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2024-09-14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精选5篇)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第1篇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第一章 目标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处理、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农业保险理赔要始终以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 农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助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其网络、人员、技术、管理等服务农村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章 报案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向广大投保农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 道,引导受灾农户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报案管理,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严控业务系统外记录报案,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第六条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 发生大面积灾害、重大疫情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再保险的,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视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报案数据定期清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对于重复报案等无效报案,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做报案注销处理。第三章 查勘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养殖险案件原则上应在接报案后48小时内进行查勘。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种植业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损失数量(面积/头、羽数/重量,下同),以及有无不足数量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况,正确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可向气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索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定合理的观察期。首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出险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待作物或林木恢复生长后,再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全面、翔实记录体现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按照农业生产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抗灾减损工作。

对于养殖业保险标的,保险公司要注销出险标的识别标码(耳标)或对出险标的进行标记;标的因病死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提示并督促被保险人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查勘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下次查勘的时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案情特点,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

对于小额养殖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并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第四章 立案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处理。

立案时,应根据查勘情况在业务系统中准确填写出险原因和损失数量(养殖险包括死亡数量、扑杀数量,种植险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受益农户户次等要素信息。对于一次事故有多个出险原因的,应对照事故证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选择录入最直接、最有效的致损原因。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立案后,应及时根据最新查勘定损情况调整估损金额,并在业务系统内保留相应的估损调整修改痕迹。

第十九条 对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或误立案等情形的,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进行拒赔、零赔付结案或立案注销处理。

拒赔案件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注意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超过规定的立案时限、立案金额或估损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五章 定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超过规定处理权限的,应由上级参与或指导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查勘定损标准和规范,按照标的特点、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通过清点数量、查阅账目、实地丈量、图形勾绘等方式准确核定标的损失数量;通过植株指征、经验估计、工具测量、抽样测产等方式测定损失程度。第二十三条 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合理定损,或者在作物收获前一次性测产定损。对于农作物在苗期受损,急需重播、补种的,或标的已经达到绝产或者全部损失标准的,以及处于收获期即将收割的,应尽快完成定损。

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确保抽样样本具有代表性、抽样结果具有可信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所采取的抽样方法与事先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应报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同意。同一省内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共同协商确定定损规则。

原则上,抽样定损范围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每个村应分轻、中、重三种损失类型分别设臵至少一个随机抽样点,再在抽样点中采取随机、等距、梅花式等取样方法,根据灾害类别、损失情况及实地条件选取样本,据以测定损失程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以确保定损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抽样复核机制,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科学合理。分级复核应制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

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第六章 理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

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算清单。

对于已将土地转租他人耕种的,在理赔时应注意核实确定赔付对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按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扑杀、不足数量保险、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标的实际价值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明确再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或超赔部分的赔偿金额,及时向再保险人报送理赔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原则上应支付给被保险人。但为帮助被保险人及时恢复生产,应被保险人要求或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可以通过协助购买发放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形式兑现。此种情况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赔款资金不被挪用。第七章 核赔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核赔权限,超过规定的核赔金额的,应报上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定损清单、损失照片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查勘定损过程是否规范,定损结果是否合理、赔款计算是否准确、赔案单证是否完备、付款对象是否准确,并签署核赔意见。

第八章 赔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集体投保业务,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7日。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 10日内支付赔款。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实行“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

对于确需以现场集中兑付赔款方式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将集中兑付的现场影像或照片作为必备的理赔资料留存归档。对于确因有关配套措施不完善难以实现转账支付的,应将有关情况报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由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将涉及的保险分支机构情况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向当地保监局备案。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应取得银行有效支付凭证(银行回单)或银行有效证明;通过政府部门财政专户、农信社等途径间接转账到被保险人账户的,应取得分户支付清单回执或有效证明(加盖转账机构公章),且转账到户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人在赔款支付清单或赔款收据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机制,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 1%)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涉及联保或共保的案件,从联、从共方保险公司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应分摊的赔款划拨回主联、主共方保险公司。第九章 结案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赔案经核赔通过后,对于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保险公司应进行结案处理。同一赔案涉及多次赔付的,在案件未全部处理完毕前,不应结案。

第四十一条 结案后,保险公司应将赔案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一个保单项下一次事故应生成一个赔案号,案卷材料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

第四十二条 归档形式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已实现电子化储存和流转的电子单证,可不再打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及有关证明等纸质单证材料应妥善汇集保管,按赔案号装订成卷。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以村(组)为单位投保的业务,当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因涉及赔案数量众多,多案共用部分单证材料,如气象证明、专家鉴定、理赔报告等,可视情况以县(灾害涉及多个乡镇时)或以乡镇(灾害仅涉及一个乡镇的多个村时)为单位将共用材料原件统一保管在其中一笔赔案案卷中,其他赔案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以索引形式附清单注明所有与之对应的赔案号;同时,在相对应的其他赔案中,也应注明留存共用单证原件的赔案号。第四十四条 基本赔案材料包括:

1.保单抄件/保险凭证、集体投保的分户清单(均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2.索赔申请书(养殖业保险应由被保险人填写;种植业保险可由被保险人或乡镇、村(组)代表被保险人出具); 3.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4.现场查勘报告及原始工作底稿;

5.相关技术鉴定材料或定损标准(如有,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农业技术人员出具);

6.出险证明材料(气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布的公共信息为准;火灾证明由武警森林消防、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等部门出具;牲畜死亡证明应由畜牧兽医站或具有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出具); 7.能清晰反映标的受损情况及拍摄日期的现场照片(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8.赔款计算书及理算清单(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9.赔款凭据或转账凭证;

10.公示现场照片及反馈材料(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第十章 大灾理赔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属于大灾或巨灾的,保险公司应及时编制、维护大灾编码,并在对应的赔案中录入。

“大灾”、“巨灾”标准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自行确定。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作用,借助乡镇或村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原因及报损数量后,集中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或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报告的损失情况,采用抽查或重点查勘的方式进行查勘核损。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面积灾害的应急预案。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或重大损失时,保险公司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要注意统一理赔原则和理赔标准,必要时调派人员赴灾区现场指导参与理赔工作。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并争取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有关科技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养殖险发生大范围疫情的,要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疫情发生、蔓延、控制情况及政府扑杀措施,并附上疫情进展的相关材料。第十一章 资源保障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管理,强化理赔数据与承保、再保、财务数据的对接,加强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基础数据质量的管理,不断提高数据管理水平和统计分析水平。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配臵满足农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理赔工作人员熟悉业务、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对于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灾因鉴定和损失确定,由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聘请农业专家参与鉴定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或事先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工作事项、工作要求和费用支付标准;事后应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各乡镇、村(组)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服务的一般人员(如参与查勘定损服务的工作人员),可给予相应的工作费用。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必要时可量力而行适当承担部分防灾费用。

防灾费是指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政策事前对农业保险防灾费制定具体的制度,明确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流程和支付渠道,做到“严格管理、比例控制、规范列支、专款专用”,并跟踪费用使用情况,做好防灾费使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保险公司支付防灾费用时,应明确用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合法凭据。对于采取防雹、人工降雨、抽水抗旱、防治病虫害等抗灾自救、防灾减灾措施所产生的防灾费用,应直接支付给作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综合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现代信息技术、遥感测绘技术、网络结算手段等科技成果,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诉机构应为保险公司市级(含)以上机构。受理机构应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的内部稽核制度,将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赔款支付情况、防灾防损费用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虚假赔案,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相关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所描述的理赔流程为一般案件普遍采用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实际灵活调整、优化理赔流程。如,对于小额养殖险案件,可以将查勘、立案、定损、理算等一系列流程整合,一次性完成理赔工作。对于种植险苗期作物,如果在首次查勘时即能够确认全部损失,且具备改种、翻种气候(季节)条件的,应该直接定损。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所列的各项要求为指导性意见,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理赔管理制度,制定理赔实务和理赔工作手册,加大执行落实力度,不断完善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理赔服务水平。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第2篇

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经济主体间分布的不均匀、不对称, 一方掌握另一方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并且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表现得较为突出,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 以及农业生产者普遍缺乏保险知识, 使得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加剧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矛盾, 并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就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并提出一些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策略建议。

一、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

(一) 投保人 (农业生产者) 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及其影响

作为投保人的农业生产者拥有有关保险标的个体信息优势, 并且保险标的始终处于农业生产者的控制范围, 农业生产者比保险人拥有更多关于土地、气候、农作物、畜禽等标的物的风险和损失信息, 而保险人并不清楚不同农业生产者的潜在风险水平,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并且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个体信息优势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已影响到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均衡和健康发展。

1. 投保人 (农业生产者) 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

一般来讲不同的农业生产者面临不同概率的农业风险, 如果信息是完全的, 保险人可根据精算原理对高风险者收取高费率, 对低风险者收取低费率。但实际上保险人并不清楚不同农业生产者的真实风险水平。因此, 保险人便按农业风险平均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保险费率, 即费率水平介于应向高风险者收取的高保险费率和应向低风险者收取的低保险费率之间。这种厘定保险费率的方式导致高风险生产者更愿意购买保险, 因为他出险的概率高于平均损失概率, 这样他投保时的效用大于不投保时的效用。而低风险生产者则拒绝购买保险, 因为他出险的概率低于平均损失概率, 不投保时的效用大于投保时的效用。因此, 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农业保险市场上集中了大量的高风险者, 而低风险者被排除在外。其结果一方面使保险人赔付率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大量低风险人被排除在外, 这就造成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的平均风险水平不断提高, 致使保险公司赔款的概率明显加大, 潜在的赔付支出大于保费收入, 亏损的压力就会迫使保险人减少保险供给并提高费率, 而提高费率必然迫使较低风险农业生产者退出保险市场, 进一步恶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并且还会引起更大程度的逆向选择。保险费率的提高还会降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再加上农业保险供给的减少, 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陷入“供需两不旺“的状态。

2. 投保人 (农业生产者) 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作为投保人的农业生产者比保险人具有更多关于土地、气候、农作物、畜禽等标的物的损失信息更加凸显了农业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后可能会减少其损动机和减损动机, 并会减少或放弃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事前农业生产者疏于风险防范, 减少了阻止损失发生的动力,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加大或损失程度加重;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者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程度的有效措施, 从而造成损失程度扩大。

由于考虑到投保人在投保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 保险人一般会定价太高, 导致供过于求, 而与此同时, 高价格下确实集中了大部分最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保险标的, 因此这个价格又呈下降刚性, 从而导致保费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进一步加剧农业保险市场中供过于求的矛盾, 影响到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及其影响

1. 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

一般而言, 经营效益较差的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推销农业保险产品, 并且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险种的认识以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 主要来自于保险营销员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 一方面将会出现农业生产者选择了经营效益较差的保险公司去投保, 而经营效益较好的保险公司却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出现农业生产者所急需转嫁的风险与所购买的险种并不匹配的情况, 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买了保险却得不到想要的回报, 而潜在的风险又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嫁。这将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减少, 进而加剧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矛盾。

2. 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保险人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可能存在着重业务承保、轻理赔等错误倾向, 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同样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例如,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 保险人利用投保方专业知识的缺乏,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采用种种理由对履行保险责任进行逃避, 或存在理赔不及时现象, 这样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并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还会引致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诚信危机和投保意愿, 从而导致农业保险需求减少, 进而阻碍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应对策略

(一) 树立诚信意识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及其影响, 首先需要引导投保人、保险人树立诚信意识, 使其自觉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做到投保前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也应当把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如实、详细地对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实事求是地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应认真、高效地提供理赔服务。并通过一些宣传教育让保险当事人做到诚实守信, 不弄虚作假, 认识到如果贪一时便宜, 最终会影响到以后的长远利益。

(二) 增强信息的对称性

保险人在承保前需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更多有关投保人及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 以便对投保人作出更为准确的分类, 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费。保险人还应加强核保控制, 通过加强核保把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予以承保, 而把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排除在外。保险人通过搜集更多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及加强核保能可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渠道来宣传农业保险, 增强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并通过一些方式加强保险教育和培训, 让更多的农业生产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有关农业保险的知识。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培养素质优良的营销员上门进行讲解, 让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赔付内容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尤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在投保前要进行详细地说明, 让投保人在投保前清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

(三) 以制度为保障, 推广合作制农业保险

合作制保险组织可以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其具体组织形式有两种: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以保险合作社为例, 它是由同一地区 (通常为一个或数个乡镇) 的农民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而成的一种非盈利组织。首先, 农业生产者在加入保险合作社之前就彼此十分熟悉, 并且对于农业生产全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较为清楚, 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承保管理, 可以有效减少逆向选择问题。其次,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 农业生产这既是投保人, 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 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与合作社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 因此投保人骗取保险赔款的动机大为减弱, 并且投保人即使想骗取保险赔款也将困难重重。另外, 典型的中国农村聚族而居, 长久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 投保人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因此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 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问题。

(四) 设计多样性的保险合同

合理多样性的设计保险合同, 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利用设定无赔款优待条款、免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等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设定无赔款优待条款可降低低风险投保人的实际费率, 从而提高他们参加农业保险的收益, 有利于吸引低风险投保人购买保险。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免赔额条款规定损失金额小于某一个设定值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共保条款规定保险人只赔偿损失的一定百分比。两种方法都要求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 从而为投保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五) 树立重理赔理念

在经营指导思想上, 保险人要转变重业务承保、轻理赔等错误倾向, 树立在重业务承保的同时, 更加重视理赔的理念。并通过不断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 增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信誉, 从而增强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度和信任度, 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农业保险的推广。

(六) 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

为了应对农业生产者对保险人财务信息、保险产品缺乏了解及很难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亟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来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权益, 从而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 具体表现为:投保人 (农业生产者) 拥有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个体信息优势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拥有的有关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等整体信息优势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策略建议, 从而促进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双重性,逆向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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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动力机械更新的探讨 第3篇

1 我国农业动力机械的更新状况

改革开放以前,根据北京农机学院的研究,拖拉机合理的更新期为8~10年,联合收割机为10~13年。国际上发达国家大多也在10年左右,而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规定,拖拉机折旧更新期为16~17年,联合收割机及汽车为19年,机引农机具为13.5年。这一规定长期未根据实际加以修订,同时还不适当地提倡为了节约延长机器使用寿命,从而错误地鼓励了农业动力机械的超期使用。

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经过6年的时间农民手中的旧拖拉机基本被小型轮式拖拉机所取代。又经过8年左右的技术进步和资本的原始积累,到1992年出现了中小型拖拉机混合使用的状况,小型拖拉机在本地服务,中型拖拉机已开始了跨区作业,这样中型拖拉机年单机作业量增加和作业时间的延长,使得中小型拖拉机更新加速。

2 影响农业动力机械加快更新的因素

2.1 技术进步

改革开放前技术进步年不超过5%,而农机制造业还处于从无到有的过程,从客观上抑制了农机具的更新。改革开放后技术进步年超过了10%,有的行业超过了20%,农机化技术和农机制造技术的进步加速了新机具的更新。

2.2 资本积累的增加

开放初期,家有储蓄500元的农民可以购买1 200元左右手扶拖拉机,购回使用3年更新为小四轮;1985年后出现的农机万元户可以购买5 000元左右小四轮;1990年左右的农村万元户已很普遍,2万元左右的中小型拖拉机成为他们的新宠;到1995年以后,36.8 kW以上的拖拉机逐渐成为农民最新的选择。

2.3 使用技术水平

养机户使用技术水平高的机具寿命长,反之则使用寿命短。合理的磨合新机更为重要,拖拉机使用者基本能达到这一要求,而联合收割机的使用者很难达到这一要求。

2.4 单位作业量

手扶拖拉机年作业量年不超过40 hm2;11.02 kW小四轮拖拉机年作业量在53.6 hm2;18.3 kW拖拉机的年作业量保证80.4 hm2;22.05 kW的拖拉机年作业量100 hm2;36.8 kW拖拉机的年作业量200 hm2。根据以上数据,在机手操作水平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应该在单位作业量达到或接近16.67 hm2时实现淘汰和更新,如果再行使用将增加成本从而延误作业时间。

2.5 农艺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前,可耕耘面积为大中型拖拉机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各项经济指标中单位耗油量不超过0.85 kg,生产责任制后这项指标达到1.1~1.2 kg。这是由于地块过小所至。从技术经济的角度看:使用了现代最好的机器,使得机器调头次数、单位开沟量都在增加。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中有20%的地块要单趟作业以达到一苗不留;大中型拖拉机有33%也在单趟作业,以减少耕种地头,相比较使得达不到农艺要求的机具没人要,被淘汰。

2.6 地理经济环带的影响

受到地理经济的影响,使用作业收益在发达地区可达35元/0.067 hm2、较发达地区30元/0.067 hm2、欠发达地区25元/0.067 hm2、不发达地区20元/0.067 hm2。这使得使用者单位面积作业成本超过33%后就要淘汰机型,而形成发达地区使用新的,欠发达地区用旧的,不发达地区使用接近报废的,这样各使用5年达到15年才报废。

2.7 国家政策的影响

公社化转为责任制使得链式拖拉机不到3年而报废或改型为推土机使用。近几年的国家机具补贴政策加快了车况差的机具淘汰率提高,跨区作业中各项优惠政策使得联合收割机不到5年就被淘汰。

2.8 修理水平的影响

生产责任制后各国营农机修理厂在10年左右转产、关闭。农机修理中的大修也不复存在,各个时期的修理费用不尽相同,假冒伪劣零部件在市场上的存在促使养机户尽可能使用整机或原车零件,换件修理成本高等因素,使得使用者在5年左右就淘汰机车。

2.9 农机工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农机工业的发展为使用者提供了价廉物美,舒适的操作平台,使得使用者加快了农机具淘汰速度。社会进步使得农机使用者的思想观念逐步改变,走南闯北的作业提供了互相交流的机会。各个省区各不相同的农艺要求,各不相同的作业季节使得作业时间大大增加,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使得使用要求有合适作业平台而减少劳动强度,各不相同的机具技术经济指标差别,加速了机具淘汰。

3 合理更新期的界定

合理的更新期应多长为宜?责任制后各种情况的变化和现有条件下界定更新,动力机械的更新应根据其作业量界定为宜。拖拉机不得超过10年,总作业量达到68.37 hm2/kW就应及时报废,而收割机则以技术进步影响为第一界定时间为5年为宜,国家规定的手扶拖拉机界定在12年是合理的。

农机经营者也是一个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与一身的农机户,以其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以服务于农业生产为手段。在农业生产这个市场中有其自身的需求。最大利益促使其经营到一定时期淘汰更新;资本积累使其追求使用更加先进的机械以使用机器求得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与适应市场需求就会按时按需而更新机具。国家跨区作业政策的实施,农机使用者在几个省之间,实施了农机具的流动与配备,在这样大的市场中,适者生存而得利,不适者被淘汰,在地理经济的环带中逐次淘汰最后达到更新报废。

摘要:农业动力机械的更新率可以直接证明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影响农机更新因素的分析,计算出了合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更新率。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第4篇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最近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险行业监管制度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

在偿付能力监管上,此次出台的新规,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念,并改变以往分类标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Ⅰ类公司和充足Ⅱ类公司,其中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对三类公司将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九类监管措施。并且新规不再设置监管指标,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作出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将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新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三部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治理结构监管制度框架。

浅谈农业机器的选型配套与更新 第5篇

1 农业机器的选型与配套

1.1 农业机器配备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1.1.1 农业机器配备的目的和要求

我国各地区的自然、气候、农业经济条件和农机经营形式、农业经营规模、生产任务和作物种类等不同, 农业机器配备以因地制宜地完成机械化农业生产任务, 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目的。

1.1.2 农业机器配备的方法

(1) 以农业作业机组必须在适期内完成作业任务为基本依据, 这类方法有机组工作量法、能量法和经验定额法等。

(2) 以完成作业阶段任务同时实现机械作业费用最低位目标, 这类方法有线性规划法、最小年度费用法等。

1.2 农业机器传统的配备方法

工作量法和能量法的出发点是按一个农业机械化企业的现有土地规模、农业作业工艺要求等, 按机器在给定期限内完成所需的各项作业所需拖拉机和农具的台数, 以及按完成各项作业所消耗的动力之和来计算出所需拖拉机和农具的台数。这两种方法虽然考虑了机组生产率、作业期限等参数, 但未与经济效益挂钩, 因此, 不能称为优化结果。

1.3 线性规划配备法

线性规划配备法是重要的系统配备方法之一, 主要用于限定作业期限的情况, 可用于田间作业、加工、饲养、运输等多方面的配备。使用的前提是配备的约束条件与目标函数均为线性函数。用线性规划方法进行机器系统配备时, 首先要建立数学模型, 即编写约束方程和目标函数, 然后利用计算机对数学模型进行求解。约束方程可包括作业量约束、机器约束、农具约束、资源约束等;目标函数可以是企业纯收入最高、机械作业成本最低、资源消耗最少等。经计算机对模型进行求解可得出在满足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佳机具配备台数。

1.4 非线性规划配备法

虽然线性规划配备方法综合考虑了机组生产率、作业工艺、作业任务、作业成本及企业收益等, 但由于该方法要求所有的约束方程和目标函数均为线性, 而实际生产中有些约束并非是线性关系。另外, 用线性规划进行机具配备时, 机组各项作业日期必须根据经验提前给定。而给定的作业期限不一定是合理的。

1.5 计算机模拟法

线性规划法或非线性规划法所得结果虽为一个最忧解, 但这一结果有时会因各种原因, 企业在实际过程中有较大难度。此时企业又别无选择。计算机模拟法也称计算机仿真法, 借助计算机对系统进行动态模拟, 得出多种可行方案、再由决策部门从中作出合理的选择。

2 农业机器的更新

机器从开始使用直到被淘汰更换的期间, 称为机器的更换器。更新期的长短, 极大地影响着机器效率与作业成本, 也影响着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一般讲, 机器有两种寿命。

2.1 自然寿命

指机器从开始投入使用, 直到由于有形磨损而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为止所经历的整个时期。

2.2 经济寿命

指机器从开始投入使用, 直到继续使用会造成经济上不合理而使其停止服役的整个时期。

我国在较长的时间内没有按照科学的方法确定合理更新期, 农业机器使用期过长, 折旧率较低, 更新资金不到位, 加之片面强调延长农业机器自然寿命、超期使用, 以致机器严重老化, 油料费、维修成本急剧上升, 可用性下降, 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根据全国调查, 超过15年机龄的拖拉机有效功率下降17%, 油耗费上升20%, 维修费上升30%多, 其完好率仅10%左右, 经常延误农时。特别是大中型机具老化, 深耕面积减少, 直接影响到粮食减产。

3 农业机器更新的原因

3.1 机器发生事故性损坏, 无法维修, 只有更换新机器。

3.2 生产内容或规模变化, 原有机器不适用。

3.3 机器停止生产或进口, 零配件失去供应, 无法进行正常维修, 被迫做出提前淘汰更换新机器的决定。

3.4 出现性能优良的新型机器, 旧机器相形见拙, 失去使用价值。例如用联合收获机收小麦后, 割晒机因其要人工捆、运、脱粒, 不受农民欢迎, 大批割晒机只好闲置起来。

3.5 使用旧机器的预期成本超过换用新机器的预期成本。

我国更新农业机器, 多数还是前三种情况, 但这些因素的规律性较少, 农业机械化工作者能控制的不多, 所以一般研究的也不多。第四种情况在一些技术发达、农业机器产品换代很快的国家, 已成为引起更新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研究的重点是第五种情况, 即以性能一样或相近的新机器取代旧机器。

4 影响农业机器更新的各种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农业机器业得到了不断的更新, 而农业机器的更新与很多因素有关, 正是这些因素促进了农业机器的不断更新, 并成为决定农业机器更新的重要条件。

4.1 技术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各个领域的技术都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将这种技术应用到农业机器的更新和完善中, 使得农业机器的产生和制造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农业机器的制造和研发随着各个领域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农业动力机械自身制造技术的改进, 农业机器更加具有科技含量, 从而农业机器得到了不断的更新, 有助于现代农业生产。

4.2 国家政策的扶持

农业机器的更新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 在《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2011-2015) 》中, 国家农业部农机化司明确地提出对于农机制造的扶持, 进一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鼓励农民对农业机器的使用。国家政策是决定农业劳动力机械更新的一个重要原因, 只有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 农业机器才能够良好的更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平, 乔春蓉, 赵登文.农业机器系统选型配套研究[J].农机化研究, 2003 (3) .

[2]朱振宁.大庆农场农业机器系统优化设计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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