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24-06-20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精选8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

试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

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去第(三)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

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7年4月18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

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

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2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1 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资产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经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认后,可以在“其他调整项”中作调增处理。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调减。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 4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应当保证风险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保存时间20年。

第二十八条

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

经全体董事签署确认,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当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时,期货公司应于当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 5 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向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情况时,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还应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或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进入风险预警期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提高公司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恢复到预警标准以上 6 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现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接到期货公司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除客户保证金外的自身资产。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 7 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3篇

于2007年中期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作为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直接后果, 一些商业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因流动性问题已经或正面临着倒闭风险, 这严重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以说, 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和现行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几方面对银行的要求很多也很复杂, 但我们看到, 相对于其他风险来说, 巴塞尔委员会之前对流动性风险也仅限于度量标准、管理和监管等定性描述与分析。显然, 这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以及未来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需求, 巴塞尔委员会也已经充分意识到, 仅停留在对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考核及评价方法上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防范风险的需求, 能推广于全球的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定量度量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及标准急需出台。

基于此, 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出台了有关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标准和监管方法的征求意见讨论稿, 这篇讨论稿实际上是对流动性风险定量度量方法全球推广的一次广泛征求意见, 也可以说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由定性监管向定量监管的一次转变。

委员会发表了两种用于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标准。第一种标准是, 流动性覆盖率, 这个标准是用来衡量在压力情况下短期内 (一个月) 银行是否能够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指标。第二种标准是,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 提出了更长期的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标准。

2 流动性覆盖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 (LCR) 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比率”方法基础上来评估流动性事件暴露的。这种度量标准的目的是在一个具体的极端流动性压力场景下 (由监管者来具体化) 保证银行保有一笔充足的无产权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 以现金形式来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该流动性资产储备应该能够使银行维持到计划的压力场景的第30天, 此后, 管理层或监管者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或者会相应的对银行进行处理。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 该比率应该≥100% (也就是说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该和估计的净现金流出相等) 。银行应在满足该要求的同时持有无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储备来抵御潜在的流动性压力。银行和监管者也应当知道在30天内可能的储备并保证在这一个月中能够提供重组的流动性资产来满足任何的现金流缺口。

2.1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有关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所具有的特征, 巴塞尔委员会有如下规定:

基本特征:低信用风险和低市场风险、估值的简便性和确定性、风险资产间的低相关性。

与市场有关的特征: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委托的做市商、低市场集中度、安全投资转移。

基于此, 委员会认为,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主要有下面几类:

(1) 现金。

(2) 中央银行储备, 在遇到压力时它们可以被提取使用。

(3) 以主权国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或者多边开发银行担保的有价证券, 同时, 这些证券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在巴塞尔标准法下, 被赋予0%的风险权重。

这些证券有很深的回购市场且这些证券不能被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发行。

(4) 由国家发行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债务, 流动性风险由国家或者银行所在的国家来承担。

由于大多数活跃银行持有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证券, 作为资产的一部分, 满足某些条件的证券也可以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一部分。但是, 必须有相应的折扣系数来抵减。总的来说, 这些工具的折扣系数不能超过50%。折扣系数的确定应当适用于相应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此次讨论稿中, 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满足条件及相应的折扣系数 (20%或40%) 。

2.2 净现金流出

等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的压力场景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减去预期现金流入的数值。

巴塞尔委员会对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和预期现金流入确定的标准分别见表1, 表2。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出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出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出值。

同样,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入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入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入值。

3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Ratio, NSFR)

NSFR标准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融资缺口法的改进。

NSFR标准被定义为可提供的稳定融资额与要求稳定融资额的比率, 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否则, 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稳定的融资是指在长期的压力条件下超过1年的资产和负债融资金额和类型。

NSFR度量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资产”和“现金资本”方法的基础之上的, 这些方法曾经被国际活跃银行和银行评级机构广泛的使用。

3.1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犃犛犉) 是指一个机构的下列全部金额

(1) 资本;

(2)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优先股;

(3)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负债;

(4) “稳定的”无到期日的负债或者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注意: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当中的进行的借款不能计入到此比例当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融资。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ASF) 的计算方法:

有关ASF的构成要素和相应的ASF因子数值见表3:

续表

3.2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犚犛犉)

实际上指的是用一个机构的资产来度量该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的金额。这里的资产还包括该机构资产负债表外的暴露金额。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RSF) 的计算方法:

机构所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乘以对应于该资产类型的RSF因子, 再加上资产负债表外发生的金额 (或潜在的流动性暴露) 乘以相应的RSF因子。

稳定融资要求金额机构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金额×RSF因子。

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低, 反之, 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高。

有关RSF中的资产类型和相应的RSF因子数值见表4、表5。

4 监测工具

这里的监测工具主要是指监管当局运用一系列广泛的数量工具来监测银行业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据委员会了解, 截至2009年年初, 全球的监管当局运用了超过25种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概念对特定资产负债表流动性含义进行评估, 并运用市场数据来监测银行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在本讨论稿中, 委员会列举了几种常用的计量工具, 它们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5 应用评价

与传统的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方法及理念相比, 这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的度量方法及监测工具改进很大, 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由定性度量标准转为定量标准外, 还有诸如:提出的两种指标度量法都简便且易于掌握。

其中, NSFR标准度量方法拓展了通常的行业习俗, 来证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暴露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和传统度量方法可能忽视的长期资产的短期抵押融资的各种期限错配。与传统度量方法相比, 加入了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测定。

但是, 我们看到, 还有一些关于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尚需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以此来更好的完善此方案, 使监管当局及银行业识别、度量、监管流动性风险更加趋于成熟。

5.1 银行跨境业务

众所周知, 银行跨境业务交易速度的提高和交易量的扩大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这也是这次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 如果母行产生流动性危机, 它可以通过选择外汇掉期或抵押品跨境转移等途径, 从境外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获取资金进而避免产生流动性风险。但在现实情况下, 外汇掉期市场的流动性难以预测, 资产的转移也需要时间或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多种原因, 当发生流动性问题时, 各国监管机构都会要求本国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使得母行无法从境外获得资金, 最终产生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这次提出的流动性框架的另一个要素是一套流动性监测工具。这些监测指标是用来改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设计这些指标的目标是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趋势, 使得全球银行业有统一的标准分析流动性风险。这已经是进步了。从过去来看, 各国监管制度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银行流动性风险集中管理的有效实施。如母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在压力环境下可能都被要求提高流动性水平, 从而导致了跨境银行集团整体流动性水平过高, 增加了监管成本。

但是, 监测指标基本一致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银行跨境业务流动性风险问题, 我们知道, 各国监管措施存在巨大不同, 如有些破产制度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理给予并表, 而有些则针对单一银行。此外, 各国的监管政策对跨国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头寸敞口要求也不同。诸如此类的问题, 都会影响到银行集中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及效率。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如何才能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真正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国际一体化”?

5.2“流动性资本”计提能否实现

我们知道, 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已经纳入到资本监管的范畴中。其中, 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要求, 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就囊括了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以及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对于每种风险的资本计提, 新协议都规定了详细的度量方法。而对于流动性风险, 目前而言, 这次讨论稿中没有做到和其他三大风险一样量化为资本计提。我们知道, 充足的资本金是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 也是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也纳入到资本管理当中, 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统筹安排, 集中管理。那么, 流动性风险能否和三大风险一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 和三大风险融合到一起, 使监管者、银行更好的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度量、防范与管理?如果能够, 难点在哪里?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资本度量方法?我想, 这是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

摘要: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颁布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III, 其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框架无疑为全球金融业在今后如何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提出了指向。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 介绍了本文发布的背景;其次, 在此基础上, 详细介绍了文本中提出的两个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最后, 对该文中讨论的度量流动性的方法及工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流动性覆盖率,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J].Consultative Document, 2009 (12)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4篇

过去的一年,伴随着垒球化金融危机的蔓延,风险管理对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显得愈加重要。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直致力于制定和推动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家保险公司也在关注保费利润的同时,大抓风险防范,摸索出了一套经验和方法。

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广大和复杂的体系,而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而言还有许多探讨和完善的空间。本文旨在介绍关键风险指标在操作风险中的工作原理、建立原则和如何应用于寿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实践,希望它能成为寿险公司具体量化操作风险的参考工具和方法。

二工作原理

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管理部门希望将抽象、复杂的操作风险转变为直观、简单的数字,对操作风险进行量化。通过量化的手段和方法,可以直观的反映操作风险现状,便于观察操作风险变动情况。关键风险指标就是一种操作风险定量分析方法。

关键风险指标(KRI--Key Risk Indicators)是用于风险评估和监测的重要工具。风险指标是在一定风险管理框架中,对业务活动和控制环境进行监控的指标体系。有代表性的控制评估活动只能定期进行,而关键风险指标则可日常监控,这有助于进行动态化的操作风险管理。这些指标包括:交易的失误次数、职员流动比率、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当这些关键性操作风险指标参数值发生变化,达到或是突破一定限额时,保险公司就需要对该参数所反映或是代表的操作风险潜在领域实施预警管理,并分别按反映的问题程度不同向风险管理者、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以及时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缓解措施,最终使该指标参数恢复到原定的控制水平之内。

关键操作风险监测指标的建立基础是假设操作风险大小与某些数量指标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通过这些数量指标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某些操作风险水平的变化,指标依附于某—产品线或实体中已识别的操作风险,具有可计量性和一定的预警功能,并能通过定义触发水平,来引起管理层对指标参数值超过安全区间的操作风险的重视。也就是说指标具有风险敏感性,能深入洞察风险组合的变动情况。KRI是实现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十分有用的工具,保险公司内部一般由专门指定人员或风险管理者定义指标项目及其执行的程序。(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2003::“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andMethodology”)

三关键凤险指标体系建立原则

在选择指标和构建整体指标体系时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重要性原则。指标的选择要覆盖当前整体范围内的操作风险重点环节,可能不是面面俱到,但必须抓良操作风险易发的区域或者风险严重的区域

开放性原则。KRI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架构,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和风险偏好的转移,指标的选择也应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事前预警和事后计量相结合的原则。指标体系中的部分指标要对操作风险有预先警示的作用,部分指标要在事后对操作风险事件的损失情况有所计量,从而为保险公司达到高级计量法要求不断积累操作风险损失数据

风险容忍原则。指标体系的建立并非要覆盖保险公司业务线的所有操作风险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部分操作风险可以不进行监测,但其损失必须进行计量

四关键风险指标的主要结构和应用

目前国际金融界对操作风险的分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世界各大保险公司的研究实践中也从各个不同角度诠释了对操作风险的理解。在此,以由RMA牵头开发的KRI体系为例,简要介绍KRI的主要结构和分类特征。RMA(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ion)专业性风险咨询企业与风险管理协会是金融业KRI体系研发行动的发起人。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方法,KRI包括:8个标准的业务线,细分成40个产品和服务组l 15个风险类别,46个业务功能单位、按产品特征和组织属性功能分类(巴曙松,200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操作风险衡量与资本合约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KRI实质上是一个三维模型 业务产品/服务线、风险分类和业务功能单位,三维模型中的每一个组合(产品/服务线、风险分类、业务功能单位)决定一个操作风险点,每一个风险都对应一个KRI,对该风险点风险水平进行度量,反映风险发生的频率或损失强度或兼而有之。

根据指标的时滞性,KRI体系中的指标可以分为预警指标(1eadingindicator)、同步指标cconcurrent indicator)和滞后指标(1aggingindicator)(周光友、罗素梅,2005,《金融风险的度量与指标选择》)。

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值的变化先于实际风险状况的变化,参考这种指标可以发现“预先警示标志”,分析未来风险状况及其对今后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是对未来产生影响的操作风险监测指标

同步指标。同步指标值的变化同步于风险状况的变化,它的变化时间与风险情况基本一致,用于定义“正在发生的风险”,其中潜在损失事件可能导致一家或者另一家机构产生风险

滞后指标。滞后指标用于反映或查找“历史事件”,其值的变动时间往往落后于实际风险状况的变动。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可以显示风险变动的总趋势,并确定或否定预警指标预示的风险变动趋势,而且通过它们还可以看出风险变化的深度

根据所监测操作风险的影响面和重要程度,KRI还可以分为核心指标、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三个层次。核心指标是代表涉及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的主要风险的指标,重要指标是代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具体细分之下的业务风险的指标,普通指标是代表除核心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具体细分之下的业务风险的指标。某寿险公司采用了这种风险指标分类方法,将KRl分为核心KRI、具体的核心务KRI和具体的其他业务KRI三类。如下表所示(样例):

KRI实质上是一个三维模型,三维模型中的每一个组合(产品/服务线、风险分类、业务功能单位)决定一个操作风险点,每一个风险点都对应一个KRI。KRI体系中的每一个风险点均标明了其功效、内部可比性、外部可比性、简易度和属性,并根据业务性质对每一个风险点进行简单描述,下表是RMA指标体系的一个简单示例。

以寿险个人业务为例,KRI体系的风险点如下表(样俪):

同时,KRI体系对每一个风险指标进行编号、命名、分类,定性和描述,并将其与有关的已经有了明确定义的风险点相联系,产生如下的KRI表格,每一个三维模型中的KRI均通过这种表格来进行定义。一个KRI可以对应多个风险点。

KRI的定义表格(样例):

五结论

综上所述,关键风险指标是一种操作风险定量分析的方法,它有助于风险管理部门将抽象、复杂的操作风险转变为直观、简单的数字,对操作风险进行量化。考虑到不同公司在业务发展阶段、管理水平和技术基础方面的差异,关键风险指标在定义和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照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 3 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7篇

(2007年4月18日公布,2013年2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1500万元、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保证金未足额追加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8篇

随着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正式颁布,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新的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开始进入各国监管当局的视野。未来五至十年,如何深入贯彻巴III的监管理念,推进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完善金融市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实施过程中,除了监管资本规模外,还需要一个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作为监管实施的指导[1]。本文尝试建立一个宏观审慎管理的风险指标体系,以期促进逆周期资本监管在实践中更加有效地运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内银行业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理论分析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定义及必要性

银行在经济较热时期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用来应对经济非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下滑情况的缓冲资本称作逆周期资本缓冲[2]。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上行、信贷总额快速增长时期,额外计提逆周期资本,从而适度地有效抑制银行信贷的超额扩张;而在经济萧条、信贷额度萎缩时期,释放留存的缓冲资本,从而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来维持信贷的正常运行[3]。这一机制下,银行业能有效地控制信贷投放的规模, 系统性风险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减弱。

(二)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实施原则

对于这一机制的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各国不可以机械理解或执行,而是要因地制宜,切实根据本国的经济及金融发展情况,综合地、全面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找到符合本国实际的参考指标及计提标准。在制定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过程中,应遵循把握目标与政策原则、指标跟踪与改进原则、相机抉择原则等一系列实施原则,确保机制实施的有效性[4]。

二、构建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下的风险指标体系

(一)构建风险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侧重于对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规模的测度,然而如何准确地判断经济周期、识别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特征、水平和变化趋势,以及如何把握逆周期工具计提的时点和程度,这些都是牵绊该项监管发挥最大效用的难题[5]。因此,构建一个适应本国国情的宏观层次的风险指标体系成为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能为监管当局准确判断经济运行周期并适时运用逆周期工具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效用。

(二)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文通过总结现有学术成果,尝试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监测指标体系。在指标选择上有两个原则,一是侧重整体衡量经济金融周期,二是能够衡量社会整体信用融资水平(见下页表1)。

三、实证分析

(一)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权重设置

将评价目标设为T,评价指标集F={f1,f2,…,fn},构造判断矩阵P为:

! f11f12… f1n$ " %

" … … … … % " %

fij是相对值,代表了各指标的重要性数值(i=1,2,…,n;j=1,2,…,n),取值(如表2所示):

对判断矩阵P赋值后,计算其最大特征根和对应的特征向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系数为CR=CI,其

RI

中,CI=λMAX(P)-n ,RI为判断矩阵P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

n-1标(见表3)。当CR<0.1,判定矩阵P通过一致性检验; 否则需要调整矩阵P,直到获得满意或可接受的一致性为止。通过检验后,其归一化的特征向量值即为所求权重。

资料来源:Saaty(1980)。

通过不断尝试,本文最终构建出了4个指标层的判断矩阵,并通过Excel计算出了指标权重,各指标权重构成的判断矩阵均通过了一致性检验,主要风险指标的值可由得下列方程组确定:

B1=0.2X11+ 0.4X12+ 0.4X13

B2=0.5499 X21+0.2098 X22+0.2403 X21B3=0.2970 X31+0.5396 X32+0.1634 X33

B4=0.2572 X41+0.3326 X42+0.1126 X43+0.2975 X44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为检验指标体系的构建效果,下文中将我国的相关指标数据做了代入,并分别进行了加权计算。数据区间1998年Q4—2015年Q1。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报告、中国社科院金融统计数据库、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等。为了消除季节性影响,数据指标的增长率均为同比增长率。数据链存在的较少断裂以线性插值法处理。数据指标量纲的不一致以归一化方式处理。归一化公式如下:

其中,i代表第i项指标,j代表第j季度,Xij是第i项指标第j季度的原始数值,Yij是第i项指标第j季度归一化后的数据。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文构建的风险指标体系,将我国的相关指标数据

风险指标体系时间序列图——金融杠杆风险指标

图中菱形标志线代表宏观经济风险指标。1998—2007年间,我国经济表现出了典型的增长型经济周期波动态势。波动表现在2004年经济出现周期性下滑,而在2006年又恢复了较为快速的增长趋势。这主要是因为2004年国家为控制经济过热实施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措施,短暂冲击过后经济又恢复到了增长态势。2008年前后出现了V字型的状态,主要是我国经济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了显著衰退,国家为稳定经济给出了一系列刺激政策,又使得经济出现大幅回升。从走势来看,该风险指标反映出来的经济浮动与我国实际经济变化吻合。

正方形标志线为货币流动性风险指标,1998—2011年间,共经历了四次较大幅度上升:(1)1998—2000年,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为稳定经济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2)2002—2004年间,本外币利差显著,且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大规模热钱资本涌入;(3)2006—2007年,贸易资本项目双顺差、货币升值预期和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导致外汇占款成为货币流动性的主要投放渠道;(4)2008— 2011年,金融风险全面爆发,金融监管当局以宽松货币政策应对,我国进入信贷空前扩张阶段,货币流动性增长压力显著上升。

图中五星标志线代表信贷扩张风险指标,图上显示,我国有三个阶段经历了信贷快速扩张,第一个阶段是2001— 2003年下半年,这段时间内我国建立了出口导向战略和重化工业发展战略,国内经济因此出现了阶段性的持续性过热增长,信贷扩张也处于一轮明显上升周期;第二个阶段是2008— 2009年,这一阶段为应对金融危机,支持投资和增长,银行体系放出了较多的贷款,流动性越发富足,由此带来的通胀预期使得资产价格快速上扬,又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贷款的快速增加,随着资本约束压力和银行体系坏账隐患的增加,该风险指数在2010年后呈现出了显著的下降趋势;第三个阶段是2014年前后,2014年人民币新增贷款创了历史新高,商业银行更是在临近年末时上演了一次突击放贷潮,增加了信贷扩张的风险。

图中×标志线代表金融杠杆风险指标,图上显示,我国四部门的资产负债率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的十年间呈现平稳增长,而金融危机后在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和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作用下,负债规模和数量则出现快速膨胀态势。

结论

分析发现,本文所建立的综合指标体系所反映的情况与我国的实际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情况比较吻合,这表明新

摘要: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运作安全,巴塞尔委员会创新监管思路,在对逆周期资本监管进行深入探索的基础上制定了巴塞尔协议III。目前,巴III倡导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已在世界各国进入推广与实施阶段。就我国而言,如何加强资本的逆周期监管,有效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维护宏观经济运行稳定,已成为改革中的商业银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而在该机制的实际运用中,能否准确把握经济运行周期,及时计提或释放缓冲资本成为核心问题。

关键词:逆周期资本监管,层次分析法,风险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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