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档案保护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设

2024-05-29

浅议我国档案保护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设(精选4篇)

浅议我国档案保护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设 第1篇

浅议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

[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档案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无论是从数量、种类、储存形式、保管环境等方面都已产生巨大变化,在新的时期实现了新的跨越。要想管理利用好这些档案,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统一的标准,这样才便于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档案加以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方便,带来效益。

关键词:档案管理;标准化;质量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对现代化社会中的档案工作来说,也是如此。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等,各种组织涉及档案种类越多,数量越大,利用的范围就越广,能为全社会带来的实际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要想管理利用好这些档案,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统一的标准,这样才便于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档案加以管理。下面以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为例,就档案管理方面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理念实施全程规范化档案管理做一简单分析。

一、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档案管理现状

1、办事处情况简介。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以下简称武进办)成立于12月份,位于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建立之初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综合科、机电科、轻纺科,主要负责受理武进区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报检,签发各类检验检疫证单,各类产地证书,通关放行;负责实施武进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负责武进区出口主管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业务资料归档与管理工作等,后增加检疫科,主要归口于常州局本部动植检科室管理,武进办起到从旁协助作用,主要负责武进出口加工区检验工作。

2、办事处档案管理现状分析。作为一个机构较全面的大办事处,较为全面详实的档案资料能为领导者提供判断依据,能为日常检验监管工作者反映真实情况,为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基础的档案管理工作自然而然成为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现阶段办事处档案管理共分为两大块:办事处综合档案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其中,业务档案管理又主要分为企业报检资料档案管理以及日常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各科室设立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监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档案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从而形成了全办事处的档案管理网络。综合档案管理主要由归属于综合科的办公室负责,所有办事处层面的活动资料、荣誉资料、各种机构信息往来、接待、后勤等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而各业务科室则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出口报检企业的基本企业资料、出口产品质量情况、生产情况、检测情况、诚信环保等各个方面的资料收集、更新、归档等工作,为检验员日常对企业的监管整改、控制出口产品的质量稳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依据。以轻纺科为例,将企业首先分为三大类:纺织、服装和轻工类。基本档案由企业注册信息、质检人员信息、生产设备信息、主要出口产品信息等构成,分为电子版与传统纸质版两种,同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113号令文件精神,以出口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为信息载体,在将企业分类后,按季度或者周期完成检验监管工作,将监管内容输入系统,同时将整改内容可发送企业,责令整改。此种电子输入方式取代传统的手写监管档案方式,既节省资源又方便快捷。机电科大体相同,另有企业报检资料则由综合科检务工作人员收集归档,每份单据均有唯一的归档编码,一般保存期限为三年,由于报检资料数量较多,综合科设有两个专门档案室保存收藏,日常的查阅、调出等均需按流程申请。

二、武进办事处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平衡。个别单位对档案工作重视还不够,档案意识薄弱,监督力度不强,未能对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档案整理归档时间给予充分的保障,虽然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但真正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有效机制来抓方面还存在缺欠。

2、没有形成完善的质量意识,未运用过程方法进行管理,缺少持续改进的管理承诺。办事处档案管理规定虽然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方法,对工作有一定的质量要求,但没有运用系统的管理思想,进行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划安排。现行的档案管理还存在“宁多勿缺一”的整理原则,档案工作人员往往在考虑自身责任的基础上,片面地追求归档的数量,而忽视了文件内在的价值。

3、在档案利用服务企业等使用者方面。大多档案管理人员认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收好(属被动接受)、管好档案,不主动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不理会使用者的感受,对使用者的重视程度不够,这违反了档案管理为使用者服务的宗旨,同时也降低了为企业服务的效率。日常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意识较为薄弱。虽有相关规章制度,但不少制度还比较粗略、模糊,落实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建立档案质量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1、首先,以现行最基础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例。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无论何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其活动只要有质量要求,一般都适合采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适用社会各行各业,同样适用于档案管理领域。标准强调管理职责分明,各负其责:依照体系文件,以数据和事件为依据,预防为主,有始有终:根据工作的需要允许对管理文件进行增减和修改,以保证管理文件的科学性、完善性和适用性。这与许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的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等方式具有很强的相通性和包容性。

2、在IS09000标准中,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体系的三要素包括:组织、产品和顾客。档案部门是为利用者需要而提供档案资料信息服务的部门。当我们把档案部门的信息服务当作一种产品来看待的时候,质量管理理论同样也具有相当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它与档案部门以利用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完全吻合;其顾客就是在生产工作中急需档案信息服务的各种层次和不同类型的利用者。 3、在我国,有一批组织机构和企业已广泛实施和应用了此标准。制定了详细的档案管理和服务目标、质量方针、业务操作流程、规程、人员综合考核办法等文件,在执行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1月中旬,绍兴市档案馆接受浙江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评审,一次性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成为全国第一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实施标准化后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建立档案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标准化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定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要确立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建立严密的管理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全面控制、高效运转、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克服了以往管理中存在的基础管理弱化、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通过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改进管理规范相关的管理活动和职责,理顺内部管理关系,使各个管理层面、各个操作过程、各个工作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达到管理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要求;二是确立“职责明确”、“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档案管理新模式。综合考虑档案管理业务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档案管理过程的控制要求,建立一套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业务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解决档案管理中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三是要树立“以档案资源使用者为关注焦点”的服务理念,丰富档案信息服务的内涵,改善档案管理机关的形象;四是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工作和做法开具不合格报告,确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五、结束语

档案质量管理体系是全社会各类机构进行档案管理的必要保障,一个科学、完善的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对机构自身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参照同意标准来进行科学化的档案管理,不仅会明显改善各机构传统业务流程、服务质量、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而且会在档案界内真正建立起“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文化,促进全社会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汤涌,刘温健.档案馆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与思考.中国档案,.5.

[2]石建新.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之我见.浙江档案,.2.

[3]钱元吉.全面质量管理与档案工作.档案与建设,.2.

浅议我国档案保护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设 第2篇

信息技术领域的电子文件是指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 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认识, 电子文件是人们在各种活动中使用电子计算机作为工具, 产生的一类数字化形式的记录。按电子文件产生的工作领域, 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录人们在办理公务, 处理一般事务或交流信息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 例如, OA (办公自动化) 电子文件、E—mail (电子信件) 电子文件等, 它们多以文本、图象、声音或影像等形式存在;另一种是记录人们生产或科研活动的技术性电子文件, 例如CAD (计算机辅助设计) 、CAM (计算机辅助制造) 等生成的电子文件, 它们多以光栅图或矢量图等形式存在。

电子文件是人们为了某一目的, 在计算机上, 用一定的格式和处理方式生成的信息的组合, 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 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

2 电子文件的特点

2.1 信息的非人工识别性

电子文件是由计算机处理和生成的数字化的信息形态。在计算机内部, 无论是传输还是存储, 电子文件都是以二进制的“0”、“1”数字编码形式存在, 人工无法直接识别, 必须由相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将载体上的编码序列读取出来, 然后转换成人能识别的形式, 显示在屏幕上或打印到纸上, 人们才能够知晓其内容。人们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的文字、图形或多媒体信息下的声音、影像等电子文件形态, 便是电子文件的某种输出形式。

2.2 对系统设备的依赖性

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数字编码, 二是硬件, 三是软件, 四是技术设备更新, 五是加密。在计算机内部, 电子文件是以数字编码形式存在的, 从生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 离开了计算机软硬件平台, 电子文件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计算机更新换代很快, 常常只能隔代兼容, 对于需要归档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来说, 设备依赖性造成的问题更加严重。不同软件环境下的电子文件有时难以互换。为安全保密起见, 还常常通过特殊的软、硬件设备, 人为地进行复杂而独特的编码加密或信息拆分处理, 使需要保密的电子文件只能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能被读取。

2.3 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纸质文件的墨迹必须依附在纸张上才能形成文字或图形, 内容与载体具有必然的不可分离性。电子文件则不然, 其存放位置不是固定的, 可以实现异地传输、多极传输, 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由文字、图形、声音、影像等多媒体信息相互搭配构成的电子文件, 由于不同的载体往往适合存储不同的媒体信息, 就会造成同一电子文件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在存储时的载体分离现象。

2.4 信息的易改性

对电子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容易, 而且改后不留痕迹, 势必引起安全隐患, 同时, 还可对电子文件进行压缩处理, 改变电子文件的清晰度和对比度等等, 造成“原件”识别困难。相比之下想对纸质文件内容进行增、删、改而不留痕迹几乎是不可能的。

电子文件是人们为了某一目的, 在计算机上, 用一定的格式和处理方式生成的信息的组合, 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 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 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 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 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 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 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3 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 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 而应用计算机后, 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 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 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 一经形成后, 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 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 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 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 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 文件形成后, 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 交档案部门管理, 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 随时更改, 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 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 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 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 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 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 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 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 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 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 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 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 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 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 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 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 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 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 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 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 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 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 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 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 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4 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4.1 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 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 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 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 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 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 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 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 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 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 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 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 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 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 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4.2 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 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 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 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 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 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 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 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 要确定档案的来源, 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 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 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 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 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 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 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4.3 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 电子文件出现以后, 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 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 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 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 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5 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建立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5.1 依靠原纸质档案立卷工作骨干, 实现相关部门职能的交融集成, 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

纸质文件归档经过多年实践, 已形成相对稳定的队伍, 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各立卷部门都设立了负责人负责立卷工作。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也要以人为本, 形成一支队伍, 承担此项工作。由于大多数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较为陌生, 不像立卷归档人员经与档案部门多年合作, 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 容易与档案部门在电子文件归档上达成共识。所以, 依靠原纸质档案立卷工作骨干, 比以单位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保管为主体, 重新建立归档工作队伍更为现实。由于整理纸质档案大多采用手工操作的方法, 这与电子文件处理手法相差甚远, 需要新的知识和技术手段, 现有的立卷队伍尚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要通过组织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 尽快地使他们掌握信息管理自动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担负起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重任。

5.2 建立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 来源广泛, 环节众多。电子文件形成者不仅有业务管理部门的承办人, 还有数据录入员等。哪一个环节的职责不清, 制度不明, 考虑不周, 都可能影响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 电子文件收集归档, 必须依靠制度约束。建立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制度, 明确各方面的职责要求, 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保证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归档内容、归档部门与分工、归档的方法、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和纸质文件相比, 都有很大区别。抓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制定《机读 (电子) 文件归档工作规定》等, 都要明确无误地分别对上述区别做出具体规定, 并设计《机读 (电子) 文件归档目录》样式。同时还必须加强对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活动环节的保密管理。

为了使各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立卷牵头人能够尽快地接受这一新生事物, 可在对电子文件的来源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本着“注重职能因素”的原则, 选择电子文件的信息综合性强, 含“金”量高的综合业务管理部、总裁办公室做为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的重点和试点部门。如将历年的各部门单用户报告和定制的多用户 (专项) 报告分电子文件归档。

与纸质文件相比, 电子文件归档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广泛, 受制约因素多, 仅靠档案部门独家很难完成, 应采取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档案部门、综合业管管理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四者结合的方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熟悉各自管理的业务, 了解电子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历史联系, 是承担归档工作的主要责任者, 在鉴定工作价值时最有发言权;档案部门掌握归档的原则、方法, 又了解全局情况, 可以发挥把关和统筹作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是全面掌握公司和产品种类、部门业务类型, 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是设计和维护信息管理网络、管理电子信息的专业技术部门, 又可以作为电子文件的形成单位, 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四个部门的职能相互渗透, 扬长避短, 发挥各自的优势, 在电子文件归档中集成一体, 可共同形成质量较好的电子文档。

摘要:电子文件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给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在总结电子文件概念及其特点的基础上, 指出电子文件对传统档案工作的影响以及针对电子文件在档案管理中相应的对策。

浅议我国档案工作的刑法保护问题 第3篇

1  我国《档案法》等行政法规对档案工作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档案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对档案工作的保护来讲,表现为以《档案法》为主,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如200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第2条(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国家保护。再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年修订)第48条(二):买卖、转送或者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还有1985年制定的《会计法》(199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等等。综合来看,我国《档案法》对国家档案工作的保护还是较为全面的。《档案法》第5章“法律责任”中,共规定了九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是罚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所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是极不相称的,对之进行的民事、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消弭类似案件的出现。另一方面,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经过刑法规制前,往往需要得到本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其间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违反。这也是当下侵犯档案工作案件的屡屡发生,国人颇多埋怨诟病的主要原因。“亡羊补牢”不若“未雨绸缪”,在相关违法违纪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前,反思刑法体系个罪对档案工作的保护作用应该是当前档案工作者和法学界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

2  我国刑法对国家档案工作的保护现状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刑法是作为保护社会法益的最后屏障法地位存在的。但在针对档案工作保护上,我国刑法并没有发挥出其对例如文物保护、情报秘密保护等应有的作用和力量。目前,将刑法作为保护国家档案的主要手段,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认识和普遍做法。我国《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除了指《刑法》第329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两个具体罪名外,还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罪名:《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61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77条第4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等。这些罪名共同构筑了刑法对档案工作保护法网,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符合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

首先,从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刑法处理来看,都能找到合适的规制办法。如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有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者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等。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于将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携运出境的行为,可以视其犯罪对象是否文物性质的档案,或者是否属于国家情报性质的档案,分别论处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有观点认为,《档案法》中规定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具体罪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牵强引用相关罪名进行处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违反,应视情况在《刑法》中增设相关具体罪名。也有观点认为,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对应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适用该罪对《档案法》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时只能针对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以上争议,本文认为:作为我国“罪刑法定”之“法”的成文刑法及其所确立的规范本身具有天然滞后性、规定抽象性、内容涵盖有限性等诸多缺陷,其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办案人员所面对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在将其适用到具体的案件时进行一定的解释是应当和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其中无本质差别的现象,凡与普通法刑无差别的现象,都无必要作特别规定。这样既可以减少条文和罪名,又能防止罪名彼此可以旁通。另外,对于《刑法》渎职罪一章中的犯罪主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类人员一并纳入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作出的“泛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已经解决了涉及国家档案工作人员适用渎职罪有关罪名的问题。

其次,从侵犯档案犯罪的个罪排列来看,是散见于各章节当中的。有观点认为,应该在刑法体系中比照妨碍文物管理罪增设妨碍档案管理罪。本文认为不妥,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一直秉承着“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客观上,刑法只能将那些社会危害性巨大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充分的、罪责关系较明确的问题和事物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之内。二是相对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关于档案工作的普及教育也相对落后,保护理念陈旧。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档案形式竞相出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要件问题上容易造成一定的争议,罪责关系不明确。三是档案与文物具有天然的联系,大量具有历史价值的原始记录、实物既是档案,又是文物。在我国《刑法》已经于第6章单独设立“妨碍文物管理罪”,且其他档案犯罪行为能够在《刑法》中找到合适规制办法的前提下,着实不具备增设“妨碍档案管理罪”的立法必要性,这是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的。

3  增强我国刑法对档案工作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强化对档案工作的保护不是动辄修改现行法律,而是应该冷静审视所存在的问题,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合适的法律规定。当下,要将档案工作的法制保护提高到刑法全面保护的高度,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转变理念,深入发展。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国人从档案工作中得到实惠,见到益处,争取社会舆论对档案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档案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促进党和政府将档案保护工作提高到一定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各项档案工作,特别是当下信息化的浪潮正冲击着社会的各个领域。信息时代的档案工作与过去相比,在内涵和外延、方式和方法上都在发生变化。档案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档案的认定、分类、收集、保护和保管利用上进行深层次研究,探索对各类档案的各种保护利用方法,并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发现其间有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完善《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高立法技术,争取与《刑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档案保护工作予以规制。

浅议我国档案保护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设 第4篇

1.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目前, 在我国, 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内容主要涉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 因此, 也就没有对个人信息隐私权有一个标准的定义。2009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指出, 个人信息作为民事权益的客体, 体现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其中隐私权是首次在国家法律中予以表述, 明确了将网络侵权统一纳入到侵权法进行调整。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 对隐私权有这样的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此, 笔者认为, 个人信息隐私权就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利用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2. 高校档案馆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主体范畴。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于200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党群档案、行政档案、学生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产品生产档案、出版物档案、外事档案、财会档案。其中, 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主要体现在学生档案和教学档案上, 因此, 本文主要从学生个人信息隐私权和教师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角度来分析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中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 这里的学生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学生在校期间, 依法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的了解、公开、利用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教师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称、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这些基本个人信息, 还包括科研成果, 教学研究等一系列在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教师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具体而言, 教师个人信息隐私权涉及以下内容: (1) 保密权:教师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其个人信息; (2) 知情权:教师有权知道个人信息在本校档案馆网站 (或校务公开网站) 中被收集、被使用的情况; (3) 利用权:教师有权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4) 控制权:教师有权允许或不允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有权要求学校不得出于不当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有权要求学校对不正确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正或删除。

二、高校档案馆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的表现行为

1. 个人信息档案形成过程中的隐私权问题。

高校档案管理的过程中, 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传递等环节中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档案收集的过程中, 档案信息的收集容易出现扩大化、缺失、伪造的情况。如学校在收集学生档案材料时, 要求学生明确注明其乙肝表面抗体是呈阴性或阳性的行为, 是对学生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也给学生心理带来了伤害;再如由于对某教师科研成果状况完整收集的缺失, 使其在评估的过程中处于劣势, 是对教师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等等。此类现象对学生和教师个人信息隐私权带来的侵害不利于体现其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度。档案整理归档环节中, 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部门间的交接过程和高校档案馆网络的建设上。具体而言, 教学机构和档案部门的交接不当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在高校办公自动化环境下, 高校档案馆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普遍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安全漏洞问题, 加之高校档案馆很少有专门负责管理和支持系统网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窘境, 使得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更显脆弱。

2. 个人信息档案利用过程中的隐私权问题。

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公开和非法交易侵犯了信息主体的保密权。如学校为了宣传招生工作, 擅自将学生或老师的某些个人信息 (如学生的奖惩记录、毕业工作单位, 老师的联系方式、科研项目等) 泄露给大众, 以期获得生源、得到好评;再如,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为了谋求私利, 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个人信息 (如学生及其父母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教师的工资收益、联系方式等) 卖给商家, 商家往往以发布虚假短信广告、骚扰电话、欺诈等方式“回报”个人信息主体, 等。这些现象严重伤害了学生和教师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为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利用权和使用权。例如教师为了保证研究课题的新颖性和唯一性, 在成果公布前是不愿意将其研究过程公开的, 一些创新研究性强的课题, 即使研究成果已经公布, 为了保证其技术专利, 一些细节也不愿过多透漏, 而档案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将这些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第三方未经允许加以利用来获得荣誉或利益;再如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问题, 二次开发是指商家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经过分析整理或数据挖掘后得到深层次的数据, 把它用之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被开发后可能被泄露, 或被不法商家利用, 从而干涉个人信息主体的正常生活。高校档案馆网站安全体系的不完备是个人信息隐私权在利用过程中被侵害的另一动因。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利用价值。高校档案馆在进行数字化建设时, 受到技术的限制, 其网站的安全体系要经历一个不成熟的过程, 网络黑客乘虚而入, 非法收集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 并对之进行处理、传播和利用就成为了一种通常的商业模式。因此, 商业性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 (更确切地说是窃取并相互买卖) 个人信息, 是个人信息主体私生活安宁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最大敌人。

三、高校档案馆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对策

1. 强化整个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当前, 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以及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等问题知之甚少, 因此, 学校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权利意识的培养, 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使学生和教师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 个人信息主体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行动。与此同时, 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的意识, 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更是道德问题。

2. 完善个人信息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通过法规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 最主要的有《隐私法案》和《信息自由法》, 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 美国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而是通过不同的行业法律进行有区别性的保护;德国和日本相继于2003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然而,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 迫切需要制定出一系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应充分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性, 照顾到各行各业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在联系;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上实现一致性;同时, 要力求紧随国际立法趋势, 创建信息自由流动的渠道, 平衡社会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说, 应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增加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条款, 对在档案形成、管理、利用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的内容加以规定, 并对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制定《高等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具体规范高校档案的管理工作, 明确学生和教师档案的隐私范围, 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依据。

3. 提高高校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由于高校档案工作者对了解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隐私具有十分便利的条件, 并且这些信息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对其有一定的诱惑力, 因此, 高校档案馆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 绝不做有悖于职业道德的事。与此同时, 学校也应充分尊重教师和学生的隐私, 慎待公开行为, 在校务工作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要与个人信息主体协商, 将伤害降到最低。

4. 建立高校档案馆网络安全体系。

高校档案馆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 为了保障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 防止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不受侵害, 应从档案信息安全整体应用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案。在信息安全技术、现代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学以及实际业务模型中找寻最佳结合点, 以提高数字档案资源管理的安全性。全面分解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密切结合档案工作者的业务工作, 建立面向网络、存储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个人计算机等保障IT资源安全的管理制度;同时, 采用防火墙技术、入侵监测技术、审计跟踪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一系列手段加强安全管理, 保证内部网络及数据的安全, 引进先进科学的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档案馆自身还要提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包括:档案馆计算机病毒应急响应服务机制、档案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服务机制和档案馆灾难数据恢复机制, 全方位地保障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 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个人信息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已日益彰显。学生和教师的个人信息是高校档案馆整个信息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隐私不受侵害, 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与此同时, 如何在个人信息开发、校务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间需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 也是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应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

摘要:通过对高校档案馆个人信息隐私权基本内容的介绍, 以及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分析, 提出对高校档案馆中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高校档案馆,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20-22.

[2]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 200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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