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2024-09-19

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精选9篇)

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第1篇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第2篇

201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17日举行!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交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几点提示:

1、上述条件中的年限截止时间各省存在差异,根据去年报名简章上的规定,预计今年广东、江苏、浙江、辽宁、河南、贵州、海南等省可计算到2012年底;上海、黑龙江等省可计算到2012年6月30日;而北京等省只计算到2011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3、“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税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4、“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浅析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第3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伴随着业务种类增加和业务复杂程度提高, 注册税务师潜在的执业风险逐渐显现, 特别是由于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而出现的诚信危机, 严重影响了注册税务师的行业形象。那么, 哪些因素造成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呢?

一、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风险

1、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在涉税处理上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执业风险。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贯穿涉税鉴证服务活动的全过程。一方面, 执业判断能力因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的高低而产出执业质量差异, 注册税务师执业判断不可能和税务机关的涉税处理完全一样。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代表的是行政机关, 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当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与税务机关的涉税处理不一致时,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就会显现。

2、委托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导致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

现阶段纳税人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会计手段造假。比如, 会计信息不对称, 会计报告失真, 信息数据不实, 经营成果披露不充分, 相关资料不能得到正确反映等。而会计信息是注册税务师作出职业判断的主要依据, 如果委托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过程的全貌, 必然影响注册税务师执业判断的准确性。也就是说, 虚假会计信息质量误导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 加大了注册税务师的审计成本及执业风险。

3、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水准低下导致执业风险。

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 税务师违反职业道德现象较多。比如, 仅凭一份会计报表就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采取回扣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恶性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税务鉴证业务, 为他人的鉴证报告签字盖章;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鉴证报告等。

4、注册税务师专业能力不足导致执业风险。

在税务代理机构中, 部分执业人员达不到执行业务所要求的熟练程度和专业判断能力从而导致执业质量问题。少数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低下, 一些问题已经涉及客户的信任度和税务机关的采信度, 直接影响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信用和声誉。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控程度影响执业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涉税服务工作流程的制定、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务代理文书的多级复核制、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税务代理档案的管理等。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 其可能引发的执业风险就会越小;反之, 执业风险就会越大。

6、注税行业立法严重滞后导致执业风险。

注册税务师行业现有的法规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法律级次不高, 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 注册税务师行业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 注册税务师执业容易受到来自税务行政和纳税人双方的干扰, 这也成为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居高不下的又一因素。

7、财税法规变化频繁导致执业风险。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主要依据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而这些法律法规近几年一直处于改革变化过程中, 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或者有较大的弹性,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因素, 衡量尺度难以把握, 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了多项的选择。如果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有误或理解偏差, 则可能诱发执业风险。

二、注册税务师职业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代理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能力不足, 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无力解决, 致使执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执业风险难以控制。

2、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会计基础数据能够综合反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纳税情况, 是提供给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经营者进行决策的参考资料, 注册税务师才可以根据参考资料做出判断的依据。会计信息质量高低, 直接影响到注册税务师对数据的判断的准确性。中国现阶段普遍存在会计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致使注册税务师作出不准确的判断, 加重了注册税务师的审计成本增加和职业风险性。会计信息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不完整:会计信息报告数据不准确, 导致数据虚假, 相关重要信息得到准确的反映。

3、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代理质量。执业人员是否能遵守税法、客观公正、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 对税务代理业务是否能高质量的如期完成, 其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够坚持原则进行代理显然可降低执业风险;反之, 则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代理违约或代理失败风险。

4、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税务代理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 注册税务师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监督, 重要税务代理文书的多级复核制等等。税务代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 其税务代理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5、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

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 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 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 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 (会计凭证等) 、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 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 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 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

6、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

委托是税务代理的起点, 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 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 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 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 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

7、委托人的合作态度。

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 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 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 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 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 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 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 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 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

8、税法的缺陷和弹性, 既是机会, 更是陷阱。

我国目前的税法, 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 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 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 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 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 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上述税法的两个方面, 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虽然是一种机会, 但更多的是陷阱。

三、关于注册税务师职业风险的规避

1、谨慎受理业务, 严格订立代理合同, 是避免代理风险的前提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依据《合同法》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让客户明确其在委托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利于代理工作的开展。特别对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户, 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客户配合的具体要求、应尽的义务、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 对避免代理风险有很大的益处。

2、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

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于代理全过程。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 充分了解客户情况, 把握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代理阶段, 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 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 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 认真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对重大代理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税务代理质量是降低代理风险的首要条件。

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智力劳动, 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他不仅要精通税法, 还要熟知会计知识、审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其它经济法规, 因此, 除了资格考试之外, 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 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 建立一支精通税法、熟悉财务、审计、管理及通晓法律的税务代理队伍。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代理行业的特点, 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 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 最终达成共识, 消除摩擦, 争取得到支持, 避免误入陷阱。

4、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

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代理行业的特点, 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 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 最终达成共识, 消除摩擦, 争取得到支持, 避免误入陷阱。

只有坚持长期的做到风险的规避, , 在执业过成中严格按章办事、依法为依据、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才可能长久的从事注册税务师实业。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税务行业良好发展, 为我们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拓展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共生;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公私伙伴关系;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2-0060-03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税”)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后,经过近30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业人员、经营收入还是社会影响均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1年底全国注税行业总从业人数90 107人,执业注册税务师总人数34 246人,实现经营收入总额97.33亿元①。但面对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其发展现状及前景不容乐观。

首先,注税行业执业范围狭窄。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其中涉税鉴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鉴证主体资格特定;而执业范围更为广泛、技术含量更高的涉税服务业务没有限定也不可能限定服务的主体资格,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甚至某些律师事务所也在承接此类业务,注税行业执业范围受到压缩。

其次,注税行业执业环境不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纳税人数量的激增、税收收入总量的飙升,经济活动和税收制度日趋复杂,与税务管理人员、经费等资源的低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税务管理人员不足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时长期以来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培养”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依赖。这种依赖一方面导致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错位,疲于应付本应由纳税人完成的日常事务;另一方面淡化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权利意识。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公关”成为其维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而更为专业的注税服务被轻视甚至忽视,致使注税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社会认知度低、执业环境不理想。

另外,由于注税行业法定业务缺乏、执业范围狭窄,使得相当一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量不饱和、不均衡,业务淡旺季现象严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业务较多、人员相对缺乏,而其他时间则由于业务较少、人员相对富余,加大了注税行业的执业成本,影响了注税行业的经济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税行业的发展。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依据

注税行业狭窄的执业范围、激烈的行业竞争、业务收入增长的压力迫使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不另辟蹊径,拓展市场业务空间,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2008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中“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的规定为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供了契机。

所谓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注税服务的行为,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税务机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主要举措。政府购买服务是源于西方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措施,英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提倡竞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一改革举措自实施以来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了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政府”都是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二者本无优劣之分,无论何种制度安排,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而造成的效率损失。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置资源也并不完全因为市场失灵,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而非替代关系。一般而言,私人物品效用边界清晰,易于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应该由公共部门提供,但一种物品的公共部门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公共部门生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生产、政府供给,二是市场生产、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取决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有效性,由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管理不同,私人部门具有天然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和动力,因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出于对于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偷工减料,造成所提供物品的质量低劣。而公共部门则恰恰相反,其对成本的控制、利润的考核等,缺乏监管的动机,因而存在腐败、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事实上在美国有37%的消防服务、23%的图书馆、48%的公交服务是由私人企业承包的。②

虽然人们所消费的物品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分,但由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二者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当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使某些物品不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而被称为混合物品。混合物品,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对较弱,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导致“政府失灵”;反之,若完全由私人提供,又会造成市场的垄断价格,导致“市场失灵”,最终招致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

注税行业是“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③,所提供的涉税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属于混合物品。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医治其“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选择,即税务机关继续保留公共服务投资主体的角色,由税务机关制定注税服务的产品质量标准,购买并提供注税服务,以克服市场失灵;但将服务的生产责任通过合同形式交给独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摒弃官僚现象,以克服政府失灵。通过这种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公私伙伴关系(PPP),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升注税执业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政策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以后,在很多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1994年深圳的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改革、1995年上海市罗山市民休闲中心的托管、1997年浙江的政府采购办法开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先河。进入21世纪以后,上海、四川、重庆、河南等地税务机关也对政府购买注税服务进行了有益尝试。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所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中明确提出:开展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代理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和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代理模式。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一般而言,政府购买服务有四种模式:第一,依赖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说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直接指派的一项任务,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的这种依赖关系决定了政府购买服务不存在竞争机制,只有市场所谓的购买机制。第二,依赖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引入了其他市场主体,该服务供应主体在承接政府委托时应遵循市场原则,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该供应主体具有优先权。第三,独立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其存在并不依赖于政府,但是由于所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在提供社会服务时不是基于市场竞争原则,而是通过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甚至是直接沟通的关系,由政府将一些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他们。第四,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中依据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中的一种比较成熟的模式,也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取决于注税服务的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与购买主体——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注税服务的特殊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规定,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已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即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一种独立关系,在服务供应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这种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放弃对供应主体的资格审查、对注税服务质量的监管。鉴于注税服务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为了保证注税服务质量,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时应实行市场准入,市场只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成为注税服务供应主体。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在运作方式上与政府采购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政府采购只涉及两个基本当事人——采购主体和供应主体,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服务购买主体、服务供应主体和服务对象,其中服务对象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发挥着接受服务、评判服务的作用;其次,政府采购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供政府自己使用,受益者是政府自己,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主要购买的是应由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受益者包括第三方当事人——服务对象,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因为通过购买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从烦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提高税务管理的行政效率。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利他和公益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职能。依据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税务机关既是税务管理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也是评定税务管理服务活动优劣的当事人,这种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的不合理现状很难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购买注税服务,税务机关将特定的服务项目交给市场,不再是特定服务的生产者,由注税服务的服务对象来评判注税服务的优劣,税务机关只以“管理者”和“裁判员”的身份置身于税务管理之中,制定注税服务的标准、评判介税服务的执业水准、监督注税服务合同的执行。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要实现三方互惠共生

共生原意是指由于生存的需要,两种或多种不同种属的生物间在同一环境中相互依存、共同生活。④共生既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经济现象,共生按照行为方式可分为寄生、偏利寄生和互惠共生。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制订服务质量标准、下达任务、定期评估,但不直接参与或干预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承接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与验收,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信任,争取以后的任务。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对购买主体——税务机关而言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提升了税法的遵从度;对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拓展了其业务范围,培育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对服务对象——纳税人而言培养了其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实现了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纳税人三方的互惠共生。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边界界定

税务行政管理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既不能放弃、也不可转让,购买注税服务只能是税务行政管理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降低税务管理成本为原则,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无偿服务与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服务之间的边界,理清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与购买注税服务之间的“路”“桥”关系。同时鉴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特殊性及其财政经费的有限性、注税服务能力的不足以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求的不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项目应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自行完成并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如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明等,由企业自行付费购买。为了弥补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足,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部分职责,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专项分析检查、特别纳税调整、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抵税款事项审核、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纳税评估审核等,由税务机关付费购买。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http://www.cctaa.cn。

②转引自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③《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

④王松:《基于共生理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性反思——以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例》,《社会工作》,2010年第4期(下)。

参考文献:

[1]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

[2]冯俏彬,郭佩霞.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与操作要领初探[J].中国政府采购,2010,(7).

[3]钱振伟,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视角[J].经济学家,2011,(1).

[4]魏中龙,等.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5]王京梁.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财政经济评论,2011,(1).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第5篇

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税务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Tax Agent(简称:CTA)

1996年11月,依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

(一)》、《税法

(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查看详情>>>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上一年的12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2010年各地报名详情,请参见: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

《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18、19、20日。

免试条件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合格标准(2009年)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市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中注协关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成绩管理 第6篇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报名时间 第7篇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第8篇

一、概述注册税务师的行业风险

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指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未能完成所执业事项或者未能履行其执业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具有不确定性, 其带来的后果对注册税务师以及整个注册税务师行业都有很大的影响, 虽然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 但该风险是可控的。上述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特点表明:要重视和防范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

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主要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这是从两个注册税务师自身角度和注册税务师面临的外部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注册税务师个人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有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式变化带来的风险、注册税务师在提供涉税服务时的操作风险以及行业间竞争造成的风险等等。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成因

上述提到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分类, 在具体的内外部风险中有的已经说出了风险产生的原因。

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中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注册税务师个人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注册税务师个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注册税务师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风险, 专业胜任能力不强的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可能存在偏差或者是对最新的税收政策的生疏导致的执业风险;职业道德方面主要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履行职责时不遵照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行业规范, 为了谋取利益帮助客户偷逃税款等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以及由于事务所核心文化的缺失带来的风险。另外,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大多规模较小, 服务水平较低, 实力薄弱, 没有竞争力较强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与国外的事务所展开业务竞争。

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外部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形势变化所带来的风险;2.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具体涉税服务使得操作风险, 例如:对所提供的服务的定价不规范带来的不确定性;3.缺乏统一的执业准则带来的风险, 目前的现状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还没有统一的执业准则, 缺乏执业依据往往使执业人员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无所适从;4.相近行业间的业务竞争造成的风险。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在防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内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1.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这是降低来自注册税务师个人方面的风险的基础, 注册税务师要精通税法以及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 另外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 遵守行业规范, 做到客观公正。2.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 落实内部控制措施,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全面提升管理水平;3.选择客户要慎重, 明确双方责任,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 要对客户的经营状况以及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 并且在建立合作关系前要明确双方责任, 签订协议;4.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注册税务师执业要严格按照准则进行, 建立规范化业务程序, 做好业务审核, 明确责任, 保证执业质量。

防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外部风险的措施:1.树立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 面对多变的经济环境,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尽早觉察和识别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迅速做出反应, 另外, 要加强竞争意识, 不断优化业务服务, 满足客户需求, 建立行业诚信, 提高自身竞争力;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优化执业环境, 国家应尽快加强注册税务师法制建设, 颁布注册税务师行业统一的执业准则, 对行业准入以及事务所具体的业务范围、业务程序、收费标准等作出规定, 让执业人员有法可依;3.打造核心竞争力, 扩大行业规模, 面对日益激烈的经济竞争, 整个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占到更高的高度去看待当前所面临的竞争和挑战, 事务所之间要加强合作, 建立战略联盟, 整合行业内资源, 形成规模化经营, 提高行业竞争力;4.加强监管, 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主要是指来自政府和行业的监管, 政府的监管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业监管主要指行业协会的监督, 两者构成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外部监督体系, 其职能是检查和监督事务所的职业状况, 及时发现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并及时予以纠正, 降低行业风险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之上,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得到迅速的发展, 其实质是一种中介组织, 该行业的职能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两个方面, 它的兴起在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大促进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但是, 不可否认,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身潜在的风险在不断发展中日益显现, 如不及时防范这些内外部风险, 必将阻碍行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预防

参考文献

[1]李小珍.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防范及控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1, 03 (13) :32-32.

[2]周清.注册税务师的风险与防范[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04 (02) :51-52.

[3]杜献敏.浅谈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经济师, 2008, 03 (11) :124-125.

创造条件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 第9篇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市场对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步伐给予高度关注。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时启动“深港通”。然而,对市场各方期待已久的“注册制改革”并没有明确的安排。3月5日,在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明确表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分析人士认为,全国人大授权已经为注册制改革创造了法律条件,在“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的总体部署下,注册制改革仍将稳步推进。但目前我国市场仍不成熟,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也还存在空间,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确保注册制改革稳妥落地。

注册制改革应水到渠成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一经亮相,市场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意见分歧问题上,众说纷纭。目前来看,注册制改革延后是当前最优选择。

实际上,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还是“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有关“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法,这实际上是对市场上有关“目前实施注册制条件并不成熟”说法的认同。因此,“十三五”期间,首先是要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创造条件”,然后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其中,创造什么样的条件来为实施注册制改革铺就平坦道路,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看来,注册制等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的改革应当是“水到渠成”的。

吴晓灵表示,注册制的核心是加强信息披露,并在此基础上把股票公开发行的主动权交给市场,而法治建设、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完善都是注册制实施的基础性条件。这两方面工作做好之后,注册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换言之,实施注册制应当是资本市场综合改革的最后一个结果。

吴晓灵还特别谈到,要强化市场信息披露,就必须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以现行《证券法》的条文,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太低,不修法、不提高处罚力度是不行的。”她说。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也认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注册制改革回归到先行修法的正确轨道上来。这是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最应该“创造的条件”。因为对于目前的股市来说,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最大的障碍就是修法工作滞后。当下注册制之所以令市场谈虎色变,就是因为修法工作没有跟上,注册制得不到严刑峻法护航的缘故。

严格监管 法治先行

银河证券分析师任承德指出,目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较为复杂,稳定是相当重要的,监管层思维可能会出现一些转变。注册制改革类似当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目前市场上还有不小的抵触情绪,需要做大量的教育和沟通工作。

“不是说不推,而是要创造条件。”他认为,注册制改革的基础条件至少有两条:第一是建立严格并落实到位的监管;第二是投资者理念和市场估值需重新调整。这两项条件的达成,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全国两会期间曾简短表态,称其首要任务就是监管。而他的监管思路很明确: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只有监管才能保证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脱离市场环境,不同国家的资本市场处于不同的阶段,A股市场需要等待以证券法为龙头的配套措施齐全后,才是实施时机。另外,由于牵涉到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组织机构对待注册度的态度也不同。对排队IPO的企业来说,他们当然希望注册制推出。对于投资机构而言,由于市场环境不够成熟,盲目推出注册制会加大企业估值误判的概率;对一些中介机构如审计部门而言,他们需要对企业有很强的内控能力,注册制推出后,审计风险也会加大。

根据现行的股市法律体系,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是有暴利可图的。比如,企业欺诈上市,仅仅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而作为大股东来说,虽然也会判处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但大股东却因此成为亿万富翁。正是基于欺诈上市有利可图甚至有暴利可图的缘故,以至A股市场弄虚作假现象十分普遍。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一旦实行注册制,弄虚作假等造假上市行为将会更加猖獗。毕竟在注册制条件下,IPO门槛降低了,IPO审核权下放了,甚至不用审核了,如此一来,欺诈上市就更加容易了。面对造假公司与垃圾公司的蜂拥而至,市场能不为之惶恐吗?毕竟在没有严刑峻法的护航下,投资者的权益也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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