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2024-07-16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精选8篇)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第1篇

摘要:日前,卫生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现在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食品伙伴网网友“小英子”在食品论坛分享了这两项标准修订的最新进展。以下为具体内容:

之前,卫生部网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7月份,中国疾控中心分别在北京、宁夏召集了由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与的标准定稿研讨会。

以下就我所知道的信息分享给大家:

•坚持将该标准定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会中再次论证了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修订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尽管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们从多方面提出质疑,但会议主持方坚持了该标准作为强制性食安标准的定位。

•如何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

对于将该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食品企业方最担心的是监管部门直接以营养成分的标示量来执法抽查,并按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执法。对此,会议主持方表示理解,并认为标准本意并非要达到此效果。为此,初步拟将标示值规定部分改为资料性附录,试图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点;此修改方式是否可行仍需确认。

•营养标签标准与特殊膳食标准的衔接与区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涉及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要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仅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明确添加剂“通用名称”所指

会议讨论结果:添加剂通用名称,包括GB2760中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功能及代码。•推动添加剂标注方式向国际规范看齐

国际规范CODEX对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方式,要求同时标注具体名称和在产品中的功能类别。会议主持方也认为,单纯标注具体名称并不利于消费者对添加剂的理解,希望能借此次标准修订能直接向国际看齐。对此,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们列举了中国标准体系和企业现实仍存在的难度,会议主持方最后初步认同,在标准中写入添加剂三种标注方式:①添加剂具体名称;

②添加剂具体名称+功能类别;

③添加剂功能类别+添加剂代码。

•将过敏源标示列为推荐性条款。

•生产者、经销者标注原则:实际生产的企业方要标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也要标出来。

•标准公布与过渡期:依卫生部任务安排,该标准须于年底公布;对过渡期将视修订内容对各方的影响程度而定,会给企业留有足够长过渡期,如两年。

该会议讨论结果也没有敲定最终结果,以上仅供各位对标准修订方向的了解。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第2篇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期标志和贮藏指南(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若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6、质量(品质等级);

7、产品标准号;

8、特殊标注内容(指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配料)。

二、推荐标注内容:

l、批号;

2、食用方法;

3、热量和营养素。

三、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香辛料

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必须标注内容中项2、5、6、7的内容;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

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四、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

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

升,L或升。

7、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的表示方法: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

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第3篇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 (或) 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 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 (或) 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 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 以及《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以下简称GB 13432—2004) , 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以下简称GB 13432—2013) 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以及营养标签要求,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 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 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规定, 不适用于本标准。

四、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 (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2013) 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GB 7718—2011和GB 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GB 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如果对能量和 (或) 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五、标准修订原则

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执行情况为基础, 根据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产业发展实际, 结合公众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识需求修订标准, 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标签健康指导意义。二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其他食品及标签标准的衔接和配套, 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管理经验, 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标签要求, 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际贸易。

六、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遵循广泛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 标准起草组调研了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现状, 多次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议, 充分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 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 根据反馈意见和评议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草案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

七、国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均有相关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制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通用标准》 (CEDEX STAN 146) , 还单独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 (CEDEX STAN 180)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也有相关规定。

八、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GB 13432—2013与GB 13432—2004相比, 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2. 参照国际标准, 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

3.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

4. 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5.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 并根据国际惯例, 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九、关于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 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 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 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因此GB 13432—2013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 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 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 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 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 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 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 10765—2010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 (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的比例等) 不要求强制标示,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GB 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 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十一、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起草组开展了市场调研, 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 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 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十二、反式脂肪酸是否强制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 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GB 13432—2013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十三、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产品特性说明, 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中规定的“无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等, 应遵循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要求、声称用语及法规依据见表1。

注:上述声称用语同义语有:提供、来源、含、有。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 AnnexⅣ:1.NUTRI-TION CLAIMS. (欧盟指令2006/141/EC, 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附录四:1.营养声称)

2.FOOD Standard Australia New Zealand, 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 Division 1:7.Permitted nutritive substances. (澳新标准2.9.1, 婴儿配方食品, 第一部分:7.允许的营养物质)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C.

十四、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 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 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 因此GB 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十五、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 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 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 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声称及其依据, 见表2。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440/2011 of 6May 2011 on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fusal of authorisation of certain health claims made on foods and referring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 ANNEX I:Permit-ted health claims. (欧盟法规No 440/2011, 批准及拒绝批准的食品中涉及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健康声称, 附录一:允许的健康声称)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D.

十六、关于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 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 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 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 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十八、关于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 (或) 氨基酸提供时, 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 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 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 (等同物) ”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GB 13432—2013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十九、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二十、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第4篇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 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能量和营养成分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也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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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婴儿配方食品》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婴儿配方食品》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标示时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标准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新标准明确指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食用,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适宜人群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适宜人群。

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可选择标示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所占百分比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详见表1)。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解读:发展绿色食品的意义及标准 第5篇

第一 了解有机食品的定义

有机食品是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农药、化肥、防腐剂、除草剂、调节剂、添加剂等化学合成物质和转基因技术等,是一种真正源于自然,国际公认的高品质、无污染、最安全的食品。除此之外,目前以有机食品、有机农业为起源,还派生出一系列的有机行业和有机产品,有为有机食品配套服务的有机加工、有机饲料、有机肥料、有机包装行业,以及有机服装、有机家具、有机化妆品等有机产品,已逐步形成有机产业。

第二必须知道有机食品与无公害、绿色食品的区别

绿色食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其所谓安全只是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人工合成化学品,即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合理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添加剂,把农药残留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无污染也只是污染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因此绿色食品实际上称不上真正的无污染、安全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一般认为目前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是推荐标准,有机食品标准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三者共同构成农产品标准的“金字塔”,有机食品标准位于“金字塔”的塔尖,是农产品最高标准;中部为绿色食品标准,是农产品的居中标准;基部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是农产品的基本标准。

第三 有机食品的前景及发展趋势

崇尚生态、崇尚自然已成为时代潮流,加上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争议,以及全球“疯牛病”、“口蹄疫”、“SARS”病毒、“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相继爆发,许多发达国家为保证国内食品安全,加大了对有机食品的需求,国际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每年20%至30%的速度增长,目前国际有机食品市场总额仅为110亿美元,预计到2006年,欧盟有机食品市场销售额将增至580亿美元,美国增至470亿美元,而日本将有65%的民众购买有机食品。发达国家销售的有机食品,大部分依赖进口,德国、荷兰、英国每年进口的有机食品分别占消费总量的60%、60%和70%,有机食品正在成为发展中国家出口创汇的新兴产业。如果我们能占到欧美有机食品市场万分之一,每年就可以增加1亿多元的外汇收入。我国有机食品出口贸易额已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2500万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茅台酒厂是我国最早获得有机认证企业之一,2001年底,茅台酒获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颁发的有机食品认证书,成为中国出口免检产品。新证书给茅台国际营销带来的最直接变化之一就是:2002年茅台酒出口量较上年增长幅度为86%。有机食品市场上价格一般是常规食品的3—5倍,辽宁盘锦市大洼县开发的有机猪,目前年出栏总量才3千头,价格是普通猪的3倍,一客商竟然要订20万头,我县开发的有机大米市场销售价达10.40元/公斤。由此可见,有机农业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有机食品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目前,我国的有机食品无论是规模还是发育程度还很低,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有机食品主要有辽宁的有机大米、有机猪、浙江的有机茶、江苏的有机蜂蜜。谁能抓住机遇,抢先发展,就能占领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各级政府日益重视发展有机产业,许多国内外企业看好有机食品开发,有机招商具有较大潜力。2002年,句容市在1亩田未转换的情况下,`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详情咨询客户服务热线:400-6789-288

规划茅山有机农业圈,由政府组织在北京召开有机农业推介会,引进项目十四个,总投资达5788.8万元,目前引进资金已超亿元。

第四 发展有机食品的意义

当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央很重视,江泽民同志2002年3月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保证食品安全”,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中提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200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健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形成品牌”,表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有机产业的发展。去年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提议要加强食品安全,代表了广大老百姓的呼声。不久前,出现的“SARS”病毒流行,“禽流感”蔓延,向人们敲响了生态警钟,更要求我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机食品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符合食品安全需求的高质量、高品位食品,位于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构成的食品金字塔的塔尖。另一方面,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关税壁垒被拆除的同时,绿色壁垒却不断的加高。

由于标准的提高和农药污染的加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已大大下降,大规模退货的现象屡屡发生,发展有机食品将成为中国农业突破绿色壁垒的一条出路。因此有机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途径和推进循环经济最佳载体,是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是实现“两个率先”和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发展有机产业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生态县、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建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变生态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打破国际“绿色壁垒”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宝应特色,打造宝应品牌的重要内容。

第五 发展绿色食品需具备的有利条件

一是我县生态环境良好。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地表水质量接近国家Ⅱ类水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良好。境内空气新鲜,绿树成荫,荷花飘香,水质清澈。二是自然资源丰富。县域水网密布,滩地众多,盛产荷藕、鱼虾螃蟹、龟鳖珍珠,是全国水产品生产重点县。主产稻、麦、棉花、油菜、大豆和多种蔬果,是全国优质粮棉生产基地。三是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目前,全县已形成荷藕、棉花、水产、畜禽、水稻等 5 大系列的产业化工程,组建了荷仙、得宝、银宝等一批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产业化逐步壮大。四是我县生态氛围浓厚。从领导到群众,自上而下都有着浓厚的生态氛围,人们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意识强烈,并具有一批较强生态意识的技术人员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为我县发展有机产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五是我县农业科技先进。具有优良的传统农业种植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在全扬州市名列前茅,为有机食品开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六是我县有机食品建设已有一定基础。目前已初步在范水镇、安宜镇、射阳湖镇建成了832亩有机稻米、200亩有机蟹、800亩有机藕(包括射阳湖镇600亩、原水泗乡200亩两处)和与之配套的有机食品专用肥等五大基地,得到了省环保厅的批准,列入全省有机食品示范基地,并以省环保厅和县政府名义在五大基地树立了标志牌,其中范水镇中宝德园有机农场832亩有机稻米,已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论证,其余基地正在转换,并已经以全县范围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为指导全县有机产业发展,县政府委托南京农业大学编制了《宝应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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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划已于去年7月通过了省环保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得到专家的高度评价。县委、县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创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县协调会,出台了《关于加快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县建设,打造“生态宝应”的工作意见》,成立了创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生态建设办公室和有机食品办公室,明确了乡镇环保负责人和环保助理,为创建有机食品基地县奠定

食品营养标签知识 第6篇

1、标注营养标签有什么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什么是营养标签?

所谓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在肉类、水果、蔬菜以及其它各种加工食品上描述其热能和营养素含量的标志。就是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并显示营养信息,以及适当的营养声称和健康声明。一般来说,食品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营养信息)、营养声称和健康声明三大部分。只标明营养成分的为一般性食品标签,而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日摄入量的百分比,也就是营养信息。

3、营养标签主要内容有哪些? 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营养标签标示哪些营养成分? 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碳水化合物

(五)钠

5、何为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6、什么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凡是能量和营养成分物质符合营养声称要求的食品,可以根据自身的营养特性,在食品营养标签上标注《规范》中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均可以在食品标签上声称(标示)营养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但是只能声称某种营养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这是为与保健食品划清界限。经过批准的保健食品已经证实产品本身可以调节人体机能,而营养素本身具有的功能取决于人体摄人量,因此不能声称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为之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有哪些?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8、如何识别食品营养标签、选择安全食品?

如何识别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有“1+4”的强制标识,也就是能量加4个核心营养成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

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素参考值%”表示食品中所合营养成分占全天应摄入量的百分比。

看营养标签选食品第一步:看看营养标签。

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第7篇

根据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的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在用标签标识××,待用标签标识××,库存废止标签标识××,公司对所有标签标识严格按照gb7718-2011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查。

1、配料表: 配料表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对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并且配料的名称使用的都是gb2760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标识符合gb7718-2011中关于液态产品的标示要求。

3、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所有标签标识的生产者的标示都是公司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都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明确清晰地标示,对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进行了详细说明。没有出现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现象。

5、贮存条件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对贮存条件进行了标示提醒

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公司所用标签标识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qs标志中标注“生产许可”字样。

7、产品标准代号

根据产品的采用的标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标识都标注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地

公司所使用的食品产地产品标签标识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地市级地域。

综上所述,公司现用的、暂存的、存放的标签标识均符合gb7718的要求,全部合格,不存在不合格的标签标识。

××××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第8篇

1 欧盟木质家具生态标签具体要求

根据欧洲议会第1980/2000法规之规定和理事会2000年7月17日修订的颁发欧共体生态标签体系之规定, 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款节6 (1) 条之规定, 在征求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的建议后, 采用如下决议:

第1条, “木质家具”应包括国产家具中用来贮存、悬挂、躺、座、工作和吃饭用的自立或嵌入单位, 可以是室外或室内用家具, 也可以在室内用作商用。商业用途应包括办公家具和学校家具, 同时也包含餐馆和旅馆用家具。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 产品必须要由至少90%W/W的木材及木质基材原料制成, 如果玻璃在损坏成破碎的情况下可容易更换, 其重量可以在利用技术装置计算重量时不计算在内。

(2) 除了木材及木质基材原料之外, 任何个体材料的重量不能超过产品总重量的3%, 这种原料集体的总重量不能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0%。

第2条, 为能颁发第1980/2000法规规定下的共同体生态标签, 此木质家具必须是属于第1条新说的“木质家具”概念, 且必须符合附件中列出的生态标准。

第3条, 对于“木质家具”产品的生态标准以及相关的评估与确证要求, 应自本协议通告之日起四年有效。

第4条, 出于管理目的, “木质家具”此产品类别的代码定为36号。

2 标准的免除

下列免于执行本标准部分规定的适用于:

(1) 除了木头及木质基材、表面处理用和家具组装用之外的原材料, 这些原料重量少于生态标签产品总重量的3%, 可以免于符合“木及木质基材原料”的规定。

(2) 例如螺丝、钉子以及推拉门或抽屉用到的金属件之类的配件, 可以免于符合标准之规定。对于免于符合标准规定的原料要提供合适的信息。计算这些免于规定的原料的百分比时要包括这些原材料在复合型材料中的数量, 不管复合型材料在最终的生态标签家具中的百分比是多少。计算总重量时不应包括配件的重量。

3 标准的六个方面的解读

3.1 产品描述

应当提供产品描述, 如功能描述、产品名称、基准代码, 如果还有同种产品的不同类型, 也要予以描述。需要提供如产品总重、使用的原材料 (包括设施及配件) 及各自的重量等信息。

3.2 有害物质

(1) 木制品不能添加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物质:

———R23: (吸入中毒)

———R24: (与皮肤接触中毒)

———R25: (吞咽中毒)

———R26: (吸入时毒性大)

———R27: (与皮肤接触时毒性很大)

———R28: (吞咽时毒性很大)

———R39: (存在很严重的不可消除的影响的危险)

———R40: (是否存在致癌影响证据有限)

———R42: (吸入时可能导致过敏)

———R43: (皮肤接触时可导致过敏)

———R45: (可致癌)

———R46: (可导致遗传性基因损害)

———R48: (长时间暴露时可对健康造成危险或严重损伤)

———R49: (吸入可致癌)

———R50: (对水生生物毒性很大)

———R51: (对水生生物有毒性)

———R52: (对水生生物有危害)

———R53: (在水环境中可导致长期不利的影响)

———R60: (可损伤生育)

———R61: (对未出生的幼儿有害)

———R62: (对生育损伤存在可能风险)

———R63: (对未出生幼儿存在可能风险)

———R68: (存在不可消除影响的风险)

以上所列是1967年6月27日制定的67/548/EEC“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及其修订本1999/45/EC指令所列出的。或者, 所说的分类也可看作是依据1272/2008法规 (此法规修订和废止了67/548/EEC和1999/45/EC, 并修订了法规1907/2006) 。

(2) 产品必须不能含有卤代有机粘结剂、氮丙环、聚氮丙环以及含有铅、镉、铬 (VI) 、汞、砷、硼、铜、有机锡等重金属的染料和添加物。

(3) 只有那些与模板/材料内部或表面有化学结合的阻燃剂 (反应型阻燃剂) 才可以在产品中使用。如果所使用的阻燃剂有下列所述的R系列的任何一种, 这些反应型阻燃剂都将在使用过程中将其化学特性改变成不属于这些R系列的其它类别。

3.3 木材及木基材料要求

木基材料指的是用胶粘剂或胶水将下列一种或几种材料固定在一起的材料:木纤维、条形木片、在森林、农场或锯木头时产生的木屑、纸浆和造纸行业产生的残渣、可循环木材。木基材料的成品或半成品, 覆盖塑料、塑料薄膜或金属或其它涂层的木基材料也应当除符合本条之规定外, 还应符合表面处理法规之规定。

(1) 森林可持续经营。生产者应当建立一套可持续采购木材政策及一套可追溯和确认木材原产地和从森林到第一个接受点路径的系统。所有木材的原产地必须要有文件证明, 生产者必须确保所有木材来源合法, 不能取自保护区域或官方正在准备予以保护的区域、古老森林和保存价值高的森林区域, 除非这个木材买卖明确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定。

(2) 可循环木纤维。在木基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后消费木材、木屑或纤维至少应符合EPE行业标准的标定。

(3) 清洁剂和防腐剂。 (1) 室内家具不能使用清洁剂; (2) 木材砍伐后, 不应当用下述物质或含有这些成分的物质处理。—WHO推荐的划归为1a的杀虫剂系列 (极度有害) ;

—WHO推荐的划归为1b的杀虫剂系列 (高度有害) 另外, 对木材的处理应符合79/117/EEC和76/769/EEC的规定。

(4) 在木基材料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使用。除了第2部分关于有害物质的要求外, 在木基材料生产中使用的所有物质必经满足下列要求: (1) 原始木不能用下列物质或含有下列成分的物质处理:—WHO推荐的划规为1a杀虫剂系列 (极度有害) ;—WHO推荐的根据危害程度划为1b的杀虫剂系列 (高度有害)

此外, 对木材的处理应符合79/117/EEC和76/769/EEC之规定。

(2) 产品中自由甲醛的含量不能超过0.3% (w/w) 。胶合板面板、胶合板中使用的胶粘剂、胶水中的自由甲醛含量不能超过0.5% (w/w) 。

(5) 未处理木基材料的甲醛释放:木基材料如果符合下述要求, 只能允许使用到部分家具中。

(1) 芯板材:在芯板材的原始状态下, 即未加工或未涂层时, 芯板材的甲醛释放量不能超过阈值的50%, 阈值即根据标准EN312规定划为E1的值。

(2) 纤维板:在任何纤维中测量到的甲醛量都不能超过阈值的50%, 阈值即根据EN622-1的要示将其划为A级的值, 然而, A级纤维板如果在产品中不超过50%, 也可以接受。

(6) 转基因木材 (GMO) 。产品不能使用转基因木头。申请人应提供未使用GMO木的声明。

3.4 表面处理规定

表面处理指的是对家具某一部分或整体进行表面处理的过程。

(1) 用塑料和金属进行的表面处理。塑料和金属可允许占到家具总重的2%, 他们必须符合第2部分列出的有害物质的通用要求。

(2) 其它表面处理。 (1) 有害物质和制剂 (包括VOC含量) , 所有材料, 物质和制剂必须符合第2部分列出的有害物质的要求。此外, 根据委员会分类体系 (67/548/EEC) 要求划归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应当符合下列2项要求的一项。

—根据1999/45/EC规定划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一定不能添加到用于表面处理的物质和制剂中, 然而, 产品可含有5%的VOC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如果产品需要稀释, 稀释过的产品的VOC含量不能超过前面提到的临界值。

—根据1999/45/EC规定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使用数量 (湿油漆清漆) 不能超过14g/平方表面, VOC的使用数量不能超过35g/平方表面。

(3) 甲醛。用于表面处理的物质和制剂中的甲醛挥发量应少于0.05ppm。申请人和/或其供应商应提供声明表明符合上述要求, 以及关于表面处理剂的相关信息, 如物质安全信息表。

(4) 塑化剂。如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塑化剂, 邻苯二甲酸盐必须符合第2部分列出的有害物质的要求。此外, 产品中不允许使用DNO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DP (邻苯二甲酸二葵酯) 。

(5) 生物杀灭剂。只有那些含有98/8/EC附录IA中列出的生物杀灭活性物质的生物杀灭剂以及允许在家具中使用的生物杀灭剂才允许使用。

3.5 家具组装要求

本要求与家具组装时各组分的粘合有关, 即胶粘剂。

(1) 添加剂和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必须要符合第2部分中有害物质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适当的声明以证明满足上述要求, 对于在家具组装过程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化学品, 应当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或同效文件, 这些材料应包括健康风险分类的信息, 从供货商处得到的关于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或声明同样要提供。

(2) VOC。家具组装过程中使用的胶粘剂中的VOC含量不能超过5% (w/w) 。

3.6 成品要求

(1) 耐用性和安全性。如果产品的使用有EN标准规定, 产品必须满足耐用、安全、稳定的要求。如果没有EN标准, 则使用ISO标准。如EN和ISO标准都没有, 那么对于产品的耐用性、安全性、稳定性的评估要有独立的检测机构根据产品设计和材料的选择来执行。

(2) 保养。生产者应确保在生产期间或停止生产五年时间内接到申请后能够获得替换件。

(3) 循环和废料。产品必须易循环, 应提供给消费者一份详细描述产品处置最佳方法 (包括再使用、循环、回收、产能等) , 并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来分级, 对于每一种处置, 都要清楚的说明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4) 消费者信息。对于生态标签产品, 应提供如下信息:

—最佳使用的信息 (轻或重, 室内用或室外用)

—防护和清洁信息

—为防止生产商或零售商将玻璃损坏, 要提供更换玻璃的说明信息。

—当局最佳联系方法的说明, 以便能处理老家具和材料

—组装说明

—木材种类

—说明在室外用产品中使用过的处理及防腐剂 (化学的、生物的或物理的)

—推荐消费者使用欧盟生态标签产品的信息

(5) 包装信息。包装上应出现如下文字:“至于为什么本产品被授予印刷”花朵“更多信息请浏览http://www.ecolabel.eu”。

下列文字 (或同效力文字) 也应出现在包装和使用手册上:“更多信息请浏览欧盟生态标签网站, 其它信息可从申请人部门中的姓名/地址处获得。”申请人应当提供一份产品包装和使用手册信息的样本, 以及符合本标准的声明。

生态标签BOX-2应包含如下信息:

—木材来于经营良好的森林

—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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