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2024-08-22

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精选8篇)

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黑土乡中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校用电的设施设备,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学校分管领导唐鑫主管,负责安全工作。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分管人员穆仁远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由当堂课教师负责安全工作,机房、实验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四)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李洪武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魏磊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对分管学校及相关安全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实验室管理员陈俊利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3、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

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4、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5、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唐鑫、总务处负责人李洪武、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班主任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学校分管卫生的领导陈青泉、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各班班主任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分管安全副校长唐鑫、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

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学校教职工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二)各班级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心校行政;各班级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中心校同意,各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陈俊利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学校分管领导对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分管卫生的领导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值日领导)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

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黑土乡中学负责解释。

黑 土 乡 初 级 中 学

2013年3月

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江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变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浅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 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事错案概述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 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 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 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 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明显不当, 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 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

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 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 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 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 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 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 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 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首先,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 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 造成错案, 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 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 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 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 不管身居何位, 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 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 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 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 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 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 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 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 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 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 在此进行简述。

(一) 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 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 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 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 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 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 并颁布实施, 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

(二) 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

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 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 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 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 做到不枉不纵, 彰显正义。另外, 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 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 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 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 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 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三)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 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 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 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 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 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 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 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 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 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 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对责任人进行赔偿。

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 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 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熊谋林, 廉怡然, 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 (1900-2012) [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02) .

[2]谢亚平, 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第4篇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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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为了认真落实疟疾防控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疫情的传播,我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各村小领导要全面负责全校的晨检报告工作,对学校的整体工作负责。

2、各个负责晨检的班主任老师必须对全班学生进行逐人体检,体检内容包括检查:体温、观察相貌、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等情况,发现失职一次写出原因,并进行通报批评。

3、晨检结束之后必须将当天的晨检情况上报到学校领导,不得敷衍塞责,如果发现漏报、谎报、瞒报,将追究当天晨检教师责任,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4、患病学生,未按要求日期提前到校上课,造成传染病流行,追究班主任责任。

5、各村小未按要求上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将追究其班主任及学校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6、学校因消毒不到位,追究消毒人员责任,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

7、班主任教师一定要加强宣传作用,如果因为宣传不到位造成学生出现传染病情况,班主任要写出书面检讨书。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韩桥中心小学

XX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为保障和监督中心各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

二、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调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各服务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实地勘察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

四、服务窗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赔。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决策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承办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

实、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取消当窗口和个人评优资格;

(五)行政处分;

(六)吊销《行政执法资格证》;

(七)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7篇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

小安全文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

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

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

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

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

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

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

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

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

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

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

: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

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

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岗位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

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的安

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

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

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疾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设计

水库大坝作为拦河蓄水的建筑工程设施, 任何隐患如不及时排查、消除, 都可能造成垮坝等严重事故, 其后果不堪设想。水库工程是改善民生、保障民安、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确保水库安全极其重要, 必须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 目前, 我国科学规范的水库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在实践中水库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具有很大的不可操作性。本文拟就大坝事故责任追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对策建议。

1 现状与困境

1.1 权属不清, 责任主体缺位

改革开放前, 我国修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坝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结合群众投工投劳建设, 小型水库大坝则主要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建设, 各级财政给予一些补助。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 投资主体呈多元化, 兴建了一批股份制、私人投资的水库大坝。目前, 我国水库大坝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政府直属。大坝管理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管理单位负责人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任命, 行政级别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同。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管理单位领导人直接由部门任命, 或经由部门党委 (组) 提名, 由党委、政府任命, 管理单位性质也为事业单位。管辖水库大坝的政府部门有水利、旅游、国资、司法、农业、林业、建设等部门。三是股份制等。各类投资主体按一定的形式参股或独资开发建设。四是乡镇 (街道办事处) 、村农民集体管理。大中型水库建有专门管理机构, 负责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许多小一型水库也建有水库管理机构 (有些不规范) ;小二型水库则由于工程规模小大多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一般仅配有1~2名非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护。表面上, 水库大坝工程所有权似乎是清晰的, 实则不然。一是水库大坝为不动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必须依法登记, 才发生效力。虽然《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由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设立的注册登记制度性质不清, 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我国水库管理单位一般为事业单位, 多隶属于国家机关, 谁是水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不明确。三是乡 (镇) 、村管理的水库由于资产没有界定, 权属不清。所有权主体缺位, 产权不清, 没有一个真正对水库资产负责的责任主体。

1.2 职责不明, 责任难究

水库安全管理涉及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业主 (股份制或民营水库) 等多个主体, 对各主体的职责,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多过于原则、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 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 限期消除险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从以上条款看, 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负责, 但除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和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外 (事实上, 这也是原则性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不明确。此外, “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规定, 导致各级政府间的博弈影响了责任的落实。对同一工程既要县级政府负责, 也要市 (地) 级政府负责, 还要省级政府负责, 一级依赖一级, 层级职责不明, 责任不清, 责任心受到损害, 结果是各级政府缺乏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小型水库大坝约占大坝总数的96%, 这些大坝大多属乡 (镇) 、村集体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定这些水库的主管部门。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虽然明确乡 (镇) 政府为水库主管部门, 但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的制约和技术力量的缺乏, 乡 (镇) 政府实难承担水库主管部门之职。民营水库和一些股份制水库没有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职责得不到落实, 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断链现象。

水库安全管理涉及多个行业, 从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 需要有一个部门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必要的协调职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这种统分不明的监管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清, 监管与被监管的界限模糊。此外, 监管机关的权限、监管内容、监管手段无法可依。

1.3 大坝事故分类和量纪标准缺失

大坝事故种类、性质复杂, 造成大坝事故的原因既有自然的、不可抗的 (如地震、超标准洪水等) , 也有维护管理不到位等人为的, 事故后果也不尽相同。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大坝事故分类没有具体规定, 国家没有统一的大坝事故分类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也未作明确定义, 责任主体过错行为的后果、事故性质难以界定。责任追究必须有一个量纪标准, 应按事故性质、后果给予不同的处分。不按事故性质、大小追究责任是不合理的, 量纪标准的缺失会使权力滥用, 也使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1.4 责任追究主体不明, 追究程序模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导致大坝事故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法》等有关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 但行政处分的追究主体都不明确。“上级主管机关”指的是哪一级, 如果任何上级主管机关都是责任追究的主体, 势必导致责任追究机制启动与运作具有随意性。同时, 事故发生后, 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被追究对象申诉权利等, 法律法规没有操作性的规定。

2 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思路

建立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界定以下具体内容:责任主体;追责范围;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 (查处的机关) ;责任追究、查处的程序等。

2.1 大坝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1) 权责统一。

权力行使与法律责任相对应,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是依法、公正实施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对行政领导干部而言, 既拥有法定权力, 就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无责, 必导致权力锐变和滥用。有责无权, 必导致无人负责, 无法履职。

(2) 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 是指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处罚的轻重。既不轻过重罚, 也不重过轻罚, 过有多大则罚有多重, 无过则不罚, 过罚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不可抗力引发事故应区别对待, 责任事故是由于有关责任人违反职责, 不负责任造成, 必须追究;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不良 (如闸门或启闭设施) 或技术水平不高 (个人业务水平差异) 引起的事故, 管理者或当事人是否要负责应认真研究, 要体现有过未必罚精神;不可抗力引发的水库安全事故应免予追究责任。同时过罚法定, 即程序法定和实质法定。

(3) 惩教结合。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 切实履行职责, 避免过错的发生。因此, 一方面, 责任追究制度本身要起到警世和导向的作用;另一方面, 处分种类和量纪标准设置应体现教育精神, 对情节不严重、没有酿成恶果的过错, 可免予处分, 以教育为主。

(4) 有责必究。

实施责任追究, 是极为严肃而慎重的工作, 必须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每一起水库大坝事故, 都要坚持实事求是, 查清事实真相, 查明事故原因。对责任事故, 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 必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责任人, 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 问责对象

所谓问责对象, 是指追究责任的对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各级行政机关 (监管机关) 的行政首长、所有者 (产权代表) 、管理者 (法人代表) 负有保障大坝安全的职责, 在行使权力的同时, 应依法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是大坝事故的问责对象;但是, 大坝事故的发生, 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和管理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执行不力或违规操作, 因此, 也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3 终极责任人设定

一座大坝发生事故 (非不可抗力引发) , 应该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事先应预明确, 不能因事故后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而随意提高责任人的层级, 这有利于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 尽责尽力, 防止事故的发生。每座大坝应设定最高层级责任人-大坝安全的最终负责者, 包括政府、产权代表 (即大坝所有者, 也即大坝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

2.4 追责范围

对导致水库大坝责任事故的失职行为进行科学分类, 并按照每类失职行为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的量纪标准, 是大坝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内容。追责范围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 直接关系到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终极责任人、内部工作 (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应区别设置追责范围。

大坝所有者负责大坝日常安全管理, 对不执行水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没有建立、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组建大坝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未及时组织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限期消除危险;不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工程险情;不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等导致大坝事故及妨碍大坝事故调查的行为, 均应追究责任。

安全监管责任人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设定追责范围:一是违法和不当行政,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二是有法不依、监管不严、查处不力, 对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业主的失职行为监管不到位。

鉴定、检测等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违规鉴定或编造虚假材料, 应追究责任。内部工作 (管理) 人员擅自脱岗、没有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大坝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

政府责任人对国有大坝产权人、监管部门督查不力, 水库安全管理投入安排不当, 组织抢险不力等导致大坝事故, 应追究领导责任。

2.5 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

导致大坝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水库管理单位任职的人员应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的其他人员由管理单位给予处分;其他人员则由监管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

2.6 追究程序

大坝事故发生后, 按事故类别组织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大坝事故、重大大坝事故分别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水利、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大坝事故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负责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由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7 责任追究的形式

(1) 行政处分。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2) 行政处罚。

对不能实施行政处分的人员给予经济罚款、行业禁入等处罚。

(3)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的实现

3.1 建立水库大坝产权制度

建立水库大坝产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水库管理制度的需要, 同时也是实施大坝事故责任追究的必然要求。很难设想一个产权不清的工程, 会有人对其负责。对现有大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产权界定,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依法登记;新建大坝则由出资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国有大坝由工程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

3.2 制定大坝事故分类标准

实施责任追究, 首先要认定事故性质。制定大坝事故分类标准是责任追究的基础工作。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大坝事故, 其发生原因、事故性质均不相同, 但造成的事故种类相似。因此, 应开展大坝事故分类标准的研究, 明确事故的标准, 明确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区分标准。根据事故的后果, 可将大坝事故分为三大类。1、2、3级大坝垮坝或4、5级大坝垮坝并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的大坝事故为特大大坝事故;1、2、3级大坝出现重大险情或4、5级大坝垮坝为重大大坝事故;其他为一般大坝事故。三类事故中, 自然的、不可抗拒的或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属责任事故。

3.3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责任体系。按照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所辖大坝安全负责, 政府行政首长为责任人。二是产权人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国有大坝, 产权代表为责任人;股份制大坝的控股股东为责任人, 如为国有控股股东, 则按照隶属关系,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 是该组织所属大坝的责任人。三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即负责监督大坝所有者管理行为的责任主体, 根据大坝等级设定。按现行行政管理系统, 1级大坝由中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2级大坝由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3级大坝由市 (地) 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4、5级大坝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四是中介机构责任体系。从事安全鉴定、检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其法人代表为责任人。各责任体系既要有总体的责任目标, 又要有具体的责任的内容。唯有这样, 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大坝事故, 并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使责任追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3.4 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法制是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基础。现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许多不足之处, 亟待修订。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大坝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界定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同时, 抓紧制定《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形成比较完整的大坝事故责任追究法规体系。

4 结 语

完善的大坝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是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大坝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现行水库大坝管理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大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任务十分艰巨。因此, 有必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抓紧立法, 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

参考文献

[1]郭明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2]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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