个处、室、中心、站,盖108个章,共有100个审批环节,需要799个审批工作日。这些大多是按照现行法律和规定必须经历的程序,如果遇到某些部门或人员故意设卡、刁难,企业就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下特别的“诗外功夫”,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就更大了。

事实上,针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简化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但推进效果如何只有企业自己知道。

去年11月29日,东莞某开发商爆料,“从事房地产多年,东莞市办理手续繁琐程序是我经历过最多的,虽然政府一直强调简化办事流程,但实际上要报批的环节越来越多。”该开发商表示,其集团公司在深圳也有住宅项目开发,但从拿地到拿到预售证一般在10到12个月,而东莞至少需要18个月。如此一来,长时间的拖延给融资较多的房企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

在“跑审批”这方面,各企业似乎“没有最惨,只有更惨”。海南一位企业负责人也透露,该企业有一块地从开始征地到落地,政府审批各种流程前后花了五年时间,期间经历了三届市长,五届区委书记。

行政审批“重度拖延”,企业叫苦连天,政府拖延症真就这么难治?

吃拿卡要——政府拖延症主病因

实际上早在2008年,海南就设立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将审批推向窗口。今年的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继续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但邢诒川发现,尽管一批审批权力下放,部分审批流程表面简化,但许多审批的内部程序依然繁琐冗长。比如规划报建必须经过8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都派人到现场查看。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分批分次到现场查看,企业仅仅接待报建和验收的人员就达10多次。“审批流程多了,庙就多了,烧香的也就多了,不正之风肯定就多了。”

针对能源项目的审批,五大电力集团熟悉审批的人士也不免感慨:“我们越来越不相信看不见的手,行政干预越来越明显。表面上是审慎决策,控制住产业发展,但实际上,每个人、每个司局、每个部委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每一个环节都有寻租的条件。”

在去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指出,过多过繁且不透明的行政审批,成为吃喝卡拿甚至腐败的重要源头。“从一天陪洗8次温泉的副县长,到一晚赶8个饭局的接待办主任,匪夷所思的现象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企业请政府、下级请上级、地方请中央,多是为绕开或利用各类行政审批在竞争中获取利益,享受更多资源和政策倾斜的‘特权’。”

所以,我们屡屡看到每逢佳节政府部门前挂着各地牌照的车辆拥塞不堪,豪华宾馆、饭店爆满;看到万吨钢铁项目获批后,市长激动亲吻获批文件;听到房地产开发商直言,至少要拿出两成利润,才能“摆平”权力部门……

作为企业都吃不消,面对这样的权力寻租,普通百姓更是无奈。

山西省通过调查发现,山西有四成多受访群众对办事过程中的“吃拿卡要问题”不满意,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办事难的情况要找关系、送礼送钱,近五成的群众认为办事过程中最难打交道的是各级各部门具体办事人员。甚至有人办个“准生证”,还需经过10多个单位盖章、签字40多个,耗时两个月。

屡遭质疑——拖延症蚕食政府公信力

随着近年来政府拖延症屡遭诟病,政府公信力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

2013年5月,有媒体报道,常州武进区奔牛镇东侧运河边,一座大桥只修了北岸的引桥和桥墩,3年过去了,还是没动静。对此,当地政府解释是因为拆迁问题拖延大桥工程。当地居民只能继续通行在岌岌可危的老桥上。

2012年6月25日,有媒体曝光,曾经以盛产马蹄萝卜出名的湖南邵阳市邵东县渔西村,几年来一直受到一家玻璃制品工厂的污染,300多亩田地已荒芜,100多口水井已废弃。自2003年以来,渔西村和邻近的前锋村已有30余名村民得癌症死亡。而邵阳市环保局回应此事时称,领导有时间就调查,没时间就延迟。

个人的拖延症顶多今日拖明日,明日复明日;而政府的“拖延症”,却能上月拖下月,明年复明年——如此“为人民服务”,人民怎承受得起!

行政审批“拖延症”横行,是政府权责定位不清和决策不透明结出的恶果,该交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紧握不放,甚至使之沦为个人逐利的手段,扼杀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针对突发事件的拖延推诿,折射出的是地方的“护短”和“护丑”思维,以及权力的傲慢与自大。漠视民意、回避舆论的“鸵鸟战术”,只能求得一时安稳,对于消弭问题、化解矛盾有害无益。

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任何治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矛盾拖延塞责,一错再错。中央每每强调各级政府要“为人民服务”,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因很简单,凡是百姓跟政府及各部门打交道的事,都是干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一经不得敷衍,更经不得拖延。

“人民政府”称谓的由来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都曾建立过党领导的政府。有代表性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经选举产生、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抗日民主政府。这两个政府都是民主政府,但在名称上没有使用“人民政府”的表述。毛泽东在1940年1月16日陕甘宁边区农业展览会上的演讲词中曾说:“有两种政府,一种只知道刮刮刮,另一种则帮老百姓的忙——边区政府就是这种帮忙政府。”①但未提出和使用“人民政府”称谓。那么,“人民政府”的称谓是由谁最早提出的和怎样提出的呢?

谢觉哉在1944年2月29日的日记里写道:“前日座谈会上,吴满有称边区政府为‘人民政府’。”②前日即2月27日,座谈会即宪政问题座谈会,延安《解放日报》1944年2月29日头版头条报道称:“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于二十七日假边府交际处举行宪政问题座谈会,各界出席者有朱总司令、周恩来同志、林主席、李副主席、吴玉章、续范亭、徐特立、谢觉哉……吴满有、乌兰夫、周扬、陈伯达、艾思奇、范文澜、乔木、蒋南翔等五十余人,包括延安各界及华侨代表、朝鲜代表、国内少数民族代表等,济济一堂。会议自上午十一时开始,直至夜晚八时始散,发言者共达十九人,因时间已晚,尚有多人未及发表意见。……朱总司令在热烈的掌声中讲话。接着,劳动英雄吴满有微笑发言,他首先说:‘今天我吴满有,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能参加这个座谈会,和林老吴老李老坐在一搭儿讨论问题,在一个桌上吃饭,老百姓不怕政府和军队,这就是民主。人民的政府力量大,咱们八路军、政府、老百姓联在一起,男男女女都是一条心,就啥也不怕,荒山也会变成金山。’吴满有提出一个要求和一个建议,他说:‘一个要求,不要封锁边区,让我们的报纸发出去,叫全国大家都看看,咱边区怎样实行民主的,我们的办法对不对,对的就接受,不对的可以提意见。一个建议给蒋委员长,请他照陕甘宁边区一样,建立民主政府,把老百姓都组织起来,开荒、种地、纺线线,那一定能把事情办好,把日本打出去。’最后吴满有说:‘民主就是要老百姓先吃饱饭,现在后方有好些地方好多老百姓都饿着肚子,那叫啥民主?那就不叫民主。’……最后乔木同志提议:延安宪政促进会应将今天各个人的意见,加以整理,使之成为代表的意见,以便将来发表,当经全场一致同意,座谈会遂圆满结束。”《解放日报》的这则报道以很长的篇幅引述了吴满有的发言,从一个农民的口中道出了边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是“人民政府”名称的首次表达。

吴满有,陕甘宁边区的种田能手。1942年在大生产运动中带头响应毛泽东主席的号召,努力开荒生产,成绩显著,成为陕甘宁边区的特等劳动英雄。1943年1月11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号召全区农民开展“吴满有运动”,掀起了学习吴满有、大力开荒生产的热潮。毛泽东主席的儿子毛岸英从苏联归来,也拜吴满有为师,上“吴家枣园的劳动大学”。1945年4月至6月,吴满有作为陕甘宁边区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共七大,1946年4月至1947年3月任延安县参议会副会长。

今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个不识字的农民当时这么讲虽不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但毕竟是在正式场合说的,代表了边区人民的共同心声。边区宪政促进会召开座谈会,从上午11时开到晚上7时,与会者除了党政领导及文化界和社会名流外,还有农民,这就充分表明实行宪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吴满有的发言朴实而含蓄,引起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兼政府秘书长谢觉哉的注意并被永久地记录在日记中,恰恰说明一个政府是不是人民政府,不在于自我标榜而在于老百姓的口碑。

毛泽东首次关于“人民政府”的提法出现在1948年9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报告和结论中。他明确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问题的提法,在我们党内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他还提出:“战争第四年将要成立中央政府。这个政府叫做什么名字,或叫临时中央政府,或叫中国人民解放委员会,其性质都是临时性的中央政府。究竟叫什么,到那时再定。”③毛泽东的讲法不仅代表了党的主张,而且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由此,“人民政府”的称谓基本确定下来。

不久后的1948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统一的人民民主政府——华北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并启用铜质“华北人民政府之印”。当选为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在9月20日至24日召开的华北人民政府第一次委员会的开幕词中指出:“人们说,二十世纪是人民的世纪。在二十世纪前,历来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少数人剥削多数人。资本主义国家内资产阶级所说的民主,是旧民主主义的民主,实际上仍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到了苏联十月革命胜利,苏联劳动人民推翻了旧的统治,废除了剥削制度,人民才真正翻了身,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真正实现了人民的民主。……崭新的人民政权的建立,是二十世纪政治上的特色。”“我们这次代表大会,体现了我们解放区的政权是革命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④在9月26日就职大会上,他特别指出:“我们是人民选出来的,我们要向人民负责,人民要求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无制度无纪律一定办不成事情。”⑤当选为政府委员和司法部长的谢觉哉在1948年9月26日的日记中写道:“就职会上我讲话:人民政府——以前没有过,没人敢这样称呼过。资产阶级国家自命民主,但胆怯,不敢叫他的政府为人民政府,怕人民戳穿他。只有无产阶级当政的苏联,才叫他的政府为人民委员会。少数人不是人民,多数人才是人民。”⑥“人民政权,不只说政府能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且是人民直接组织政权与管理政权。政权是人民自己的。”⑦华北人民政府在政权名称表述里首次采用了“人民”二字。至此,人民政府的名称及其实体跃然纸上。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综上,可得出一个初步结论:“人民政府”的名称最早是在延安时期由陕甘宁边区的农民吴满有首先说出来的,时间是1944年2月27日;由毛泽东在1948年9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向全党正式提出和确定下来,并为党和政府的其他领导人所阐发引用,不久即变成现实。而第一个贯以“人民政府”称谓的“华北人民政府”阔步走进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诞生,各级人民政府随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二卷),第626页,原载《新中华报》1940年2月3日。

②《谢觉哉日记》(上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2页。

③《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37页。

④《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98页。

⑤《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⑥⑦《谢觉哉日记》(下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56—1257、1257页。

作者系复旦大学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生,延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人民政府 第5篇

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迎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文化兴乡”战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推动我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完善依法督政、依法督学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全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二、工作目标

乡人民政府通过对全乡教育发展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实现全乡教育工作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确保督导评估顺利通过。通过自评,进一步转变观念,促进政府及其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写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和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乡人民政府及学校接受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导检查和指导,针对督导检查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制作专题片及展室;自评报告、申报表、登记表通过县人民政府会议审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市级复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意见,进一步对督导评估材料进行查缺补漏;接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实施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有助于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督促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和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机制,从而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有关文件、法规以及评估标准、评估办法等,明确评估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县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指导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县人民政府

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写好履行教育职责的自查报告,提供详实材料,并打印好材料目录,按照工作程序按时上交备检资料。按要求做好迎接县领导小组初评、市人民政府复评和省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根据《凤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县人民政府对乡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迎接省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任务分解表》的要求,明确责任目标,强化责任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集中人力、物力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政府 第6篇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1— 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2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工作人员搞好政务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协调县长、副县长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3— 应事前征得县长同意。

第三章 政务会议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及工作调度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垦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县人武部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长根—4 — 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

—5— 每周召开1次,每次研究1-2个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二)研究审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大额预算调整项目。

(三)研究区划调整、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等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交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务。(五)讨论县长和副县长的重要讲话稿。

(六)研究讨论县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县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县长征求有关副县长的意见。

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凡涉及经费、编制安排的,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

—6 — 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调度县政府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协调解决单项工作中的问题。

(三)研究调度县长、副县长认为有必要调度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县人武部部长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长、副县长意见后,拟定参加会议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县长审定;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议题中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主办或牵头部门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的建议和上级有关政策依据,涉及法律法规的,要有具体条文解释。凡属副县长、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起草议题材

—7— 料。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于会议召开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一般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把关,规范性议题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工作中需县委、县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通报的事项,必须先提交县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县委、县人大或通报县政协。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应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阅同意后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请示县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或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会议指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将替代列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县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8 — 县政府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或拟请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前须向县政府办公室写出报告,列明拟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参会范围、议程等事项,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或报请县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业务性、行业性会议,确需乡镇长或副乡镇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批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县政府召开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6次,会期不超过半天。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一个讲话人,其他县政府领导不陪会。

第四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且不需以正式文件呈送的之外,一律不准直接报县政府领导。

—9—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部门、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县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除非特殊紧急的事项,一律不准直接呈送县委,更不准双份同时呈送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或把关,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把关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以及向不相隶属单位制发的协调资金和其他重要工作的“函”,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属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 — —10分管副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发文的,可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实行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利用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及时作出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实现任务目标。县政府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部署和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并督查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局承办。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严格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年底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

—11— 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时限要求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领导。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监察内容是: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做到令行禁止;监督检查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等。具体由县监察局负责。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依法办事、服务承诺、目标责任及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六章 政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或部署工作时,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或进一步协调、处理、督办的,应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安排副主任提前介入。一般性活动或不需办公 — —12室参与、了解的,一般不安排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尽可能减少方面秘书随同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第三十九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出邀请或发送请柬。

第四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乡镇、部门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乡镇、部门的活动题词、题字。除重点工程、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乡镇、部门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部门、单位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按照《东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县政府部门、单位正职出访,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县委书记签批后按规定办理;副职出访,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签批后按规定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出访,需事先征求分管副县长意见,同意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

—13— 政府办公室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涉及台湾人士来访的,由县台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及外县来宾来垦利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需县政府领导陪同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或安排。接待费用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承担,确需专项经费的,由接待部门按程序向县政府写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县政府组织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向社会发布县政府重要决定、部署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政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处臵等内容。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召开。

第七章 外出请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县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 —14第四十六条 乡镇长出差、出访1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县长报告。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1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县政府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印发

上一篇:北京市综合素质评价下一篇:大建设 创新电网建设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