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信托合同

2024-07-02

个人股权信托合同(精选8篇)

个人股权信托合同 第1篇

个人股权信托合同

委托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鉴于:

1、乙方拟与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注册成立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万元,运营资金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的_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的_____。

2、甲方基于对乙方信任,拟将以乙方名义出资____万元作为对_______公司的投资,占_________公司股权的__%,甲方将该笔投资信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信托。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股权信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信托的约定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投资的__________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信托股权数量、信托期限、受益人

1、信托股权数量: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______公司的出资金额____万元(占_______公司股权的____%)。

2、信托期限:自_______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

3、受益人:甲方为股权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实际享有信托股权的股东权利、股权收益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2、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资料

4、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5、在信托期内,甲方有权将信托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同意按甲方指令将信托股权及时过户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仅为信托股权的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信托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及股权收益,也不实际承担信托股权相应的股东义务。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应当保守处理信托事务情况及资料的秘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理信托股权

五、税费承担

甲方(或受益人)应承担其取得信托收益所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六、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

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股权信托合同 第2篇

股权信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有效的管理。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

第三条信托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股权与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四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一)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产生的相关权益。

(二)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股东的身份持有甲方已过户给乙方的公司相应股权,享有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派遣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选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四)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可依具体事项授权甲方指定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相关权力。

(五)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无论是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二)甲方应保证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五)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通报甲方、受益人。同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六)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甲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由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以本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指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后的增值部分。

(二)上述信托收益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于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一)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所得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一)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信托财产过户、转让及返还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的管理佣金:

1.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乙方收取人民币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支付。如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本信托,乙方所收取的管理佣金不予退还。

2.如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未提出解除本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乙方除收取上述管理佣金之外,再收取年%(人民币万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信托的解除、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分配

(一)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可提出解除本信托,经乙方同意后解除信托,办理相关信托财产的返还手续。如甲方信托存续的第日未提出解除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信托存续期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信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

2.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信托;

3.信托存续期内,乙方解除信托;

4.信托期限届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或现金的形式,归受益人所有。

(四)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清算报告。经受益人确认后返还受益人或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自本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后,乙方解除受托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并不影响应由甲方承担的出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因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而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和赔偿。

(三)如根据本合同13条规定的,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及向甲方收取管理佣金的方式为甲方或其指定的人另付,甲方或其指定的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违约金。对拖欠的费用、管理佣金和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或从甲方其他账户扣收。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四)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其他份。

(六)本合同含封面及附件共计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盖章:

股权信托风险确认书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股权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为:),现就股权的管理运用等事项进行风险确认如下:

本机构将所拥有的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委托给贵公司,同意并授权对贵公司信托财产进行专业、有效的管理。

一、股权信托财产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股权初始投资额:

股权比例:

二、股权信托风险确认

本机构将上述股权与贵公司设立信托,委托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日常经营、贵公司所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实施相关行为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委托人承诺:股权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委托人将严格按照《股权信托合同》约定支付贵公司信托管理佣金;并负担相关信托管理费用。

委托人(签章):

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托研究 第3篇

改革开放后, 我国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 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投资者越来越多, 经济活动中隐名股东问题现象越来越常见。但由于法律缺少直接、明确的规定, 由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法律的缺失,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采取的态度有着较大差异, 造成了比较大的混乱, 这使得隐名股东成为了众多学者关注的法律问题。很多学者在研究中指出, 股权信托对于有效解决隐名股东稳定有着很大帮助, 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二、相关理论依据

( 一)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新经济环境下产生的新概念, 指投资者出于其他原因或逃避法律责任, 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 相关登记记载为他人出资, 工商登记资料不会出现隐名股东资料[1]。隐名股东通常以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 而隐名股东才是公司实际受益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协议虽对于公司布局约束力, 但在二者间具有效益, 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证据。隐名股东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合同关系, 双方互负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

( 二) 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起源于英国, 发展于美国, 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 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股权或资金的管理。股权信托方式主要分为:股权投资信托与股权管理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 将自己合法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公司股权投资; 股权管理信托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股权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在股权投资信托中, 投资所得股权所有权登记需要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是集合主体也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亦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

三、利用股权信托解决隐名股权问题

随着投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 隐名股东越来越常见, 由隐名股东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 经济制度不完善, 所以在隐名股东问题方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 仍没有对隐名股东做出明确规定, 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 司法解释只能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裁判性指导,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这种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局限性, 涉及深层次矛盾时, 往往无法可依。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协议往往比较简单, 性质不够确定, 甚至是口头协议, 相关条款混乱,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2]。因此, 隐名股东面临着巨大道德风险, 倘若显名股东恶意处分股份, 将给隐名股东利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股权信托则为解决隐名股东问题提供了新路径, 为隐名出资提供了新机遇。股权信托发挥着股权管理、融资、投资等职能, 可应用于股权信托融资、持有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投资等多个层面。因此, 我国可积极利用股权信托解决隐名股权问题。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协议与信托协调有着较高相似性, 而信托协议能够很好的解决当前隐名出资协议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从司法解释方面, 利用股权信托协议使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 增强了协议约束力和法律效益, 隐名出资行为得到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 通过股权信托有效预防了显名股东带来的道德风险, 保障了隐名股东根本利益[3]。在股权信托中禁止受托人从事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 规范了受托人经济行为, 要求受托人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般谨慎的管理信托财产。而隐名出资协议中, 如发生道德风险, 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隐名股东无法进行撤销。而信托形式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恶意行为享有撤销权、知情权、调整权、解任权, 从根本上保护了委托人。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合同建立中, 必须要明确基本信息与收益方, 合理确定合同目的,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要明确收益方式和信托期限及相关责任事项, 信托合同是判断信托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只有合同内容合法、细致, 才能为隐名股东经济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降低隐名出资风险。通过对股权信托制度的利用, 恰当得解决了隐名股东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处境, 从根本上维护隐名股东利益和权益。

四、结语

自改革开放后, 随着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投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 隐名出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由于我国经济机制仍存在问题, 尚处于发展阶段,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 由此诱发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大。而股权信托则为解决隐名出资问题提供了新路径, 很好的保护了隐名股东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毅, 张爱珍.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4, SA:213.

[2]万菊, 吴一芹.隐名投资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及利益冲突下的法律规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2013, 10:19.

股权类信托产品 第4篇

收益兑付失败案例

截至目前,我国唯一没有按期兑付的“新疆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就属于股权类信托产品。2003年7月2日,金新信托推出“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募集资金8600万元,用于控股收购玛纳斯、兵地天元两家乳制品公司与三元种业公司,一年后由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溢价106.5%回购),由上海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理财工作室负责销售。但去年德隆系骤然崩盘,导致该信托到期无法偿付。

出险的原因

纵观该信托计划之所以失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初始购买的股权价值被显著高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工作组之后对上述三家公司的评估结果与金新信托出资额大相径庭。整个信托计划所涉投资共计8600万元,而上述三家公司评估价值仅为6790.15万元。

股权并不具有投资价值。金新信托进行股权投资的这三家公司经营相当混乱,如玛纳斯公司应收账款1804万元,但账面坏账准备评估值为0元,并且欠款方德隆畜牧及其关联公司根本就无法偿还。该公司还曾将1000万元汇给上海集越实业公司,但集越公司只是德隆系的壳公司,且双方并不能提供资金借贷协议书。

回购方不具备能力。回购方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一直进行高风险的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在2004年初其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具备回购能力,而该信托计划并未设置其它的担保方式。违规操作缺少保护措施。金新信托的注册地为新疆,“乳品信托计划”的发售地为上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信托业务,金新信托违规设立上海办事处,在上海发行信托计划,却没有向上海当地的银监局报备该信托计划,造成发生支付危机时上海、新疆两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均不知情,没有提前做好处置方案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终结果

2004年8月29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公告对金新信托开展停业整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受银监会委托成立金新停业整顿工作组,对金新信托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和法律审查工作。

期间,华融公司为191位投资者办理了该信托计划受益权登记,并先后于2004年11月15日、2005年1月15日两次向191位投资者中的171位垫付了其信托合同本金50%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865.5万元。2005年4月11日,最终处置方案出台,“方案一:投资者可按信托合同本金金额,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个人债权收购标准,将乳晶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给华融公司,10万元以下华融公司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9折收购;方案二:投资者继续持有乳品信托计划受益权,待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统一清算。”

收益超过预期案例

北京国际信托——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则属于运作成功的一例。

该信托计划是由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简称“黄龙电力”)将其拥有的甘堡电站、理县电站、天龙湖电站、金龙潭电站的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并委托北国投发行“黄龙电力电费收益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截至2004年8月3日,投资计划共转让人民币8491万元的优先受益权。

成功的保障

根据电力生产企业的特点,该信托计划运用了固定资产抵押、超额担保等多重保障措施:外部,在控制电费收益权的基础上,以电站固定资产作抵押:内部,将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优先和劣后,黄龙电力以其持有的劣后受益权进一步保障投资者优先受益权的实现。同时近几年我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全国拉闸限电的范围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共22个省份的电网拉闸限电,电力行业的盈利前景很好。

最终结果

2005年1月5日,黄龙电力正式致函北国投,因黄龙电力经营策略调整需要,黄龙电力原股东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黄龙电力合计100%的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四川汇日电力有限公司及理县电力有限公司。黄龙电力与北国投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该投资计划,计划终止日为2005年1月30日。信托计划终止后,购买一年期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应当取得的投资年收益率为6.5%;购买二年期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应当取得的投资年收益率为6.9%;购买三年期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应当取得的投资年收益率为7.5%。

至此,该信托计划的目的不但圆满实现,信托投资者还获得比预计收益率高的投资报酬,实现了投资方、融资方和信托公司的“三赢”。

收益情况

股权类信托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类型,但此类信托计划项目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具体产品的收益率也不尽相同,其中2年期最低收益率为5%,最高可达9%~10%,此类信托计划的收益率大多介于两者之间。

化险为夷

股权类信托产品相较于债权类信托产品,在担保措施相当的情况下,风险较大。由于该类信托具体的运作模式千差万别,风险状况也因此各不相同。具体风险的衡量,需要投资者详细考察项目本身,并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后仔细甄别。

股权信托合同协议书 第5篇

1.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受益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可以变更或终止: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信托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5)作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如果由于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将终止本协议或另行协商解决;

(7)本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信托终止后,乙方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应真实、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在信托股权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信托股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个人信托合同 第6篇

甲方:五里雾住址:

乙方: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付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乙方打入帐户5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15%=7500)。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5.25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帐户总额<5.25w,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2,5.75w>帐户总额>5.25w,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5.25w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帐户总额>5.75w,大于5.75w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5.25w+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7500+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4,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个人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第7篇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

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

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_________项处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保证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信托公司股权类信托计划 第8篇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股权信托的应用

(一)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于其他运作方式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信托可能会实现较高收益,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股权投资信托区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还可以分为指定股权投资对象和非指定股权投资对象两类。集合资金、非指定用途的股权投资信托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二)股权融资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证券)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股权管理信托

在股权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有:以股东身份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权管理信托关系中,股权信托的管理职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股权信托的优势

在我国,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它具有多项职能。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优势 进一步促进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 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我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 不应该承担交易税。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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