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024-08-1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精选6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1篇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秘书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的资格审查、质量监督、备案登记、年检、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采集和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条件

申请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

二、人员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

(四)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队伍。

(六)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场地条件

(一)生产场地具有一定规模,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1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2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有加装了安全设施的图纸资料室。

(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三)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养护室。

(四)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四、设备要求

(一)结构件加工设备:行车(载重量不低于3t、起吊高度不低于4m)、加工平台(尺寸不小于6m×4m,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振动平台、电焊机、切割机、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二)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等。

(三)生产设备应保证企业能自主完成产品总加工量(标准件除外)的80%以上。

(四)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五)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五、制度要求

申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岗位责任、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物资台帐、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售后服务等制度。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一式六份。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评价意见,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察,确认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四)审查合格的企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的每一品种都应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有关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

(五)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份),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发给《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试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或试生产期满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停止试生产资格,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并上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八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三年年检合格的定点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换证审批表》一式六份,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定点厂按以下程序进行年检:

(一)定点厂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才能通过年检。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许可证》副本中的年检登记表登记并盖章;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

第十条

定点厂在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及时向国家、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并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只限持证定点厂使用。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合作生产。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十二条 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生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生产未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非标准型号产品。

《许可证》上的生产品种有以下类型: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定点厂需在《许可证》上增加品种,必须先试制,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在换证的同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定点厂应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3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五条

各定点厂应有熟悉防护设备性能、相对稳定的安装队伍及人员。人防工程主要防护设备应由生产该产品的同一定点厂进行安装,严禁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均视作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第十七条 定点厂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标出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时间等内容的铭牌。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查。

第十八条

定点厂应按规定要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定点厂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每一樘防护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的质检记录等。

工程档案应在十天内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定点厂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各类标准、图纸以及和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泄密载体。取消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其各类标准、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回并上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定点厂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定点厂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开发研制新产品,但必须经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检测合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二十三条

省外定点厂在本省承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业务时,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并须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接受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检查监督。

(一)备案程序

1、定点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考察;

3、经考察,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准予备案。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提交的各项资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同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浙江省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二份;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定点厂文件复印件二份;

5、《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6、最近年份的年检表复印件二份;

7、企业业绩二份;

8、定点厂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通过备案的定点厂在浙江省人民防空网上公布。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备案的定点厂进行核验,对上一年检不合格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厂,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三)无图或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四)制假售假的;

(五)私改图纸的;

(六)偷工减料的;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八)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九)产品出厂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不到90%的。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防护设备(指钢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

(四)防电磁脉冲设备和设施;

(五)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 1

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

(二)指导各地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三)对各地上报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进行整理、分析。

第六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办法;

(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做好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

(四)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基础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相关制度;

(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工作流程;

(六)不断改进和提高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是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信息价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按规定将销售合同备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依据统一的质量监督标准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质量监督,保证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公平竞争。

第三章信息价的制定

第九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同时,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特点,考虑平战转换需要。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宜以季度为计算周期。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

月),根据上一季度备案的合同价,综合本季度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制定本季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信息价。

(QP)K。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Qiii

Qi——相同规格、型号的防护(化)设备数量;

Pi——对应规格、型号的防护(化)设备单价;

K——综合本季度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对上一季度信息价的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原则上应采集所有防护(化)设备备案的合同价;当采集所有的合同价存在难度时,可以采集权重较大的合同价作为计算信息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制定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工作包括采集、整理、分析、审批、发布五道基本流程。

(一)以备案的合同价为基础,采集相关数据;

(二)对采集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将合同价折算成同一口径的单价;

(三)对离散性较大的异常数据进行分析,保证采集数据的科学性。

第四章信息价的发布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相关期刊或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以季度为计算周期时,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发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第十六条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各地的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应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信息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交易。可参考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结合市场的人工、材料价格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判别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宜规定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合同价围绕信息价变动的弹性范围。

第六章信息价的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供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参照使用。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采用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计入人防工程造价。

第七章销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是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制订统一的销售合同,供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应明确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单价包括设备购置费和运杂费等费用,安装费应单列。

第八章罚则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3篇

关键词:人员掩蔽功能,人防工程,防护通风设计

一、理解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的原理

人防工程是指为战时指挥通信、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具有位于地表以下、防护密闭性要求高等特点。人防工程按防护特性分为甲类和乙类工程;按防生化武器的防化特性, 分为甲、乙、丙、丁级防化。人防工程根据工程防护和防化等级不同、战时使用功能不同, 设计也应采取不同的防护防化措施。因此, 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化等级是我们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计的主要依据。

人防工程本身的特点, 决定了人防工程内部空气环境与地面工程相比具有热稳定性、封闭性、潮湿等特点。人防工程通风是保障人防工程内部达到要求的空气环境、保证工程内掩蔽人员生存和工作的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保障工程内设备正常运行的热湿环境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通风, 根据通风时机, 分为平时通风和战时防护通风。平时通风是工程在和平时期使用和维护管理时的通风, 防护通风是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使用时的通风。

人防工程防护通风有三种通风方式, 即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清洁式通风是指在战争期间, 当人防工程所在地未受到核生化武器袭击时所采用的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指当人防工程外的空气遭受敌人核、化学或生物武器袭击而被沾染时, 进入工程内部的空气经过除尘滤毒处理。并将用过的废气靠超压排风系统排出工程的通风方式, 包括进风系统和超压排风系统。隔绝式通风是指在人防工程隔绝防护的前提下实现的内循环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的核心, 也是进行防护通风设计的重点。

二、严格执行人防工程相关设计规范条文

人防工程防护通风不仅要满足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通风要求, 还应满足工程防护密闭要求。要使地下建筑满足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要求, 首先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人防工程相关规范中的数据及采用的处理措施等均是通过核爆等试验得出的, 在设计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严格执行。

对人防工程防护通风设计来说, 首先应严格按人防规范中防护通风系统原理图来设计人防工程战时通风系统。防护通风系统原理图, 是包括进风系统原理图和排风系统原理图。在满足战时通风要求的情况下, 系统简单、易操作、临战好转换, 应严格执行。在设计实例中, 常有对防护通风系统原理图理解不透、认识不够的现象出现。特别是排风系统, 设计中经常出现问题。进风系统中常出现的问题有:在清洁通风、滤毒通风管路上多设密闭阀门;除尘器立式安装不正确;取样管、测压管、气密测量管等位置设置不准确;清洁式、滤毒式通风分设风机或共用风机时, 风量调节阀位置不准确等。上述问题虽然没有对战时通风造成系统性能上的影响, 但是对战时防护通风三种通风方式转换的时风机、密闭阀门的开闭控制上和系统管路阻力等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合理设计滤毒通风时人防工程清洁区超压值

人防工程清洁区超压是指工程在关闭所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密闭阀门、自动排气活门, 并在各种孔口、孔洞进行密闭封堵之后, 对工程通风、工程内部与外部保持的正压力差。人防工程为满足密闭性要求, 阻挡防护区外生物战剂、化学毒气和放射性沾染渗入工程内, 防止随人员出入而侵入工程内部, 工程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压值。工程内清洁区超压是通过控制进风、排风量的方法来实现。工程设计超压值应满足规范对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超压值要求, 同时还应控制超压值在掩蔽人员所能承受的舒适的合理范围内。

在人防工程防护通风设计时, 正确合理控制进、排风量差, 保证工程合理超压值。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平时通风、战时清洁式通风, 滤毒式通风时工程清洁区超压值, 平时通风排风量一般按进风量80%~90%。战时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时, 工程内超压值应保持一致, 以确保工程防护密闭性。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例,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超压值应大于40 Pa,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超压值应大于50 Pa。根据本条规定, 在设计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通风时, 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时, 工程战时超压值应保持在40~50 Pa之间, 排风风量应取进风量的93%~96%。而不能理解为在大于40 Pa的条件下, 超压值越大越好。

四、防护通风设计要同步完成通风的临战转换设计

人防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遵循平战结合的方针。这要求人防工程除了要满足战时使用功能, 同时还应满足平时使用功能。为了满足平时使用功能, 规范允许人防工程平时可预留一定的临战转换量。战时通过可靠的临战加固、封堵等措施, 保证工程能够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实施临战转换的原则应是:重点部位不得临战转换, 能一次施工、安装到位的不得临战转换, 能少转换不宜多转换。在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时, 应同步完成临战转换设计, 严格控制单个工程临战转换部位和转换量。在满足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临战转换量, 这对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具有重要意义。

同步完成临战转换设计, 也是保证人防工程临战转换后能够满足防护密闭要求的重要保障。在设计过程中, 应平战统筹考虑, 优化设计, 减少临战转换量。在经济条件允许下, 应实现工程全部一次施工、安装到位。通过对单个工程的优化设计, 合理科学控制临战转换量, 这对战时实现城市的综合防护具有重大意义。

五、结语

浅谈人防商场中的火灾防护措施 第4篇

关键词:人防商场;火灾防护;措施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的建设规模不断的扩大,人口分布也高度集中,商业占地面积也日趋的紧张起来。大中型人防商厦也随之日益增多,但是,商场火灾的发生也逐渐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开发和建设人防商业街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人防商场中火灾的有效防护。

一、火灾多发的原因

(一)商场火灾的负荷强大

对于我国的大中型人防商场来说,营业厅的占地面积大且陈列的商品数量多,特别是大型的综合性商场,这就势必加大了商场火灾的负荷。目前而言,部分商场采用的是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室内装饰的材料,特别是一些层数较高的商厦,采用中庭式的设计方法,严重影响了场内人员安全的疏散和火灾的及时扑救。

(二)商场火电用量大

在各个人防商场中,安装的照明灯、广告显示屏、彩灯,中央空调等各种灯光的种类相对较为繁多,而且线路的连接和埋设也是错综复杂,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虽然,部分的商场已经明文禁止吸烟,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这些易燃的火源和电源若稍有失控,哪怕是电气的质量检查不合格或是安装的不妥当,都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

(三)商场人员疏散困难

商场作为我们工业和农业、生产和消费相互连接的中心枢纽,所以人员聚集的相对集中,尤其是在节假日,人员也相对较为繁重。但就目前而言,商场已建的安全疏散出口相对较少,而且疏散路口的宽度远远不够,疏散通道的布置又极为不合理,一旦有火灾发生,且火势较为凶猛,在人防商场内的众多人员势必难以安全逃生,最后,人员伤亡极为严重,甚至会出现群死群伤的后果。

(四)商场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

目前而言,就部分人防商场来说,消防安全意识还较为淡薄,大部分工作人员针对商场的火灾危险意识还没有树立,甚至部分商场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人防商场已经参与了全额投保,所以,火灾的损失会有保险公司来补偿。所以,在商场管理上,一味的抓经营和收入,忽视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对于那些存在的火险隐患没能够及时的消除,这些情况都值得我们注意。

二、火灾防护的措施

(一)严把监督检查工作

人防商场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必须负责专职的消防人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层级和岗位上的防火措施,必须落实到相应的主管人员肩上。与此同时,消防组织的建立也是非常必要的,夜间的安全巡逻也是必不可少的,并及时的制定应急的预案,定期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演习。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的发现火险隐患并及时的消除火险的隐患。

(二)加强职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教育

作为商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组织职工有关于学习防火、灭火知识,让他们能够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积极的参加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在发现火灾的过程中,会使用相关的报警和消防器材设备,并及时的扑救火灾,在懂得紧急的疏散和逃生知识的基础之上,不断的增强自防和自救的能力。

(三)加强对火源、电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商场内,必须有明确的明文规定,严禁吸烟或者炉灶、腊烛的使用,不能擅自接搭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并设定专职的电工加强对电气设備的检修和维护。对于那些易燃、包装的废品必须及时的清除,以免造成大的损失和隐患。在扩建和维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事先制定可靠的、适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在报经有关部门,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之后,要在本单位设置专门的消防人员加强防火设备的监护。

三、结语

经济的飞速发展衍生的是越来越繁荣的城市流通,在我国,大中型人防商厦也随之日益增多,而开发和建设人防商业街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人防商场中火灾的有效防护。必须意识到商场火灾带来的危险性,一旦有火灾发生,经济损失将极大,而且带来的人员伤亡却变得极为严重,所以,我们必须应该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商场的主管领导和在职职工及上级领导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惕。要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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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收费信息价制定 2.附录:

附录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收费信息价编制依据、检验成本构成及收费标准计算公式确定

附录

二、检测服务成本及建议收费标准测算举例说明 附录三、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收费信息价

附录四、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成本测算表

附件:

附录一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收费信息价编制依据、检验成本构成及收费标准计算公式确定.doc

附录二 检测服务成本及建议收费标准测算举例说明.doc

附录三 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收费信息价.doc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6篇

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

(摘自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 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特点及相应生产、安装工艺。

2、生产、质检及安装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和结构

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10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

4、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专

业队伍。

6、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当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 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5吨、起吊高度不小于6米的行车; 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3、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带

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如自行搅拌混凝土,应当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

护等要求。

(三)设备

1、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结构件加工设备:加工平台(总

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下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电焊机(不少于5台,其中至少1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型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机加工设备:车床(不少于3台)、铣床(不少于2台)、刨床(不少于1台)、钻床(不少于2台)、摇臂钻(不少于1台)等。

3、企业外协外购件数量(标准件除外)不能超过产品零部

件数量的10%。

4、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1、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

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使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3、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

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4、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

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2、企业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生产和安装技术人员

应当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取得安全生产

资格认定。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O国际 质量体系认证。

二、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理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宏观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报名,并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确定初选对象。

(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督促初选对象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条件建设,认真审查把关,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请示后,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复并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点生产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本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五)企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后即可按批准范围试生产,试生产的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产品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六)试生产期间,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期间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资格。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认定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增项。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年检合格的定点生产企业,凭年检表到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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