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2024-05-1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精选4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第1篇

填表说明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 《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 变更申请,含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

③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⑤ 现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⑥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编号”暂请空缺。

三、“变更信息”栏中只需填写发生变更的各项,未发生变更各项请空缺。

四、“审查意见”栏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

五、“审批意见”栏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填写,有关领导签字后加盖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公章。

六、甲、乙、丙级和临时资质资质持证单位的变更申请均由其所在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甲、乙级和部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如果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记录”栏填写记录并加盖公章,日期以“审批意见”栏日期为准。

恕?丙级和地方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如果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由其所在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记录”栏填写记录并加盖公章,日期以“审批意见”栏日期为准。

信息产业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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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第2篇

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联合会资质办提示: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卖或转让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对于出卖或转让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个人和单位,由评审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如下(为环保和节约,提倡纸质材料双面打印或复印):

1、本表提交纸质版1份;

2、属于“工作调动”的证书变更,根据《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9]10号)规定,请提交申请人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1份;

3、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请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三、变更原因: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变更原因填写“工作调动”;同一单位名称办理工商变更的,变更原因填写“单位名称工商变更”。

四、社会保险缴纳所属期:是指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缴费时间。

五、本人签字: 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

六、单位意见(加盖单位名称变更后公章):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名称变更后的公章。

七、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

八、调出单位意见、调入单位意见、调入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调出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属于“工作调动”的证书变更,填写这四个栏目,并加盖公章。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第3篇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

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

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和“注册资本金”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容填写。

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

6、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须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7、申请专业甲级资质和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须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填写要求 企业具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应填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中相应信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

五、“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填写要求 填写企业自有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及相关信息。

六、“企业业绩”填写要求

1、企业应如实填写近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与申报专业工程类别相关的二级工程项目信息。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第4篇

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①受理 ②初审审核 ③初审审定 ④上报审批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4、申请表相关附件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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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部临时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原则上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二)业绩

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 注;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监理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2、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3、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四)人才实力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5名;(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3、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进行初审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初审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初审审核意见转初审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初审审核,将未通过初审审核的理由和意见转初审审定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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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资质办主任.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初审审定标准对初审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审核意见的,签署初审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最终确定的初审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返回顶部

四、上报审批 工作标准:

及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资质办主任提出初审审定意见后,即时将本单位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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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省市临时):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4、申请表相关附件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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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省市临时资质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4、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

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6、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6名;(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8、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9、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将未通过审核的理由和意见转审批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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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主任.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并将最终确定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返回顶部

四、上报备案 工作标准:

及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主管主任提出审批意见后,即时将本单位审批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返回顶部

五、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办理告知事宜,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申办人,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办事结果。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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