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08-10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选15篇)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篇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致:中国铁塔鄂州分公司各合作单位

近日,持续出现晴热高温天气,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高温酷暑期间的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生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要求各合作单位负责人落实带班制度,深入施工现场落实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工人中暑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现场要妥善安排施工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不得盲目地抢工期、赶进度;为施工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生活环境和条件。

三、要适当调整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采用“提早上班、推迟下班、延长午休”等错时作业措施,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超过37℃以上,11:00~15:00)要停止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

四、各施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施工现场要配备防暑设施、防护用品和防暑药品,定期供应凉茶等清凉饮料;做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饮水、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等工作,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五、要改善作业区、生活区的通风和降温条件,确保作业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切实改善施工人员作业和生活环境。/ 2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六、各施工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7、各施工单位需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针对以上事项,请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执行。请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事宜,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保证整个工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鄂州项目部 2016年7月26日

主送: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抄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 2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各班组、全体员工:

目前已进入炎热的高温季节,为了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项目部要求各班组必须根据气温情况在保证生产进度的前提下合理调节生产作息,充分利用好早晚两头的时间,必要时夜间通宵作业,白天多一些时间休息。高气温工作中由于出汗较多,人体过度失水后易造成电解质失衡,引起虚脱和休克——中暑,严重的将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各班组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把预防中暑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位置。人员喝水时除多喝茶水补水外还要注意补给适量的实用盐,以维持身体电解质的平衡,有效减少中暑情况的发生。

项目部配备有人丹、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普通的防暑降温药物,班组长可以自行领取,实时发放给高温作业的人员服用,当人员发现有头晕目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阴凉通风处休息或用凉水檫身降温,情况严重的就应马上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班组要对所属人员进行防暑性安全教育一次,掌握预防中暑安全自救的一般知识,合理调节好自己的劳动时间,尽可能的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工作,增加必要的防暑措施。

项目部

2011-7-25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3篇

7月19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 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规定, 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合转变发展方式,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 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 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 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中, 对事故多发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 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 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 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 首先, 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 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 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 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7月7日, 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9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通知》共9部分、32条,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 体现了“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 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 重特大事故集中, 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 紧紧抓住不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 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 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 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 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 《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对一些规定又做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 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规定了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 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 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 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 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 《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 配备技术人员,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 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 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 (部门) 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 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 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 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 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 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做了明确, 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 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 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 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 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 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 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 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 , 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 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 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 通过调整缴费比例, 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 《通知》规定, 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 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 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 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 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 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 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 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 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 按《通知》规定, 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 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 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446号令) 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3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 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 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 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 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 是失职, 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还要按《规定》要求,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3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在坚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 依照《通知》规定, 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 就不得用上述人员, 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 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 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 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 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 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 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 要予以关闭, 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 《通知》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 提出要求, 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 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 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 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 652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 煤矿36起、死亡441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 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 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 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 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 000多个, 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 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 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 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 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 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 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 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 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 “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 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 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 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 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 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

各总监办、设代处、监理试验室、项目经理部:

目前,我省也已经进入汛期和高温季节,为切实加强强降雨及高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预告最高气温达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各项目部应根据下列要求,合理安排工人作息时间,确保工人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抢险的情况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停止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注:在没有降温设施的塔吊、挖掘机等的驾驶室内作业视同露天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工人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施工现场应视高温情况向作业人员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现场应设置休息场所,内设有座椅、风扇等设施。

(四)改善集体宿舍的内外环境,宿舍内有必要的通风降温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充分休息,减少因高温天气造成的疲劳。

(五)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防暑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人员,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

(七)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有相应的兼职中暑急救员,一旦中暑人员病情严重应立刻送医院治疗。

(八)高温天气,电线易老化,且作业人员裸露部位多,容易发生触电事故。要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电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绕钢管走线,要架空或埋地敷设。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严禁电工以外人员进行各类电工操作。

(九)夏季时有暴雨,要重点预防深基坑积水、支护结构、滑坡、隧道进出口、弃土场、临时工棚、堆放料、炸药库等区域,加强安全

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十)雷雨天气,要做好防雷击工作。安装可靠的防雷装置,外脚手架和塔吊、井架、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做好避雷接地,施工机械和照明装置应做好保护接零。雷雨天气严禁带金属物体在露天行走,严禁人员靠近电器设备,严禁人员停留在空旷地带、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免雷击伤人事故发生。

(十一)各项目经理部要加强防尘工作,对现场要及时洒水保湿。总监办、项目经理部要高度重视,应对工程项目是否有防范恶劣天气季节保障生产安全的专项方案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全面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对发生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妥善处置,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公路建设管理通知

抄送:各代表处。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关于加强汛期及高温天气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部: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天气持续高温,汛期也即将到来,极易诱发各类事故。为防范应极端天气对建筑施工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加强当前汛期及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责任制

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和汛期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暑降温、防洪度汛等一系列重要要求,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工作责任,落实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制,狠抓施工现场各项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强预警,密切关注突发情况

各项目部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测预报,及时掌握雨情、高温等信息,及时收集,提前部署,提早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对发现的危险点要及时做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突出重点,落实汛期及高温防范措施

各项目部要认真编制并落实汛期、高温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加大建筑工地灾害防御力度,确保安全:一是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洪度汛工作,深基坑、高边坡、施工围挡、物料堆积、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工地临时生活设施等部位作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监控,防止因洪涝灾害引发事故;二是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气温达到35℃以上,一律停止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高温天气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同时,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通风降温,并为施工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加强对饮用水等的卫生管理和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防止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事件。

四、加强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动态,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好队伍组织、物资储备、应急通讯、预警机制、避险线路等措施,做到事前有准备、遇险不乱套。

五、希望各项目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安排和落实,公司将对各建筑工地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地按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附件: 高温预警等级划分

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高温预警等级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发布者: 宋丽君信息来源: 职业健康处发布时间: 2011-07-06

渝安监发〔2011〕110号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总工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和中央在渝企业及各产业工会:

近年来,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酷暑天气,职业性高温中暑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现我市高温天气已经来临,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安全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总工会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及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劳动者的生产、生活,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抓好落实,做好高温天气安全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总工会要做好《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第205号)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工作。在宣传中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特点,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通过发放相关资料、制作宣传栏、督查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等知识深入人心,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全市防暑降温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扎实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本单位存在和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按照《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第20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中暑的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大力改善工作条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防暑降温物品、药品和保健饮料,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野外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

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条件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适当调整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增加职工轮休,缩短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可以调整的,尽量安排在晚上和早上等天气凉爽的时段进行。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各类施工现场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作业时段,合理调整工人作息时间,增加班次、轮换作业,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超过37℃以上,12︰00~16︰00)要暂停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防止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和措施。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炎夏送清凉,关爱职工”活动,对户外作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工地、厂房等开展走访慰问,送上防暑降温用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按月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防暑降温专项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夏季施工作业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易发生事故的特点,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夏季高温安全生产专项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职工生产生活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

(五)加强高温天气下突发事件的处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一旦发生突发中暑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预案及时处置,同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四、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高温天气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总工会要建立举报制度、咨询服务制度、事故核查跟踪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对于群众的咨询,要耐心细致地作好政策解答,对于投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实,其咨询、举报必须在法定时间给予答复。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工会要开通“12351”职工热线电话,安排好值班人员。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第205号),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义务和职责。要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尤其是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作业场所、重点工作岗位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第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三)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对高温期间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向相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反映,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高温劳动保护不到位,造成中暑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及造成劳动者伤亡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总工会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8篇

2011年5月30日, 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 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 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通知要求: (一) 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 明确培训对象, 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三) 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 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四) 突出重点, 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 (领域)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 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高温天气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第9篇

远离“危险温度”

何谓食品“安全温度”?陈升介绍,每种食品在储藏和保存时都有一个自己最适合的温度,超过或低于这个温度,食品将会降低口感,甚至滋生细菌,导致变质。

“对食品安全影响最大的是细菌。”李兆强介绍,细菌繁殖需几个关键因素,即营养物质、湿度、氧气、温度,前三者不易掌控,容易控制的就是温度,远离危险温度也就保障了食品的安全。食品细菌易滋生的温度是4℃~60℃。通常食品加工和保存时要将冷产品的温度控制在4℃以下,热产品控制在60℃以上,防止细菌的快速繁殖。

“而37℃~42℃是食品的最危险温度。在此温度下,细菌繁殖速度最快,4小时左右就能增加4000多倍,近期的高温恰恰让食物处于最危险温度中。”李兆强说,“凉菜上菜时的温度跟室温差不多就得当心,证明它正处于最危险的温度中,食物很可能微生物超标,不建议食用。”

预防“食品腐败”

据李美介绍,食品腐败包括食品成分和感官性质的各种变化。如鱼肉的腐败、油脂的酸败、水果蔬菜的腐烂等。

食品储存的温度不当,会促使细菌滋生,甚至导致食品腐败。李美提醒,“在炎热天气里,细菌生殖能力旺盛,特别爱藏在富含蛋白质的食物中。软包装的灭菌乳、瓶装果汁等若一次喝不完,须将剩下的拧紧盖子并立马放入冰箱。巴氏杀菌奶在目前的室温下存放很快会出现细菌超标,必须存于冰箱中,且在生产时间的48小时内喝完。”李美强调。熟肉制品最难存放,熟食品在10℃到60℃的温度条件下存放时间应尽量小于两小时,长时间存放则容易变质。李美建议,当天吃不完的,要分袋包装,冷冻起来。

谨防“舌尖上的中毒”

李兆强给出了几个预防食物中毒的“小贴士”:一是低温储存食品,注意在安全温度中储藏食品,防止变质。二是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应注意洗手,防止交叉污染。三是烹熟食品应及时食用,提倡“现买、现做、现吃”。四是生熟食炊具要分开使用,做好食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工作。五是蔬菜、水果应充分浸泡、清洗后食用。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全市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发个言。

最近一段时间,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高热天气,日均气温高达38℃以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公司)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物流工作特点就全市物流安全度夏谈几点意见,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入夏以来,高温、多雨、潮湿等恶劣天气多见,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中心各部门,各物流片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物流安全度夏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卷烟物流平安运行。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抓好各项安全工作。根据物流工作特点,制定完善防暑降温、防火、防汛等应急抢险预案。一是搞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中心本部和各物流片区,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一线员工的身体健康,及时购买防暑降温药品和矿泉水发放到各送货组、中转对接组、仓库和分拣线,做到有备无患;二是加强防暑急救培训。充分利用周二培训机会,组织户外作业人员学习防暑和中暑急救知识,增强员工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保护能力;三是成立应急小分队。中心本部和各物流片区,要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做好人力准备,随时顶替中暑病倒的户外作业员工,确保 1 /

3分拣配送工作正常开展;四是加强对各种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五是加强对仓库等重点部位动态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六是加强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高温高热天气下,驾驶员要加强车辆“三查”保养,对车辆油路、电路、轮胎气压等关键部位、部件要重点检查,严禁在驾驶室放置液体打火机、空气清新剂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车上私拉乱接各种与本车无关的其他影音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行驶中要心平气和,切忌情绪烦燥,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及其他违章操作等违规行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深入一线,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物流片区安全主管部门和中心本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深入一线对仓库设施、送货线路、车辆性能等重要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岗位责任制,确保信息畅通,指挥有力。要强化仓库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中心全体管理人员和片区物流管理员必须保持全天候手机开机,确保上下安全信息及时、畅通,做到靠前指挥,工作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培训时间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结合夏季地质灾害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夏季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员工的防灾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1篇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7月6日市政府应急办召开紧急会议传达郭金龙市长指示精神,会议要求全市各单位积极应对高温极端天气的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北京市旅游局要求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应对高温等极端天气,确保旅游工作安全有序。

一、各区县旅游局、各等级旅游景区要高度重视当前的防暑降温工作和极端恶劣气候的应对工作,认真吸取深圳东部华侨城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教训,深入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广大中外游客的游览安全。

二、各旅行社和导游员要重视天气变化对旅游团队的影响,高度关注目的地天气预报,主动获取当地气象、旅游等部门发布的安全提示信息。适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旅游团队在高温酷热等恶劣天气长时间进行室外活动,近期特别要注意做好防暑防晒工作。旅行社要安排身体条件好的导游员带团,并视天气情况为导游员和旅游者配备必要的防暑用品。旅行团要选择资质良好的餐饮场所就餐,尽量选择高温加工的新鲜食物,督促本团旅游者不要食用无证摊贩贩卖的生冷食品。

三、各旅游饭店要针对高温天气做好电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确保用电安全;要继续加强节电、节水工作,切实执行市政府关于夏季节能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室外作业员工的安全防护;要做好应对突发暴雨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2篇

各项目监理部、各驻现场项目机构:

近期来,全国大部处于持续高温期,局部地区已发布高温橙色预警。目前,公司所监管工程项目已处于高温季节施工阶段,且大部分项目正处于施工高峰期。持续高温给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施工生产带来了极大影响。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一线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要求各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热期施工要求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和工程管理工作:

一、各驻现场机构要以对一线监理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如为监理人员配备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绿豆汤、纯净水、西瓜、毛巾、手套、遮阳帽等防暑降温物品和劳保用品,宿舍安装空调,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人员中暑和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各驻现场机构需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把防中暑、防食物中毒、防火灾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使监理人员了解中暑症状和增强各监理人员的防范意识。要结合实际制订防暑降温应急预案,一旦监理人员出现中暑现象,要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

三、妥善安排高温期间的工作,根据工程及气温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应尽量避开中午高温作业时间。

四、加强对食堂、宿舍、厕所、淋浴间等清洁卫生的管理,特别要注意厨房的卫生防疫工作,厨房应配有纱门、纱窗,严格做到生、熟食分开,剩菜剩饭不得食用。采取切实可行的灭蚊蝇、灭鼠、灭蟑螂等措施,确保餐饮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严禁监理人员下河游泳,如有违背一切后果自负。

六、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高温季节施工组织安排,应从技术和组织两方面做好防暑工作并安排好作业生产,特别是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防护,尽量做到高温季节不误生产,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对于赶进度抢工期的工程项目,各项目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增加投入,精心组织和合理安排,不得蛮干蛮抢,必要时应商业主适当调整工期。

七、要求各驻现场机构高度重视高温季节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控制好混凝土浇筑及养护环节,混凝土浇筑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准备措施,浇筑完成后应立即覆盖养生,且应保湿养生并达到规定的养护期限。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3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4篇

该《办法》一出台,即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该《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对于温度上下限,该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该《办法》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该《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该《办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该《办法》还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包括高温防护、职业健康检查、高温津贴等具有实质内容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北京 郑莉)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5篇

合安办„2010‟23号

关于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盛夏已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落实,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高温季节安全生产责任 夏季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确保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深刻认识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1-

落实措施,认真部署夏季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方案科学、措施到位。要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确保夏季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高温季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的预案,扎实做好防汛、防洪、防火灾、防暑降温等重点工作。

矿山企业要落实防洪责任制,消除隐患,重点预防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有毒有害物质和遇水、高温、潮湿、雷电等易发生事故或发生化学反应物质的妥善保管、保存,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使用、储蓄、运输,严禁违章操作。县区政府要以辖区内冷库、冷藏企业、泳池单位为重点,加强液氯、液氨使用的隐患排查,严防泄露中毒事故。烟花爆竹、火工品储存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雷击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企业要把防暑降温作为重点,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要在多雨季节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脚手架防滑防坠等作为安全监控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门要认真汲取陕西2岁女童校车内窒息死亡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幼儿园和校车安全管理。县区政府要迅速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整改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所)要立即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坚决取缔“黑出租”、“黑校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驾驶员和车主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行车意识,严禁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避开恶劣环境行车。要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力度,对重点事故多发路段、重点时段、恶劣天气,要加大巡查的密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防洪堤坝的监测,加强险工、险段和重点部位的巡查,防范洪涝引起的决堤垮坝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凡报废、自制、超期未检的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坚决停业整顿,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才能开业。城市供水部门要对供水水源、制水制气、管道输送等重要生产环节和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监测,确保安全运行。城市燃气、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夏季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公交、客运部门要对司乘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驾驶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其他行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强化责任,确保平安度夏。

三、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

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在积极做好夏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及时解决处理好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夏季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建筑、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隐患不消除,不得生产经营。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强化值守,严格纪律,全力保障生产、生活、工作系统信息畅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完善值班制度,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强化值班工作,特别是汛期值班,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上下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畅通。要做到靠前指挥,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面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结合夏季灾害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夏季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气、安全用电、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生活安全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高温△通知

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201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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