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制度一个体系

2024-05-20

三个制度一个体系(精选6篇)

三个制度一个体系 第1篇

“一极两圈三层”

省发改委汇报了关于构建“一极两圈三层”的中原城市群总体框架。“一极”即构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就是“郑汴新区”,包括“大郑东新区”和“汴西新区”。“两圈”是指加快城市群轨道交通体系建设,在全省形成以郑州综合交通枢纽为中心的“半小时交通圈”和“一小时交通圈”。“半小时交通圈”就是以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为纽带,实现以郑州为中心,半小时可以通达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许昌、漯河、济源8个省辖市;“一小时交通圈”就是以高速铁路为依托,形成以郑州为中心,一小时可以通达安阳、鹤壁、濮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9市的快速交通格局。

“三层”即中原城市群核心层、紧密层、辐射层。核心层指郑汴一体化区域,包括郑州、开封两市区域;紧密层包括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平顶山、漯河、济源7个省辖市区域;辐射层包括安阳、鹤壁、濮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9个省辖市市区。

“一个载体、三个体系”

“一个载体、三个体系”,是指以产业集聚区为主的科学发展载体和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这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基本途径,也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产业集聚区是指以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产业空间布局形态,是我省创造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其基本要求是做到产业集聚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实现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有序转移“四集一转”;建立完善集聚、积累、服务、激励“四个机制”;抓好投融资、中小企业担保、土地开发整理“三个服务平台”,实现产城融合、互动发展。

三个制度一个体系 第2篇

第一家企业是约300余人的生产企业,产品获省著名商标称号。A老板为人豁达,能与人合作、沟通。K先生在企业任策划总监,负责企业整体策划和产品开发、市场支持。按理说地位并不低。A老板是一个事必躬亲、细心过问的人,从产品瓶型设计,贴纸图形和风格过问自然的事,可是即使是一张简单的促销宣传单张设计、内在文字都要一一过目认可之后,才能生产付诸实施。K先生总觉得其专业性受到蔑视,得不到被尊重感觉。在职位上组织设置上,K先生应属高阶管理层。但在产品开发上,A老板常将产品设计稿或方案拿到业务会上讨论,只要有某业务员提出某客户或很多促销员认为不好,就轻易地将K先生辛辛苦苦设计的否掉了。在工资设定上低于销售总监1/3,甚至是低于大区销售经理。正因如此常有销售经理拒不配合K先生布置的市场信息收集和终端售点形象提升、促销活动展开。在销售人员眼中,K先生的地位不如他们,无须听命指挥。

K先生目睹公司竞争力仅限于渠道优势,于是提出:以边邻文化名山为依托,为品牌注入文化内涵,采用名山独有中草药邻近消费者熟知名药配方开发新款洗发、沐浴产品。通过实施有效的传播组织达到品牌力提升,从而以品牌推动销售。经讨论A老板亦初步同意K先生的建议。当K先生设计出一套完整洗发水并要组织营销推广行动时,然而A老板并没有进行推广传播上计划投资,同时在产品配方研究上,并没有加入所谓中药配方、中药成分,

一切仅为销售噱头而已。眼看自己的心血变成销售圈钱的幌子,K先生只能伤心地提出离去。

第二家企业尽管仅得数十人,然而K先生任的是营销总监,集产品开发、销售于一身,除财务、生产、采购没有直接管理之外,其余均由K直接领导。K也许需要得到专业、能力的被尊重和证明,于是K每日加班加点、呕心沥血地重整产品线,重新组织销售队伍,进行渠道拓展,对供应系统进行改造。对于K的工作表现,初时B老板颇为赏识的。在企业组织上几乎是尽K所思所想的行动。B老板所做的仅是协调和配合。

三个制度一个体系 第3篇

关键词:城镇化,制度支撑体系,优化

城镇化作为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截止到2008年底, 我国的城镇化率达45.7%, 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之一是:放宽中小城镇户籍限制, 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 全方位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有学者指出, 这种政策下的城镇化将成为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郑风田) 。这种新引擎发挥作用的政策前提是放宽户籍制度的限制, 政策关键是建立包含户籍制度在内的系统、多元化的城镇化制度支撑体系。缺乏制度支撑和激励, 城镇化的历史作用将难以凸显。

1 制度安排作用于城镇化的基本机理

1.1 制度安排通过限定城镇化的个体选择集合和行为影响城镇化的进程

城镇化是一种个人的迁移及资产的流动行为, 这种行为受制度安排的深刻影响。对个人的迁移来说, 制度决定了迁移者是否具有选择迁移的自由、迁移的方式、地点以及迁移的成本与效益的集合。对资产的流动来说, 制度决定了流动性的高低、流动的方向、规模和速度以及流动中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赋予了较强的流动自主性, 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的推动城镇化的进程。

1.2 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交易成本降低城镇化的成本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 城镇化是一个以要进入城镇的个体为主的多方利益主体参加的综合交易。合理的制度和政策能够使人们能够了解在既定制度下不同利益集团大致的行为倾向,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从而减少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了解的费用;同时在既定制度下, 各主体对自己的权、责、行为集合、优势、缺陷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 从而能够减少城镇化进程中交易主体谈判的费用;农民通过政策悟出国家对城镇化的态度以及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 从而减少他们同政府、或城镇居民交涉的时间和费用。

1.3 作为激励机制, 制度通过资源配置制约城镇化的进程

城镇化实质上是资源在空间上的重新配置。那么, 城镇化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这正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不同制度安排的激励性可能有所差异, 对资源配置和城镇化的影响也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安排试图用激发思想觉悟的方式代替利益激励导出经济行为主体有活力、负责任的良性经济行为, 结果导致了激励不足及资源配置的扭曲, 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在承认经济活动中人的私利存在的现实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 构造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激发了人们参与城镇化的热情与智慧, 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1.4 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变城镇化的环境, 从“外围”影响着城镇化的发展

环境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是深刻的。而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改变城镇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来影响城镇化。如果现在我们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如果没有发生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如果整个社会仍然处于一种盲目狂热不安定的状态, 那么, 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城镇化事业能够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

另外, 非正式制度对于城镇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传播城镇文明等方面。而目前小农经济思想、地方保护主义和“落叶归根”文化传统不利于城镇文明传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2 城镇化制度支撑体系的构建

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凸显了户籍制度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作用和改革的迫切性。但是要充分发挥户籍制度的功能, 还需要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城镇化的制度支撑系统。

按照对城镇化作用方式的不同, 可将影响城镇化的制度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对城镇化发生作用的制度, 例如中国曾经实行的“严格控制大城镇、合理发展中等城镇、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 我们把其称之为“城镇化的直接制度安排”。这类制度安排相对较少且实施起来刚性较强。另一种是间接对城镇化发生作用的制度, 如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转换的制度安排、经济要素流动的制度安排等。我们把其称之为“城镇化的间接制度安排”。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中多数属于间接制度安排。直接制度安排与间接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城镇化的制度体系, 如图所示。

对城镇化的制度体系框架需要做出如下几点说明: (1) 本示意图只是大致勾画了城镇化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2) 在本图中, 产业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与经济要素流动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会产生交叉。这是因为许多经济现象之间联系密切, 甚至殊途同归所致。 (3) 在影响城镇化的简介制度安排中, 户籍制度的放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和制度支撑体系的核心, 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改革与优化是保证户籍制度放开后发挥实效的重要措施。

3 城镇化制度支撑体系要素的优化:分项制度创新与修正

3.1 就业制度的创新与修正

就业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消除中观和微观就业制度方面的歧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的选择权应该在用人单位, 各级政府都不应过多的干涉。在实践中, 中观的就业封闭性是企业招聘人员时对户口提出限制的根源。因此, 各级政府应该取消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 中观的就业制度应该逐步成为开放的制度安排。

在中观歧视性政策逐渐消除的基础上, 通过“技术标准”和“素质标准”选择人才, 取消招聘的户籍限制, 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唯贤是用的微观就业制度。对企业来讲, 在不久的将来上述微观就业制度就会成为主流。而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讲, 就业制度的改革可能尚需假以时日。以招考国家机关公务员为例, 直至1997年山东省才开始允许农民报考乡镇一级的公务员, 2002年9月山东省才开始允许农民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 开启了国内农民报考公务员的先河。而其中无论报考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比持有城镇户口者严格许多①。

如果换一个角度来探讨中国的就业制度改革, 即使给予农民进入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权利, 又有多少人能够胜出呢?因此, 笔者认为重视人力资本的投入, 普及基本义务教育,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农民素质, 对于推动就业制度改革至关重要。一般来讲, 提高农民素质有以下几种方式:教育、培训、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正在求学的“农民学生”, 以及部分已在农村就业但具有普通高中或职业技术求学经历、具有一定接受能力的农民。通过接受全面、长期的教育, 这一部分人可以通过“升学”或在人才市场招聘相对“彻底”的离开农村。培训主要是对农民进行短期的知识传授和技术指导, 使农民能掌握、独立操作某种技能, 以便在城镇的“劳务市场”上找到合适的工作, 增加自己在城镇的就业机会。宣传主要是对农民进行科普、技术、知识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宣传等, 以增加农民的信息量、开拓农民的视野、提高农民的市场觉悟、激发农民了解外面世界的想法和到城镇创业的观念。

另外, 成立诸如职业介绍所之类的中介机构, 对农民的就业提供服务 (如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 , 向农民提供相关信息, 引导农民选择理性行为, 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其他相关组织进行谈判, 也是关系就业制度改革能否见成效的重要措施之一。

3.2 进城农民土地处置的制度优化

从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用地配置要求分析, 要便于进城农民留在农村的农地使用权处置, 农地使用权至少应包含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转让权、租赁权和抵押权等。鉴于农地的特殊性, 可以先规定农用地的抵押资金的运用范围, 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 再逐步放宽。

进入城镇农民原有土地经营权是否保留或转让, 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并尊重农民的个人选择。从形式上看, 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形式:保留耕地和宅基地并允许流转, 前者保留年限可短一些, 后者保留的年限可稍长, 以缓冲农民对城镇的适应性;保留宅基地, 退掉耕地;耕地退掉, 以农村宅基地换取城镇住宅空间;二者都退, 但都要做相应的置换。具体来说, 对全家落户城镇、取得城镇户籍, 特别是已享受各种社保权利的农民, 农村集体组织应该一次性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并进行再分配;其宅基地应该在短期内转让。家庭中部分成员已落户城镇并取得城镇户籍, 宅基地仍享受“村民待遇”予以保留;对承包地采取自愿的原则, 家中确无劳动力耕种其土地的, 可以转包或出租给他人耕种。对尚处于流动之中的“两栖居民”, 原则上要保持其农村土地权利不变, 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福利。但对无力耕种的, 要允许土地转让或出租。自愿放弃承包地的, 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进城农民转让承包地的过程中, 政府应该起协调作用。 (1) 保证流转过程中没有违法、囤积房地产等行为, 保证耕地的动态平衡和宅基地的充分利用等。 (2) 对流转过程中个体之间的行为进行协调, 比如, 当进城农民难以找到土地的受让方时, 政府可协助寻找接受对象或成立土地临时托管机构予以接收, 为农民进入城镇解除后顾之忧。

能否妥善解决进城农民土地处置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城乡土地的置换机制。在我国实践中, 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征用成为土地征用的主要类型, 补偿费不能与土地本身的“价值”对等,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民和农村的利益, 影响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 改革城乡土地之间的转换制度, 建立城乡土地置换机制也是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首先, 要丰富我国征地制度的内容, 在原先“征用”的基础上增加“征购”制度。严格限定“征用制度”的范围——公共利益。对于征购的土地, 补偿费要基本近似于被占土地的“市价”, 或至少不应低于同等质量数量耕地的造地成本。补偿费除用于新的耕地开发外, 还可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以逐渐缩小城乡生活环境的差异, 促进农村城镇化。其次, 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相对独立的征地机构, 代表政府负责城镇化过程中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和“征购”工作。

3.3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进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既应考虑要收到提高农民工在城镇的长期预期之实效, 还要考虑农民工数量极其庞大、素质条件不一的客观事实。鉴于此, 笔者认为, 要使制度安排既具有发展性、长远性, 又具有可操作性, 就应该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方法, 即根据农民工在城镇的工作、发展情况和生活安置能力等各种具体条件, 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办法, 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成为永久性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全家落户城镇, 并取得城镇户籍的农民即新市民, 如果原有承包地已被收回, 就应该享受各种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原有承包地未被收回, 则可以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具体操作上, 有工作单位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分比例缴纳;没有工作单位、自己独立从事三产等职业的可以鼓励他们参加商业性险种。

对长期在城镇就业, 收入和生活已经相对稳定, 但尚未持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 他们已经是“实质上的城镇人口”, 但由于他们多数保留承包地, 因此可以采取类似第一类中的后者的保障方式, 即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和工作单位共同出资缴纳保费。

对已在城镇生活、居住了一定时间但尚未取得城镇户口, 正在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民, 要采取各种方法尽可能的为其提供保障。重点是社会保障而非商业性保障, 在条件允许的地方,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企业为农民提供各种保险。

对于新进城的农民, 需要适应、了解企业和城镇的过程, 企业也有不断接纳他们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无论是农民还是企业投保的积极性都不强, 农民因为不了解保险的重要意义且害怕受骗而不积极;企业因为不了解农民工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以及怀疑他们工作的持久性而不积极。因此, 一方面要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 另一方面根据自愿的原则让农民自行投保, 企业则通过提高工资的形式予以资助。

此外, 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苦、脏、累、险”甚至是对身体有害的职业, 劳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此对“正在城镇化”和“即将城镇化”的农民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关系着农民工的利益, 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结转问题, 成本不高, 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 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机制, 政府部门也比较容易组织赔偿。因此,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以安排。

参考文献

[1].汪冬梅, 杨学成.中国城市化道路的反思与探索[J].改革, 2003, (5)

[2]汪冬梅.日本、美国城市化道路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3, (9)

[3].杨学成、汪冬梅.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经济效率与经济成长力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 2002, (3)

[4].汪冬梅等.产业转移与发展:农村城市化的中观动力[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3, (1)

[5].汪冬梅.论加快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J].经济前沿, 2003, (2)

[6].汪冬梅.中国城市化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7].刘国新, 汪继福.以制度创新推动城市化健康发展[J].理论前沿, 2009, (1)

[8].潘丽萍.城市化的户籍制度障碍与创新综述[J].理论导刊, 2008, (9)

一个好汉三个帮 第4篇

可能会有人问我哪些朋友对我的事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觉得是朋友就不应该分“厚此”或“薄彼”。我从来不会把我的朋友分为哪些是在我事业中起“至关重要作用”的朋友,哪些是起“不至关重要作用”的朋友。要明白一个道理,今天的至关重要就是在曾经的不至关重要的基础上变来的;现在不至关重要,可能以后会至关重要。所以在交朋友这一方面,我没有太多的选择标准。

我的朋友很多,什么样的朋友都有,我觉得是朋友就不应该分是什么人,我从没有刻意地去选择和分类。

因为像我们这些做企业的,更多的时间是忙于工作,这样的结果就在有意无意之间,造成时间分配上的倾斜。所有做事业的人都会把更多的时间用到工作中,而更少地给予家庭和朋友,这对于干事业的人是很自然的,但是在别人眼里看起来,就会觉得你这个人比较淡漠,尤其是在一些平常接触不多,与自己工作关系不密切的朋友看来,他们就觉得跟你有距离了,就会认为:“你现在是有钱了、有名了,没有时间理我们了。”这本来只是一种意识上的距离,如果注意一点,解释清楚,别人是能够理解的。但是,如果不注意,或者根本就忽略了别人对你的看法,那么这种心理上的距离就可能会变成现实中的距离。所以,我一直比较注意自己在这方面的行为,防止由于追求事业而带来的朋友方面的流失或情感上的损失。

很多创业者都经历过一些刻骨铭心的事情,就像我们原来说好大家一起走,永远不分手,但是山一程水一程的过来,总会有分手的事情发生。比如说,因为价值取向不一致,或认识不一样,这样的事情在我企业里也发生过几次。最开始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会给我很深的刺激,而且那种刺激非常强烈。因为,我对事业是投入了很大精力和感情的,所以事业上的伙伴突然失去了很大一块,那种感觉真的是很难承受,非常失落。

记得有一段时间,我经常反省自己——为什么自己会和周围伙伴发生不一致呢?是我自己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我的伙伴、合作者不再与自己同舟共济了?这个过程挺艰难的,后来我慢慢地调整自己,慢慢地去想——首先,想一想我自己做的事对不对;其次,检查人,在一些人事问题上,我处理的过程对不对。如果都对,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一种现象,可能原因不在我这儿。如果是我有不对的地方,那么要么调整人,要么调整事。总之,经过几次这样的事情以后,我的心态更健康了。现在我的感觉是,朋友终归是朋友,大家也许在一起工作,也许没有在一起工作,是否在一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之间是否有情义。比如说现在有很多猎头公司、很多企业看中我们企业的人,希望从我这儿挖一些人去。有许多我的合作伙伴们或者高级经理有时会对我说:“是不是我们的待遇有问题?你看,我们的员工都被人挖去作经理了!”

我说:“很简单,我们可以这样想,比如我们的财务人员都被银行挖去做行长了,那对我们不是更方便了?因为大家更了解了。或者说我们的普通员工到其他企业去做干部、做领导、做管理者了,那么,我们之间的合作领域就会更广泛。这个人可能在我们企业只是一个部门经理,职权有限,但他到另一个企业去做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大了,负责的面宽了,这样我们合作起来岂不是更密切?而且合作的成功机会不是也更大了吗?”

现在离开我们金花企业集团的部门经理、员工,我们初步算了一下:在西安当老总的有6个、部门经理的有十多个、高级经理人员也有三四十个。很多人说金花企业集团是所“黄埔军校”,培养了许多精英。其实,许多离开金花的人更想念金花,而且更为金花着想。这些人把金花的优良品质带走,而且传播下去,这在无形中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无形资产。

我把这些人看作是我们金花的财富,那些离开的员工过生日,人事部门、办公室都会寄去问候。他们在商业机会上也首选金花作为合作伙伴。我经常听到有人自豪地说:“我是从金花出来的!”

三个和一个 第5篇

和尚和医生还在摘香蕉,农夫对医生说:“请别生气,我觉得你的医术是无法治好人的。”

“我的医术,你这个不学无术的人懂什么啊!我让多少人恢复了健康啊!”

“但我认为是神使他们恢复健康的。”

“那里是神,是我替他们治疗好的,不是神!”

“你说什么,你这个侮辱神灵的家伙,!”和尚发起火来,“你胆敢怀疑神的威力!”

“虔诚的佛啊,他冒犯了神灵!”农夫和和尚一起大叫了起来。

“跟这样 神灵的家伙在一起,这是一种罪过!”

“你跟我滚!”和尚喊道。

“他们有两个人,而我只有一个人。”医生想了想,慌得连香蕉都掉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第6篇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 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 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7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 10 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 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

真实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 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身份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 15 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

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 18 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第三,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新办法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问:《流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问: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能不能谈一谈起草思路、主要规定和测算方法?

答:是的,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 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问:在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

首先,《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其次,《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问:《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何限制?

答: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问:《流贷办法》如何防范超额授信风险?

答: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问:《个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问:《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有何要求?

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问:《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问:《个贷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问:《个贷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

答:《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是否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答:《流贷办法》规范的贷款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个贷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产品特征和业务运作模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类似;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技术、管理上存在客观困难,难以全面执行《个贷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要求。

问: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 24 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问:今后,银监会如何保证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或者说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计划安排?

答:银监会今年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准确理解贷款新规的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贷款新规的规定,规范、统一地遵循贷款新规的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组织架构、信息系统、合同文本修订等准备工作。银监会将加强督促引导,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时间表,及时严格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齐步走”,防止不公平竞争,并结合有关业务的现场检查,加强对落实贷款新规情况的检查,以检查促落实。

其次,我们将严格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新规开展业务,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贷款新规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新规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水平。银监会将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积极、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要求,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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