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

2024-05-12

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精选6篇)

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 第1篇

现代社会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如果没有软件,计算机就无法运行。在当今信息社会里,软件和硬件配合运行。难怪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软件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他产业亦然。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例如,欧盟(EU)正在讨论一项《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以统一各国对与计算计软件相关的发明(包括籍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性要求的解释。这些讨论反映了欧洲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此外,互联网也引发了与专利执法相关的各种复杂问题,因为专利保护是以国家为基础的,而每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仅在各自国境内有效。

本文并不试图明确所有与软件专利相关的问题和疑虑,而是提供了在研究用专利保护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时应考虑的5条提示或建议。

提示1:您是否真的需要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前请三思。

许多国家用版权来保护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结果代码)。版权保护的最大好处在于其简便性。版权保护不需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51个成员国中履行任何正规手续(如登记或保存副本)。这就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是自动生效的---作品一诞生即享有版权保护。而且,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保护期也相对较长,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某些国家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相反,原则上,您必须在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每一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为了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书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并且专利发明也应向公众公布。这些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要符合这些要求通常需要求助法律专家。与版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的期限短得多,通常为自申请提交日起20年。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寻求以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呢?答案多种多样。但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版权保护仅适用于表达,而不适用于想法、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虽然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文学表达”,但是它并不保护计算计程序背后所隐藏的“点子”,而这种点子往往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

尽管如此,由于专利注册的复杂要求,获得和实施专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除非您拥有丰厚的财力,否则您就值得考虑,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申请专利是否是保护产品的最佳方式。您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业方法保护)是否可能和可行。

提示2:您要防止您的竞争对手获得什么东西?确定什么是您的创新的核心部分。

软件可能会被安装于计算机或设备中,如家用电器或汽车。但是,这种软件通常是借助独立于硬件的媒体(如软盘、光盘或在线网络)进行编写、复制和分发的。软件可发挥技术功能,如控制机器或调节房间温度。它还可用于监控通讯网络系统或为计算机程序和人类提供交流界面。或者还可用于处理科学、金融、经济或社会数据,以用于探索科学新理论或寻求投资的最佳回报等目的。

由于软件与硬件配套使用方式的不同,您所希望防止您的竞争对手剽窃的东西也可能有所不同。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的核心部分可能是一套设备、一个系统、一种算法、一个网络、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或软件本身。如提示3所分析的那样,这种思量可帮您估测您的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提示3:您的创新是否具有专利性?并非所有与软件相关的创新都能享受专利保护。为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其中有5项是确定专利性最重要的标准:

(1)发明必须包含可获得专利的主题;(2)发明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或,在某些国家,必须具有实用性);(3)必须具有新颖性;(4)必须具有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并且(5)专利申请中对发明的公开必须符合特定形式和实质标准。由于专利法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为具有专利性,与软件和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说到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我们还需强调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及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相关的几项要求。首先,专利授权的是一项“发明”,通常来说,发明是指对某技术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迄今为止,对“专利”一词尚无国际定义,而且事实上,各国法律对哪些主题属于可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很多国家要求“发明”具有技术特征,或需提供一种利用自然法则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单纯的经济理论、商业方法、数学方法或计算计程序之类的“发明”不具专利性。正如提示4所将解释的那样,由于这一要求在各国互不相同,您须格外注意,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是否属于相关专利法规定的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范畴。

其次,为获得专利,发明不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显而易见。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即该发明不同于现有技术)是不够的。对于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而言,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才应是重要和关键的。因此,如果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利用软件和计算机、通过同样的方法而简单地替代已有技术和物理解决方案,而且这种替代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显而易见性,那么这一创新极有可能无法获得专利。这些解释听起来是否很复杂呢?的确,要想满足获得专利的所有必须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建议您联系一名既熟悉技术又熟悉法律的知识产权专家,提示5将就此作进一步分析。

提示4:您是否需要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专利性要求并非各国均同。

如果您希望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原则上,您根据每一个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在各个国家分别获得专利。在X国授权的专利仅可在X国实施,您不可能阻止您的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使用您的发明。在一些地区,地区专利局(如欧洲专利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或授予专利,该申请或专利的效力与在该地区各成员国所提交的申请或所得到的专利具有同样效力。当您在海外申请专利时可能遇见的最大难题是,各国/地区的法律和实践互不相同。

一个例子就是关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要求。在欧洲,《欧洲专利公约》(EPC)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程序本身”和“商业方法本身”不具专利性。虽然《欧洲专利公约》并未对“发明”一词作出定义,但是人们通常认为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应具有技术特征。例如,控制某工业生产过程的方法、处理代表物理实体(温度、体积及形状等)的数据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内部功能都被认为具有技术特征。如果金融领域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以与计算机运行方式(如提高安全)相关的技术考虑为基础,而不是以纯粹的金融系统运作原理为基础,则该系统具有技术特征。

不同的是,美国(USA)并未专门规定软件和商业方法不具专利性。美国法律规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实用的方法、机器、物质的产品或合成物。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国会计划将“阳光之下任何人造之物”均列入法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范围内,但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想法这三个特殊领域不具专利性。例如,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庭(CAF

C)认为,能够在示波镜上平稳显示数字数据的软件发明(数学运算法则)是一种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因为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对一种抽象想法的实际运用,产生了“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因此,某些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在美国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而同样的创新在欧洲和日本就可能被认为不是 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为了促进国际范围内专利的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了一套国际申请体系,根据该体系,申请人可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其效力等同于在PCT各缔约国分别提交国家申请。虽然PCT体系中的申请程序已经统一,但是每一个国家仍有权决定是否向国际申请中所要求的发明授予本国专利。尽管如此,PCT制度还是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在海外获得专利的成本。如欲了解更多关于PCT的信息(包括费用),请浏览WIPO网站。

提示5:向熟悉相关国家法律和实践的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意见

设计出一项好的发明是一回事,撰写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则又另当别论。一开始就写出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申请书一旦提交,对其进行修改的可能性就很有限了。申请书中“权利要求”的撰写尤为重要,因为权利要求确定了申请所寻求的专利

保护的主题。一旦被授予专利,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仅限于权利要求中所确定的发明范围。因此,除非您既熟悉技术又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否则最好请知识产权专家帮您一份起草符合相关国家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书。

尤其是对与软件相关的创新而言,正确撰写的权利要求可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权利要求描述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是包含于计算机可读媒体(软盘或光盘)内的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可被受理。这是因为软件产品通常独立于计算机硬件,以计算机可读媒体形式销售,或直接在互联网上销售。为了防止有人未经授权对这类软件产品进行商业化,一些国家允许就软件本身提出权利要求,或就存有执行提出权利要求的功能的软件的机器可读媒体提出权利要求。但是其他国家则不接受这种权利要求。在那些国家,您必须谨慎撰写权利要求,例如,如以设备、方法或软件后藏有功能性设想的系统(但仍能涵盖发明的关键部分)的形式。

除撰写专利申请书外,知识产权专家还比您更善于处理一些形式和实质要求。虽然聘请专家无疑需要支付费用,但是与您在寻求专利保护的过程通过专业帮助所取得的好处相比,这种花销是物有所值的。事实上,有时一个简单的失误可能会导致您无可弥补地丧失获得专利的权利,并因此使您的竞争对手得以搭便车利用您的发明。

更多链接和阅读材料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调查”。(WIPO)

http:// 《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相关信息(欧洲委员会)

ftp://ftp.cordis.lu/pub/innovation-smes/docs/brochure_ipr_software_protection_en.pdf

“您的软件以及如何保护它”

Daniel J.M.Arridge, “挑战权利要求!在欧洲和美国为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季刊,No.1 [2001], 第22页至35页

Daehwan Koo, “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和版权保护”,知识产权季刊, No.2 [2002], 第188页至211页

本文来源:WIPO网站,see: http://www.wipo.int/sme/zh/documents/software_patents.htm

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 第2篇

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各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报工作流程:下载和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先用电子文档发送协会初审→按报送材料要求送协会授理→报送北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理登记→领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凭此证书可申报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

二、办理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份;(A4纸打印提交。最好在打印前先把电子版提交协会审查,以便提高通过率)

(二)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一份(word电子文档提交)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30;后31——后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和文档中有图片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30;后31——后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三)相关证明文件。(A4纸复印提交)

1、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 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协议(网上下载填写)

3、授权委托书(网上下载填写)

4、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申请人为个人时需要)。

5、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书(网上下载填写),指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申请登记的软件非1.0版本时需要)。

(四)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一般不需要,只有在委托开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2)“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3)“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三、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除鉴别材料用A4纸打印和用word电子文档提交各一份外,其他所有提交的资料均一式两份

四、费用

普通为1500元/件,加急为2500元/件,包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费用。

五、时限

普通代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加急代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以上期限不包括资料补正期限。

咨询电话:***3

联系人:张锦智武培庆古丽娟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888号1501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第3篇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美国政府一直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模式。起初试图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软件, 但是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必须具有高度的创造性, 而且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限, 加上软件企业的反对, 1965年美国总统专利制度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主张对软件不予以专利保护。1974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设立的“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 并向国会提出报告。1976年、1980年, 美国国会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 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等相继在1985年对版权法作了修改, 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其中, 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我国, 2002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作品范围之内。

为了维护软件产业大国的利益, 美国政府极力推动全球的计算机软件立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轨道, 并于1993年与多国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在Trips第10条中规定, 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 (1971) 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 从而建立了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制度。世界各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其合理性比较明显, 如通过版权保护的标准低, 获得著作权的程序简单, 在软件开发完成后自动获得软件著作权, 因此能够得到及时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版权保护, 由于版权保护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 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 所以, 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 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版权保护。因此, 软件著作权法无法保护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因为软件著作权实行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 其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企业和一些软件大国的利益需要, 试图将计算机软件通过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变化, 只要一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能够将其保护的客体纳入“方法”、“机械”、“制成品”或“合成物质”中任一种, 并且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在最初的审查实践中, 欧洲专利局 (以下简称EPO) 对于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完全不予以专利保护。随着美国逐步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采取专利保护, EPO在1985年颁布新审查指南后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一部分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 EPO通过对IBM案、养老金收益案所做出的一系列判决确立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地位, 但是否具有技术性贡献仍然是判断能否授予专利权的一项重要基准。现在, 随着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并进而通过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审查囊括在内, 学术界和专利界就开始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 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 仍将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排除这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原因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 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 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满足“二要素”, 则可以申报专利, 即如果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 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 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而提出的解决方案, 则可以申报专利。

三、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审查

在我国, 任何发明创造如果通过专利权获得保护, 都要通过申请文件将其发明创造的相关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 使其技术方案充分公开。前已述及,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指其中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要获得专利授权, 审查员应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审查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或者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 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 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 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 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否则,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专利性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果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 还要进一步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

新颖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以下简称抵触申请) 。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权利。为防止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加以保护, 从而侵犯了公众自由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 故专利法规定了申请的发明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标准。新旧都是相对而言, 因此在判断新颖性时必须规定一个时间基点, 在该时间基点之前公开的技术才为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 如果享有优先权的, 则时间界限是指优先权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 将原先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即没有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再对公开方式的地域作出限制。在审查新颖性中, 还要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抵触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为防止重复授权, 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 避免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开, 因此不是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 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基准是指在上述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中没有与本发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审查时, 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相比,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 对内容进行对比应当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 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 是基于新颖性一样的哲学, 为了避免将毫无创意的、平庸的技术方案甚至改头换面的现有技术授予专利保护。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审查创造性时,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即结合对比。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 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在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时, 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 (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专利最重要的申请文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文件是能够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条件, 它不仅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阐明保护范围, 而且是审查的原始依据以及判断侵权的依据。正如有人认为, 如果把一件专利比作一座建筑物, 那么专利申请文件就像是这座建筑物的地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专利的稳固和牢靠。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同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说明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之外, 在发明内容中将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地描述, 还必须在具体实施方式之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 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 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

(二)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 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 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 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五、结论

计算机软件中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技术方案的内容已经可以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但是, 计算机软件开发都要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个步骤, 其中的逻辑设计是从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来安排所选择和确定的软件功能的过程或步骤。这也成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最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这些内容非常复杂, 实践中如何在撰写申请文件中取舍这些的内容, 既可以满足发明创造内容充分公开, 又能够符合专利审查的专利性标准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摘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 其并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因此,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将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亦将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性审查, 使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并产生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可专利性,专利审查,申请文件撰写

参考文献

[1]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M].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7:34.

[2]吕彦.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387.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探讨 第4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2B-0140-03

计算机技术的实现以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为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计算机硬件可以与传统产品同等看待,但计算机软件则有着自身的特殊之处,其特殊性使得其在法律保护问题上让人们争论不休。美国是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诞生国,目前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国,它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从美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历程来看,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是否应当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显得不是很重要。为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指计算机系统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其中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计算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作品特征,而在功能上却具有工具特征,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双重特征。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以及应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既要保护我国公众及软件企业的利益又要考虑国际大环境的状况。

(一)计算机软件以版权保护为基本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表现形式上具有作品特征,在功能方面又具有工具产品特征,作为作品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作为工具我们可以探讨它的专利保护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势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经过多个国家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很有成效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1)对软件权利人利益的首要威胁是擅自复制其计算机程序代码和擅自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而版权法正是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最适合的法律,其版权保护是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

(2)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基本上都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这样就保护了软件权利人的最基本的利益。

(3)软件版权的取得比较容易。

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双重性,使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存在一些弊端。

(1)版权所保护的作品通常是内心思想感情的表现,供他人阅读或欣赏以满足他人的一种精神需求,其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而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程序还是文档都不符合这一点,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功能而不是供他人欣赏之用,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很难说它是作品。

(2)在版权中“改编权”的适用范围很广,这种“改编权”用于计算机程序时必将妨碍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3)软件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序上依赖于对已有的成果的借鉴,太长的保护期不利于软件行业的发展。

(4)版权只保护“表现形式”,并不保护“构思”本身,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设计属于构思,但得不到版权保护,而在实际中却存在着侵犯他人程序设计构思的情况。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否应当用专利加以保护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闹得沸沸扬扬,美国虽然未明确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写进成文法,但在实际中美国是承认了软件的专利保护的,并且这种专利保护力度在加大,保护范围在扩大。我国也紧随世界潮流,在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为基础下,并不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同样在第九章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章审查基准中提到五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分别为:

(1)涉及整体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2)涉及对计算机外部或内部对象控制或处理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3)涉及工业过程控制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4)涉及处理外部数据技术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5)涉及改善系统内部性能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以上五种情况的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发明而申请专利,从而受到专利法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可行性

只要掌握了一项软件的设计,软件开发人员就不难编写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程序代码,这在软件界是公认的。因此软件权利人往往不仅要求自己的软件的表现形式不被擅自复制、传播,而且希望自己的软件中的创造性设计或者设计中的一些关键的创造性成分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许他人擅自使用,这种想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程序算法是指对数据进行的一串处理步骤,是对一定的数据结构进行一系列的操作,以解决特定的问题的方法和过程,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构思中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从形式上来看,一个抽象的程序算法被界定为没有任何物质实体的纯粹的逻辑似乎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然而软件在使用中通过对这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算法的具体利用,并通过算法的运行最终使得软件获得了明确的技术效果,完成了明确的具体功能。可见程序算法往往是用来解决特定实际应用问题的技术性规则,计算机软件算法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把算法与数学公式,算法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他们之间划等号确有不妥之处。因此,把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算法形成一种技术性方案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也是具有一定道理的。

(二)计算机软件拥有技术性方案的可专利性

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具体的,所谓“具体的”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可见发明与技术密不可分,技术最终表现在产品实用工具身上,这一制度创设的本意就在于鼓励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从软件的研发过程来看,这一过程也是软件“产品”的生产过程,软件的程序设计的完成形成了一整套软件或软件的某个重要功能,这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方案,通过软件的运行实施,也就能够产生明确的技术效果。

现在大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普遍采用了软件工程方法,也就是将一个软件的研发过程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经过工程的逐步实施最终生成软件。软件工程把软件研发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软件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其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确定用最小的代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2)需求分析阶段,其目的是知道最终面向的用户有哪些具体的需求,确定软件到底要做些什么。

(3)系统设计阶段,包括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要用到形式化方法,所谓形式化方法就是描述系统性质的基本数学的技术,这个阶段也就是解决问题的算法攻艰阶段,是最能体现计算机软件构思的阶段。

(4)系统实现阶段,此阶段包括编码和测试两大部分,只要做好了前几步尤其是第(3)步,此阶段对于软件开发人员来讲是比较轻松的。

(5)系统验收与维护阶段,计算机软件在此阶段已经被开发成一个独立的软件产品。

在这一系列研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第(3)阶段,此阶段的设计通过应用某种算法形成了一套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而第(4)阶段则通过编码方式将某种技术方案形式化。现实中某些人或单位通过复制第(4)阶段开发的部分代码来获得他人的技术方案可以考虑是否侵犯了版权,但归要结底是这种复制或者通过某种方法变相抄袭,其实是侵犯了第(3)阶段的算法或者说构思,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技术性方案。

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中的算法就是计算机软件的构思,它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性方案,不然的话不可能依据它设计出特定功能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自身具有实用工具特征,也具技术特性,这就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供了必备的法理前提。

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对策

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双重特征,具有作品特征的部分可利用版权法加以保护,具有工具特征可表现出技术性方案的部分应当采用专利法加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已经比较稳定比较成熟了,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则起步较晚,并且还处于探索之中,将来也许有一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并肩前行。在此笔者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出几条建议:

1.不应当只一味追求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而忽略甚至排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好的补充,是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必然趋势。

2.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制定出科学详细的申请条件,明确审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我国由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条件不够清晰,导致很多真正的实用软件得不到尽快的申请,同时专利审查部门现在还缺乏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而制定的专门的规则,使得计算机软件专利数量很少。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制定出详细的规定。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规范性和准则标准,以便于与国际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

3.要缩短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审查时间,提高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效率。在我国,专利的申请审查需要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然而计算机软件技术进步飞快,过长的等待时间会导致许多软件的技术在等到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不再新颖甚至过时,错过了最佳的研发时期。

4.要缩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年限。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迅猛发展,软件技术每隔几年就要更新换代一次,而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长达 20 年,已远远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生命周期,这不利于在它的生命周期内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

5.明确“计算机程序算法”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区别标准,明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方案的认定标准。

6.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发明专利加以保护并明确写入下次修订的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以著作权法为前提的,但现在专利法中并未提及计(下转第153页)(上接第141页)算机软件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可是算不上法律渊源的《专利审查指南》却允许计算机软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可以作为发明专利而申请,给人一种审查指南有越权行事的可疑行为,也无法体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完善性。

7.目前我国还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大国,但是,我国软件企业在迅速成长发展,不断追赶软件开发大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然趋势是不可否认的。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应当以版权保护为基础,以专利保护为前导,版权保护主要防止软件复制等侵权现象,专利保护主要防止软件技术抄袭等侵权行为。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已经为成为我国衡量国家的综合实力的一个标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当更完善和有效。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已经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但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方面还比较落后。因此,我国应重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以激发软件开发从业者的积极性,为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李琳.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J].信息与电脑,2010(1)

[3]陈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23)

[4]孙玮.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探讨[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5]徐莉,连明伟.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12)

【作者简介】胡 明(1978— ),女 ,玉林市机电工程学校讲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指南 第5篇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 :企业申请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者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提交要求:A4版面WORD文档,需要提供前30页,后30页一共60页,每一页代码行数达到50行(包括空格)。如代码总量不足60页则提供全部代码。提供代码的最后一页必须是软件的结束或者模块的结束。文档页眉需写上软件全称,页眉右角编写页码

2)文档: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提交要求:A4版面WORD文档,需要提供前30页,后30页一共60页。如文档总量不足60页则提供全部代码。文档页眉需写上软件全称,页眉右角编写页码

以上三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如提交的鉴别材料为外文的需附加中文译本

4、在企业申请软件版本号高于V1.0,或者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需下载并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5、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协会审核人员根据企业提交材料情况反馈企业提供)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相关细节要求: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计算机软件产品命名规范:

1)软件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3)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如:**** 软件 V1.0;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2、日期以及开发情况栏:

1)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2)首次发表日期栏: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注意:日期具体到日,首次发表日期应该比开发完成日期要晚,最少要晚一天。

3、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4、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5、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注:如果以公司名义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人就是公司,和个人没有关系

6、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7、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 需要填写的内容项 1)软件的硬件运行环境 2)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 3)软件的开发语言以及语言的版本号 4)软件的大小行数

5)软件的功能和技术特点

8、申请者栏:

1)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企业申请一般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2)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二)鉴别材料(文档、源代码):

鉴别材料分为说明文档和源代码文档,基本要求:

1、名称统一原则:说明文档和源代码中出现该申请软件名称时,必须与申请表中的全称或者简称一致(包括版本号),不能出现其他名称。重点注意说明文档

中使用演示截图中出现的软件名称。

2、时间规范原则:说明文档和源代码中出现软件测试演示数据相关时间日期时,所显示的日期必须是公司成立之后到申请表中所定义的软件开发完成之前中间的时间段,逻辑时间或其他特殊时间除外。重点注意说明文档的截图中出现的时间,例如系统电脑显示日期等。

3、权利清晰原则:鉴别材料要求阐明权利归属。说明文档,在表明权利人的位置,不能出现除申请者以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名称。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个人签名或者其他公司名称。文档和源代码中都不能出现完成时间前的版权申明字样。

(三)高版本说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所申请的软件,以V1.0为软件的起始版本,出现高于V1.0版本的软件的申请一般是分为三种情况。

1、所申请的软件版本为前期所发表版本的升级版本,例如原先登记了V1.0,现在进行了升级,申请V2.0,因为国家规定,在进行大版本的升级即个位数以上版本升级时,需要重新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一个新增版本功能说明,说明在原有的版本上,增加了那些功能。

2、所申请的软件版本即为原创版本。例如,所申请的为V3.0,前期也没有任何登记申请和发表的记录。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可在网站下载)

3、所申请的软件产品的版本号为字母或汉字等特殊版本号时,也应该提交一个版本说明,可以按实际情况自己编写或参照《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填写。

(四)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 “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 “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合同中应该并却写明权利的转让结果。

③ “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3、公司成立前期已经组织开发,应该提交《前期开发说明》

一个软件从组织开发到完成,有个完整的周期,根据所申请软件程序量的大小,版本保护中心一般认定,一个软件最短的开发周期是6个月左右。如果公司成立日期到软件开发完成日期的时间段没有达到这个开发周期,既存在一个公司成立前的前期开发行为。需要提交相关的说明,明确权利的归属,详细问题可以电话

咨询。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电子档至协会:zhongjx@cqsoft.org

2、审核无误,提交纸质文档至协会

3、协会提交材料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并下发受理通知书

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示30个工作日

6、下发证书,并邮寄至协会

7、协会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联系方式:

钟佳效: 63118319 zhongjx@cqsoft.org

李珂: 67519582 like@cqsoft.org

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 第6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必读)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更新于2011-6-1,协会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2、申请者身份证明 :企业申请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个人申请者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本人签字)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提交要求:A4版面WORD文档(单面黑白打印),需要提供前30页,后30页一共60页,每一页代码行数达到50行(包括空格)。如代码总量不足60页则提供全部代码。提供代码的最后一页必须是软件的结束或者模块的结束。源程序页眉需写上软件全称加版本号,页眉右上角编写页码

2)文档: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等任选一种。提交要求:A4版面WORD文档(单面黑白打印),需要提供前30页,后30页一共60页。如文档总量不足60页则提供全部文档。文档页眉需写上软件全称加版本号,页眉右上角编写页码

以上三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如提交材料为外文的需附加中文译本或说明

4、在企业申请软件版本号高于V2.0,或者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需下载并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5、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协会审核人员根据企业提交材料情况反馈企业提供)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相关细节要求: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软件名称栏:

1)全称命名规范:

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软件产品名称前必须加品牌名称或企业标识。

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如:**** 软件;

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注: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档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品牌或标识+功能简述+系统或软件,烽火网络通信软件、达梦数据库管理软件等。

2)简称: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无简称可不填。

3)分类号:参照附件下载中的分类号填写说明填写

4)版本号:一般情况下按照“V*.*”方式填写。在企业申请软件版本号高于V2.0,或者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需下载并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2、日期以及开发情况栏:

1)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

2)首次发表日期栏: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注意:日期具体到日,首次发表日期应该比开发完成日期要晚,最少要晚一天。

3、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4、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5、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注:如果以公司名义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人就是公司,和个人没有关系

6、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7、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

需要填写的内容项

1)软件的硬件运行环境: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设备(限130字以内)

2)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限130字以内)

3)软件开发的编程语言以及语言的版本号

4)软件的大小行数(总行数或总条数)

5)软件的功能和技术特点:简单明确阐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限500字以内)

8、申请者栏:

1)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营业执照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企业申请一般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二)鉴别材料(文档、源代码):

鉴别材料分为说明文档和源代码文档,基本要求:

1、名称统一原则:说明文档和源代码中出现该申请软件名称时,必须与申请表中的全称或者简称一致(包括版本号),不能出现其他名称。重点注意说明文档中使用演示截图中出现的软件名称。

2、时间规范原则:说明文档和源代码中出现软件测试演示数据相关时间日期时,所显示的日期必须是公司成立之后到申请表中所定义的软件开发完成之前中间的时间段,逻辑时间或其他特殊时间除外。重点注意说明文档的截图中出现的时间,例如系统电脑显示日期等。

3、权利清晰原则:鉴别材料要求阐明权利归属。说明文档,在表明权利人的位置,不能出现除申请者以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名称。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个人签名或者其他公司名称。文档和源代码中都不能出现完成时间前的版权申明字样。

(三)高版本说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所申请的软件,以V1.0为软件的起始版本,出现高于V2.0版本的软件的申请一般是分为三种情况。

1、所申请的软件版本为前期所发表版本的升级版本,例如原先登记了V1.0,现在进行了升级,申请V2.0,因为国家规定,在进行大版本的升级即个位数以上版本升级时,需要重

新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一个新增版本功能说明,说明在原有的版本上,增加了那些功能。

2、所申请的软件版本即为原创版本。例如,所申请的为V3.0,前期也没有任何登记申请和发表的记录。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可在网站下载)

3、所申请的软件产品的版本号为字母或汉字等特殊版本号时,也应该提交一个版本说明,可以按实际情况自己编写或参照《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填写。

(四)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 “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 “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合同中应该并却写明权利的转让结果。

③ “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3、公司成立前期已经组织开发,应该提交《前期开发说明》

一个软件从组织开发到完成,有个完整的周期,根据所申请软件程序量的大小,版本保护中心一般认定,一个软件最短的开发周期是6个月左右。如果公司成立日期到软件开发完成日期的时间段没有达到这个开发周期,既存在一个公司成立前的前期开发行为。需要提交相关的说明,明确权利的归属,详细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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