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4-07-26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精选6篇)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附件: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 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以下境外机构的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 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 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变;(二)国有资本的增减变化;(三)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四)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变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三)变更上年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的有关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产权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二)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三)境外机构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产权注销当期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说明;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出资人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的被检查的会计报表(或影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三)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四)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及分析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 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产权登记的,上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销职务的处分;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检查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申办产权登记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六)伪造、涂改、出卖、出租产权登记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对物流的需求日益加大。现代物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再造业务流程,构建国资公司完整的物流产业链,新区国资委决定在下属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场地上改扩建仓储用房项目。改扩建仓储用房项目位于浦东外高桥地区,基地西临杨高北一路,南临外环线,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港区一期之间,地理位置优越,特别适合建设开发仓储用房项目。

此改扩建仓储用房项目建设用地49 200m2。用地面积6 083 m2,拆除原有仓库面积2 028 m2。项目总建筑面积19 879m2。包括中转仓储用房与水泵房配电间各一座。其中中转仓储用房层数为3层,层高为6.6m,柱距尺寸为11.4m×9.3m。建筑高度为22.5m。仓库室内外高差1.4 m。结构形式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储有物品类别为丙二级。施工阶段工期为190d。预计该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创造经济效益千万元。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新区国资委和使用单位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对该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对项目成本控制、投资项目质量和建设周期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本工程施工单位为上海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浦东新区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院。

2 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工作

代建制作为我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创新,通过委托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发挥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优势,从总体上保证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本项目代建工作分为两阶段:项目的前期阶段工作和实施阶段工作。

2.1 招标投标阶段

代建单位作为招标单位委托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

2.1.1 投资管理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和材料暂定价格报价,不得任意变更工程量清单和材料暂定价格;招标文件提供的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一律不得漏报和下浮;各投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应低于最底费用的90%;一旦中标,除工程量可以按实调整外,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同时严格界定招标范围:避免因招标范围的划分不科学造成部分设备重复定货,工程重复计价

2.1.2 工期管理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总工期要求190日历天,一旦中标,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若总工期延误,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

2.1.3 质量管理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争创新区优质工程,因中标人原因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按总造价的5%处罚。

2.1.4 安全文明管理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安全施工管理。

2.1.5 监督管理

在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因监理人工作失误,措施不力的造成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的,监理人应给予委托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2.2 施工阶段

2.2.1 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本项目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施工单位将当月已完工程月报先报监理工程师处审核,代建方在对当月已完工程的质量、安全合格,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基础上,才对工程量数量、单价、总价予以确认。

2)对工程现场设计变更、签证严格把关设计变更手续经总包项目经理签字,总监审核报代建方、建设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对工程现场签证,采取了建设方、代建方、监理方、施工方现场联签的方式,签证单要附照片或简图,工程量要有计算书等措施来保证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经济性。

2.2.2 工程施工质量

1)审核有关经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技术文件或报表。包括施工总包及分包单位的与本项目工程要求相适应的技术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有关质量签证等。

2)审核有关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技术文件或报表。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旁站记录、报验记录、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等

3)现场工序交接检查及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查的基础上,对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的隐蔽工程实行联合验收。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和隐蔽工程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2.3 工程进度管理

1)审批经总监审核同意的总进度计划。此外还要求施工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关键路线。在周进度计划中还要求施工单位具体落实到每天及每道工序上,通过对每天每道工序进度的控制管理来保证分部分项工程乃至单位工程进度的控制管理。

2)尽可能采用改进工序、改进材料保证进度目标的实现。依据设计要求本工程基础将回填11 000m3土方。我们征得设计同意,改用周围外高桥电厂燃料剩余物粉煤灰这种含水率、密实度俱佳的材料进行回填,由于减少了压实的工序,比原计划提前了五天。

3)以合同形式保证工期进度的实现即保证总进度目标与合同总工期的一致;分包合同的工期如桩基、消防、弱电、电梯、绿化等分包与总包合同工期的一致;各配套如供水、供电完工日期与相关进度目标一致。

2.2.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对现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及相关人员进行项目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交底活动,对临时设施安全、食堂卫生防疫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各单位人员到位情况、设备报审情况、临时用电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及施工现场围护封闭情况。条件不具备不准开工。

2)为更好的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代建单位对在建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从资金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

3)开工后定期会同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尤其是对工程重大危险源项目实行专项检查。就检查出问题的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安全讲座培训,举行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加深大家对安全知识的认识与理解。

4)每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单今后不在列入招标范围内。

2.3 竣工验收阶段

组织工程验收;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核竣工结算;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提请规划、环保、卫生、消防、绿化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 本项目代建方的问题

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创新,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1)缺乏法律地位的支持,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代建方责、权、利出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上没有统一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就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淡化或无法实现代建制的效果。

2)在代建费用收取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当前收费标准以工程咨询单位或监理单位为参照,且收费偏低,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无法体现技术服务及全过程管理的特点,且制约了代建方的发展。

3)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花费周期太长。在招投标阶段要经过上网发布信息、资格预审、报名、发标、开标、评标、定位、签定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等。整个一个单位招投标环节最快也得30个工作日左右。且施工监理的招投标须在设计招投标结束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始。联系办理规划许可证的25个工作日和施工许可证的15个工作日,一共加起来,从开始招投标到开工手续齐全,最少100个工作日,算上节假日将近四个月时间。这对于处于时间就是金钱的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我们施工周期190日历天的项目来说,在项目的投资回报上显然是不经济的。

4 几点想法与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1)建议有关权威部门尽快颁布全国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条例,或试行意见,从我国建设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代建制的地位,作用、职责、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工作程序、及奖惩规定等一系列内容,规范扶持并积极发展代建制管理。以适应政府及国有资产项目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2)在国有资产项目代建合同管理上,应确定国资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单位职责范围,理顺责、权、利关系。在资金管理上,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由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报请国资委安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这样有利于代建单位发挥综合优势,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实施控制管理。

3)建议改变目前代建制收费标准,采取目标成本制。当项目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代建单位从委托人处获取实际成本和酬金,并可就成本降低差额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代建单位仅能从委托人处得到成本和酬金补偿。如果实际成本超过成本限额,还要处以预定比例的罚款。这样代建单位工作效益与工作效果相挂钩,可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也对代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增值保值有积极的作用。4)针对项目招投标阶段办两证周期过长,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建筑等级,重要程度等指标区别对待,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加快流程,为国有资产项目实行优惠政策,营造一个比较好的投资环境。

5 结束语

目前,我国每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3万亿元,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这对于起步不久的代建制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扶持代建制的发展,代建单位也要完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国家投资的要求与需要。

摘要:针对代建方在国有资产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论述了其管理方法和要点。并对代建制工作的现状与发展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国有公司;薪酬管理;薪酬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65-02

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不能反映岗位价值,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

在国有企业薪酬的制定中,身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单位时间的先后往往成為薪酬高低的关键,能力的作用却相对次要。这使得企业中的一般员工单凭工作年限也能获得较高的薪酬,而很多高素质的人才却由于进来较晚而工龄少、资历浅、薪酬低。这种状况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极为不利,这种不合理的薪酬体制使企业人员管理工作越来越差,企业竞争力越来越低。

(二)薪酬结构不合理,激励功能不健全

薪酬由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福利等四部份构成。在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往往不是很高。而且奖金所占的比重也很少,而其实这部份往往是最有激励功能的部份。与之相反的是,津贴和福利较多,且与业绩没有关系,所起的激励作用很小。这种工资制度存在平均主义,从而使企业的激励体系中出现了一种该大的不大,该小的不小,责、权、利不相匹配,激励作用不强的现象。

(三)分配方式单一,在职消费混乱

现行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薪酬对技术要素、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且较难兑现;薪酬结构中几乎没有经营者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对员工尤其是经营者和企业的核心骨干的长期激励不足,没有建立利益共享的机制,很难使员工为企业长远利益着想。在这种机制下往往是经营者自行决定,他们通过手中权力,以权谋私,造成在职消费膨胀,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的必要性

(一)吸引高素质人才,避免优秀员工的流失

据最新调查研究显示,国企面临造成严重影响的首要危机是人力资源危机。在本次调查中,59.8%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人力资源危机,35.1%的国有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留住人才,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公司,以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全面薪酬管理体系,及时对优秀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减少优秀员工的流失。

(二)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增强企业竞争力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WTO效益的显现,许多企业原有的按部就班的薪酬方式越来越受到冲击,建立岗酬结合、技酬结合、劳酬结合,形成责权利相结合、工效紧密挂钩的薪酬分配体系,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以便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目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三)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成败、企业的兴衰,取决于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也是政企不分,没有真正从行政干部中划分出来。所以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应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与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挂钩,不能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薪酬长期同于现有的公务员。实施合理的薪酬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设计员工的精神报酬

报酬设计应体现内部公平,注意对员工精神报酬的设计,应改变过去企业薪酬制度的不明确,不稳定、随机性以及存在的隐性收入,忽视了员工的精神报酬,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正常的价值体系。

(二)反映人才的市场价值

公司的工资水平合理,相比整个市场和同行业的薪酬状况具有吸引力,公司的薪酬才具备竞争力,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反之,会造成人员流失,不利于公司内部的稳定,也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其结果是不断招收新员工以满足运作需求的同时,老雇员又不断离职的恶性循环。国有企业提供的整体薪酬水平应当客观反映人才的市场价值,即遵循竞争性原则,从而使之能够对企业内外的人才产生吸引力。

(三)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努力,要使得企业员工能长期努力,企业必须要形成一种凝聚力。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薪酬设计无疑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企业的薪酬设计应注重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既满足其目前的需要,更要使其关注企业的经营和长远发展,使其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荣辱相关。

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的措施

(一)整合不同的薪酬文化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属下企业是由许多不同的行业组成,当一个公司存在几种不同的薪酬体系时,根据亚当斯的激励理论,如果人们认为分配不公平,就会影响工作热情。因此,在薪酬进行改革时必须考虑如何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薪酬体系。所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制定薪酬时要考虑人力成本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竞争力,与企业自身现金流量相比是否有承受力,通过对企业全部岗位的评价,整合不同的薪酬文化。

(二)设计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所谓岗位工资制,是首先对岗位本身的价值做出客观的评价,然后根据这种评价的结果赋予任职者与其岗位价值相当的薪酬。将身份工资转化为岗位工资;采取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结合,把绩效工资分为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短期激励主要发月度、季度和年度奖金的方式发放;长期激励主要以延期支付的方式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为主。

(三)引入报酬机制,明确薪酬的导向

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占全部报酬的40%或50%,激励报酬的奖金和股权部分要明确发放方式和标准。一个明确公平的奖金分配方式,是把员工的目标与企业目标联系起来的最佳途径,在薪酬制度中引入风险机制,使薪酬成为一种激励与鞭策并用的措施;这就不但从物质上激励员工奋发进取,而且从心理上激励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决心和相互竞争的信心。

(四)薪酬方式和管理方式多样化及人性化

大多数员工对内部与外部薪酬公平都很关心,普遍认为根据员工职责的特点,内部薪酬公平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重新考虑现有的管理方式,不要以为今天的员工只要提高工资就可以达到激励的效果。员工们所希望获得的除了物质薪资外更希望得到适当的关心、赞赏、选择、尊重、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参与的机会等精神薪资。这种精神性的要求往往不需要金钱成本,但是作用确实很大,据了解,在员工流动过程中,很少是因为报酬原因引起的,而大多数是因为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企业经营者应了解不同员工的不同的需求,让员工自由选择,各取所需,切实做到调薪方式和管理方式人性化

(五)推行四种激励方式

1年薪制,即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年薪一般包括“基薪”和“效益年薪”两部份。

2股票期权。即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3~5年)以某一预先确定的较低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这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

3动态股权制。即在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为主要激励对象,设置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相互配套的三种股份,实行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贡献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

4职务等级工资制。即职务基薪加奖励的工资制度,并在奖励制度中强调工效挂钩。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薪酬形式,没有实行上述三种薪酬体制的企业基本是沿用这样的制度。

(六)把握薪酬支付的透明度,注意与员工沟通薪酬

薪酬信息公开还是保密对许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难题,这源于企业员工对薪酬公平性的高度敏感性。企业采取绝对的薪酬保密制度,或者采取绝对的薪酬公开制度,对企业来说都各有其优点,关键是把握好“尺度”。沟通很重要,要让员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如果员工不知道为何拿钱,对员工也起不到激励作用。

(七)设计符合员工需要的福利项目,实现薪酬与绩效挂钩

薪酬激励与员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员工个人的福利项目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福利,企业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比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另一类是企业自行设计的福利项目,旅游、健康检查、带薪假期等。因此完善的福利体系对吸引和留住员工非常重要,它也是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任何薪酬管理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只有薪酬管理制度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员工加强沟通,听取反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才能使薪酬管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5篇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琼国资[200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省各级国资机构技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所属产权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下列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一)省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一)市县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市县国资机构授权投资机构);

(二)市县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勒、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县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市县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市县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辖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托管公司、授权运营机构和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所属各类企业一并进行产权登记,汇总后报省国资委,所属各类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资机构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除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财 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文件;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 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六)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七)经出资人批准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淮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间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 副本。

第六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四)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全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监督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九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9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七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产权登记机关不子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期限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白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成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六条 末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八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条 企业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6篇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12-06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资委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06]334号),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

(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投资计划。报送的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投资计划表。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分析材料主要反映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投资经验和教训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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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

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

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

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

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 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

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

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

(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

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 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

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投资计划表

。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

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计划 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

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受理企业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

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

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

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

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

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

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

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 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

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

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时向省

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

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

复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分析材料主要反映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

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

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

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

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

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

后评价制

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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