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入股合作合同

2024-07-04

个人入股合作合同(精选6篇)

个人入股合作合同 第1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意向如下:

一、土地地点及面积

1、甲方提供平方米的场地与乙方合作;该场地东以为界,南以 为界,西以为界,北以 为界;由乙方自行投资开发。

2、该场地的现有设施状况以及水表、电表及附属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自开园之日起计算,施工期间不包括在内,至止。

三、盈余分配

合作项目若产生利润后,双方在除去合作项目的正常开支(包括税款、水电、工资等),双方按甲方占股比%,乙方按占股比%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润。

四、甲方义务与责任

1、在双方合作期间,所有设备投入资金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在公园内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

2、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并保证乙方用电______千瓦,电压______伏,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场地,协助乙方处理好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外围关系。

4、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5、可以指派财务人员负责合作项目的收支及账目监管。

6、在甲方校区有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暂停经营时需提前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2、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3、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爱护场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乙方投资的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

7、在甲方校区有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暂停经营时,乙方需积极配合。

六、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个月清空游乐园,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条件的,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乙方开园之后,因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或不按约定提供水电,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市物价部门对游乐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估价赔偿给乙方以及剩余租赁年限的营运损失。

3、若乙方因经营问题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半年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将场地恢复原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入股合作合同 第2篇

第一条 执行机构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为中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

第二款: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为日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

第二条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为:甲乙双方通过对于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所确定的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的合作,以达到扩大发展中日双方技术交流之目的。甲方通过甲方合作项目单位获得乙方对合作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促进中国工业技术的发展及促进合作项目的实施;乙方通过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技术。

第三条 合作范围

第一款:合作项目

(-)中方优先计划建设的技术引进项目;

(二)中方拟从日本引进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二款:合作项目条件

中国经济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并且日本企业在管理、技术及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项目。

第三款:合作项目合作范围

由日本专家为本条第一款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日方参加的方法

乙方组织由技术专家组成的调查团,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上述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外汇费用(日中间的往返机票费、日工资、住宿费及进行调查、完成报告书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调查时间过长及所需费用过多的合作项目的调查、研究开发除外。

第五条 中方参加的方法

甲方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小组(包括翻译)协助乙方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为了使乙方的咨询服务顺利实施,甲方提供必要的措施及技术协助,同时为乙方调查团提供中国国内的住所、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方便。对此工作所需要的人民币部分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保密义务

甲乙方互相提供给对方的资料及报告书,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公开发表。

第七条 税收

乙方为执行咨询服务所携带的物品(包括咨询服务所必要的设备材料、仪器、资料等)不缴纳税收。

第八条通信

第一款:甲乙双方的一切重要联系皆用书面形式,凡接下列地址以传送的函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形式发出,皆视为正式发送。

甲乙双方地址为: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长安街二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

邮政编码: 100731

电传: 211230 tomft cn

电话:(861)542247或(861)5126644-444

乙方: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由区有乐町一丁目 8番1号

日比谷公园大楼3层

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

邮政编码:"10o

电话:(03)213-8551

电传: 2222795,jacoin j

传真:(03)213-8822

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在迁往新址前一个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上述地址为新址。

第三款:甲乙双方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日文或英文。

甲方提交乙方的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或英文。

乙方提交甲方的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日文或英文。

第四款: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随时通报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发生分歧,双方均以诚意的态度协商或共同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附件1、附件2及附件3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修改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对本协议的修改,将通过甲乙双方会晤或换函的形式协商,最后以双方签署的文件形式确定修改款项。

如甲乙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六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对方。若接到通知二个月以内对方未提出书面异议,从通知日起六个月后,本协议则自动失效。

个人入股合作合同 第3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商事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 资本为职工股份或主要为职工股份, 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企业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绝大多数股份份额有职工占有, 且实践中这种企业模式基本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或者乡镇自行设立, 所以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入股土地的所有权应当明确为集体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模式的区分

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起源于改革开放后的农村, 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它是采取股份制做法的合作经济, 是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具人合与资合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出资人多为本企业职工, 且须达到一定比例, 并且按人表决, 一人一票, 体现民主管理的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法人所有,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且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合作”具有双重性, 分别为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

合伙制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因此不同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财产的控制权, 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以其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制企业是资合性, 同时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外在表现上, 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似。但股份制企业不限于参股人身份, 任何符合商事主体条件的都可以成为参股人。企业按按股表决, 一股一票, 体现资本的权利, 实施按股分红, 股份可以转让。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 合作社通过提供农业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因此, 要使农村专业合作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时就要符合企业法人的设立标准, 以经济互助为目标转向以营利为目的, 使农民在获得农地收益的同时, 获得企业盈利分红。

三、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现阶段主要困境

(一) 农地的归属性与流转性之间的矛盾

作为股东的农民以自己的出资 (主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限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 股东入股后, 入股的农地成为公司的资本, 公司有权支配利用农地生产经营, 承担公司债务。若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企业, 该合作制企业则具有支配控制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甚至在企业破产时拿土地使用权抵债, 那么农民作为股东就会面临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这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以土地入股的股东在退出公司时, 为了维持公司注册资本稳定性的要求, 股权可转让不可退, 股东只能享有转让股权的收益, 而不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 土地的集体性质就会被破坏, 而对于农民来说, 人身与土地的依附性很强, 这就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到极大影响, 也违背了土地以入股形式增加农业收益的目的。由此可得出, 农地的集体性质与公司资合性是相矛盾的。

(二) 土地外流风险问题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只能内部转让的特征, 即股份只在由多数农民组成的有特定区域性的集体法人内部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的股权具有身份性, 因此农民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享有股份的法定继承权。在股东丧失企业职工身份时, 土地实际上由个人向其所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流转, 但是对于这个地区的农民集体来说土地并没有外流。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比农地入股公司土地外流的风险小。

但在企业负债的情况下, 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中入股公司的土地外流的风险相当大。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土地占股的比例较大, 且由于资金来源不足, 风险承担能力弱, 当偿债不能时, 作为企业主要资产, 势必会被用来偿债, 最终导致土地外流风险和农民的生存问题。

(三)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与合作企业长久性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有限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收入被企业分红所取代。因此在某一程度上, 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企业肩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以入股方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期限受制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民入股的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 而股权在企业永久存在的基础上是无期限的。也就是说, 虽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的经营期限, 股东也可以解散公司, 但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说, 仍应当追求公司的长期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业企业股权的主要来源, 其期限性与公司追求长期利益存在矛盾。因为期限届满会使得农业企业无法继续正常运作, 企业的发展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所限制, 农民的利益亦会收到影响。

(四) 合作企业入股农地融资抵押贷款所面临困境

1. 企业外部因素

(1) 立法障碍。法律是农地融资抵押贷款最大的障碍。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抵押的客体不包括土地。企业抵押入股农地首先需要突破立法障碍, 尽管某些地区现在出现抵押融资试点, 但大部分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法规获得批准的, 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加以推动的, 一旦发生抵押纠纷, 法律无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1)

(2) 农地抵押配套措施不健全。目前, 农地抵押服务机制能力不强 (2) , 尚未形成健全体系, 缺少专业组织或机构对农村土地价格作出科学性评估, 因此无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供需状况等各类服务。农地抵押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 但农民作为抵押主体, 缺乏相关知识能力, 并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审核和公示制度不完善, 极有可能损害农民利益。

(3) 抵押农地处置困难。对于银行来说, 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 农地抵押过程繁琐, 风险较大。在合作企业无法还贷情况下, 银行处置抵押土地难度大, 首先, 农地需求市场较小, 即使是取得抵押土地的经营权, 转让出去依然非常困难, 导致贷款回收缓慢。此外, 银行无法实现农地的真正价值, 农地资源浪费。使得很多银行对农地抵押贷款望而止步。 (2)

(4) 土地零碎分散。由于长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零碎分散, 企业入股农地抵押规模受限, 抵押效益降低。零碎分散的土地无论是在入股企业, 还是抵押贷款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2. 企业内部因素

入股农地抵押关系到入股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民对土地依附性强, 将土地视为生存基础, 企业抵押土地难以获得股东 (农民) 的支持。农民为了更好地掌握土地, 防止潜在的失地风险, 可能会反对将入股的农地抵押贷款。股份合作制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弱, 收益较低, 无法还贷的风险较高, 将入股农地用于抵押贷款很可能会因无法还贷而失去土地, 从而引发企业生存危机, 不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五) 优先受让权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对企业来说, 股东转让股份,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此外, 为了保障农户集体利益, 法律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可以优先受让。这两个优先权似乎存在矛盾。笔者认为, 农地作价入股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脱离”农民, 农民作为股东, 他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此时的优先购买权应是针对股权而言, 这两个优先权并不存在矛盾。此外, 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先受让权, 不包括以入股方式流转的情况, 所以企业内部的优先权当然优先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优先权。

(六) 入股农民转让或者退股时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其兼具人合与资和的特点, 农民因入股而成为企业职工, 持有职工股。关于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 股权的获得是因为股东的出资, 股东资格的转移或消灭只能因转让或者退股等。另一种观点认为, 农民通过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方面成为企业职工, 另一方面持有企业职工股, 而入股农民的股东资格与其职工身份联系紧密, 股东资格依附于职工身份 (3)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这是因为这种企业模式有别于其他企业。作为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 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 一旦脱离职工身份, 企业基础将丧失, 股东资格也不再存在。农地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而农业活动基础时间长, 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得效益。企业内部的股权变化很容易影响土地权属的变化, 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甚至决定企业的命运。《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做出了原则性规范, 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企业职工因退休、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丧失职工身份的, 其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自此自然丧失, 并且应当办理退股手续。第二种观点相对来说, 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给予企业充足的时间做好股东转让或者退股相关事宜的准备。

四、农地入股股份合作企业困境的立法建议

支持农村企业的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然要求, 虽然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 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 企业内外矛盾日渐显现。此外法律也对农村土地增设了诸多限制, 使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融资、生产等方面困难重重。因此, 制定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农地入股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至关重要。

(一) 针对土地的归属性与企业经营稳定性的矛盾

立基于中国特色, 农村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地入股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民手中转移到企业手中。作为企业股东, 农民有权利转让或者退股。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退股意味着企业经营资本减少, 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 影响企业的发展, 所以需要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用立法加以规定, 明确农民退股取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和条件。笔者认为这种退股应限定严格的标准, 农民可以在补偿企业合理费用的基础上, 且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取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区的自然状况、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补偿费用范围, 且可以规定农民以土地入股前也可以和企业协商, 总之, 力求保障土地的集体性质时也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

(二)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防范土地外流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 土地外流风险主要是在企业负债破产, 清偿债务时产生的, 企业股份转让的内部性基本不会造成集体土地的外流。入股农地作为企业的资产, 必定是要用来承担企业债务的, 这样就增加农地外流风险。农民一旦失地, 生活将无保障, 入股农民与企业债权人的矛盾将难以避免。首先, 在立法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到农民手中, 如在同等条件下, 使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 妥善处理企业农地流转。其次, 通过政策措施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风险, 必要时可以借助政府的隐性担保, 使企业避免以农地偿债。

(三) 从期限角度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与企业长久经营矛盾

为保障入股农民能长久的拿到公司分红, 而不至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导致丧失生活物质基础, 可以允许延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同时, 稳定现有土地关系, 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实质而充分的保障。

(四) 通过国家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 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制和信用体系来解决入股农地抵押贷款问题

首先, 立法完善, 承认入股土地经营权抵押合法。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并逐渐扩展到农村地区, 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降低, 依靠土地保障农民利益不再成为绝对。因此, 放宽土地抵押限制具备现实意义。并且, 通过立法进行承认, 可以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第二, 完善抵押配套措施。设立抵押评估机构, 制定评估标准。同时,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保障交易安全。第三, 政策扶持。对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 如融资, 税收等方面制定帮扶措施, 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提高企业偿债能力。

(五) 健全农民股权转让和退股机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 可能存在多个股权种类, 所以立法过程中必须详细规定相关股权种类的权利义务。

农民转让或者退股, 首先应当尊重农民与企业的意思自治, 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转让和退股相关事宜;其次通过立法保障农民退出企业应享有的权益, 规范转让和退股流程。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人合性为本, 关于股东资格, 通说认为农民一旦丧失企业职工身份也就丧失了股东资格, 而丧失了股东资格的农民在企业中同时也丧失了管理和决策等权利, 今后立法应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障丧失股东资格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后, 建立灵活地农地股回购制度。入股农民入股后,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企业回购相应的股份。同样, 企业在发现入股农民存在规范规章制度等情形, 不再适合担任企业职工的情形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主动回购相应的股份, 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总之, 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项综合的、专业的、具有开创性的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 需要稳步地推行实施, 逐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做到严、松结合。结合国内外关于企业制度和土地利用的相关经验, 结合我国具体实际, 建立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

摘要: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基层经济管理者与广大农民的一种创新。农村集体资产少, 普遍存在一定数量的集体土地, 缺乏成立公司的资金条件和管理条件, 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 不仅能够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渐显露的弊端, 而且进一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通过对土地、土地权利的流转等相关问题的分析, 为建立相对完善的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困境,对策

注释

1 刘奇.农地抵押贷款的困境[J].中国金融, 2014, 05.

2 惠献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困境与创新路径设计[J].西南金融, 2015, 05.

个人入股合作合同 第4篇

记者从海南省农业厅了解到,海南有38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7万多人,涉及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农业生产各行各业。目前,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不大,大型合作社不多,50人以上的仅有350多家,而且合作社在创立农业品牌、无公害基地建设等方面还不够完善。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力夫说,在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也要防止农民因此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根据此《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仍存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为此,《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多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新华社记者 傅勇涛)

技术入股合作合同范本 第5篇

乙方:xxx(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xx厂、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占股70%;乙方出技术,占股30%。

二、合作项目:

xxxx。包括各种xxxxxxxxxx。

三、合作时间

暂定x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3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0%。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体情况,乙方有权预支薪酬,但该薪酬一半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另一半计入项目经营成本内。

3、甲方所出资金的固定资产部分按五年折旧,但流动资金部分不计利息。

4、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责任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合同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市场内容。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合同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xx(签字)乙方:xxx(签字)

日期: 日期:

技术入股合作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权力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_____%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

技术入股合作合同范本3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鉴于乙方对甲方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的比例分;

(2)销售额提成xx%。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 乙方:

有限公司签章: 签章:

技术入股合作合同书 第6篇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广州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智力出资的形式入股广州xxx有限公司(下称博斯特公司或公司)研发中心中心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 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研发中心(该中心财务独立核算)。为保持公司快速发展,设立事业部进行产品开发及引资工作,完善后可申请注册有限公司,负责整体品牌运作和市场营销。

第二条:乙方公司现有的资产及设备有:

1、乙方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现有经营场地300平方米,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固定资产100万元。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甲方的管理、技术、流程设计的总价值人民币为 万元,甲方技术入股后拥有公司研发中心百分之 的股份,余下 %的股份由乙方占有。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期股股权为五年,五年后甲方享有8折优惠,换购新股权)其技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九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已清楚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并认可前述债权债务均计入公司今后的盈亏财务报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 %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并享有月薪元人民币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薪水标准按照市场标准发放,应发款 元/月,待发款元/月,待发款进入公司“员工基金”。)

2、甲方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一职,负责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技术指导工作。

3、甲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乙方后不会产生侵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责。甲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甲方(包括甲方的直系亲属,下同)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5、甲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6、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

7、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期限为五年,三年后退股退还折算本金,五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赎回。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6、甲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陈黄祥)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本运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一次财务账目,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中心利润的60%做为分红),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日前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 亏损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出资。乙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追加投资和引进外界资金后,按照公司法,股份相应调整。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产品研发与乙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支持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①乙方或甲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③在未经公司同意状况下,甲方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停止技术研发的;

2、违约处理: ①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构成对公司侵权的,公司另有权按照侵权产品销售额的30%追究责任。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 5 年内,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等均属于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研发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 广州xxx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篇二:技术入股合作合同书修改版 技术合作合同书

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目前投资有江苏创业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已拥有相当规模的市场客户,管理团队的组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运作资金,经营运作状况良好;乙方具有自动化设备机械生产的技术秘密和诀窍; 因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乙方以技术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一事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一、项目公司概况

1、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 有限公司。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3、项目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自动化设备机械生产和销售等,暂定经营期限为10年。

4、项目公司具体设立事宜和前期筹办事项由甲方安排,相关费用计入公司开办费用。

二、各方出资

1、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自动化设备机械生产的技术秘密和诀窍(以下简称“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和乙方的长期劳务服务作为出资。

2、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金,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出资完毕。由于乙方出资很难在法律和财务上予以评估,公司登记时仅以甲方作为唯一股东。

3、由于乙方出资仅为使用权,因此其作为技术股东仅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其中甲方60%、乙方40%),并不享有分配公司财产等其他财产性权利。乙方股权不得转让、质押等处分。公司每年在2月前对前一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扩大业务运营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双方认可方可进行。

4、乙方移交给项目公司的上述技术资料必须是清晰、完整、可靠的。

(a)清晰: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和掌握有关生产、调整、检验、控制的方式;(b)完整:包含所有的生产环节和技术细节。(c)可靠:真实准确,无重大错误和疏漏。

(d)项目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补齐不足的资料,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

5、乙方保证,技术在市场中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在合同签署时,没有通过任何渠道将其持有的上述技术应用在其它企业的生产中,并且技术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个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保证公司和甲方免受任何损失和索赔。

三、项目公司管理

1、甲方作为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本运作,主要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图纸生产及和生产相关的工作如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的发运、产品的销售、财务管理、人事安排等。

2、乙方作为公司技术副总经理,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产品的定型及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技术性问题,协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在做出合格样品后乙方应利用自己的经验积极推广,以帮助项目公司打开产品市场;乙方有权每月预支费用 元,但该薪酬将从乙方年终利润分红中予以扣除。

3、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项目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4、甲方每季度向乙方公布一次公司财务账目。应乙方要求,甲方可随时提供项目公司财务账目查看。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乙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订单需履行完毕。

5、项目公司租用关联公司场地的,或者向其采购零部件、加工服务等,按照市场公允价值与项目公司结算。乙方对项目公司作价有异议的,双方将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订单需履行完毕。

6、乙方同意,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公司。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项目公司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

四、保密与竞业禁止

1、双方均应对技术及项目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中乙方同意履行下述保密义务:(a)将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将其中任何信息用于与乙方接受项目公司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项目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该等信息的披露在法律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以甲方同意的方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b)所有由乙方制作并持有,或通过其他途径持有的有关项目公司业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均为项目公司的保密材料,项目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或交付项目公司,乙方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离职时,同意立即将所有上述文件或资料交付项目公司,并办妥有关手续。

2、乙方不得在双方合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在其它与项目公司、关联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从事兼职工作或提供技术服务,或协助第三方与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所从事的公司业务进行竞争,也不唆使亲友及项目公司、关联企业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五、合同终止

1、如合同非因乙方过错解除的,双方将在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2、在合同终止后,前述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3、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双方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4、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退出合作后,项目公司仍有权使用技术。

5、无论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引诱项目公司、关联企业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等。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项目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项目公司的用途,造成项目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

2、乙方入股技术在同行业中缺乏先进性或者可行性的,又或者乙方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或非经甲方同意停止技术研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修订、履行和终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与本合同有关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项目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3、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不可通过口头形式变动,而只能通过各方签署的书面合同进行修改。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地:江苏省金湖县篇三:技术入股合作合同书 技术入股合作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王 辉 身份证号:***034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 **************公司、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一.合作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甲方出资占股65%;乙方出技术,占股35%。二.合作项目:

一种带有透明液晶显示装置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专利证号:200920244194.4 三.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永久,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四.合作分工:

1.乙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双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65%,乙方占股权分成35%。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双方认可,该提留按双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体情况,乙方有权预支薪酬,但该薪酬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责任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合同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并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市场内容。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所有人经双方协商确定。八.其他事项:

1:生产前期的及时开发及样品制作由甲方出资,在做出合格的样品时,甲方付乙方伍拾万元生活补助。2:在做出合格样品后如甲方未履行承诺拒绝支付乙方伍拾万元生活补助乙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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