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屋工程合同

2024-07-06

私人房屋工程合同(精选8篇)

私人房屋工程合同 第1篇

私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李景楠(以下称甲方)

乙方:刘金平(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楼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内容

1、一切按照罗军兵设计的李景楠住宅楼施工图施工。(共15页)

2、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图再作修改补充:

⑴、屋面做防水,再不做瓦屋面。四周出檐各60公分,屲硫璃瓦。

⑵、房屋正面墙砌瓷砖,尺寸、颜色甲方自选。房屋背面墙和西面侧墙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变色,做分格条。东面侧墙一层砌瓷砖,二层、三层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着色,做分格条。

⑶、水通二、三层,规划并做好电路,电视线和网线路,天窗。⑷、一层地面铺小红砖,水泥填缝,磨平,盘炕。二层地面铺木地板。三层地面铺防滑地板砖。规格60×60cm。颜色由甲方自选。⑸、内墙粉刷后再抹麻刀灰二次,屋顶抹828顶子粉。⑹、房屋基坑开挖清理,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各项工作内容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一、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总工程承包费共计230000元,大写贰拾三万元整。

2、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机械设备、水泥、砂、砖、钢筋、工具、水、电、保险费、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工程价款按四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开工前预付40%,第二次在三层封顶后付30%,第三次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25%。第四次付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二、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负责现场指导、协调。

2、甲方监督乙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乙方服务甲方的管理。

3、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继续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如果在质量缺陷期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两年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将退还5%的保证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进度:进度为三个月,下雨天除外。2013年农历3月18日至6月18日竣工。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生纠纷和矛盾积极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当方式解决。

8、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承担。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身份证号:

日期:乙方: 身份证号:日期:

私人房屋工程合同 第2篇

乙方:

甲方在位于 省 市 区 镇 村 社拟建房屋一幢,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负责承揽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建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工用具、脚手架、架板、模板、临时水电管线、安全防护用品等除建筑材料以外的全部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物资进行承包施工,既:包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承包方式进行承包。

二、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三、承包范围:

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室外抹灰及面砖粘贴,外散水工程、给排水及强弱电安装工程等,既:除室内乳胶漆、门窗安装、楼梯扶手安装以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均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单价: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大写 元整)进行造价计算,该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工用具使用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措施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等除甲方材料费以外的全部施工费用。

五、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一楼主体完成后支付 元,全部主体完工屋面断水后支付 元,全部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按照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进行总价计算,本次支付至总价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保修金不计息。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2、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乙方负责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出入工地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安全告知和安全监督,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3、乙方应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乙方人员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须具有从事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七、施工要求: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

2、甲方负责提供红砖、水泥、砂石、钢材等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3 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3、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4、所有工人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八、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2、乙方施工时要按照施工图及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返工;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4、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建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所需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九、工期延误:

工期从20xx年 月 日开始建设,工期为 (日历)天。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延误工期。由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因停电或停水造成停工。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冰雹等。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须由甲方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进行返修;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只需支付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计算人工钱的50%给乙方。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钱,在工程相应进度完成五天后,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乙方赔偿金。

4、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5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十二、其他:

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若有变更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私人房屋工程合同 第3篇

中国EPC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总承包中, 主要面对两种类型项目业主:私人与外国政府 (或其国有企业) , 相对应的也面临着两种类型的EPC商务合同类型: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这两种类型的EPC商务合同之间存在着很多相似性。由于中国承包商对外国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比较熟悉,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这两种类型商务合同的主要差异, 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向承包商给出适当的应对策略。

2 主要差异, 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通过研读多个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笔者发现其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差异, 并分析其原因和给出一定的应对措施。

2.1 有限开工令 (Limited Notice to Proceed, 简称LNTP)

差异:在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以下简称第一种合同文本) 中, 合同通常会规定业主有权选择签发一个或几个有限开工令。而在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以下简称第二种合同文本) 中, 业主通常不会选择提供该类型的有限开工令。

原因:EPC合同从签署到正式开始计算工期有一段时间。在项目融资中, 业主为了保证项目的建设工期, 通常会愿意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让承包商动员起来, 从而设立一个或数个有限开工令。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该积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LNTP工期, 充分利用好LNTP这一有利时间开展起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EPC合同的工期鉴定坚实基础。

2.2 母公司担保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EPC承包商在EPC合同签署前提供一个母公司担保。在该母公司担保中, 承包商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承诺为承包商在EPC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不要求EPC承包商提供母公司担保。

原因:在私人项目融资项目中, 项目发起人或外部投资人采用较高的融资杠杆率, 通常说来, 项目融资的债权融资要占到EPC合同总价的85%至90%。项目融资的债权人为了规避项目建设期的风险, 通常会要求承包商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以降低债权人及项目业主面临的信用风险。

应对措施:通过向业主及其贷款人展示自身的实力, 说服对方放弃对该母公司担保的要求;承包商要做大做强, 改善自身的财务报表;通过与其它承包商成立联合体方式来取代业主对母公司担保的要求。

2.3 管辖法律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项目融资法律体系完善国家的法律为管辖法律, 主要是受英美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项目所在地即业主所在国家的法律为管辖法律。

原因:项目融资首先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兴起, 拥有项目融资的众多案例, 英美国家项目融资法律体系健全。而作为外国政府投资的项目, 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或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业主, 为了满足其国内司法体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规避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通常规定项目的管辖法律要受到业主所在国法律的管辖。

应对措施:加强对项目融资英美法律的学习和积累;有效借助国际律所的咨询服务。

2.4 质保期和潜在缺陷期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质保期一般是两年, 并且在质保期之外, 通常还有一个3年到5年的潜在缺陷期。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个别也有两年的。从而承包商在这两种类型EPC合同下承担的缺陷修复风险不同, 以及工程成本和报价的不同。

原因:项目融资中债权人对项目股东只有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利, 债权人对项目COD之后的稳定可靠运行非常关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在建成后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满足预期的现金流。因此, 项目债权人以及项目业主要求EPC承包商提供相对较长的质保期以及一定年限的潜在缺陷期。而后者合同类型中, 由于业主一般具有该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经验, 在项目建设阶段就能够很好的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质保期后也具有较好的经验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能够比较好的实现电厂的稳定、可靠运行。

应对措施:由于项目融资项目业主对质保期以及潜在缺陷期要求很严格, EPC承包商要充分预测和分析该风险并在报价和合同谈判中进行适当的风险溢价。

2.5 预付款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与LNTP相对应的是, 通常会有一个或多个LNTP付款, 该LNTP付款将作为EPC合同预付款的预先支付的一部分, 在业主向承包商签发NTP和支付EPC合同全额预付款之时将会被扣除。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不存在这样的LNTP付款, 而是在合同开始计算工期之时, 业主向承包商一次性支付EPC合同的全额预付款。

原因:项目融资对业主来说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 需要协调各种合同、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融资文件与EPC合同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业主为了保证项目的建设工期, 通常会愿意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作为LNTP的预付款让承包商动员起来, 同时业主也通过这样的方式向项目债权人展示自己对该项目成功实施的信心, 从而推动该项目融资关闭的实现。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该积极争取业主对LNTP阶段的付款, 充分利用好LNTP这一有利时间开展起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EPC合同的工期鉴定坚实的基础。

2.6 保留金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要求扣留向承包商每笔付款的5%到10%作为保留金, 直至项目COD。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承包商在项目的收尾阶段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项目实施中遗留的一些较小问题。通常来说, 业主会允许承包商提供一个相同金额的保留金保函来换取该部分的付款。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不要求扣除对承包商每笔付款的5%到10%作为保留金。

原因:在项目融资项目中, 业主规定保留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承包商消除工程缺陷的激励措施, 并提供了一种在承包商不愿或没有消除该缺陷情况下的由业主直接使用该笔保留金消除缺陷的手段。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努力在谈判和签署合同过程中降低该保留金的比例, 最好能够做到保留金不超过每笔付款金额的5%。同时承包商应积极实现用提供同等金额保留金保函的方式来取代每笔保留金, 从而增加工程实施的现金流量。

2.7 付款方式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业主咨询工程师、业主的债权人通常倾向于采用里程碑付款的方式, 只有当承包商达到特定的里程碑后, 业主才会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承包商。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按照实际工程量的价值进行支付, 尤其是在土建工程中, 该类型方式更普遍。原因:在项目融资中, 业主及其债权人为了约束承包商, 使其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动力, 他们会严格制定和审查里程碑付款计划, 使其真实地对应里程碑节点的工程价值。应对措施:在制定和谈判里程碑付款计划中, 承包商应把EPC合同的价格尽量地向项目执行的前期阶段挪动, 实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即使被取消, 承包商也能实现收支平衡或盈利。

2.8 违约赔偿 (Liquidated Damages, 简称LD) 比例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违约赔偿通常比较高, 延迟违约赔偿一般占到合同价格的10%到15%, 性能违约赔偿一般占到合同价格的10%到15%, 二者赔偿总额占到合同价格的20%到30%。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违约赔偿比较通常相对降低, 根据FIDIC EPC合同范本, 延迟违约赔偿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 性能违约赔偿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 二者合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5%。原因:在项目融资中, EPC合同中违约赔偿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对项目贷款人来说非常重要, 他们倾向于要求该比例比传统的非项目融资EPC合同中的比例高。应对措施: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合同谈判阶段应充分意识到项目融资中该违约赔偿比例的影响, 对工程的延迟违约赔偿以及性能违约赔偿的概率和后果进行充分地计算, 并进行合理地风险溢价和价格敲定。

2.9 主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主要保险 (包括海运险以及建安一切险) 的投保主体是项目公司。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主要保险的投保主体是承包商。原因:项目融资项目中, 在项目运行阶段的第一年, 不仅需要对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进行投保, 还要对运行阶段进行投保, 为了实现这二种保险的有效过渡和结合, 业主比承包商更合适作为保险的投保人;项目贷款人希望对项目主要保险的条款和索赔拥有更多的监控, 对其来说其与项目业主合作要更顺畅, 而不是承包商。应对措施:承包商要对项目融资EPC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审查, 严格约定好业主投保的主要保险的责任、期限、免赔额等条款;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承包商要积极利用主要保险中的条款, 积极开展可能的索赔, 规避属于承包商承担但能由主要保险涵盖的风险。

2.1 0 直接协议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规定EPC承包商除了要承担传统EPC合同下的义务外, 还需要业主与EPC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谈判和签署一系列直接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承包商与项目贷款人之间 (业主也作为直接协议的签署一方) 签署的直接协议, 并作为EPC合同的一部分。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不需要承包商与除业主之外的第三方签署直接协议, 从而减少了承包商合同投标、谈判、实施的工作量及其由此带来的合同风险。原因:这是由项目融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的, 当业主破产或无能力成功开发该项目时, 贷款人可以实现项目所有权的转让, 由其来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来成功实施该项目并实现其预期的收益率;直接协议是承包商协助项目业主顺利取得融资支持和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的重要支持。应对措施:承包商应加强对项目融资项目的认识和研究,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签好直接协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和咨询的意见。

3 结论

本文通过简要对比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发现其主要差异, 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向承包商给出适当的应对策略。由于中国承包商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的“走出去”战略和增强中国承包商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李心愉, 冯旭南.公司融资[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268-296.

[2]王锦程.项目融资原理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38-52.

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私人房屋建设合同 第5篇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订立以下建房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住宅楼图纸内土建主体工程,楼地面至结构层,室内外墙面砂浆粉平,即毛胚房。不包括:门、窗、花瓶栏杆、楼梯栏杆、刮瓷、顶棚粉刷、波形瓦、屋面雨落管、钢梯、屋顶水箱、架空隔热板,室内、外装饰和粘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屋面、卫生间卷材防水工程,室外散水、排水沟、化粪池、院场、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

3、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

4、工程期限240个日历日天,即开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5、价款:本合同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0元结算,施工图建筑面 积实有303.2平方米,主体土建工程总造价303.2×850元/m2=25772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该款项未含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增删部分,但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购置的材料费用。

第二条:施工图纸

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

第三条:甲方责任义务

1、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2、延期开工,甲乙双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在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 5天通知对方,工期顺延。

3、暂停施工,甲方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了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之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同意后继续施工。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可自行复工。

4、在规定的保修期内,不属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当甲方要 求乙方修复时,乙方要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给予处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土方外运甲方自理。

6、协调好邻里关系,办理好一切建房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向乙 方提供施工图纸4套。

第四条: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具体施工规范,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在施工过 程中遵照执行;

2、施工中严格按照合同及报价约定的项目认真施工,执行安全施工操 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范围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严格按材料明细标明所指定的材料质量、规格、品牌、单价,购进 材料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商定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材料供应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签字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工期延误及双方责任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认可工期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经甲方事先同意,修改原设计方案造成临时停工;

3、不可抗力。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质 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建筑材料的选用:

1、钢材采用昆钢;

2、水泥采用奥环水泥,按每一施工段所需的数量,分批组织进场。

第九条:质量标准

1、工程验收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即GB 50300-20xx 一次性验收达合格标准;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凡有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负责;施工质量

4、甲方如自聘监理,应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与工作衔接,同时,甲方也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聘请监理师做最终验收。

第十条:工程质量及保修范围

1、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15 日内验收;若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15日内不到现场验收,乙方按甲方验收合格处理;

2、保修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按《建筑保修办法(试行)》第 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40%(壹拾壹 万元整),一层板面浇灌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柒万元整),封顶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伍万元整),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2%的保修金,其余尾款一次付清,2%的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

2、基础超深、设计修改、甲方变更产生的增减工程,包干范围以外工程,按实际增、减工程量结算,结算单价施工时双方商定的价格。

3、如施工工程发生变更,按甲方签认的变更图纸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凡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非甲方及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原因,乙方所实施工程不能按期经甲

3、本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1、施工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图纸,甲方如需要更改结构,必须取得设 计单位的同意后方能更改。

2、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和规程施工,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工程 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和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所有建筑材料由乙方购入,甲方负责检查把关和验收.出现建材质量 问题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为确保工程质量梁、柱、板必须按规范进行保养。

5、干燥季节施工时,砖、模板必须在浇足水后才能使用。

6、乙方负责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工程用水、电的架设(含所需设备 及材料)。及时向甲方提出施工中所需要修改的地方或建议,供甲方参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说明、要求进行施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负责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修复。

7、加强平时的监管,梁、柱、板的模板,钢筋制安,砼浇灌等关健环节要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在施工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盖章): 施工方(盖章):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私人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乙方(承租方)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

一、房屋的坐落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楼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二、租赁期限

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______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______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2、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3、房屋租赁期为_____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4、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7、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8、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9、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

11、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两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房屋租赁合同 第7篇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居住人数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

(二)乙方居住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留存,同时乙方居住人员有外地来乌人员的,需在3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现金,人民币元/月(大写:佰元/月)

支付方式:先付后用,每次支付需一次性付三个月租金,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月日,年月日,月日,月日。

(二)押金:人民币:仟佰元整(:)。甲方收到乙方押金时,需向乙方提供收据(条)。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1至13项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供暖费

(4)电话费

(5)上网费

(6)电视收视费

(7)燃气费

(8)煤气费

(9)物业管理费

(10)房屋租赁税费

(11)卫生费

(12)车位费

(13)室内设施维修费。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维修及养护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以修复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维修的,乙方应按照损赔表(见附表一)照价对甲方进行赔偿。

2、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属甲方。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租金延迟达1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骚扰、吵闹严重干扰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休息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第3、4、5、6、7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应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更改租金及支付方式,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达5日的,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四)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5%,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六)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出卖房屋,乙方有权责令甲方停止出卖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七)甲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10日,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乙方腾让房屋。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10日,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甲方验收房屋。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宜

(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依照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条款进行验收房屋,乙方如无损坏也无其他违约行为,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违约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二)退还押金时,乙方需持甲方开具的押金收据(条)原件给甲方,凭原件票退还押金款,无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均不能作为退款的票据。

(三)乙方居住人员有外地来乌人员的,需在3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需在5日内到当地社区办理人员登记,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若出现恶性违法事件连带或危及甲方的,甲方有权不返还预付的租金和押金;

(四)甲方口头/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张贴在出租房防盗门上);乙方口头/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张贴在甲方家防盗门上);2种通知方式均视作已做到通知义务。

(五)租赁期间不满12个月的,甲方需向乙方收取更换锁芯费50元。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8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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