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制度

2024-07-15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制度(精选13篇)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制度 第1篇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容易用于制造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详细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双重性质,它既是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要物质,同时也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需要严格加强管理,在储存上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储存场地要求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储存于特殊药品库,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特殊药品库与危险品仓库。2.储存原则

分类存放: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分类存放;易制毒化学物品必须根据其不同特性专库专储,尤其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物品,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危险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3.出入库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1双人验收;验收人员应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资料,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

易制毒化学品按生产指令限额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特殊药品库与危险品仓库。4.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检查的方法,分为逐日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

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的管理情况,库房严禁动用明火,特殊情况下须进行申请;电源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设备;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变形,物品有无潮解风化;堆垛是否稳固,货物堆垛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包装件,如各种酸、碱的存放;库房是否漏水,温度、湿度是否达标;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失灵等。一旦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制度 第2篇

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规定如下

1、所供货单位必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先签订购销合同,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申请必须标明采购数量、用途、押运人。采购有专人负责。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并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3、向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在取得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不得将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

5、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24种。从总体来看,2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有1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过查询比对,这10种危险化学品都不属于剧毒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均是化学实验室常用的化学品,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易制毒化学品在高校实验室中的安全隐患

(一)师生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知识匮乏。高校实验室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甲苯、乙醚、高锰酸钾、丙酮、三氯甲烷和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当前高校教师和学生普遍不知道这些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而是把这些化学品当作普通的化学品。学生们在进入实验室之前一般会接受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但这些教育主要是从化学品的危险性这个角度来进行的,学生对当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甚至一无所知。国家先后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其中,主要法律法规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校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多从化学角度去注意这些危险化学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

(二)购买管理不严格。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严禁个人购买第一类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省级机关审批。购买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则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在实际的药品购买中,高校实验室主要接触到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教师和学生在购买这些易制毒化学品时,通常比较随意,较少去公安机关备案。根据李恩敬[1]对25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分析,40﹪的高校选择的是半开放的管理方式,即根据实验室的意愿, 可选择学校统管方式或直接联系供货商购置试剂,这样的管理模式对教师的试剂购买比较灵活方便,但对安全监管的难度加大,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储存安全隐患大。在当前各大高校,常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分散储存在各种实验室。这些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不属于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问题比较严重。

(四)使用环节监管难度大。由于在使用环节,老师不可能24小时对学生进行监管,学生在使用环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就成为监管的一个盲点。另外,化学实验的成果和失败都是正常的,学生也可谎报实验失败,而实际上则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带出了实验室,流向社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

(五)废弃物随意排放问题突出。高校实验人员环保意思淡薄的现象突出,很多实验人员包括老师和学生对实验废弃物的排放不注意。在实验仪器的洗涤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是直接在水龙头下直接冲洗,反应容器内的废弃物就随着下水道排放到了河流湖泊中,对生态环境有着直接的破坏。另外,某些气味较大的液体废弃物用瓶子装起来,与固体废弃物一起,当做普通的生活垃圾扔到垃圾堆里。这些垃圾没有进过专业的处理就销毁或者排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六)实验室消防隐患突出。高校化学实验室大多历史比较悠久,建设物比较老化,相关的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例如,很多楼道没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没有消防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堵塞,药品混存混放严重,重大危险源时有存在。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校园安全。各大高校的消防检查流于形式,主要是检查节假日水电是否关闭这样的常规问题,对刚刚提到的消防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政法院校的教师或者消防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对高校师生进行定期的培训,用最新的高校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来警醒师生的安全意识,讲解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全体实验人员清楚的了解到哪些情况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环节是要严格控制的。另外一方面,要加强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消防讲座,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演练。

(二)强化购买审批程序。建立课题组—院系—学校三级审批制度。由学校的保卫处统一购买,并上报到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例如山东科技大学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程序上,实验室、科研团队—系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学院( 学校) 分管领导三级签字,单位盖章后,分类、分级报公安局报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

(三)加强储存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台账管理。对实验人员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用途、用量、种类、数量、使用情况、流向等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另一方面,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库的技术防范建设。在实验楼安装被动红外报警器、主动红外探测器、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从而加强学校保卫处对实验楼的技术监控力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高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加强对高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派出所可以派社区民警联系高校的保卫处,联合对各个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进行全方位的消防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楼的保卫制度、保卫人员的值班情况、大门的门禁系统情况、消防通道是否堵塞、应急照明灯是否配置、有无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的配置情况、灭火器的情况、实验室内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检查、实验室的药品混存情况、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制度上墙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强实验废弃物的环境保护力度。(1)循环利用实验易制毒化学品。例如丙酮,在实验室中的用量很大,这是一种低沸点液体,可以通过减压蒸馏或者普通蒸馏等方式进行提纯。在柱色谱分离实验中使用大量的丙酮,可以循环使用,这体现了绿色化学的理念,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的意义。(2)对实验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严禁随意排放。要用统一的回收瓶进行回收,然后放在专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回收箱内,定期由学校统一请外面有专业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回收和销毁。根据笔者到湖南大学的调研,湖南大学的化学楼每层楼都设置有危险化学品回收篮,专门用来回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湖南大学还严禁把危险化学品垃圾当作普通的生活垃圾扔到外面的垃圾桶内。

(六)增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在高校成立以化学老师为核心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另一方面,要成立以学校保卫处为核心力量的兼职救援队伍。同时,广泛发动师生加入到救援的行列中,作为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2)制定详细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校要根据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在实际的事故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恩敬.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调查与分析[ J ] . 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2): 198-20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4篇

使用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

l、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的仓库内,存放场所安

全可靠,防盗措施必须到位,零整分开,存放有序。

2、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建立使用台帐,台帐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

3、易制毒化学品由品管部化验员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进出库

领用手续使用,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

对。

4、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

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5、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次取用或存

放有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登

记方能有效,并认真填写流水帐。

6、实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

制毒品的使用安全。

7、如发现丢失、被盗等意外突发情况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l、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

组,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以购物申请单形式说明用途,经

公司主管部门、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购

置。

2、易制毒化学品购回后必须点清楚并做记录,专人负责保

管,专柜存放,严禁接近火种。

3、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三人管理制度,执行领料制

度,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说明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严

禁未按使用规定违规使用。

4、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进出库必须登

记,做到账目清楚,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做好使用台帐,并

确保台帐真实准确。

5、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堆

放,明确标示,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加强安全管理,发生被盗、丢失、误用等情况,及时上报

公司主管领导,不得瞒报,误延不报。保卫室要加强安全巡

逻。

致全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日常工农业牛产中的重要 原料,流入地下毒晶加工厂又能用于制造毒品。近年来,受国际毒潮 的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出口 大国,无疑也成为毒贩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 1月】日正式开始施

行。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新《条例》列管品种

第一类(共12种):1-苯基-2一丙酮、2、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第二类(共5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共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 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购销管理

l、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向公安机关审请购买许可或购买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况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否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 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的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 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纪录或者不如实纪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纪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签发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发给备案证明。

3、收到购买许可甲请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和审批。

4、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购买备案申请的,应于3个T作日内办理备 案证明。

5、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将销 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时,应同时提交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运输管理

1、跨地区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2、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或运输备案的,应当向公安杌关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市级公干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0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运出的县级公安机关于3日内审批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四、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流向、库存量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对报告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倍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兀以上5万元一次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J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例规定,请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5篇

2、适用范围

盐酸生产车间及使用车间

3、责任者

销售科 物资供应科 氯车间 电解车间 水汽车间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4.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每天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核对登记。

(2)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仓库管理。

(3)领用单位和保管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的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档案。

(4)未经允许,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造成社会危害,一旦发现,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

(1)销售科制定每天的盐酸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量进行销售。

(2)由销售科对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进行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销售科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时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4)销售科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销售科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附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6篇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3.责任者

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7篇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化学品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经理室、采购科和生产部、使用部门。

4、程序

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防止易制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1 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易制毒品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荣成市易制毒化学品采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规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进行采购,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化学品抵运单位后,必须有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员、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

4.8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的库房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库员和采购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采购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出库后由采购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管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计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不得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5、附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8篇

第第一一节节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公司所生产使用的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上虞市安监局、上虞市禁毒大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

第三条

生产副总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人员由市场部内勤员兼任。储运部是仓储保管和发放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部门;其他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第二二节节

职职

责责

第一条

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3.对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并落实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每季度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5.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条

专管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台帐,落实供应、仓贮、使用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及贮罐的储存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

4.做好与当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协助供销部门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证明。

5.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按要求参加例会,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储运部管理职责:

1.对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贮槽和贮罐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防盗、防破坏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配备好灭火器和防盗报警设施,对车间的贮槽要做好进料口的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仓储保管人员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本企业有关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工作,办理出入库手续时要做到品名、数量准确无误。4.仓储保管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发货前,必须验证购买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全,严禁发货。

5.如属非龙盛集团内部购买的单位,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同时应查验购买方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及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仓储保管人员应在发货前认真查验购买经办人(或司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书。

7.仓储保管人员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才可就本公司生产的,与手续相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发货。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安盛公司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储运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发货台账,清楚、完整、如实的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信息。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查。9.仓储保管人员要了解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要做到合理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10.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要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和破坏,要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仓储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

采购、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采供人员)主要职责:

1.易制毒化学品采供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2.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前,采供人员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作深入调查,并查验复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严禁向无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采供人员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及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销售依据。

4.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采供人员要严格控制好购用证数量和有效期限,严禁少批多购和超期购买。

5.采供人员对购买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6.认真做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量和储存量情况,次月五日前填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

生产、使用部门(车间)的主要职责:

1.生产车间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要实行专用贮罐储存,在贮罐周围要落实做好防护栏设施,对进料口、出料口实行上锁管理,由公司仓储保管员和生产车间当班班长负责管理。4.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5.使用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车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发生重大问题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处理工作,6.专管人员要掌握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量和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7.生产车间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分别报公司供应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第三三节节

日日常常管管理理

第七条

在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制定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后,方可向具有公安机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单位购买。严禁向无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单位或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贮罐储存,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双帐、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第十一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巡查值班制度,落实防火、防盗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会议,自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字。

第第四四节节

其其

他他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属情节轻微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罚,并可同时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第9篇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和进出口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0篇

根据《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的精神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准确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禁止将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表证明转让、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地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

四、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账目清晰、准确、要建立专门的采购、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使用状况,并将相关资料保存备查。

五、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污水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途径,违者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经常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确保无差错,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七、若采购、保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报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详实的数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1篇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易制毒化学品信息联络员、安全监督员、技术员、购销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导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如实、清晰地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仓储等情况,台帐与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5、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要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要有安全的防盗措施。仓库落实专人保管,进、出仓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定期进行库存盘查,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7、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8、每年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第12篇

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易制毒化学品须专人、专柜管理、单独建立使用台帐。

4、部门领导无权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的挪为他用或调用。

5、一旦发现易制毒化学品遗失或偷盗、或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查询。

6、过期、失效或闲置准备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统一进行集中处理。

7、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酸碱及有毒气体等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9、部门和个人不得借入或借出易制毒化学品。

10、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对专项保管人员是否失职进行监督。

1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12、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1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4、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程。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样本 第13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本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有:硫酸

序号

名称

分类

用途 1

硫酸

第三类非药品类 主要用于农业、合成染料、造纸等 丙酮 第三类非药品类 基本的有机原料和低沸点溶剂等 4、职责 4.1 主管部门

4.1.1 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1.2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修订包含公司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预案;

4.1.3 公司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负责向

安监、公安部门报告;

4.1.4 负责公司上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年报报表;

4.1.5 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纪录等档案的管理。4.2销售部门

4.2.1 负责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销售,并对销售量和销售流向进行统计、建立台帐,汇总后交主管部门;

4.2.2 负责对购买单位提交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查验;

4.2.3 负责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销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

4.2.4 负责同公路运输部门协调公司外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项的工作,对公司委托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定;

4.2.5 负责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在外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2.6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2.7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销售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4.2.8 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

4.2.9按销售计划对外销售制毒化学品,对出货量和销售渠道进行统计,汇总后交主管部门;

4.2.10公司采购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4.2.11 按公司应急预案参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5、采购管理

5.1采购人员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后,按公司规定,联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单位进行供方评定,确定供货方。按当地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确定的供货方进行采购。

5.2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员应尽可能选择具有(委托)运输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负责办理合法运输手续,送货到公司。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员自行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手续。备案证明要随车同行,以便备查。

5.3采购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购货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5.4 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公司有新增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

5.5 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6、销售管理

6.1禁止向无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购买备案证明(凭证)的单位销售。

6.2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购买单位所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验证,6.3 应同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同时完善运输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内容。

6.4 首次购买公司硫酸的用户,应向其提供硫酸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5 销售员对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在接消息后,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6.6销售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采购台帐和证明(凭证)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7、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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