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2024-08-20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精选6篇)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第1篇

XX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全

导语:我们不但要勤奋学习,而且还要善于总结、归纳;不但要深入干,而且还要深入思考问题,适时将自己的工作予以总结并上升到理论。

XX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总结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在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总成效;

(2)组织实施的主要作法与经验体会

(3)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4)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要求重点突出,内容充实,有观点、有材料、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典型事例具体,数据准确。

2.总结报告于近日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二、评选先进工作

1.评选范围:参加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地区(包括省、地市、县,下同)部门、基层单位(含各级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机构)和个人。

2.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建立了以分管领导为首的财产清查登记领导机构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2)在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了全面的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3)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宣传广泛、动员深入,干部职工参加清查工作积极认真;对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人员组织了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骨干队伍;在工作中领导重视,专职机构办事得力。

(4)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财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软盘、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的报表内容完整清晰、数字准确,工作总结是在全面检查验收、认真进行工作过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全面的文字材料。

(5)根据财产清查工作中暴露的财产管理问题,该处理的都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手续进行了处理,并建立、健全了各项财产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了财产管理工作。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精通或熟悉财产清查登记业务。

(2)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财产清查登记的政策规定,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3)在工作中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4.评选程序:

(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分名额,选拔优秀者直接推荐并填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表样附后)一式3份,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2)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保证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事迹真实,成绩突出,确有先进性和典型性。防止弄虚作假,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要取消资格和追究当事者及领导责任。

5.表彰办法:以地区、部门表彰为主,国家表彰为辅,地区、部门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表彰,推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国范围进行表彰。

6.奖励办法:对被评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地区、部门、单位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集体”奖状;对先进个人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个人”奖状和奖品。

7.名额分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300名(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表)。

XX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根据《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XX〕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XX〕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成立于年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地址为__市,人员编制人,在编干部职工人,实有人员(含临工)人.单位主要职能为.(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XX年12月31日.(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个,分别为.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个,分别为.(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

(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时间安排:3月日至月日;

(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

(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

(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

(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4,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清查结果

通过对本单位XX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截至XX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差额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具体情况为:.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损失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元;具体损失原因分别为.(二)资产盘盈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等元;具体盘盈原因及入账,计价情况分别为.(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元,申报处理的损失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元.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盘盈元,申报处理的盘盈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对外投资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元.四,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备查材料

(一)单位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四)需申报处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明细表.(五)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供备查材料.XX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单顺利开展,县政府、县财政局于XX年3月23日召开了全县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动员暨培训会议,对清查进行了安排部署及培训。根据县政府、县财政局的要求、《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制度、政策,我乡已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基本数据已上报,现将有关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准备阶段

根据县政府、县财政局要求,在资产清查动员暨培训会议结束后,乡三班子领导即刻召集各站所负责人,召开了乡政府及各站所资产清查会议,对全乡资产清查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并成立了由政府乡长任组长,财政所长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于XX年4月10日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办公室。由乡财政所参加培训人员为主,组织各站所财务人员对清查范围、要求进行讲解、培训。自此,全乡资产清查进入了摸清家底、数据收集的准备阶段。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及清查范围、内容

根据要求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XX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忙丙乡除九个村委会以外财政供养的各个单位(乡政府、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财政所、林业站、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内容包括:①清查范围内各单位的基本账户清理,对不再用、不可用、违规开户的账户按相关程续进行销户处理;②对清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全面清理;③对各单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存款、暂付款在内的财务等进行核对、清查;④对清查范围内各单位的各项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查实。

(三)资产清查全体实施情况

忙丙乡资产清查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指政府资产清查(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固定资产纳入政府清查范围);二是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即属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财政所、计生服务站、林业站、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

1、单位户数、人员编制清查。根据镇编办字〔XX〕12号文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核定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对乡政府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各站所事业专技人员及事业工勤人员进行核对、查实;

2、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各单位在用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3、密切配合乡财政所,对各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财务进行全面核对、清查;

4、由乡财政所统一印发各类固定资产清查卡片,分发各单位财务人员清查、核对、收集、整理,经站所负责人审核后,报乡财政所录入固定资产卡片系统。

二、资产清查结果

(一)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1、账户清查。通过对乡政府基本在用账户进行清查,无违规账户;

2、人员编制清查。根据县编办字〔XX〕12号文件,忙丙乡行政编制25人(其中:乡政府24人,乡财政所1人),工勤编制3人,忙丙乡实有行政人员23人,工勤人员4人(工勤超编1人),共计27人;

3、财产清查。截止XX年12月31日止,忙丙乡政府资产类现金账面数为元,银行存款账面数为元,无清查变动数。暂付款账面数元,由于年限过长、借款人调出、死亡等原因,不可能收回的款项元已在清查减少栏内冲销,清查数为元。固定资产账面数元,由于部分资产属赠予资产,清查后,按市估价,盘盈固定资产29100元,固定资产清查数为元。负债类暂存款账面数为元,固定基金元,结余,至清查基准日止,无清查变动数。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数元等于负债清查数元。(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1、账户清查。通过各站所在用账户进行清查,无任何违规或闲置账户。

2、人员清查。根据县编办字〔XX〕12号文件,忙丙乡共核定事业编制36人。经过清查,忙丙乡共有事业人员23人(其中:事业推公人员3人,事业工勤人员1人,事业专技人员19人),其它人员(临时工)19人,事业单位实有人数52人。

3、财务清查。至清查基准日为止,忙丙乡事业单位资产类现金账面数为元,银行存款元,其他应收款账面数元,无清查变动数。固定资产账面数为,事业单位多属上级指导单位,部分资产属上级配备或赠送,出现固定资产盘盈47422元,清查数为

元,资产类清查数为元。负债类其他应收款账面数为元,事业基金为元,固定基金元,专用基金元,无清查变动数,负债类清查数为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措施

(一)经过清查,忙丙乡政府按照县编委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总数已饱和,但出现了工勤编制超编,行政编制未满、事业单位占编等问题。为保证各单位总体效率不断提高,合理用人,应着重考虑人员的配备问题,加强对临日工的骋用、管理,做到各负其责、各占各编。

(二)行政及事业单位暂存、暂付、应收、应付款仍占资产负债的一定比例,严重影响财务正常运转。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不断加强账务处理能力,全力配合乡财政所,每月定时对暂存、暂付、应收、应付款进行清理、收、付及相关账务处理。

(三)通过清查,部分单位出现了固定资产盘盈、闲置现像,固定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应加强对其的管理、使用,不断提高单位效益。对外界赠予、配备的部分资产,应报乡财政所备案,按市估价,以全面掌握各单位总体资产概况。

XX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最近,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当阳市政府首次采取“三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

一、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是清查基准日。以20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二是清查范围。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三是清查方式。单位自行清查或借助中介机构清查。四是经费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一是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督查,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实施,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国资清查,履行主体责任。土地、矿产、能源资源清查由国土部门负责;林地清查由林业部门负责;水资源清查由水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清查由房管部门负责;文物资产清查由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清查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基础设施清查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二是安排工作内容。培训:3月17日在当阳宾馆举行,170多人参加学习,并邀请宜昌市财政局专家授课,参会人员为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镇(处)财政所专管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政府资产清查及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86号),通过《财政部政府资产报表信息系统》填报《政府资产报表》,3月25日前将本部门政府资产报表、年度资产分析报告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国资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3月中旬-6月自查,7月抽查,8月汇报,9月-12月整改。三是落实经费工作。此次资产清查中政府经管资产清查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工作量大,为确保质量,请中介机构复核。经测算,安排工作经费万元(含培训费万元,中介审计复核费117万元)。

三、严明工作操作和纪律。一是应用操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利用信息软件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准确和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二是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市财政局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第2篇

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下面是fwdq整理的关于XX年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XX年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西畴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迅速布置落实相关工作,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是成立资产清查组。农经站根据站内实际,立即成立清查小组,组长由站长程芳香担任,成员李学英、张锦玲负责完成此次国有资产清查任务,负责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的清理和核查,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协调处理好系统内资产清查工作。

二是认真学习,熟悉政策。资产清查工作意义重大,对此,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文山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财资〔XX〕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了解、熟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内容。

三是再次登记。账实核对相符后,对第一次登记的固定资产清理登记表整理修改后,对资产明确到使用人、存放地点后,做好固定资产清理登记表,并录入专用的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系统,纳入微机动态管理。

四是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单位自查。包括单位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及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

XX年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为切实摸清厅直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3月11日,省文化厅组织召开了厅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暨业务培训班。厅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财务科长、资产管理员和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为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淮清[20XX]1号文件的要求,在文化系统开展了资产和财务集中清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把此次集中清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按时完成了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淮北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是主管我市文化新闻出版工作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辖13个文化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380余人。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市图书馆、市群艺馆、市博物馆、市国画院、市剧研室5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市歌舞团、市豫剧团、市艺校3家,文化行政执法单位市文管办1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市兴华大戏院、淮北影剧院2家,此外,还有文化企业单位市电影公司和红旗电影院2家。按照淮清[20xx]1号文件的要求,在此次集中清查范围之列的共九家事业单位。

二、清查工作开展情况

1、深入宣传、广泛发动。7月26日召开资产、财务清查工作会议以后,市文化局及时贯彻淮清[XX]1号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集中清查工作。于7月29日召开机关全体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动员会议,对清查工作进行了传达、动员和部署。孙建局长就该项工作提出了三项要求:一要认真学习、提高对资产和财务清查工作的认识。要把本次清查工作作为加强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此为契机,彻底查清各单位的家底,发现和纠正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二要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制定方案,强化落实措施,把清查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2、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我局成立了以孙建局长为组长,夏明森副局长为副组长的资产和财务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夏明森任主任,办公室、监察室及财务人员为成员,并抽调一名业务人员加强工作。

3、制定方案,开展培训。根据淮清[20XX]1号文件精神和《市文化局财务管理办法》要求起草了《关于开展资产和财务集中清查的通知》(淮文办[20XX]9号),并下发至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文化系统财务人员对清查工作的业务水平,我们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就财务和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共有10名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

三、清查情况

根据现有文化系统资产台账和财务资料对全局现有的资产在清查过程中做到“三结合”,即把资产清查与财务收支情况清查相结合,把清查资产来源与去向和管理情况相结合。把清查出来的问题与及时落实整改相结合。做到“见帐就清、见物就点”。对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清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

结合市审计局的审计,我们先后抽查了市文管办、市群艺馆等局属单位。经清查,我局各单位基本上能按照财务规定和要求管理财务工作,非税收入基本真实准确,各项预算外收入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财政专户,未发现“小金库”等帐外帐现象;全系统固定资产帐面金额为元,清查金额为元,资产盘盈元。主要原因是市艺校接收原淮矿集团职高的固定资产元。

另外,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房产未能进入资产账户。市群艺馆大楼房屋面积为228平方米,因消防不达标及开发尚未交税等诸多原因,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无从确定去价值,故未计入固定资产帐;市博物馆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整个工程尚未进行验收,至今未办移交手续,故未入固定资产帐户

2、报废资产未及时核销。如:市博物馆在市中医院院内临时建的船房,没有房产证,而古船已经全部移至新馆,该处房产已移交给市中医院,但在固定资产帐目上没有进行和消除里;市豫剧团的流动舞台车及部分服装道具,由于多年来未申请处理过已损物品,已报损的物品未能及时在帐面上反映。

3、非税收入未能及时上缴。主要是市文管办因为文明城市创建等原因,其罚没收入未能及时上缴,结合这次清查工作要求和审计要求,已经全额上交。

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大都没设台帐,没有专人进行管理。

四、整改措施

1、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对清查中反映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解决。以此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的购置、处理的登记、备案和审批制度;强化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力度,对所有资产严格按照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分门别类建立台帐,指定专人或安排兼职人员全面管理,并做到明码标签,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文化系统财产的保值增值和高效利用。

3、加大对基层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及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4、进一步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的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附: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XX〕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XX〕10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温财资〔XX〕116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市国资办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平台,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健全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以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类资产的清查。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工作方法

(一)市国资办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资产清查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本次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按照市国资办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国资办、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国资办(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市国资办)。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及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五)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XX〕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XX年4月)

1.研究制定全市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下发。

2.升级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模块的测试。

3.各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XX),核对、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类别,确保资产类别准确无误,为资产清查打好基础。

4.组织全市资产清查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实施阶段(XX年5月7月)

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XX〕1号)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XX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办,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整改阶段(XX年8月开始)

1.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国资办、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XX〕1号)及《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XX〕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XX〕149号)、《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乐国资资产〔XX〕55号)等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2.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国资办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国资办主任王友闻同志任组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切实保障资产清查工作相关经费。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除市国资办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七、技术保障

市国资办已对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各单位应确保本单位络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有效连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遇到软件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联系人:席想成,联系电话:88503807)。有关资产清查的政策业务问题,可咨询市国资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联系人:林锋、董锦霞、颜阳军,联系电话:57571309、62559091、57571376)。

八、工作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成立强有力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第3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随州市政府及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精神。在省政府电视电话视频动员会后,局领导对此项工作极为重视,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作专题汇报,取得了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市政府召开全市动员会,各镇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和市直单位分管财务局长、账务科长参加会议,常务副市长亲临会场做动员报告;二是市政府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广政办函〔2016〕10号);三是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广财发〔2016〕21号),制定了《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于4月份举办了两期资产清查专项业务培训,培训资产清查具体工作人员近400人;四是市政府同意财政安排了5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为本市资产清查工作全面高质量完成奠定了基础和组织保障。

二、突出重点,把握政策,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填报,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环节,明确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工作内容和步骤、组织实施和要求,本市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部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二是自查填报环节,对单位的人、财、物、往来款项逐项进行登记自查,保证登记不遗漏、不隐瞒,彻底摸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三是审查汇总环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报表进行核实甄别,认真审核,对不按规定填报和错报的单位,督促其重新正确填报。

三、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通过资产清查汇总全市334家单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基本情况。

1.机构人员情况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的有334个单位,其中行政单位67个,事业单位267个;编制人员数1435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数2797人,事业编制人员数11556人;在职实有人数16529人,其中财政供养人员13861人;离退休人员4451人。

2.资产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值303504万元,负债账面值71060万元,净资产账面值232444万元;资产清查数292993万元,负债清查数69770万元,净资产清查数223223万元。本次资产清查盘盈6131万元,资产损失16642万元,资金挂账3444万元。

四、工作成效

全市通过资产清查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一是摸清了各单位资产家底,全市资产清查盘盈6131万元,盘盈率为3%;二是通过资产清查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单位存在资产账实不符,资产闲置,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现象,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本达到账实网相符,为今后单位规范资产管理奠定了基础;三是通过资产清查政策宣传及单位法人对资产清查结果签字承诺,引起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五、资产清查工作分析

1.存在的问题

在本次资产清查中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不是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等没有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数据,造成资产系统中的资产明细与单位财务账面不一致,少数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卡片近几年没有更新过数据。

(2)有的单位在本次资产清查中没有安排人员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报表迟迟催不上来,还有的单位没有对资产清查工作引起重视,资产清查只是进行了网上填报,以账对卡,没有进行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和往来科目核对。

(3)有的单位原使用的资产已处置或损毁、报废,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核销账务处理,账面和网上登记卡片记载的资产已无实物,长期挂在账上,造成账、卡、物不符。

(4)存在单位资产(包括公务车辆)管理不规范,对单位新购资产以及调剂使用或接受捐赠的资产没有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5)部分单位特别是镇政府、办事处办公用房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

(6)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等未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实行公开招租,资产收益未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2.产生的原因

(1)少数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配置、轻管理现象。未指定专人管理,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无固定资产账可查。

(2)有的单位财务人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只作费用支出,不记单位固定资产账,未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簿,不能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监管。

(3)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制度不力,缺乏有效监管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罚手段。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资产使用管理人员离任时未进行资产审计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处理的措施

(1)开展重点检查。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专班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集中抽查核实,找出存在的问题。真实反映本市资产清查结果,做到资产清查全面、彻底。

(2)扎实整改问题。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抽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该纠正予以纠正,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到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资产清查走过场,要求单位重新按规定开展清查。

(3)建立长效机制。为了防止前清后乱,本市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充分利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资产动态监管。二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结合本次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各单位在每年3、4月份对其上年度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市财政局将组织考核专班对全市一级预算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市直各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考评验收。若发现问题,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三是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6号)中的相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操作。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使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良性管理轨道。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一,建议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国务院条例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第二,资产配置要与预算管理真正结合起来,没有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安排预算经费。

第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应进行资产审计,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决算系统软件相对接,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单位固定资产数应与资产年度报表中的单位固定资产一致,如果不一致应由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做法 第4篇

XX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第5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

XX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根据《xx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xx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如经过审计写,否则不写),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准日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年7月31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

本单位于**年x月x日至**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

(三)本单位资产清查范围

列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xx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名称及单位性质:

(四)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

2、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等内容

3、其他工作情况

(一)资产清查结果

应包括以下内容:通过对本单位**年7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溢情况的清查,本单位的汇总资产清查数为x元,汇总负债清查数x元,汇总净资产清查数为x元,**年17月汇总收入清查数为x元。

(二)单位清查出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年7月31日,本单位账面汇总资产总额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发现会计差错影响汇总资产总额减少(增加)x元,调整后汇总资产总额的资产清查基准数为x元。具体情况为: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年7月31日,本单位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共清查出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汇总资产损失(收益)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收益)xx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xxx元;具体情况为: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年7月31日,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申报处理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

本次资产清查,本单位申报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对外投资损失(收益)xx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他资产损失(收益)xxx元。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收益)如有写,否则不写

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审计,由x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单位申报的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共计xxx元。具体为:

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同时废止。

年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全文

3.单位XX年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年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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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第6篇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财政部决定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下面是有关XX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欢迎阅读。XX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根据县教育局资产清查的要求,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日期:根据县教育对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要求,20xx年3月28日开始对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我校第一类至第九类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校成立了由吴自范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固定资产清查的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财产情况进行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固定资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清理资产,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证据,填制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自然损失的情况有:八类旧桌凳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旧的办公厨已淘汰,以前拆除的房屋没有报损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部分科室物品有乱搬现象。

(二)原因分析:

由于物品不够临时安排活动挪用。

(三)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认真清理资产并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固定资产帐务。

1.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关于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4.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

5.单位XX年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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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9.基础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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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戴力霭发表于XX-06-04 根据《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国资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于今年初着手准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于3月份正式启动。上半年,我们在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目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市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清查工作基本数据已上报宁波市财税局,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市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范围是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全市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行政47家、事业183家、社会团体1家;清查内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四个方面。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有力、组织有序。为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国资局内设立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直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也根据要求及时成立了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还制定出台了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程,按照“单位自查、专项审计、汇总上报”三个步骤,对我市资产清查的目的、基准日、范围、期限、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加强培训、精心指导。根据宁波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于3月21日召开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及职责要求,并在会后将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到专门科室和人员,规范清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还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讲解说明。

按照“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的原则,资产清查办公室为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本次清查工作中,清查办在做好培训工作基础上,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通过电话解答和上门解决的办法,及时解决清查工作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处理盘盈盘亏,如实反映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为下一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资产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三)专项审计、确保质量。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清查的工作质量,我们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委托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139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对单位资产损溢清查结果作出专业鉴定,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这次资产清查工作虽然任务重、时间紧,但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面仍达到了60%,列宁波市前茅。

全市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行政编制2293人,事业编制7232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2481人,事业7015人,离退休3419人,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资产清查账面值万元,资产清查增加万元,资产清查减少万元;全市负债账面值万元,清查后负债增加50万元,减少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万元;资产待处理净额万元。行政未脱钩经济实体累计实际投资万元,经济实体资产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万元,经济实体总资产万元,净资产1403万元(具体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全市申报、确认的资产损溢情况: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全市在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万元,其中待处理收益万元;待处理损失万元(具体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收益1734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收益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1664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3673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损失206万元,固定资产损失3467万元。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各部门大力支持,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普遍提高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通过这次清查,各单位、各部门和镇街道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了新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资管理工作的重视。在清查过程中,国资局工作人员与各单位业务人员一起边清查、边调研,共同探讨国资管理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资管理氛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绝大部分单位在清查工作中专门成立了工作班子,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本次的清查工作。清查后,许多单位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部门的资产,还专门增配人员以加强管理力量。如机关事务局、溪口镇等单位针对财务力量薄弱,管理未到位现象,专门从其他部门中抽调业务好、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国资管理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一方面通过清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台账,进一步完善了实物资产总账、实物资产明细账、保管使用登记册,真正建立了实物资产“户口本”管理制度,为每项实物资产建立了实物资产卡片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类别、原值、使用状态、保管人等最原始的信息内容,对以后建立全市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提供了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集中梳理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款项性质、与本单位关系、账龄、变动原因等,而且还对资金挂账进行了专业认定,从而理顺了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规范了各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处理办法;理顺了主管部门与下属部门及下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另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登记造册,防止国有土地流失等。

(三)真实完整地掌握和了解了各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摸清了家底,从根本上扭转了账外资产较多的现象。这次清查,我们对各单位的实物和账面资产作了认真的清点和清理,并对资产的盘盈、盘亏作了专业鉴定,全面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包括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情况,为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奠定了工作基础;通过清查,我们共发现各单位账外实物资产达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1320万元,其他设备办公用具万元。目前这部分资产已全部入账。如某街道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处10多亩的土地没有户主,通过老同志回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这块土地确属街道所有,这样一下子为街道增加了约500万元左右的国有资产。

但是,在清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管理上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不讲效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在:

(一)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单位没有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即使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未真正执行,把制度束之高搁。

(二)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及时,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账卡不符,形成大量账外资产。

(三)资产权证不齐,权属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主管部门与下级以及部分单位与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权属错位。

(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存在风险,资产潜在损失严重。

这些问题的发现,为我们以后在加强国资监督管理,改进管理办法找到了着力点。

针对目前在资产清查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因时间紧难免会出现漏清、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以及往来账款等,按资产清查有关规定核实审批后处理。

(二)充分利用资产清查数据建立资产信息档案。对资产清查各项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加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认清自身管理“真空”与“漏洞”,以提高各单位自身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三)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并要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物清,防止资产流失。

(四)要求各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杜绝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同时,针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项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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